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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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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

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范文第1篇

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成立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二是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现已完成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三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四是做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紧急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此外,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紧急组织制定了10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尚无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五是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清理行业内已经使用的,但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六是理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和要求。卫生部还与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建立了工作机制。近期,卫生部将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并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

二、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卫生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乳品安全标准清理过程中对婴幼儿食品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既要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本次标准清理除了对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订,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了营养素要求。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于新制定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由于此类产品既要以普通婴儿配方食品为基础,又要根据不同疾病或医学状况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成分复杂且营养要求各异,尚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紧研究,修改完善后。

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将“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列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测项目,但检验机构将“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参考值定为≤3%;这个参考值是从那里来的呢?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适应国家标准都没有对“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项目进行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也没有规定该项目的参考值;该项目的参考值是直接套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检验项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这2类不同性质的产品的检验项目的数值直接套用是很不合理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产品特性,每个检验项目都针对该产品特征进行规定,就比如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就是分不同产品对污染物限量进行分别规定,既能反映不同产品的特性也方便大家执行。下面就从多个方面阐述“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的参考值定为≤3%,是不能够真正反映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产品特性,是不合理的。

首先,我们先了解这2类产品的产品特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谷类为主要原料的辅助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主食食品,一个产品是辅助食品,一个是主食食品,脂肪含量相差7倍(取中间值)。下面检测的样品都以婴幼儿配方奶米粉为代表。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及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产品明确规定是使用谷类为主要原料的辅助食品,适应产品标准GB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主要营养成分脂肪含量普遍为1-4%,市场售价普遍在50-80元/500g。

(2)“婴幼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适应产品标准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主要营养成分脂肪含量普遍为20-25%,市场售价普遍在100-200元/500g。

其次,从生产工艺比较2类产品相差甚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都是采用辊筒干燥生产工艺,生产加工过程温度达到120℃左右,在这高温下,产品中的少量脂肪会分解变化成反式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大部分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或生产用的基粉都是用配额努瓦干燥法生产工艺,生产加工过程温度达到60-70℃左右,反式脂肪酸大部分是由原辅料带入的。

第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这2类产品的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相差无几。在市场购买4个知名品牌的婴儿配方乳粉产品,反式脂肪酸的检测结果为:115mg/100g、121mg/100g、128mg/100g、114mg/100g,平均值为119.5mg/100g;我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米粉28个样品的反式脂肪酸的检测平均值为128.12mg/100g,从这2类产品每100g反式脂肪酸平均含量来看相差无几,对身体有害的物质是反式脂肪酸,要控制的是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大小,而不是比值的大小。

第四,比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没有意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的脂肪含量约2%(中间值),“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的脂肪含量约22.5%(中间值),上面第三点实际检测这2类产品的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相差无几,但“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这一比就出现问题,分子相同,但分母相差7倍,造成分母越小比值越大的现象。这也形成单位产品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差不多但比值相差很多的真正原因。这样的比值是不能反映产品特性的,没有意义的。

第五,要使“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不大于3%,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增加产品中的脂肪,但脂肪越多,生产过程的高温会分解出更多的反式脂肪酸;比值虽然不大于3%,但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却增加很多;为了片面追求比值,造成对身体有害的反式脂肪酸却增加很多,也没有取得社会效益,是没有意义。

为了达到比值不大于3%,通过计算、测试、试样,并对样品检测得知:反式脂肪酸含量随着总脂肪酸含量增加而递增,检测结果如下(表1):

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前营养学 课堂 注意力

学前营养学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讲解六大营养素、食物的营养成分、如何简单地搭配幼儿饮食以及幼儿食品安全等问题。课程中涉及的营养素知识较为专业和枯燥,而且技工院校的学生,由于学习习惯问题,往往上课时注意力集中时间持续不长。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在学前营养学的教学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加强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从而提高学生的注意力。

一、扎实备课,及时更新课程内容

任何一门课程都是在不断发展和更新的,食品营养渐渐为人熟知,有更多的科研人员参与到食品营养的科学研究中,因此食品营养的专业知识也在不断的新老交替中。这就要求教师的每一次备课都应查阅最新的文献,对旧的知识点进行相应的更新,并将新的科研知识带入到相应的课程内容中,以保证课程内容的与时俱进。

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较高,就是因为在校有实际的操练,而不是死读书。因此任课教师要利用课余时间到幼儿园中仔细观察配餐员、营养师及保育员在学前营养上的操作,将观察到的知识总结归纳,既可融入到理论教学中,又穿插到模拟演练里。

二、让课堂内容贴近生活,以实例为主

如果单独讲解学前营养课程的基础内容往往会很枯燥、乏味,学生也很容易走神,甚至产生厌恶的心理。教师利用实例引入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在讲营养缺乏症时,教师可以将学龄前儿童缺乏症的照片、影片播放给学生观看,让学生直观记忆。在进行营养配餐课程教学时,教师可以直接将相应的食物带到教室,让学生直接用实际食物进行搭配。

三、利用多媒体吸引学生注意力

多媒体是新时代教师上课必备的教具。PPT是比较简单的教学软件,上课期间利用多媒体播放PPT可以使知识点更加清晰,学生可以明确地将重点内容在笔记上标注出来。这样省去了教师书写黑板的时间。省略的时间可以安排更多的教学内容,以丰富课堂的知识点教学。

除了课件,在课堂上也可以放映一些短片,比如,根据营养素缺乏时出现的身体状况,帮助学生更确切地了解学前营养的重要性,教师还可以搜集幼儿食品安全的新闻短片,让学生了解到,在实际生活里,若幼儿园学前儿童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会引起怎样的危害。

四、合理安排课堂时间

一般的课堂时间为45分钟。在这段时间内,学生的注意力不能全都集中于听课上,尤其是时间越往后,学生越容易分散注意力,而刚开始上课的30分钟就成为讲课的关键时间。首先,利用5分钟将上节课讲的重点知识复习一下,帮助学生重复记忆;接下来,可以用25分钟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此时学生注意力集中,接受新课能力较强,记忆新课内容速度较快。这样充分利用好课堂的黄金时间能做到事半功倍,学生在课上掌握知识点,课下就不用吃力地复习、记忆了。

除了每一节课的时间安排要合理之外,一个学期的课程在计划安排时也要科学。学期初,一般是学生认真听讲的时候,这段时间适合安排理论课时。学期后半部分,可以安排一些模拟演练和参观学习。这是学生较为松散的时间段,并且开始厌烦规矩的上课要求。这样通过演练和参观的安排,可让学生产生新的好奇心,继续带着兴趣学习知识。

五、模拟演练,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除了理论知识,实际动手的操作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在整个课程安排中,一定要有模拟演练。而模拟演练对于坐不住的学生来说,反而使他们能更好地发挥喜欢动手操作的能力。课程中可以模拟在幼儿园中,为不同状况的学龄前儿童进行营养配餐;在幼儿食品采购、保存、烹调方面该如何选择。在演练中还可以出现一些食品安全问题,这样可以考验学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模拟演练要求学生扮演幼儿,扮演的幼儿先提出营养方面的问题,再由其他学生解决问题,这不仅锻炼了模拟营养配餐的学生,还考验了扮演幼儿的学生提出的问题是否合理。

六、参观幼儿园工作环境,以实际情景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参观幼儿园,在参观幼儿园时着重看一下营养师及配餐员的工作。当学生看到营养师能根据不同的年龄、不同儿童身体的需要,合理搭配出营养餐时,会产生一种崇拜心理,他们会希望自己也能如此熟练地掌握一门技能。教师就可以利用此心理引导学生积极地学习本课内容。

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范文第4篇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我园是一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共有幼儿196人,教职员工25人,全部幼儿在园一日三餐(早餐、午餐、午点),中午在幼儿园午睡,下午4点半后全部幼儿离园回家。

二、检查人员:杨永德、黄联伟、黄远帮、钟飞兰。

三、工作落实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认识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我园在接到关于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文件后,及时召开了班子会议,要求广大教职员工从维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和稳定学校大局出发,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科学的高度,充分认识和重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学校活动室、功能室、食堂、食品及校园周边的环境卫生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的应急预案、安全防疫工作资料、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和查漏补缺,完善相关的各种制度。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明确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健康教育教师和后勤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积极做好具体工作。校长、分管领导与食堂工作人员签订了食堂安全、卫生责任书,将学校的卫生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三)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努力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针对学校的实际,采取具体的预防措施,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

1、按班级卫生工作要求及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班级坚持做好每天晨检工作,学校领导坚持每天安全排查,找出存在问题。

2、加强师生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与检查督促。要求保持教室、教师办公室、食堂的通风,增加教师、学生的户外活动,要求师生注意卫生,勤洗手。

3、加强消毒措施。食堂的炊具、餐具每天消毒;放学后,大力开展学校大环境的整治,做到卫生无死角。加强学校的卫生工作力度,将此项工作列为近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抓措施、抓检查、抓成效,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每天上午8点半组织全体幼儿做幼儿体操,每天保证幼儿有2个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增加幼儿的运动量,增强幼儿的抵抗力,增强幼儿体质。

(四)、搞好幼儿的在园一日三餐(早餐、午餐、午点)的质量,保证幼儿每天有充足的营养补充,幼儿园园长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日同幼儿一同进餐,经常巡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五)、把好四个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2)把好“消毒”关。所有用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

(3)把好“个人卫生”关。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必须做到“三白”。

(4)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关,保证放毒现象发生。

(六)、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凡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都必须索要产品合格证等证照,并做好采购记录。

四、整改措施

为有效的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监控,切实保障幼儿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幼儿园卫生室、食堂要通过课堂教育、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操作营业。

(2)加大购物的审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幼儿园,加强食堂生产加工卫生监管,严格操作规程,加大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的奖惩力度。

(3)全面停止使用一次行碗、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落实各个清洗消毒环节,加强清洗消毒环节质量的验收检查;确保清洗消毒符合要求。

(5)厨房大门口加装了防蝇门帘和防鼠坎,正确重新安装了灭蝇灯,重新购置更换了仓库的储物架,降低了灰尘,苍蝇对食品的污染。

五、存在问题

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范文第5篇

为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交流,进步做好标准解读工作。2月19日,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于举办第九期开放日活动中,该中心标准部王君、韩军花两位专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期公布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了解读分享。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二部副主任王君介绍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标准的相关情况。

致病菌(pathogenic bacteria)是指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病原菌,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王君在谈到为什么要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时表示,首先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全球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每年由致病菌引起的报告病例数约占食源性疾病报告人数的40%~50%。保守估计我国每年发生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约数十万起,发病数约千万人次。

其次,200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目前,我国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现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设置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着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以科学为依据、密切结合国情;广泛听取意见、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起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对现行食品标准中致病菌限量规定进行梳理,对2005~2011年文献报道的食物中毒事件原因食品的种类、污染来源及传播途径等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污染来源、食品特性、加工对危害程度的影响等因素,该标准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类制品共11大类食品分别制定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0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明确提出:是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根本理念;二是结合食品、致病菌特点,设定了“致病菌-食品”组合;三是按照生物性污染的规律,采用了分级采样的方案。该标准是在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中致病菌限量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中致病菌的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和消费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等科学依据,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而制定的项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可基本满足我国食品中致病菌的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

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对于非预包装食品,企业可以通过卫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以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等措施进行质量安全控制,尽可能降低致病菌污染的风险。

王君副主任特别提醒,罐头食品应达到商业无菌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

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按现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该标准中未规定致病菌限量的食品类别包括甜味料、蜂蜜及蜂蜜制品、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上述类别均属于微生物风险较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参照CAC、ICMSF等组织的制标原则,暂不对上述食品中的致病菌进行限量规定。

标准实施的原则 该标准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使其产品符合《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源性致病菌,或未制定致病菌限量值的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三是生产企业应严格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降低食品中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食品中致病菌的检验方法应按照《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其保持一致。《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的制定,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通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中优先对某些高危食品种类中的重要致病菌规定了科学的采样方案和限量要求,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有效控制食品中的致病菌污染,从而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健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副主任韩军花介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013)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而制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该标准是以上述人群的临床营养数据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等为科学依据,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标准制定而成。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就已经在临床上普遍使用该类产品,在欧洲各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应用十分广泛,是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产品。这类产品的应用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医疗费用和医保压力越来越大,人们对营养知识和营养健康状况的日益关注,越来越多的营养学家、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患者本身重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临床上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和大中医院中,应用范围和数量都逐步增加。因此,需要用国家标准形式,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我国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3类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但不是正常人吃的普通食品。从产品的功能来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介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类产品。其不具备针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而是为改善病人的营养状况,提高其整体健康水平,为疾病的治疗恢复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能够有效缩短治疗周期、降低治疗费用、加速康复速度,在患者治疗与康复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会根据各种疾病状态和病人营养状况选择使用相应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

韩军花副主任表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规定了相关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生产操作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针对1岁以下婴儿)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针对1岁以上幼儿及成人)形成了“一个规范标准+两个特殊医学用途产品标准”的标准体系,涵盖了全部年龄和大部分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