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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老年大学;模式;对策
1人口老龄化趋势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无法回避的共同趋势。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7%时,就标志着该国或地区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以60岁为标准,1995年,我国老年人口为1.14亿,2000年为1.29亿,2010年为1.52亿,2020年为2.01亿,2030年为3.42亿,2040年为4.09亿,2050年为4.38亿。由此可见,我国老年人口规模之庞大。我国老龄化速度极快。比较世界部分国家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从9%增加到18%所需要的时间,中国为25年,英国为45年,美国为66年,瑞典为85年,意大利为100年,法国为140年。这表明在世界人口老龄化加速过程中,中国的加速度最高。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既是一个挑战又是一个机遇。世界各国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与探索,老年大学就是其产物之一。实践证明它将是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的积极、合理、有效的模式。
2老年大学的发展模式
老年大学最先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有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三种。
(1)英国模式。
英国在193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英国的老年教育起步早,发展较为完善。根据提供教育资源的渠道,英国的老年教育可以划分为高等教育系统、地方教育当局系统以及志愿团体组织系统。在前两者中,老年人是以普通成人的身份与其他年龄段的成人共同参与教育,而后者则是专门针对老年人开展的特殊老年教育,并以“第三年龄大学”的办学形式为主。
(2)美国模式。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美国社会也越来越重视老年教育的问题。总体说来,美国老年大学的主要由两类机构提供:其一是各类大学,包括国家级、地区级和社区大学;其二是专门负责老年活动的非营利机构。老年大学的教育形式多样,可以是课堂学习,也可以是户外运动(登山、旅游、参观等),时间可长可短。目的是寓教于乐,让老年人感受到生命的意义和乐趣。
(3)日本模式。
日本老年教育的实施形态主要有: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等公共机构实施的形态、民间团体等实施的形态、利用通讯媒体进行函授教育的形态。前两者可称为设施利用型,后者称为媒介利用型。日本老年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施:高龄者学级、高龄者教室;发挥高龄人才作用事业;老年人大学、大学院及长寿学院。
我国老年大学的办学模式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老年大学主要依附于政府、教育系统和国有企业,其政治意义强于教育意义。
3我国老年大学的现状
1973年,法国的皮埃尔·维勒斯教授在图卢兹大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亦称“第三年龄大学”。此后,各类老年教育学校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三种典型的模式政府投资型模式、自治自主型模式与社区型模式。我国的老年大学在世界潮流的引领下也得到一定发展,1983年6月4日,山东省率先创立了中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山东省红十字会老年大学,标志着我国老年教育迈出了第一步。1984年3月1日,广东省建立了我国第一所民办老年大学-广东领海老年大学;1995年与2000年,上海市老龄委、上海老年大学、上海电视大学先后联合创办了上海空中老年大学与上海网上老年大学,现代传媒手段与信息网络技术被运用到老年大学中。目前,我国已拥有各类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2.6万余所,在校学员超过230万人,每位100老人中就有2位接受过老年教育。上海市这一比例接近10%,位于全国前列。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年大学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水平,再加上它还是一项新事物,因此,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
4我国老年大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老年大学的发展中,由于国家对老年大学教育的认识不断提高,促使中国的老年大学教育不断地走上发展的道路。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很多关于老年大学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如:教育形式单一、教育设施设备不齐全、教育内容不丰富等等。但中国在发展老年大学教育中目前存在的主要的几个根本问题:
(1)经济支持不足。
一是国家经济实力不足,对老年教育的投入跟不上老年社会的发展;
二是居民生活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阻碍了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
许多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的时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在10000多美金,而中国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水平的国家,中国应对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
(2)社会重视不够。
我国当前教育发展重点在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因此,老年大学事实上处于教育的边缘地位,这种地位导致其管理混乱。目前老年教育工作由文化、教育、民政、人事等部门多头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分散化资金匾乏,老年大学是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但没有足够的投人改善老年大学的硬件设施队伍涣散,缺乏专门的老年大学管理与教学人才,高等院校没有设置相关专业,老年科学研究机构屈指可数。
(3)老年人认识不够。
目前,人们对老年教育认识还不统一,有的重视,有的不重视。有的认为老年教育是提高老年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而使真正能够参与到老年大学中的老年人不多。老年大学实际上所针对的主要还是文化层次比较高的离休、退休干部等教育对象。
5我国老年大学的发展对策
老年期是个体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体将在此阶段度过三分之一的生命历程,但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个资源和市场。这势必造成我国老年大学在社会上的影响和普及程度还不够。究其原因,师资匮乏、经费不足、产权虚置是制约老年大学发展的桎梏。随着该群体规模在逐渐扩大,办好老年大学已经成为当前及将来一项紧迫的社会课题,现提出若干对策以促进老年大学的发展。
(1)更新观念,加大宣传,使社会重视老年大学的生存与发展。美国学者埃里克森(EH·Erikson)指出,人到老年,往往会处于自我完善和自我绝望两端之间。因此与一般的青少年教育、成人教育相比,老年教育更应侧重于人生最后阶段的自我完善教育,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意义。
(2)改善老年大学的教学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识到老年大学对老年个体和整个社会有巨大的意义与价值,可以因地制宜成立老年教育管理机构,引进专业人才、实施专门管理,逐步形成一个由政府统筹规划、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涉老部门参与操作的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格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老年教育经费开支列入财政预算。此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政府还可成立专门研究老年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的机构。
(3)运用各种办学力量,形成多元化格局。传统大学面向老年人开放,老年学员可以以非注册学生身份旁听课程以及公开讲座;开放大学吸引大量的老年人参与学习。地方教育当局可以通过直接开办课程等形式来促进老年教育的发展。自主自治办学突出表现为第三年龄大学,全部是由老年人自发成立、自行组织、自助分享。转(4)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师资力量。
老年大学绝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养老场所,也是满足老年人日益强烈的“职业技能提高需求”与“自我发展需求”的再教育基地。原有的娱乐型课程已略显老套,因此开设计算机、英语、法律、金融、现代科技等课程刻不容缓。强化师资力量的措施主要有部分高等院校可开设老年教育学等相关课程,为老年大学输送教学人才选聘热衷于老年教育事业者,对其进行培训,使其把握老年人生理、心理与学习特点,开展教学活动。
(5)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方便和扩大受教育群体。
老年大学的教学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而是极其灵活多样。①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三种形式并行发展。②自主教育形式受到普遍关注。老年大学应注重小组学习和分享型学习,所有的学员都是平等的、互助的。③广泛重视和发展远程教育。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网络扩展到乡镇一级,在没有老年大学的乡村以及边远地区,老年人同样能参与到学习活动中。上老年大学也不再是体弱多病的老者渴望而不可及的事,他们足不出户,就可接受教育。由此可见,发展网络教育无疑是关注弱势群体中的老年群体的有效途径,为我国构建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步入真正的学习型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6结束语
世界已经步入老龄社会,中国的脚步更快。由于中国老龄人口的数目大,老年大学教育的缺口也相应较大。发展我国老年大学是解决老年人口教育的根本途径,其发展模式灵活多样,其发展对策主要是针对当前问题,提出适宜的建议和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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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金;“三支柱”模式;“五支柱”模式;人口老龄化
刘德伟(1981―),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亚太系(北京,100102),博士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社会保障。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部分国家甚至因此陷入养老保障财务危机,这使得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及相关研究机构的重要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给我国养老金制度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据统计,我国目前养老金的资金缺口约为7400亿元,而且每年至少增加1000亿元,如果资金短缺问题无法解决,那么30年后,这个缺口将会扩大到62万亿元。[1]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如何选择适合国情的养老金模式以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养老金“多支柱”模式的理论脉络
长期以来,世界银行致力于解决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在养老金发展模式的探索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其中,“多支柱”模式是世界银行倡导的养老保
(一)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提出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世界各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养老金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应对和管理老龄化风险的一个方式。[2](45)在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方面,世界银行走在各相关研究机构或组织的前列。1994年10月,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首度提出了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三支柱”模式能够更好地适应养老金制度的多重目标:消除贫困和熨平消费;扩大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人群获得不同形式的保障;将政府的支付养老保险压力适当地转嫁到企业和个人身上,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财政造成的支付压力,从而有效应对养老金制度面临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人口风险。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存在的缺陷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支柱”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财政压力。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三支柱”模式的目的在于通过预算收入转移支付和削减未来养老金的支付水平来缓解短期财政压力。然而,这种转移支付难以通过一种全面透明的方式来保证实际预算的需要,而且不能对养老金缺口进行有效地转移支付。与此同时,不断恶化的制度赡养率导致养老金超额支出、较高的给付水平、较低的保费征缴率、较低的资产收益率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剧短期财政压力。
2“三支柱”模式承诺过多,兑现太少。首先,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养老金计划承诺退休年龄时的收入替代率很高(通常是60%-80%或更高),在现有条件下,如此之高的收入替代率是无法持续的,更不用说将来平均寿命提高的时候了;[2](31)其次,很多国家没有设置进入“三支柱”模式的制度门槛,获得全额退休津贴资格规定太宽,提前退休的待遇过于慷慨,结果一旦制度进入成熟期,既定的缴费率就无法兑现相应的待遇水平;最后,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管理不善,投资收益率低下,管理成本过高等制度安排,导致养老金的收入增长极其有限。
3“三支柱”模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20世纪后期,在工业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家庭结构变化等三个重要的社会经济变化以及人类预期寿命的提高和其他变化,开始对世界范围的公共养老金体系提出挑战,而现有的“三支柱”模式却未能适应这一变化。(二)养老金“五支柱”模式的构建及其优越性
随着养老金制度财务上的不可持续性和隐形债务及其它问题的出现,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引起了相关研究机构和组织的争论与质疑。早在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的R Beattie与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的W McGillivray就对“三支柱”模式进行了批判,称“三支柱”模式为“危险的战略”,反对世界银行不断扩张的私营化观念和私营化改革行动,并指出世界银行过于注重发展的角色,而忽略了关注中下层阶级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了过多的影响和干预。[3]
经过多年的争论,在吸取世界其他组织机构改革建议和各国实施“三支柱”模式的一系列宝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世界银行开始反思“三支柱”模式的缺陷。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Stiglitz(2004)在世界银行会议“老年保障的新观念”上发表了题为《重新思考养老金改革: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10个神话》的报告,对1994年养老金“三支柱”改革模式提出了10点质疑。[4]2005年,以Holzamann and Hinz为代表的世界银行养老金改革团队发表了题为《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的报告,该报告是对1994年世界银行“三支柱”模式运行10多年来的一个概括和总结,并完整地提出了“五支柱”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框架(如表1所示)。
一些金融储备2xxx企业或个人养老金计划(完全积累的待遇确定型或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强制性金融资产3xxxxxxx企业或个人养老计划(部分积累的待遇确定型或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自愿性金融资产4xxxxxxxx非正式扶持(家庭),其他正规社会福利计划(医疗保健)以及其他个人金融或非金融资产(房屋所有权)自愿性金融和非
金融资产 注:x数量的不同反映了每个支柱对每个目标群体的重要性,它们的重要性依x、xx、xxx的顺序而增强。
资料来源:罗伯特・特霍尔茨曼、理查德・欣茨等:《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五支柱”模式是在相关研究组织的改革建议和各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三支柱”模式的超越与发展。第一,“五支柱”模式是一种更完备的制度。“五支柱”拓展了“三支柱”模式的内容与理念,即强烈意识到将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有效扩展到所有老年人群体,建立普享型“零支柱”的必要性,同时考虑到家庭对保障退休后消费水平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第四支柱”的重要性。第二,各支柱之间的划分依据更为合理。“三支柱”主要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的,而“五支柱”是从“制度内涵”的角度进行划分。比如,原来“三支柱”养老金模式中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虽然“责任主体”不同,但是它们的“制度内涵”是相同的,都是自愿性的养老金。第三,“五支柱”模式是一种更具效率的制度。从“五支柱”模式的具体内容看,各支柱之间相互补充:通过购买交叉年金或参加国家举办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风险,可以为“零支柱”提供一个安全网;雇主发起的自愿性第三支柱易受工资收入变动和就业流动性的影响,但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安排足以对其抵消;第一支柱承诺的待遇水平易受宏观因素变动和长期人口老龄化风险的影响,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些风险。第四,“五支柱”模式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宗旨与目标贯彻更深入。“五支柱”模式突破了养老保险改革旨在解决财务压力和人口老龄化危机这两大因素,进一步将其拓展到化解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扩大了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范围;全面了解了养老金体系中强制性计划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相关后果,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面临的困难远比人口老龄化更为严峻和迫切的社会风险等等。
二、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形成及其面临的挑战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峻挑战。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时,该国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按此标准,中国2000年人口中60岁以上的比例为10%,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0年将上涨到12%,到了2026年将高达18%。[5]这意味着,我国的养老金负担将日益加重,如果资金短缺问题无法解决,我国养老金缺口将不断扩大。
(一)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形成
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带来的挑战,我国认真吸取了世界银行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思想和建议,积极探索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三支柱”模式。早在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确立了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目标,同时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正式启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年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运作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从成本列支。同时,鼓励个人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三支柱”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之后,劳动部又会同其他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逐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第一支柱趋于夯实。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从1998年的11203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3550万人,翻了一番;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从1998年的14590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1491亿元,增长了近7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从1998年的5878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2526亿元,累计结余的可支付年数从1998年的040年上升为2009年14年,这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2)第二支柱势头良好。从发展规模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9年达到2533亿元,发展势头良好;从覆盖范围看,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335万个,参加职工1179万人。(3)第三支柱得到重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1984年就开始建立,到2006年的规模保费为237亿元。近年来,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更加深刻认识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来促进其发展。
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三支柱”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并对我国养老金体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1第一支柱趋于夯实,但并不坚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一般为20%,个人负担的缴费率为8%,合计为28%,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以10%为警戒线,达到20%将难以为继。如表2所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8%,远高于世界许多国家,已经达到了缴费极限。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保持平衡,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缴纳的10%-25%不等的社会统筹养老金;二是个人缴纳的8%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要等退休后才能支出。但是,我国现实的情况是,社会统筹养老金收不抵支,该缺口部分只能将收缴的积累制的个人账户资金现收现付,使得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并未形成积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情况难以得到根本的缓解。[6]
2第二支柱势头良好,但发展不足。第一支柱的缴费率已经很高,企业缴费负担已经很重,财务收支难以平衡,使企业难有余力再投保企业年金,再加上国家对于企业年金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因此,我国目前仅有一些企业效益比较好的垄断行业和少数其他有参保经济实力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仍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还难以起到独立支柱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大约为2533亿元,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22%;2009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179万人,覆盖职工人数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左右。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三分之一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达到15%。[7]
3第三支柱得到重视,但缺少规范。第三支柱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和附属地位。目前,我国对个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停留在争论之中,个人养老保险市场也没有实质性启动。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5%,而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只占全球市场总额的16%。在发达国家,人均保费缴纳额高达3000美元甚至更多,而中国仅为27美元。[1]
可以看出,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三支柱”模式比例严重失调。一般认为,三个支柱的比例在40%、30%、10%比较合理,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使得我国退休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一柱擎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地位并未真正显现的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格局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一柱擎天”直接导致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进而导致我国财政压力过重。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个人退休后受保障强度的指标,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居民退休后生活水准越高,受保障的强度也越高。相关研究表明,由于职工退休前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一定比例的与工作相关的消费(如交通费、餐费等)以及供养子女、老人等支出,其净收入也就在70%左右,而老人退休后不会有什么税收等负担,因此国际公认为养老金替代率在60%左右比较合理。[8](182)当然,这里的养老金替代率是强制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以雇主为基础的企业年金、自愿性养老金、私人养老金等多种养老金综合而成的替代率。随着养老金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各支柱将会协调发展,特别是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例如,美国、加拿大、瑞典的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5%、628%和662%,但美国、加拿大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0%,瑞典只有20-25%。[9](77)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一直高位运行。如下图所示,1998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高达741%,虽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但2009年仍高达475%,明显高于其他主要国家。一般来说,为退休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一项责任或义务,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越高,意味着承担财政“兜底”责任的政府负担越重;反之,负担越轻。我国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意味着沉重的财政负担。
同时,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等原因,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结果难以令人乐观。由于我国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远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为了保证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承担第一支柱养老金“兜底”责任的政府只能利用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直接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未相应到位,出现“空账”。2000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仅为1900亿元,到2004年已高达7400亿元,且仍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继续扩大。[1]庞大的空账规模意味着沉重的财政负担,容易引发兑现承诺的危机。
三、我国养老金“多支柱”模式的改革方向
截止目前,世界银行大力倡导的“五支柱”养老金模式体现了极大的优越性,已经逐步得到了许多国家政府的肯定,在多国进行了实践,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了应对“三支柱”模式的种种弊端,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有必要吸取世界银行的思想和建议,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五支柱”模式:
1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是指低保、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其融资来源于一般税收,旨在消除老年贫困。目前,在我国非缴费型制度中只有“低保”等家计调查型制度,还没有建立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即非缴费的“零支柱”。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为终身贫困者,以及那些到了老年时没有资格领取正式养老金的非正规或正规部门的工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应更多地体现在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上,并适时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10]
2缴费型的“第一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即基础养老金部分。1997年我国形成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体现的主要是“社会互济”原则,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可以通过代际转移筹资来为老年人提供最低水平的长寿保险。
3强制性的“第二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以比较直观的方式充分体现了“自我保障”原则,反映的是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工资水平高低与劳动贡献大小的差异。个人账户的规模与“搭便车”现象成反比,与社会统筹水平成正比。个人账户的规模越小,激励机制就越弱,缴费就越困难,扩大社会统筹范围的难度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为了积极有效地应对短视风险,我们应当重视强制性个人账户的建立。
4自愿性的“第三支柱”:是指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对企业而言,一个完善的企业年金方案可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同时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对个人而言,要填补退休前后收入的缺口,企业年金也是有效手段之一。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发达的商业保险使政府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问题、老人的问题,缓和、消除贫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大约50-70%的退休收入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实现,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作用,使之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承担者。
5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包括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方面的资助。通过向老年人提供附加的非正式的家庭内部或者代际之间的资金或非资金的养老保险支持,以切实保障相当弱势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可以看出,“五支柱”模式责任划分更为明确,实施起来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把第一支柱定义为政府管理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完全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淆不清的困局。而且,我国具有实施“五支柱”模式的现实基础。在财政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幅持续高速增长,1979―2009年年均增长14%左右,其中2009年财政收入达68万亿元,为“五支柱”模式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在实践经验方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负担非常沉重的条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行“五支柱”模式提供了经验上的可能;在民意支持方面,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居民的思想日益放开,不再固守“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在我国推行“五支柱”模式提供了民意上的支持。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养老金“五支柱”模式,各支柱之间的功能将会更加明确,责任更为突出,边界更加清晰,互为补充,各司其责。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晚、水平低,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要真正建立并发挥养老金“五支柱”模式的最大效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长期的奋斗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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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the Reform of China's “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
关键词:侨乡;特色;养老;文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C93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7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61-02
一、浙田侨乡养老服务现状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现在的人口数已经达到了将近14亿,其中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当前,中国老龄化日趋严重,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著名“侨乡”――青田,海外华侨高达25万人,且仍逐年增加。在县内青壮年大多选择出国经商、务工;而那些早年就已出国的华侨,多已年老,并选择落叶归根,回归故里养老。这最终导致了青田县空巢老人数量的激增。青田县是著名的“华侨之乡”,侨居海外已有300多年历史。目前青田县的海外华侨高达25万人,约占其常住人口的一半,遍及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侨眷有26万人之多,且仍逐年增加。青田县青壮年大多选择出国经商、打工;而那些早年就已出国的华侨,多已年老,他们一般选择把事业传给下一代后,回归故里养老。这最终导致了青田县空巢老人数量的激增,截止到2010年初,青田县有60岁以上老人近6万人,其中侨属老人占了近2/3。在2011年的青田县的六普人口调查中,青田县老年人口约占20%,这些相关数据表明,青田县的老龄化程度相对严重,已高于目前国内的平均水平。(见图1)
在2012年青天县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上,徐光文指出,县党代会、人代会已经为全县今后的发展勾画了宏伟蓝图,要对照党代会和人代会确定的全年目标、工作和任务,独立思考,细化实施,按月推进,确保县委县政府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要全力抓好工作落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带头贯彻落实好党代会和人代会的会议精神,努力把“优化发展环境年”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这些年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优化发展环境年”的工作要求,在社会发展总体情况上有比较好的成效: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生保障显著提高、生态县建设卓有成效、社会秩序更趋和谐稳定等等。在养老基础设施方面县政府提出的“民生和谐年”战略,积极采取“四到位”措施,也积极推动社会化养老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尽可能多的养老服务体系;启动居家养老服务。但是,政府的工作政策与华侨人口增加比例相比显得不尽如人意。
二、浙田侨乡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们社会实践小组的走访与调查,发现了一些侨乡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1.青田的“空巢老人”数量巨大,相对而言,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则略显滞后,难以满足需求。
2.归国养老的华侨长期旅居国外,适应了国外相对完善的养老等系列服务体系。回国后,他们迫切希望政府能为他们提供相对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然而其养老机构严重匮乏难以满足需求。
3.“空巢老人”多年迈体弱,需要政府、街道、社区为他们提供全面的照顾与服务,换言之,“居家养老”的新兴社会养老模式更切合他们的需求。
4.多数“空巢老人”长期缺少子女的关怀、家庭的温暖,他们对精神文化层面的诉求更为强烈。因此在各国文化交织的青田打造“青田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三、关于青田县养老服务体系的调查情况
我们利用丽水市“秀山丽水,养生福地”概念提出的大背景下带来的新契机,结合青田县的侨乡特色和老华侨返乡情况,试图提出解决“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为青田县政府打造具有青田特色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智力支持。我们原本计划围绕“探寻青田特色养老服务模式”展开,我们通过走访青田民政部门、侨联、洪口村侨颐幸福院等单位深入了解相关信息,并以量表的形式随机抽样访问调查一部分“空巢老人”,进而对其幸福感以及生活现状进行较为全面的调研。考量目前国内外正在推广或试行的养老政策与模式,调查青田养老事业现状以及国外诸如“智能养老”等较为先进的养老模式。得到一系列的关于青田县政府对于“空巢老人”养老的政策扶持与数据统计。
实际而言,在实践前期我们首先通过相关资料文献收集阅读对国内外的养老模式有一定的了解,并针对丽水市青田县空巢老人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其次到青田进行实地考察、交流采访。我们走访了青田县民政部门、侨联、洪口村侨颐幸福院等地,再通过书面和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问卷调查,大范围地调查了解青田老人的生活幸福感的认知和对青田相关养老服务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对问卷结果做进一步分析整理,最后通过资料整合与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结合青田县的侨乡特色,提出一些对于解决“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对策和建议,将为青田县政府打造具有青田特色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同时我们结合青田特色文化(如:青田石雕文化,历史人文文化,民间艺术文化等)(见表1),尝试将“文化养身”与青田特色化养老模式相结合,想为青田县政府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这个具体的实践,不仅仅是增强了我们对于青田侨乡养老模式的进一步认识,也对于我们团队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实践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通过问卷形式对青田县空巢老人进行生活幸福感调研,结合部分目前国内外正在推广或试行的养老政策与模式,为青田县政府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从而为加快青田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做出一份贡献。
四、浙田侨乡养老服务对策建议
通过本次科研实践,为青田提供一些较为系统化的有助于推动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提高“空巢老人”幸福感的建议,为“空巢老人”构筑幸福家园。从社会效益角度考量出发,根据调查情况和结果分析,我们觉得青田县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和配套方案,打造青田县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可帮助青田县吸引到大量资金投资于老年房地产、养老休闲中心等相关产业。将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辐射效益。这不但能加快经济的增长速度,推动了养老服务产业的进步,也能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可支配收入,更有利于青田县的和谐稳固发展。
2.青田县的养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目标市场定位于中高端市场,借助“养生福地”的东风,在未来丽水市交通条件极大改善后,完善的养生(养老)服务体系必将吸引到长三角、海西等地区的中老年人来此享受生态休闲养生(养老)服务。因此,项目能为青田县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3.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智能化老年房地产等相关产业的同时,为社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通过对青田石雕文化、名人文化、民间艺术文化等的挖掘,并结合其多国文化交织这一特点,独树一帜,树立其城市文化形象,打造特色文化养生(养老)品牌。
科研小队希望科研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县政府在处理“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上的压力。利用丽水市“秀山丽水,养生福地”概念提出的大背景下带来的新契机,结合青田县的侨乡特色,提出解决“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为青田县政府打造具有青田特色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本课题的研究可为青田县的空巢老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部分建议,而且一旦系统化的养老服务基地规划成型,可帮助青田县吸引到大量资金投资于老年房地产、养老休闲中心等相关产业。不但加快了经济的增长速度,推动了养老服务产业的进步,也增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更有利于青田县的和谐稳固发展。这不但符合我党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指导思想,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同时在丽水“秀山丽水,养生福地”品牌的大背景下,独特的养生(养老)模式迎合了当前日益增长的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亦可以吸引海西等地区的中老年人来到青田养生(养老),为青田发展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提供助力,市场前景较为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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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护理院 分级护理 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04-0021-04
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老年护理院是以老年疾病护理、临终关怀为主、医疗康复保健为辅的社区医疗机构,包括注册的老年护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老年护理病房[2]。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3]。老年护理院现行的住院患者分级护理标准,是参照2009年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结合患者病情,由医师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护士根据护理等级所对应的临床护理要求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由于老年护理院收治的对象与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有所不同,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在老年护理院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1 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存在的问题
1.1 现行的分级标准与老年护理院患者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2011年,卫生部出台了《护理院基本标准》,针对科室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老年护理院主要收治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急性期已过、以护理为主的老年患者,如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慢性病患者[1]。患者病情相对稳定,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临床以对症治疗、康复、护理为主。目前老年护理院执行的分级护理,是参照2009年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由于老年护理院收治的对象和综合性医院有所不同,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标准规定的内容与老年护理院患者的需求有一定差距。如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要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才给予一级护理,老年护理院大部分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病情长期稳定,用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无法界定护理级别。若对此类患者全部给予一级护理,每小时巡视一次,将导致护士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若给予二级护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又会成为患者家属提供违反护理规章制度的证据。现行的分级护理内容无法有侧重地解决老年护理院患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缺陷的问题,与老年护理院患者的实际需求不符,不能满足其身心需要。
1.2 医、护对护理级别的认识存在差异
老年护理院患者的分级评估,由医师以医嘱的形式下达。由于我国目前对临床医师没有进行系统的护理专业知识培训,护理分级本身又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依据,因此医师不能很好地界定护理分级[4]。
王淑琴等[5]的调查发现:住院医师在校期间仅31.57%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对分级护理依据完全了解者仅20.63%;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为l2.70%。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及相关知识在护理专业基础课程中有详细的讲解,但医生则较少了解此方面的内容。笔者曾于2011年10月对本中心老年护理病房的医护人员进行过调查,调查内容为卫生部颁布的各级护理分级标准的掌握情况,共计调查医生20名,护士20名,回答完全正确的医生为0,护士为12名。大部分医生从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出发,根据经验和主观感觉确立护理级别,护士则多根据病情和患者的自主活动能力判断护理级别。医护对护理级别的认识存在差异,给护理工作及患者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容易导致护理级别与护理专业要求护士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相适应、医嘱分级与患者病情所需的护理级别不一致的问题。当护理级别与该患者的护理需求有差异时,护士也只能机械的执行医嘱。
1.3 现行的护理分级导致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
我国的护理人力资源长期紧张,远未达到卫生部出台的标准。吴桂杰[6]的研究提出,按分级护理要求的护理内容所需要的护理时间计算,实际参与病房护理工作的护士人数仅为应编人数的50.00%,远远不能满足分级护理工作的需要。施永兴[2]调查23所上海市中心城区老年护理院,实际开放床位3 042张,注册护士806名,护工578名,床位与护理人员之比仅为1:0.36,远低于老年护理院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的标准[1]。老年护理院多为病情稳定、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同样是一级护理,有的患者需要定时观察病情,有的患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执行护理操作,如果按照综合性医院的分级护理标准进行实施,过于死板的护理要求不仅会导致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不能有侧重地解决老年患者日常生活能力缺陷的问题,与老年护理院患者的需求现况不符。
2 建议
2.1 医护合作确定护理级别
国内众多学者认为,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与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两个不同方面,应分而述之,并建议改进护理分级标准,将生活护理分级与病情观察分级分开,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确定病情级别;由护士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分级,并提出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作为确定护理级别的主要依据[7]。韩世范[8]的研究指出,96.60%的护士认为护士参与分级护理决策的方式是与医生合作。侯香传[9]的研究提出,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符合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实际情况,并能够准确反应患者的需求。将病情观察和患者生活活动能力有效结合,确定护理级别,能够解决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之间不相符合的矛盾[10]。护士参与分级护理决策,能够促使护理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发挥护理人员的自主性、独立性和积极性,提高护士自身的工作成就感。护士参与护理分级,能够激励护士不断学习,不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专业素质,促进护理专业自主性的发展。医护共同制定分级护理级别不仅能够反映老年护理院患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临床分级护理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
2.2 应用Barthel量表对老年护理院患者进行评估来指导护理分级
由于老年护理院多为病情稳定、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进行评估来指导护理级别和护理项目,更符合老年护理院患者的现状。ADL是一种量化的护理评估方法,不同评估者的评估结果具有高度相关性,弥补了评估者因主观判断而造成的分级护理级别确定的偏差。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barthel Index Rating Scale)是目前临床应用最广、研究最多的一种评定ADL的工具,具有良好的信、效度[11]。Barthel指数包括排便控制、排尿控制、修饰、如厕、进食、转移、步行、穿衣、上楼梯、洗澡等10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得分越高,独立性越强,依赖性越小。卢惠芳[12]的研究表明:Barthel指数不仅可以用来评定治疗前后的功能状况,且可以预测治疗结果及预后,提示实际需要护理的程度。侯香传[9]的研究指出,不同ADL患者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和满意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应用Barthel评定量表对老年护理院患者进行评估来指导护理,能够确保病情越重、自理能力越差的患者,护士给予的直接护理时间越长。在人员配置合适的前提下,使护士的时间分配更加合理,护理服务更具准确性、针对性,更适合老年护理院的分级护理现状。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为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改革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也为拟定最合理的护理方案提供依据。
2.3 制定适应老年护理院的分级护理标准
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由医生判断,重在疾病严重程度的评估[12],很难体现老年护理院患者的个体需求。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我中心的浦东新区红十字老年护理院为主要起草单位,于2011年5月至12月进行了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标准》的研制,并对17家老年护理机构患者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该研究将生活护理与病情观察级别有机结合,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护士使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患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分,应用《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评估表》确定护理级别,根据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要点对患者实施相应的护理。在患者病情有变化的情况下,护士随时根据医嘱结合Barthel指数评分调整相应的护理级别,如果患者病情无变化,患者住院后一段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护士再一次对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分,并以后一次评分为准调整相应的护理级别和护理措施。
3 小结
当前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越来越突出,上海作为中国人口最多、也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社区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老年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二、三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老年护理机构的增加,对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提出的老年护理分级法采用量化指标判断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并与病情有机结合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标准明确。新的护理分级标准全面反映了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实际需求,符合老年护理院患者的现状;各级护理的内容要求更为明确,有效提高了老年护理院的护理质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促进了老年护理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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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1世纪,养老保险改革,展望
养老保险改革
展望过去10华中,世界银行对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构想和策略框架,反映了对各国颇有价值改革经验的系统总结,反映了世界银行与学术界和相关组织的长期对话与合作,以及国际社会对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探讨与评估。无疑促成了一个富有创新意义的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构架的出现:(1)强制性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确定给付层次;(2)强制性私营管理的基金制确定缴费层次;(3)自愿性退休储蓄。该构架正被扩展为五层次的框架系统。即:基本层次(零层次),基本目标是减少贫困。非缴费的第四层次,涵盖着更为宽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保障、保健和家政服务等。
在应对养老保险改革的严峻挑战和对改革实践作长期不懈努力的过程中,调整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日趋凸显。各国的经验表明,多层次的设计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最重要的目标是减少贫困与实现和谐消费——追求更有效地处置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经济、政治及人口老龄化风险。新设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更富灵活性并更有效地实现对老年人口的保障目标。选择预提积累的基金制仍然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政策主张,但基金制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形显得格外突出。目前,世界银行支持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信念并没有发生动摇,相反,过去10年的改革经验使之更为坚定。世界银行发现,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充分体现既定的社会政策目标,而是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影响下出现了严重的扭曲。此外,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根本无法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的回顾和最初改革理念的演化
从1990年代初期以来,总结各国实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系列宝贵经验与教训,促使世界银行去反思和改进其引导各国改革的思路与策略。世界银行有关思路与策略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进行更深刻、更全面的领会。包括:(1)突破养老保险改革旨在解决其面临的财务压力和人口老龄化挑战这两大因素,进一步将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拓展到化解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以及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2)全面了解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强制性计划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相关后果,特别是低收人群体面临的远比人口老龄化更为严重和迫切的若干社会风险;(3)进一步认识预提积累制养老保险计划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优势和局限,尤其是关注其增加劳动力市场供给和延期退休方面的积极效应。
2.突破三层次的传统多层次养老保险构架而形成五层次模式,并走出既有的仅关注第一和第二层次养老保险框架的误区。根据众多低收入国家的经验,如果要想将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有效扩展到所有老年群体,就必须注重构建旨在缓解贫困的非缴费型的零层次或基本层次。而根据中低收入国家的经验,必须强化第三层次的自愿性养老保险计划,因为该层次能为高收人群体带来可观的收入替代水平,并且不会挤占过多的财政资金。另外,无论是何种收入水平的国家,都应该认识到第四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有必要塑造与强化第四层次的保险并明确将其纳入一国的整体养老保险体系予以考虑。第四层次养老保险涵盖了一系列宽泛的养老保险方式,包括:非正式的养老保险方式(如家庭保险),其他正规的社会保护项目(如健康护理计划),以及其他私人的资金性与非资金性资源(如家庭财产)。
3.有效整合各个层次的养老保险资源,实现最优绩效。包括整合层次的数量、实现各层次间的相互关联与平衡,以及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要对各个保险层次进行安排。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仅仅由零层次(采取普遍保险的社会养老金形式)和第三层次的自愿储蓄组成,实现了较高的运行效率。而另一些国家在引入强制性的第二层养老保险计划之前,需要获得公众对第一层次养老保险改革的认同。还有一些国家基于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考虑将改革后的强制性非基金制层次(第一层次)与自愿性储蓄(第三层次)相结合,成为改革的现实选择。
4.更深刻地认识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若干初始条件,以及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各种潜在问题和局限性。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一国的养老保险改革路径选择内在地受制于该国原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及经济、制度、财政和政治环境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对推进平稳和现实可行的改革思路尤其重要。
5.对于由国家主导的、有关养老保险体制设计和改革实践方面的创新,世界银行均予以关注并提供大力支持。这些创新点包括:(1)非基金制的或名义账户制度,如引入非基金制的第一层次或对其进行改革;(2)构建旨在降低基金制私营养老保险计划交易成本的清算中心;(3)整合失业保险和为退休金储蓄账户提供服务性支付;(4)众多高收入国家实施的改进和完善治理结构条件下的公共的、预提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每项改革创新均需紧密结合国情进行评估,不应轻易套用其他国家的做法。
养老保险改革的若干关键原则
世界银行认为,尽管各国制定重要的改革策略需要充分认识到本国特色的情况,在具体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改革时也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但是以下的几项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一次成功的改革来说都是必须遵循的。
首先,所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都应遵循提供基本收入保障和减少贫困这一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国都应该构建基本保障层次,以便能够为低收入者和仅仅参加了有限经济活动的人在老年时提供一份基本的收入保障。这一保障层次可以采取社会救助、或者低水平的并需要接受收入调查的社会养老金、以及面向高龄人口的(如70岁以上的老年人)普遍享有的养老金等形式。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形式——保障的具体方式、水平、资格和支付——将取决于弱势群体的规模、财政预算上的可行性以及设计养老保险体系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如果条件允许,预提积累(基金制)养老保险改革不论在哪一层次实施,都将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效应。从经济上分析,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需要在当前积累资金,可以改善未来的政府财政预算约束,进而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积极的贡献。预提基金积累是否有利,主要取决于是否引起净国民储蓄的增加。从政治上分析,基金积累制能够具备更好地履行和兑现养老金责任的社会能力,因为这一机制确保了养老金债务有合法财产权保护的资产来偿还,而不论积累的基金是采取政府债务形式还是其他资产形式。然而实施基金制需要精心考虑成本和收益,因为净收益不会自动得到保证,积累的基金也在相当程度上可能受到政治干预而陷于破产。此外,能否实行基金制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实施与管理能力。
第三,在计划实施预提基金制的国家,可以考虑建立强制性完全基金积累的第二保障层次,但是应首先提供一个实用的具体标准(而不仅是一个蓝图)来评估设计的方案。上述标准既能作为政策选择与制定的依据,也可用于评估改革可能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改进水平,以及评估一国是否具备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所需的财力。另外,该标准也可用于评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对退休储蓄是否具有积极的效应,如在大力发展自愿性私人养老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之前,应该首先利用该标准进行科学的评估。
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目标
养老保险的政策框架既反映了养老保险体系所应坚持的一系列核心原则,也考虑了各国改革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取得既定社会经济效益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勾画出一项改革计划的大致框架,或是指定改革的执行机构,或新体系的运行方式。着眼于实践层面,需要确定一系列目标和制定标准来评估各类改革建议。当某国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推行福利改进计划时,养老保险改革的首要目标是提供有足够保障水平的、可负担的、可持续的和具有稳定退休收人的保障制度,具体表现在:
1.有足够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地为一国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保障,防止老年人陷入绝对贫困状态,并且提供有效的方法来引导人们和谐消费,合理支配不同生命阶段的生活安排。
2.一个可负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将制度的运行成本控制在个人和社会财力限度内,不影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力求避免难以维持的财政危机。
3.一个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具有稳定的财政基础,并在充分估计各种因素条件下具备较强的调控能力和预测能力。
4稳定的养老保险体系能经得起巨大的冲击,包括应对来自经济、人口变化和政治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养老保险体系的设计或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必须充分认识到养老金的支付需求同未来经济发展水平密切关联。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实现主要的政策目标,必须对未来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养老保险改革应当基于支持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目标进行设计并实施,尽可能减少对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养老保险改革的次要目标——通过尽量减少养老保险制度潜在的消极影响,积极创造有利于发展的格局,即通过增加国民储蓄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发挥的杠杆作用,养老保险体系完全有可能在劳动力市场和宏观经济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评估标准
世界银行设定了四个针对改革内容的标准借以判断改革设计的优劣。
其一,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否有助于养老保险体系社会政策目标的进一步实现?通过对老年群体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改革能否明显提高老年人抵御贫困风险的能力?改革能否使老年人在一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维持均衡的消费水平,并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改革能否有效实现横向的收入再分配?在平等的基础上,对于那些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和不从事经济工作的人而言,能否从改革后的体制中获得足够的退休储蓄和抵御贫困的保障?养老保险的财务负担能否合理地在代际间和国际内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
其二,宏观财政是否有能力支持养老保险改革?是否具备适合养老保险计划长期运行并经严格测算的财务预算,是否充分估计在不同时间跨度下经济条件的变异程度?养老保险改革的财政计划受公共和私人资源影响的局限是否显著?养老保险改革是否与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是否具备适当的国家政策工具作为推行改革的条件?
其三,公共和私营机构能否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得以有效运转?政府是否具备适当的机构和设施去实施和运行改革中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计划的各个方面?能否有效发展相关金融机构以适应私营管理的养老保险计划之需要?
其四,是否建立起了监管机构和制度安排使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运行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内?政府能否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体系来监管和控制公共及私营管理养老保险计划运行中的治理、负债及投资问题?
经验表明,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需要关注的制度条件包括:
1.政府是否会对养老保险责任提供长期可信赖的承诺?改革是否充分考虑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否具备足够稳定的政策环境,以全面实施养老保险改革,并保证改革的稳步推进?
2.是否具备现实的可行条件和有效的管理决策机构?如果没有遵循国情和未能获得大多数人的信任,养老保险改革即使在技术上准备得再充分也一定会失败。要达到这个目标,养老金改革必须主要依靠各国自己,通过本国政治家和专家的通力合作,并与社会公众进行充分的交流,为他们所接受。外界机构如世界银行,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建议和技术上的支持来加以协助,但是改革的主导权和公共支持必须来自各国内部。
3.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进行保险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养老金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而是涉及到退休收入调整等一系列复杂而敏感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需要在完善治理结构、缴费的征收、档案记录、信息登记、资产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养老金发放等方面,实施全面的综合改革。为改革提供立法准备仅是一小部分工作,重点是要强调自身能力建设和提高基金投资绩效,并辅之以基层机构的不懈努力。当然,国际和双边机构在改革项目和调整贷款方面的帮助也应予以考虑。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通过参与当事国养老保险改革实践和其他机构的相关工作,世界银行已经对有关养老保险改革许多方面的最佳操作方案有了一个清晰的理解,这涉及到改革的设计和实施中的大多数领域。然而,许多其他领域存在着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并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和解决思路。
可行的改革选择
从总体的范围来说,相关项目包括:在原来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的调整,一方面维持原有体系的给付结构、公共管理安排和现收现付的制度框架,并调整制度框架内主要变量。包括:(1)维持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提高交费水平,并将给付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2)调整给付结构,推行名义账户制或相似的方式,但保持公共管理和现收现付的制度框架;(3)在私营管理框架下实施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采取完全基金积累(DB或DC模式);(4)公共管理框架下实行预提基金制的DB或DC模式;(5)多层次养老保险改革的思路,即在给付结构、管理和筹资方式等方面实施分散化管理。
上述选择体现了养老保险的首要和次要目标的不同层面。世界银行主张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构架(特别是包括一个零层次,以及适当的强制性和自愿储蓄安排相结合的形式),并认为无论是否采取名义账户制,第一层次的改革思路都是许多国家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目标所必需的,尤其对终生贫穷人员、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的员工更为适合。
改革的相关选择依赖于各国特殊的国情和制度条件,特别是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特殊改革需要,以及管理能力和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条件和制度环境。这些因素与一国的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经验表明,以减少贫困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低收入国家具有很大的政策效应。从实现和谐消费的政策目标分析,一个实行公共管理的、现收现付的收入关联型保险计划在高收入国家的多层次构架中举足轻重。可行的改革选择和实际的改革选择往往都是由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和从非基金制向基金制转换的交易成本共同决定的。
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缓解贫困和再分配
每一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贫困救助的作用和能力、和谐消费和高收入者向面临老年贫困风险的群体再分配,不仅依靠制度设计本身和相关激励因素,也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管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在不同保障层次间进行协调和平衡,力求避免负面效应出现。在多数发达国家,任何一个层次的措施都有首要和次要的目标,尽管原有体系的惯性作用对改革中可供选择的层次有较强的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很少受限甚至完全不受限,而缺乏成熟的金融市场和执行管理新系统的能力很低,至少在短时间内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的不利条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有三个重要的建议值得考虑:
第一,构建基本收入保障层次(零层次)以减轻老年贫困,应该是任何完备的退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低收入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筹资压力将是一个挑战,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弱势群体如儿童、青年、残疾人等的保障需求,而整个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面临的挑战同样十分严峻,需要给予密切关注。这些包括制定合格的管理标准,以及有效地向尚未拥有各种正式经济保障体系的众多农村人口支付小额养老金。
第二,强制保障系统应当控制规模使其易于管理。在很多低收入国家,可以考虑构建一个基本的或者零层次,并通过第三层次的自愿性计划提供补充收入保障。如果强制的缴费型层次(无论是否采取基金制)能够有效运营,需要设计适当的替代率和适中的缴费率。
第三,在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收入关联的保障体系应该弱化再分配功能,强化自我缴费机制,而不能过度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应力求避免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与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分别管理的格局,因为这可能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而且对于部分人口群体而言,可导致成本的高昂的和制度运行的不可持续。各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通常是一国最早建立的保障计划,应该与常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整合,实现一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和谐。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严格按照基金制方式构建。
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能力
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能力。即根据设立的缴费水平筹集的资金足以支付当期和未来的养老金给付,而不是随意提高缴费水平、降低待遇或由政府财政预算弥补赤字。总之,养老保险制度财务稳定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近期和长期的资金流量和积累资产存量,以及投资营运绩效与评估。对于基金制而言,合理估计预期的收益率、国外投资分散风险及收益管理等三个方面的重要建议值得充分关注:
第一,养老保险改革建议如果没有根据现有的体系进行可靠的费用估计就不宜推行,也难以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遵循这一原则,各国可以且应当采取多种模型进行评估(包括世界银行改革选择模拟模型——Toolkit—PROST模型)。评估项目在各国实施的差异性也应该得到理解并给予充分考虑。对一系列评估模型的使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不同模型假设前提的敏感性,进而更好地理解与改革结果关联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
第二,评估财务的可持续能力(对非基金制至关重要)需要一种长期眼光并综合考虑流量与存量。对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的计划,存量反映了养老金隐性债务。考虑到概念和数据方面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应该精确到每日的债务水平进行测度。对于确定缴费体制,需要在科学设定账户缴费积累额和相应投资收益转化为年金产品换算机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不同个体的目标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多样性。而且需要在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设定能够满足养老金给付目标的缴费率指标,同时根据养老金总体给付水平预测结果的变化幅度进行及时调整。同样,基于人口因素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指标水平,对于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非常必要。
第三,对于部分和全基金制计划,正确地估计资产和可持续的具有风险调控性的收益率非常必要。公共管理的养老基金在保持合理的投资收益率方面业绩欠佳,这导致了三种选择:(1)如果财政性的工具运行较差或者不具备应付政府随意干预的能力,那么将调整成非基金制计划;(2)保持基金制模式,容易调整为私营化管理和分散化管理方式;(3)改进集中管理模式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显示,对于决定投资业绩主要方面的投资策略而言,治理结构尤为重要。
管理和实施方面的限制
对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实施问题需要给予更为广泛的关注,然而即便是进行简要的归结也相当困难。
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管理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引入个人身份识别系统和账户系统(尤其是DC模式),以及统一的缴费系统。最大的困难在于养老保险基金流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分析,现金流应该注重分散化,然而数据方面应该强调集中处理。不论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在实施之前,制度构建需要技术上的支持,否则由于不当的原因,改革的路径可能受阻。有关数据流的集中处理需要设置一个信息清算中心,使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第一层次管理机构或任务部门实现更好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信息清算中心的作用非常宽泛,这个宽广的领域包括运用国家机构或者半公共的管理机构来征收第二层次的缴费,并在第二层次计划内部分配基金。
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费用问题是一个明显充满争论并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有三种策略应予以关注:首先,通过一个中央清算中心的设置,力求降低管理费用以限制总费用的增长,如降低费用征收和账户管理的成本;其次,通过限制在投资基金中的任意转换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最后,通过限制个体的选择来限制资金管理费用,包括使用被动的投资产品管理,由雇主替员工统一选择投资管理者,并在有限的账户管理者中展开竞争性的投标。
金融市场的制度环境和监管问题
目前,存在激烈争论的领域是引人强制的基金制模式的制度环境,而且各界在这个方面要达成共识尚需时日,值得重视的相关问题有:(1)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能否引进基金制的养老保险计划?(2)需要哪些规则标准和操作方案来保证基金制计划的有效推行和安全营运?(3)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如何改善?(4)推行基金制计划的可接受成本如何确定?如何利用基金模式的潜在优势分散营运成本?(5)对于仅拥有少量开放基金的国家,应当如何选择?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计划建立基金制养老保险层次,而且二些国家也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不过,基金制层次的引入不需要太苛刻的条件,既有的金融机构和产品都可以发挥作用。建立基金制层次的理想安排是分步骤引入,以便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基金制模式的成功需要具备一些最基本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稳定的银行体系架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以提供可靠的常规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2)政府追求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努力,以及实施金融领域的改革;(3)强调围绕基金制计划的运行而构建的监管系统,并立足于长期战略促使监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拉美和中东欧众多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改革案例,以及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长期发展经验表明,金融市场的制度建设对于改革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金融市场的各项监管规则应该尽早实施。(1)养老金计划营运机构必须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前瞻性,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2)对执照申请的严格审查;(3)专门的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而存在争议较多的监管问题是:建立单一型监管机构还是复合型监管机构(如在智利率先采用的),或是对多个领域的监管机构如保险、证券、银行和共同基金进行整合;如何划定提供养老金产品的运营机构范围;如何在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如何建立监管者的高效服务和责任机制等。
具有一定开放的经济体如中美洲、中欧和非洲的许多国家正在实施基金制养老保险改革。在金融市场欠发达条件下实施这一改革,机遇和挑战并存。挑战包括:本国特殊的资源密集型发展和监管能力的提高;国家总体经济规模不大,而养老基金机构数量很少而管理的资产额相对庞大,形成很高的营运风险;有限的金融工具使投资风险难以分散。机遇在于:各国融人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为分散退休者的养老风险创造条件,并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然而,前进的道路并不平坦,面临的选择包括:构建区域性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该思路在理论上有很好的预期效果,但在实践中则很少被采纳),也可以参照众多国家的现行方式,采取中央统一集中管理(操作上很可行但并不令人信服);向外国机构开放金融市场,并使政府影响远离投资决策,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机构设置、规则制定和实施监管所带来的较高成本。
养老保险政治经济问题的重要性
任何国家若要成功推行养老保险改革并实现制度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政治经济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目前,世界银行从各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是,高效的改革进程对于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可以借用政治学的概念来界定养老保险改革的三个重要阶段——改革辩论阶段、改革理念形成阶段和立法与实施阶段,这些界定适用于众多已经推行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家。
第一阶段,改革辩论阶段。通常是耗时最长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需要各界人士参与对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充分吸收各方观点,即便有严重分歧,也会在争论过程形成重要成果。需要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改革经验进行介绍,普通公众和对政策制定有关键影响的群体都应获得有关这方面的充分信息,如议会、工会和新闻媒体。然而,将这一阶段的分歧公之于众,有助于在下一阶段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