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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基因位点突变所致的慢性骨关节疾病,以侵犯骶髂关节为主,逐渐累及整个脊柱,最后导致脊柱弯曲、僵直失去功能,早期表现为下腰背及单侧或双侧下肢关节周围的肌腱起止点的疼痛,伴有困倦乏力,贫血症状,活动受限,晨僵,翻身困难,起床费力,少数可伴有发热,男患儿发病多见,如治疗不当,不仅可使患儿致残,对家属和社会带来很大的负担,护理工作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极为重要,作者自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通过对患儿的心理护理,功能锻炼和饮食指导,取得满意效果,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12例,均为男性,年龄8~15岁,平均10.8岁,有遗传倾向7例,均有髋关节、下肢大关节受累,腰椎活动受限,行走不便,晨起症状明显,活动后减轻,临床特点为HLA-B27PCR测定阳性,但它对疾病预后并无可靠的指导意义[1],而类风湿因子阴性,急性炎症期均有C-反应蛋白的升高,血沉增快,X线摄片示单纯骶髂关节受损5例、单纯髋关节受损3例、骶髂关节、髋关节均遭破坏4例。
1.2 治疗方法 均采用药物加物理疗法,口服药物为消炎痛75mg、阿司匹林0.6~0.9g、复方雷公藤4~5片,3次/d;常用的物理疗法有矿泉水浴,电透疗法,音频或超短波治疗,3次/d,20min/次,15d为1个疗程,每疗程间隔时间为3~4d,12例患儿中治疗时间最短2个疗程,最长84d。
1.3 疗效评价标准[2] 痊愈:临床症状完全缓解,腰椎定向活动无受限;有效:临床症状缓解,腰椎定向活动部分受限;无效:临床症状存在,腰椎定向活动受限。
1.3 结果 本组12例中,痊愈5例、有效7例。
2 康复护理
2.1 心理护理 (1)16岁以前发病的强直性脊柱炎(ankylosing-spondylitis,简称AS)称为幼年型强直性脊柱炎(juvenile-ankylosing-spondylitis.简称 JAS)[3],此患儿进行心理护理具有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发病年龄小,多数处于青春前期,无论生理还是心理均尚未发育成熟,疾病对其身心造成的损害较成人严重,而且疾病的承受能力差,理解能力低,故在宣教过程中必须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详细地讲解;同时必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因患儿年龄小,父母一般均非常焦急,对患儿表示溺爱,因此必须指导家长正确地配合,以取得满意的疗效。在护理过程中,还应密切观察患儿的言语、行为、动作变化,加倍地关心,理解和爱护他们,取得信任和配合。(2)激发患儿的积极进取精神 在不影响患儿休息的情况下,鼓励患儿发挥自己的特长,如绘画、书写、折纸、下棋等活动,对他们所取的成绩给予表扬,并设立宣传栏张贴以示鼓励,使其有成就感,为患儿营造一个充满温馨友爱的环境。
2.2 康复训练 青少年的骨骼和肌肉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阶段,尽早地进行功能锻炼可预防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发生。活动应按计划循序渐进,屈膝、屈髋、转头或转体,扩胸,游泳活动最佳,根据个人情况采取适当的运动方式和运动量,在锻炼前先行按摩以松弛椎旁肌肉,以免肌肉拉伤,锻炼同时可配合理疗和水浴。(1)卧位:指导患儿尽可能仰卧,睡硬板床、低枕。明确因疼痛而卧床不起,只能使病情进展加速,导致关节肢体废用性萎缩,因此,要采取积极主动的锻炼,减轻脊柱及关节的畸形程度。(2)游泳及扩胸运动:①游泳:水温宜适宜,不宜过冷;游泳既有利于四肢运动又有助于增加肺功能和使脊柱保持生理曲度,是AS最适合的全身运动。②扩胸运动:收腹挺胸行深呼吸,扩胸训练。(3)颈腰椎活动:颈椎活动:头颈部缓慢做左右侧屈、前屈、后伸、旋转运动;腰椎活动:站立弯腰、左右旋转、后伸、卧位三点式、五点式挺腰和飞燕式锻炼;下蹲活动:屈膝下蹲、站起锻炼;50次/d。(4)由于患儿年龄小,自制力差,常不能主动锻炼,故在这个阶段,医护人员应主动与患儿及家长沟通,有条件者或年龄过小者可由家长陪同指导锻炼。(5)运动初期8例患儿出现肌肉,关节酸痛及不适,特别是年龄较小者耐受力更差,其中7例作短时间休息后即恢复。1例疼痛持续2h以上不能恢复,表明运动过度,予减少运动量和调整运动方式。
2.3 饮食指导 饮食与强直性脊柱炎的发病,病情发展,康复均有关系,强直性脊柱炎的发病和肠道感染有关,故饮食要有规律,且注意卫生,防止肠道感染;宜食辛辣之品[4],因其具有抗风湿祛寒邪的作用,如辣椒、花椒、大料、茴香、大蒜等。现代药理研究证明:大蒜具有杀菌抗病毒的作用,适当进食可预防病毒感染,肠道感染。忌烟酒之品;宜食豆类和果实类食品,同时多食富含钙、铁的食物,如牛奶、菠菜、水果、瘦肉等,可改善患儿的营养状态,提高机体抵抗力,也补充了青少年成长所必需的营养物质。
参考文献
1 王永明,李茂强. 强直性脊柱炎护理新观点.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5,24(2):58~59.
2 孙黎娟,冯玉,魏琴.体操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疗效观察.职业与健康,2003,3(19):120~121.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健康保护的重点是青春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和七周岁以下儿童。
第三条 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群众自我保护和专业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长春市卫生局对全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县(市)、区卫生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
各级劳动、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
第二章 妇女保健
第五条 城镇女职工超过一百人的单位要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冲洗室。女职工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便的温水箱及冲洗器,或发放单人用的外阴冲洗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宣传普及月经期和更年期卫生保健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
第七条 公共和单位的浴池要有淋浴设备。公共浴池的女部和单位女职工浴室要实现淋浴化。
第八条 城镇每个部门和单位,每隔一至三年要为女职工进行一次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普查,农村每隔三至五年要对成年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对接近婚龄的青年要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凡被批准婚前检查地区的适龄青年,结婚登记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接受婚前检查和保健指导,取得婚前体检合格证明者,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对因作业环境引起的自然流产,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原作业岗位。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妇女用的卫生纸、卫生巾、卫生栓等用品,必须严密封包,符合国家轻工业部部颁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组织改革时,不得借故将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排除在组合之外。
第三章 孕期妇女保健
第十三条 妇女确定妊娠后,城区由街道卫生院或指定医院、农村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负责建立围产期保健手册(母子保健手册),定期进行常规检查、高危孕妇筛选和孕期保健指导。
对高危孕妇,有关医疗保健单位要实行专案管理。
第十四条 孕妇临产前要持围产保健手册(母子保健手册)到医院住院分娩,医院要对其进行围产保健系统管理。因受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农村孕妇,必须实行新法接生。未取得接生员证者,不准接生。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对坚持原劳动有困难者,可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十六条 妊娠满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给予工间休息,一般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第四章 哺乳期妇女和婴儿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单位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产妇和新生儿定期进行访视及保健指导。
对出生二十八天的婴儿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出健康小结,列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对产后四十二天的产妇,要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休的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根据工作性质在一至两周内适当减轻其原工作量。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每天给婴儿授乳(含人工喂养)两次,每次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经县(市)、区以上妇幼保健单位确诊为体弱儿者,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上夜班或加班加点。
第五章 儿童保健
第二十一条 城乡各级医疗保健单位的预防保健组织对分管区域内的儿童要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对体弱儿要进行专案管理。对患传染病的儿童,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儿童入托时,托幼园(所)要索取儿童居住地妇幼保健院(所)的健康证明及儿童保健手册(母子保健手册),负责对儿童进行系统保健。
第二十三条 托幼园(所)应根据收托情况,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日托儿童一百至二百名的,应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一至二人。每增加二百名儿童可增加专职医务保健人员一人。全托的园(所)医务保健员的比例可适当增加。
托幼园(所)要按国家规定,配备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保教人员。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托幼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妇幼保健院(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幼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到妇幼保健院(所)进行一次体检,对患不适宜从事托幼工作疾病者,要及时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五条 托幼园(所)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达不到最低类级要求的不准开业。托幼园(所)的房屋与环境污染源和有毒有害物的间隔要在五十米以上。
第二十六条 个体托幼园(所)要按开业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开业手续,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发营业执照。
开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妇幼保健站(防保站)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配备五至十名兼职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员。
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证书。
第二十九条 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妇女儿童保健知识;
(二)对实施本条例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或省驻我市医疗单位应承担驻区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地段内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接受驻区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要按国家规定配齐妇幼保健人员。各街道、乡(镇)卫生院,区属专科医院和县(市)、区以上的医疗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预防保健组织,配备专职的妇幼保健人员,街道卫生院配备五至七人,乡(镇)卫生院配备三至五人。妇幼保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由县(市)、区以上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罚款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停业整顿和罚款五百元以上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直接造成妇女儿童健康不良后果,经市级妇幼保健院(所)鉴定确认者,致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不当者,受害人可申请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对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限期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者,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围产期保健,系指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所进行的保健工作。
(二)高危孕妇,对孕妇、胎儿、新生儿有高度危险因素的妊娠,称高危妊娠。具有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系指对七周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做出体格发育评价,给予保健指导。
(四)配备数量足够的保教人员,系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布的托幼园(所)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比例的要求,制定的《托幼园(所)人员配备标准》。
(五)质量合格的保教人员,系指道德品质良好,热爱保教工作,熟悉保教常识,经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教养员要具有幼师毕业或相当于幼师毕业的文化水平。
(六)体弱儿,系指佝偻病活动期、贫血中度、营养不良、早产儿、低体重儿等。
(七)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劳动,系指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限值的x射线、r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可能引起急性中毒的作业。
(八)三级体力劳动,系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体力劳动。
第三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关键词】护理干预; 儿童支气管肺炎; CT检查; 症状改善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11-44-02
儿童支气管肺炎多由细菌、病毒、支原体等多种病原体感染引起,其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咳嗽、肺部湿罗音[1],因其病原体相对明确,临床上一般均用抗生素抗感染治疗,而疏于护理干预。我们自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之江医院)随机选择50例支气管肺炎住院患儿,采用抗生素常规治疗配合护理干预,疗效满意,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将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我院住院的100例支气管肺炎患儿(其中发病时间≤3天48例,4~7天47例,≥7天5例),按住院时交替入组(治疗组/对照组/治疗组/对照组…)的方式随机单盲分为两组,治疗组50例,男27例,女23例,年龄6M~8Y,均值3.6Y;对照组50例,男24例,女26例,年龄6M~8Y,均值3.7Y。两组患儿主要临床表现、体征及胸部CT改变相似,具有可比性。因为重症支气管肺炎患儿病情较重,且常合并有心功能不全及中毒性肠麻痹等症状,治疗过程中有较多辅助治疗手段,影响疗效判定,因此在本试验中,我们剔除了重症支气管肺炎病例。
1.2 诊断标准: 参照《诸福棠实用儿科学》支气管肺炎的诊断标准[2]。具体肺炎标准:有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听诊有肺部湿罗音,胸部CT提示支气管肺炎改变;重症肺炎标准:有肺炎表现,合并以下任意一种,严重呼吸三凹症、心功能不全等循环系统症状、中毒性脑病等神经系统症状、中毒性肠麻痹等消化系统症状。
1.3 治疗方法: 两组均采用阿奇霉素针〈因培康,0.125g/支,江苏金丝利药业〉(10mg/kg.次,Qd)、头孢呋辛针〈西力欣,0.75g/支,葛兰素史克〉(50mg/kg.次,Bid)静滴抗炎治疗;盐酸氨溴索针〈沐舒坦,15mg/支,西班牙勃林格〉(7.5mg/次,Bid)氧雾吸入辅助治疗,同时做呼吸道病毒免疫检测、肺炎支原体免疫检测、痰培养等,5天后依据实验室结果调整抗生素治疗方案,10天后复查胸部CT,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在治疗过程中,对照组患者仅实行常规临床护理工作,包括:保持病房通风、控制病房适当温湿度、每日空气消毒、监测生命体征、心理护理、饮食护理、安全护理等。实验组患者在常规临床护理的基础上实行综合护理干预,具体包括:雾化时干预、翻身及引流、健康教育、吸痰以及医用振动排痰机排痰治疗。具体护理干预方法如下:
雾化时干预:住院患者均采用盐酸氨溴索针氧气雾化,液体量为5ml,氧流量为8L/min,持续时间为15min[3]。实验组患儿在氧雾时均将其床头垫高30°,取侧卧位姿势,达到改善气体交换量、呼吸深度的效果,促进雾化能够顺利滴入终末支气管。
翻身、引流:实验组对患儿进行翻身[4]以及引流[5],可以实现分泌物从小支气管引流至大支气管,对于分泌物较多的患儿要根据其具体病情进行定时的翻身处理,每3小时左右翻身1次为宜。为了实现支气管排痰通畅效果,对于左侧存在较多分泌物的患者,行右侧卧位姿势,而右侧分泌物多的患者则行左侧卧位姿势。
健康教育:通过面对面讲解、知识手册发放、影像资料播放等健康教育形式[6],对患儿家属进行支气管肺炎知识(病因、病情变化、治疗方法、药物指导、康复形式等)宣教。
医用振动排痰机排痰治疗:我院采用珠海黑马G2000型振动排痰机,以25-30Hz,≤5mm+0.6mm振动幅度进行振动排痰,2-3次/天、10分钟/次。使用振动排痰机能有效的清除气道分泌物,对需要治疗的肺组织部位进行准确的扣击和有效的振动肺叶,不但可以刺激患者的咳嗽机制,又利于气道纤毛的运动,既缩短了患者的病程,又降低了治疗费用[7]。
吸痰:在清理患者口鼻内分泌物的基础上,将吸痰管插入至患儿预定部位,要稍退1cm左右。为了避免导管游离过程中造成的气道粘膜损伤情况,要从深部轻旋,并向上提拉。将吸痰的压力、时间分别控制在100mmHg、15s/次为宜。同时要严格控制好吸痰时的无菌操作,并保证吸痰动作的轻巧,避免粘膜损伤[8]。
1.4 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儿临床症状消失时间、胸部CT改善情况。
1.5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21.0统计学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内及组间比较采用χ2分析,以P
2 结果
1 对象
1.1残疾者残疾者是指心理、生理、个体结构上以及某种组织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的人。包括肢体、脏器等损害所引起的各类残疾者,有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疾残、精神残疾、脏器残疾等。全世界约有残疾者5亿多。
1.2急性伤病后及手术后的患者急性伤病后及手术后的患者,无论是处在早期还是恢复期或后遗症期,只要存在功能障碍,就是康复护理的对象。早期康复主要在医院住院期间进行,恢复期和后遗症期康复则主要是出院以后在康复中心或以社区康复方式进行。
1.3慢性病患者很多慢性病患者病程缓慢进展或反复发作,致使相应的脏器与器官出现功能障碍,而功能障碍又加重了原发病的病情,形成恶性循环对社区慢性病患者的康复护理可帮助其进行功能恢复,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原发病的进一步发展。
1.4年老体弱者老年人其肌体的脏器和器官出现功能逐渐衰退,其中年老体弱者的功能障碍会严重影响他们的健康,需要康复护理的帮助,康复护理的措施有利于延缓衰老的过程,提高年老体弱者的生活质量。
2 内容
2.1社区残疾预防依靠社区力量,落实有关残疾预防措施,进行残疾预防工作,如给儿童服用糖丸、开展预防接种、环境卫生、保健咨询、营养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及健康教育等Ⅲ。
2.2社区普查残疾依靠社区的力量,在社区内挨家挨户调查,普查本社区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数、分布、残疾种类、致残原因和残疾严重程度等。客观准确地评估,及时记录报告,为制定预防和社区康复护理计划提供依据。
2.3开展康复培训在家庭或社区康复中心,对需要进行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开展必要的、可行的康复功能训练,培训家属掌握与日常生活活动密切相关的康复训练方法,如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步行训练、儿童游戏活动训练、简单的语言沟通训练等。
2.4促进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恢复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训练方面,主要是指导训练残疾者进行床上活动、就餐、穿衣、沐浴、排便、使用家庭用具、移动等。
【关键词】马蹄内翻足; 胫前肌外移;跟腱松解;康复护理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congenital clubfoot,CCF)是一种小儿骨科最常见的严重影响患儿足部形态和功能的畸形。临床主要表现为:前足内收、跟骨内翻、踝关节马蹄位及胫骨内旋。其发病率约为1%,男孩为女孩的2倍,单侧稍多于双侧[1]。由于致病病因至今尚不十分清楚,因此其治疗效果也不十分理想,目前在治疗方法上存有争议[2]。我科于2005年-2008年采用胫前肌外移、跟腱松解术配合早期康复训练治疗小儿先天性马蹄内翻足26例38足,并对疗效进行了随访分析,效果满意,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资料为本科2005年-2008年治疗并获随访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患者26例38足,男性16例24足,女性10例14足。年龄最大7岁,最小1岁3个月,平均3.7岁。随访时间最短1.6年,最长5年,平均3.2年。
1.2手术方式简介:首先对跟腱进行“Z”型延长,在保持一定的张力下缝合跟腱,再外移胫前肌腱,使两者张力都不能太大,以此,在保持肌力平衡的情况下,又保证了踝关节的活动,使足踝背屈、适度外翻后,用石膏固定4周。
2护理
2.1术前康复护理
2.1.1心理护理:本组患儿均为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分散在福利院和寄养家庭生活。失去父母的关爱,使他们幼小、脆弱的心灵受到严重打击,表现为恐惧、焦虑、自卑、消极。为此,我们设立专门的康复训练室,营造一个和谐、愉快、宽松的环境,墙上贴着儿童漫画,在治疗时播放舒缓优美的音乐,康复护士运用和蔼可亲的态度和鼓励赞扬的话语,使患儿感到温暖和自信。在训练前护士根据个体差异先和患儿交朋友,让他们对护士产生友谊和信任,使患儿在情绪完全放松的状态下配合完成整个康复训练过程并使康复效果达到最佳。同时我们向陪护人员讲解该手术的重要性、治疗过程和预后情况,使其对本病的治疗过程有更多的了解,更好地配合我们对患儿进行治疗和护理。
2.1.2术前准备:(1)作好各项常规辅助检查 如心电图、胸透、血常规、出凝血时间等,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待各项指标正常后方可考虑手术治疗。(2)防止感冒 为确保手术顺利进行,嘱咐陪护人员看护好患儿,尤其在为患儿沐浴更衣时避免着凉,不要感冒、发烧,以免延误手术。(3)皮肤护理 因患儿学会走路后,就用足外缘走路并可发展为足背着地,负重部位皮肤角化增厚,形成滑囊,不易洗净,故术前三天每日用温水泡洗患儿足部,每天三次,每次30分钟,泡洗时注意保持足部皮肤完好无破损,以防术后发生感染。(4)术前一天作好皮试,并预防性应用抗生素。因该手术为全麻,故术前12h患儿禁食、禁水,以防术中发生呕吐、误吸致窒息,术日晨留置尿管。
2.1.3手法按摩:手法按摩对手术后矫正畸形有很直接的意义,其治疗作用是通过牵拉刺激使异常挛缩的软组织细胞生长,使肌肉、肌腱延长,有利于手术顺利进行及术后康复[3]。手法按摩自患儿入院即开始进行,每天三次。其方法是;用左手掌指握住患肢,用右手拇指指腹在跟腱、跨腱膜内侧副韧带处按摩10分(钟,使缩短的软组织舒展松解,再以左手拇指中指轻轻保护固定住小腿,右手拇指按压向背外突出的距骨头,其余四指托住脚底使其外展、外翻、背伸。
2.2术后康复护理
2.2.1患儿回病房后按全麻术后常规护理,平卧位,头偏向一侧,防止误吸。
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持续心电监护,监测血压、呼吸、心率及血氧饱和度,给予氧气吸入,并作好护理记录。实施专人守护,床边加护拦,防止患儿麻醉恢复前躁动坠床。保持静脉输液通畅,妥善固定导尿管等引流装置。下肢垫枕抬高患肢20度,以减轻伤口肿胀或渗血,促进静脉回流。
2.2.2石膏固定期护理 术后患肢采用管型石膏固定,足趾暴露在外,便于观察患肢末梢血运和进行早期康复训练。第一天开始指导陪护人员教小儿锻炼股四头肌,做肌肉的收缩、舒张运动,使肌肉保持一定的张力,防止肌肉萎缩。同时牵拉按摩足趾,做足趾的伸屈锻炼,促进足部血液循环,每天4次,每次5-10分钟。随着患儿耐受力的增强,训练的次数和时间可适当增加和延长。
2.2.3石膏拆除后护理 4周后拆除石膏,小儿平卧,呈屈髋屈膝,、外展外旋位,康复护士指导陪护人员双手拇指放在足底,余双手四指握住足背及踝部,两手拇指在第一跖骨头向两侧、向前滑动,并适度牵拉足趾,同时部分力量用于外翻和背伸,逐渐加大力量使踝关节背伸和外翻;接着按摩跟腱,拇指和食指放在跟腱两侧,从上至下沿跟腱滑动至足跟,同时背伸外翻踝关节;最后按摩足趾,一只手活动踝关节,另一只手握住足趾,牵拉同时背伸运动,逐个进行,动作要轻柔,勿弄破皮肤,开始时每天两次,每次持续15-20分钟,以后根据患儿情况逐步增加训练的次数和时间,以患儿能忍受疼痛为准。 转贴于
2.2.4步态训练 步态的训练也是康复治疗的重点,由于6个月后,小儿逐渐形成自己的步态,习惯了原来畸形的行走方式,手术只能解决外型的畸形,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纠正步态,所以要根据小儿的恢复情况制定步态训练。拆除石膏后当天即可进行步态训练,步态训练时间安排在按摩训练之后进行,此时,经过按摩后的足部肌肉已得到放松,较容易达到理想的训练效果。康复治疗时间根据康复情况决定,一般为6月到1年。坚持按计划和要求进行康复训练,否则达不到手术治疗的目的。
3结果
随访结果参照Garceau的标准评价。优:足外形正常,无跟骨内翻及前足内收畸形,足能踏平,步态正常;良:畸形基本纠正,踝关节活动好,足能踏平,步态尚好,遗有轻度内翻、非固定性前足内收畸形;中:较术前有进步,步态尚可,遗有中度足跟内翻及跖屈畸形;差:仍有马蹄内翻畸形,跛行明显。本组优23例(31足),占81.5%;良3例(4足)占10.5%;优良率为92%,效果满意,未发生护理并发症。
4讨论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的患儿人数已经继脑瘫、唇腭裂和先心病之后,占第四位。由于其患病率高,又严重影响患儿的站立、行走等功能,且进一步限制了患儿的社交活动空间,缩小了其学习认知的范畴,所以早期的康复治疗有着重要的意义。早期(< 6个月)应以非手术治疗为主, 主要通过手法矫正、 石膏固定、佩戴足外展矫形支柱矫正,或行跟腱滑动延长术等方法治疗可获得较好的优良率(4,5)。6个月后患儿足部畸形将逐渐加重,可由松软型转为僵硬型,此时非手术治疗的效果不是很满意,需要手术治疗。本组病例主要来自本地儿童福利院,都超过了非手术治疗的关键时期,所以采用了胫前肌外移、跟腱松解手术。手术治疗可以纠正畸形,为后期功能恢复提供基础,但小儿配合意识差,如果不锻炼就可能导致肌腱粘连,达不到手术的目的[2],所以,我们根据患儿情况制定严密的康复护理计划,术前即开始进行相关护理和功能锻练,为手术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术后早期给予正确及时康复护理,确保了手术成功和患儿顺利的康复。
参考文献
[1]马瑞雪,王伟,赵群,等.先天性马蹄内翻足早期康复治疗的近期疗效[J].中华小儿外科杂志,2005,26(5):253-255
[2]周建林,刘世清,明江华 等.胫前肌外移跟腱松解术配合早期康复训练治疗小儿先天性马蹄足.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2008,16(3):47-48
[3]何海红,赵红等. 53例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围手术期护理体会.新疆医学,2008,38: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