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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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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第1篇

摘 要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普遍的服从”被提到了法治建设的日程上来。但是,在我国,立法的实际效果和理想相去甚远,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成熟,要求将法治建设的中心转移到深化研究法治意识理论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方面来。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途径主要依赖于制度完善,方法主要采取培养教育和观念更新。

关键词 法治 公民法治意识 制度 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普法教育的困惑

亚里士多德早在数千年以前就给出了答案,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普遍的服从”也就提到了法治建设的日程上来。但是,在我国,立法的实际效果和理想相去甚远。

二、提高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所遇到的问题

法治不是简单地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文字组合之上,在规范条框的背后始终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在支配、影响着它的实现。人的问题,即公民法治意识对实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成熟,这就要求将法治建设的中心转移到法治意识理论的深化研究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方面来。要对中国公民法治意思的培育方法和途径进行探讨首先要清楚我国在这方面既有的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据柯卫学者的总结,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问题主要在于普法教育和学校教育两方面,其不足则主要体现在内容的缺陷和制度化的缺乏上。

长期以来,我国普法教育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守法教育”或条文教育,即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主要内容,注重实体法的介绍而轻程序法的宣传;重视守法教育而轻视用法教育;重视法律义务教育而轻视法律权利的教育。在实践中即便是公民确实学到一些法律常识,却很难在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普法教育内容的缺陷主要缘于普法教育目标的偏差,大多数普法教育工作者只注重法律规范,尤其是义务性、禁止性规范的灌输而忽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此外,普法内容也由于缺乏生动性、系统性、联系性而不易被广大民众所接受。

普法教育缺乏制度化。普法教育往往是根据上级指示采取临时性、突击性的方式,普法效果甚微。由于缺乏制度化,在地方上,普法教育难以被重视。因此不管国家怎样重视普法工作,一到地方就变形走样,甚至被认为可有可无。一些地方表面上搞得轰轰烈烈,其实是在做形式工作,走过场。

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基础”课时较少,教学方法落后。在普法内容上,往往注重普及法律知识,而忽视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传播与渗透,公民难以知悉和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今后的普法宣传工作要贴近广大公民的生活,使公民把法律看作本身的需要。唯此才能塑造出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法律人格的知法者、守法者和用法者。如若不然,“失却了独立的政治、法律人格的法律意识,则依然有可能知识培养了“法奴意识”而非法治意识②”。

三、本土中国国民何以可以形成现代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作为意识的一种也具有外生性、反射性、接受性的特点,通过教育、观念变革等方式对其进行培养、完善成为可能。就中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法治意识在中国的形成已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一是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入。法治最具价值的思想就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并从制度体制上对专制进行彻底否定,由此带来政治的民主化与权力的法治化。对自由、权利、公平、平等的价值需求,必然促成社会生活主体对法律的运用、遵守、尊重和信仰,在内心形成法治精神,进而成为社会主体普遍的、基本的精神观念与理智选择。我国政治的民主化正不断深入,此为其提供政治土壤。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主要是以利益为取向的交换经济,重效率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规则是以公平、中立、理性为特征的法律,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只能是法治化的经济,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目前,我国经济己经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和完善。此为其提供经济土壤。三是我国的思想界正不断开放。现在我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大大地解放了思想,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史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吸收的资源此为其提供了思想文化土壤③。

四、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途径和方法

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影响因素包括公民意识、权利观念以及法律信仰。西方法治意识是社会不断发展,文化不断积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内容,主要表现为公民意识、权利观念以及法律信仰等因素的形成,从西方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权利观念和法律信仰是互动关系,权利观念的增强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推动法治意识的增强④。

我国普法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我国法治建设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法治化的路径,时间的紧迫性和法治建设路径的自上而下特点,使得我国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等待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自发地形成发达的市民社会和成熟的公民意识。我国要做的,是要在普法过程中积极地培育公民法治意识⑤。结合我国实际具体而言,中国的法治化以政府推动型改革为主导,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的力量为辅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政府主导力量不是统治者良善意愿的强加,而应是对社会需求作出的合理回应。正是这种具有特色的法治发展路径,决定了我国法治意识培育的模式是自发启蒙型和国家培养型模式的结合。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途径:制度完善

制度完善,构建合理化的法律系统,从实证方面实现法律合理性,是法治意识在法律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实现法治,首先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它要求立法要完备、执法要严肃、司法要独立、守法要自觉、护法要坚决。然后要强调通过人权保障来促进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通过完善民主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树立法律至上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神圣感;通过公正执法以加强公民对法律的正义感,健全完备的法制来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感。

(二)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方法:培养教育和观念更新

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主要可以通过培养教育和观念更新这两种方法来进行。

1.培养教育: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基本途径。

中国的实践证明,由于普法具有直接有效性、成本低、快捷性等优点而被国家当作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意识最为有效的道路所采用。培育和提高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主要是通过普法教育、法学教育和学校教育三个层面来进行⑥。

(1)普法教育

公民法治意识现代化是大众普法教育的目标,途径为:

1)社会教育

在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上,对广大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要转变长久以来的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从注重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要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不仅是法定的、固有的,而且是神圣的。

在普法体制上,应逐步实现普法教育制度化。“在当前普法教育的制度化首先意味着要制定一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体制科学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普法教育的法律法规,把普法教育纳入法治轨道;然后还应当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如普法领导机构组织制度、普法责任制度、普法考试考核制度、普法经费保障制度、普法教育监督制度等⑦。”

2)权力机关依法用权教育

权力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是否遵守法律,将直接影响和制约公民的法律权威意识的形成和培育,权力机关必须接受普法教育,树立守法意识,依法行使权力。

权力机关应当首先遵从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权力机关及其行使者更需要接受现代法律教育,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以形成现代法治观念,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

(2)培养网络法治意识

1)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是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学教育不仅培养一批自身拥有法治意识的社会成员,而且这些社会成员还可以用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去影响其他社会主体。

(3)学校教育

学校是培养和提高现代法治意识的重要阵地。提高现代法治意识,应当从小抓起,从学生培养起,故学校教育不可缺少。又由于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代表社会发展前进方向、积极向上的,尤其是当它与主流社会法制精神相一致是,它对主体的行为起积极的导向作用,主体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推进法治的实现;反之,它会对主体的行为起消极的影响,抵触或破坏法律,甚至导致以身试法。大学生是未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是未来社会的生力军,因此在学校教育中要特别注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

2.观念变革:树立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有力保障

树立公民现代法治意识,要求我们必须“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⑧”进行观念变革。

“观念变革”要求摒弃法是“阶级斗争工具”等旧有糟粕的同时树立良法统治观念、法律最高权威观念等现代法治观念,实现从人治观念到法治观念的转变。要转变陈旧、落后的观念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通过长期的教育,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树立法治意识是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条件,法治观念的确立,首要的问题是要摧毁人治观念。从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走核心突破的方法,即彻底摧毁人们对权利的迷信和崇拜,确立法律的神圣至上观念。只有人们无限崇尚、信仰法律,才能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产生法律情感,提高法律意识⑨。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②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90.

③柯卫.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求索.2006(12).

④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18.

⑤刘星.中国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⑥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266.

⑦王学栋.普法教育和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6).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3.

⑨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280.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3.

[2]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90.

[3]柯卫.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求索.2006(12).

[4]柯卫.论普法中的公民意识培养――秋菊的困惑引发的思考.政法学刊.2007.24(4).

[5]刘星.中国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6]梁治平.法辨――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7][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

[8][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90后职工 法律意识 现状 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与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的法律意识各有不同。它主要表现为对现行法律的评价与解释,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运用以及掌握程度,还有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方面。

90后职工是今后进入企业的主力军,且90后职工较之于其他老员工有比较鲜明的个性特点,接触的信息多样化、固有思维方式突出、个体价值实现方式多样化等,90后学生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我们从企业的角度、90后职工的角度两个因素对佛山市某些企业进行调查。其中企业的角度分为企业对法律意识的关注度、企业的行动力表现。职工的角度分为90后职工对法律意识的关注度、90后职工活动的参与度、90后职工的行动力表现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对90后职工法律意识培养工作缺乏常态化。企业90后职工法律意识的高低正是有效反映企业问题的重要表现。然而企业如何展示其对该方面的重视程度,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组织相关的活动或比赛,因为其中包含着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让企业90后职工在活动中了解到知识。虽说某企业有限公司也举办相关的活动,但是从调查中发现,企业仅是偶尔性举行,并不是经常性举办。

(2)企业较为注重生产性基础管理。企业在举办活动之前会在公告栏上、部门会议中对90后职工进行宣传通知,并且较为规范的向90后职工传达相关知识,例如职业病防治。在管理上,企业对90后职工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及安全保护措施做得十分到位,并定期地、规范地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更新,其他方面的宣传普及则较少。

(3)90后职工法律意识观念强。法律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权保障,然而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们维权是否会在适当的时候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调查中发现,员工对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都是90后职工所关注的,其中的一些基本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了解。由此看来,90后职工的法律意识观念较强。

(4)90后职工积极参与活动,但法律相关活动较少。参与相关活动不仅能从中获取到所需知识,更能提高90后职工的团队意识,企业的凝聚力,这是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举办的活动,绝大多数的90后职工都是积极参与其中,并且90后职工认为参加企业举办的活动有助于明确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提高法律素养。90后职工参与活动的前提是时间空余期间,不少90后职工因为工作繁忙而不能参与,仍会在空暇期间对活动进行关注,但法律相关的活动较少。

各个企业的文化、管理理念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很少突出法律文化的构建。针对90后职工法律意识的现状,我们建议从企业和学校两方面进行改进和引导。

1 从企业本身而言

1.1 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企业普法,可以有效地让90后职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提高90后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90后职工在实践中可以规范地按照相关规定安全、高效地生产;企业也可以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当然,在生活中也加强了90后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增强企业90后职工法律知识,必须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扭转出现了风险才引起重视的传统思维,避免发生了损失才赶紧进行补救的被动做法,切实把防范法律风险由习惯于事后补救转到事前预防上来,努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企业学法用法要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规范严谨、操作性强的各类制度是重要保障。企业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实现对90后职工法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指导、严格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要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治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90后职工的经济利益,加强工资、用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保证90后职工经济利益的维护。其次,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从细处、实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强化企业90后职工法律风险意识,各级领导是关键,管理人员是重点。企业必须要站在企业发展战略、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建设和谐企业的高度,以对企业负责、对90后职工负责的精神,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时刻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

1.2 企业主动联动学校资源

企业无论从缩减人才培养成本、提高人才素质、以及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影响力的角度出发,可选择主动联动整合学校的资源,深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完善校企合作方式。

2 从学校教育而言

2.1 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甚至有的院校不开设或讲授法律类课程,只是临考应付,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法制观念淡薄。因此,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为作为合格的职业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2.2 主动与企业接洽

院校必须主动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把企业需求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考,突出自身教育的特色,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与企业人才需求无缝对接,而法律素养就是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需要的是复合型的综合性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优良的素质。对于企业而言,拥有良好的素质的人才往往是企业最注重的经营理念之一。因而,法律意识对于我们而言十分重要。那么,我们在校的高校学生需要如何做呢?作为新世纪的高校学生,在校所学的第一门课程就是要学习如何做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们进入大学后的第一门必修课,也体现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当然,现今是法制社会,作为大学生,我们自身更应懂得法律在我们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学会自觉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就成为了必然。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纳税人意识依法治税法制观念理性认知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研究并培养纳税人意识,对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无疑有着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一、纳税人意识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是纳税人意识存在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制时代,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加之历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样的时代,培养不出商品社会特有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有的只是一种狭隘的小农意识。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既没有纳税人意识存在的基础,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进程,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使企业的产、供、销都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没有生产经营的自和决策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消除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愿望,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被淡化甚至消失。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利润上缴的形式固定下来,个体利益统一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企业和个人没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没有纳税的观念,更没有纳税人的意识。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导致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行为的多样化和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市场竞争。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两次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统一了税法,简化了税制,公平了税负,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权利和利益不仅受到纳税人自身的关注,而且也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重视,纳税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承认,纳税人的义务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这一切,为纳税人意识的建立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二)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是纳税人意识存在的政治基础

①加之长期的愚民政策和封建教化,造就了劳动者的草民意识和臣民观念,泯灭了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使民主失去了孕育的基础和条件。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观念,在税收中形成了“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思想,突出反映了赋税领域中义务观念的强化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劳动者无能也无力追求其主体的权利和地位,纳税人意识也根本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特别是人民的自由民利被写进宪法,推动了我国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但是,政治上的中央集权、经济上的单一所有制结构,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大多是一种多见国家、少见个人;多见权力、少见权利的社会体制,导致了“民众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弱化甚至消失”。〖RU/右上〗②〖,RU/右上〗特别是在人性被严重扭曲的10年动乱时期,人的尊严都遭受到极度的践踏,又何来人的自由与权利,纳税人意识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同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特殊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体价值与整体价值的关注,构成了社会发展变革的重要张力。在财税领域,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依法治税的提出,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扩大纳税人权利范围、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可以说,对纳税人问题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候。其背后,正好折射出民主政治对人的存在意义、对人的存在价值、对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关注。这正是建立纳税人意识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

二、纳税人意识的构成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催生了纳税人意识,但纳税人意识并不是市场经济或民主政治要求的简单耦合,它的构成有其独特而深刻之处,它应当是纳税人追求社会正义价值的体现,是纳税人自身理性自律精神的闪光。

(一)对税法的理性认识是纳税人意识的基础

③纳税人也不能避免。纳税理性不高正是依法治税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纳税理性不是自然生成的,它除了有赖于社会理性精神的张扬外,更有赖于纳税人对税收、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的理性认知。而纳税人的这种理性认知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其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与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既可能保持一致,也可能发生对立。因此,纳税人意识中的理性精神要求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同时,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出发,正确分析和评判现行税法的优劣及走向,具有调节和控制自身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二)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是纳税人意识的核心

④没有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就不会有纳税人对税法的遵守和维护,也就不会有依法治税的实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偷逃税款问题严重,除了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纳税人对市场经济和税收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由、正义等主体价值缺乏普遍的、科学的认识,对税法规范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从而引致其对税法的异己感和外在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法律的泛道德化倾向,存在重公权力轻私权利、重刑法轻民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习惯和做法,导致了民主、平等、权利、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在于税收立法过分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特别是没有充分反映纳税人的愿望、要求和期待,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关怀;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执法腐败,损害了税法的权威、践踏了税法的尊严,导致了纳税人对税法的冷漠和不信任。只有当税法充分反映纳税人的利益,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并且使纳税人在社会生活中处处体验到税法的关怀时,才能使纳税人在理性上信任税法,从而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三)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是纳税人意识的客观表现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是基于对税法的理性认知和信仰。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是纳税人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税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只有纳税人真切感受到其权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尊重与保护,才能有效地把税法规范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其尊重税法权威、维护税法尊严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提高,才能够真正形成纳税人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

纳税人意识中的三个层面是有机联系、密不可分的。首先,它们共同的前提都在于纳税人权利主体资格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如果税收立法始终不承认纳税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而仅仅将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对待,就不可能有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其次,它们集中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价值的关怀,是税法联系社会生活的纽带。如果税法只注重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忽略纳税人对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追求,忽略纳税人的权利需要,最终将损害税法的权威,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奉行。

三、确立纳税人意识对推进依法治税的作用

(一)纳税人意识的确立,可以使依法治税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当前,依法治税中存在一个容易为人们忽略的问题,即把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片面地等同起来。其实,依法治税的提出,虽然实现了治税观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但重点仍然在于“治理”,不能等同于“法治”本身。要避免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以更加理性和缜密的眼光去认识依法治税,另一方面也有待于纳税人意识的真正确立。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有利于对国家税收权力的限制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纳税人民利的行使,使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可以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和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收管理中的集权和专制;其次,纳税人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使税收法定原则得以真正确立;再次,纳税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使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的配置,防止征税人权力的无限扩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侵蚀,矫正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的扭曲,使双方得以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后,纳税人对正当程序的合理诉求,可以为税收权力的运行设定合理的轨迹,防止税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变异。

(二)纳税人意识的确立,可以有效地促进税收法治秩序的实现

当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依法治税,着力建构的只是税收法治的外生秩序,虽然说这种外生秩序在实现税收法治的特定阶段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没有以纳税人的自主、自律为基础建构的内生秩序的配合,要真正实现税收法治秩序仍然是相当困难的。纳税人意识中的自主自律精神,则能够抑制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的欲望和行为,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纳税人意识的培养

(一)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而言,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深厚的现实土壤

在政治生活中,要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原则得到贯彻和落实。在经济生活中,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断完善市场体系,特别要尊重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客观实际,确保市场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能够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要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行政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蚀。要按照法治的本质要求,强化对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从社会的角度而言,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良好社会氛围,需要形成尊重法律、崇尚道德的良好风尚,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在全社会强化以诚实信用为中心的道德教育,制裁不讲道德、不守信用的行为,强化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并要充分肯定纳税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关心纳税人的社会环境。

(三)从税务机关角度而言,就是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权利,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认同

使纳税人认识到税法乃是纳税人的权利之法,是纳税人用以维权、护权的重要武器。税收立法在分配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时,必须将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对待,而不能将纳税人单纯地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待,对纳税人权利应当给予必要而充分的注意;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而不能简单地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对待。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把纳税人作为与执法者平等的一方主体对待,不能对纳税人存有偏见甚至歧视;税收执法应当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相待,不能厚此薄彼;税收执法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欢迎纳税人参与。

参考文献:

①(美)保罗。肯尼迪著王保存译《大国的兴衰》,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②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192页。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统一;途径

G647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规是高校建设发展的两个重要内容,它们充分体现了当前高校“德法兼治”的办学理念,是推动高校教育创新、促进高校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

以德治校,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育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标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认真实施《教育法》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加强德育的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大力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与时俱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与体现时代精神、开拓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在校园内真正形成和保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和风尚。以德治校,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同时加强德育也是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条件保证,二者是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

一、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普及教育法规的重要性

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现实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新了人们的思想和观念,社会发展从新思想新观念中受益,但是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出现了道德滑坡等现象,这些因素都多多少少的渗透到高校教师队伍中来,对高校教师队伍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基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言一行都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不仅要以言立行,更应该言传身教,以人格培养人格,以灵魂塑造灵魂,不断以自己的言行来影响和带动学生,使学生在思想上和心灵上得到全面发展。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是形成良好精神文明氛围的重要保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教师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保证。政府和社会一直关注教师的职业道德,因此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首先必须加强师德建设,使得广大教师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形成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风气。

2.高校普通教育法规的重要性

普及教育法规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有力保障。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手段,约束着教师队伍的言行举止,以一种威信力来告诉教师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说、什么不能说。通过普及教育法规,杜绝不良风气的腐化侵蚀,维护校园的民主法治、清正廉洁和安定和谐。

普及教育法规是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高等教育发展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类型的多样化、高等教育体系的社会化、以及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综合化,高校教育的发展越来越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和后盾。高校依据法律规定,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来制定高校发展的目标,为高等教育发展指明方向[1]。

二、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的辩证统一关系

1.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相结合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高校师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高校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上。高校要建设好和谐校园,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解决高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又得借助道德力量去倡导以德服人。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互结合,是促进高校稳定和谐的有力保障。

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是高校进行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的基础和关键。二者统一于完成办学根本任务、实施培养目标的教育教学的具体活动与实践中,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以德治校,开展教师道德建设,弘扬正风正气,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德治”同“法治”一样,也是生动具体、实实在在的,体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在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在实施德育和开展思想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如果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纪律的约束,没有严格执法执纪和对违章者的惩戒,思想道德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德育工作就不会令人信服,收不到实际功效。改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实行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在正确认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关系基础上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改革创新促进发展进步,这是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与时俱进的一个具体表现[2]。

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结合是高校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针的具体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我国当前的治国策略,已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各个部门。建立一个道德健全、个人素质全面发展的法治国家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目标。高校的责任就是为社、为国家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守法公民,从而不断推进社会向前发展。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结合是我国高校改革的现实要求。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法制不健全、管理手段单一,高校建设中出现了不少矛盾。要解决高校建设中出现的矛盾,既要依靠教师队伍道德素质的自我调节和约束,又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管制和保障[3]。也只有教育法规的完善和普及与教师道德建设的提升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高校的发展和改革。

2.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统一性的具体表现

教师道德建设是教育法规的现实基础。道德规范作为调整社会相互关系的重要规范,通过人的内心活动和理想信念起作用。高校教师的师德状态决定着当前高校建设的现状。只有加强师德建设,才能更好的引导教师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维护法律的权威。

教育法规是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的本质是高校要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律精神,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高校的管理、教学、服务工作。师德是高校建设的基础,法律的立意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师德建设。作为规范高校建设最权威的强制手段,法律为以德治校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办事,不能任意越权或违章办事。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的义务,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在广大师生面前,树立良好形象。从一定意义讲,在学校工作中,管理也是一种教育。领导者和管理者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照章办事,本身具有感染力和教育功能,可以从正面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特别是对青年学生产生积极影响。而做到这一点,要靠管理和服务人员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素质,这又是平常教育和修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讲,“法治”不能脱离“德治”这个基础。没有优越的道德环境条件,法律法规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自觉的执行和遵守,“法治”就是一名空话。

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普及教育法规相结合的主要途径

1.树立高校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的思想认识

高校在管理工作和学生教育工作中,要及时向教师宣传以德治校,是提高教师道德素质的重要表现;大力宣饕婪ㄖ涡#是维护高校权威的必要表现。让教师们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结合,才能保障高校建设平稳、顺利、有序的发展。

2.健全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并培养教师的法律意识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高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为后盾和保障,约束教师们的行为举止。在教师中大力宣传教育法规知识,不断增强教师们的法律意识,促进高校法治建设发展。在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应重点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增强高校教师的法律意识,努力培育教师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

加强高校法制教育还应当密切与师生生活中的实际相结合,条件具备时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普法教育和基层活动实践,参观看守所以及劳教劳改现场,通过犯罪人员开展现身说法,编写合适的法律知识普及读本,还可利用宣传栏、校报、手机报、网站、微信平台等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对高校已经设立的法制教育必修课加以重视和改进,加强配备师资力量,做到课时充分,学习扎实,课堂教学生动活泼,结合实际,以求达到良好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效果。

3.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教师道德水平[4]

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确立明确的职业道德标准。在教师队伍中找典型、树榜样,提倡教师向典范学习,调动教师们的工作积极性,培养教师们良好的职业素养。让教师们更加清晰的认识到师德的重要性,从而为学生身心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好习惯。

4.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高校教师要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即以培养创新人才为己任,以自己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渊博的学识做学生的表率,以甘为人梯的献身精神传授知识,启迪学生的智慧和创造力,促进学生成才,这是法律赋予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工作应有的要义。因此,依照法律赋予高校教师的任务、责任和义务来开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是教师教育与管理的新理念。

四、结语

高校师德建设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规是高校建设发展的两个重要内容,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统一协调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强高校教师道德建设与教育法规相结合是高校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和长期任务,已成为高校发展所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之一。一方面,教师在提高自身道德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师德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建立、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惩治查处机构,不仅有利于教师道德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更是学校长远发展的有效途径,即树立高校教师队伍的思想认识、健全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二者结合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初亚楠.略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设[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108―110.

[2]杨桂清.论高校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之关系[J]. 高等教育,2013(13):36.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植物检疫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一、体系现状

玉溪市植保植检体系由市级和8县1区的植保植检站组成。2004年9月24日华宁县植保植检站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机构),至此全市8县1区植保植检站全部成立,成为具有独立的法人机构事业单位。全市植保植检站是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授权的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机构,到2011年初实有职工85人,有专职检疫员78人。承担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依法开展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实施产地检疫,省内调运检疫和受云南省植保植检站委托开展省间调运检疫邮政检疫及签证。玉溪市常年输出或输入的各类农作物种子及农产品数万t以上,经玉溪市和各县区植保植检站按照检疫条例的要求,对辖区相关单位生产的烟草、小麦、水稻、玉米、蔬菜、油菜、水果、花卉等种子及苗木和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而签发的调运检疫证书每年平均在4500份左右,30000多t。其中各类种苗检疫签证平均180个批次左右,平均200多t,产地检疫平均23万亩次左右,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涉及面宽,影响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结构的不断调整,烟草、蔬菜、油料、水果、花卉、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频繁,调运量不断增大,增加了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和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市的风险,如何保护我市种苗繁育基地以及每年300余万亩次大面积农作物不受疫区检疫对象的威胁而处于安全生产,是摆在我们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是必须要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性质与其职能不相符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个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以下简称“参公”)管理条件规定,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理应“参公”管理。和农业植物检疫具有相同性质的从事林业植物检疫的玉溪市及县区的有关森防站也已经“参公”管理。为此,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也向有关部门报送过“参公”管理材料,但迟迟未纳入“参公”管理,由此造成植物检疫人员身份尴尬,没有像公安、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由此严重影响到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和植物保护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

2.从事检疫工作的人员少,基层工作繁杂,执法强度不够

一是虽然现阶段玉溪市各县区植保植检站有专职植物检疫员证的人员多的10~14人,少的也有4~5人,但实际做植物检疫工作人员还是很少,有名无实,主要是以农业技术员的身份出现。二是县区植保植检站承担的工作内容多,工作繁杂,多个头绪,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种苗基地、种子市场、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基地等进行执法检查,执法强度不够。

3.检疫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一是全市八县一区植保站有专职植物检疫员证的人数不算少,但还有一部份人原本不是学专业技术的,也没有接受过植物检疫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二是近几年植物检疫培训主要着重于法律、法规的培训,检疫业务技术方面较少,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检疫人员知识老化,检疫对象不断更新而难识别,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检疫工作的中应用,一些人难于适应。四是有些县的专职检疫员调动过于频繁,造成检疫队伍新手多,业务衔接缺位、断档,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着的队伍不稳,各县工作开展不平衡,难于适应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因此,急需加强业务知识、业务技术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专职植物检疫人员业务素质。

4.植物检疫执法技术设备和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二是执法基础条件差,无植物检疫实验室,地方财政基本没有安排植物检疫专项经费。三是检疫技术设备和手段滞后,全市市级和八县一区植保植检站没有专门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甚至连最基本的显微镜、解剖镜和必需的标本都很少,给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很难应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疫情形势需要。

5.调运检疫覆盖率不高,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的少

一是玉溪市地处云南省中部,交通发达,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纵横交错,遍布全市,现代物流业也飞速地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流通分散,渠道复杂,虽然邮政、铁路、民航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而个体公路运输和快递公司则不需要。因此,在调运时检疫实施难度大,调运检疫覆盖率不高,调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签证的少。以2010年为例:我市有二个县植保植检站没有开具出一张检疫证,另外有三个县每年检疫签证仅在10份以下。二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有的调种单位、企业和个人从外地调入种子、苗木前不向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种子调入时,不向种、苗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和开具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种苗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玉溪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苗调入,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苗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

6.产地检疫开证不多

产地检疫是国内植物检疫的重要手段,也是把住检疫关的首要环节,是一项基层检疫工作,是其他各项检疫工作的基础,尤其是在当前检疫技术较落后的情况下,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常规种子生产、繁育主要集中在农业系统内部的单位(种子站、农技推广站),商品生产又以农户为主,常出现开展产地检疫好办,开产地检疫证书难,收产地检疫费更难的情况。以玉溪市近几年情况为例,每年签发的调运检疫证书平均在4500份左右,产地检疫平均23万亩次左右,但出具的产的检疫证书平均不超过5份。

三、发展对策 ?

1.加强植物检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植物检疫工作涉及面广,为此,必须加强植物检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同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以及邮政部门的联系,广泛深入开展植物检疫的宣传活动,组织对乡村干部、种植业大户、果园承包户、育苗育种户等相关人员技术培训,利用互连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引导农民、企业、生产商等认识植物检疫,增强社会各界对植物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植物检疫的良好氛围。

2.切实抓好植检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检疫队伍建设,是做好检疫工作的前提。检疫队伍建设,首先是要稳定。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专职检疫员必须有相当的执法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每个县植保植检站至少应有3~4人以上专门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职检疫员,以稳定植物检疫队伍,提高能力素质,提升执法能力,树立植物检疫队伍新形象。要增加对检疫机构和设施投入,建立植物检疫实验室,增加必需的检疫设备和设施等,加强植物检疫机构建设,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植物检疫事业的兴旺。

3.强化专职检疫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开展植物检疫系统专职检疫员的培训、学习、考察制度。随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不断入侵,基层专职检疫人员迫切需要及时掌握、更新相关的信息和知识,通过不断学习培训,熟悉并掌握应用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植物检疫知识和技术,不断地提高专职检疫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4.做好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普查

通过疫情普查:一是可以摸清疫情发生的底细,有利于控制疫情。二是有利于及时办理对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三是可以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按《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正确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四是可以提高专职检疫员的业务水平,并为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课题研究打下基础。疫情普查每年都要进行,对已发生的重大疫情要设立疫情监测点定期检查,建立疫情档案。

5.做好日常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一是产地检疫为基础。对辖区内所有种苗繁殖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农作物还是花卉、苗木、蔬菜、水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种苗基地都要进行检疫。就是说,凡是作栽植、播种、出售的繁殖材料都要经过产地检疫。二是调运检疫要严格。凡是向外调运的种苗和属疫区的植物产品一定要经过严格检疫,确认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能出具调运检疫证书。三是从外地大批量引进种苗的,调种单位、企业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所在地植保植检站申报,植保植检站要认真核实种苗提供地疫情,确认没有发生疫情,方可出具检疫要求书。四是对调运进来的种苗一律要进行复检或隔立试种,证明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扩散种植。

6.加强检疫对象的疫情监控

坚持不懈地做好以稻水象甲、菜豆象等为主的疫情监测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封锁、早扑灭,将疫情扑灭在萌芽阶段。

7.提高和完善《全国植物检疫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应用

农业部全国农技中心近年开发了《全国植物检疫计算机管理系统》,给植物检疫机构提供全新的工作平台,并不断升级改进完善,使植物检疫进入网络化数字化时代,体现出科技创新和进步。一是规范植物检疫行为,杜绝检疫行政执法中的程序错误。植物检疫证书是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所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全国植物检疫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确保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方便检疫资料信息的保存、统计和传输,减少了过去手工填写带来的不规范、出错多甚至伪造情况的发生。二是实现全国植物检疫工作的办公规范化、信息数字化、管理网络化,把植物检疫的技术和管理推向新的高度,增强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预警能力。?该系统区域性联网,方便掌握本辖区内专职检疫员的情况和产地检疫、调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签证以及全国各地调入本辖区的各种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品种、批次、数量调运检疫签证等情况,对做好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较好依据和帮助,减少了过去盲目性,也加强了专职检疫员和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全市各县区植保植检站正在努力学习提高和完善该系统的应用水平,不断地总结经验,使玉溪市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增添了新的亮点。

8.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对各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在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的同时,机构人员依法参照公务员管理,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9.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10.高素质的专职植物检疫员队伍,是顺利开展检疫工作的可靠保证

所谓高素质的专职检疫员应该具备有相当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专业素养,不具备这样条件的人是难于胜任这项工作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植物检疫员队伍,是顺利开展检疫工作的可靠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玉溪市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任重而道远,对未来玉溪市现代农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