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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磁辐射;煤岩动力灾害;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
中图分类号:TD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21-0083-02
随着我国煤炭开采历史的增长,矿井的深度越来越深,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显著的煤岩动力灾害(主要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冲击矿压等)。虽然近年来我国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但由煤岩动力灾害产生的直接或间接事故已约占全年煤矿事故的2/3,直接导致煤矿安全、经济的严峻态势,所以建立健全有效的动力灾害预报系统对煤矿和工人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所描述的煤岩电磁辐射(EME)法就是一种近年由中国矿业大学率先研究应用的新方法。
目前,我国对冲击地压的监测方法主要有钻屑法、顶板动态仪法、钻孔应力计法等方法,这几种都属于接触式间接反映岩体应力变化的探测法,具有相对较明显的缺陷:钻屑法要想达到较高的预测精度需要较大范围的打孔,工作量较大,而且,其计算要求的数据都与人工的操作时间性有较大关系,相对误差较大;顶板动态测量系统则是在顶板外壁有较显著变形才能被人警觉,达到其极限报警值时往往发育接近完成,而钻孔应力计法一方面在测量过程中对密封要求高,另一方面,本身打孔测应力就对对煤岩应力有一定的破坏,所以结果定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而电磁辐射法则是一种非接触可连续预测的方法,实验验证和实际应用效果都很好。
1 电磁辐射(EME)预测法基本原理
电磁辐射(EME)方法是一种地球物理法,其发现和研究首先是由前苏联的科学家在研究岩石的形变时发现的,主要应用于桥梁隧道等工程方面,后来经过发展才应用于煤矿及其他有电磁辐射现象的地方。
煤、岩等其他一些固体中都含有束缚态的带电离子和呈自由态的带电电子,当其受到外部应力压迫时,因受载的不均匀,煤体或岩体的各部分发生不规则的变形及其破裂,导致固体内部电荷发生迁移,而裂缝的发展也会带动带电粒子的变速运动,这样就会产生电磁辐射的现象。研究已经表明当应变不均匀时,自由电荷与压缩区域的压力是成正相关的,这样高浓度的自由电荷必然会向低浓度区域扩散,这样电荷的电场在运动中产生磁场,从而产生电磁辐射。在实际中已经发现:应力越集中,变形破坏过程越强烈,的到的电磁辐射信号越强,集中量化指标体现在电磁辐射强度和脉冲。
在煤矿应用EME方法预报地压危险时应用的方法如下:
1)临界值法。这种方法是在地压危险较小或没有的区域布置测量点,连续观测10个班的数据,然后将监测到的电磁辐射值、脉冲的个数、电磁辐射的幅值平均值平均,之后乘以系数k,得到的数据即作为为临界报警值。系数取值一般为1.4~1.5。
2)偏差方法。这种方法是以前一班监测到的电磁辐射的平均值为基础,以当班实时监测到的数据减去基础值得到差值,和基础值比较,从而事先预警。
2 电磁辐射(EME)预测法的优势
与传统的预防冲击地压的方法来比,电磁辐射(EME)的预测有明显的优势。
首先符合煤矿自动化发展的方向,它不需要打钻等一系列费时费力的强体力劳动,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节省财力。
再者,与传统的方法相比电磁辐射(EMS)预测突出的系统为非接触式的,能够克服煤岩体在空间分布不均、时间上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在不额外扰动煤岩状态的前提下,不占用较多人力实现大区域动态连续实时的监测;
而且,相对传统的监测方法,电磁辐射(EME)法可以使用远程控制系统:EME方法反应灵敏,即使煤体发生缓慢的变化也会有信号显示,其监测到的井下各区域电磁辐射强度和脉冲能够综合反应煤岩的变形破裂情形,现代系统结合PLC显示器和工业网络,根据电磁辐射预测法基本原理,主要对这两项指标的监测数据进行人机对话或临突阈值系统自动作的方法对实际区域情况做出反应。
3 现场实验及应用描述
中国矿业大学教授钱建生、王恩元曾对电磁辐射法在煤矿的应用做过很多的验证,经过他们在平煤集团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煤层很稳定没有突出可能时,其煤岩电磁辐射强度很弱,脉冲数很少,应用EME方法几乎得不到数据;而当仪器测得的煤岩体的电磁辐射的信号变强,脉冲数随时间变高时,此时的煤体有较大的突出危险性,这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通过长时间的观测以及实验分析得到的集团某矿的临突电磁辐射强度值和脉冲数值在后来的一系列预测预报中得到验证,是完全可靠的,这也说明EMS法在预防区域的煤岩动力灾害是可靠的。
抚顺某矿选择78002号二期、-680m东、西探巷及78002号初期回采未受保护的40m煤柱等地点利用电磁辐射预测法进行重点测试。在四个月的测试中,对54个测站,81个测点,共测试数据4800余批,500多万组数据,历经1.5级以上矿震29次,从每次矿震前的测试结果中得到的结论:矿震与电磁辐射强度不是线性的,但是其测试数据表现出一定的变化规律“电磁辐射强度出现连续、密集、大幅度的振荡”。通过分析知道,电磁辐射能量在一段时间内平稳上升时预示着冲激能量集聚,当其达到一定数值时,预示该地段具备了冲击地压发生条件。
应用电磁辐射法很好的是徐州三河尖煤矿。该矿自1911年9月首次发生冲击矿压以来,到2001年累计发生破坏性冲击矿压达25次,仅在西翼坚硬顶板区发生冲击矿压为19次,累计破坏巷道1700多米。中国矿业大学曾运用KBD5电磁辐射监测仪在该矿进行了电磁辐射预测冲击地压的试验与应用,取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使该矿回采速度明显提高,实验结果显示:当煤矿某区域来压明显时,对应区域的电磁辐射就对应的出现辐射异常,具体的对应关系表现为,矿压越大,电磁辐射强度明显增强或出现强烈的振荡,实验过程中有3次预测有危险后采取了措施,未发生冲击地压,而在某先未采取泄压或泄压不完全的地方发生了突出,得到了验证。在根据EME预测无危险区域,未经任何认为干预,也没有发生冲击地压。现在该矿应用KBD-5电磁辐射仪,具体采用电磁辐射的临界值预测方法和变化率预测方法,在具有高度冲击危险条件的9112工作面和9202工作面成功地进行冲击矿压的检测与控制,并且在该矿《冲击矿压控制管理细则》中规定,当检测点的幅值达到80mV、脉冲数增加1倍及以上时,查明该区域范围,并分析该区域冲击矿压危险性,如果处于临界状态,则立即组织卸压,实现安全生产。
4 结束语
现在对煤岩电磁辐射现象的微观解释还不是很系统,这可能对EME方法在其他也有电磁辐射的领域应用会有一定的约束,但是基于煤岩电磁辐射法(EME)对煤矿煤岩动力灾害的监测、预报系统理论及实际应用都已经确定是可行的。而且这种应用的意义不仅在煤矿,对于地下交通正在加紧建设的中国来说也是很有借鉴性的,若能够有所突破,建立一套普适的系统将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科研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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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片机; 电磁辐射; 数模转换芯片; 能量密度
中图分类号:TP36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8228(2013)11-09-03
0 引言
电磁辐射,是一种复合的电磁波,以相互垂直的电场和磁场随时间的变化而传递能量,这些能量是由电荷运动所产生的,日益危害着人们的健康。由电荷运动产生的电力广泛应用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人类不可避免地被各种能量的电磁辐射包围着。国外大量研究表明,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通常是负面的。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之后的人类第四大环境污染[5],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已将其列入必须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之一[6]。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研究开发一款检测电磁辐射的系统来显示电磁辐射量十分必要,这样人们可以根据国家制定的电磁辐射相关标准值来判断是否必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本文介绍一种基于单片机的电磁辐射检测系统,采用单片机对电磁辐射相关参数进行处理,具有速度快,准确度高,性价比高等特点,实验结果表明该系统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1 总体设计及工作原理
基于单片机的电磁辐射检测系统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硬件部分主要由感应天线部分、检波滤波和放大部分、数模转换部分、AT89S52单片机控制部分、显示和报警部分等组成。系统硬件基本组成如图1所示。
2 硬件电路的设计
⑴ 电源部分
电源部分采用9v电源输入,利用两个稳压管产生±5V电压,对单片机及整个电路进行供电。其原理图如图2所示。
⑵ 感应天线部分
利用电磁场能在高频二极管中产生电流的效应,系统将9个1N60二极管串联用作系统感应天线来检测电磁辐射,其焊接电路如图3所示。
经反复试验,通过该天线,仪器可以方便快捷地检测出100khz到3Ghz宽频的电磁辐射相关参数值。
⑶ 滤波放大部分
为得到稳定的测量量,电路中采用了低通滤波电路和运放电路,放大模块的第一级采用共模抑制比高、线性度好、低功耗运算放大器AD620,第二级采用高精度、低失调电压型的运放OP07。这两级的放大能满足低噪放大器的噪声系数要求及频带较宽的要求。系统滤波放大部分电路图如图4所示。
⑷ 模数转化部分
① 转换器件简介
TLC549是TI公司生产的一种低价位、高性能的8位A/D转换器,它以8位开关电容逐次逼近的方法实现A/D转换,其转换速度小于17us,最大转换速率为40000HZ,4MHZ典型内部系统时钟,电源为3V至6V,可广泛用于构成各种廉价的测控应用系统。其引脚图如图5所示。
② 将A/D转换芯片采集到得电压模拟信号转换为电压数据值,其模数转换部分的电路图如图6所示。
TLC549为8引脚器件,将读入的电压数据除以256,乘以Vcc(=5v)即得到天线采集到的电压信号数据值。通过公式Er=data*Vcc/256(其中data为读入的数据,Vcc为芯片电压数据值,Er为测量所得电平)可得到天线采集到的电压信号的电平值。将其分别代入公式1和公式2,即可分别求得相应电磁辐射的场强和功率密度。相应公式如下:
⑸ 显示报警部分
显示部分采用LCD1602液晶,它是一种专用来显示字母、数字、符号等的点阵型液晶显示模块。它能显示2行每行16个字符共计最多32个字符。
该显示模块具有功耗少、体积小、内容显示丰富、薄且轻巧等特点,常用于袖珍式仪表及低功耗的应用系统中。显示模块如图7所示。
系统报警部分采用蜂鸣器设计,若感应点采集到的电磁辐射相关值超过国标规定,则通过蜂鸣报警器发出报警声响。
3 软件设计
系统软件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实现,以提高设计运行效率。系统程序主要涉及数据的检测、采集、处理、显示和报警等四部分,具体包括主程序、数据检测子程序、数据采集子程序、模数转换子程序、数据处理子程序、显示子程序、按键子程序、报警子程序等。系统主程序实现功能为单片机相关组成部件的初始化,负责调度系统各子程序,负责提供A/D转换的输入时钟信号,实时获取并处理相关设备信息,实现对系统软硬件资源的协调统一管理。系统软件程序流程图如图8所示。
4 数据结果分析
通过对某笔记本电脑的触摸板进行测量,得到功率密度值如表1所示。
由表1我们可知,距该笔记本电脑20cm外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值远低于国标40μw/cm2的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值。因而,我们只要在使用笔记本电脑时,保持合理的间距就可以很好地保护自身,就可尽可能少地遭受电磁波辐射。经多次实验我们发现,大部分电器工作时产生的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值随着人们与其距离的增加而急剧减小。因而,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可不必对使用电子电器产生恐慌的心理,只要保持合理的使用距离和遵循正常的使用习惯,电磁辐射对我们的负面影响便可尽可能地减少。
5 结束语
本文所介绍的系统能较好地对仪器感应天线处电磁辐射的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参数做出快速检测,当功率密度值超过国家标准时,系统能发出报警声音。该系统采用单片机进行数据处理和控制,可以方便、快捷地检测出电磁辐射相关参数值,具有功耗少、体积小、成本低、测量便捷、易携带等特点,有一定的参考和实用价值。系统可用于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相关参数的检测。由于采用的感应天线的局限性,以及受限于模数转换芯片的转换精度,系统在电磁辐射的感知的方向性和精确度上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今后将进一步研究克服上述问题,改进和提升系统的性能及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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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磁辐射;辐射;管理;工作
一直以来,人们一直生活在低的电磁辐射环境下,但是由于人们缺乏电磁辐射的相关知识,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很明确的把电磁辐射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源,必须要进行防治。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人民对信息的需求更是不断的增加,例如广播电视这些无线电通讯发展的非常迅速,人们对电磁辐射也开始慢慢的认识到他的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电磁辐射的管理工作。
1.电磁辐射管理工作的现状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环保局在1997颁布的,里面明确提到了关于电磁辐射的双轨制和审批制。
什么才是电磁辐射的双轨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对产生电磁辐射的有关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我管理,并且这种管理要有效;国家的相关部门也要很多手段进行监管,列如对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要进行信息登记等等。这样一来,社会要承担监管责任,企业同样也要承担监管责任。这对以后出台的各项规定迈出了步伐。
电子产品的不断应用,导致人们处在被电磁辐射的包围之下,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也是导致电磁辐射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天线在架设的时候考虑不周到,致使高层居民遭受强大的电磁辐射,在偏远的山区,看似没有电磁辐射的危害,但是也渐渐的被电磁辐射所包围。
(2)广播电视的发展也是导致电磁辐射的根源之一,信息畅通了、方便了、快捷了,但是我们周围的电磁辐射污染也更严重了;有的甚至是规划不当,造成这种辐射污染加剧。
(3)高压系统的不断增长,也是导致电磁辐射的根源之一,城市在不断的发展,变压设备不断的进入城区,这就导致电磁辐射加剧的污染着整个城市。
(4)还有平时在运用电子产品时,由于室内面积狭小,再加上人们运用电子产品时,布置不合理也是导致电磁辐射最主要的原因。
宁夏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类型有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中波发射塔、移动通信基站、110~750kV输变电设施。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的规定,在我区13个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共布设60个监测点位,2008~2013年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变化趋势。
2013年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监测数据况统计表
2.电磁辐射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2.1各级都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省、市、县的具体做法;但是,里面提到了市级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所以,要进一步的明确各级的管理职责,这是必须的,并且还要进行明确的分工。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要是合法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部法中,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他任何关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都要和这两步法为依据;并且不能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同时,还要求这部法和现实合理,切实可行。这样一来就给管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人员,提供了一个依据,可以根据这个依据执行,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心里也有了底。
2.2建立健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许可证制度
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要建立一项许可证制度,这是电磁辐射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监测手段,这种许可制度的有效建立,可以为环境保护部门全面、准确,还有公开监测提供良好的条件;许可证办理不是一辈子的,要对他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核查,并且由发证单位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填写;这样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很权威的做法。
2.3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电磁辐射是一种危害性非常大的环境污染,也不容易被人们所发现和感知;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这个特性,要有一套坚强有力的监测手段,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这种污染源的蔓延,这项工作不仅要防,同时还要治。监测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市级和县级多数都没有监测仪器 ,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连关键的仪器的没有,配备监测仪器是迫在眉睫了。在争取资金方面可以采取多形式的,一方面可以通过省环保局向省政府汇报,争取省领导的重视,同时划拨资金;另外还可以由市一级和县一级的环保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同意。
如果能够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这样可以观察到整体情况,国家可以建立,省级也可以建立;国家的可以监测出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有关意见;省级的可以进行监督性监测,提供一些有效的依据,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纠纷问题,同时,还可以监测到一些污染事故。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新兴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人员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提高,可以采取一些培训来改变这种格局,例如可以采取长期培训,也可以采取短期培训,或者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培训,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业务人员自身的素质,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为电磁辐射管理工作做出新的局面。
2.4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对于当前的形势来说,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是属于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他和一般的环境保护有着相似的地方,也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地方,既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很不容易被人们所感觉出来;因此,宣传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非常难做的一项工作,我们要不断的向领导宣传电磁辐射特性,这样才能更有力的争取到领导的支持和认可。同时,也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都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开展污染源调查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根据电磁辐射发出电磁波的强弱不同,可以分成是强、弱源,如果是按照产生这种电磁辐射的原因来分,一种可以是自然源,另外一种就是人类制造的。这些辐射很多是人类无法感觉的到的。例如:医疗射频产生的、工业生产中产生的、高压电力设备产生的、家用电器产生的、移动通信设备产生的,这些污染源数不胜数,我们摸清这些底数,便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所用,可以作为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基础。
上述这些建议都是根据平时工作、生活中的一些体会提出的,是否可行还需要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进一步的进行研究;电磁辐射是一种摸不着看不见的东西,存在着一些特殊性,虽然他有着这样那样的特殊性,但是还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断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总结经验,为以后的电磁辐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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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
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
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
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
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
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
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
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
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
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
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
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
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
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
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
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
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
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
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
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
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
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
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
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
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
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
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
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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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fontface="宋体"size="2">第四章奖励与惩罚</font></b><fontface="宋体"size="2">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