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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春节长假的最后一天,上海某高校的谭教授照例翻开报纸,当他看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下发,重点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为试点省市”这条新闻时,心里顿时咯噔了一下。现年56岁的谭教授粗粗算了一下,如果以目前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计算,4年后他退休大约能拿到目前工资的90%,也就是5000多元的养老金,但如果按企业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来算的话,则养老金只能拿到2000元左右,养老金缩水将超过一半。谭教授有些惴惴不安,甚至考虑是否要向学校申请提前退休。
改革缘于财政负担过重
有关方面在解释推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原因时指出,目前,超过千亿元的事业单位退休费令财政不堪重负。与统一归入社保基金账户运作的企业职工养老金不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一直以来都独立运行,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此不存在社保养老金入不敷出、空账运作等问题。然而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数的逐渐攀升以及其退休金的快速上涨,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而我国事业单位离退人员养老金年支出也由1990年的不足60亿元增至如今的远超千亿元。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只有1080元,尽管官方没有公布全国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水平,但其均值远远高于企业退休职工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一旦施行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企业标准来发放,那么其养老金待遇则会大幅下降,而国家财政负担也将大大减轻。
另一方面,这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并行、区别对待的养老金计算模式也一直受到民众的质疑和不满,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的呼声此起彼伏。如今又恰逢全球金融危机,大规模政府投资和减税使得政府财政压力骤然加大,急需通过降低养老金支出来给财政减负,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下大力改革的时候了。
改革方案引起热议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方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民众议论的焦点集中在公务员养老保险为什么不和事业单位人员同步改革。
有网友发帖称:说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但措施却仅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那“机关”呢,怎么就不提了呢?
事实上,在当前养老金金字塔结构中,居于最上层的是机关公务员群体,其次才是事业单位,而中央和地方关于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历次文件上也明确将“机关”和“事业单位”划为一类讨论。但如今却只动事业,不动机关。是何原因呢?
在腾讯网的在线调查中,大部分网民都支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同时更有高达67%的网民认为不但事业单位退休金应该下调,公务员的退休金也应该下调。
“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改革需要在公平的原则下进行”,这已成为网民对养老金改革方案共同的心声。
渐进改革或成最终选择
此次人保部只是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具体政策如何落实,还要由各地方政府决定。由于此项改革措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因此试点省份之一的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在2月2日已率先澄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其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会大降。业内专家分析,如果真像广东方面所说的,在推进改革的同时,事业单位退休金不会大降的话,则必然会出台“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办法。据悉,“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即以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补上社保养老金降低后所造成的“缺口”,从而实现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平稳过渡。
摘 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大。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依靠不同方面的努力。现在,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推动力,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上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从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政策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保险帮助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缺少政策支持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称,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当的税收制度可以推动潜在养老需求向购买力的转化。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发达国家中,雇主和雇工向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和该计划的投资收益都是免税,但退休人员从养老保险中获得的养老金不享受免税,这样可以鼓励雇主和雇工积极缴费,提高企业和员工加入养老保险计划的积极性。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养老和医保业务水平较低
1.社会保障的辐射范围较小。城镇中没就业的居民无法享受养老保障制度。
2.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依然实施原先的养老保障制度,与现今的社会保障要求不符。
3.补充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够快,无法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
4.管理体制不完善。一般指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的各项目之间无法完美协调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不完善。
(三)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比较差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重,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收支不平衡问题越来越严重。资金的运转效率较低,运行渠道狭窄,资金安全性较低。有着相同问题的还包括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有着自负盈亏的特点,这使得保值增值无法形成趋势。对于国际社保基金的发展来说,社保资金的运作表现出私营化、证券化和市场化的态势,而促进这一趋势向前发展的动力就是保值增值。
二、对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国家进行政策支持,扩大发展空间
商业保险繁荣发展的背后是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政府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实施的是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来说,它是通过税收发挥的杠杆作用来协调国家经济活动,这种方式与市场经济规律保持着协调,起着指导、协调以及监督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此外,提高了企业参与商业保险的兴趣,加大了促进商业保险加入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能。
(二)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改变社保体系的结构
基本社会保障有着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快速发展。这些费用通常以政府为主,政府、企业以及个人一起负担。但是商业保险主要强调投保人的自主投保,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和自己经济条件相差无几的保险产品,其保障水平都在社会保障基本水平以上;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但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则会为其提供一些财力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对比来看,公办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的大众,它是向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商业保险是对公办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充,用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向前发展,人们对退休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个时候自然而然@示出了商业保险的优点。养老保险一般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以及开放式养老金账户等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可以很好的满足人们的多层次、多样化会需求。
在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商业保险必须参照国务院提出的要求,也就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积极将保险机制引入到社会管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创新公共服务”,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开发更多的保险产品,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重视对业务能力的培养,增大保险辐射范围等。
(三)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方面的建议
1.端正态度,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所有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要熟悉自己的任务,保持与相关开户银行的紧密联系,努力计划和分配好社会保险基金,实现收益最大化。
2.对于资金运作效率较低这一问题的解决那就是快速制定和发放保险基金计算方法。制定合理的周转金计算方法,把保险基金中的沉淀基金充分调动起来,扩大发展空间。
3.对于资金安全性不高的问题,应该有健全的检察监督机制保证实施的效果,把政府对企业实行的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
4.扩大保险基金的运作渠道,应该制定一份科学又适当的保值增值方案。建议搭建一个可以方便相关企业和承办机构进行信息交流,提供资源共享服务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唐玉洁.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管理科学与经营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1.
[2] 秦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J].知识经济,2015(18):54.
[3] 陈然.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16):374-375.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达用于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挂钩,统一管理,强制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它企业可以视情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
第五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个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均不计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该企业从业人员月人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口径,下同)与上一月的从业人员人数之积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缴纳。无法确定月人均工资收入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上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劳动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标准过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
在本规定实施的当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的比例为止。
从业人员计算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算;对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委托收款单委托银行收款。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退离休人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无能力缴纳的企业,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以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四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9%记入的部分;
(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
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补足。
第十五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的余额。
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养老金标准支付完毕后,继续支付养老金以及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从业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作为从业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存,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失业期间,由本人保存;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保存。
第四章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满5年或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性从业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从业人员,从事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的年满50周岁;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由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青岛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或者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帐户储存额、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一)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二)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个人缴费不满3年)退休的,按照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项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1. 社会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工龄满15年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
2. 缴费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在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
(三)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个人缴费满3年)退休的,按两部分计发:其在本规定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一)计算,其在本规定实施前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工龄满一年不满5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3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活价格指数和居民生活费水平,由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由原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对到农村易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企业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在职人员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共济金中支付。
第六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凡上一年度工资利润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工资利润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自愿决定是否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但补充养老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5%。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
国有、集体企业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备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执行情况,应当每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与搞活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对表现好、工作年限长、贡献大的从业人员多补;对表现差的少补、不补或停补;对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扣销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个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必须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与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一)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1∶0.1;
(二)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内的,按1∶0.2或1∶0.3;
(三)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超出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的,按1∶0.4或1∶0.5.第三十四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按规定全部记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的,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予以转移或保留。
从业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属企业在合同期内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退还企业;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转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从业人员退休前不得支取。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凭《退休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将本金连同利息,按照本人的要求一次或分次发给从业人员本人。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余额,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劳动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和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指导下工作,负责经办本区域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为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退休人员登记,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劳动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根据本区域管理工作情况,可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从当年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有权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人数、名单、工资发放情况、档案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对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定期通知从业人员本人。
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应当提供方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拒缴、拖欠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用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出缴费通知书;单位必须在公告或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交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比例的;
(四)不按规定减、免或增加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不按规定减发或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六)违反基本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暂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说明
一、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从业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青岛市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青岛市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S=(X1 +X2 ×C1 /C2 +X3 ×C1 /C3 +…+XN ×C1 /CN )/12×N
S=C1 /12×N×(X1 /C1 +X2 /C2 +X3 /C3 +…+XN /CN )
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 、X2 、X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 、C2 、C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岛市平均工资;
N: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1.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养老金
K:系数,为1/120
P: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2.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A×Q1 +S×Q2
式中:A: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 :系数(1)。工龄15年及其以上的25%,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2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15%;
Q2 :系数(2)。缴费年限乘1.0%。
3.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W=KP+(A×Q1 +S×Q2 )×〔(M-N)/M〕
式中:M:全部工作年限,包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单位与个人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关键词:养老金;计发制度;养老保险缴费替代率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老龄化时代,正面临着一场无声的挑战,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程度不同地感受到冲击与震动,都在思考和采取对策应对老龄社会的种种挑战,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通过对现行体制的调整、完善与改革,建立一个适应老龄化时代需要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05]38号文,即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实行5年的过渡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指2006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实行的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人指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退休的职工,新人指200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1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较过去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有了很大的改进,充分体现出了多缴费多受益的理念
新的计发办法中养老金的计算包括四部分:(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平均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账户前视同缴费月数1.3%;(4)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不得大于150);其中1998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养老金只包括前两项。
(1)新计发办法较原办法中基础养老金中,工龄每多一年,基础养老金则提高1%。并将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加除2,一方面体现出个人缴费指数高的职工基础性养老金高,另体现出了职工缴费时间越长,所得养老金也越多。较原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简单计算方法有了较大的改进,也体现出缴费水平高、时间长的养老金待遇就高的理念,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不同退休年龄规定了不同的计发月数,较过去的固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有了很大的进步,根据职工退休时距平均寿命的多少来决定个人账户计发的月数,更加的科学合理。
2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存在一定比例的贫困人口
中国政府组织的养老保障,确保大多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得到保证。这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运行情况。新的计发办法到目前为止已经运行近4年,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新办法计发退休费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
(1)按照现行的缴费比例进行缴费,如果是1998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预计退休时的月养老金只有平均工资基数的一办强,也就是说预计养老金替代率至多达到0.6。不能满足企业的养老金需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易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养老保险替代率指退休金价值占某一时期内员工收入的比例,从某职工的退休金替代率可知道其退休后的生活大概可以维持在什么水平。)原因是他们推行最低公共养老金水平。中国的社保养老替代率基本达到60%左右,当然,这是针对社会平均工资而言的,对于低收入者,也就是月收入两千多元的人比较有利。而社保养老基金不能满足养老需求,是对于中高收入者而言,月入1万元,替代率就只能在20%以下。根据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过高的替代率会使参保人、企业、国家不堪重负,但是处于社会互济的考虑,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较高的替代率有利益他们保证退休以后的生活,而中高收入阶层收入渠道较低收入阶层要多,包括储蓄、基金、股票、房产租金等等,但是如果高低收入阶层的替代率差距太大,无疑打击了中高收入阶层缴费的积极性,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安全有效运行。
(2)对于那些有固定工龄的职工,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账户前视同缴费的工龄在换算养老金时的参考依据存在不合理之处。
①视同缴费工龄换算养老金时的依据为账户后缴费的水平,即现在工作单位效益的好坏,决定着职工过去固定工龄的养老金换算水平。缴费水平高的,建账户前工龄也随之升值。这对于那些单位过去效益好,而现在效益下降,工资待遇低的职工就存有不合理性。
②另外,如果有较长视同工龄的职工所在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原来职工工资水平高,后来缴费工资降低了,还会出现工连续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计发待遇越低的情况,存在不合理性。如一名有10年视同工龄的职工,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缴费水平一直较高,后来缴费水平下降了,出现了越是继续缴费,退休后养老金越是下降的问题。
3通过对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研究,养老金计发办法需要继续改革
首先要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充分兼顾效率和公平。既能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退休养老待遇,又能使单位效益好,工资待遇水平高的职工在退休时计算养老金能合理体现出可以被接受的待遇增加额。虽然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对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但是现在企业年金系统设计的过于复杂,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年金的持续发展,四个角色的信托模式(在法人受托模式中,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有四个角色,分别是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将使很多企业在建立年金时出现困难。无法使企业年金制度的得到广泛的推广。
4通过对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利弊分析,国家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
(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实行多层次保障。第一层次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第二层次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独立出来,使其成为由政府监管、强制性的、规定缴费额的养老保险计划,即缴费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层次自愿的个人养老基金即个人投保,以及企业开办的职业年金计划。由于这一层次计划属于微观主体的自愿行为,称其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通过完善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分配方式,达到将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养老保险制度之中的目的。
(2)鉴于实行新制度后,与“老人”相比,“中人”和“新人”的养老金替代率将逐年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根据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等参数对养老金替代率进行适度调整,才能避免老年人口由于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而堕入贫困。因此,对养老金替代率适度水平及其调整机制进行研究与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可浮动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保证各个收入阶层的养老保险替代水平,兼顾效率与公平。
(3)大力宣传和推广企业年金,并简化、放宽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渠道,使企业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能够更加方便、简单的操作,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对广大企业职工的保障,总体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特别是使中高收入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低的现状得到有效的解决。促进养老保险多方位分层次发展。
(4)对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固定工龄,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统一换算,不再按照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缴费水平衡量其在建立个人账户前工龄的价值。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的发展至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很多的路要走,在摸索前行的同时,我们应建立更加多元化的社会保障理念,通过使用采用现代化精算技术,保证制度建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能够在能力范围内,保证养老保险替代率达到较为合理的水平,从而提高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形成社会保障与国民经济发展稳步向前发展的目标。
1我国养老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基本养老基金的覆盖率低
国际上养老保险覆盖面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比较缴费人和劳动人口之间的比例,二是养老金受益人和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按第二种方法计算,我国基本养老基金的覆盖比例从1992年的25%增加到2007年的76%,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由于中国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51.2岁,而且所调查的养老基金覆盖率均针对城镇市民,所以实际覆盖率远低于76%。
1.2企业缴费率过高,导致逃避缴费层出不穷
企业在养老保险方面的缴费不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部分,还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再加上其他的一些社会保险,企业的缴费负担超过40%,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企业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平均缴费率就达到了23%,高出国际警戒线3个百分点。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了人工成本,削减了投资于再生产的资金,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最终导致大规模的企业逃避养老金费用的缴纳。
1.3收支缺口巨大,转轨成本高,导致严重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由国家统一管理,资金积累不足。转为“统帐结合”制后,新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陈晓琴廖愉平(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涪陵400080)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和新制度实施时的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账户的一部分是“空账”,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重了支出负担,原有的资金积累不足以维持这部分人的养老金,基本养老基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模式导致调用新制度实施后的在职的个人账户基金填补空缺的“寅吃卯粮”弊端,最终导致我国大面积的个人养老基金空账运行。
1.4严格的投资渠道限制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迫切要求的冲突
目前,我国养老基金规模仅占GDP总量的3%,远远落后于33%的全球平均水平,要达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性覆盖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然而人口老龄化逐渐加快、养老金投资收益率低及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都要求扩大养老基金规模,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率。目前现行的办法是将养老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虽然风险很低,但面对CPI的增长压力,很难实现保值,更达不到增值的效果。
1.5投资运营主体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投资运营,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基金投资过程中行政干预现象严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并没有和监管机制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分离,政府作为监管主体,隶属部门作为投资主体,在本质上投资和监管都集中于政府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养老基金运营的监管政策大多以通知、意见、暂行办法等形式出现,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率,使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营及支付都极不完善。
1.6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与现实情况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替代率水平全国已达86%左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60%的替代水平。目前我国的实际替代率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2养老基金投资资本市场面临的问题
2.1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货币性金融资产比重较大。
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货币性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总资产中的比重过高,有价证券比重相对较低,这种结构不仅阻碍了基金的投资收益,也从侧面说明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的匮乏。金融结构的不合理和资本市场不健全的事实也是养老基金大部分投入银行存款和国债的原因之一。
2.2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股市投资风险偏大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在制度和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都不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成熟,股指上升时可以获取利润,但下降时却难以控制损失,投资风险较大,与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原则相悖,也决定了养老基金不能高比例进驻资本市场的现实。
2.3投资过程中面临各种人为风险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管理专业能力有限,而且养老基金规模庞大,不同性质的养老基金对投资范围、收益率和安全性的要求不同,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目前主要负责银行存款和国债方面的投资管理,而将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这就可能产生委托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及追求利益的原则和方式问题,可能会降低养老基金的投资安全性,并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给养老金的投资埋下隐患。
3对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的建议
我国养老基金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制度设计还有待改善,运营监督和成长性都有待提高,因此应从几方面入手加强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
3.1加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养老基金的成长性和安全性,最终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通过优化投资环境,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投资波动性大的风险问题,进而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收益。
(1)规范和改善股票市场,制定高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股票发行交易的透明度,培养理性的投资主体,抑制非法操控股票市场的行为发生,加强股市的稳定性。
(2)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投资在养老基金投资资本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且债券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安全性和比银行存款较高的收益性,成为养老基金投资组合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品种单一,不利于债券投资效率的提高,因此要实现国债发行多样化、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多种发行方式并存、发展债券的二级市场。
(3)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金融投资工具的创新,扩大养老基金多元化投资组合的选择性,利用多种投资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实现科学的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组合的优化,降低投资风险,最终提高投资收益。
3.2建立与投资运营方式相配套的风险控制体系
(1)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养老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发放等重大问题。
(2)建立适宜的风险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由于养老基金投资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多,可以实行多层次的、相互制衡的监督体系,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提高监督力度和有效性,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实现监督机构的相互制衡。
(3)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弥补某些特殊风险所导致的养老基金投资损失,如拉美国家设立的最低收益保障制度和治理建立的风险准备金等。
3.3集中管理和分散式经营相结合的投资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支付方式以及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所以应对养老基金的各部分进行差异性管理和投资。
(1)对于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其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极高,所以应该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稳定性和流动性为首要目标。
(2)对于个人账户基金作为养老基金的补充部分,可采取相对集中式管理。一方面由政府采取约束措施,选择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绩效较好的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作为托管人和投资人,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科学的投资管理,一方面可以把社保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离开,有利于实现个人账户做实的目标,另一方面把基金给具有专业能力的公司进行投资运营,有利于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3)对于企业年金,近年发展较快,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是企业自愿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基金,这部分基金具有较大的投资潜力,且风险承受能力高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适宜采用分散化投资,使其高度市场化,由市场中的专业投资机构运营管理,利用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率。
(4)由于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相对宽松,对于这部分基金可以沿用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
3.4优化投资组合
(1)合理安排投资渠道,确定不同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对于短期内需要动用的养老基金,可以选择银行存款、短期国债及银行票据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的投资工具;五年内需要动用的资金,可以投资于债券类,以金融债和企业债为主,部分投资于国债,以保证这部分基金的收益性,达到保值的目的;对于长期积累性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选择信誉较高收益性较好的股票及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基础建设投资、海外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