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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前言
随着我国招投标行业的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与服务的机构,在促进招投标事业规范发展、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供招投标服务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也存在一些受体制影响的问题,因而需要在今后通过发展创新,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成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管理、咨询与服务的机构。其内容涵盖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产出让及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以及相关物品的拍卖等方面,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平台。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首先,交易中心覆盖范围广泛,能够对公共领域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将分散的交易平台有机统一起来,规范交易行为,从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突出问题。其次,地区建设发展包含一系列政府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的内容涉及多个行业,通过交易中心的协助,政府采购成本明显降低,且采购质量获得更有力的监督。最后,交易中心是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为目标,其监督与管理工作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创新的必要性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取得以上工作成果的同时,发展创新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一方面,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了规避交易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追溯到利益关系的根本。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可避免,这就牵涉利益关系问题。对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的规范,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冲突关系。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但监督与管理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通过行业交易平台,实质只是个形式问题,并未因形式的变化而触及利益问题的根本。事实上,公共资源交易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之所以有机可乘,与招投标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有着本质的联系。为保护交易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单纯依靠将各类公共资源汇总到统一的交易平台,这只是管理权力的集中。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但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且权力的集中同时意味着风险的集中。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高度重视未来的发展创新,顺应改革潮流,深化政事分开,为公平交易的履行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而事业单位依靠财政支持,一定程度上缺乏创造经济效益的动力,服务创新意识不强,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比如基于项目的管理与服务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而不是局限于某个环节。工程立项到竣工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如何以项目为中心,推行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为参与交易的主体提供所需服务,推动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等等,都是交易中心工作创新的方向。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创新的举措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发展创新应着力推进以下举措:
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交易充满利益冲突问题,所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发展首先应具备更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使交易中心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促进交易规范化。法律法规建设应着力解决招投标决策、执行和监管的职责定位问题,使决策、执行、监管部门保持工作权力的有效分离,执行和监管部门不能有隶属关系,但工作上又能协调配合,如决策制定后执行部门能够高效完成后续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法律法规应对涉及决策、执行、监管利益关联及违规操作问题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违法违规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各权力部门的依法执行意识。为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交易中心应具备系统的制度规范,用科学的流程、统一的标准使各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执行,避免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管理混乱局面。
第二,建立信息化专项管理平台。由于公共资源的范围广泛,交易中心现场工作非常繁忙,而且还容易带来相关的交通问题,如停车位不足,车流量过多导致交通堵塞。因此,交易中心应积极开辟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将网上申报、收费、文件传递、评审专家抽取、信息公布等功能集中于一体,方便招投标当事人随时办理业务。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以往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如地区建设实际需求、当事人申报时容易遇到的问题等等,这些经验都可以借助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向外界传递,以利于提高办事效率。通过信息化专项管理平台的建立,交易中心可以将公共资源交易所需的流程、所需的文件进行公示,使交易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持公正,加速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解决交易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信息化平台对于创造阳光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交易中心可借助信息化平善信息公开,使社会能够随时了解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情况,进而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的认可,加深对公共资源交易的信任。
第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业单位工作的发展创新应充分关注服务质量的提升,基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实际深化服务内容,提高办事效率。为此,交易中心应聘请专业人才,组建专业化的服务团队,集中针对过程监管、成本控制、技术升级等制定创新服务举措。首先,交易中心要创新人才选拔、录用与激励制度,通过系统深入的培训,使工作人员树立崭新的服务意识,迸发工作热情,形成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专业服务团队应针对招投标全过程管理,细分各个环节的服务需求,立足全过程管理的视角,制定服务举措。最后,交易中心应重视文化建设,将求真、务实、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贯穿于工作始终,展现新时期事业单位的良好工作风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内部控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披露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内部控制的理论简介
公共资源是指国有部门和代表国有部门实施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权利、政府职能、财政资金、政府信誉等而所有或掌控的垄断性、公益性和专有性的资源。公共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及相关延伸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提供的统一的市场平台。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助于塑造政府形象及发展地方经济;有助于推进改革创新;有助于保护国家干部健康成长。
内部控制是经济体的控制方为了实现战略目标,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资产完备,采取内部自我约束、规划、控制、评价等措施和方式。内部控制一般包括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会计控制是为了保证会计业务处理的规范和真实。管理控制为了保证组织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内部监督的有力落实。我国资产交易的腐败行为,其治理不能仅仅靠监督和运动式的官方反腐,还要从制度入手,从财务角度看,就是从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完善入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应当建立严格、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来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公平和公正,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于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用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从该单位自身角度,会有几个积极的作用:首先,内部控制完善,可以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真实,保证该单位内部职权的制约平衡,强化该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在杜绝腐败现象上有积极作用;其次,能够提高该单位的运作效率,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同时也降低了该单位的外部风险。最后,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做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真实、高效地披露,增加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的公信力,改善该单位的社会形象。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时间较短,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还不够严格规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 内部控制学习机制缺乏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刚建立时间不长,正处于探索阶段,适合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也在逐步成熟完善中,另外,资源交易中心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体制内的人员,对内部控制意识比较缺乏,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不够,相关的知识掌握的也不够全面。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国有资源的市场交易平台,对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政府廉洁形象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常抓不懈,对出现的新的非法交易,非法投招标要严加防范,其中内部控制方面的在职继续教育机制必不可少。
2.民间审计监督非常缺乏
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机制已经比较完善,关键业务控制点全有监控,内审方面有监察部门,另外每个交易项目,审计局,财政局,纪委相关监督部门全部进场,全程跟踪。从政府自身视角看,确实做到了内部审计和监督。但是从社会角度看,我国民间审计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督,还非常缺乏,通常是审计机关来审计国有单位,民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全民所有,所以理论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也要受到民间审计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更应当有民间审计的参与监督。而这方面,查阅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民间审计的新闻,则很少见,偶尔有零星或小规模的民间审计监督,来自民间审计的监督还非常缺乏
3. 内部控制评价还不够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聘用机制上,专家抽取也都很正规并透明化;决策、执行、监督这三权分离在形式已经都能做到。但是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每年年末总结时,没有对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执行是否规范和内控效果进行评价,或者是即使评价,也只是简单的、粗略、定性的评价,没有做到向平衡积分卡那种形式的量化评价,而且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的披露机制也没有建立,外部单位和民间审计对资源交易中心的内部控制效果的绩效评价更是没有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没有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导致经济责任审计也无法形成有效约束。目前部分资源交易中心绩效考核机制还不够科学规范,以数量作为考核依据,而没有把公平和规范程度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这导致单位内部管理目标的失效,也易导致管理失控。
4. 会计处理还不够统一规范,信息披露还不够完善
资源交易中心主要为交易平台性质,其财务部主要是负责收款,退款,存款,基本上都做到工作不是由一个人完成的,都分业务岗位分别处理的。但是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上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没有统一的、适合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特点和运行规律的会计规范和会计制度,各地区存在很多不同,这一方面不能保证资源交易信息的可比性,另一方面也给监管和审计造成了困难。在信息披露上,目前资源交易中心做到了信息公开,相关交易信息都在报纸上刊登。但是网络渠道这块,首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上对投标企业信用评价、违规情况通报、企业黑名单、内部控制建设及绩效评价等信息披露还不够完备,其次其统计、评价、监管等网络功能尚未具备,网络渠道中社会群众的互动交流功能还不够完善、发达。电子化监管力度不够。
四、加强科学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贯彻落实要点
对于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控制的科学完善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要点来加以贯彻落实:
1. 提高内部控制教育程度,加强对内部控制的认知
资源交易中心的领导干部和普通职工首先应当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内部控制方面的知识培训教育,让全体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有个良好的认知。自觉在日常工作中贯彻内部控制规程,积极参与内部控制的建设、完善和环境改善中去。为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控制良好氛围的建设打造良好的基础。
2.引进民间审计,建立民间监督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接受民间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机构的监督,建立民间审计监督常态化机制,并积极主动将审计报告和结论向社会披露。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绩效考评机制,完善考评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绩效评价机制,采用平衡计分卡形式对各个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进行细分并量化的打分考评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绩效评价机制的量化、科学化、规范化。在绩效考评实施中,要加大内部控制落实情况等这方面内容的权重,内部控制执行效果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不仅以交易数量,还要以交易服务、监管等质量效果来进行工作绩效评价,用完善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内部控制措施的落实。
4. 规范交易的业务流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流程应加以进一步地规范,按照现代内部控制准则和投招标科学制度等来规范业务流程,尤其是资源交易中心的基础会计业务,要尽早制定会计处理的统一规范,保证内控的完整和有效。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披露机制要进一步地加以完善,大力应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公共资源网络数据库、交易信息平台、监管信息平台,披露交易信息,通过网络监督实现全过程监督以减少腐败现象。(作者单位: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各乡镇、街道原则上均要建立自己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网格化片区建制,建立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黄岩区小额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黄政发[2007]39号)等规定,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按照“透明、公正、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引导、统一进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全区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察室,做到组织机构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操作流程统一。
(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人大、政协、纪(工)委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建、农经、财政、纪检等相关机构的同志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一名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主任,原则上由分管城建交通或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并执行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核准属于本级监管资源交易申请及交易方式,制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3、组织管理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区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主要职责
全区各乡镇、街道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冠名为“黄岩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黄岩区××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主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设副主任一至两名,原则上由乡镇、街道业务科室的中层干部担任;设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从机关内部选派,要求政治过硬、素质较高、业务精通。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性工作;设交易中心窗口一个,并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受理规定额度内的交易项目的申报、信息,受理投标报名,并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管理办公室核准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
3、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负责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
4、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材料。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及其主要职责
设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监察室主任由纪(工)委书记担任。监察室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类项目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2、监督交易各方廉政承诺执行情况、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情况。
3、检查乡镇、村(社区)两级干部是否干预、承揽本地工程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交易纠纷。
4、严肃公共资源交易纪律,制定和完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时间是2009年6月下旬。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是2009年7月至8月。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在原有小额工程招标平台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阶段:检查考核阶段。时间是2009年9月。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健全组织。加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必须从讲政治、保廉洁、树形象、改善党群关系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硬件设施具备的要求,完成组建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交易。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区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额度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交易中心交易,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关键词:公共资源改革创新
公共资源是社会公有公用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其配置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效率和福利。由于公共资源管理权高度集中于政府,一个国家或地区配置公共资源的水平和效率,已经成为评价政府执政理念、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以来,国家多次提出,“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各项制度。”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分散管理的公共资源招投标制度日益暴露出管理成本较高、管理不规范、腐败易发等问题。改革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体制,更好地实现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宽从源头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诉求,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价值。当前,全国各地纷纷展开了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
一、公共资源招投标分散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公共资源配置基本以计划、政策等行政审批方式配置为主。1999年,中国开始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推动公共资源配置从单一的行政审批逐渐向公开市场配置结合行政监管过渡,逐步形成了按部门管理权限,分别开展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的模式。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经济状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中职能交叉、管办不分、公权私用、假公济私问题屡禁不绝,分散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传统分散式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体制的弊端
目前,传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招标,多头操办”的管理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已经暴露出诸多弊端:
1、资源浪费、管理成本较高。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分散在多个部门,出于对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各个管理部门都设有自己的规定和办法,分别建立了自己的招投标市场和管理体系,在办公场所建设、硬件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诸多方面存在雷同、重复现象,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
2、管办不分,无法有效监管。在现行模式中,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部门既是招投标发起者,也是具体的行业监管者,实际操作者与监控管理者往往是一家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种管办不分、职责不清的体制,使纪检监察只能对招标现场监督,难以介入其他环节,起不到应有作用,这样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造成资源不能共享,也容易滋生腐败。
3、交易程序不规范,难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由于管办不分、全程监督的缺失,导致许多公共资源交易不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与业主规避招标,应该招标不招标,拆分工程、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有的是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是控制评标,业主影响专家评审、干扰评标过程;有的是围标串标、出借资质、合谋陪标;有的是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导致“豆腐渣工程”屡禁不绝。
4、行业保护抬头,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分散的部门管理模式,因各类招标平台在业务上存在交差重叠,导致出于生存和发展壮大自己的目的,各交易平台总是依据“传统”或“新规”在拓展自己的“地盘”,排斥本系统之外的其他具备资格的主体,行业保护和行业垄断问题日益突出,降低了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如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招标平台也受理一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导致两大类平台之间的竞争和内耗。
(二)当前国内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腐败,国内很多省区进行了很多探索。综合看来,现有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集中的交易平台,实行统一、规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涉及主体多,监管内容复杂,横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等多个领域,需要统一协调、统一实施和统一监管才能顺利完成。2002年,浙江省绍兴市率先成立全国地级市中第一个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纳入中心交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2008年12月,按照一个中心城市设立一个市场的原则,江西省和南昌市共同组建了“省市合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规范交易程序,统一设置受理区、评标区、候标区、监控区、办公区,并统一规范收费标准。2010年,浙江省成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活动集中进场交易,加强统一监管。目前,全国已有江西、浙江、安徽、宁夏、广东等多个省区市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广泛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强招投标监管。为避免人为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创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很多地区积极探索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例如,天津市将工程建设、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五个市场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与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监管系统对接,建成了“5+1”交易监管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河南省新乡市交易中心基本实现了从项目交易的受理登记到成交确认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图纸、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3、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为加强交易服务和监管设施建设,避免重复和浪费,江西省以整合资源为基础,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场所,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乡的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所有县市建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8%的乡镇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站,实现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进场交易,并将村委会投资2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纳入中心交易,较好解决了以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逃避监管等问题。
4、建立统一的管理规范,遵循共同市场规则。各地在公共资源建设过程中,均特别重视共同交易管理规则的确立。例如,2010年成立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了“统一的信息、统一的咨询服务、统一的交易服务、统一的评标专家、统一的信用评价、统一的投诉受理和统一的监督管理”七大统一规则。
二、现阶段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践
1、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大,实现了公共资源招投标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筹建之初,就开始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则进行了研究。目前,已经制定了符合当地情况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和五类公共资源的分类交易规则,管理框架基本确立,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的“三大转变”,即由政事不分向管办分离转变,改变了审批和操作为同一主体的现象;由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转变,原分散于省市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律集中统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分类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改变了行政职能部门监督的单一方式。
2、“管理上一个主体,运行上一个载体”的模式,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行为。通过公开、规范的程序,提供集中的交易平台,初步遏制了一些不规范交易行为。中心业务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基本实现高进场交易,并严格查处应进未进、越权审批协议转让等行为,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治理,有效防止了对公共资源配置的违规干预和幕后交易,实现了“阳光操作”,起到预防腐败的“防火墙”作用。
3、通过整合资源、集中交易,降低了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的行政成本。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成后,随即取消了原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和国有土地招投标等分散交易场所,通过建立统一交易场所,有效地防止了有形市场的重复建设,极大地节约了行政成本。同时,集中统一交易场所,仅需一套管理服务人员,通过管理资源共享,大幅降低了交易管理成本。
4、统一进场、电子监察,强化了对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监管。通过部门集中办公,为职能部门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方便,有助于行政监督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以及提高监督成效。同时,中心还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电子监察系统与中心同步规划建设、同时运行,实现了电子监察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对公共资源招投标行为的监管。
5、建立中心管理机构与机构的互动模式,提高了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效率。为了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初步建立了与相关的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沟通交流,协商制定了有关的进场交易流程及规定,并针对机构代表提出的问题,属中心权限范围内的,当场提出解决方案,对需要多部门配合解决的,认真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为进一步做到进场规范操作和提供更好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保障并促进了公共资源招投标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平台的几点思考
虽然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初步建成,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管理主体不到位、交易规则不健全、运行效率不够高等问题。构建竞争有序、管理规范、运行顺畅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突破。
(一)强化对进场公共资源招投标行为的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则和交五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细则,确保做到各类与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交易平台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入交易平台开展监督;各类招投标信息统一按规定公布。要强化管理,确保改进场交易的项目100%进场交易,凡在场外交易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所有进场交易项目首先到综合窗口登记;经过登记的项目可进行专家抽取,进入评标程序;评审结束后,交易结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进场交易确认。凡未经确认的项目,不得结果,拨款部门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使用等后续手续。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按照“综合监管、一个中心”的模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行业监管、执纪执法监管的作用,形成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一是综合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综合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进行监管;二是行业监管,由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执纪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综合交易中心实施执纪监督。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交易活动在公共资源中心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利用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程序简易、操作方便、节约成本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五条下列项目按资金管理对象不同确定进场交易办法。
项目资金由县城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乡投)直接拨付并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规模和投资总额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并采用不同的评标定标方法。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在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随机抽取3家公司作为投标人,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公开协商的方式,采用合理定价法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由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派员现场监督,并可邀请村民代表参与监督。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到村、镇开展开评标活动,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作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时限控制在5-7日;2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3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