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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是大学生心理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这时期,大学生拥有充足的精力、敏感的心理、较差的自我控制力和脆弱的心理承受力。同时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法律知识贫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不高、法律信任感不强、法律责任感降低等。基于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表现的不足与缺失问题,本文着重从强化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加强教师力量建设等方面来探究出路,力求引起相关大学生以及部门组织的关注,切实解决好这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意识;缺失;大学生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征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心理、认识倾向的总称,也是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了我们这一特殊群体在法律上的认知、情感、评价和信仰等。”①大学生法律意识不仅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特征,又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也决定了其与普通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存在不同之处。(1)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受教育水平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2)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起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他们对世界充满着好奇心里,难免偶有盲从。再者,他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正统理论和正常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往往形成强烈的落差感。他们对人生、对社会易产生困惑,导致其易变性的法律心理,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法律意识的构成。种种原因表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成带有不成熟性、被动性、易变性特征。因而,我们必须选取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路径,向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地教授法律知识,培育他们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赋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价值观。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在内涵和构成过程中的特点,尊重他们在构成过程中的规律,是建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法律知识贫乏。大学生在大学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总体法律知识能力水准仍旧较低。究其根源,在于当前我国大学生大多看重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却很少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时间很有限,走马观花式的涂鸦教育很难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因而,高校大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难以获得夯实的法律知识。
(二)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学习的优劣直接影响法律意识能力的高低。目的性和功利性是现今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往往表现为,对待专业课程非常重视,而却对公共课应付了事。考试前夜临时抱佛脚,加班加点死记硬背,把公共课当做一种包袱等等,在这类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很难有深厚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律信任感不强。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节奏的实情下,致使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腐败现象,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会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平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在某一程度上不能够止恶从善,因此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应有的信心。
(四)法律责任感方面。“当前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当然也有我国自身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原因,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同样也就缺乏对法律的责任感,当发生法律问题的时候,在现实中的情景就是找熟人、托关系等,而不是将之作为自我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能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去对待,而是采取逃避的行为,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②
三、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方法途径
(一)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必要前提,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要指导大学生构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心理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剖析我国的实际状况,包括充分认识我国依法治国起步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鼓励大学生正确分析和理解当前法治环境和法治现状,增强对我国法治制度必然完善的信心,从而引导大学生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培育法律认同感和展开理想信念教育。大学生是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是宣扬个性、塑造理想信念的一代。大学生内心很容易产生困惑和迷茫,针对这一情况,首先要肯定他们的完美理想,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逐步走向成功。其次要引导他们立足社会现实,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他们学会思考,在学思中探索真理形成法律信仰,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三)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利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大学里,辅导员老师们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一致,特别是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坚持按规章办事,做到“有章必循”。还可以在 3.15维权日、12.4法治宣传日等特殊节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院系老师可以带领学生举办 “模拟法庭”、法律常识抢答、法律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等,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守法的能力。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铺垫。
(四)增强教师力量的建设。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教师拥有着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发挥着常人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相同的法律意识教学内容上,学识渊博的教师较之知识匮乏的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强,授课更能生动活泼吸引学生,从而更好地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高水平的授课能使学生体会到听课的乐趣,这样不但教学效果好,而且极易形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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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关键词:认知行为模式;SRK框架;人因可靠性分析;人为差错;决策树
中图分类号:TP301 文献标识码:A
A Probabilistic Method to Determine Cognitive Behavior Mode
JIANG Yingjie, SUN Zhiqiang, GONG Erling, XIE Hongwei
(College of Mechatronic Engineering and Automation, 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73, China)
Abs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cognitive behavior mode (CBM) is studied and a probabilistic method to determine CBM is proposed. Firstly, the SRK framework of CBM is introduced briefly. Characteristics of three CBM types (skill-based, rule-based and knowledge-based) are analyzed. The applications of SRK framework in human reliability analysis (HRA) are reviewed. Secondly, the CBM determination method, Hanaman decision tree, is outlined, which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are respectively pointed out. It is emphasized that it is extremely necessary to consider uncertainties in the CBM determination process. Thirdly, the uncertainties are categorized into four groups, which are crew, system, task and environment. On the basis of this taxonomy,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CBM in Hanaman decision tree are analyzed, and their uncertainties resources are presented. Lastly, the probability is introduced into the CBM determination and a new method to determine CBM is constructed, in which the probability and Hanaman decision tree are synthesized. Because this method has considered uncertainties in the CBM determination process, it has more extensive application in HRA.
Key words:cognitive behavior mode; SRK framework; human reliability analysis (HRA); human error; decision tree
1 引言
随着人为差错导致事故比例的日益增大,核工业、航空航天等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业部门开始普遍重视对人为差错的研究和管理,人因可靠性分析(human reliability analysis, HRA)已经成为人机系统概率安全评估(probabilistic safety assessment, PSA)的重要组成部分[1, 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HRA的研究内容不再局限于起初的人为差错概率量化,已经扩展至人为差错成因的辨识、人为差错机理的描述等方面[3-5]。其中,人为差错机理的描述是HRA的关键问题之一。人为差错机理的描述,可以桥接人为差错成因和人为差错事件,为我们深刻理解人为差错的发生过程,从而更有效地制定规避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因此,人为差错机理的描述得到了HRA研究人员的高度关注[6, 7]。
目前,人为差错机理的描述主要是通过对人行为过程的解释进行的。Rasmussen于1983年提出了认知行为模式SRK框架[8]。该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解释人为差错提供了科学依据,已经得到了HRA研究人员的广泛认可。SRK框架综合了人行为过程的特点,将人的认知过程分为三种类型的认知行为模式:技能型、规则型和知识型。关于三种认知行为模式的确定,Hanaman在构建HCR方法时提出了决策树确定方法[9]。该方法通过对几个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评价来确定认知行为模式,具有结构清晰、操作简便等特点。但需要说明的是,Hanaman决策树方法在确定认知行为模式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在现实任务场景中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方法的适用性受到限制。本文分析了认知行为模式各个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来源及其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化确定方法。
2 认知行为模式的概念
Rasmussen教授通过分析总结人行为过程的特点,于1983年提出了认知行为模式的概念,用于对各种各样的行为过程进行规范化分类。他将人的行为分为技能型(skillbased)认知行为模式、规则型(rulebased)认知行为模式和知识型(knowledgebased)认知行为模式三种基本类型,即:SRK框架。
技能型认知行为模式是指当操作人员面对非常熟悉的任务场景时,所采取的一种近似于本能反应的认知行为模式,即:操作人员在应激后立即做出反应。在这种认知行为模式中,由于操作人员对任务非常熟练,基本可以认为无需任何思考。该种认知行为模式取决于操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和对该项任务的经验。
规则型认知行为模式是指操作人员面对比较熟悉的任务场景时,所采取的一种认知行为模式。在该种认知行为模式中,操作人员在应激后首先进行信息处理,选取所需要的规程,然后按照规程要求来执行任务。这种认知行为模式与技能型认知行为模式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操作人员对实践的了解或掌握程度。
知识型认知行为模式是指操作人员面对从未出现过的任务场景时,所采取的一种认知行为模式。在这种认知行为模式中,通常不存在可用的操作规程作为指导,操作人员需要依赖自身的知识经验对应激信息进行分析、诊断并做出相应的任务计划。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SRK框架基本可以涵盖人行为过程的所有类型,体现了人行为过程的基本特点,具有较强的理论合理性。目前,这一框架已经在HRA中得到了广泛应用。Hanaman将SRK框架应用于人为差错概率的量化,提出了HCR方法[9]。Reason使用SRK框架分析了人为差错的类型,将人为差错分为:技能型疏忽、技能型过失、规则型错误和知识型错误[10]。另外,文献[11]基于SRK框架分析了一线工作人员所可能发生的人为差错类型。总的来说,SRK框架为HRA提供了较为科学的理论支持,对HRA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3 认知行为模式的确定
Rasmussen在给出了SRK框架的基本概念之后,并没有进一步提供可行的认知行为模式确定方法,认知行为模式的确定完全依赖专家判断。因此,认知行为模式的确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对SRK框架在HRA中的应用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后来,Hanaman在构建HCR方法时提出了基于决策树的认知行为模式确定方法。该方法认为认知行为模式是由6个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包括:操作类型、人员对场景的理解程度、规程的需要性、规程的可用性、人员对规程的理解程度以及人员对规程的熟悉程度。Hanaman使用决策树的方式建立了6个因素与认知行为模式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表1给出了Hanaman决策树中各分枝的含义。
从图1可以看出,认知行为模式的Hanaman决策树确定方法在使用上十分简便,只要得到6个因素的状态,就可以很容易得出最终的认知行为模式类型。需要指出的是,该方法将每个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状态都分为两种,得到的是三种认知行为模式类型中的一种,这种处理方式稍显粗糙。事实上,在现实任务场景中,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状态一方面很难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存在变动性。这两个方面共同导致这些影响因素存在着广泛的不确定性。另外,Reason指出,在相对复杂的任务场景中,人通常不可能基于单一认知行为模式完成整个任务,任务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会导致三种认知行为模式之间相互转换,它们综合作用共同促成了任务的完成[10]。因此,从现实情况考虑,在确定认知行为模式的过程中考虑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是非常必要的。
图1 认知行为模式的Hanaman决策树确定方法
4 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来源
一般来说,人机交互过程是指操作人员在一定的场景中执行相关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人员、系统、任务和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形成了人的行为输出。因此,将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归纳为4类主要来源:人员、系统、任务和环境。
人员是人机交互的主体,是任务的接受者和执行者。人员特征是决定认知行为模式的重要因素。人员特征一般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是人员本身的一些固有特征,如知识水平、记忆力、性别和个性等;其二是人员与任务相关的特征,如注意力、技能和训练/经验水平等[12]。对于认知行为模式来说,主要的人员特征包括:知识水平和训练/经验水平。
系统是人机系统中的机器部分,一方面为操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接受人员的动作反应。因此,系统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的行为,从而影响着认知行为模式。系统特征主要包括人机交互界面的质量、系统的软硬件设计和系统的自动化水平。对于认知行为模式来说,主要的系统因素包括:人机交互界面的质量和系统的自动化┧平。
任务是人机交互活动发生的推动者,人员的各种动作是围绕着实现任务目标进行的。任务特性决定了所需要的人员动作,因而影响着认知行为模式。任务特性包括:任务的动态性、任务的复杂性、任务的可用时间以及任务后果的严重程度[13]。对于认知行为模式来说,主要的任务因素是任务的动态性和任务的复杂性。
环境是指人员的工作背景,包括工作场景和组织机制。其中,工作场景是指人员执行任务所在的场地,主要包括声音、光照、温度、湿度和振动等因素;组织机制是指与任务相关的组织管理因素,主要包括任务规程的配备、人员的配置/责任划分、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值班制度等方面的因素[14]。对于认知行为模式来说,主要的环境因素包括:任务规程的配备和人员的配置/责任划分。
表2给出了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
在Hanaman决策树中决定认知行为模式的影响因素包括:操作类型、人员对场景的理解程度、规程的需要性、规程的可用性、人员对规程的理解程以及人员对规程的熟悉程度。由于上述不确定性来源的存在,这些认知行为影响因素的状态存在广泛的不确定性。表3 给出了每个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来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对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来源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仅有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不确定性的定性认识是远远不够,为了确定认知行为模式,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不确定性的定量评价是必不可少的。
考虑到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来源很多是难以精确测量的,本文使用专家判断的方法来度量不确定性。由于Hanaman决策树将各种影响因素的状态都分为两种,因此,专家所需要判断的是各个影响因素处于这两种状态的概率值。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不确定性度量的基本步骤如下:
1)选择专家。被选择的专家应该具备丰富的领域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可以是有经验的操作人员、HRA分析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为了保证专家判断的有效性,需要对专家进行筛选。只有通过了筛选的专家才可用于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评价。
2)选定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评价每个来源的不确定性。对照表3中提供的不确定性来源,由专家分别给出每种来源的不确定性。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专家不止一个,最终的结果可以通过对所有专家评价结果求平均的方法得到。
3)综合所有来源的不确定性,得到选定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状态。由于每个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来源存在多个并且每个来源的影响机理、影响效果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采用AHP方法得到每个来源的权重,然后加权综合得到选定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最终状态。
这样一来,通过上述三个步骤就可以得到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度量。这里以操作类型为例进行说明。首先,由专家判断得到:人员的训练/经验水平(高/低)=(0.8,0.2)、系统的自动化水平(高/低)=(0.9,0.1)、任务的动态性(低/高)=(0.7,0.3)、任务的复杂性(低/高)=(0.6,0.4)、人员的配置/责任划分(合理/不合理)=(0.9,0.1);然后,使用AHP方法得到5个来源的权重分别为:(0.3,0.15,0.2,0.2,0.15);最后,加权综合得到:操作类型(常规,非常规)=(0.3
6 认知行为模式的确定
得到了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度量之后,就可以构建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化确定方法。图1所示的Hanaman决策树给出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与认知行为模式的结构化关系,因此只要将6个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度量代入到Hanaman决策树中,就可以得到认知行为模式的类型。
设认知行为模式6个影响因素的上下枝概率为Pj,k(其中,j=1,…,6;k=0,1, 0表示上枝,1表示下枝。),则Hanaman决策树的9个输出Pa、Pb、Pc、Pd、Pe、Pf、Pg、Ph和Pi分别为:Pa=P1,0•P3,0、Pb=P1,0•P3,1•P4,0•P6,0、Pc=P1,0•P3,1•P4,0•P6,1、Pd=P1,0•P3,1•P4,1、Pe=P1,1•P2,0•P4,0•P5,0•P6,0、Pf=P1,1•P2,0•P4,0•P5,0•P6,1、Pg=P1,1•P2,0•P4,0•P5,1、Ph=P1,1•P2,0•P4,1、Pi=P1,1•P2,1。由Hanaman决策树可知,技能型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为:P┆skill=Pa+Pb+Pe;规则型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为:P┆rule=Pc+Pd+Pf;知识型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为:P┆knowledge=Pg+Ph+Pi。
这样一来,本文就在考虑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构建了认知行为模式的确定方法。需要说明的是,该方法得到的结果是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化组合,即:认知行为模式=(P┆skill,P┆rule,P┆knowledge)。
7 示例分析
飞行员驾驶飞机是典型的人机交互过程,飞行员的人为差错严重影响空中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已经到了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以此为示例,演示本文提出的认知行为模式确定方法。
假设通过专家对飞行员所处的任务场景进行判断,得到表2中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不确定性来源的评价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7可以看出飞行员更多的是处于技能型认知行为模式。由于现实中飞行员执行的基本都是例行的技能型动作,因此这种结果是合理的。由于本文提出的认知行为模式概率化确定方法考虑了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较Hanaman决策树法更能体现真实的任务场景,因而更具适用性。
8 结 论
本文提出了一种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化确定方法。该方法在Hanaman决策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得到的结果是认知行为模式的概率化组合。该方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另外,该方法结构清晰、计算简便,具有较强的可操餍浴*
需要指出的是,该方法是基于Hanaman决策树构建的,Hanaman决策树的理论合理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验证。此外,该方法在度量认知行为模式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时使用了专家判断方法,因而难免引入主观因素,需要在后续工作中不断改进。另外,得到认知行为模式并不是HRA的最终目标,进一步的工作是在概率化认知行为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人为差错概率的量化方法,为人为差错的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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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而列入“矫治”范畴的,是指“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那么何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在偷窃方面,明文指出的是“多次偷窃”。
近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紧加快,在依法处置无行业发展前景且效益极差的国有企业资产及妥善安置这些国企职工的工作中与当地政府政策性支持是分不开的。但是在笔者处理国企改制的有关纠纷中发现这样的一个现象,即有些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国有企业,因受到破产法的限制无法正常进入破产程序而是按“关门走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清盘或者清产核资后实施转让,对国有企业职工实施给钱走人的方法分流安置,而在这一过程中为达到分流安置职工的目的,却采取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以当地政府决定的 “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点及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计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日的依据。对此,笔者认为,由政府来确定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的作法与我国现在法律规定不符,且易发生劳动争议及可能引发行政纠纷。
首先,就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而言,对无发展前景及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及企业法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申请注销权或停止经营权。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存或发展应当由经济市场运作规律来决定,这是不以任何人或哪个政府的意志所支配的。其次,就企业法人的用人自主权而言,根据《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配套法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人员的裁减权。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证,依法裁员是企业法人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无需借助于国家行政权的支持及批准。再次,就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企业法人与企业职工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企业法人处于法定的裁员情形下,企业法人对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这应当是企业法人的自主行为,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命令来替代,也无需政府的文件来批准确定。再其次,就劳动关系内容设定原则而言,有关劳动权益与劳动义务的内容约定是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也基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定情形而发生的,同样不得由其他主体的替代。
本文中所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实质上就是由政府来确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而该“基准日”一旦确定就终止了劳动关系,这明显不符劳动合同基本原则与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由政府来确定的这种“基准日”的做法,实质上是政府超权行为,政府的这种“关心”与“爱心”,在某种情况下还成了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笔者有例为证:二OO三年十二月,某国企数十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请求是补发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补缴社保金。事因是由该国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张贴的一张公告通知书引起的。该公告通知书上称:根据某届某政府某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厂将近两年来陆续申请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向某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为了对职工负责,我厂再一次通告,尚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厂劳工科办理相关手续,以便统一上报。随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定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职工认为尽管此前企业曾要求职工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与此次公告通知书一样是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当年职工就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证明了不“愿意”,因此,职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机会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某政府纪要及通知为据,认为企业与职工在某政府纪要及通知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无理,驳回了职工的全部诉请(现本案尚在法院一审期间)。但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基于自愿为原则,二OO一年职工有权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现在仍然存在,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职工认为尽管有关部门确定了“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但职工个人未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职工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且现公告的通知书上仍然白纸黑字地写着“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这证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着,不因为政府定了“基准日”而终止(职工当时也并不明知有这个基准日的决定)。现要求企业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社保金并非无理。由于“基准日”与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日及与职工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日(劳动关系解除日)存在着时间差,“基准日”往往早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日,职工在基准日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间常常要求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又因为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而引发争吵。从本案发生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稳定社会及妥善安置国企职工之良好愿望主动介入确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也并不因此能够让劳动者确信该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并不能平息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业已紧张的劳动关系。同样因政府纪要与通知既不是行政规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将来诉讼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
事实上,在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早已就如何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已经在法律上做了设计。根据劳动法及上述规定用人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这就是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裁员是企业的权利。同时法律对此类裁员在程序上也作为规范如要求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笔者认为,裁减人员是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为何企业却要职工“自愿”地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呢?这不得不让人生疑该国企是真倒闲还是假倒闲了。笔者还认为,政府若能责成职能部门认真有效地监督企业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实施裁员,“基准日”就会变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认同的安宁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将精力更多地用在审查企业资产的处置上,防止个别人利用国企的“受难日”,大发“国”难财,远比无法律依据地介入讨论研究诸如什么“基准日”、“关门日”、“走人日”等,更有价值,也更能为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或准失业人员争取到更多的应得的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不再承担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职责,而要把精力集中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精心规划社会发展方向等方面,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规则是人们制定的但更需要人们的主动并自觉遵守。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一个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但政府不是法院,政府也不是市场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更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政府不宜充当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活动的任何角色,否则,可能会因“爱心”却成了行政法庭上的被告。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