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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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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第1篇

第二条 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 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第2篇

观点一: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可以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差价部分土地出让金。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穴以下称28号文?雪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即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观点认为,要从维护财产合法权益和遵守市场信用原则出发,切实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国家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或行政划拨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土地使用者便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及改变用途、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的权利。

观点二: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在对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新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第四点中规定:“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该观点认为,改变土地用途的实质是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而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收回原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观点三: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既可通过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也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1.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政府在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2.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地方法规或规章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观点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应视为民事主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因此,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办法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操作。

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性质

观点一主要是基于保有环节的广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即土地使用者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是其合法权利;观点二主要是基于取得环节的狭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即改变土地用途即为原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注销,而应重新获取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义及其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性质的认知,正是正确处置土地改变用途的关键所在。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狭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除可使用集体土地外),国家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形成了权能不尽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等。同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和土地用途成为了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济属性的最根本因素。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由供应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期及利用强度等共同构成具体特定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或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并享有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权

国家与土地使用者通过签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签发划拨土地决定书,确立了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土地使用者有义务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其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家不得随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权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但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从土地使用者所取得和使用土地的内涵来看,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所确立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仅针对一种具体特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反之,如是广义土地使用权概念,则土地使用者享有多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与法理不符。此外,如土地使用者取得一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因享有改变用途权利就享有多种用途土地的权利,则意味着资源分配不公。

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实质上是重新取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行土地制度设计的土地使用权是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将“用途”作为前置条件的,如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商服用途土地使用权,没有设置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存在的,因而改变土地用途,势必导致原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终止履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的终止执行以及原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从而产生了原用途土地使用权自然回归土地所有者的事实,而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实质上转化为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改变土地用途应被认定为是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属土地取得环节,对于政府来说,则属土地供应环节。

相关法律政策的思考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还是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任意选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和《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存在差异,但这并不意味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过程中可以随意选择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因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下,土地用途是土地使用权经济属性的核心要素,直接决定着土地使用最高年期,同时也间接影响着土地规划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对改变土地规划指标(或称为土地利用条件)和调整土地使用年期的情形,通常采用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形式。而改变土地用途不是对原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微调,其直接导致了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产生,与原出让合同中出让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应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重新确定出让金额及使用年期、土地利用条件。因此,改变土地用途处置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为妥。

如何正确理解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

2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一些地方将此作为改变土地用途处置的政策依据显然是值得商榷的。综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指的是在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行为,且不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则应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如某单位将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办公用地上所建的自用办公楼进行加层建设,并用于部分转让或出租行为。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重点应把握的是不改变土地用途,即对保有环节的土地使用权管理问题。而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政策,尤其是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第四点明确规定:“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此外,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下发的《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第三点规定:“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第二点规定:“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处置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要做到法律和政策的合理兼顾和有效结合。

依法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应认定为土地使用者重新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属土地取得环节。为此,对依法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应视同为政府供应土地行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有偿或划拨、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方式。即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则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处置其土地使用权;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则应在处置方案和结果充分公示的基础上,分别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将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原土地使用者。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是指在范围内投资的服务业产业类有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商贸业、旅游业、物流业、金融业、社区服务业、文化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行业中生产性、经营业项目。

第二条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实施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实施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年内可开工建设的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自动列为市服务业重点实施项目。

二、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有关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地方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申报程序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在各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发改局申报下一年度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申报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完成投资额;

(二)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及实施进度计划;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产值、利税、增加就业、对城市功能完善重大影响等);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环保等手续办理情况;

(五)其它需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一)发改局初审申报项目,汇总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同意,每年确认20个左右项目为服务业重点项目。

(二)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培育过程中,如项目确因外部因素无法推进,由发改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调整。

三、项目管理和督查

第七条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充分体现对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九条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实施月报表制度。项目业主每月25日前将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报送市发改局;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工作推进班子,明确项目联络员,及时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书面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负责汇总分析,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措施,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被确认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代表为报表的负责人,同时确定一名项目进度报表填写人。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建立“一个联系市领导,一个联系部门,一个推进班子”的工作模式。市领导和牵头部门加大对市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督查指导和管理力度,及时了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困难,及时牵头相关部门给予解决。

四、项目考核及方式

第十二条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列入部门、镇乡及街道服务业年度发展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内容。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基金对项目建设中的优秀企业和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一)评选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投入优秀企业。奖励对象为项目建设进度良好,安全生产经营,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目标的企业。

(二)评选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先进单位。奖励对象为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为企业向上争取资金、土地指标等政策优惠,推进重点项目顺利开展的部门、镇乡及街道。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土地资源利用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3文献标识码: A

土地资源是一个城市建设所需的重要载体,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如果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不能科学合理的规划、使用土地资源,不仅不能为城市带来新形象,同时还会影响城市后期的建设和发展。

一、城市建设中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1.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不相适应

加快城市建设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方法,加强土地管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的国策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但是,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又千差万别,这样,土地管理与城市建设之间就免不了出现一些矛盾。

首先,城市开发、发展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规划不完全一致。也就说,目前的城市建设和土地规划存在着矛盾,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城市建设以城市整体规划为核心,由城市规划发展部门制定,而土地规划则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但是,这些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不能及时的沟通,容易在一些问题上产生异议,对城市建设造负面影响。如果同一块土地在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划中作为农田保护区来建设,但是城市规划部门却不知道这一情况,将其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这就给实际施工增加了困难,降低了城市建设的效益,减缓了城市建设的速度,特别是在事关经济发展大局的土地规划问题上。

其次,是土地管理规划与城市发展步率不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以及城市建设的程序。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两个部门常常不能沟通到位,不能好好配合,导致执行过程的步伐不一致,两方面管理脱节,造成办事效率不高的局面,对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产生不好的影响。假如两个部门都能按规定程序办事,城市建设单位或个人首先取得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就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的发生,尤其是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特别注意。然而现实操作中并不一定按此顺序走,一旦相关部门之间发生摩擦矛盾,就会使城市建设工作被耽搁。

2.城市建设中土地的不合理使用

城市土地资源是城市建设的重要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但是,一些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现象。从城市土地利用现状来看,工业用地比例偏高,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比例偏低,依然是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据统计分析, 2007 年全国设市城市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36.9%, 2008 年为44.86%, 2009 年为50.63%, 2010 年为55.23%。这些数据说明, 自2007 年以来的5 年时间内,工业用地比例偏高的状况基本没有改观。2007 年,全国省内城市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9.8%,2008 年为8.6%,2009 年我国主要旅游城市的桂林,公共绿地的比例为17.6%,杭州仅为10.7%。国标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绿地比例为8%-15%,而1997 年全国平均的城市绿地比例刚刚达到国标规定的下限。

土地不是可再生资源,城市土地在用途变化后很难形成新的经济功能,这就出现了对于土地资源的浪费行为。国家政策中明确规定,土地资源的收益要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培植新的经济载体。然而,事实上,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资源的收益并没有真正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如此一来,浪费了土地资源的很多价值,这样就不能从中获取最大利益。如果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能扩大绿化建设,加强交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等,更大程度的发挥土地资源的价值,就能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利用,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经济建设。

不合理利用现象的另一个表现是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不够规范。有些城市为了发展城市经济,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甚至去拍卖城市中心黄金地段的土地,这种市场化行为无可厚非,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朝着相反的方向进行,不能全面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布局。把本来发展为绿地规划的土地用作建房,将建筑用地做为商业区,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土地资源,同时也使城市建设规划乱了篇章。城市土地利用的方向失控,集中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中,高档宾馆、酒店、大型商场、人造景点、高尔夫球场等设施的开发过热,而城市居民迫切需要的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投资却不足,与之相配套的绿地、体育场地、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更显得不够,造成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新的发展不平衡。

城市土地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土地的区位规划和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价值没有做出明确的划分,也没有一套科学合理规划的标准去执行。行政办公类型的土地开发与工业占地开发的均衡性很差,例如在我国较早的城市发展规划中,新工业城市的行政办公区与工业建设区几乎连成一体。但是现阶段对规划不合理的行政办公区与居民区又要进行另外的安置,对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受到区域经济发展不同程度的影响,城市中心区域大多数的商贸开发,金融开发,地产开发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中心地带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未能做到最大空间的安排组织,由此也产生了一定的资源浪费,某些政府官员还故意将商业区的规划复杂化来为自身获取利益。

二、解决城市土地利用问题的措施

1.挖掘城市土地的剩余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城市建设,要充分挖掘城市土地的剩余潜力,加强资源的优化利用与配置,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扩大城区容量,搞好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由于市场经济运营特点的核心因素就是“利益”,所以就会出现各种追名逐利的投机倒把行为,由此会导致土地资源价值的无计划上涨,在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同时,还要全面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走向看,城市化正进入较快发展期,对城市用地的需求必将持续上涨。而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可供城市发展建设的用地更为短缺,僧多粥少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此,在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中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在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

2.科学制定土地、城市两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针对于我国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所谓城市规划就是指以我国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城市规划颁发的各种规定为工作基础,以“公共干预”手段为工作方法,使用先进合理的、经济的具有法治、行政性质的管理手段对市场土地进行的管理工作。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从城市实际情况出发,用公共干涉的手段统一控制,安排城市化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取消重复机制,减少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模式。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进行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

结束语

在成熟化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的利用情况是否合理,规划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在当前土地资源紧缺的社会条件下,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是当前城市化建设面临着的主要问题。政府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主动听取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议和要求,结合当地历史文化、发展前景、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规划,制定出符合当时当地的建设理念。将整个城市建设尽可能地做到全面、合理、科学,在建设过程中要高瞻远瞩,提高城市的经济水平,完善城市的基础功能建设,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参考文献

【1】 吴炳怀.区域、城市整体发展与旧城功能、用地结构的调整. 城市规划.2010.09;90-93

【2】张季.多视角的城市土地利用.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完善;土地;开发;资源;有效性;措施

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中对于质量项目的评定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土壤的质量,在农村的耕地使用中,土壤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收成产量的高低,还对后续的耕地项目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对于耕地资源的质量鉴定以及保障措施的实施等都是急需解决的事情。在对耕地资源进行规划利用的同时,不仅需要加强整体的耕地资源的分配工作,还需要对耕地资源的后续建设项目进行控制,无论是建水利设施还是厂房,都要在收益的基础上,与耕地资源进行权衡,这样从根本上来调控整体的耕地资源的补偿与分配制度。

一、地区耕地资源利用现状

在城郊结合区对耕地的建设利用比较大,但在大部分情况下,村镇只是看到了眼前的变卖土地所收到的客观的收益,并没有看到利用耕地资源而创造出来的更多的财富。在土地资源规划利用上,一般都要求减少对耕地的利用,主要是在废弃的土地或者土地质量产量不高的地区进行开辟,但就是有一些村镇大量的耕地资源荒弃的现象,年轻的都出去打工,村镇里面留下的也就是老幼群体比较多,对于这一情况,就不仅仅是土地规划利用的问题了,还存在着社会问题:就是年轻的不想呆在本地区,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留不住人的情况。而在土地资源建设上,还存在着私底下转让、承包的情况。具体的土地资源利用不足的表现形式主要如下:

1.保护耕地资源的意识薄弱

耕地资源的价值远远超出了现有的各家各户种植农作物的产量,但由于大部分年轻人的出外打工,农田不常收拾,再加上自然因素的破坏,农作物的产量并不高,在所付出的心血以及收回的效益来说不平衡,所说农作物的价格已经有所上调,但还是没有将人们拉回到农田上来。

2.缺少经济投入

在村镇的耕地政策实施上,都是以资金不足而搁浅。耕地资源在提高收成的基础上可以提高耕地资源的整体经济投入,在调整上,虽有一定的经济赞助,但由于村镇的一级一级的削减,到耕地资源真正落实的时候资金相对所剩无几,达不到提高整体耕地资源价值的标准。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的基础上,提高耕地资源的相对利用率。

3.耕地政策落实不足

在响应国家“珍惜每一寸土地”土地利用政策的同时,还是存在着大量圈地、荒地的现象。由于资金的缺乏,开发上提前买地的情况也屡屡发生。这在一定的基础上也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浪费情况。有些地区虽实施了耕地的保护机制,但收效甚微,没有资金支撑的政策在短时间内必然会维持不久。

二、提高耕地资源利用率的措施

在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上,不仅需要加强对整体的资源调控,还需要依据对概念股地资源的分配,来进行相关的政策性调整工作,因此,加强对耕地资源的分析控制,提高耕地资源的利用率。

1.建立开发耕地资源的激励机制

有效地建立耕地奖励办法政策实施,对于每个地区的耕地质量的提供啊或者重新的开发利用等进行相应的提升,并针对那些小规模的土地开发项目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这样从根本上简化了小规模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开发效率。

加强各兄弟村镇的竞争机制,对于那些耕地返还利用多的村镇予以嘉奖,而那些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相应薄弱的村镇给以批评,这样形成对比,提高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有效地拓宽了耕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渠道之后,还需要依据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耕地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变向的为农田保护政策进行有效的实施,在农田保护上增加农田管理保护费等,提高耕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2.落实耕地资源保护责任制

在耕地资源的开发与收益的平衡度控制中,严格控制耕地资源的平衡制度,并全面的落实耕地开垦、建设用地复垦的综合性的控制用地结构。这样在全面的控制中提高耕地的保护机制,县人民政府年初向各乡镇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基本农田地块监管保护责任落实到村,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村委会保护耕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耕地资源的数量以及质量做好数据处理与档案管理工作,这样从国土资源的调控加强各级根底的控制目标,并下达到各地区,将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真正的纳入到各地区的目标责任考核与专项考核里面。

3.发展地区特色,提高耕地效率

在发展地区经济的时候,针对地区经济的发展特色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方面也能进建设项目机制提高地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针对地区的发展要求进行综合耕作、综合收割。在开发利用耕地资源上,可以依据耕地资源的土质质量进行分析,种植一些收益比较快的植物、果蔬,提高耕地的利益产量。

在耕地再建设的项目实施中,耕作层的剥离与控制主要是由乡镇申请,并报上级机关,对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要记性表层覆盖,不进行表层覆盖的,不给相应的优惠政策,耕作层的要求高度主要在30cm以上,对于整体性能的完工上对覆盖的土地以及积土进行控制,最终给予有效的资金支付。

4.建立耕地资源利用的监管机制

由于加大了耕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投入,这样还必须加强对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的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在土地资源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中不仅需要对土地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实施,还需要跟地区的联合执法建立好协调工作,这样通过监理有效地土地管理机制再进行综合性分配,最终保证整体的耕地资源的实施。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建立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机制。对于各国土资源中心的管理中加强执法的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并及时的将监察结果给当地的人民政府汇报,依法来制止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土地执法的联合。在处理违法机制的案件的时候,可以与土地的规划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做好协调工作,多管齐下,提高综合治理的水平。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参与各村的土地资源管理项目,及时的发现土地违法情况,并及时的制止,将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阶段。共同做好耕地资源的监管机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地区的耕地资源的发展利用现状进行的分析,不仅仅需要耕地资源的政策性保护,还需要加大对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资金投入,这样从根本上进行调控,最终保证整体的资源控制。

参考文献

[1]韩武波;殷海善,边际耕地建设:另一种耕地保护[J].中国土地,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