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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及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四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安全环境的评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监测和竣工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八条: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实行审查批准制度。投资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前,应先行到市安监局进行项目安全审查。
市安监局接到审查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设立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设计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投资建设单位要到市安监局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
市安监局接到备案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备案告知书。设立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告知书;竣工验收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投资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市发改委、经信局等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把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列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先行到市安监局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市安监局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审查或不按照安全设施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建设项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开展“三项行动”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
(三)推动矿山企业提高职业卫生防护水平。
(四)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五)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六)减少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
三、整治重点和主要工作
突出两个重点区域: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铁矿区和近年事故多发的舒城县采石企业。突出两类重点企业:井工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另行制定方案)。突出两项重点业务:井工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包括井、巷探矿企业的安全审查)。继续开展对冶金、建材等非煤矿山相关行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进一步加强监管。
2009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建设合法
1、依法立项审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严格项目审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露天矿山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开采设计说明书、附图和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己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探矿项目必须持有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探矿设计,并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探矿,井探、巷探工程项目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
3、严格安全许可。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4、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和乱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大对违规非法建设和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查处力度。
(二)井工矿山
1、通风系统完善
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密闭采场设立警示标志,采场回采完毕应及时封堵所有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对无风流进入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有效防治粉尘危害,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2、提升运输设施可靠
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硐室,防跑车的阻车器和信号设施要随时保持有效;斜井提升和放矿车时,井筒内不得有人员行走,井底车场严禁作业或有人员停留;提升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3、顶板管理严格
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好支护;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4、防排水措施完备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对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设截水沟或挡水堤;井下主排水设备要由同类型的3台以上泵组成,工作水泵确保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5、基础资料完整准确
健全和保存完整的矿区地形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并随时填汇和及时更新;通过图纸标记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年度计划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等;保存重要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
(三)露天矿山
1、规范开采方式。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开采;
2、推广先进爆破技术。除生产型材和台阶低于6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3、边坡稳定,排土有序。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并仔细观察,确定边坡稳定后方能组织生产;加强排土场管理,排土场的排土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建立完善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安全。
4、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安全可靠。铲装机械和场内机动车应经常检查维护,确保灯光、信号齐全有效,转向和制动装置性能良好;钻机、破碎机安全防护设置齐全稳固,动力传动部位防护罩齐全有效;喂料口平台应设栅栏且高度不低于1.5米;电气线路应单独架设固定且布局合理整齐,配电房、变压器等重要电力设施应有供电部门选址设置且安全保护装置稳定可靠;严禁使用液化气瓶进行焊割作业。
5、强化职业卫生防护工作。根据岗位特点为职工配备安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穿戴;对有毒有害和粉尘严重岗位的职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注意防尘,采用湿式凿岩,爆破后和铲装前,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破碎口和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必要时应设置除尘设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地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措施有力。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并将专项整治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企业自查报告应于5月30日前报各县区安监局。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区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原则上,整改指令应于6月30日前下达完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的企业名单应于8月31日前上报相关部门。11月,各县区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2月,市政府安委会对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协调,强化执法。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生产法》已经由过去经济法的范畴提高到社会管理法的范畴,安全生产工作也已提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安全生产法》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在谈到《安全生产法》修正的原因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副司长邬燕云如是说。
谈到《安全生产法》修正要达到哪些目的,邬燕云概括说,就是要对原法律中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对难以执行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及方针政策等进行制度化、法定化,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规范,使各级政府、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都有法可依。
《安全生产法》修正原因和目的都已讲清楚,具体细节在《安全生产法》中如何体现的呢?邬燕云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着重讲解了一些重要条款的修正依据和作用。
高危行业趋完善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冶金、轨道交通运营、危化品运输企业纳入高危企业的范畴,要求这些企业同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一样,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条款是根据近几年来安全生产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的。”邬燕云说,“这是对高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补充一点重要信息是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邬燕云分析说,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不仅是矿山、冶金、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也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且经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的安全预评价才有效。除矿山、冶金等高危企业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现行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外,同时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环节,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进行抽查的条款,加大安全督察的力度。从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到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相当于形成“四道关口”,提升“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效力。
邬燕云还指出,根据近几年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的事故倾向,《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危险作业的范围由过去的爆破、吊装扩展到地下挖掘、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油气管道作业和其他类别,其他危险作业通过目录形式加以规定,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既增加可操作性,又便于及时调整补充。对于危险作业,企业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此外,将近几年国家推进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手段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中加以明确,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热点问题有规范
“安全生产费用”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被明确提出,邬燕云介绍说,这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投入,让企业有章可循。《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投入作出原则性的规范,具体实施办法可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2月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里面详细规定了企业应该如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解决很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一条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对此,邬燕云解释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倡导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伤害、死亡事故,如外来人员、穿过人员,或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因为本单位的员工若出事故,有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系统按程序解决,而第三方人员就比较麻烦,让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可降低这方面的风险。邬燕云还举例说,河南、湖南有一些小的烟花爆竹企业,往往一出事故,整个企业没人承担救援、抢险、事故处理等工作,需要政府垫资处理,如果造成周围群众的伤亡,更无法承担相应赔偿。如果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就容易控制些。就好比财产保险一样,若家里着火什么都没有了,之前加入财产保险,就会有保险机构给赔偿。邬燕云又说,对这个问题还存在不同看法,专家之间有争议,有的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不宜纳入法律强制实行,有的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仅在局部地区试点,不宜法律明确,但是从降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的角度考虑,这项制度还是很好的,最起码可以朝这个方向引导。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近些年越来越普遍,许多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纷纷采用这一形式,随之而出现一些高危行业岗位劳务派遣工人的工伤或其他事故。邬燕云说,抛开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单从安全角度讲,很多从事风险岗位的劳务派遣工人没有经过基本的安全培训,不懂安全知识,不熟悉操作技能,用工企业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公司也没有能力进行安全培训,就容易发生事故。针对这些情况,《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做出相应规定,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从业人员同样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法》作为基础法,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原则性规范,也便于与地方安全生产条例相衔接。邬燕云认为,《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较好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这样明确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双方的职责,有利于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
一、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建设"平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增强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意识,形成安全生产是最大效益的理念,认识到我县正处在由工业化初期加快向工业化中期推进阶段,大部分企业尚处在积累时期,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薄弱,加上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是一个安全事故多发期,做好安全生产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再加上这几年我县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更加大了安全生产的压力。因此,必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适应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平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基层和基础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构筑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总体目标。从年起,三年内努力实现全县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事故多发势头;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得到遏制,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二、强化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国务院302号令),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考核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对下属部门、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或突破责任事故控制指标规定的,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县纪委监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应进行及时督查。
6、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发改、水务、环保、农业、林业、旅游、教育、劳动、质监、工商、供电、电信、文广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7、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推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重点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的企业要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应急自救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员工、换岗职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按规定接受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在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救援队伍,提高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救救援能力。各地、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9、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精心组织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增加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刊(播)力度,并适时播放或刊登一些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片或资料。学校要增设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救能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10、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要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停止供电和不予供应爆炸物品等措施,确保关停到位。对擅自供电和审批供应爆炸物品或私自倒卖爆炸物品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法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或使用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准入前置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责任部门,要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一年内发现乡(镇)存在1处以上(包括1处)无证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凡年内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三、完善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
11、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和应急物资储备,解决区域性、行业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乡镇政府每年也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项目,依照现行相应政策给予贴息;对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配套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现专款专用,确保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及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提取标准为: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及批发的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年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造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造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它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设施更新改造、危险源评估检测和监控、事故隐患整治、应急救援演练和装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其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尚未实现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其它行业,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每年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计划和执行情况,要报县安全生产监管、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凡从事矿山、道路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和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四、健全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1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年底前要建立隶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和工业园区、新城区均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并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工业企业较多、有一定经济规模的行政村也要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15、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勤学习,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建设一支法律意识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实,业务技术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要认真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6、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制度,强化源头控制。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时,应予同时研究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凡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控制其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无法解决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设施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及他人安全的,不得立项。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履行"三同时"审查。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不得开工生产。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体
事项
类别
检查依据
备注
1
省应急厅
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014年8月3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省应急厅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省应急厅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
省应急厅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省应急厅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6
省应急厅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
省应急厅
对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九)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
8
省应急厅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9
省应急厅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10
省应急厅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1
省应急厅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五)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12
省应急厅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市场监管执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