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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对象所属地区。本次调查的273份有效问卷中,132份的填写者来自衡水市桃城区,141份的填写者来自衡水市景县。调查对象中城乡居民比例为13:12。
(2)调查对象年龄。本次调查主要针对中老年人,现将调查对象按年龄分为四组,各组人数如下图所示:
二、环境因素
1.调查对象的居住情况
在衡水市桃城区的132名被调查者中104人的居住地附近有公园,而在景县的141名被调查者中仅有65人的居住地附近有公园
2.一个月平均的看望者次数
3.您感觉自己在家中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尊重
对这一问题,273名被调查者中仅2人认为自己在家中未得到足够的尊重。
三、行为特征
1.经济地位
(1)平均月收入:
(2)收入的主要来源:
2.日常活动
(1)是否积极参与社区的活动?
(2)是否吸烟?
(3)一天利用多长时间锻炼身体?
3.信息技术的使用情况
(1)您是否利用网络获取健康知识?
(2)您是否愿意接受远程治疗?
(3)不愿意接受远程治疗的原因是什么?
4.服务使用情况
(1)平均多长时间进行一次体检?
(2)健康状况与满意度?
(3)您认为自己健康水平如何?
对社区卫生服务或乡镇卫生院的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表:
满意度
项目 很满意 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服务环境 18.2% 29.2% 33.5% 19.1% 0
服务态度 20.8% 26.6% 40.1% 12.5% 0
服务效率 12.2% 26.6% 40.1% 21.1% 0
费用报销的方便程度 17.3% 23.1% 41.6% 11.4%
提供预防性医疗服务(注射疫苗、体检等) 6.2% 24.6% 49.7% 19.5% 0
就医距离 31.2% 21.7% 24.3% 22.8% 0
医务人员的素质 6.7% 46.7% 26.1% 14.6% 5.9%
等待服务时间 19.1% 38.2% 24.7% 16.5% 1.5%
四、总结
通过此次调查,我发现本次调查地区的城乡居民在居住模式、健康行为与医疗行为存在以下特点:
(1)居民以与配偶同居和与子女同居为主,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在家中得到了足够的尊重,并对现今的生活表示满意,可以推断多数居民能在生活中保持良好的心情,这为居民拥有健康身体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流动儿童;医疗保健;调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9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2(a)-0162-03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谋求工作,形成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他们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带来新的问题[1]。浙江省慈溪市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南翼环杭州湾地区的县级市,目前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当地户籍人口数,并且流动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由过去分散、单身外出式流动向家庭型、举家迁移的形式转变,流动儿童的比例越来越高,流动儿童的健康问题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研究通过对居住在浙江省慈溪市境内的2 963例流动儿童进行抽样调查,了解他们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利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为流动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适宜模式和管理的政策建议,以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均等化。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按照慈溪市20个镇(街道)流动人口登记数量,按比例确定每个镇(街道)的流动儿童抽样调查数量,共计3 000例。样本纳入标准为年龄小于6周岁的儿童,并且随其父母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其父母均为非本地户籍。调查人员于2012年6月~2012年8月按各镇(街道)确定的样本数对辖区内居住的流动儿童进行随机调查,其中37例的回收资料不全,予以剔除,共有2 963例纳入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对各镇(街道)的调查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统一调查项目和质量控制措施。调查员根据辖区内的流动儿童情况入户对儿童的看护人进行现场问卷调查,指导被调查对象按要求逐项如实回答调查内容。现场调查结束后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2 结果
2.1 流动儿童家庭基本情况
被调查的2 963例儿童中,男性1 570例,占52.99%;女性1 393例,占47.01%。家庭构成为父母加孩子的核心家庭共1 915例,占64.63%;家庭中有父母加祖父母或其他人员的共1 048例,占35.37%。居住环境为简易出租房的共2 348例,占79.24%;为单元房的共378例,占12.76%;为大杂院或其他用房的共237例,占8.00%。家庭月收入少于3 000元者1 053例,占35.54%;在3 000~5 000元者1 550例,占52.31%;大于5 000元者360例,占12.15%。孩子由父母亲照看者2 543例,占85.83%;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者405例,占13.67%;由保姆或其他人照看者15例,占0.50%。
2.2 流动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被调查的2 963例中,随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者1 281例,占43.23%;无任何医疗保险者1 682例,占56.77%。
2.3 流动儿童健康管理情况
被调查的2 963例中,前1年内接受过儿童健康检查者2 550例,占86.06%;未参加过儿童健康检查者413例,占13.94%。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者2 457例,占82.92%;未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者506例,占17.08%。3周岁以下儿童者1 356例,按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管理者696例,占51.33%;未达到系统管理要求者660例,占48.67%。
2.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
被调查的2 963名儿童中,定期接种疫苗者2 882例,占97.27%;未按规定接种疫苗者81例,占2.73%。
2.5 流动儿童患病就诊情况
在被调查的2 963例中,前2周内感到有身体不适或患过病者594例,占20.05%。询问这些患儿的就诊去向,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治者138例,占23.23%;去医院医治者351例,占59.09%;去私人诊所医治者29例,占4.88%;去药店买药治疗者68例,占11.45%;未采取医治措施者8例,占1.35%。
3 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从农村向城市、内地向沿海发达地区流动现象渐趋明显,并由过去的个体流动逐渐转变为家庭迁移,妇女和儿童在整个流动人口群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这一特殊人群的医疗保健服务水平已经成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流动人口多数收入低、居住地的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相对较差,往往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尤其是流动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有更多的需求[3]。至2011年底,浙江省慈溪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总数达95.77万人,其中18周岁以下13.26万人,流动人口总数及其中未成年人口数均接近户籍人口,如何加强流动儿童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流动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对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别、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3.1 流动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流动儿童医疗保险覆盖率低 调查结果显示,慈溪市流动儿童中随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比例为43.23%,基本无针对流动儿童的其他形式医疗保障,流动儿童的参保比例明显低于当地户籍儿童。流动儿童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生活环境相对恶劣,面临着比本地户籍儿童更多的健康危险因素,如果没有良好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一旦患病,可能会为其家庭带来沉重的医疗负担,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导致流动儿童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中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基本上没有适合流动儿童群体的保险类型。而新农合制度一般要求流动人口回原户籍地参保,由于流动性大、回户籍地参保不方便,以及流动儿童家长保险意识淡薄等因素,使很多流动儿童游离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外。
3.1.2 流动人口健康管理体系缺乏 面对日渐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 目前对流动人口医疗保健服务的管理处于一种面向个体、零星、松散的管理方式,缺乏面向群体、宏观、综合的管理模式。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交换、利用途径不畅,常常发生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重复或遗漏,缺乏权威性的流动儿童基数资料, 更缺乏流动儿童医疗保健方面的基本资料。医疗机构设置、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及政府的财政投入等方面基本上以户籍人口为标准,明显加重了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工作负荷,也严重影响了针对流动人口群体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正常开展。
3.1.3 流动儿童保健服务利用不足 本次调查发现流动儿童前1年内接受过儿童健康检查的比例为86.06%,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占82.92%,而3周岁以下儿童达到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管理的只占51.33%。导致流动儿童保健服务利用率低的原因有流动人口自身流动性大难于进行系统管理、家长保健意识淡薄对保健服务重视不够等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非属地化管理的政策因素所致。
3.1.4 流动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利用不足 本次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2周患病率高达20.05%,家长在孩子患病后的处理方式、就诊医疗机构选择方面存在不安全因素,有不少家长采取自己去药店买药的方式进行治疗或去非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也有一些家长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等待患儿自然痊愈。流动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利用不足的状况,不仅影响到这一群体的生命健康,也容易导致儿童传染性疾病的蔓延,严重威胁到公共卫生安全。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流动人口优先和充分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健康意识相对薄弱的因素,也有目前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安排上对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具体措施不到位的因素。
3.2 加强流动儿童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对策
3.2.1 加大流动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投入力度 应根据区域内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该区域主要的医疗卫生服务问题等,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确保向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群提供公平、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使流动儿童享受与户籍儿童同等的健康权益,保护和促进人群身体健康,不断满足全体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4]。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实际服务人口数量作为卫生人员编制配置的核准基数,增加配置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应加强流动人口的医疗保健服务管理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配置卫生资源时应将流动人口作为重要参数,并将此纳入财政预算,增加对流动人口医疗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2.2 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健服务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体制,以公安为主体,卫生、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民政、房管、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准确收集并掌握流动人口的真实数据,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由政府牵头,组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目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标作为考评相关部门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5]。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流动人口医疗保健服务本地化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完全纳入当地公共卫生管理范畴,把流动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作为对各级医疗服务机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实行奖罚措施,使目标考核起到正确引导作用。针对区域内流动儿童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积极探索流动儿童公共卫生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工作,使流动儿童充分享受与本地儿童同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6]。
3.2.3 提高流动人口医疗保健意识 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医疗保健知识的普及宣传,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意识,使流动儿童家长及时了解儿童医疗保健方面的有关政策,鼓励他们主动到居住地卫生保健服务部门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提高其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的主动性。要根据流动人口自身特点改进健康教育模式,在企业、社区、医院为流动儿童家长定期举办儿童保健、常见病防治等专题讲座;媒体特别是电视要充分利用现有健康频道,有计划地宣传流动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在社会上营造加强流动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氛围。通过各种途径的健康宣教让家长充分了解儿童保健服务在促进孩子生长发育、减少疾病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他们的科学育儿水平。同时,要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完善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方便流动人口就医、审核报销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零距离、一站式的新农合服务,及时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增强流动人口的健康风险意识,提高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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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
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人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孕妇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
守法,秉公执法。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
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
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干部保健工作是门诊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军事斗争准备加速进行,各级首长工作节奏加快,公务繁忙,生活起居无规律,对医疗保健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始终把医疗保健安全放在首位,狠抓院前急救的组织、人员、设备和技术“四落实,提高了保健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成立由门诊部主任负总责的保健领导小组,选配业务精湛、经验丰富、医德高尚的医护人员从事干部保健工作。在每个医疗点及保健对象家中安装急救呼叫系统。加强与保健对象的感情交流,关注空巢、重病、行动不便的老干部,时刻关心爱护他们。
注重从生活上照顾好老干部,除每周2次巡诊外,遇到老干部有特殊情况或生病住院,随时走访及每周前往医院看望住院的老干部。着眼老干部“两高期”需求,坚持“门诊部、体系医院、家庭和自我保健“四位一体”的模式,不断更新充实保健设施器材,并配置“车载保健箱”、“便携式保健盒”预防出差在外,突发急症。根据夏季防疫工作需要,为机关干部、战士、职工上门发放灭蚊蝇药、防暑药品、电子灭蚊拍,定期组织人员对生活垃圾箱、机关干部午休房、首长宿舍院喷撒灭蚊蝇药物;组织炊事人员宣讲防食物中毒常识、进行健康查体并发放饮食行业上岗证等。
2狠抓规范管理,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能力
2.1建立规范的保障规章制度医疗保健工作无小事。针对保健工作任务重,头绪多,责任大的特点,门诊部制订和完善一系列适合首长保健和机关保障的规章制度,狠抓了巡诊,会诊,伴随保障,请示汇报,入出院接送,值班,交接班等制度的落实,严格保健工作流程,全方位有力保障了保健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
2.2扎实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针对新形势下医疗保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对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是派出去,派人到军区总医院、省立医院、齐鲁医院、西南医院、西京医院等多所军内外医院进修学习,组织参加军区及地方组织的学习班。二是请进来,请上级医院专家到门诊部授课,讲授急、危、重病的救治技术和方法,特别是进行院前急救指导。三是多次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岗位练兵,以提高门诊部的急诊急救能力。
2.3改善医疗保健条件对硬件设施进行了较大的投入,有效地改善了就医环境和诊疗条件,方便了保健对象就医。门诊部药品保障在总部规定的范围之外另增加117种,机关干部家属基本达到了病情所需不受限制。
3坚持防治结合,积极开展个体化医疗保健
3.1严格落实体检制度把每年的健康体检作为预防的第一道“关口”,坚持全面体检和重点复查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预防保健方案。干部体检率98%,保健对象体检率100%。
3.2注重保健对象的健康管理在日常保健工作中,为每一个保健对象建立了电子档案。对重点保健及部分特殊服务对象,根据每个人的病情,可能出现的危重情况,制订了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抢救预案。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施追踪监测,定期邀请军内外专家到门诊部会诊、指导、授课,力争做到早期排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同时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和工作准备,提前采取预防干预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1.诊断治疗社区常见疾病
全科医生的重要责任是采取迅速、有效、正确、安全的措施及时为患者解决不同疾病的痛苦,其工作内容包括常见门诊。急诊以及意外伤害的抢救治疗等。全科医生在进行疾病治疗的同时,还应担负起对社区人群宣传疾病相关知识的责任,帮助人们改善生活习惯,并建立疾病相关预案,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社区疾病救治网络。
2.有效行驶医疗卫生资源
由本文调查可知,全科医生占社区医生总数的80.00%,因此全科医疗服务在社区服务网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根据患者所表现出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可积极调动各其他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共同治疗,从而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有利于增进医患关系,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率。由于患者实际情况不同,经济情况各有差异,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全科医生应从患者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法,控制医疗成本,避免部分患者由于无法负担医疗费用无奈放弃治疗,影响患者治疗效果甚至威胁其生命安全。
3.影响家庭与人群卫生保健
全科医生由于自身工作性质,能够为家庭、个人提供持续性、综合性以及协调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全科医生可根据患者的心理、生理以及社会角度对患者自身疾病进行合理有效的研究、诊断与治疗。由于近年来人们生活方式不断改变,慢性疾病发病率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全科医生应积极建立本社区预防治疗各类慢性疾病的医疗网络,从而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与处理的目的。
4.维护个体群众安危
全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并根据患者家庭、心理、社会以及行为等多因素对其造成的各类影响,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为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健指导及心理卫生咨询。全科医生应重点维护社区中老人、孩子以及围产期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安危,重点监督儿童疫苗接种情况、孕妇孕检情况以及老年病防治等。加强对本社区内部确诊的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的家庭控制与管理,并可同时进行特殊职业康复工作。
5.为社区居民预防疾病提供帮助
全科医生可利用自身工作优势,有效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促使人们采取预防措施,定期接种相关疫苗,降低疾病发生率,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全科医生也可参与本社区卫生监督工作,将疾病预防工作深入每位社区居民生活中。由于自身工作因素,全科医生可了解部分患者实际身体情况,并与疾病预防相结合,提供科学的疾病预防方法,达到更为有效的疾病预防目的。
6.承担照顾医学的发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