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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心身疾病;综合性医院;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1)06(c)-189-01
心身疾病(Psychosomatic disorder)又称心理生理障碍(Psycho-physiolog ical disorder),是一组综合征或躯体疾病,它们的发生、发展和防治与心理因素密切相关。现代医学已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不仅仅是没有疾病,而必须是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可见心理因素在健康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过去对心身医学缺乏重视,只是近30年来才逐渐重视,并在相关的医务人员中进行培训。为了解综合性医院中医务人员对心身疾病的认识程度,笔者随机抽取了上海市中心城区9家综合性医院(一、二、三级各三家),对其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上海市中心城区9家综合性医院(一、二、三级各三家)1 000名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问卷内容包括:①医务人员的一般情况(性别、年龄、学历、所在医院等级、所从事工作);②是否了解心身疾病;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关注心身疾病;④心身疾病的相关知识。
1.3 统计学方法
对所有数据资料采用SPSS 1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共发出调查问卷1 000份,收回875份,有效为809份,有效率为80.9%。
2.1 一般情况
809位有效答卷者中,男178人,女631人;年龄20~30岁307人,31~40岁274人,41~50岁125人,51~60岁98人,60岁以上5人;学历:中专及以下137人,大专320人,本科322人,硕士及以上30人;医院等级:三级医院203人,二级医院338人,一级医院268人;工作部门:临床医疗385人,护理355人,其他(医技、公卫、管理等)69人。各级医院间在年龄、学历、工作部门等方面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2 对心身疾病的了解程度
809位接受调查者中,选择“是”的551人,占68.1%;选择“否”的115人,占14.2%;选择“不确定”的147人,占17.7%。
2.3 临床诊疗中对心身疾病的关注程度
809位接受调查者中,选择“是”的613人,占75.8%;选择“否”的196人,占24.2%。
2.4 相关知识得分
共有8个选项,每选对一项得1分,满分为8分,≥5分合格,≤4分不合格。在809位接受调查者中,合格者为260人,占32.1%,不合格者549人,占67.9%。
3 讨论
心身医学是临床工作中很有用的一门交叉边缘学科,可以促进所有专科的医务人员树立整体医学观念,并可转化为他们的日常工作原则和技术,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进而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改进医患关系。各科医师均应结合临床需要来理解、认同新医学模式,主动学习、运用这门新型学科的理论和技术[1]。
我国现代心身医学的起步较晚,随着医学模式改变,临床上心身医学概念逐渐受到重视,心理生理疾病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中心身病房亦相继成立,分别由专科医生或经过培训的通科医生诊治,但通科医生对心身疾病认识远跟不上人们在其治疗上的要求[2]。目前我国综合医疗机构的对心理障碍的识别能力不高, 普遍存在重视躯体疾病的诊治, 忽略精神、心理疾病的现象,大多数非精神和心理专科的临床医务人员对心身疾病的认识远跟不上人们在其治疗上的要求。上海市统计结果显示, 内科医生对心理障碍的识别率仅为15.9%, 远低于美国60%和发达国家48.9%的平均水平[3]。
本调查提示,在上海中心城区综合性医院医务人员中,无论是对心身疾病的了解程度,还是对其的关注程度都比较低,而相关知识的合格率则更低。提示上海中心城区综合性医院医务人员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 许多心身疾病患者未获合理诊治。长期以来,我国综合医院医务人员所接受的精神卫生培训较少,然而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综合医院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需求与能够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日常医疗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综合医院医务人员与心身医学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亟需加强和提高。建议相关部门今后应加强对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心身医学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切实加强临床宣教,以提高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对心身疾病的识别和治疗能力。
[参考文献]
[1] 赵旭东.临床心身医学服务模式介绍[J].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07,6(8):504-505.
[2] 季建林,吴文源,陈福国,等.医学心理学[M].3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81.
【关键词】抗菌药物;就医人群;认知与使用;用药指导
作者单位:256606滨州,胜利石油管理局滨南医院自英国细菌学家弗莱明发明了青霉素,开创了感染性疾病治疗的新纪元[1]。几十年来,挽救了数以千百万计的生命,为人类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抗菌药是指能抵制或杀灭细菌,用于预防和治疗细菌性感染的药物[2]。包括完全人工合成的抗细菌药和抗生素。抗菌药物在对控制细菌感染与细菌性传染病及降低病死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每种抗菌药物都会根据用药个体及用药时间,起到的药效不同。抗菌药物具备干扰细菌的重要功能而不影响宿主细胞的特性。合理使用抗菌药,可以有效地促进患者机体的康复,如果滥用抗菌药,则易导致患者不良反应增多,机体对抗菌药产生耐药性,甚至导致治疗失败[3]。就医人群对抗菌药物的认知与使用直接影响着抗菌药物应用的整体趋势。本文通过对笔者所在医院就医人群开展有关抗菌药物认知和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就医人群在抗菌药物认知与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误区,以便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提高就医人群对抗菌药物的认知和规范使用抗菌药物行为,从而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引起的不良后果。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笔者所在医院就医人群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98份,问卷有效率993%。298名就医人群中,男性102人,女性186人;青年组(60岁)为51人;在职工作人员169人,非在职人员(退休或尚未就业)129人;初中及以下83人,高中/技校/中专/大专152人,本科及以上63人。
12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随机抽样调查。填写自制表格,问卷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基本知识和抗菌药物使用及采取的措施。问卷数据录入Excel表,用SPSS for Windows Ver1201统计软件包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就医人群各个年龄段对抗菌药物的认知与使用情况不同年龄段对抗菌药物的提取源、抗药性、使用最佳时机、对健康的影响的认知情况存在差异(P
22就医人群中不同文化程度对抗菌药物认知与使用情况不同文化程度对抗菌药物提取源的回答正确率、抗药性认识、抗菌药物对健康的影响与对知识的重视性、严格遵守医嘱存在差异(P
3讨论
抗生素类药物的合理应用是医院医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也是临床医疗管理的难点[4]。目前抗生素类药物在临床科室中的滥用导致了细菌耐药性的快速增长、药源性疾病逐渐增多,从而导致患者的住院时间与治疗费用均增加,甚至社会医疗资源浪费等等的一系列问题[5]。
随着年龄组年龄的增大,对抗菌药物不正确的认知与自行服用情况的严重构成主要矛盾,引发了抗菌药物滥用、错用的现象[6]。可能与随着年龄的增大,所接触医学知识地限制有关,在自行使用抗菌药物情况严重与相关知识缺乏、认知存在误区这两者矛盾中,更要加大力度对中老年组的抗菌药物用药指导和知识普及[7]。随着文化程度的降低,对抗菌药物提取源的回答正确率、对抗药性正确认识、对健康的影响及重视性也随之下降。这可能与文化程度不高,医学常识缺乏有关[8],所以要加大对低文化者的宣教与用药知识普及。
总之,居民缺乏基本用药常识,而患者是抗菌药物最终消费者[9]。通过面向就医人群宣传合理、安全使用抗菌药物的常识,减少消费者用药的盲目性,就有可能有效地遏制药物滥用现象[10]。调查显示,826%居民认为提高对抗菌药物的使用与认知是有必要的。最受就医人群宣教方式前三项依次为报刊杂志(167%),媒体专栏(162%),专业讲座(156%)。不管采取何种干预措施,最终都是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有效遏制抗菌药物滥用现象,为促进人类健康而服务[11]。
总之,医院就医人群中因年龄、文化程度不同对抗菌药物的认知、使用行为有显著差异,且存在认识上的缺陷和使用行为上的误区。因此,可针对性采取干预措施,提高就医人群对抗菌药物的认知,以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引起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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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荔,王向晖,魏影妇产科手术中抗生素的应用现状及合理应用原则分析.中国医药指南,2012,10(2):205206.
[9]马文波,韩静,李魏华临床医护人员的手卫生研究进展.中国感染控制杂志,2009,8(1):6567.
一、简单说明
中世纪的概念实际是西方学者对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一般认为它始自西罗马帝国被蛮族所灭亡的公元476年。 这一事件标志着欧洲奴隶制结束,封建社会开始逐步形成。而中世纪截止的年代则无固定说法。不过,多数学者认为它没有具体的结束时点。有的学者指出:如从社会经济结构的更替发展角度来看,中世纪的末期为16世纪和17世纪的最初几十年。这个时期是欧洲封建制度迅速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因素形成的时期。(注:参见谢缅诺夫:《中世纪史》,三联书店,1956年,第8页。)其突出标志是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我们认为,欧洲的中世纪实际是欧洲封建社会形成、发展以至瓦解的历史时期,属于欧洲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当然,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的时间也不尽一致。我们这里所说的欧洲中世纪传统社会实际涵盖欧洲,特别是西欧整个封建社会。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文所论及的西欧范围主要指英、法、德和比利时、荷兰等国家。
严格来讲,欧洲的中世纪并不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态的划分相对应。因为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中国的封建社会已延续了至少950余年(这里采用战国封建论,以公元前475年为起始年代)。 具体说来,公元476年的中国已进入南北朝时期(南朝为宋元徽四年, 北朝为魏孝文帝延兴六年)。当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在16、17世纪开始瓦解之时,中国尚在明王朝统治时期(它建立于公元1368年,灭于1644年)。至17世纪中叶,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才刚刚建立,距离灭亡(公元1911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历史。由此给人们的直观感觉是:中国封建社会较西欧建立早,延续时间长。很显然,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线条相对清晰的中世纪时代。同时也要指出,即使在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年代也只有一个大致的看法。有鉴于此,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世纪”是一种借用,只是说有一个共同的起始点,而无共同截止时间;确切些说,二者的结束时间都在近代以前的封建社会解体之际。
二、中国和西欧财产继承制度比较
在中世纪,中国和西欧的财产继承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路径发展的。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财产继承以诸子均分为主,而西欧则以诸子中一人继承(虽然长子继承比较普遍,却还有其他子弟继承的情形)为主。更进一步讲,中国的财产继承是父系全部财产的彻底均分,而西欧则流行土地财产的不可分割继承,动产和现金财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均分)。由此,在中国,私有财产具有较完整的意义。除了个别王朝在建国初实行有条件的均分土地政策(即限制继承)外,大部分时期,耕地中的主要部分为私人所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合一的。由于没有外界掣肘父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均分是可能采取的最理想方式。只有这样,才可将财产继承中的家庭冲突降低到最小程度。当然,均分财产制也同中国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认识和思维方式有直接关系。而西欧在中世纪,土地的分封制使产权和使用权分离。这不仅对农奴、佃农如此,对较低层的土地贵族也是如此。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有权终身乃至世代拥有土地,却不可将其分割继承。可以说,这是西欧土地财产继承采用单一继承人制度的根本原因。西欧家庭动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平均继承又显示出与中国相似的一面。不过,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来源。由于西欧土地可以世袭相传,这意味着谁获得了土地,谁就获得了家庭的主要财富。这在平民家庭中尤其如此(因为富人可能有数量可观的动产财富)。
(二)中国的财产继承强调男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和伦理秩序的建立,因而可以说,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如果将财产继承与家庭、家族祭祀制度联系在一起则更是如此。西欧的财产继承过程中虽然也有重男倾向,但对女性不完全排斥。西欧这方面的重男意识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性在农耕社会中的地位较女性重要;二是在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男性是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在贵族社会,财产继承是与军事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而在中世纪中后期,军事义务的直接承担同财产继承有所脱离,即不能参加军事行动的妇女只要有人顶替她出征也有资格继承财产。在平民社会中,没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妇女可以完全继承家产,并且没有其他附加条件予以限制。
(三)中国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模糊,即具体的财产代际转移在什么时候完成并不清楚。父家长的主观愿望或个人意志起较大作用。因而造成了财产继承时均分制的有序与代际转移时间的不可预测所形成的无序。父权制由此而更加强了。在西欧,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明确,或在继承人结婚之际,或在父母一方去世之时。有的则以立遗嘱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些都表明,西欧的财产继承基本上在两代之间即予完成。父权制大家庭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三、财产继承对人口发展的影响
财产继承实际上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继承。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能力,进而必然对一个区域人口发展产生影响。具体来讲,财产继承对家庭、婚姻、人口流动和人口增长都有明显的制约或促进作用。由于西欧和中国基本上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财产继承类型发展,因而其影响表现也有差异。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予以分析比较。
(一)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家庭结构的影响
1.西欧的家庭结构
根据不可分财产继承原则,家庭主要财产由一个子女来继承,不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生活在父母家中,但却没有在这个家中结婚的权利。只有获得继承权的子女才允许在父母家中结婚。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直系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由此构成父母、未婚子女和一个已有继承权的已婚儿子的居住形式。而另一方面,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往往被鼓励出外谋生、创业,以便获得结婚的物质条件。他们所组成的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相对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女比例要高于有继承权者。所以,西欧社会中,简单家庭占绝大多数。
一些学者指出,在西欧中世纪,无论在时间上向后追溯多远,核心家庭都是极其普遍的。特别是在英国、低地国家和法国北部,核心家庭具有压倒的优势。下表对此有一定反映。
西欧主要地区家庭结构
地区
时间
一人户% 简单家庭户% 扩大家庭户%
30个有可靠记
1622—1821
8.5
72.1
10.9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 1739
1.9
85.3
10.3
Hallines(法国)
1773
6
81
8
Loffingen(德国)
1687
0.8
82.4
4.8
地区
复合家庭户%
其他%
30个有可靠记
4.1
4.4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
1.3
1.2
Hallines(法国)
2
3
Loffingen(德国)
4.8
7.2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Peter Laslett:"Characteristics of the Western FamilyConsidered Over Time"),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 FamilyHistory)第2卷,第2期,1977年夏季号,第97页。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的简单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或寡妇)同孩子组成。扩大家庭包括一个已婚夫妇除了子女外再加上一个或多个亲戚。复合家庭指两个或多个由亲缘关系或婚姻相连的家庭单位。其他为不清楚部分。实际上讲,这些家庭可概括为核心和直系家庭两类。
另外,我们从家庭的代际关系上,可对西欧国家的家庭结构作以下分析。
西欧主要地区代际关系
地区
年代
一代户%
二代户%
三代以上户%
英格兰35个社区 1599—1821 25.1
69.2
5.7
比利时:Lisswege 1739
13.9
83.3
2.9
法国:Hallines
1773
13
77
9
德国:Grossenmeer 1795
12.6
70.1
17.3
资料来源:同上表。
上引两表都反映出,在西欧,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绝大多数。而从绝对比例上看,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显得较少。如果结合单一子女继承财产的情况则更是如此。因为如果一个家庭平均若有3个子女(可活到成年年龄),从继承比例上讲则有1 /3的人获得继承权,并进而结婚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继承者生育及时,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保持20%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同时也应看到,西欧的财产继承多发生在父母年老退休时,或一方死亡之时。如果考虑到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人口预期寿命较低这一事实。一个这样的家庭即使能保持三代同居,从时间上讲也是短暂的。所以,许多西欧家庭史学者认为,祖父母、父母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三代直系家庭很少。或者说,在家庭发展过程中,直系家庭将形成核心家庭几次。一个孩子出生时可能是在直系家庭,当其长大一点时,他则可能仅与父母与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因为祖父母已经去世。即使有叔叔、姑姑,这时已经搬出去了。(注:戈特利勃:《从黑死病到工业时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 Gottlieb, The Family in the Western World from theBlack Death to the Industrial Age), Oxford Uni. Press, 1993,第15—16页。)
因此,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表现在,较大比例的子女因无继承权而离开父母家庭。在若干年后,他们组成的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而留在家中继承财产的子女虽有条件组成直系家庭,然而却是一个维系时间短暂的直系家庭。
2.中国的家庭结构
财产继承对中国中世纪的家庭结构产生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均分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具有很强的再造能力和裂变能力。一个家庭的的解体常常可以同时产生出数个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从这个角度来看,核心家庭在中国各个历史阶段理应是占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中世纪的早期,我们即见到这种记载:“今(南朝宋时)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入家而五矣”。(注:《宋书》卷82,《周朗传》。)兄弟异计、父子殊产意为兄弟、父子建立了以各自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单位。如按比例折算,则有50—70%的家庭为核心家庭。当然,我们不能说,在以后历史时期核心家庭一直保持这个水平。因为比较精确的统计资料甚少。至清代,袁枚说:“大江南北其子有余财而不养父,弟有余财而不养兄者比比也”。(注: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17,《与江苏巡抚庄公书》。)“不养”则意味着不在一个家庭单位生活。换句话说,当时的父子、兄弟分居的小家庭“比比也”。
另一方面,均分制下的财产继承时间受到限制。即父家长并不会依照子女的愿望而适时均分。这里的父家长可能是父亲,也可能是祖父,也可能是辈分更长者,还可能是兄长。他们往往从维护家庭的形式完整出发,试图抑制子弟的分产继承愿望。所以在中世纪以来的各个时代,都有一定数量的三代、四代、五代同居者,由此构成扩大家庭、复合家庭,甚至家族式大家庭。因而在中国财产继承上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子弟可以享受均分制的结果,却无权决定均分制实施的时间。这就决定了直系和复合型的大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与西欧社会有很大不同。还应看到,由于均分制下的时间选择富有弹性,那些子女多的家庭,特别是富裕家庭,基本上都要经历一个复合家庭阶段。就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有产家庭的父家长或其他长辈一般把均分财产的时间选择在子女基本上都已婚配、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后。由于子弟婚配有先后之别,先结婚者将不得不在父母家中多生活一段时间,以等待其他人婚姻完成。这个等待时间就是直系和复合家庭保持的时间。
关于中国中世纪家庭结构的比例构成,统计记录较少反映,特别是缺少具有全国意义的反映。许檀曾对19世纪后半叶山东宁海州的家庭结构进行了统计分析:该地核心家庭约占总户数的35.5%,直系家庭占29.4%,复合家庭占33.0%,残缺家庭为2.0%。 (注:许檀:《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与结构》,载《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4期。 )其中的复合家庭比例显得较高。这可能代表了北方较富庶地区的状况。南方或贫困地区恐帕没有如此高的比例。笔者曾根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和《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所收一史馆刑科题本中167例有家庭结构记载的案件进行分析,其中直系家庭有39个,占23.35%;复合家庭3个,占1.8%;核心家庭85个,占51.50%;一人户9个,占5.39%;残缺家庭30个,占17.96%。这些人的身份有雇工, 也有雇主;有佃农,也有佃主。这一统计中,复合家庭则显得较低。因而对中世纪中国的家庭结构有待进一步研究。
不过,我们以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欧财产的不可分割制从原则上否定了大家庭的普遍存在,而只能造就以核心家庭为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均分制一方面成为大家庭的瓦解力量,导致小家庭的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均分是建立在家庭成员均有一份财产的基础上,它容易形成某种制衡,并增加父家长的操作能力,因而均分的行为又常常受到抑制,大家庭由此得以维持。
(二)财产继承对西欧和中国婚姻的影响
财产继承对婚姻的影响表现在:无论西欧还是中国,财产是婚姻的物质基础,也是婚姻的决定因素。西欧的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婚姻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而中国的均分财产继承制则对此产生了促进作用。其突出表现是婚姻的年龄确立的早晚。
1.财产继承对西欧社会婚姻的影响
在西欧财产的单一继承人体制下,只有有继承权的子弟才能获得在父母家中结婚的权利。他也就因此获得了结婚的物质条件。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要么以独身的身份呆在家里从事劳作,要么走出家门做佣工,以获得生活资料并准备婚姻所需费用。这意味着他们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结婚的物质条件,而这需要相当的时日。此种情形主要是对平民子弟而言。对于贵族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弟要被长辈送出去接受教育,以便谋求教会职务、行政军事官职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其中许多人或者终身未婚或者结婚很晚。因而总的来说,晚婚、特别是男性晚婚成为中世纪西欧(约12世纪以后)普遍流行的婚姻现象。
按照欧洲教会法(Canon Law),男性初婚年龄为14岁, 女性为12岁。然而大部分西欧男女实际初婚年龄都大大高于这个标准。
英国贵族平均婚龄
出生年代
1330—
1480—
1680—
1730—
1780—
1479
1679
1729
1779
1829
男性
22.4
24.3
28.6
28.6
30.5
女性
17.1
19.5
22.2
24.0
24.7
资料来源:霍林沃斯:《对不列颠公爵家庭的人口学研究》(T. H.Hollingsworth, A Demographic Study of the British DucalFamilies ), 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Population
inHistory),Edited by D.V. GLass, London; Edward Arnold LTD ,1965年,第365页。
荷兰绅士家庭(Gentry)的男女结婚也很晚。从1500—1629年,男性平均结婚年龄在25.8—31.3岁之间,女性在23—28岁之间。(注:马歇尔:《1500 —1650 年的荷兰绅士:家庭、 信仰和命运》(SherrinMarshall, The Dutch Gentry 1500—1650 ——Family, Faith andFortune), Greenwood Rress, New York,1987年,第36页。)
不过,在贵族中间,女性也有早婚的情形。如在法国南部,14—15世纪时贵族新娘的典型年龄为16岁。在英格兰,1332—1333年的资料显示,新娘的结婚年龄几乎是14岁。在德国贵族社会,姑娘初婚年龄一般在12—18岁之间。(注:赫利希:《中世纪家庭》(David Herlihy,Medieval Households),Harvard,1985年,第103—107页。 )贵族女性早婚与其家庭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置办嫁妆有关。同时在欧洲贵族中流行长夫娶的习俗。夫妻年龄相差常在一倍以上。特别是那些没有继承权的贵族子弟到约30岁时才会事业有成,有条件考虑婚姻问题。
对于平民子弟来讲,14世纪后的晚婚行为更为突出。在佛兰德的埃尔弗塞勒,在1608—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7.2岁,女性为24.8岁;1650—1699年间,男性为29.6岁,女性为26.9岁;1700—1749年间,男性为29.4岁,女性为28岁。(注:德普勒:《18世纪佛兰德的人口发展》(P. Deprez, The Demographic Development of FLanders inthe 18th Century),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第615—616页。)在德国的吉森(Giessen),1631—1640年间, 男性初婚年龄为29.8岁;女性26.1岁;1641—1650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24.7 岁;1691—1700年间,男性为28.3岁,女性为25.2岁。(注:英霍夫:《德国的作为社会史的历史人口学》(E. Imhof, Historical Demographyas Social History in Germany), 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Family History),1977年冬季号,第326页。)根据对英格兰12 个教区婚姻资料所作的统计,在1600—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8岁;女性为26岁;在1650—1699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为26.5岁。(注: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1541 —1871 年的英格兰人口史》(E. A. Wrigley and R.S. Schofield;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England,1541—1871),Edward Arnold,1981年,第255页。)
那么,那些有继承权的子女的婚姻又是怎样的呢?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在西欧许多地区子女继承财产的年龄同婚姻年龄往往是一致的,至少是接近的。
英国继承人继承财产时的年龄
出生时期
继承年龄
出生时期
继承年龄
1276—1300年
24
1376—1400
21
1301—1325年
22
1401—1425
19
1326—1348年
20
1426—1450
24
1348—1375年
21
资料来源:拉塞尔:《古代晚期和中世纪时期对人口的控制》(Josiah Cox Russell, The Control of Late Ancient and MedievalPopulation), Philadephia,1985年,第209页。
上表中数据有较大波动,显然与发生于1348年的黑死病开始流行有关。黑死病造成的人口非正常大量死亡,特别是父辈的死亡造成继承人提前继承财产。同时也有下述情形,即由于劳动力短缺父母提前完成财产继承过程,使继承人可及时进入婚姻和生育过程。因此,继承人的婚姻年龄较非继承人低是正常的。然而也有另外一种情形,如德国的一些地区,在18世纪前后,继承人的婚龄要高于非继承人。这是因为他们的父母迟迟不将财产转移给他们。其年龄区别为租佃农民27.9岁,小地产所有者28.5岁,大地产所有者29.1岁。(注:施吕奠:《从农民社会到阶级社会》(Jurgen Schlumohm, From Peasant Society to
Class Society),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1981年,第17卷第2期。)
从总体上看,西欧中世纪、特别是12世纪后,初婚年龄普遍较高(黑死病前后的一段时间除外)。这种现象同财产继承形式有直接关系。即在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大部分年轻男女要经历一个先创业后结婚的过程。
2.均分财产制下的中国婚姻
在均分财产制下,中国的婚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均分之前的财产实际为共有财产,只有父家长才具有对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同时财产的共有隐含着子女可从中享受到一个份额的意义。这意味着子女有权从共有财产中获得婚姻资助。因而具有财产支配权的父家长只要不实施财产的分割继承,就有责任操持子女的婚姻问题。在父家长制下,子女的婚姻又同生育、人口增加乃至劳动人手的增加相联系。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父家长总是尽可能早地为子女完成婚姻过程。另一方面,中国的均分制的实施多是在子女的婚姻确立、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后。即婚姻经费的筹措均由父母等长辈来负担,子女缺少经济上的压力,也无从产生推迟婚姻的愿望。因此,在均分制原则下,无论是父家长还是子女,均容易形成早婚的意识。
中世纪中国社会的法定婚姻年龄建立在一个较低的标准上。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政府规定为男15岁,女13岁。(注:《周书》卷5,《武帝纪》。)唐代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为男20岁,女15岁。 (注:《唐会要》,《婚嫁》。)唐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又降为男15岁,女13岁。(注:《唐会要》,《婚嫁》。)宋代至明清时为男16岁,女14岁。(注:万历《明会典》卷69,庶人纳妇。)可见,官方所订法定标准是很低的。
那么,在中世纪的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的实际婚配年龄又如何呢?我们可从历代正史中所收集的列女个案中窥见一斑,其中所涉及到的女性婚姻年龄多在14岁上下。至于更具典型意义的资料在地方志的民俗部分有充分的反映。明代四川一带,“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注:王士性:《广志绎》卷5。)清代河北中部, “男子十一、二即娶”。(注:光绪《重修曲阳县志》风俗。)山西大同:“婚期过早,甚有十二、三岁授室者”。(注:道光《大同县志》风俗。)当然这属于极端早婚之例。不过,在明清以前的中国社会中,男女20岁以前结婚者占较高比例。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早婚确实是中国中世纪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婚姻现象。
在中世纪历史上,从法定婚姻年龄上看,中国和西欧并没有什么不同,即婚龄都比较低。然而在实际婚姻行为上,从普遍的意义上讲,中国与西欧却大相径庭。除了部分贵族女性以外,西欧人口的婚龄大大高于法定婚龄;而在中国,大部分人的婚龄与法定婚姻是一致或接近的。甚至出现另一种与西欧相反的现象,即西欧贵族中流行长男娶,而中国富人中却崇尚少男娶长妇。这种不同的婚姻行为与二者不同的财产继承方式有直接关系。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家长只对有继承资格的子女的婚姻承担责任(这里不考虑女儿出嫁的嫁资问题),同时,继承人的婚姻又与财产移交的时间一致。因而在继承人不具有管理家庭财产的能力之前,父母将不会为其安排婚姻。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虽然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一部分动产,但除了富裕家庭之外,其数量不会太大,不足以成为其结婚时可资依赖的物质基础。因而通过自己多年劳动积聚结婚费用是达到完婚目的的主要手段,晚婚由此应运而生。在中国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子女的婚姻要由父母亲自操办,否则就是失职;子女本人对婚姻的经济压力和限制感受较少。这样,不仅易于产生早婚的意识,更易于将这种意识付诸实际了。
(三)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迁移流动的影响
从人口学上讲,人口的迁移流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从经济意义上看,财产继承对人口迁移流动的作用更大。因为财产继承与物质生活资料相联系,关系到人们是否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问题。若在相对固定的生活环境中难以获得主要的物质需求,必然会导致迁移流动意向和迁移流动行为的产生。
1.西欧财产继承制下的人口迁移流动
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虽然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并未被剥夺在父母家中生活的权利,但是其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诸如不能在家中结婚,只能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听命父母或已继承家业的兄长的摆布。因而,如果他要获得一种完整的生活,或者为一种完整的生活作准备,就必须走出家门。
在中世纪中后期,西欧大部分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雇佣劳动成为普遍现象。那些没有继承资格的平民子弟往往到别的社区或城市去作佣工(Servants)。当然在西欧各个地区之间,佣工数量和比例也有不同
西欧主要地区佣工状况
地区
年代
性别化
佣工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
英国:Ealing
1599
166
25.5
Goodnestone
1676
*
18.2
法国:Longuenesse 1778
145
12.6
Rouen
1770
8.2
低地国家:Velume 1749
-
14.0
Overijssel
1748
-
11.9
德国:Grossenmeer 1795
67
10.7
地区
雇有佣工家庭比例
英国:Ealing
34
Goodnestone
31
法国:Longuenesse
19.7
Rouen
-
低地国家:Velume
36.1
Overijssel
33.1
德国:Grossenmeer
30.5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载《家庭史杂志》第2卷,1977年第2期,第103页。
* 资料欠缺,下同。
摘要目的:分析维吾尔族实习护生对院感相关知识知晓情况,为院感知识培训及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供依据。方法:2012年3~7月采用自制的调查问卷,对90名维吾尔族实习护士进行院感相关知识问卷调查。结果:90份调查问卷均有效回收,回收问卷有效率为100%。调查显示实习护士对院感知识认知及标准预防相关措施认知仍有欠缺。结论:提高医院感染的认知及标准预防相关措施认知,须在岗前教育及临床实习过程中加强医院感染相关知识教育,使实习护士对医院感染危害性及职业防护重要性有一定认识,需加强临床护理实习过程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关键词 少数民族;实习护士;医院感染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1.039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cognition practice Uygur nurse of hospital infection
LIU Hui,LIU Xiu-hong,WANG Lin(Friendship Hospital of Urumqi city,Urumqi830049)
AbstractObjective:To analyze the practice nurses on hospital infection related knowledge, provide the basis for knowledge and sense of occupation safety knowledge training for the hospital.Methods: Used the self-made questionnaire, 90 Uygur nurses in hospital sense knowledge questionnaire. Results: 90 questionnaires effective recovery rate was 100%.Investigation showed that the practice nurse about hospital infection knowledge and standard prevention measures are lack of cognition. Conclusion: To improve the cognition and prevention of hospital infection related measures of cognitive, must practice in the pre job education and clinical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hospital infection process, make students have a certain understanding of the hazard and occupation protection importance to strengthen hospital infection,clinical nursing practice process of hospital infec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knowledge and skills training.
Key wordsMinority; Practice nurse;Hospital infection
近年来,随着医院侵入性诊疗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各类病原菌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医院感染的控制与预防已经成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医院感染与控制同医院的各部门、各类、各级人员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医院的护理工作是医院感
作者单位:830049乌鲁木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护理部
刘慧:女,本科,主任护师,科护士长
染控制与预防的一个重要环节,因而对实习护士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2012年3~7月来我院实习的维吾尔族实习护士90名,均为女性,年龄18~23岁,平均年龄20.45岁。本科10名,大专31名,中专49名。
1.2方法根据实习护士在临床护理实践过程中所能接触到的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及预防控制的相关技能,自行设计医院感染相关知识调查表,在岗前教育前发放,现场发放、当场回收,发放调查表90份,收回90份,回收有效率100%。
1.3统计学处理实习护士对院感知识认知及标准预防相关措施认知情况采取一般描述性分析。
2结果(表1,表2)
3讨论
3.1认知水平相对不足实习护士与患者接触机会最多,是医护人员中主要的职业暴露以及易损伤的人群,但实习护士对于医院感染的认知水平相对较低,没有达到临床应用的要求。本调查显示,实习护士对医院感染、感染源、感染途径及危害、手卫生、洗手六步法及戴手套指征的知晓率较高,达81.11%以上,对医院感染控制的重点科室、职业暴露、标准预防等知晓率较低,最低达35.56%。实习护士对医院感染的相关的内容和预防措施认知状态不理想。
3.2知晓率低的原因(1)实习护士才走出校门,没有接受到应有的教育指导,缺少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的专业教育,使学生对医院感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及职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2)实习护士了解医院感染知识侧重点不同。学校教育过程中对医院感染知识教育不足,学生对医院感染知识缺乏了解渠道及途径。(3)目前现有的中专、大专及本科基础护理学教材中有关医院感染与控制知识仅有一节的内容表述,导致学校教育过程中对医院感染知识教育不足。(4)维吾尔族实习护士对汉语文字、语言表达及理解能力的不足,影响了理解接受能力。
4对策
4.1加强岗前培训实习护士岗前教育增加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1],使实习护士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就对医院感染有一定了解和掌握,充分认识到医院感染对病人和医护人员的潜在危险,提高实习生对医院感染危害性认识及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4.2指导培训(1)重视标准预防各项措施的培训与落实,岗前教育时让实习护士了解预防的原则及核心内容。(2)在临床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实践过程中,指导实习护士正确实施与落实标准预防的各项措施。(3)对医院各区域、各部门的清洁、消毒、灭菌、隔离、无菌技术、医疗废物管理、手卫生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工作提供具体针对性指导[2]。(4)对重点科室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及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5)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4.3重点科室及部门医院感染与控制知识培训手术室、ICU、新生儿科、产房、急诊科、消毒供应中心等是医院感染的重点及高危科室。大量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表明,医院感染通常是直接或间接借手传播,直接途径比空气传播更具危险性[3]。护士发生职业暴露及针刺伤危险远远大于一般科室[4]。因而在这些重点高危科室实习时,科室应对实习护士进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培训,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指导与落实。
4.4多样化培训针对少数民族实习护士语言文字与沟通能力等不足,培训方法可采取多种方式,如采用不同语言文字及图片,同民族老师带教,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培训与指导,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4.5将实习护士纳入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的范围内实习护士在临床实习过程中,科室要对实习护士进行医院感染控制过程的管理,将医院感染知识及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预防技能纳入到实习护士理论及操作考核中,提高实习护士学习的积极性及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徐艳娥.加强医学生医院感染知识培训的方法及效果[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21(7):1402-1403.
[2]马锐,雷海粟.实习护生对医院感染知识知晓及手卫生执行情况[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21(2):295-296.
[3]许蓉,张戎,谢良才,等.实习护生与在职护理人员手卫生状况调查[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0,27(1):113-114.
[4]谢芝蓉.实习护生医院感染知识岗前培训的探讨[J].护士进修杂志,2010,25(12):1080-1081.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survey the knowledge of hepatitis B among the college students and to provide a basement for medical teaching in colleges. The method is to survey 316 students by questionnaire. The result is that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of questionnaire, 64.6% students have knowledge on hepatitis B, among whom more medical majored students know hepatitis B than non-medical students. While most of students lack of preventing knowledge on hepatitis B, especially about vaccine injection and isolation with hepatitis B patients. The conclusion is that colleges should enforce the education on preventing hepatitis B on both professional and daily perspective.
关键词: 大学生;乙肝;认知
Key words: Collgege students;hepatitis B;knowledge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7-0233-02
0引言
在我国,乙型肝炎是一种常见的传染病,流行地区较广,感染人数较多。但是,由于对乙肝相关知识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大多数人还存在着对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轻视、恐惧与歧视。大学生是思维活跃、接受知识能力强的一个群体,通过健康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成为抵御乙肝蔓延的有生力量。因此,了解大学生对乙肝相关知识掌握的现状及对乙肝病人的态度和可能采取的行为,并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某高校非医学院系的学生进行有关乙肝知识、态度、行为的问卷调查,并对结果分析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采取整群抽样法,从河北某高校在校的同年级不同专业中随机抽取8个班,共326名学生进行调查,其中医学相关专业学生2个班112人;非医学专业学生6个班214人。
1.2 方法:采用横断面现场问卷调查,发放自行设计的调查表,内容包括个人的基本情况、乙肝的相关知识及预防措施等。现场统一进行培训后,发放调查表,调查对象自己填写,现场统一收回。
1.3 统计学分析: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两组正确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共发放问卷326份,获得有效问卷318份,有效率97.5%。问卷显示大学生对乙肝相关知识知晓率平均达64.6%,其中医学相关专业学生平均认知率79.4%,明显高于非医学专业学生平均?认知率56.0%(P
3讨论
本文调查表明,该校学生对乙肝一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乙肝具体知晓的内容来看,医学相关专业学生对于乙肝的病原学、流行性、母婴传播、一般社交接触的无害性、接种疫苗预防乙肝等一般基本知识的了解正确率较高,同时对乙肝病人的态度相对比较正面、积极,这是由于其中的部分学生已经开设了传染病学的课程,接受了病毒性肝炎的教学,但是对于一些比较深入的问题如:乙肝疫苗的接种方法、乙肝病人的隔离等问题上尚有较大提高空间。在今后的教学中应进一步探索有效的方式,提高这些知识点的知晓程度。
没有对乙肝进行过相关学习的的非医学专业的学生,普遍对乙肝知识知晓率低,尤其对乙肝传播途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传染等问题模糊不清,认为乙肝能够治愈或接种疫苗后能够终身免疫的比例较高,同时对乙肝病人存在歧视意识。
由此可见,大学生掌握乙肝的知识水平受学校教育影响比较大,大学生作为即将进入社会的特殊群体,有着良好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可作为增强大众防范乙肝意识和消除乙肝歧视的主力军,因此在校期间开展乙肝健康教育十分必要。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在校园内扩大乙肝知识宣传的途径,增加讲座、海报、知识竞赛等宣传途径。对乙肝健康教育的知识要全面、系统、细致,要有针对性的宣传策略,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且还应重视对学生的爱心教育,消除对乙肝患者的歧视意识。
其次,对于医学相关专业学生,各院校在乙肝相关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医学基础课程至临床教学的不同阶段中,融入防治乙肝的有关内容,并且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和手段,不断强化和巩固学生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形成系统的有关乙肝的防护、检查和治疗等知识。
参考文献:
[1]孟新云,王先义,钟萍等.某高校学生乙肝病毒感染状况及预防知识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151-156.
[2]李鑫,袁丽丽,张春娣等.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乙型病毒性肝炎与艾滋病非传播途径知晓率比较研究[J].中国艾滋病性病,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