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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监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最基本、最长远的一项任务,然而目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却对档案监管存在着认识上和工作上的偏差。
一是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我国档案事业处在一个大发展时期,档案工作领域快速拓展,档案馆库建设任务繁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放在档案事业的规划、具体业务的建设上,各极政府部门也要求档案事业加大发展,社会对公共档案的需要也日益增多,档案监管工作未能真正放到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对档案监管工作的认识还未能真正到位。
二是在理论建设上还存在较大缺失。理论是人们行动的指南,只有准确的理论才能指引人们准确的实践方向。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监管工作的理论构建还处在初级阶段,仅明确了档案监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能,提出了统计工作、安全保管等方面的要求,未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对如何明确监管的范围,监管的工作标准,监管的具体措施等还处在摸索阶段,各地方的工作内容要求差异很大,各自为政,这就给监管工作质量造成较大的隐患。
三是重服务轻监管的观念弱化了档案监管工作。档案工作的服务性影响了一代档案人的思维,为党和政府做好服务,为社会服务是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但并不是我们全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内容。档案工作的终极目标是提供服务。但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本身没有档案业务,只能用规划、组织、指导、监管等手段来实施职能,保障各类档案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期以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量极大,几乎占尽了绝大部分的工作内容。长期来对企业档案的指导是压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身上一项艰巨任务,有的地方对家庭档案也投入大量精力去组织指导,这种指导服务无可厚非,但是过分投入精力却削弱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有的甚至造成监管缺失。
四是档案监管的范围模糊。事实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晰的档案监管范围。档案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然而这样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得到具体的细化,似乎所有的档案都要去监管和指导,国家和省档案部门也没有提出明确的监督范围,造成基层档案管理部门监管工作没有规范,操作上难以把握。事实上很多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家庭档案工作投入了很多精力去指导,却未能对涉及千万人利益的人事档案进行有效监管,对重要的干部档案、公安户籍档案等重要档案,也以有专门部门在管为理由,放弃监管责任,这种监管的偏差和缺失危害极大。象干部档案、户籍档案,应当是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案例监管,业务指导与监管不能混为一谈,不指导不等于就不要去监管。而去指导的家庭档案则是属于家庭文化范畴,不属于监管范围。
五是监理工作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工作要求、标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长期对基层档案工作的监管以登记统计和执法检查为基本方式。各地除了档案馆和县市级机关的统计范围要求基本相同外,专门档案的登记统计就各不相同了。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具体的要求除了归档范围和“八防”要求相同外,可操作性的监管要求、措施就不多,不成体系。直接监管范围基本在与档案行政部门同级别的党政机关内,下属单位的档案由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管。在实施监管检查时又很容易被档案业务检查内容所冲淡。
档案监管工作上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制约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工作的深入和健康发展,在一些损害档案案例的突发事件发生时,难以保障档案的安全,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留下隐患。面对党和国家向档案部门提出的关注民生,为促进和谐服务的工作要求,面对社会变革带来的全社会对档案要求的强大压力,加强全社会重要档案的监管已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迫切任务。
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改善档案监管工作的状况: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摆正档案监管工作的位置。《档案法》及各级各类档案法规上明确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能,且监督管理工作是主要任务,这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是一种国家意志。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无旁贷,应当不断地强化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的力度。各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要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复杂性,洞察各种影响档案保管安全的潜在危机,从各地发生的档案损毁事件中引起警惕,吸取教训,把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保管安全作为首要监管任务,加强各种应对自然风险和人为破坏的防犯措施,力保万无一失。要汲取金融、证券等国家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上的经验和教训,要尽力在档案监管工作上有所作为。
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尽早构建起完整系统的监管工作理论,并对实际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有准确系统的理论指导,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档案法》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任务已有21年,我们也作了长期有效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和理论。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档案事业和档案监管还要随着形势变化而改进发展,但不能无止境地探索,摸着石头过河只能是初级阶段,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及时构建起一套新时期档案监管理论,从而明晰一系列监管的要求、方法。
三、档案监管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档案工作的涉及面十分广、档案种类多,《档案法》所界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都属监管范围。而实际操作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有真正的实效。要对党和国家宝贵历史财富的重要国家档案进行监管,这部分档案一般保存在各级档案馆和国家机关中。要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档案进行监管,如教育、医疗机构的档案,公用事业单位的档案。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属于民企、外企的档案进行监管,如列入重点工程的基本建设档案,上市企业的档案,还要对村、社区和一些社团的档案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的程度上也要分层和区别,要将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档案分列出来,作为重点监管,如国家机关保管的档案中象户籍档案、工商登记档案、婚姻档案、土地登记档案、社保档案、房产权登记档案等必须重点加予监管,且不能等同于其他一般档案,应当加强监管的强度,确保这些档案的万无一失。
四、档案重点监管的范围应当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调整。社会发展变迁会影响到档案价值观变化,档案监管的根本目的是让档案为社会服务。近几年来一些领域档案管理的失控,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个人档案的管理随着大批企业转制,职工的下岗、退养等,职工档案材料的归档,档案的运转、保管上出现了新问题,反映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这些职工档案的监管一直未真正纳入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视野,从目前和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出发,十分必要成为我们的重点监管对象。此前我们化大力的企业档案的指导管理,应当作一适当的调整,国有企业档案应继续监管,民企和外企的档案就不能作为全部监管范围,只能作为指导服务的范围,而且这种服务要尽可能地社会化,减轻档案行政部门的工作量,腾出更多的精力去监管社会的重要档案。
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中,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处于滞后的状态。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法学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理论研究与现行立法的脱节,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真正领会行政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的空白及脱节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但还需要运用另一种途径,即运用现有的审判案例,将法律中未明确之处具体化,从而方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因此,案例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法官的裁判理路并折射出学理的困惑,发现“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等学说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及其不足,逐步发展和修正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从而反哺我国的行政管理与行政审判实践。 这种研究方法也延续到了行政法学的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而言,行政法学的讲授要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缺乏统一的法典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众多等原因,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法在课堂讲授中涉及到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为了达到更系统地学习行政法学,其讲授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部分。但是,枯燥的理论讲授必然导致学生厌倦情绪的滋生,教师不得不探索更多的教学手段,而适用于绝大多数法学专业课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方法。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专业必修课程,教学目标除了强调学生获取知识外,其法学专业性质决定其更应注重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于实践之中。传统的理论教学的确能够为学生灌输知识,但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而案例教学则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传统、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是社会实践,而是在教师引导下的实践,能够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结合,从而丰富了教学手段,充实了教学内容。
第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与执法、司法实践密切相联系,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都是来自于实践,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够运用着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拓展了学生的思考空间。虽然在案例分析之后,教师都会给学生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同时也会将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及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留给学生进一步思考。
第三,促进理论与实践更有效地结合。行政法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其数量也众多,而其中又包含大量的程序法律规范,课堂中有限的教学时间是无法涉及到所有行政法律规范,但是教师借助于案例教学方法,将行政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内涵分析透彻,往往比单一的课堂讲授的效果更强。换个角度说,案例教学不仅仅便于学生去理解众多法律规范中隐含的法律精神,而且也能够提高学生运用现有行政法律规范去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所反映的问题就是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学生充分地参与到案例分析之中,才能充分地反映出学生的疑难问题所在。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学生的疑难题进行解答或者在后续的课堂上进一步探讨,而这一些都为教师的专业教学工作积累了素材,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能够与现有的实践教学手段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与法学本科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教育改革目标相一致。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专业教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随着近年来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增大,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学领域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确立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学领域则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份量,采取多种方式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手段,也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的行政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案例教学体系不统一。20世纪80年代,教育部才将《行政法学》列入到法学教学计划之中,因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科目而言要晚。正是因为理论部分的教学滞后,进而影响到实践教学,而已经适应于法学专业之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并无确定的内容。各学校在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大多是教师根据自己的讲课风格和习惯运用案例。二是案例的选择缺乏标准。在行政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往往来自于一些案例教程,而案例教程的案例又大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汇编,其涉及的案情过于复杂,再加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因此各教程中编写案例针对性与所涉及的知识贴切不够。三是案例分析方法单一。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为演绎方法,即从法律规定出发,去分析一个个具体的现实案例,这一方法能够很好促进学生对法律制度甚至法律规定的理解,但是难以对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概括,从而归纳总结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和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案例教学这一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创新研究,在教学体系上,将案例教学回归到课堂教学中,以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为核心,从而辅以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运用与社会现实贴切的案例去分析基本原则及制度,提高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兴趣;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社会热点案例及争议问题分析,以促进对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三、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
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教学手段本身,而应当从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着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
“行政法案例教学是行政法教学方法的一种,它本身并不是行政法教学内容和行政法教学的立足点,这一点必须明确。” 因此,案例教学只是一种辅的教学方法,仍然要回归到行政法的教学中。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而言,其内容相对零乱许多,若将所有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每个知识点都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教学时间无法满足,而学生也无法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将行政法的教学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出学生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需要把握的要点,从而确定案例教学内容。
(二)区分情形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基本理论众多,既包括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包括数量众多及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还包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制度建设及理论基础。案例教学所确定的案例一般选择贴近社会实际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能够与行政执法实践密切相联系,另一方面更能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筛选,在知识点讲授部分,选择与所讲授内容最为贴切的案例;而在专题案例分析部分,则选择更能全面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案例;在专题讨论部分,则选择典型案例,既包括现在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例,也包括过去经典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与之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以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基本知识部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没有争议的案例,通过对其中涉及行政法的知识进行疏理,穿插于行政法的教学体系中,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涵及具体适用。这一教学模式不以追求学生的深入讨论为目的,仅仅是为了辅助教师更清楚讲授知识点,以及学生更明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从而为以后的案例讨论及深入分析奠定知识基础。
2.以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案例解决方法。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案例,一方面分析案例中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重新分析行政决定或诉讼判决,判断其是否为理性选择。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有限制的选择权,这部分的行政执法实践案例对我国的教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这一教学模式所追求的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能够进一步灵活运用。
3.以案例引导学生深入地理解及研究行政法理论知识。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的是教学体系中每一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从而说明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的起源、现状及发展,分析执法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众多的先进理论并未体现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行政执法中,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例分析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外理论上研究的成果,深入分析所选择的案例,从而促进对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在上述的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中,案例的选择由教师负责,但案例的阅读及分析则由学生在课后完成,通过这种分工,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形成对案例的自觉分析,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实践能力。
(三)加强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不再是简单的案例的讲述者和知识的灌输者,而应当是引导者。引导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引导学生对案例材料的阅读和分析。除去一些贯穿于知识点讲授中的小案例外,其他专题案例分析及专题讨论的案例,案情往往复杂,因此需要布置给学生课后阅读,老师给予事先的指导及问题指引。二是引导学生正确的分析。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熟悉所有的案例材料,在学生分析过程中,能够及时将学生的分析与案例材料结合起来,将错误的分析及时纠正过来。三是引导学生扩散性思维。案例的作用不仅仅与某一方面知识固定联系,而是应当从该知识点出发,延伸至相关联知识。学生的知识面受限,因此需要借助于教师的引导。在这一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分析及理解能力,适当地提出扩展性的问题,引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的联系和思考。
(四)提高案例教学的实效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生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要达到这种教学效果,除了提高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案例分析后的归纳和点评。知识点讲授中对案例分析之后,要回归对知识点的归纳;而以案例作为引导的专题讨论中,也要强调对学生讨论的点评和归纳。二是重视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疑问,教师结合行政法基本理论及实践给予讲解和分析,或者在后续的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进一步探讨。
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强调创新教学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学手段的创新仍然需要辅助于教学,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教学受众对象的特点,实际发挥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程教学改革 教学模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行政立法速度的加快和行政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该课程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然而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寻求一条好的教学改革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对创新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呼声越来越高,高等院校逐渐加大对教学改革的重视和投入,教学改革已成为当前各高校各专业甚至各学科的一大趋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门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尤为注意教学改革,但在传统教育观念和模式的影响下,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繁杂,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内容繁杂,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知识体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行政活动)法和行政监督与救济法等几大部分内容,涉及的社会领域也十分广泛,且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包罗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章节间的跳跃性和跨度较大。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多样,体系化程度不高且易于变动,难以系统化讲授和学习。
(二)教材版本繁多,内容体系差异较大且争议较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版本较多,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树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叶必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胡建淼、金伟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余卫明、邓成明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张弘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等等,这些教材之间内容体系差异较大且争议较大,如何进行选择和舍取是一个难题。
(三)教材更新缓慢、部分内容陈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修订缓慢,部分内容陈旧,就拿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修正)来说,当前在市面上很难找到最新修订的教材,教材的修订赶不上法律法规的变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同时还有部分教材内容陈旧,不符合主流观点的变化。
(四)技术方法落后,教学方法单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不仅仅是一门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而是一门与我们的生活实践十分密切的重要的课程。从行政法的地位来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最具有社会影响的部门法。从涉及的面来说,它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外交等)。要想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过程成为学生的一种愉快的情绪生活和积极的情感体验,而不是一种负担,教师就要优化、活化教学方法,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就是教学方法比较单一,运用比较多的仍然是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而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运用较少,再加上辅助教学资料及设备十分匮乏,致使教学方法与手段落后,从而直接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五)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实践教学应该来说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长期以来,在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一味强调课堂上的理论教学,而轻视了实践教学的教学,这十分不利于培养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十分不利于同学们思维方法、研究方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实践性较强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一门课程(应该说法学很多课程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的一个显著特点,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但是因近些年来物价上涨,各种费用(如食宿、交通、交流等费用)大幅度增加,而同时教学经费增速缓慢和增加幅度有限,所以实践教学趋于简单化、经济化,时间和实践内容压缩,导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向实践性、应用性方向的改革艰难。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教育部确立的十四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他法律课程。由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因此本课程教学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使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有相当深刻的理解,对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晰的认识;二是让学生逐渐习惯用行政法的思维、逻辑和方法去考察、分析、理解社会现实问题,能够初步解答和回应社会现实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二)及时更新教材,补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不仅要精选我国学者的主要和主流观点,以及与我们的社会生活联系密切的热点内容,还要反映有关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并及时向同学们介绍该课程研究的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更新一些基本知识和观点。随着知识和观点的更新,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正,我们很有必要对教材的相关内容予以改变,及时更新教材内容。这不仅有助于同学们在学好基础知识和更新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提高自己,而且能开阔他们的视野,培养他们积极进行科学探索的激情。
(三)更新传统观念,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改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传统的“教与学”基本上是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挑战,这种挑战要求对传统的培养模式及教学关系模式进行思考和调整。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必须建立在对未来人才素质结构要求的基础上,以教学的客观规律为依据,克服教学实践中诸多不适应当前建设的弊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焕发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建立起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活动模式,努力做到“教学相长”。
(四)改进研究方法和教学方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知识体系应敢于跳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加强与大家都紧密相关和感兴趣的知识教学,应以突出应用性和综合性为原则,并将科学研究,科研课题与最新的学科发展成就组织运用到教学中,适时组织好教学。本课程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授课:(1)重要理论、教义采取课堂讲授与课外讨论相结合的方法;(2)实证法的比较、分析法;(3)案例分析法(经典案例和一般案例);(4)重点内容比较、讨论法;(5)模拟法庭实际案例审判法,等等。这样不仅能培养教师的教学能力,同时也能增强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信心和能力。
(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性较强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乃至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以我校开设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例,一般教学总学时为80个,实践教学学时就有15个左右),但是因各种原因,基本的实践教学学时得不到保证,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得不到很好的提高,因此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结合该课程教学内容及特点组织学生到社会上进行考察与调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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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在我国,行政管理专业属于公共管理门类的一个分支,行政管理的对象体现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开设行政管理专业,主要基于培养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各类企业当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行政法学作为应用性法学课程,是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之一,但从我国高校教学的普遍现状来看,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教学存在困境,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改革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课程的目标定位
行政法学内容体系兼具行政管理属性和法学属性,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之一,行政法具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预防和解决行政纷等作用。因此,行政法学是一门结合了行政管理学与法学相关理论的课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前进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倡导,行政法学不仅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课程名称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时也是行政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行政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与《民法典》和《刑法》相比较,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因而至今难以制定全面的统一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形式在数量上也最多。行政法学是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最难学的一门课程,而且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通常放在一本教材当中,教师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讲授,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所有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行使行为的依据以及培养运用行政法知识依法行政、依法维权、依法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长期以来,地方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教学从目标、要求、内容、方法甚至考核方式基本借用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例如,笔者所在院系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所有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可以看出,行管专业行政法教学目标与法学专业的行政法教学目标差异并不大,甚至语言范围更为宽泛。而对于行政管理专业课程的教学目标自然应从行管视角去定位,需要贴合行管本科生的专业特点以及实际需求。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以及自身内部的一种管理活动,也称为公共行政。基于“公共行政”视角,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显然应该更加关注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包括行政主体合法、羁束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程序合法,以及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合理性等具体行政法内容。因此,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知识体系构建以及教学目标设置应该注重回答行政法律规范的“为什么”以及“怎么样”运用。行政法学课程的应用性极强,又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教育显然不符合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二、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教学存在的困境
(一)行政法学内容庞杂、课时数量比例不足
行政法的特点从形式上来说,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规范数量繁多;从内容上来说,涉及领域广泛、易于变动更新。首先,行政法涉及公共生活每一个领域,行政相对人的每种行为都可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和管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或者同一个法律条文,呈现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融合交织状态。其次,行政法律规范更新频繁,具有一定前沿性,课程教学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环节的共同开展。另外,行政法学课程与法学专业其他各门课程相比较而言,行政法内容较为抽象,所涉及的行政主体对本科学生们来说较为陌生、距离较远,特别是相较于其他法学科的教学案例,行政法案例显得杂乱、枯燥,与学生们日常生活关联不大。对于已经具有一定法律基础和法律思维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都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框架有较大区别,需要重新转换思维进行理解,那么对于前期法律基础几乎空白的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要理解行政法原理以及行政法律规范背后的意义则更加困难。如上文所述,行管专业本科生与法学专业除了选用同样的行政法教材之外,教学大纲以及考核体系也几乎一致,但课程安排时间却有差别。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该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行政法学课时数量为56学时,同学院的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行政法学课时数量为64学时。所以,面对本身就法律基础薄弱的学生,在更加压缩有限的课堂时间段内,教师很难对行政法学的所有原理架构进行融会贯通地一一讲解,甚至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这三大重点部分也无法详细引导。以此下去,学生们由于无法有效吸收相关知识点、没有深入理解行政法对于行政管理而言的重要意义,从而导致教师的授课任务与教学目标之间会出现较大偏差。
(二)法学背景知识缺乏、学生学习动力不足
一般来说,行管专业行政法课程的先导课程为“政治学原理”“行政学原理”或“行政管理学”。整体来看,行管专业本科生对于法学知识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学生法学基础知识薄弱,不具备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缺乏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都有待提高。因此在行政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有些同学较难深入理解行政法的相关概念以及来龙去脉。同时,还有一部分学生会对教师挖空心思备课、上课严谨签到并不领情,认为行政管理专业学生不需要成为法律专业人才,不需要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因此也不需要对法律知识理解得那么透彻,并不想像法学专业学生那样在行政法这门课上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还有学生的想法更为现实和狭隘,认为学习行政法仅仅为了获得学分毕业,与未来就业方向没有太多关联。这种想法非常不利于行政法课程的教学,也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归根结底,还是行政法教学的目标定位不清晰使得该课程教学既达不到法学专业行政法教学的效果,又得不到像对一般行政管理课程的重视。
(三)教学方法陈旧单一、学习效果无法把控
由于教师需要在不太充裕的课时内完成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学教学任务,导致没有太多机会让学生深入剖析行政法教学案例,教师只能以传统教授方式为主。相反,法学专业学生虽然也采取传统面授方式教学,但他们有更多实践接触机会,比如去法院行政庭去观摩、旁听行政诉讼案件,能够亲身理解和感受,这是行管学生学习行政法所不具备的优势。传统讲授方式教学,教师以教材大纲为主线为学生讲解每一章节的知识点以及重难点内容,学生只需被动接收,偶尔点名提问也仅仅针对个别积极性较高的同学。这种缺乏整体流互动的教学方式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无法让老师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如何能够让更多学生甚至是整个班的学生都参与到课堂互动当中呢?虽然课堂分组研讨也是一种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途径,但在课堂上组织进行会耗费大量时间,不仅耽误了教学进度,而且往往无法得出有价值的讨论结论。
三、完善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教学的建议
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针对行政管理的专业需求,适应和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并服务于实践是该门课程的教学重点。基于现阶段高校行管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现状,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改变纯理论的教学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帮助他们真正提高学习效果。
(一)注重培养学生的行政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并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在法治环境与法制教育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其中法制教育需要专业教师不仅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导,还要求学生树立法律信仰、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先进理念的倡导者,法律只有被他们从内心真诚信仰才会自觉遵守,才能带动全社会为依法治国形成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行政法调整的是公共利益,具有公法性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行管本科生来说,行政法属于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从专业性质来看,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一般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从事行政管理或者公共管理等工作,所以说行政法律知识和相关技能都是他们在工作领域必然所需的。教师应该以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为出发点,使学生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认识这门课程的整体结构框架以及所蕴含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促使行政法治成为一种行为习惯、一种职业理念。
(二)按照专业需求合理取舍教学内容
如前所述,行政管理专业不是培养像法官、律师这一类法律专业工作者,需要对行政法律条文逐一阐释并且注重诉讼技巧的指导。行管专业以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为目的,既然体现在行政法学方面需要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那么教师有必要对行政法的精髓和实质——公共行政的法治化目标与过程进行深入剖析[1]。而对于纯理论性的知识可以适当减少,例如有关于行政的法学内涵、不同国家的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学的内涵、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以及发展历史、行政诉讼法学等篇幅;同时,要强化指导学生对行政程序的理解,很多学生容易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相混淆。与民、刑律法不同,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控制和调整公权力的法,且具有法律规范与法律程序交织融合的特点,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行政程序在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另外,对于涉及到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教师可以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利用对校内法学实训基地或是校外实训安排,积极创造机会安排学生参与行政案件的庭审,与法学专业合作邀请专家来校讲座,鼓励学生通过互联网发现和收集相关热点案例,关注立法动态,到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的办事大厅进行社会实践,通过丰富实践内容以及设计教学环节,可以让学生建立对行政法的真实感受,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
(三)灵活使用多样化混合式教学方法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将信息化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也是教育部对今后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的指向。在此方向的指导下,作为高等教育一线工作者,应该紧跟教育发展趋势、转变传统教学观念、把握学生所需所求,敢于尝试新型多样化教学方式,将相关教材著作、各类数字学习资源(视频、音频)、各类学习工具(互联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各式学习方式(微助教、智慧树、雨课堂、UMU等)有机结合成教育融媒体。一切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不仅仅是知识传授的指引者,更是学生学习的陪伴者。行政法学是一门不仅梳理我国重要行政理论制度又要结合现实案例展开对行政法学相关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课程。该课程的教学实践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学习增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与能力,塑造学生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理念,实现行政法学专业理论与行政实践实务的紧密结合。教师如果能在教授该课程时利用信息手段探索合适的教学工具,将讲授与辅助教学手段相结合,使行政法学课程兼具实用性、趣味性,则更能提升行管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学习效率。
四、总结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组成部分,不断提高公共管理人才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和实施举措。加强高校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法学教育可以为国家和公共管理机构输送具有法治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行政法作为应用性法学课程,对于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除了理论讲解和引导,还应当紧密结合实际、面向现实,注意法学知识与行管专业的需求相结合[2]。在此过程中,充分开展实践教学,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学生充分理解理论,使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更具有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苏祖秦,张荆红,汤竟峰.公共管理人才培养中的行政法教学[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07-111.
教学法应用于高职“行政法律”教学,培养了学生的专业核心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真正提高了教学质量。
[关键词]高职行政法律项目教学法
[作者简介]彭水兰(1969-),女,江西泰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陆春燕(1976-),女,江
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教学法在高职《行政法律》教学中的研究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之
一。(课题编号:JXJG-10-38-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5-0150-02
一、当前高职“行政法律”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缺陷
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资深行政法教师、对本院法律
系三个中队听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到当前高职“行政法
律”教学的现状:现行的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
传统的由上而下灌输的教育模式,近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高职
法律课程最常用的教学方法之一。虽然传统的教学方法如讲
授、练习等仍不失为有效的方法,案例教学法也具有传统法律教
学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但都无法体现出高职法律教学的课程
特点,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操作技能,无法满足高职实践性法律
教学的需要。这些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教学目标上忽视了知识的运用和行政法律职业操作技能
的培养。当前的高职“行政法律”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而
下灌输的模式。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局限于课程
的知识体系和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注释法条,这对培养学生的学习
兴趣和职业思维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在教学目标上更
重视传授知识和技能,却忽视了知识的运用与动手能力的培养,
无法体现出高职法律课程的教学特点,难以培养学生的行政法
律职业操作技能,无法满足高职“行政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2.教学内容上狭隘浅薄且缺乏系统性。现在所用的“行政法
律”的教学方法,通常是围绕章节、单个问题来设计,这种设计针
对性强,重点突出,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相关法条和法理的理解。
但是,在行政实务或司法实践中,一个真实的案件往往涵盖了从
实体到程序的若干知识点,这就需要行政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
在把握案件整体脉络的基础上,制订系统的方案,全面解决行政
实务的所有问题,并且能够应对案件发展的随时变化,灵活启动
专业机制,找到相应对策。而“章节本位主义”的僵化教学模式,
在教学内容上狭隘浅薄且缺乏系统性,带来的是知识的断裂,造
成的是思维的封闭,既不利于学生构建融会贯通的行政法律专
业知识体系,更不利于培养其解决行政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
3.教学形式上没有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现行的高职“行
政法律”教学形式以课堂、教师、教材为中心,以知识为本位,重
理论、轻实践,教师居于主导地位,以教为主,是学生学习的灌输
者,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学生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因此,
这种教学形式忽视了学生的主动精神、自主探究能力和动手操
作能力的培养。同时,在教学激励形式上,以外在动力为主,没
有充分调动学生内在的动力,让学生乐于实践,自主发展;在教
学交流形式上,虽然也有师生的互动,但是单向的、表面的、被动
的,而不是双向的、深入的、主动的;在教学过程的参与程度上,
学生听从教师的指导,是“要我学”,而不是“我要学”。
4.教学策略上没有利用学生的优点开展教学活动。高职
“行政法律”教师在教学活动时,总是习惯把目光锁定在相关的
行政法律专业知识。在教学策略上,教师只是挖掘学生的不足
以补充授课的内容,却常常忽视了学生的优势和心理特点,没有
利用学生的优点开展教学活动。其实,当代的高职学生一般思
维敏捷,精力旺盛,个性张扬,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接受能力
强。通过专业技能训练、系统学习,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得
到充分发展,智力水平会有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会增强,其智力含有较多的社会性和专业理论色彩,这些显著优
势,使得他们心理活动的内容得到极大丰富。如果教师在教学
策略上,能够抓住学生的优势和心理特点,甚至把学生的思想内
涵挖掘得更纵深一些,那么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
积极性,提升教学效果,还能拓展学生的视野和思域,促进学生
行政法律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有效提高学生的行政法律职业
素养。
可见当前的高职“行政法律”教学方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
现代高职法律教育的要求,不能满足法律受教育者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不能适应现代市场对法律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本课题组遵循“以职业技能为课程核心”的原则,改变传统的由
上而下灌输的课堂讲授法,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突破案例教学
法的局限性,首次将项目教学法应用于综合性强、应用性强和操
作性强的高职“行政法律”教学,融教、做、学于一体,重点培养学
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项目教学法的内容综述
1.项目教学法的内涵。是
19世纪美国哈佛大
“项目教学法”
学首创的一种教学方法,最早见于美国教育家凯兹和加拿大教
育家查德合著的《项目教学法》,它最基本的性质是“在做中学技
能”,强调以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目标。至今为止,学术界对项目
教学法尚无统一的定义。
国外学者凯兹、查德、弗雷德·海因希里等从项目教学法的
起源、定义、特点、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等不同角度对项目教学
法理论进行了研究。本课题组认为,高职法律教育“项目教学
法”应有这个领域的特定的含义,借鉴他人的定义,对项目教学
法如下界定:项目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
项目组织教学知识点,把一个真实或仿真的项目展现在学生面
前,分析该项目中的职业技能,学生再现或仿真操作该项目全过
程,从中掌握并能运用该职业技能的教学方法。它的核心是“在
做中学”,让学生在经验和活动中掌握职业技能,主要体现在
“有内容”教学、做事教学、过程为中心和学生为主体。
2.项目教学法的特征。项目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法、案
例教学法相比,主要表现在改变了传统的三个中心,由以教师
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教材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
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践过程为中心,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尽管在传统讲授和案例教学中,
学生可以参加讨论,分析案情,但却是“纸上谈兵”,而项目教学
法,关键是“项目”,即活动,以学生自主践行、自主学习为主要教
学过程,整个教学过程强调实际操作过程中学习,使理论知识实
践化,抽象问题形象化,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综合职业能力,真正做到融“教、做、学”于一体,真正让理论和
实践结合起来,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拉近学生与社会的距
离,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能力的有效方法。
第二,教学内容涵盖的系统性和实用性。项目教学法关注
教学内容的综合性、社会性、实用性和挑战性,不仅仅局限于学
生单项知识的学习掌握和单项职业技能的训练,而是更注重在
一个复杂的项目中,展现程序的完整性,构建学生相关专业知识
结构体系,让学生在全方位体验项目的过程中更深刻地理解和
掌握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
第三,教学形式的开放性。项目教学法强调从“个体户”式
到“社会化”学习,即强调社会性和协作性在学习中的重要意
义。在项目教学的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工作小组的学习方式,
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或模拟的项目中,每个学生根据自身的经
验,给出不同的解决项目的方案。项目教学法创造了使学生充
分发挥潜能的宽松环境,学习成果主要不是知识的积累,而是职
业能力的形成和提高。职业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教师借助项
目完成的全过程,将教学的内容延伸到法律以外的更广阔的空
间,如社会学、心理学领域等。
第四,体现学生的自主性。项目教学法改变了以往学生被
动接受的学习方式,创造条件让学生能积极主动地去探索和尝
试。在项目教学中,从信息的收集、计划的制订、方案的选择、任
务的完成到成果的评价,学生参与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成为教
学活动中的主人。这样学生既了解总体,又清楚每个环节的细
节。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独立完成项目把理论与实践有
机地结合起来,提高了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培养了合作、解决
问题等综合能力。
三、践行项目教学法的体会
本课题组在本院法律系四个班进行项目教学法试点教学,
经过一个多学期的教学实践,改变了当前高职“行政法律”教学
方法的弊端,真正提高了教学质量,促进了学生职业技能培养,
提升了学生综合素质。
1.培养了学生的学习策略,帮助其成为自主学习者。学习
策略是指学习者在完成学习任务时选择和使用学习程序、规则
和技巧等的思维模式。现有“行政法律”的教学过于强调学生的
学习方法,且方法过于古板、单调、乏味,仅强调知识的吸收,而
忽视知识的应用,忽视培养学习策略,学生往往消极对待,处于
被动地位。项目教学法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地解决问
题,包括独立确定项目任务、制订项目计划、实施项目活动到项
目检查评估。学生以“当事人”的姿态发现问题并用所学知识进
行创新性思考和分析,因此很好地培养了其学习策略,帮助其成
为自主学习者。
2.发挥了学生非智力因素对学习的促进作用。非智力因素
主要包括需要、兴趣、意志和性格等,非智力因素是学习成功的
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提高学习效率必不可少的心理条件,项
目教学法把学生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摆到同等重要的位
置,并且认真落实到“行政法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上,提高了学
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了其非智力因素对学习的促进作用。
3.培养了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项目教学法
则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在系统掌握行政法律
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使他们与工作岗位零距离接触,深入行政实
务和司法实践活动,并将书本上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用于解决
实际问题,它使学生实现了“从想到做、从说到做”的跨越。通过
自主践行,操作项目,学生独立、亲自完成项目全过程的所有具
体工作环节。项目教学法培养了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
实践技能,拉近了学生与社会的距离。
4.发展了学生专业核心能力,提升了其综合职业素质与能
力。项目教学法不但要求学生亲身操作,有针对性地完成项目
任务,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而且在
项目操作的过程中,还会发现专业理论知识的欠缺,并针对薄弱
环节,通过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相互协作中不断取长补短,在实
践中总结经验,不断进步,丰富了所学专业知识,发展了专业核
心能力。同时,项目教学立足于项目的全貌,将教学内容由单项
知识向系统专业知识拓展,由专业学科领域向其他学科领域拓
展,由单项技能训练向综合素质培养拓展,学生的职业综合技能
大为提高。另外,项目教学促进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让学生理
解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培养了其团队合作精神,提升了综合职
业素质与能力。
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法既尊重教育规律,又
体现职教课改理念,能够促进学生创新能力、寻求方法的能力和
社会能力的提升,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1]徐涵.行为导向教学中的教师角色转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4).
[2]蒋庆荣.以项目教学法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探索与实践[J].珠海城市职业
技术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