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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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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林业调查规划 林业生产建设 地位及作用

中图分类号:S758.5+7 文献标识码:S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17101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定义

(一)林业调查

林业调查是以森林经营单位或者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其中调查的对象包括:国有化的林业单位、生态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等。林业调查要满足如下需要:对经营森林的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林业的整体设计、规划和区划林业、分种类经营县级森林、对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更新、对森林的采伐不应该是无休止的。主要调查林地的面积,蓄积,胸高,树高及其所在林分环境。

(二)林业的规划

林业的规划是为了国家的深远发展,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会起到指导作用,是国家林业发展的大纲。它是根据林业的现状,做一个总体、长时间、基础的分析,并且提出对目标的建设计划和保障目标实现的措施。

(三)林业设计

依据林业任务,有目的地进行林业全过程的设计。也就是说,把一个策划通过各类图件、文字和数据表达出来。按类型可分为:整体设计、分项目设计和工序设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中的地位及作用

对所属地区的森林、林场以及树木资源的类别、利用率、质量和布局进行调查,是林业调查的首要任务。它是受调查地区自然、经济、生产状况的客观反映,并对森林资源的资源利用效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此外,林业调查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提出了意见,目的是建立一个围绕森林资源的信息管理系统。

林业调查还可以对以下方面提供依据:

第一,对国民经济和林业规划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在森林自然生态的保护和资产的合理利用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作为科学化经营森林的理论依据。

第四,为林业建设项目提供完成状况提供理论指导。

林业规划必须与国家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路线相符合,使之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有着鲜明的特点的,林业规划应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林业的区域规划、林木资源等等进行合理的布局与安排。

三、如何做好林业调查规划工作

(一)应该科学化地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进行管理,使之与当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如今的林业调查规划无法做到系统化,仅仅停留在调查资源的简单层面上,一个国家所需要的完整的森林体系也还没有建立和健全。然而,近些年来出现了很多人工造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森林的砍伐时间缩短以及林业方面的科技日渐成熟,只调查林业资源的调查规划模式明显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因此,调查规划如果不系统、那么关于调查的报告文书和策划方案就不会是合格的。达到科学化的目的就无从谈起了。资源的调查规划要求对木材供应市场进行充分的了解,我国南方的林业在进行生产的时候还要考虑保障生态建设、生态旅游以及森林的森林碳汇储量等特征,我们在进行林业调查的时候要从其规划的方面进行着手考虑;反过来说,对上述两方面的调查研究也离不开对资源情况的了解。因此,要补上林业系统的不足之处,林业调查规划就必须从生态环境、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生态需求着手,真正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林业发展的态势摸清楚,这样就能更加系统地进行林业规划设计。

(二)对于林业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来说,加快信息化进程显得非常重要

运用网络进行日常工作,是现代化的一个前提条件。原因是:网络能够提供海量的信息,以及科技前沿所运用的技术,除此之外,在网络上,联络也变得非常方便。一些关于林业或周边产业的先进软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这也是对林木行业的动态进行把握的最佳途径。尤其重要的是:在市场竞争中,网络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网络作为武器在许多企业甚至国家中已经屡见不鲜。所以说,加快信息化进程的企业和国家,才能摸清林业发展的“脉搏”,与时俱进,以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依照法律进行调查规划

实际上,我国一些法律条文已经对林业的调查规划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而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这方面的变化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比如在调查个人或单位私有的林木权利的问题上,调查工作没有科学依据和严密的逻辑,对后期的林木归属权没有明确界定,有可能出现形势严重的纠纷。随着相应的纠纷的出现就要求我们出台相关法律,法律的延迟出台将给国家、集体、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扰乱繁荣安定的社会秩序。所以,拟定法律对新事物进行约束显得很有必要。只有通过法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林业的调查和规划应做到专业和系统,并制定严谨的法律法规,做到林业单位和个人有法可依,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四)调查部门系统化

我国的林业管理还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所以相关的部门在对林业进行调查的时候,不能够做到高效、准确。我们在进行林业调查部门建设的时候,要从健全林业的调查相关体制着手,通过不断的更新相关林业调查部门的系统,来实现调查的系统化,达到合理的林业调查和管理。我国现行的林业调查非常单一,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调查体系,所以在进行林业调查的时候应更新调查的模式,需要对其进行等级的划分,依次可以分为省市、县、乡镇等几个等级,相关的调查部门在执行职责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实现分工合作,这既是林业调查部门进行调查管理时候的职责分配也是一种系统化的调查。因此在对于林业调查部门进行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其部门的系统化入手,在各个调查部门之间要形成一定的联系,否则会造成无法沟通,影响工作的效率以及提升工作的难度。由于部门之间的不了解会对整个工作造成阻碍,因此根据加强林业调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此来提高工作的效率。

根据调查系统的调查方式的不同需要对调查的模式也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否则会对林业部门的调查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这种情况不仅要对调查系统进行更新而且要对相应的调查模式进行优化,不断改善调查的状况,使得林业部门的发展更加的系统化。

(五)组织林业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全体员工进行林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林业的调查规划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和期望。要将调查规划工作做得出色,就必须高水平的业务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犯罪现象,这是林业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更是林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林业管理人员应该秉承“活到老、学到老”的宗旨,对时间的紧迫要有充分的认识并负起林业调查规划的责任来,不断给自己充电,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在社会上塑立一个业务水平高、个人素质过硬、团队意识强烈的正面形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四、总结

林业规划设计的工作虽然繁琐,但是建立一个系统化、合理化的工作模式是每一个林业人的共同梦想和职责。随着林业不断加快发展的步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本文所阐述的一系列概念和措施,充分说明要想林业的调查规划走入正轨,就必须重视林业生产活动,做到对林业生产动态的把握;根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将一些林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整改的办法,是我国林业调查规划的重点,也决定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未来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建立一支优秀的林业员工队伍,也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之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云南省

中图分类号:S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3-0050-1

我国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但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及规划制定的水平和规划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制约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类用地均呈现紧张状态。同时,科学发展观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在资源约束的国情条件下,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2004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适时启动,并将于2011年全面实施,规划“弹性”的加强是其重要创新点。本文以云南省为例,解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弹性”的应用。

1 弹性的内涵

这里的弹性是相对于刚性而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指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时必须遵守或禁止违反的事项;弹性主要是指在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有功能的前提条件下,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灵活性、可调整性和应变能力[2]。

我国的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是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其虽然在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生了大量土地规划不能保障区域内正常的经济发展,或是不得已违反规划,损害了其权威性的事情。

实质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弹性和刚性,是规划的实践可行性与权威性之间的一对矛盾统一体[3]。科学的土地规划,刚性是前提,弹性是必要补充。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刚性管控前提下划留适度的弹性,并严格弹性实施的条件,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一个动态稳定的系统。

2 规划弹性解析

2.1 预期性指标的设置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控指标按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规划期内必须实现或不得突破的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主要包括园地规模、林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等。在约束性指标前提下,预期性指标的设置就为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规划给予了一定数量上的弹性;并且,土地规划对指标实施分层管理,这就为土地规划在某个总量指标控制下在其内部的具体地类间弹性调整提供了前提。

2.2 有条件建设区的划定

新一轮规划中,根据各类建设用地的约束性控制指标划定规模边界,规模边界内的区域是允许建设区,是规划确定的可开展城乡建设的区域。而后,可在规模边界外规定范围内划定一个扩展边界,扩展边界和规模边界之间的区域称为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可以在核减其对应的允许建设区一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后,在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控制下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这就为建设用地在扩展边界内的空间布局调整提供了弹性。

2.3 基本农田多划后占

基本农田多划后占是部分省份的规划内容,其做法是有条件的地区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多划出一定量的基本农田,在一些规划未能确定具体范围的或上级重点的建设项目而又必须要占用基本农田时,在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指标的约束内,只需按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报批,从而简化了报批程序,提升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效率。这样既保证了基本农田保护规模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指标,又增加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范围的弹性。

2.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和土地整治项目结合在一起的,目前正处于试点项目阶段。具体为将规划用于土地整治的农村建设用地区与规划发展城镇建设的区域共同组成项目区,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耕地后,其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量可相应的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这部分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将产生远高于原农村建设用的经济效益,而参与项目的城乡将共享此指标带来的收益,且特别要保障农民的利益。这样在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在城乡建设用地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扩大了城镇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的弹性。

2.5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说明、图件及数据库等。其纳入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除了在文本中明确外,还需在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上落到具体的空间。对于部分在土地规划时还未确定具体项目区域的重点项目,暂时不能编入规划图件时,可先只列入规划文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最终,其项目用地只需符合建设用地的规划要求即可,这就加大了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在选址时的弹性。

3 结语

土地对于一个区域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土地管理和土地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新一轮规划中引入弹性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创新,是实现土地规划意义的重要保障。弹性机制的贯彻情况直接影响着新一轮土地规划的质量,进而影响区域的发展,各规划编制及国土相关单位应学会用好规划的弹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更好的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胡存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点及创新[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的;意义;佛冈县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及政策

1.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根据《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东省城镇建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发[2006]247号)、《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指南》等文件精神,探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

2、佛冈县概况

佛冈县位于广东省中部,珠江三角洲边缘,清远市西南角,地域范围是东经113°18′―113°47,北纬23°40′―24°07′,地处北江支流一级支流江的中上游,东北面与新丰县为界,东南与从化市接壤,西南毗邻清城区,北面与英德市相连,全县地域面积1293平方公里。

3、佛冈县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

3.1佛冈县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理论潜力测算

2009年佛冈县农村居民点面积为55673.7亩,而根据佛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近期农村人口将减少至22.80万人。根据《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GB50188-93),选用120.1~150类Ⅴ级,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00.1~120平方米/人(可减0~15平方米),结合新一轮规划的核心思想――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佛冈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规划期间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按照110平方米控制,规划期间,佛冈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为41040亩(22.8万×120平方米),则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理论潜力规模为:

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的理论潜力规模 = 2009年农村居民点面积-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用地控制规模 = 55670.25亩-41040亩=975.58亩。

3.2佛冈县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的现实潜力测算

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的理论潜力是指仅就居民点本身的条件,不考虑其它因素制约情况下的潜力。但实际上,农村居民点减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施要取决于许多外部条件,如农村居民点减少一般受经济能力、生产条件、农民的传统观念及自然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农村居民点城乡挂钩的理论潜力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

4、效益评价

4.1经济效益分析

按照佛冈县第一批呈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情况来看,需要资金投入的主要有四个方面:规划设计、测量调查费用、拆旧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拆旧区工程施工费用、安置区建设费用,这些大概是6万元/亩,而按佛冈县基准地价及现行市值估算,可出让的土地市值约为18万元/亩。

4.2社会效益

(1)通过规划的实施,农业集中连片,农村居民点集聚布局,有利于协调好农、林、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用地关系,保护好基本农田,并为土地用途管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通过规划的实施,便于节约和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3)通过规划的实施,便于加强农户之间的联系,提高村民组织化程度,为发展乡村文化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构建“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4.3生态效益

(1)通过规划的实施,将布局零散的居民点整理成农地,与周边大片农地连成一片,便于统筹安排农业生产,改善农作物生长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土地生产力的提高,为建立现代农业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2)通过规划的实施,农田防护林将更成体系,村内道路两旁也将新建护路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的建设具有美化环境、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

(3)通过规划的实施,安置区统一规划、集聚布局,便于集中治理环境污染,切实解决好农村住宅于畜禽圈舍混杂、水源污水、垃圾散放等问题,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创建“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

5、结论和建议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措施。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够有效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R]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2005-10-0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4篇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5篇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5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成果进行了认真自查,重点对规划基数、上级规划指标落实、规划图数一致及规划数据库等进行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基数,辖区土地总面积329661公顷,其中农用地270180公顷,建设用地36084公顷,未利用地23397公顷。农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顷,园地860公顷,林地35530公顷,牧草地59公顷,其他农用地19773公顷;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2962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457公顷。土地总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与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一致。

二、上级规划指标落实情况

(一)耕地保护指标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170公顷。规划安排补充耕地5984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5984公顷;规划控制耕地减少面积3209公顷;低于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减少控制规模3209公顷。文本中安排的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804公顷,复垦增加耕地94公顷,整理增加耕地2086公顷,耕地增加之和与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指标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允许减少耕地1769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顷,耕地减少之和小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耕地减少量,与规划确定的增加耕地指标一致。规划中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74450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机动指标之和。

(二)建设用地调控指标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8741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37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697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64公顷以内;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1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65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共计218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共计912公顷。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面积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内。批注[w1]:1758.97《规划》中上述用地安排严格落实了市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用地指标。

(三)中心城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的空间管制,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6160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6160公顷,包括允许建设区3988公顷,含现状建设用地3130公顷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85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2172公顷,绿心绿带等其他用地0公顷;中心城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之外的用地规模4631公顷,其中限制建设区4631公顷,禁止建设区0公顷。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达到30万人。包括现状人口14万人,规划新增人口16万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224平方米,规划2020年人均建设用地205平方米。经审查,《规划》安排的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分解下达给中心城区新增用地占用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相匹配,2020年中心城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确定,符合《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三、规划图数一致性检查情况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1〕号)要求,我局分别对《规划》文本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现状城镇用地面积、允许建中批注[w2]:全市总面积300平方,心城区100平方,占全市三分之一,是否过大?批注[w3]:控制范围与城乡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一致?设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等面积进行了检查,经查,文本与附图中涉及各类土地用途分区面积一致。综上认为,《规划》确定的规划基数、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文本与图件中涉及的给类用地规划控制规模一致。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