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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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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青海林业 森林资源 高原生态系统 发展对策

林业是一种维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恢复和推进林业的发展实际上也是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青海林业在高原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极为重要的特殊使命,在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的大背景下,探讨和研究青海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发展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青海林业在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

1.1 青海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

青海地区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等大河的发源地,有“中华水塔”、“江河源头”的美誉,青海省是我国内陆大省,地域辽阔,以高原为主体,荒漠带广布,自然环境存在着明显的地理分异。青海在远古时期存在过丰富的森林资源,地壳运动使青藏高原隆起,气候的变迁使森林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条件,目前该地区的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在东半部,加之南部和西北部的灌丛林,形成了青海地区森林分布的总体格局。在此基础上分布着很多林区,如祁连山林区、湟水林区、多柯河林区等,其中,国营林场有54处,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加之近代以来人类活动频繁,森林资源不断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也逐渐恶化,目前青海地区的森林覆盖率不到3%,位居全国末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1]。

1.2 青海林业面临的环境问题

青海受地史和历史原因的影响,陆地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森林资源遭到迫害后很难恢复,青海林业在高原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极为重要的特殊使命,其影响范围将会扩展到全国,因此,一直以来,国家都非常重视青海林业的发展,如国家出台的退耕还林政策,青海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寺院团体也在广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2]。然而,目前青海林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该地区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难性以及破坏后的不可复原性,而且很多生态资源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森林资源量有限,结构单一、种类稀少;其二,荒漠化有加重趋势,水土流失越来越严重;其三,湿地逐渐萎缩,水源涵养功能在减弱,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1.3 青海发展林业的重要意义

林业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自然环境对青海林业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同时青海发展林业也能够对当地的生态系统起到反作用,充分发挥森林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局部气候、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功能,进而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青海发展林业,在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将发挥的重要的作用,概括来讲,第一,青海发展林业是保护和恢复三江源生态环境乃至整个高原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也是国有整治的必由之路;第二,青海发展林业能够有效化解高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为物种的生存和繁衍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三,青海发展林业是一项公益性与经济性并举的事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森林产品以及森林服务功能的需求;第四,青海发展林业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青海林业在高原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极为重要的特殊使命[3]。总而言之,在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的大背景下,青海发展林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青海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发展对策

2.1 创新生态治理模式,推进城镇绿化建设

青海发展林业必须创新生态治理模式,应结合国家倡导的退耕还林政策和“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方针,在“封山、退耕、调结构、抓生态”的治理思路指导下,开展生态治理工作,发展林业应依靠科技的力量,合理保护自然资源,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调整和优化青海林业的经济结构,传统的治理思路只关注发展林业的公益性,却忽视了其经济性,应结合市场的需求,加强经济林的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的使用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森林产品以及森林服务功能的需求;同时还要推进城镇绿化建设,近年来,青海森林旅游业发展较快,城镇绿化也在逐渐扩大,鉴于青海地区的气候条件,城镇绿化不宜大铺草坪,应因地制宜,广泛种植地带性树木,从而获得长远的生态效益,在推进城镇绿化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宜地宜树的原则,慎重引进外来物种,多种植乡土树种,突出地方特色。

2.2 更新生态保护思路,打造高原海滨藏城

青海发展林业仍然要以生态效益为主,发挥其正面影响,为此应更新生态保护思路,打造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品牌,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建设项目,完善生态治理布局,如打造“高原海滨藏城”。青海发展林业,应充分结合当地多民族、多宗教、多寺院的地方特征,依托浓郁的藏文化旅游资源和多样性生态景观,发挥藏文化在对林业乃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建设生态旅游基地为目标,整合当地林业资源,加大宣传引导,树立品牌意识,让所有人都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发挥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林业的保护作用,提高全民的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支持生态治理工作。在当前文化旅游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应以旅游景点和节庆文化开发为平台,如湟鱼家园和沙柳河生态走廊的打造,以及青海湖观鱼放生节的举办,就是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的有效补充,各地区应从青海生态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谋划自身发展的新思路,推进区域合作,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共同打造环湖地区文化旅游大市场、大品牌,将青海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出来。

3 结语

综上所述,青海林业在高原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极为重要的特殊使命,青海发展林业有其特殊的意义,鉴于青海地区自然环境恶劣,生态系统脆弱,在发展林业、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为了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保护森林生态环境,青海发展林业必须创新生态治理模式,更新生态保护思路,从而实现青海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董得红.青海林业在高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发展对策[J].林业建设,2009,10(1):38-40.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对策

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农业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我国实现小康和逐步走向富裕的历史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保护农业环境是我国实行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工作,保护农业环境也就相当于保护农业生产力,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环境的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也较少,而且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的农业种植不合理。因为土地少,很多农村地区过度追求农业的产量以及耕地的数量,造成现有土地被施入大量的肥料,造成土地化学污染及板结,有的地区大肆进行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这些都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无法实现可持续种植的良好效果,造成农业面源性污染。目前,从我国农村土地受到面源污染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农业种植中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而且使用的这些产品多是在国际上不允许使用,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农田平均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化学肥料使用量是发达国家的三倍,在我国市场上流通的蔬菜里,九成以上都有农药残留,四成以上农药残留超标,在我国农村有一多半的自然水源被污染。

二、农业环境保护的含义

农业通常人们都会认为是与农作物有关的,但是农业不仅仅单纯为人们提供食品,还要保证食品安全的问题,而且农业与环境相互协调,在维护国家的资源环境方面更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利用自然物质的循环功能,尽量减少使用化肥农药这些化学物质,不但可以保证食品安全而且种出的作物也达到了高效率、高产量、高营养的要求。

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1.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建设,特别是省柴灶、沼气、太阳能等技术的大量推广利用,不但有利于净化环境,而且可以使农村能源短缺矛盾得到缓解,为绿化植物增加有机肥料。

(2)耕地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扭转耕地大幅度减少的趋势,需要强化了土地资源管理,建立了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损失补偿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3)加强工业企业“三废”治理工作,做好城乡工业布局规划,改善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防止新污染的发生,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治理,应积极探寻除填埋、焚烧以及露天堆放之外的垃圾处理做法。

(4)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控制水环境污染,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植树种草,保护生态环境。

2.加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农业环境

要加快农业法制建设,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护农,依法兴农,提高依法管理农业环境的水平。

(1)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目前从事农业环保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来自非农业环保专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在岗人员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

(2)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迅速改变目前农业环境监测人员少、手段弱、设备不足、无经费难以开展工作的状况,依法认真抓好农业环境管理工作。

(3)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做到知法、懂法,能运用法律保护农业环境,能自觉同破坏农业环境现象做斗争。

(4)要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全力支持农业环保执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查处破坏农业环境行为。

3.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科技

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0%左右,与发达国家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贡献率不到50%,农业水资源利用率仅为40%左右,氮肥利用率仅为35%,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仅为17%左右。现代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有利于缓解我国农业资源短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我国可以利用现有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品种资源等,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转化率,逐步转变片面追求农业生产量的传统观念,从而缓解生态环境被不断污染和破坏的现状,使我国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对自然的不当利用造成的,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条主要途径是加强宣传教育。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提高人们的认识和觉悟,广泛深入宣传《环保法》、《土地法》、《森林法》等法律,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环境法制观念。使公众能把环保意识上升到民族意识、生存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高度。特别是政府官员、环保干部,不仅要做学习环保知识、普及环保知识的带头人,而且要真抓实干,倾听群众呼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包括农业生态环境)落实到各项具体的工作和行动中去,不断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业的发展受生态环境的制约。现如今,环境被破坏的程度越来越深,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有效发展,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国应该从本文提到的上述方面着重考虑,加大多方面的保护力度,充分重视环境的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冰,陆旭蕾.生态农业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J].现代农业科技,2007,(09).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补偿收费环境经济

1引言

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利益的背后是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如果生态环境保护的直接投入成本和损失不能通过以产品的形式在市场上收回,就必须以补偿的形式收回。否则,就会使这些有益于社会及长远利益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事业日益萎缩式微,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局面将长期难以改变。因此,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才能真正避免破坏行为的发生。

2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环境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 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1]。

生态补偿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指自然生态系统对干扰的敏感性和恢复能力,后来逐渐演变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机制[2-3]。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生态补偿至少具有4 个层面上的含义:

①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对重要生态用地要求“占一补一”;

②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概念――利用经济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3];

③对个人与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相当于绩效奖励或赔偿;

④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包括重要类型(如森林)和重要区域(如西部)的生态补偿等。

中国生态补偿的类型与方式林林总总,但总体而言还没有建立类似环境污染收费的系统政策,目前存在着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体制不顺、融资渠道单一和缺乏必要的法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此,万军等对中国生态补偿政策和模式进行系统分析与评估,并提出建立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框架,如图1所示[4]。

图1中国生态补偿系统框架图

3我国生态补偿收费理论的发展

在我国,对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收费的政策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上世纪90年代出现高峰,21世纪初期仍然是人们研究的热点,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生态服务和效益的计量评价和计量模型,生态效益的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范围与补偿办法以及基金管理方法等方面。

就基础理论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洪尚群等在《补偿途径和方式多样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保障》一文中提出了生态补偿开展的三个基本条件,并就补偿途径和方式的多样化进行了分析,开拓了生态补偿的思路;同时,洪尚群等在《生态补偿的融资――生态融资》中,对生态补偿融资三要素:用什么资本融资,以何种方式融资和如何融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但生态融资在生态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还是缺乏基础的。林幼斌在《建立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机制》中,探讨了西部筹集资金的一些方式,并提出要建立西部生态保护银行及开征环境税。毛显强在《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中,探讨了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基础,把生态补偿类型(主要从资源产权相关的成本)分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产权主体的机会成本两种,并指出生态补偿强度的标准。杨娟在《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化设计》中,提出将生态补偿机制确立为一项环境法律制度。王金南等在《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中,总结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在法律法规体系、财政制度、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税费制度和市场交易模式等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设计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的初步框架,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研究体系奠定了基础。

4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重视运用经济手段。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就是一项有效的经济手段。目前,我国已开始实施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如在全国范围实施了排污收费制度、一部分地区已开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等。但是,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还很不完善,亟待加强。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5-6]:(1)积极开展环境外交,争取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援助;(2)完善污染补偿制度,我国的污染补偿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和建立区域间污染补偿机制两方面的内容;(3)建立生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支付的补偿和受益者补偿两方面的内容;(4)综合补偿机制,综合补偿机制可以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ODA)的做法,即从东部地区的GDP 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援助。

5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生态补偿收费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全国还远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当前对生态补偿有涉及的部门主要是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各部门在进行生态补偿时标准不一,缺乏协调配合,甚至会出现重复征收补偿费、变相征收补偿费的现象。

第二,生态补偿收费标准的制定也缺乏科学的依据,使用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发展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高低不等,再加上补偿对象的差异性,生态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第三,生态补偿渠道单一化。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补偿资金来源基本是排污收费、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以及财政专项拨款,财政转移补偿主要集中在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补助等方面。

第四,补偿机制的市场化还远没有形成,甚至小范围的示范区也没有出现。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各部门对相应的生态要素进行管理,征收相应的费用,却没有用于相应的生态保护和补偿,今后可以在建立示范区方面进行一些尝试。

同时,建立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产权和生态价值的确定方面也面临着制度、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困难,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偿机制理论研究也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7]。

6相关建议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管理措施。目前正值建立市场经济和税制改革的关键实施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应抓住机遇适时研究和制定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政策。首先确定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生态环境税费结构要素,然后对实施的机制和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就目前社会经济状况来看,实施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甚至还有一些障碍,其中之一就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宏观的政策给予保障。因此,在新形势下,应加快市场机制下环境资源立法、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创新重构,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尽快培育市场机制,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把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同时建立生态补偿保险制度,为实施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奠定宏观和微观基础。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一项崭新的、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但目前仍有许多尚未被认识的问题,如生态环境补偿费对各地经济和物价的影响问题、增加企业负担问题、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解力度问题及增加环保投入所带来的环境效益问题等等, 都需要(下转第107页)

组织力量认真研究[8]。

参考文献:

[1] 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2(4):38-41.

[2] 王钦敏. 建立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J] .求是,2004,(13):55 -56.

[3] 庄国泰,高鹏,王学军.中国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环境科学,1995,15(6):413 - 418.

[4] 万军,张惠远,等.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J].环境科学研究, 2005,18(2):1-8.

[5] 胡涛,王华东.中国的环境经济学――从理论到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

[6] 世界银行环境局.里约后五年――环境政策的创新[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范文第4篇

云南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为适应多样性的自然环境,创造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出于对自然力的敬畏和恐惧,他们大都把自然界作为文化诉求的对象和表达的内容,把自然尊为神,对其顶礼膜拜,形成特有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文化模式。应对当前严重的生态危机,解决人均耕地面积随着人口膨胀而逐年减少、森林资源赤字、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生物物种锐减、水资源危机凸显等[1]问题,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一、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合理性

1.在思想观念上,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朴素生态观

云南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习俗禁忌、民间口传文学、村规民约与习惯法等,都渗透着浓厚的生态意识。许多民族自古至今都存在人神兽同祖的思想观念,有花草树木、鸟兽虫鱼都是生命之网的一部分的思想认识。比如,丽江纳西族先民把自然和人类视为一对兄弟,认为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犹如兄弟相依互存,人与自然只有保持这种兄弟似的关系,人类才能得益于自然。他们相信存在一个代表整个自然界的超自然神灵“署”,并形成了大规模的“署谷”仪式。直到现在,纳西族地区每年开年都要举行“署谷”仪式,以检查人类有无伤害自然的行为。一旦发现了伤害自然的行为,就要向“署”赔礼道歉,求得其谅解,并进一步调整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的协约。[2]这是典型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朴素思想。

2.在伦理道德中,体现敬畏自然、爱护万物的生态伦理观

为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云南各少数民族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自然,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宗教禁忌、世俗禁忌和村规民约。通过神灵和宗法制度的权威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每个个体提出了保护自然的道德要求,将保护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确立为每个个体必须履行的生态道德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承担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伦理责任。比如,迪庆藏族先民在适应高寒缺氧的严酷生存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以神山圣湖崇拜为核心的生态文化观。迪庆州中甸和德钦两个县约80%的山脉成了藏族人民家家户户、村村寨寨崇拜的神山。[3]神山上的一草一木、一鸟一兽,均不能砍伐或猎取。圣湖中的水要保持洁净,湖中的水生动物无人愿意捕食,否则会遭到神灵的惩罚,殃及人的健康、牲畜的健壮、草木的茂盛等。傣族同胞则把佛主看成是善良、慈爱和智慧的化身,一贯反对残暴,主张爱护生物、保护环境。白族人将燕子看做自己的家庭成员,不慎伤害燕子就认为是伤害了自己的骨肉。傈僳族、独龙族、怒族、布朗族、阿昌族等民族都有一定的狩猎规则和禁忌,他们忌打怀崽、产崽、孵卵动物,对正在哺乳的动物“手下留情”;忌春天狩猎,因为许多动物在春天下崽。

3.在实践活动里,形成适应自然的生态行为习惯

历史上,云南许多少数民族由于交通不便、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方式落后等因素,形成封闭型自给性经济结构。为满足吃、住、用、葬等方面对木材的巨大需求,他们在房前屋后、村寨周围、田边地头、山上河边植树种竹。在哈尼族、傣族的生活中,建寨、植树、种竹是全寨人共同完成的大事,在房前屋后、田边地头种树植竹几乎是每个农家都要从事的重要农事。藏族的轮牧制和基诺族、布朗族、拉祜族、佤族、独龙族和怒族等山地少数民族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大都通过严格的烧山防火措施、农作物间种套种办法、土地有序的垦休循环制和用养结合以及森林水源的分类管理等具体行动,在维系生态整体稳定性的前提下保护性地适度开发、利用、改造自然,正确地处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效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维护了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总之,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是一种充满生态智慧的生存机制,其中包含着许多科学的、辩证的自然观思想成分。但严格说来,它毕竟是一种直观的、朴素的、经验性的前科学时代的自然观,不可能对人与自然之间复杂的关系做出全面、准确的科学解释和说明。

二、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存在局限性

1.生产方式缺少以科学为理论基础的技术形态

云南少数民族群众所需要的基本生存资料几乎都是在适应多样化的自然环境中生产出来的。这种生产方式属于经验理性的实用工艺范围,且只能满足人们非常简单的日常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农耕时代,一些局部的甚至是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也能够通过自然界本身的调节而得以恢复。然而,在工业文明时代,任何一个民族都很难单纯依赖传统农业文明的生产方式去解决自己日益增多的人口的生存问题。生存问题的严重使得生态环境难以顾及,从而导致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例如,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不得不在对外贸易中出售大量原料、能源和初级加工产品,从而遭受不等价交换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严重退化的损失。在人口数量急剧增加、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经济规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拓展的情况下,如果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没有科学的现代生态观的指导,以及在这种生态观指导下建立起高效的生产体系和经济体系,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文化传统必将走向崩溃。

2.对自然的认识和利用缺少科学理性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能够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但却很难说明其理由具有科学合理性。例如,原始中的万物有灵思想,把自然拟人化,使得人们对山水、动植物有了各种各样的祭祀、习俗、禁忌,形成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的伦理情怀,对砍树、杀生等行为报有愧疚心理,这有效地防止了人们竞相猎杀或采集同一种物种,避免了某种资源的迅速灭绝,对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它非常缺乏科学上的生态学依据。佛教徒不杀生的戒律、因果报应的观念和素食行为,鼓励人们保护了许多动物,但也同样缺乏科学上保护动物的生物学依据。如果对复杂多变而又有内在规律的自然的认识和利用仅停留在传统的经验科学的水平上,就不能深刻地认识和把握人与自然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生态规律,也不能在全球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今天恢复自然的生态稳定,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3.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可能解决当前的生态危机#p#分页标题#e#

从理论内容看,云南少数民族的生态观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的具体做法大多是出于自发的,还没有上升到自觉的阶段。他们的生态文化传统有的是出于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的是出于对神灵、对自然的原始崇拜和敬畏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注定不可能一成不变地永远保持下去。从实践方式看,即使在农业生产领域,其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它不具有水利化、机械化手段,没有深度利用生物资源的现代生物技术,不能把传统农业发展为既能满足人们需要,又能保证资源增殖并维护生态环境的现代农业。在农业以外的工业、第三产业等所有生产领域,它更不具备现实条件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发展出生态生产的新形态,以满足人们对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对环境质量恢复、提高的要求。在人对待自然的道德实践上,人们出于对自然力的恐惧和对社会压力的无奈,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拟人化、神秘化,依靠“神”的力量、个人道德和村规民约等形式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容易导致宗教活动乃至迷信学说和民间迷信活动泛滥,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把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拿来作为根治生态危机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灵丹妙药难以奏效。

三、实现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现代转换,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1.树立科学的生态文化观

要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必须结合当代科学的发展成就和实践要求,确立起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世界观,实现向现代科学自然生态观的转换。在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关联性与共生性的基础上,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性、互利性以及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可持续性。建立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置于生物圈整体价值的维持和进化中的价值观,并用这种价值观引导人们谨慎、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保障科学技术朝着促进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方向发展,以避免科技的盲目发展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毁灭。

2.加强生态文化的制度化建设

随着人们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神”的力量会慢慢被削弱。仅靠精神上的自我完善并不能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离现代制度文明所要求的规范性、系统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还有较大的距离。在不同群体、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突出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的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就不可能仅仅依靠自愿接受而长期维护生态系统。因此,必须在继承传统生态文化有关制度和习俗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实现对传统制度文化内容和形式的超越与发展。比如,在各地村规民约制订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可以提出一些示范性意见,让人们对法律理念产生认同感。如果政府在加大环保立法力度的同时,重视少数民族社区制度层面的生态文化传统,在其已有的朴素的生态观念基础上,对当地居民进行生态文化传统的再教育和政策诱导,让扎根于老百姓中的生态文化传统发扬光大,依据法律法规,实现文化、习俗、宗教和法律等多重保护自然资源意识的契合,势必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内在的道德律和外在的法律相辅相成,才能使环境保护由自发行为变成一种文化自觉,从而有效地、持久地进行下去,真正做到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和谐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当代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决策 公众参与 存在问题 解决路径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包含了代际之间的社会公正,同时,每一代人内部的公正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意。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生存环境紧密相连。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当前人类社会发展中生态资源遭受极大破坏的背景下,以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为视野探究如何更好地通过公众参与的途径保护生态环境,无疑对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简述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具有本质区别。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从全球范围来看,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空前恶化,生态失衡、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资源短缺的问题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生态环境的恶化使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人们在发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将目光投向了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中心主义一时成为生态伦理学当中非常热门的话题。人们普遍认为,全球生态环境迅速恶化的“罪恶之源”是人类活动中一切以自己为中心的倾向,人类中心主义破坏了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引发生态困境。当代人类中心主义在承认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和自然之间关系,通过人类的具体行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以价值论作为基础,将“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进行诠释,认为人类是自然进化的最高产物,只有人类才可能和自然结成对象性的关系,才是自然价值的主体,人们对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和实践的关系有着正确的定位,这为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社会公众参与生态决策

现实中产生的许多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之所以导致生态的极大破坏,和民众的环境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密切相关,这严重违反了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比如,2010年河南省发生了严重的铬污染事件;2011年,被众多媒体曝光的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的镉污染导致的“癌症村”事件。这些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中,之所以最后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后果,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民众缺乏从信息源获取准确信息的保障,并且在整个和生态环境相关的项目实施中民众并未有效地参与进来。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建设对生态环境具有巨大危害的项目,而政府的监测部门、监督部门由于技术限制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的建设,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人们通过对诸多污染案件进行总结之后发现,要有效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就必须通过环境法治的方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治的必然要求。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在做出关于生态环境重大决策的过程中,普遍确立了必须保障社会公众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我国环境法治中也早已确立了民众对生态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此作为一项必须遵循的原则。生态环境法治中的公众参与,也就是社会公众有权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和程序,参与和其本人生态环境权益有关的活动,公众参与的目的在于对政府行使和生态环境有关的权力进行保障和制约,避免政府做出的决策影响公众合法权利。①以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为标准,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问题进行审视,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保障不力。环境决策知情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有从公共机构、环境保护义务者、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主体获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信息的权利。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是民众生态环境参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提,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民众对生态环境的参与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民众要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就必须首先保障其知情权,如果民众无法获得环境信息的公开资料,社会公众就失去了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基础和条件。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民众的参与历来高度重视,2008年制订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我国政府的第一部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已经通过政府法规的方式予以正式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政府生态环境信息以及企业生态环境信息的具体公开原则、公开办法、公开程序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办法”仍具有诸多缺陷,缺陷之一就是只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没有对生态环境相关的企业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要求。虽然“办法”规定了企业鼓励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但是并没有要求排污企业强制性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更没有规定任何制裁措施。这样的规定显然对企业的制约力度严重不足,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参与权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比如,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编制的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范,应当在该规范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除了国家规定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以外,建设单位也应该通过相应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上述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容易导致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秀”、“走过场”,缺乏必要的程序制约,难以使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比如,在建设单位主导下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建设单位主导下的所谓听证会、论证会的效果就值得怀疑。现实中,政府做出生态环境相关决策之前的信息公开工作往往不到位,在项目已经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新闻媒体曝光之后重新来进行所谓的听证、论证的情形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公众参与的实践大大滞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要把即将决策的项目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特别是项目的实施是否会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质疑,社会公众对有疑问的项目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之后向决策机构提供意见建议,从而由决策机构组织讨论、听证、论证,从而使所组织实施的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中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程序保障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参与权成为难以落实到位的“纸面上的愿望”。

公众的参与动力不足和决策者的不当干预。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要发挥良好的作用,社会公众就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和生态环境相关的决策活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的决策机构不够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和行政决策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严重不足。同时,因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使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失去了实际意义,在极少数地方完全成为一种 “作秀”。即便公众所表达的意见建议是合理的,但极少数决策机构对公众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甚至不予理睬,严重打击了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热情。积极主动参与生态环境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在付出时间和精力后没有收到任何效益,这会导致公众对决策机构和企业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只能选择不参与生态环境的决策。还有部分公众本身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主动性不足,甚至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致使这部分民众无法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去。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决策,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进行干预,存在封锁信息、省略公众参与程序、不予理会群众合理意见建议等情况。

公众参与生态决策的实现路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环境法治的重要思想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操作性、程序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在政府机构、公民、企业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的问题,为此我国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生态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实现路径为:

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推进环境法治中的共同做法和经验,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延伸。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在宪法中规定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权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环境权是一项人们的重要基本人权,正因如此,把包括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在内的环境权在《宪法》中予以确立,是世界上各法治国家(下转123页)( 上接75页)的通行做法,已经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同时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环境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比如关系到公民的采光权、日照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饮食安全权等,这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每一名公民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如果生态环境决策失误,就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就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在《宪法》中明确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在内的公民环境权,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稳步推进,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甚至是人权保障的丰富和发展。

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意识。在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相同的情况下,民众的意识就是决定性的重要因素,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意识决定了能否顺利实现民众参与决策的目的。如果民众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行政机构、企业的生态环境决策过程中,那么,就可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的项目实施。在当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决策中参与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民的环境意识,使他们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对自己的生存环境高度负责的积极主动性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差,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环境意识十分薄弱。为此,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教育、生态环境知识教育,尽快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向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居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着力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友好行为。在具体的宣传普及过程中,注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黑板报、知识讲座、环境保护具体实践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中的良好氛围。

改革现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按照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而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极大进步。但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完善。比如,对诉讼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机关”,这就比较模糊、不够明确、过于宽泛。我国知名的环境公益律师赵京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倒退。②对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为环境污染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益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确定。针对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明确某些特定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侵权行为也进行具体界定。同时,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保障公民环境决策参与权。

确定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自发组成一个团体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是在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的现实要求下而产生的,该类组织力量的良好发挥,有利于使民众的环境诉求得以顺利实现,能够使民众反映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治理,使环境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民众的全面监督制约,实现共同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界已经获得了重大突破。被与污染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状告铬污染并被媒体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已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立案调查,这是环境NGO第一次获得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③由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其目的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具有公益性质,所以我们应该对其成立的条件进行特殊的规定并明确其法律地位,保障其能够依法参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各类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学院)

【注释】

①陈开琦:“公民环境参与权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