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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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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提高惠山区医疗机构诚信自律水平,保障群众诊疗安全,借鉴了食品、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经验,结合医疗机构现状,研究制定了《惠山区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标准》,2009年-2011年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实行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09年该区全部注册在内的满一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143家,其中公立医疗机构95家,社会医疗机构48家,对2009年以后发证的单位不列入研究范围。

1.2方法

1.2.1确定评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了《惠山区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标准》,根据其影响到医疗安全的严重程度确定其分值,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大小、科目不同,可以合理缺项,经标化后确定其分值。

1.2.2监督指标一级指标分为执业许可、人员管理、基本标准及设施、传染病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放射诊疗、医疗广告、医疗技术准入、行政处罚、其他10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152个,其中列出了8个严重违法或严重影响医疗安全的项目作为关键项,所有指标基本涵盖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内容。

1.2.3评定标准评分表共500分,标化分等于该单位实得分除以应得分乘以100。标化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属于示范单位,实行简化监督,每年监督1~2次;标化分在75~89为B级单位,为合格单位,实行常规监督;标化分在60~74分为C级单位,为基本合格单位,要求整改,实行强化监督,每年监督5~6次;标化分在60分以下为D级单位,属不合格单位,要求立即停业整改,或注销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关键项目有3个以下不合格的单位减低一个等次;有4~8个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减低2个等次。

1.2.4所有参加评审人员统一培训明确标准和扣分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1.2.5公示评审结果在政府网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监督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

2结果

A级单位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C级单位逐年减少,D级单位彻底消失。医疗机构诚信自律、规范执业、依法执业意识不断增强。

3讨论

3.1对医疗机构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能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实行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这一监管模式,能有效地配置卫生监督力量。通过量化分级的信誉度来确定监督的频次,从而避免了“拉网式”的卫生监督模式,对风险级别低信誉度高的单位减少监督频次,而把监督重点放在那些高风险低信誉的单位上,让有限的卫生监督力量重点查处安全隐患大的医疗机构[1],将政府的监督与医疗机构的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相结合,并统一了医疗机构的硬件标准和软件要求,对监督项目进行量化、细化,使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管理相结合的动态管理的转变,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3.2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能有效的规范医疗执业行为[2]实行量化分级是增强医疗安全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是鞭策医疗机构行业自律的新手段,更是监督机构变定性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新举措,是变常规监管为重点监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新模式。

3.3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能促进医疗机构自律、诚信执业对医疗机构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能促使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3]。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要对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价。评定的等级要向社会公开,会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形象,有的甚至能影响到院内主要领导的政绩。通过这种动态的评定,一旦发生问题被降级,必然会影响到单位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所以医疗机构不会被动的等待监督检查,而是自觉地对照评分表,寻找差距,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机构的自身管理和诚信水平。

3.4促使医疗机构增添硬件设施,提升软件管理通过实施量化分级评定,极大的调动了各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促进了医疗机构加人投入,增添设施、设备,增加房屋面积,自觉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和规章。在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定过程中,不少机构医疗机构增加了护士的人员配备,所有社会医疗机构均增添或更新了高压灭菌和氧气瓶、抢救设施等,建立完善了各单位的执业档案。

4建议

4.1建立统一、针对性强的量化分级评定标准对医疗机构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其评分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因这个标准指导着医疗机构怎样增加硬件投入。加强自身管理,具有引导作用、指向作用。标准制定的依据是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比这些技术及管理规范要求要更具体化、可操作性要更强,既要符合相关要求,又能突出重点环节。

4.2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要遵循全程监督、量化评价、动态监督、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4]管理相对人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标准的行为被查实后或者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及时降低其等级,并予以公示。

4.3量化分级管理不能取代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医疗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不能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为由,弱化行政执法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在下一年度的评审中予以体现,对违法行为严重或者违反关键项目的,立即予以降级。对那些能对照标准,改善软硬件设施的,可以提高其信誉等级。

4.4加大宣传,提高量化分级管理的群众知晓度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要充分地发挥宣传工具的导向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经营者的自律能力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效率。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的评定结果,使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融合起来,引导群众到信誉等级高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把量化分级的结果和单位的评优、评先等结合起来,提高各医疗机构的参与度和群众的知晓度。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卫生许可办理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宾馆新办9个许可证、年审20个、宾馆办健康证43个、理发店新办许可证1个、年审9个、新办健康证20个、淋浴场所均无新办许可证、年审2个。医疗场所新换证60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设定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合法。

二、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康青海蓝盾护航1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医疗监督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对我县2家县级医疗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乡镇卫生院及2家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未发现超范围执业情况。2、人员资格方面:我县医疗机构现持证上岗率仅为38.5%(其中:藏医持证率为21.59%;西医持证率为16.94%),存在着严重的医疗卫生安全隐患。3、诊疗活动方面: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4、健康体检方面:我县只有县人民医院承担公共场所等机构入职及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规范开展。5、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6、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我县无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等工作。7、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治疗过程中医疗文书的书写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情况发生。二是血液安全监督情况我县人民医院已于2018年建设血液科,但经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尚未下达批复,为开展此项工作。三是放射卫生监督共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2家,其中《持放射诊疗许可证》2家,持证率为100%。检查的2家医疗机构共有x射线诊断设备4台,CT2台,核磁共振1台,有放射工作人员6人,持证1人,持证上岗率1%。 放射工作人员均佩戴个人计量计,个人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机房门外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和工作指示灯,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大部分能达到防护要求。各医疗机构防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并按要求实施。  

(二)健康青海蓝盾护航2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此次抽查的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优干宁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医疗机构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1、被检查单位接种单位均由县级卫生及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发证,都在有效期范围内。2、各单位预防接种人员均通过专业培训后发放有效证书。3、各医疗机构均对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经行了公示;并在接种前对接种对象给予详细的告知和询问情况;4、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疫苗都是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统一采购后分发给医疗机构进行接种。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进行了规范的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同时在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1、此次抽查的医疗机构均已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但未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2、各医疗机构均按传染病防治法等要求进行规范填写传染病疫情登记及报告卡;各级医疗机构均不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是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1、除我县人民医院、优干宁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不进行诊疗活动,于此未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2、各医疗机构都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对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经行定期消毒后交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经行处置;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四是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1、各级医疗机构都完善建立了消毒管理组织、制度;积极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并进行登记;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以免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各医疗机构均严格使用医疗器械,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2、各医疗机构在购进消毒产品时缺乏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五是医疗废物管理。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经签订协议后统一交付至黄南州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进行分类储存及包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相关要求设置了医疗废物暂站;并建立了完善的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制度。六是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检验科均达不到二级实验室标准,因此办理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各级医疗机构检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考核;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实验档案;开展检验的3家医疗机构定期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进行高压灭菌锅消毒后交付至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处置。

(三)健康青海蓝盾护航3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公共场所卫生抽检情况;2018年抽检工作中对进行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和宾馆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美容美发场所2户、沐浴场所1户、住宿场所3户。重点检查了场所内通风换气情况、采光照明、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环境状况,要求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节日卫生安全,建立卫生安全值班制度,查找隐患,认真整改,层层落实。从总体抽检情况来看,各场所人员对卫生安全工作比较重视,为发现严重问题存在的场所。

检查中发现,公共用品、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不全,个别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马上整改。二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情况: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县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抽检。通过对是否取得了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涉水产品是否有卫生批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特别强调了做好消毒记录和水质自检记录等要求。县自来水站持有效卫生许可证,4名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开展水质自检工作;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三是学校卫生抽检情况: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2所,其中:小学9所、初中2所。根据2018年抽检计划,我所对两所小学(城区及镇区)及一所中学进行监督抽检工作。1、各学校按要求开展晨检、传染病登记。建立健全了因病缺勤追查、病愈复课证明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学校保健室人员及保健来时为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情况,在校学生建立健康档案。2、各学校供水的学校进行检查,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有卫生防护措施,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基本到位。各学校水质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看见物、ph等均在正常范围内。3、学校保健室进行监督检查,3所学校均设立了保健室, 建立了门诊日志,传染病的登记等。

(四)健康青海蓝盾护航4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家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均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未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知情同意告知的原则;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规定进行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各级医疗机构均在显目处悬挂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二是制度建立情况:我县县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医院等级评审”、“全省妇幼保健院登记评审”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已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已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已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已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已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5)健康青海蓝盾护航5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自该项活动开展以来,我所加大对各乡镇及村在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配合下进行了全面的巡查,直至目前我县区域内未发现医疗广告的。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协同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我县卫生计生局及我所高度重视,深刻领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方法实质,从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同、规范实施、确保成效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实施工作有创新、有力度、见成效。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模式下,抽查过程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人员的检查任务随机产生,参与执法的人员对当次抽查任务负责,做到“包干到户”,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确保了执法的单纯性和公正性。

    根据2018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率为100%。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的“美丽XX”信息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完成住宿业安全抽检:13家、达30%;理发业:5家、30%;洗浴业:3家、30%。抽检率为100%;一家生活饮用水工程应关闭无法抽检。

四、2018年国家随机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计划,我所对辖区内的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二级医院及六所乡镇卫生院开展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

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进行传染病的上报与自查工作,网络直报运行正常,都设有疫情登记本。医疗机构都能按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使用门诊日志、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管理制度,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有疫情报告、咨询电话。

四、开展宣传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共举办培训班6次:公共场所1次参加培训人数80人;医疗废弃物培训1次参加25人;卫生监督协管培训2次参加15人次;校医培训1次参加人次20人;个体诊所依法执业培训班1次,参加10人。2018年共举办宣传活动8次发放宣传册10000余册。

五、信息报告工作情况

我所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填报任务,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管理及日常性监督的网络填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各类信息报表,网络信息报告中未出现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现象。准确率达100%。及时完成双随机任务及各项监督监测网络报告任务,完结率达100%。全面彻底清理各专业已过期的被监督单位,确保网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

六、亮点工作

(一)医疗机构的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我所对全县5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举措。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不仅是客观反映各类医疗结构状况的直观指标,也是规范医疗结构依法执业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行医疗结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医疗结构的诊疗活动步入规范化。

(二)卫生监督执法终端及执法记录仪的应用:为了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2018年通过省级的配套执法终端及县人民政府的执法终端经费的拨付,我所一线卫生监督员已配备了移动执法终端2套及执法记录仪2台,并安装了相关软件。预计于2018年11月中旬全面开展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工作,对各类公共场所,如理发店、美容店、宾馆住宿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进行现场监督时,做到实时实地现场录入。同时,在现场监督时,尝试着使用便携式打印机进行相关的文书打印。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并尝试将现场办案与该系统进行结合,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取证与调查进度,提高办案的效率。

七、存在的困难

(一)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够高。全县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人,每千人拥有卫生人员0.01人;不能确保每个乡镇所在地都分配卫生监督员,基层卫生监督无法横到边、纵到底,存在盲区。现有执法人员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无法进行准确的执法文书的制作及书写,现场监督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全县地、县卫生监督机构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仅5万元,而仅仅是下县下乡开展常规督导工作的差旅、车油费每年就要3万元左右,加上网络通讯费、水电费、暖气费、车辆维修费、残疾人保障金等等超过了预算经费,有人要问,这种经费无固有保障的负数预算方式如何开展工作?这就是卫生监督之难处所在,经费上存在着“要一点,挤一点”,遇紧急卫生事件划拨一点的被动列资情况。

(三)对卫生监督的主人翁意识不强。卫生监督执法是代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的委托,工作上难免存在着等政策、要方案、靠安排的被动局面,主动介入不力,特别是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上这种现象表现尤为突出。

(四)、目前开展的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住宿业内开办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是否两部门都认可的问题。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明确划定监管单位的问题。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县在县人民医院设置一个紧急医疗救援站(三级)命名为“县急救站”每个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含中医院)分别设一个紧急医疗救援室(四级)命名为“乡(镇)急救室”中医院急救室命名为“县中医院急救室”全县共设置10个急救室。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等不得使用“120电话号码、紧急医疗救援站、室”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条县急救站依托相关医疗机构设立。并接受县卫生局统一调度和管理。由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章性质、功能和职责

第三条急救站由政府主办。向社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事业性专门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三级)急救站功能和职责分别为:承担全县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政府指令性院前医疗保障服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以及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任务。乡(镇)急救室(四级)主要承担属地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任务。

第三章网络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五条县急救站和全县10个急室构成县急救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县城平均急救反应时间(接听呼救电话到急救车出发时间)3分钟。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边远地区可适当调整急救反应间期。各急救室要听从县急救站的调度。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急救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农村平均急救反应时间35分钟。

第六条全县急救站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站、室评审办法及其评审标准配置验收。

第七条紧急医疗救援标志。使用国际通用的蓝色“生命之星”标志。

第四章机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急救站设置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急救站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按照卫生部《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急救站考核、评审。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站、室评审办法及其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县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分别对各自急救站进行业务管理。并接受上级急救机构业务指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五章院前急救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急救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共同完成医疗急救任务。从事医疗急救的调度、医疗、驾驶、后勤保障等人员。同时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各急救站应当指定一名业务院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必要专(兼)职的急救人员。以便统一调度。各急救室要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县急救站公布急救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紧急事件时。再按规定赶赴现场实施急救工作。县急救站在接到求救电话时应以尽快速度电话通知就近乡镇急救室先行做好现场急救工作。

第十五条急救站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

第十六条急救站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

医务人员认为患者病情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参考家属意愿。第十七条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专科”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院前急救人员的医疗行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院前急救人员必须携带急救器材到患者身边。患者身边监护转送到接诊医院。出诊医生根据有关具体情况,现场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体查及急救处理。向接诊医务人员口头、书面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患者。院前急救过程中。填写《院前病情告知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签名并分别保存;患者无行为能力且无陪护人员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原则实施救治。

第二十条院前急救人员执行出诊任务过程中。应在接到指令、开始出诊、达现场、病人上车、送达医院、完成交接返回、达网络医院等时间向调度室报告。接受调度指令。并随时反馈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院前-院内交接患者时两方医务人员必须签署书面交接手续。并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保证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各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拒绝抢救和收治伤病员。及时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内抢救力量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院前急救的有关文书按照附件《紧急医疗救援机构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佩有国家统一规定医疗急救标志的急救服装或所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急救站急救车辆应当印有明显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

第二十五条急救站应建立急救车辆、医疗设备和通讯系统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和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各乡镇急救室必须固定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急救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加强急救车辆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

第二十七条急救站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全县各急救站应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有效地展开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急救站应建立调度指挥、急救医疗、网络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科研体系。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事业发展。提高工作效益。

第六章院前急救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120院前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执行。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

第三十二条120院前急救出诊各类收费。所收现金缴纳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工作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交费者开具发票。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医院评审;医院分级管理;JCI认证;

论文摘要:回顾了我国医院评审的历史,分析了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评审形式、内容和评价指标等方面的改善对策。

医院分级管理是按照医院的功能和相应的规模、技术建设、管理及服务质量等综合水平,将其划为一定级别和等次的标准化管理。医院评审则是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对医院质量进行院外评价。

1历史过程

1.1 1989年~1998年(第一周期)

自1989年11月卫生部卫医字(89)第25号《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后,医院等级评审与分级管理工作正式启动,至1998年8月卫生部发出《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结束团。

第一周期共评审医院17708所,其中三级医院558所、二级医院3100所、一级医院14050所,占1998年底我国医院总数的26.4%,是世界上评审医院数目最多的国家闭。

1.2 1998年~2007年(第二周期)习

大部门省、市、自治区的医院评审工作暂停,而总体规模比较小、集中在少数省份和全国的妇幼保健院、防疫机构、中医医院的第二周期评审工作陆续开展。如2000年l2月,山东省的济南市妇幼保健院、青岛市妇幼保健院经山东省卫生厅评审通过确认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医院。2003年1月,北京市卫生局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北京地区的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四家医院进行评审试点。

2评审规程

2.1评审等级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中规定,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暂采取千分制办法,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其中甲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须达750分至899分;丙等在749分以下(含749分);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2.2评审指标

医院基本条件,包括医院最低规模与功能、医院管理体制、医院基本规章制度等七个具体指标,是所有医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和要求,也即医院行业的准入标准;医院分级标准,即三级医院的具体功能定位;医院分等标准,包括医院的规模、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设备、医院的管理水平、医院质量等五个指标uJ。

2.3评审权限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明确规定了医院各等级评审的组织与领导部门、具体负责人,如三级特等医院、急救中心和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2.4评审程序

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

3存在问题

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对医院建设的重视和关心,增强了医院内部凝聚力,在构筑三级医疗网络的同时也促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区域分配。但是,卫生部全面暂停了第二周期医院评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实事求是地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切实纠正错误”。

3.1医院歪曲了部分评审标准和指标,盲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医院评审标准和指标中对基础条件的规定成为被评审医院盲目争级上等的主要诱因。在分等标准中,医院规模、医疗设备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硬标准,通过增加床位、扩建用房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短时间内都能够产生显著的突击效应l4l。医院评审课题研究小组的调查显示,尤为突出的是:为盲目增收而争购高档医疗设备,并且突击效应失效后的医院管理工作也开始出现滑坡。

3.2政府主导的医院评审模式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

从我国现有的医疗行政管理体系来看,各级医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医疗事业规划、组织、规范、指挥、控制等职能,对所辖区域医疗事业的发展方向、目标都有战略性的思考、总体设计和具体安排,依据规定的体制和领导关系对下级发出指示、命令,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进行管理l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此看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是所辖区域的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拟定与具体实施。医院评审工作虽然是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但是其最高组织者和领导者仍然是卫生行政部门。如此看来,医院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无法保证,且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都是同行业内部的专家,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

3.3评审标准、评审方法缺乏规范化和科学性l5

评审标准中,内容设置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要求过于繁琐,容易助长形式主义;在管理水平和技术质量标准上,缺少量化指标,评审时往往难以掌握,评分尺度难以统一。在评审方法上,有就事论事现象,缺乏科学分析方法;导致有些评审员存在一定的情面观点,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扣分的起分点偏低,也有根据医院申请的等级,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达标分数线之上打分。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二者密切相关,互为影响。其中起主要影响的是标准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性综合指标。

3.4未建立对评审后医院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有人把医院评审比作一场晋级运动,而且是动辄全院上下的齐心协力、努力拼搏的运动。在达标上等的过程中,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整治和建设,修正了规章制度、医疗护理常规、各项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职责等,但是评审后,医院未能贯彻始终、坚持到位,加上部分医院管理者的更迭,评审中建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名存实亡。虽然有的地区开展过突击复查,但是对医院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并没有长期的监管机制。

4改革对策

4.1以医院基本功能为核心,强调医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评价

医院的基本功能包括医疗、教育培训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开展科学研究、预防和社会医疗服务和康复五个方面阻】。既然如此,医院评审应本着功能到位、淡化等级观念,依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定位进行评审,结合医院实际运行和社会认同来确定功能任务。目前,我国的医院评审主要是围绕组织结构,强调综合管理、规章制度和硬件建设方面,忽略了医院作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社会属性,作为服务人群的评价指标较少。

国外现有的jci、IS09000、IQIP评审标准是以持续改善患者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中心,而我国医院评审应在评审标准、指标中增强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评价,力求在评价结果中体现社会公众的意志,公平和公正地反映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为人民群众提供就医参考。

4.2医院评审内容和标准应进行适时动态化调整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涵盖了医院规模、结构、过程的方方面面,并辅以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些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自实施后持续lO年问未做过相应的修改。且在具体评审中,通过对每项标准打分,用量化的数字作为评定的尺度。姑且不论以这些数字评定标准是否科学、准确,在评审中刻意死扣这些标准和数字,追求细枝末节,很容易产生“应试效应”。有研究报道近年来大医院非业务处室名目繁多,通常就有2O多个,有的多达5O q。如此之长的时问内竟没有被改变,促成最终医院评审内容和标准的改进。美国《医院评价标准》通过联合委员会国际部每两年修订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并修正,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4.3完善医疗机构评审体系,建立第三方社会中介评价机构

医院评审的目的为了更好的优化配置资源,逐步完善三级医疗网。但是,由于医院对各方面规章制度、职责的履行不到位,未能实现分级管理实际目标,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缺乏对评审后医院的监控管理。医院一旦被认可,即要完成与此等级相符的医疗等功能任务,是否完成、完成的绩效如何都没有相关的考核评价体系。这种缺乏控制的开放型管理模式同时也预示着医院评审的短期效应。个别省在第一周期末制订的《医院分级评审复查评分细则》,通过复查手段监督短期效果明显。吉林省、湖南省也相继制定了《临床医生、护士、医技、行管人员三基训练书籍》、《病历缺陷判定标准》、《三级医师查房标准》、《处方书写规范》等标准和规范加强医院的日常化管理,巩固评审成果,防止评审后滑坡。

我国医院评审实质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被管理机构的评价,这种政府主导的“白管白评”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政府主导强制力大,在体制改革时期尤为必要,可防止改革中某些自主权的滥用。与西方国家相比,国外医院评审的权威性已经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尤其是医疗保险部门的认同,而我国由政府强制到社会强制也需要有一个过程l9_。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政府主导下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操作的形式将成为可能,是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有利于增强医疗行业的自主、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