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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与千千万万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同时关系着国家的和谐稳定,关乎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我国的食品工业已逐渐演变为化学工业的革命,如在我们的饮食中,从干货里尝到了福尔马林、从火腿肠中见识了敌敌畏、从大米中找到了石蜡、从水产品中认识了孔雀石绿、从木耳中发掘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还有多种不同的化学元素在食品中争相展示他们的作用,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令我们极为震惊。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全球化浪潮推动下,从管理理念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出新的挑战,由此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体化框架的社会责任教育问题尤为重要,本一些探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见的手”,从古典经济学理论来看,社会需要通过市场来定位,企业将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给消费者, 这样企业就尽到了社会责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随之发生变革,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学者观点,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认为企业不应该把利润作为企业经营的唯一目标,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把与其产业相关的人的需要联系起来,包括道德因素。1958 年博文(Bowen)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1963 年麦克奎尔(McGuire)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又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1979 年卡罗尔(Carroll)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这些期望决定了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总结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宏观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观即为企业社会责任,随着学术界理论研究和企业实践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演变为经济—社会—伦理—慈善四大方面的责任。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尊重企业、股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与社会的需要和关切的价值观的基础上,选择经营的行为,并取得企业的成功。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否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经过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食品供给方面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资源丰富、种类数量充足、供给有余。然而食品在数量供给方面得到满足的同时,食品质量却大打折扣。社会的进步,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给人们带来味蕾上的享受的同时,人们却为此付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全的代价,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食品企业为何令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频频发生,令人深思。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公共卫生问题的范畴,为无毒、无害食品。食品安全是一个过程包括种植、加工、包装、存储、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因此,食品安全是个综合的概念,与卫生、质量、营养等多方面内容相互关联,跨越了生产、经营、过程、结果、现在和未来六个方面的安全内容。从概念上来看政府及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最基本的责任和承诺。
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包括日常生活中食用的瓜果蔬菜等化学农药成分残留;化工企业排放有毒废水,使农作物灌溉水源受到污染,大量非食用化学元素如铅、锡、汞、锌等金属出现在我们的日常餐饮中;为了谋求短期利益的种植及养殖业主,超量添加激素在水果、蔬菜、家禽等食品中;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饮料、馒头等食品中违规添加过量的添加剂。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在社会责任上严重缺失,从经济视角,应讲究长期效益,良好的企业效益本是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但追求短期效益的企业选择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耗费着其经济成本。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漠的现状令人担忧。从行业视角,我国企业存在恶性竞争,以致诚信缺失。面对趋于饱和的国内国外市场,企业间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使用非法途径降低生产成本,竞争心态的失衡源于道德的缺失,便是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从消费者视角,消费者从物美价廉的消费观逐渐转移到食品安全的关注上,企业为完成利润指标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现实的矛盾指向目标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从法律视角,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企业将消费者安全、产业安全置之度外,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销售,可见我国食品监管力度不够。简单用下表来说明企业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三、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一体化教育框架的构建
全球化责任浪潮不断深入企业内部,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中国企业的新课题,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其在管理理念上发生本质性的变革。无论是国际化进程的要求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更多的企业急需提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知识架构及管理能力。本文就食品安全和企业社会责任框架下的社会责任教育问题展开探讨,给予以下几点建议。
1.构建学校、社会、家庭社会责任感教育体系
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个长期的过程,每个公民要从本质上具备社会责任感, 应回归学生时代做起,从学生时代得到全方位的教育,因此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成为我国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社会、家庭应该连成一线,应当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有意识的做到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和欲求,明确意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中不断完善自我,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2.推行企业质量通报制度教育
食品行业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应首先推行食品安全通告制,要有专门的社会责任考核指标,以此约束道德缺失的企业,使企业能够时时意识到自身担负的社会责任;在食品企业中实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提高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度。同时,要坚持走长效、可持续发展路径,使企业在公众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3.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教育
消费者对商品和企业服务的评价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消费者应从物美价廉,物超所值的购物观上转变为更多关于商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因此在质量和价格的比较上,消费者应强化维权意识,无形中给予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这样可以从消费方面迫使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四、完善社会责任监管机制教育
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首先,加强媒体监督教育,舆论监督成为媒体报道的主导,其特点是内容真实、取材广泛、速度快且影响力甚广,逐渐成为监督体系的新活力。其次,加强公众监督教育。目前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不够完善,大多数公众没有形成普遍的安全意识,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授理公众的咨询与投诉,以维护公众的权益。再次,加强企业行业自律教育,即建立监管上要专业化、程序上要透明化、地位上要独立化、权责明确的行业协会体系。
最后,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管,离不开法律的监控与制裁,因此在道德与利益之间,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企业、社会、个人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从体制-机制-法制-伦理道德等多方面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一体化的健康长效体系,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岚.食品安全与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业.2011(15):7-8.
[2]张显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2):65-67.
【关键词】 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食品安全政府管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理解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侧重食品数量安全(Food Security)到侧重食品质量安全(Food Safety)的转变过程。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是指与食品制造、销售有关的各方,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食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风险。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有可能给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带来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从图1可以看出)这包括对问题产品召回所产生的费用,支付给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相关法律诉讼费用等。由于食品安全事故波及的受害者数量较大,造成的伤害程度较深,损害赔偿金一般来讲数额巨大,再加上产品召回损失和法律费用,企业常常要面临巨额的财务压力。漫长的法律诉讼会使企业疲惫不堪,大量的媒体曝光会使企业出现信任危机,产品声誉的受损又会触发市场的萎缩甚至丧失。总之,企业会因产品责任问题而陷入困境或倒闭。
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有可能给政府带来承重的经济压力与舆论压力。我国《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中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共四级。无论是哪一级事故发生,相应的善后工作也规定了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包括受害人员的抢救、安置、补偿以及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1.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依赖于一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民事责任法律的完善。对食品安全事故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是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存在的基础,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和民事归责原则的变化,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发生概率有增大趋势。国际上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一般经历了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过程,这种变化的直接结果就是加大了食品生产与销售者的责任风险。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尤其当一国具有严格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体系时,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波及程度和范围却十分深远。随着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的不断增大,物流体系的完善与延伸,世界贸易的发展与深化,从生产和销售者的角度来讲,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将是他们当前和未来所面临的重大风险。
3.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涉及面广。由于政府一般负有食品卫生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得政府相关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去处理善后事宜。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讲,往往“一击致命”,影响深远。
二、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分析
政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主要以管制方式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制经济学认为政府管制作为行政机构依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具有较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这表现在管制安排的收益具有非排他性。被管制产业内的各个企业不能相应的排斥对方同样享有管制为产业带来的利益。正因为没有排他性,被管制企业不可能自行创设管制制度,这种制度只能由政府提供。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制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
1.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我国食品安全管制存在多部门执法、职能交错、权责不清的状况,导致管制的有效性低,难以达到预期的收益;在管制体系的运行机制上,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中国在整个管制体系中存在断层与重复的现象;在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的保障方面,发达国家采取了先进技术手段,制定了完善的法规体系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中国缺乏先进的技术、完善的制度,造成管制上的许多漏洞。
2.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过程中,由于多个职能部门缺乏协调,无形中提高了各管制部门的管制成本。如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都拥有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的检验检测机构,这必然导致技术设备的使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使得管制执行成本居高不下。
3.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执行成本。“多、小、散、乱”是中国食品产业的现状。有统计显示,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全国有几十万家;在食品流通领域,集贸市场有近10万个,个体户的数量则有百万之多。食品生产企业多而规模小的现状,直接导致中国食品安全风险和控制成本都大大增加。我国目前处在一个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时期,也是食品安全体系全面建立的时期,如何更好的防范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经济学理论还是国际上领先的实践经验,对于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都持怀疑和否定态度。
三、日益受到重视的风险应对措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保险学中定义的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结合上述定义,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界定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政府食品安全管制具有补充效应 。补充效应是当某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政府管制的“补充品”而整合在一起时所产生的积极效应。这种效应要么表现为一种方式对另一种方式缺陷的修正,要么表现为两种方式优势的叠加。政府从提供公共物品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设置相关机构等方式,力图最大限度的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也参与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中是有其必然性的。
首先,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愿意主动参与预防工作。预防做得好,安全事故就发生的少,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就会减少,其利润就会增加。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对食品生产者进行事故预防宣传,与政府相关机构合作,共享信息。
其次,从自身条件来看,保险公司也有能力参与预防工作。保险公司的日常规业务就是围绕“风险”展开的,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在与事故打交道,对每一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都要进行统计,分析。会积累大量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在科学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最后,保险公司还将提高被保险人的食品安全预防意识。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都会重视自身检查,消除食品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以避免最终得不到赔偿金的情况。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压力。在我国,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的规定,受害人员的抢救、安置、补偿以及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政府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产品召回保险,这一在国外常常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条款的保障范围,完全可以覆盖问题食品的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大大减轻了政府在这方面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当事故发生后,一旦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政府就必须承担起救助,补偿的责任,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迅速的支付赔偿金,有利于稳定社会局面,充分发挥了保险的是社会管理职能。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食品生产者的有效激励。即便可能,食品生产者要完全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所需要的成本也是巨大的,因为这需要应用很多价格昂贵的技术与设备。而且成本很大,一部分还会转移给消费者,尽管会有人愿意为更加安全的食品支付更高的价格,但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会这样做。于是就会在食品市场上出现“劣货驱逐好货”的现象,即低价,低质量的食品会挤占高价,高质量的同类食品。
对于经验特征,虽然消费者在每次购买时所掌握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但消费者在购买后能很快认识到产品安全特性或通过长期购买所形成的经验判断出其安全特性。对于信用特征,由于消费者事先无法做出判断,购买后也需要很长时间或根本不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生产者很难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质量声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场无法提供足够的激励来促使生产者提供满足消费者安全需求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对于所面临的食品安全责任有两种处理方式: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在外界法律约束等条件不变的假设下,企业会在比较两种风险处理方式的边际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决定应对措施。
下面的模型描述了决策的过程:
设π为食品生产者不遭受食品安全事故损失时的收益,随机变量L为生产者在安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它的取值区间为(0,L]。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C为生产者因事故而引起的财务危机成本。q为财务危机发生的概率。
在没有任何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生产者的期望收益为E[L]减去事故的期望损失,再减去财务危机的成本。即:
E[L]=π-pE[L]-pqC
生产者可以通过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来减缓责任风险的冲击。rc代表在风险控制上的投资,rt 代表在风险转移上的投资。损失发生的概率,遭受财务危机的概率都会随着rc而降低。不同的企业与所采用的技术决定着函数p(rc), E[L(rc)] 和q(rc)。当生产者投资rt在风险转移上时,I(rt)为它收到的支付。支付随着风险转移程度而变化。财务危机的发生概率也会随着风险转移而降低,变为q(rc,rt)。生产者现在的利益最大化问题变为:
λ和γ分别是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面临的约束乘数,这里有四种情况:
(1)存在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 (rc>ν, rt>ε)
(2)只有风险控制 (rc>ν, rt=0)
(3)只有风险转移(rc=0, rt>ε)
(4)不存在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 (rc=0, rt=0)
当生产者同时选择了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时,等式(1)和等式(2)决定了这两种风险应对措施的最优水平:
通过等式(1)可以看到,风险控制单位投入的边际收益取决于事故发生概率、财务危机发生概率以及平均损失的降低。等式(2)表明风险转移的单位投入的边际收益取决于保险给付的增加和财务危机发生概率的降低。两种风险应对方式是具有替代性的,增加一个的投入就会减少另一个的收益。
当rc或 rt为零时,风险转移或风险控制的边际收益将会小于边际成本。当风险的期望成本降低时,风险控制的边际收益也会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期望损失以及财务危机成本的增加都会是风险的期望成本增加,保险给付的增加将会降低风险的期望成本。由风险控制引起的期望损失的降低取决于事故发生概率,财务危机发生概率以及损失额的降低,风险转移的效力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当生产者投入在风险转移上投入更多时,财务危机发生的概率会因保险给付的增加而降低;当财务风险发生概率以及保险给付金额的绝对值较大时,风险转移的效果就会更加明显。
四、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当生产者的财务危机成本和事故发生概率较高时,就会更加倾向于购买保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效力更为明显。虽然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是可以替换的,完全用风险控制代替风险转移是不明智的。考虑到每家食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以下三点与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理时的决策有密切关系:损失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额的大小,生产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危机成本。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额较大时,将会从风险转移中更多的获益。
风险承受能力是指生产者在遭受一定的损失时不会导致财务危机的能力,通常通过企业的市场价值来评估,随着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多样化程度和融资能力的提高而增大。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低,当遇到食品安全事故时就很难及时获得所需要的应对资金,风险转移的需求就大。财务危机成本包括失去的投资机会,缺少流动性而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引起的信用损失,以及增加的破产概率。财务危机成本越高,就越会从风险转移中收益。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表现为:第一,有利于转移、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对巨额赔付,企业因资力有限往往会向法院申请破产,最终普通债权清零,企业轰然倒下。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能以参保的形式将行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再保险形式分散风险。保险人对参保企业要进行承保前的调研审核,承保后的监督管理,促使被保险人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下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依法生产、销售安全食品,强化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第二,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食品行业企业设定强制性的投保义务,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参保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手段,在第一时间对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的损失进行及时、合理赔付[2]。甚至消费者可以改变以前的“被动”而主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社会压力,增强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无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赔付后果时,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常顶着巨大的压力充当企业的买单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正式综合调动市场规律“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看得见的手”,来共同分担、解决问题[3]。政府可将承担的巨大风险和压力转化给保险公司,政府在对食品行业监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被保险人进行非行政的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事故的解决效率,稳定了社会。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外,还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等。
2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础
第一,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空间。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且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风险,食品行业企业背负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索赔风险,对分散风险的诉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机和法律空间。第二,政府的支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办优化了政策环境。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的要求;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要求;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见,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落实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摸索着进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论基础
第一,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购买者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了解甚少。在这种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食品生产、销售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高风险者就会有很强的动机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当投保者大多由这种高风险者组成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就会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会超过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风险率计收的保费。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过收益,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的费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风险者将会逐渐退出投保者队伍。如此,保险公司将得到一批“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者,“选择”出来的是让保险公司承受很大赔付压力的群体。这就要求变“自愿”为“强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行业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避免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第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召唤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投入资本为限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能够为企业规避投资风险,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却容易使企业推脱应负的社会责任。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食品行业企业不得不投保,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保险人为企业分担风险、赔付保险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赔偿。第三,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坚实的理论支撑。“外部性”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情况,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4]。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应,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在降低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同时,也有正面的社会影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弊端而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3实践基础
第一,交强险等责任险的成功实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借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等规定,相应的行业主体和车船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另外一些特殊职业也在逐渐尝试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其中运行的较成功的是交强险。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交强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在交强险多年的运行中,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合理厘定保险费率、设计保险产品、设定赔付方式和额度等[5]。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交强险终于实现全行业扭亏转盈,个中成功经验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好的借鉴。第二,少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设立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已经涉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人保财险、长安责任、华安财险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进行了多年积极地探索,已开发保险产品30余款。如江苏长安责任保险2012年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江苏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首批20家经营户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该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6]。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
3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为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应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被保险人合理设计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和额度等。
3.1保险主体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要求食品行业主体必须投保,相关保险人必须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双方之间大的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3.1.1保险人。基于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人资格也需进行综合评估。应优先选择偿付能力强、赔款准备金充足、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功实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前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评估,承包后还需对投保食品企业进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2被保险人。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而我国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分布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应多角度的划分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险客体———食品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客体———食品的判断和选择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而当前食品种类和生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艺复杂风险高的食品,现场制作的即时性食品等,需分类标识保险情况,方便消费者依据外包装标识判断该食品的参保情况和安全现状。
3.3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深入食品市场调研,对于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食品种类的企业,按其特征和需要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制定能被各种投保企业接受的保单条款,经由保监会审批后实行。
3.4保险费率
科学设计保险费率,保证保险人能集中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围内预防损害发生。根据投保企业产品、规模、销售额、承受风险能力等设定不同的费率,也可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安全事故率实行梯级费率,形成浮动费率。
3.5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3.5.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生产或销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杂异物,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7](不包括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或其他事先条款中注明的,保险人赔偿条款约定的费用。
3.5.2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主要包括战争或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放射性污染、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场所生产、销售食品[8]等。
3.6保险金赔付和赔偿限额
3.6.1保险金赔付。当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可依法主动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当保险人未主动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三人有权在保险金承担范围内依法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3.6.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额度。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期内,无论多少次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4建立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有2种具体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尝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
4.2循序渐进试点推进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食品行业的发展存在差异,在同一时间普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操作性较低。应选取一些消费者比较关注的食品行业率先试点,如食堂餐饮、奶制品等,采用半强制性地循序渐进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选择性地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3政府政策扶持及业务指导政府应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激励,降低参保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间接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从而能提高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监管投保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4.4保险业切实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保险业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应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定期抽查参保企业,对于违背合约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增加保险费率、减少赔付额度等;另外,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4.5被保险人提高投保意识
加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中的宣传,使食品企业意识到这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实质上有利于企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分散企业潜在的风险。而消费者能够知悉这项保险制度,在相关权益受损时,能积极、有效争取应得的赔偿。
4.6进一步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4-0311-01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重大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大社会问题。现阶段,人们已经到了谈“食”色变的程度,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使中国付出了沉重的发展代价。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提出的。
2010年,媒体披露了金浩茶油的致癌超标问题后,各大媒体纷纷追踪报道。9月,金浩通过其官方网站致歉信,承认其产品确实致癌物质超标。但当时中国还没有调和油的质量标准,因此也就无法对金浩茶油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但食品安全问题由此走进大众视野,开始成为人们餐桌上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再次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也使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更多人的关注。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对相关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除了上述食品安全事件外,还有大大小小许多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凸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议和讨论。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晰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晰可从两个方面来讲,第一是由于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各个环节交叉,因此也就不容易界定相关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下,一个食品可涉及多个领域,部门间的权限模糊,就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第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利争着管,无礼无人管”的现象十分突出,各部门之间也没有相应的协调机构,中国虽然设有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的职责不明确。
2.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国的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完善,行政问责往往落不到实处。这与中国的权力运行不透明有着莫大的关系。从大环境来看,中国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然也不例外。
问题的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包括:首先是监管责任不易落实;第二,执法保障力度不过;第三,责任追究无法有效落实。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这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一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第一,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第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矛盾、重叠;第三,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甚远。
三、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
安全重于泰山,尤其是食品安全。在上文中,笔者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中国的食品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在下文中,笔者将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所在。
1.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
分段监管食品安全,容易造成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笔者认为,为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首先应该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归属加以明确,裁撤作用小的监管部门;其次,要提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使其有效发挥协调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用具有权威性,要保证其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还不完善,要健全和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首先要确定问责的主体,强调异体问责主体。其次要拓宽问责的范围,最后要明确问责的对象。
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卫生部门、工商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存在失职状况,因此,都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但事件发生之后,仅仅处理了宝山区质检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我们知道,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拓宽食品安全的问责范围,对相关的部门均需要问责。
3.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健全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其次,必须理论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各种关系,把矛盾的、重叠的标准加以细化;最后,要借鉴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为了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证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还必须发挥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拓宽消费者维权的渠道,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当前,中国的食品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杀手;食品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我们必须正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监管部门权责范围不明确等,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发挥食品安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三管齐下,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国市场上食品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蒋慧.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2011(6)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在食品安全管控中的作用
目前,中国大中城市的农副产品流通已形成了以集贸市场为基础,批发市场为中心,直销配送和超市经营为补充的农贸市场体系,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该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农副产品现货的集中交易场所,对于大中城市以及周边地区农副产品的供求平衡、物价稳定及食品安全管控等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农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小生产、大流通,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发生于生产环节,却爆发在流通环节,农批市场作为主要的流通环节,肩负着重要的食品安全管控责任。虽然农批市场的食品安全管控的范围有限,仅限于在市场内的运营期间,但是市场可以通过对自身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及运用,直接对市场经营户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严格管控,并且充分利用市场的信息数据通过对市场经营户的商品质量要求而间接引导产地的农副产品生产要求及质量标准的提升,从而整体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内容
1.准入建设
(1)对入场的经营户和农副产品严格执行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入场经营户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市场监督检查经营户严格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出货检验及经营台帐等工作,实现入场农产品食品安全可追溯。(2)经营户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市场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书,明确食品经营要求及安全责任。(3)市场管理人员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上到市场负责人,下到普通管理员,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同时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管控领导小组,在各交易区域设定食品安全专员,有明确分工,把食品监管工作任务细分到每个交易品种、每条交易街、每一户。
2.日常巡查管控建设
(1)日常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证照齐全有效、索证索票、进销台帐、食品包装储存等。巡查模式分为五个层面,一是市场各业务部门自查自纠,一户一档巡查登记,对食品安全各类标准化内容进行检查,实时反馈;二是食品质量管理部门每周日常抽查,根据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频率高低对各区域、各品种科学排查;三是每周由市场主要负责人带队现场巡查,对发现的问题以工单形式通知各有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四是联合政府有关质检部门对市场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国家最新食品安全指导要求,规范经营;五是向社会公开聘请义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消费者的角度对市场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抽查,每月将发现的隐患问题与市场沟通整改。(2)食品安全检测。市场自建农产品质量检测室或引入政府部门、第三方农产品检测机构,24小时不间断对入场蔬菜、水果、肉类、淡水鱼等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匹配到产品的品种、来源、批发商和进货时间等信息数据,每天通过市场电子滚动屏及时对外公布。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计划及信息数据应用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以一年为循环周期,12个月划分的各类蔬果上市时间,结合历史检测数据评估出高危产品、季节性高危产品等,对其加强抽样检测,提前防控;二是收集各类食品安全新闻资讯,对某些问题食品进行专项管控,抽样批次及频率对应增加;三是对于在食品安全检测中发现的某类食品在一周内频繁超标的,将及时在食品安全监控系统平台体现,并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控,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监控信息,共治共管。(3)舆情管理。市场成立食品安全专项工作小组,每天收集各类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资讯汇总分析,对于敏感信息给予重视,报告市场管理层,并针对其要点提前布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主动应对,采取合理解决措施,消除问题隐患,降低风险,实现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目的。
3.食品安全辅助管控建设
(1)食品安全关系维护。维护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新闻媒体、经营户和消费者,方式主要是与政府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沟通;与新闻媒体保持良好关系,对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复及解决;对经营户宣贯各类食品安全工作,包括食品风险,违法成本等,告诫经营户切勿以身试法;对消费者开展购物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2)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一是对经营户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二是对市场管理员的培训,主要是日常巡查和操作流程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3)食品安全工作应急演练。每年进行一到两次针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主要是通过舆情管控内容对于高危食品事件进行模拟演习,以掌握处理此类事件的方法。(4)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工具及方法加强食品安全管控,对于市场检测、生产基地信息综合在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运用。
4.食品安全资金筹集建设
(1)市场自筹。建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购置检测仪器及聘请专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工作。(2)政府补贴。食品安全作为社会问题,单靠市场的力量应对远远不够,国家近年来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每年均推出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市场可以根据项目有关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从而获得政策专项资金扶持。(3)经营户检测需求。经营户在销售产品时需要向采购商和供货商出具有关具备资质的产品批次检测报告,市场可以将经营户的检测需求与市场食品安全检测结合起来,既适当减轻了经营者检测费用,同时也有效节省了市场检测费用,并且能起到引导经营者将产品主动送检的作用,促使农产品流通的食品安全把控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1]崔海泉.最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