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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和企业(个人)认识不足,配合不力。一是金融机构认识存在误差。在过去信贷征信管理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金融机构认为信贷征信建设是人民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存在可搞可不搞的自愿性;有些金融机构甚至认为人民银行搞信贷征信管理是为了约束和监督他们,心理存在抵触情绪。二是企业、个人认识不足。由于过去对信贷征信管理宣传不力,致使企业、个人对这项工程了解不够,有的甚至误认为参加信贷征信管理会将自己企业信息和商业机密泄露出去,从而导致企业和个人配合少,被动应付多。个别企业甚至拒绝办理贷款卡和参加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建设,导致了人行在征信管理中“热脸贴到了冷屁股”。
2、管理手段缺乏,职责履行难到位。目前人民银行对征信日常业务管理的主要手段是两个制度和两大系统。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两个办法》),两大系统分别对应《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下称《两个系统》)。但仅凭这两个管理办法使人民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明显感到管理手段缺乏而“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惩处手段缺失。在两个制度中的“罚则”中,只对金融机构法律责任进行限定,但对征信管理的主要对象--企业和个人没有约束条款,导致企业和个人对贷款卡的管理不重视,贷款卡遗失、不参加年审的现象层出不穷。二是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上述的《两个办法》在各地方均没有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基层行在实际操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3、系统功能缺陷,难以满足信贷业务运作需要。一是信贷咨询系统企业信息兼容性和交错性不强。由于系统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区分借款人的唯一标准,而技术监督局对同一企业的代码经常更换,导致部分企业在系统数据库拥有多个代码,而系统对此缺乏兼容性和交错性,无法把前一个代码下的信息转入新的代码中,造成同一企业的信息被分割。二是系统中没有票据贴现录入程序,不能满足目前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是目前系统由于数据库质量的瓶颈制约,未能对重点行业、信贷大户、集团企业的信贷风险和贷款结构变化进行专题分析,系统效能发挥不高。
4、企业素质差,难以满足系统创建要求。目前尤其在落后地区,企业自身素质较差,很大部分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三高两低”式企业,享受不了银行信贷的支持,银企关系冷淡,对征信体系建设前景不看好,信心不足;有些企业虽然冠以“公司”之名,实为家庭式作坊,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数据不全,满足不了系统信息建设的需要。
二、对策建议
1、健全机构、完善体制。一是基层建立专门征信机构,将征信管理从人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独立出来,专职专人,明确责任。二是应建立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之间协调机制。成立包括政府、工商、技术监督局和各金融机构的联合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对辖内征信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基层商业银行要在目前征信管理组织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内控制度,将征信工作落实到专人。
2、配强队伍,提高素质。队伍建设是搞好征信业的保障。基层各金融机构要在现有的条件下,要整合人力资源,科学安排征信人员;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现场检查、以会代训等方式,积极开展各种征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每年根据需要招聘一批品质好、能力强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征信队伍,提升征信管理水平。
3、强化手段,促进管理。一要完善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征信管理法》、《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完善《信贷咨询办法》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增添对企业和个人违规的处罚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征信工作的顺利发展。二要创新管理手段。人民银行可通过整合内部行政许可职能,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如在贷款卡管理方面,可与银行帐户管理两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管理,既能提高人行工作效率,又能促进和引导金融机构自律。三是加大检查力度。要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方法,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把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结合,减少检查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征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违反管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根据制度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处罚,促进规范管理,树立人民银行的权威。
4、优化系统,促进利用。首先,人民银行要根据目前征信系统管理软件使用情况,结合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特点,不断更新系统,以适用业务的发展;其次,及时督促商业银行及时报送数据,确保银行咨询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提高银行咨询系统的使用率。再次,要清理各系统中过时数据、已经多年未用的死贷款卡户,优化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减轻系统管理人员工作量。
关键词:汽车贷款;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23日
在发达国家,汽车贷款作为一种成熟的个人贷款产品,不仅为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了丰厚利润,也为推动轿车普及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调查,现在国外汽车贷款的比例已经达到70%,但是中国的比例只有13%。因此,汽车信贷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汽车贷款现状
(一)市场整体分析。《2012中国汽车金融报告》预测,到了2020年,我国的汽车贷款余额将超过10,000亿元。未来10年,80后、90后将成为社会消费市场上的主力军,伴随而来的就是越来越优化的消费观念,因此未来十年到二十年我国的汽车贷款市场必将有不俗的发展前景。
(二)指标分布分析
1、地区分布。根据调查,汽车贷款用户主要集中在我国的浙江、广东、江苏、北京以及上海等地区的一线城市。
2、贷款主体行业分布。通过对汽车消费群体的调查可以看出,汽车消费群体的收入主要是以每月3,000~5,000元的收入群体为主,具体来说,是以白领、公务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为主。
3、贷款主体年龄特征。通过调查,近年来汽车消费逐渐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贷款主体主要是以25~30岁以及35岁以上的消费者居多,这一群体对汽车消费主要是以汽车按揭贷款的形式为主。
4、车型结构分析。家用轿车和经营性汽车贷款在贷款余额上占个人汽车贷款的比重最大。
综上,总体来说,我国汽车信贷前景远大,贷款主体集中在低收入、中青年及特大城市群体,且车型比较集中。
二、我国汽车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1、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从2004年至今已实施10多年时间,从未进行过修改和补充,也没有与之配套的法规出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申请贷款的条件、二手车与进口车市场的发展空间、金额和贷款年限方面均存在诸多限制,故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汽车贷款的发展是一种制约。
2、信用环境尚不健全。健康的个人信用体系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环境支撑,国外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业务之所以能形成目前产业化的发展规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环境的营造。首先,整体社会对征信业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社会征信意识不强,企业信用状况的意识薄弱;其次,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身份的查验系统。目前,我国虽然实行存款实名制,但因缺乏必要的查验手段,所以无法保证企业个人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最后,缺乏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采集保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仅在上海、深圳这样的几个大城市得以建立。
3、汽车贷款业务本身。产品相对比较单一,新产品出现较少,更容易出现不良贷款。另外,汽车贷款业务本身也有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汽车的贬值速度也非常快,违约成本低、汽车的消费品属性、汽车的高技术性等方面。
(二)操作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1、行业风险认识不足。为了抢占市场,各金融公司纷纷降低贷款条件,大幅度下调首付贷款比例,甚至推出零首付、零利率的活动,形成恶性竞争。同时,又放松了对借款人和经销商的审核和贷后及时跟踪检测环节,对客户、担保人等在贷款期间经济情况的变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些都给不良贷款造成可乘之机。
2、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风险管理部门是金融机构的一个重点部门,其职责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成败得失。然而,目前公司内部针对风险管理所做的专项培训却不够连贯,有时候更是走走形式而已。
3、汽车信贷业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归纳起来,主要有员工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基层管理者理性驾驭水平不高、部分员工对于公司制度以及业务性质理解不够等方面。再加上目前汽车金融业务发展速度日新月异,使得该问题尤其突出。
(三)市场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1、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是指因一般物价水平变动的不确定性,使得银行遭受损失、银行贷款本息回收可能受到威胁。
2、消费需求风险。目前消费者对汽车贷款的接受程度距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从消费者需求上看,主要有两点因素的制约:一是林林总总的税费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购车成本和养车成本,使得许多消费者选择了观望而非直接购买;二是交通拥堵、道路规划不合理、停车位使得购车成本翻倍增加、基础设施跟不上汽车的发展速度,都对汽车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
三、发展我国汽车贷款业务相关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1、完善汽车信贷法律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的出炉。以此来保证各种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其次,加紧推出《消费信贷法》,以法律手段对消费信贷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再次,完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完善信用环境。首先,分阶段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其次,加强信用评估制度建设。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评估系统,不仅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定性评估,还要运用量化的技术和方法对客户风险进行衡量;其次,建立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其机制可以由个人破产制度、快速接收有关失信行为信息的举报机制、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和合理的惩罚尺度等环节构成。
(二)完善汽车贷款的外部环境,有效降低操作风险。首先,增强行业风险认识。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而非过分依赖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公司;其次,完善风险信息系统管理。强化贷前、贷中、贷后三阶段审核监督力度。贷前调查阶段,银行应主动搜集客户的信息证明材料而非由申请贷款人提供,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中审批阶段,完善审批手段。加强贷后监督力度及预警机制;最后,注重引入汽车与金融相结合的创新型人才。汽车信贷对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所以,银行应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招聘高层次人才;另一方面增加与汽车金融公司的合作来弥补自身经验的空白。
(三)完善汽车贷款的外部环境,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1、建立全方位的汽车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保证其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实行集约化经营,增加金融业的自我积累能力,防范短期行为;通过人民银行与审计部门的监管合作,建立社会审计监督体系和外部评估约束系统;辅以同业监督系统,提高汽车金融稽核与国家审计的力度和强度。
2、扩大汽车消费需求。扩大汽车消费需求是发展汽车贷款的根本动力。首先,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扩大汽车消费的需求;其次,加快城镇化建设等相关政策的实施,增强广大群众的还贷能力;第三,改革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取消一些限制消费的政策和措施,拓宽消费领域。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且根据市场消费能力合理调整汽车价格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一、有效利用“两个系统”,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目前,全市人民银行对征信数据分析利用不够充分,影响着“两个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此,全市人民银行要继续按照总行提出的征信体系建设要“逐步把工作重心从注重系统建设转移到系统建设和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下功夫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坚持做好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日常总量核对工作,按月逐机构、逐项目核对信贷业务入库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数据或入库率低、报送不及时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金融机构,督促纠正。二是以贷款卡年审为契机,认真审核被年审单位的各类信贷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反馈,确保企业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按照xx中支征信管理处的要求,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扎实做好每半年一次的个人征信数据明细核对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促进提高数据质量。四是继续督促、组织基层农村金融机构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按照xx中支的要求,在实现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完整的报送数据。
(二)强化贷款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全市人民银行要在严格落实贷款卡管理各项规定、按程序依法做好贷款卡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的同时,采取在媒体刊发年审公告、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贷款卡年审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按时自觉参加贷款卡年审,丰富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内容。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贷款卡服务工作规范,以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增进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对贷款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贷款卡资料收集、录入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基础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征信异议处理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对需要通过总行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异议申请,在受理的第一时间向征信中心提交;不需要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在辖内快速组织协查,督促金融机构尽快修改错误信息;对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形成的异议信息,在按程序进行协查时,协调异议发生银行为异议申请人出具真实情况证明,以便当事人正常申请信贷业务。在异议处理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异议处理流程、征信系统运行原理等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异议申请人的各种误会,化解矛盾。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信用报告,关注信用报告中的“异议标注”与“本人申明”,客观分析和对待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不良记录,提高信用报告应用水平。
(四)提升征信系统的服务作用。一是促进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在严格落实总行有关征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协调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征信系统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征信系统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和业务发展。二是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给予申报。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在商业活动、项目采购、招投标及各类资格审查中使用信用报告,发挥征信系统在促进辖内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四是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充分利用总行征信中心新开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按季对分行业、分产业、分企业规模、分经济类型的各种信贷业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贷款大户、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异地贷款、资产质量等情况,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服务,并为行领导提供金融数据支持。五是要围绕金融改革、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征信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五)加强对执行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加强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下大气力开展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
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既是全市人民银行的重点工作,也是征信工作的难点所在。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高度重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求使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有所突破。按照各县人行确定的采集项目以及中支提供的非银行信息采集模板和数据接口规范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加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和信息的及时上报。一是继续强化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法院诉讼信息(企业和个人)、养路费征缴信息、企业和个人欠税信息、房屋及车辆抵押登记信息、行政执法等信息采集工作,力争下半年有大的突破。二是协调已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到准确、完整、连续报送。同时,在采集非银行信息过程中,要重视做好移送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三、推动开展信用评级,加强征信市场管理
要结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资信评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辖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考核办法》,在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与配合的同时,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考核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服务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辖内征信市场、征信机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支报告。
四、继续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继续把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年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早安排部署,抓好组织落实。上半年完成了对20xx年12月31日时点已建档中小企业全部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同时,要动员和引导商业银行利用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挖掘优质客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发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农户信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珍惜信用记录。依托深化农村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继续组织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扩大建档覆盖范围,丰富档案信息内容,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五、继续深入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实效
(一)坚持做好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为了理顺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意图、取得的主要成效,同时借助各种平台,采取专题报告、报送信息、邀请地方领导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理念及征信体系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和认知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普通借款人的宣传。坚持在贷款卡服务窗口和金融机构营业柜台、信贷网点常年摆放《百姓征信手册》等宣传材料,组织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日常信贷工作和收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资料中耐心解答客户征信问题,并发送宣传材料,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自觉珍爱信用记录。要按照xx中支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征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联合商业银行举行了“征信宣传月”活动,采取悬挂横幅、播放征信小短剧、张贴“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促进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征信宣传的渗透力。
六、高度重视做好征信调研信息工作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调研信息工作。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调研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加快征信立法和征信行业标准建设,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推动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信贷征信管理办法》、《非银行授信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征信标准体系框架》和征信术语若干标准,修改已颁布的征信法规制度提供建议;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在解决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继续加强对“两个系统”推广应用、信贷市场评级、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非银行信息采集、征信宣传等实务研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同时为上级行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三是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市场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映工作。
【关键词】金融系统;征信平台;构建
一、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对我国金融征信体制具有监管主体的职能,或是由其他部门或者政府机构进行单独或者公共监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有依可循。
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建立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行三会”组成的,并未设有总揽各类金融监管职能的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部门,相对而言,更能够站在宏观经济全局的高度,利用能掌握大量经济金融信息的优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评估,提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人民银行定位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的监管主体,较之选择其他机构或是另行成立专门的金融征信管理机构的做法、显得更为合理和具备可操作性。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目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本身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的,所以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角度来看,让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中的监管主体,应当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
在实践中,在征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牵头部门所应具有的权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目前主要依靠部门之间的自主协调,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信息纳入统一征信平台进度快慢不一;二是没有明确人民银行与各参与方在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应当如何协调,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三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等非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尚无法解决数据割据难题。面对上述问题,建议下一步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以协调各参与部门,加快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步伐。
维护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两个征信系统。
关伟在《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想》一文中提出了三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一是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二是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子系统;三是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网络系统。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第一种模式都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数据库的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营业网点,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全国联网与应用。截至 2011年12月底,两个系统分别为约1800万户企业和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改善我国信用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如证监会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管理系统,无论从信息覆盖面、信息量还是应用方面,都无法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比拟。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在确保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用性基础上,建设速度最快、建设成本最低的模式选择。
从实践方面来看,目前,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已就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安排,采取的都是将银监会、证券会监管中产生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模式。
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分步骤在各参与部门采集、共享信息资源
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配合下,与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建设的统一征信平台。这里就涉及到统一征信平台信息的三个层次,即金融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诚信领域,其中,金融领域的征信是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数据基本上还是信贷征信的范畴。
依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目前人民银行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就是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即致力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数据从金融领域向经济领域、社会诚信领域的扩充。但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应行政权力,形成了主要依靠工作人员个人关系来开展此项工作的局面,导致全国各地区非银行信息采集结果存在较大诧异,数据分割现状难以打破。
建议统一征信平台在“先金融领域、再经济领域、最后社会诚信领域”的大方针下,分步采集和共享信息资源。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可以将具备负面信息的法律信息(如证监会诚信档案系统中的上市公司、外汇管理部门的企业和个人违规处罚信息等)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再逐步采集企业和个人的正面信息。信息共享方面,平台的信息披露范围目前主要供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待有关查询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各金融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开放。
【关键词】居民消费 消费金融
实际上,在我国还处于新生、发展阶段的消费金融,是一个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的金融板块,但直到目前为止,各国对消费金融的定义还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在消费金融产品、对象、范围上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我国银监会在《关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文件中将消费金融定义为: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消费金融业务有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
然而,随着消费金融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消费金融有了更加具体的形象,本文认为消费金融是指:居民消费者为实现自己在消费品市场的跨期消费选择,以自身信用为虚拟抵押物,向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借款,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满足消费并要求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服务形式。而在另一方面,消费金融服务的提供商也早已不仅仅局限于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下文将会对此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状况
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我国逐渐放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来源、经营范围及相关监管,另一方面,以互联网机构为主的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加入,大大推动了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行业的融资模式、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客户群体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放宽
2009年,银监会正式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初步给出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成立条件,消费金融行业开始正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部分,随后2010年1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国内首批在北京、上海和成都三地成立北银、中银和四川锦城三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同年2月,又批准了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2013年11月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在于:一是放宽了对主要出资人的限制条件,降低了主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二是放宽地域条件,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异地业务,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三是增加金融公司风险管理自,p少借款人审核手续,降低审核标准。
2016年全国两会上,总理提及:“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全国推广期,截止到2016年3月,全国共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
(二)互联网企业的强势进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展至全国,传统银行信用卡、消费信贷等市场也加快布局,除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在消费金融行业的积极拓展之外,各大互联网巨头们依托自己更直接的互联网平台和巨大的用户数量,也纷纷强势加入,在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肯定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之一。
平台自身优势和国家政策红利扶持再加上消费金融业的市场蓝海,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在近两年展现出极为亮眼的发展势头。目前,以蚂蚁金服、京东金融、苏宁金融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及以拍拍贷、人人贷、宜人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在消费金融领域重点投资、创新产品,推动消费金融市场覆盖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而芝麻信用体系和京东白条专项资产计划这类消费金融创新模式更是已然成为行业发展先导。
(三)消费金融细分场景化
随着消费金融产业逐渐饱满,细分场景化,专注于不同的消费场景成为越来越多公司目前的战略部署方向,比如京东白条,现在开拓了租房、旅游等场景;百度有钱则接入了教育、旅游、生活服务等多个领域;蚂蚁借呗作为一款可以取现的消费信贷产品,同时,通过连接租房、装修、汽车等多个具体的消费场景,满足更多消费者的各类消费需求。
二、为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提出的建议
(一)转变居民消费观念
长久以来,中国人都奉行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再加之我国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居民储蓄率与其他国家相比一直偏高。因此,在推行消费金融时,一是要从消费者角度切入,推行比“量入为出”更优的跨期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不要一味节省,应该合理安排消费;二是,国家应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消费少一些后顾之忧。
(二)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在我国,征信体系一直是央行把控,个人商业征信体系起步较晚,数据积累远远不够。而消费金融恰恰是以信用为虚拟抵押物的一种借贷款模式,“抵押物”如果完全没有根据的话,就会为借款公司甚至整个消费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信用信息收集及信用评估是消费金融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当前的消费金融行业有两大主体――电商和传统金融机构,二者的信用数据有互补的地方,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信用数据交流,建立一个全面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
(三)逐步推动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
以京东白条专项资产计划为例,将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借款机构的一种融资行为,借款的消费金融结构可以借此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率,降低风险和经营成本,在整个行业推行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金融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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