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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特殊的形式。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法律观点和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1]高职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里的发育期,使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培养法律意识,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也关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未来长远发展。
1 新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本次研究对象是新疆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的2012级、2013级在校高职大学生。笔者随机抽取各专业200学生,实际收回190份问卷。为了更好地了解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问卷内容包括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掌握情况、法律基础课程的认识、法治观点和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程度、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方法等。本次问卷共设20道题,答案有单选、多选,并且最后一道题为开放性问题。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和分析,目前新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总体上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
通过调查和座谈,了解到大部分学生,对一般法律问题有较正确的观点和看法。对“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哪一天?”问题,答对同学占68%。对“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正确的同学占63%。对“你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的关系”问题,回答“关系密切”占72%,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问题,回答“非常重要”同学占67%。这说明大学生具备相应法律知识,但缺乏对具体法律深入理解。
1.2 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法律信仰的缺失
调查发现,高职大学生学法热情较高,乐于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的开设绝大部分学生是认可的,调查显示,83%同学认为应该开设。对“目前,你已有的法律知识能否应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问题,回答“不能应对”学生占72%。对“你认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什么方法最有效”问题,回答“群众的监督”占63%。这反映了学生有一定法律意识,但法律信仰不够坚定。
1.3 权利意识较强,而义务意识薄弱
调查表明,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回答“息息相关”同学占70%。高职大学生面对自身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但是,笔者教学实践中也能看到,不少高职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自己权利的的过度的主张,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另一方面,应有的义务意识没有树立和责任感的缺失。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自顾自己,少考虑国家;追求索取,不讲奉献;强调权利,不讲义务;把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和集体之上。[2]因而目前大学生普遍存在公民的权利意识强、而公民义务意识相对薄弱。
1.4 高职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较强,但是在权利受损时,寻求救济较为被动
调查显示,“求职中,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问题,回答“用法律手段解决”学生占62 %。但平时很少主动关注自身权益实现的现状,只有个体权受到显见的侵害时才会展开维权,维权的提起具有随机性、被动性。
新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种种不足,并不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2.1 学生自身原因
高职大学生在学习时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功利性,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轻视公共课,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一旦期末考试,打游击战。在课余时间里,很少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2.2 家庭原因
一些家庭依赖学校教育和家教,不注重孩子的教育,一般关心孩子学习成绩和日常生活,忽略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身心发展的重要性,还一些家长忙于工作,对孩子的沟通和交流不多,遇到问题粗暴的处理,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2.3 学校原因
“理论够用”观点和高职院校人才目标的影响,高职院校高度重视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而忽视法制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其对学生法律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法制教育局限于课堂教学,教师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不够专业,教学方法和考核形式单一,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影响了高职大学生法制观点的形成。
2.4 社会原因
社会的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青少年法制观点不强和缺乏应有法律信仰。作为大学生,受传统文化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 难易适应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要求,大学生不能及时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
3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与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及原因的分析,如何培养和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笔者谈几点建议和看法:
3.1 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渠道
首先,教师要转念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抓住教学重点,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发展为教学理念,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重点,合理设计教学内容和方法,调动学生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处理上,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符合高职院校特点的教学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突出教学重点内容。重点讲授如《宪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概念和法律精神,突出讲解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能懂、能信、具有实用价值,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兴趣、帮助学生树立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加强义务意识,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性。[3]其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并提高的心理基础。高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以外,还加大心理健康的宣传的力度,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校报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深化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技巧,指导学生培养较强的意志力,从而使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再次,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改变教学方法,利用现代教育技术, 采取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和提问教学法,设计问题导入、以案说法, 把法理和案例结合来, 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增强主体意识。另外,还应该充分运用和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聘请法院的办案人员来学校讲课, 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 到戒毒所、监狱、劳教所考察参观、“现身说法”活动等形式,接受警示法制教育。同时在课余时间教师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来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2 注重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也会影响学生的良好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家长不仅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且在生活中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产生的困扰和冲突,会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采取民主平等方式,跟孩子多交流和沟通,进行正确疏导孩子心理问题,帮助孩子键康成长同时适当法制教育。
3.3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需要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网络不仅改变了公民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模式。网络信息时代作为人民政府转变传统普法宣传的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于微.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之我见[J].法制博览,2013,06.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问题;培养途径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还要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和培养,不仅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基本教育内容,而且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
一、法律素质的内容
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整体素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人们通过对法律知识较为系统的学习,使其在头脑中深思熟虑,融会贯通后内化形成的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和法律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内在表现。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在准确理解、牢固掌握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不仅能自觉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且能够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秘尊严,同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必备素质,它对人才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的结果,是人们关于法的性质、价值、功能、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把握的程度。法律知识是构成人才法律素质的基础。很难设想,一个不知法、不懂法的人会有很高的法律素质。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决定公民行为合法性程度的基本要素。公民的法律认知包括对法定权利义务的认知和对推定权利的认知。对法定权利义务的认知,主要是对现行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和把握。
(二)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法律情感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作为对法律的“良”或“恶”的直接心理体验,法律情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权威观念以及人们对法律服从的态度。公民的法律情感大醉上有以下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和“冷法”。“亲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崇尚、依赖的情感态度。“恶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抵制乃至敌视的情感态度。“冷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的情感态度。
(三)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 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法律理念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验性―它已经摆脱了对现在的现存法律制度的自发的、直观的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性,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终极价值和意义的强烈关怀。但是,它绝不是来自宗教的神渝或“天赋人权”的启示,相反,这是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所产生的对人的尊重、关怀相生相随的。
(四)用法的能力
用法能力是指主体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程度和水平,它是一个人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意识的强弱是用法能力高低的自然前提,而法律素质的高低要在用法能力是反映出来。但是用法能力又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简单叠加,是在一定的法制意识指引下活化法律知识的结果,必须通过用法的实践才能体现出来。要表现在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国,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约,中国传统文化后继性的影响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使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呈现明显的矛盾状态。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的相适应,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另一方面,受封建思想禁锢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又有法律冲淡化。权利义务相对立等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概括起来当代大学生 在法律素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观出现偏差,脑海里少根“法律”弦
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学生对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有所认识,但把“权力”、“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相当部分学生缺少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调查表明,只有10%的学生读过宪法,有近70%的学生对民法不了解或仅仅略知一二,至于刑法,则了解更少。这种认识水平,导致大学生在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法自救,根本意识不到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部分学生把法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而远离自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强制手段、统治工具,只要不杀人放火,不犯罪,一般与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大学生法律观上的偏差若不及时纠正,往往走向目无法纪甚至犯罪的道路。
(二)强调权利、价值,忽视义务、责任
权利与义务、价值与责任,本是一对对立的范畴,没在“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有些学生确立了权利观念、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之后,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主要表现在: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偏重对个人的利益保护;他们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和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了危害,甚至为了实现自我的价值,不惜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触犯法律。
(三)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相脱节,制约着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青年学生可以提出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但自身行为又摆脱孙了旧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不能协调一致,出现矛盾状态。主要表现在:他们提出了民主、法制的要求,却对民利普遍不重视,缺少依法办事的习惯,遇到问题多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很少寻求法律的保护;他们对权力者的侵权行为深表不满、痛恨,疾呼权力者的权力要加以制约,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动怒又不习惯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寄希望于某些权力的作用;他们提出以法治国,反对人治,却存在个人崇拜,希望多几个“青天”,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圣人盛世”上;他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动怒千方百计地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又采取尽可能的措施、手段回避法律。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21世纪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既要有知识,又要有使知识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素质,即21世纪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这四个特点。而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大学生具备高于一般公民的法律素质。然而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的事很多,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有的放矢,抓住重点,针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优化社会环境
法律素质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二)充实课堂教学
现在高校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涉及到法律相关内容的也就只三章,且多为概括性的介绍,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解读基本没有,程序法部分也没有提及,但这些对大学生来讲却又是至关重要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许尽力关注。
(三)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问题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68-01
一、我国关于离婚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一些人对婚姻的认识趋于极端化、功利化,在这种极端主义的驱使下,日益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离婚损害则是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伤害。在离婚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的一方,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操作性较难,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在实际赔偿中相差很大,法院的判决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法官的主观看法不一致,造成了最终判决的差异性。并且只规定了离婚中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使请求的标准提高了,有重大过错的一方没有相应的法律请求赔偿损害。
(二)共同财产范围确定制度中的问题
离婚分割的共同财产仅仅是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立在夫妻的结合与血缘关系联系的基础上,婚姻的建立是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夫妻离婚时得不到肯定或者合理的分配,这与婚姻法中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和原则上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方法和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夫妻婚前与婚后财产的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的应,隐匿和转移纠纷;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些财产分割问题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缺乏法律意识和举证意识的人很难在财产分割上取得相应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从理论上讲,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回事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导致财产分割不公的问题。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虽然婚姻法以及相关部门对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新的婚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也在制定和完善当中,但是处在经济转型期的社会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现实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法律规定也难以顾及各种复杂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情况纷繁复杂,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公平化,更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议
在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完全靠夫妻双方的自觉自愿来进行财产的分割是不现实的做法,建立离婚时的夫妻财产清算制度,强制弥补在财产分割中的不足,以清算的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透明化和公开化,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法、合理、公正,以此确保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宣传
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但还有为数不多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甚至不懂法,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法律宣传,营造出一个知法、学法和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围,法律的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对于当事人懂法却明知故犯的问题,需要加大对财产分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财产分割立法,优化财产分割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完善婚姻财产分割立法是首要的,法律赋予法院充分有效的调查取证权,能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公平利益,使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化。从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离婚案件数量在不断持续增多,离婚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处理难度逐步加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出新的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审判机关严格行使审判权,在执法中不断寻求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离婚案件的逐渐增长,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不仅仅使离婚案件在审理上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我国立法层而上要加以完善,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涛.论确立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公平分割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2]周翰.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5).
[3]王艳志.我国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略谈[J].法制与社会,2014(6).
[关键词] 平利县 种子市场 存在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6-0038-01
平利县于2008年6月下旬完成了种子体制改革,把种子管理站并于农业执法大队。几年来,因工作关系,本人就种子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
1.种子经营多元化,市场不正当竞争加剧
种子体制改革后,种子经营者由一家垄断(县种子公司和12个乡镇农技站)到多家经营(8家被委托单位及87家种子销售网点)。这一变化,虽然方便了农民购种,扩大了农民选种的范围,但也使得种子市场的管理任务更加繁重,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经营户为追求市场占有率,利用不正当手段挤压其他经营户,导致某些地方出现大宗品种打价格战,更有甚者,有的种子销售人员打游击战,进村入户兜售,进行恶性竞争;专有品种相互串货,影响了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2.种子经营人员非专业化
在我县,大部分被委托单位及销售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员。一是文化水平低,把种子当做普通商品一卖了之,不计后果;二是大部分经营人员非专业化,无技术能力向农民讲解品种的特征特性,使得一些地方出现用错品种而导致减产;三是大部分经营网点主要以经营日用百货为主,经营种子销售只是附带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四是部分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一年换一个地方,使得出现种子质量纠纷时,农民无处获得赔偿,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品种多、乱、杂
经调查,我县常年供应的杂交玉米品种达79个、杂交水稻品种29个。如此繁多的品种,不仅经营者不能正确了解品种特性,农民更难确定该买什么,变成了不发商贩的试验品,增加了农民购种的难度和风险。还有个别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按品种审定意见推广品种,在品种非适宜地区越区推广新品种;更有甚者,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品种等。这些情况的屡屡发生,对我县粮食安全生产买下极大的隐患。
4.种子经营档案不健全
经营档案不健全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经营者不会建立经营档案,不知道应当填哪些内容;二是部分经营人员建立的档案不健全,即缺项目又漏记,随便记录几户,以应付检查;三是不给开具购种凭证,一旦出现质量纠纷维权难。
5.种子经营者拆开包装零售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目前,我县销售的玉米、水稻农作物杂交种均为1公斤包装,由于退耕还林,大部分农民的耕地减少,需种量也减少,为了方便农民的需求,经营者只有对部分品种开包销售,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在检查中又很难处理。
二、解决的对策
1.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遍地开花
严格审查种子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定期对种子经营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种子经营常识;二是要严格审查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三是要严格审查经营网点的资质,要求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以及相当的经济实力,对无照经营行为要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四是属于“四不办证”的经营者要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农作物种子委托销售协议书;五是凡在本县销售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之前应到县种子管理站备案,说明销售的品种名称,委托单位及种子质量状况。
2.加强培训,提高种子经营者综合素质
加强种子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技能,也是杜绝违法经营,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培训渠道,使从业人员能够正确了解种子的特征特性、判定种子质量、识别所经营种子的真假,能够掌握种子储藏保管以及高产栽培、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种子专业知识,同时使经营者必须学会如何制作经营档案。总之,使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3.加大力度,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依法加强种子管理是法律赋予给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种子管理机构要依照种子法的要求,针对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严格开展市场检查。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场检查、来信来访、农民投诉、案件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办事有程序,事事有人管;二是在关键季节,要集中人力、物力,调动一切资源开展市场检查,防止假劣种子进入市场;三是要搞好服务。管理部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解决问题。特别是要及时处理质量纠纷案件和上访案件,帮助经营者提高经营能力,合法经营。要联合经营者搞好品种展示,对新品种应通过试验、示范,证明其确实适合本地种植,方可进行推广,防止未经审定和未经试验、示范的新品种进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四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下狠心、出重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4.加强法律宣传,培养种子使用者的维权意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普及种子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种子使用者的鉴别能力和法律维权意识。让他们真正懂得如何区别真假种子,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正确的选好种子,用好种子,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