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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
1.指导思想。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走市场化运作道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和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提供担保服务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4.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6.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创新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措施
10.市政府每年从市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市本级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符合享受奖励补助准入标准(由市经委负责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可申报一次,时间在2月至4月。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税、人民银行、银监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1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机制。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对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在税前按当年担保费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1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15.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给予重点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地方海事等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车辆、船舶抵押登记;公证部门应给予办理公证证明;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规范与完善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5%,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加强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1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1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和合作,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20.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商业银行要客观分析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辨证地看待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全方位思考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方式,高度重视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银企信贷关系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每增加一家协作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与协作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好,年平均担保贷款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机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21.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制度、信用资信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县经委(中小企业局)。
22.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
23.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24.各级中小企业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服务,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管理 体系建议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自主创新、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人以及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结构等方面起着大型企业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近期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外资中小企业高频率地暴露出一系列信用缺失现象,如金融诈骗、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等,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深人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要求,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和顺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市场交易手段的成熟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我国加人WTO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连通为一体,在国际贸易中,守信用的企业必将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必将被淘汰。同时,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和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燕、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三)有利于政府执行经济管理职能,提离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
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使政府有关部门便捷及时地获取中小企业资信和经济信息,不仅有助于贯彻、执行政府调控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而且够实现政府决策建立在准确的市场信息基础之上,及时地制定和调整政府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动态化。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管理水平,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各交易方和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改变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合理地配置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地市场交易,极大地促进社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地遏制一些人在交易中通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节约信用交易成本。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建设最大的问题是尚未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运行的法律环境差
我国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需要相对完备的法律作保障,从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以至失信行为惩罚等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全过程都需要专门的法律与其对应。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立法还比较落后,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诚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便得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
(二)“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
发达国家在建设信用中介机构方面一般采取“第三方征信”制度。“第三方征信”制度,即在银行和个人作为当事者之外,由“第三方”即中立机构组建社会征信机构。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刚起步,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诚信公正的规则,不顾实际情况,以经济利益至上,迎合被评级对象的要求尽量把信用等级评高,致使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造成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动力不足。
(三)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正常获取信用数据途径不畅通
我国征信数据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而且部门之间彼此不能完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有无,加之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统一的检索平台和社会共享机制,信息获取途径的人为和天然阻碍是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者能频频得逞的客观基础。
(四)中小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机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甚至无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不注重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和践行,导致信用管理混乱,自律性不强,由此带来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
(五)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政府也没有形成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系统。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明确的界定和及时准确的惩罚,失信成本过低而获利过大,导致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再者,我国失信惩罚机制还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造成了守信成本高、失信收益高的结果。
(六)杜会对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50-04
当前,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就业困难让人们又一次将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支撑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包括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中介体系的健全、国家信用法制体系的完善在内的完整系统。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一个最大的变量,它既可能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强大推手,也可能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障碍。在我国,基于体制转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确定位对于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加关键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与推动者
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选、归类、查询、管理和公示等活动提供全面的行为规则,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须遵循并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为相关当事人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促进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和谐对接,节省立法资源,又要大胆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同时在结构、用语、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需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协调
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广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商务、法院、劳动等机构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机构(如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注点,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合理设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界定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衡其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主体的和谐与共赢。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立法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要坚持专家立法,又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立法谋私”、“立法腐败”等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中小企业信用法制度体系是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法律规则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它不可能通过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从法律部门来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门(如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则,工商、税务、质检、商务等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经济法部门(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涉及刑法部门(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从立法层级来看,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也包括专门信用法律制度,如《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保证法》等,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时,必须关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业是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业自身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内在的质量和信誉。中小企业“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坚实内核,而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助。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国设有许多咨询中心,并与许多研究中心有联系,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开支和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解决。此外,小企业局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市场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者信用观念淡漠、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资决策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大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指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受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个政府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因此,相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应该全面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业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专业指导。当前,应指导、扶助广大中小企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充实其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现代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指导中小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要把对客户的资信信息、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经营能力和绩效的考评制度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第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第四,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对它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严格对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授信管理,避免和减少内部人员的越权授信。第五,贯彻投资决策质量考评机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决策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投资决策质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征信机构能否把分布广泛、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此,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合适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机构
国际上对企业资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德国和法国);2.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日本)。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征信行业的关系最密切)和经济效益原则(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工作),我国应在整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机构的层次方面,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中央一级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协调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各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时负责国家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地方一级设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转发中央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负责省一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边界
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劳动保障、质检、统计、环保等政府部门中,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当然也或多或少与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有关。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立法应通过科学的保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思路。第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在清楚界定可公开信息与应保密信息的对象和范围之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针对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保密传统”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向征信者提供应公开信息的具体程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用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为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和“设租”、“寻租”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性,并为征信者设置相关救济措施,如允许对征信活动中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简言之,也就是应当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
(三)协调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
广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务的主要对象。因此,应尽快制定诸如“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法”之类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之界限,同时,在公开模式上,借鉴英国式的强制公开制,促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动、积极、全面、真实地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专门的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应侧重规定非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以节约立法资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者和监管者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具有外部经济性。信用信息一经产生,便为公众所拥有,单个企业为一项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规模不经济的,从而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专业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业务行为也不规范。一方面,许多地方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争取”业务而放弃原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意见,失信现象严重。因此,为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也要强化对它们的监管。
首先,要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扶助力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预算中单列专项的扶持资金等)。同时,要进一步修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制度、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等等。最后,要为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不规范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之同时,也要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规范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政府是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一个发达、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的支持,而政府则是这个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间信用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吏治的好坏,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间信用状况。因此,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彻底抛弃那种把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对立的错误观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设视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树立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力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滥权,戒除将政府的政治诉求强加于企业发展之上的传统陋习。再次,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制度,完善官员考评机制,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善的创业者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实践,但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仍然甚为缓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发展独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要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信用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为此,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以正确的舆论让广大社会受众明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潜移默化的力量扭转社会风气,终止恶性循环,全力营造“重视诚信、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缔造广泛的社会民众信用之坚实基础。
注:
本文系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问题研究”(赣财教字[2007]17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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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信用理论,指出了信用对商品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重温这一理论,对分析我国当前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探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对信用理论作了系统的阐述。重温马克思的这一理论,结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一、马克思的信用理论
(一)信用的界定
信用不但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原始话题,又是市场经济的现代命题,它是企业经济行为的立足之本,也是经营者涉足社会的“通行证”。信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包括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道德规范和以借贷交易为核心的经济范畴。从经济范畴看,信用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无须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得物资(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
马克思认为,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是一种独特形式的运动,是一种经济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对此,马克思有明确的说法。一是马克思表示赞同地引用了英国经济学家图克.托马斯对《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一书中的一段话:“信用,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后一定要偿还。如果资本是用货币贷放的……那么,就会在还款额上加上百分之几,作为资本的报酬。”[1]这表明信用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基础上的,并且以偿还为条件。二是马克思在分析生息资本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时,明确强调,信用是具有独特形式的价值运动。他说,“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2]因此,信用的发展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进而当货币作为一般商品交换媒介的时候,在交换过程中出现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购销、赊销经济行为。随着生产资料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信用制度就演变成一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3]当然,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要求扩大再生产,要求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本的相互运动,这样,原有信用制度的私人性质就必然促使它转换成同社会再生产相适应的性质。
(二) 信用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信用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信用制度既是商品经济运行矛盾的产物,同时,也是推动商品经济矛盾运动发展的工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商品经济运行的矛盾也更加错综复杂,这客观上要求社会按照社会化规律组织生产。特别是机器大工业的形成和发展,使单个资本受到限制,社会化生产要求突破单个资本的限制,
收稿日期:2007-05-12
作者简介:金兆怀,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资本论》与市场经济。进行资本积累,信用制度可加剧资本集中,加快资本周转速度,对社会再生产起到助推作用。其具体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平均利润的形成。信用的发展,有利于资本集中,加速商品生产的竞争和资本流动,从而有利于在行业内部形成商品平均价值,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平均利润。马克思认为,只有信用才永远起着资本转移的杠杆作用和均衡利润率的作用。第二,信用制度的建立,降低了流通费用,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定量的资本在统一的生产过程中必然形成一部分流通费用,受资本目的的支配,商品生产者总是尽可能减少流通费用,以增加剩余价值。信用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者之间相互赊购商品,能够节约流通费用。第三,信用制度推动了股份公司的形成和发展。股份公司是适应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本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4]信用制度的发展,有利于打破“单个资本”的限制,有利于有效利用社会资本形成股份公司。第四,信用制度的建立,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信用发展使少数人可以利用社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推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马克思在论述信用对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起加速发展的同时,也分析了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延缓社会生产的消极影响。第一,信用潜藏着经济危机发生的危险性。在经济发展中,由于信用突破需求的制约、拉动需求的增加,造成对商品的虚假需求,表现为虚假信用,这样在再生产过程中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一旦经济发展中泡沫破裂,整个社会债务链破坏,只有现金支付才有效,就不可避免地引发经济支付危机。第二,信用还容易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失灵。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和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商品生产者为了获得信用,甚至把挥霍作为展现个人财富从而获得信贷的手段。这样就出现债务人不是把债务用于生产、创造财富,而是把它用于消费,自然就会出现许多应该是产业资本却在人们迅速致富的心理驱使下造成资本浪费。
二、我国当前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在中小企业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自身信用状况严峻,信用管理水平低下,致使经营风险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信用基础薄弱。众所周知,企业的自有财产是按照承诺偿还债务的信用基础之一。但由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投资主体较为单一,经营管理相对粗放,产品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不佳,亏损面大等,导致了产品质量不高、企业偿债能力不强,企业信用基础十分脆弱。
2.部分业务人员素质低。这里的素质包含两方面:一是指部分业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表现在业务员私心过重,损公肥私思想作怪,为了一己之利,不惜损害企业利益,与客户相互勾结,使企业蒙受损失。二是业务素质低,敬业精神差,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不作深入调查和研究,随意将企业产品赊销给客户,遇到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差或恶意欠费的客户,使企业蒙受损失。
3.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观念不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观念不强的一种倾向是,当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坏帐数量急剧增加、以致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企业领导不是从根本上去加强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提高内部信用管理水平,而是从表面上去改变结算方式,只采用现金交易或信用证交易,以提高货款收回的保险系数。其结果是应收账款减少了,销售风险降低了,但是信用好的客户也受到不应有的牵连。久而久之,企业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小,从而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另一种倾向是,企业只顾交易数量和提高销售额,不管对销售风险的控制,不管客户信用状况,只要有市场就大量赊销产品。虽然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了,但企业应收帐款及坏帐也增加了,以致企业销售越多,则亏损得也越多。这两种倾向都反映出企业治标不治本,没有信用管理意识或信用管理观念不强。
4.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构不健全。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没有专设内部信用管理机构,还是沿用过去的机构模式。表现在有的企业将信用管理作为财务部门的一项附属工作,在企业的信用管理上,表现为只负责结算和应收账款的记账上;也有的企业把企业信用管理放在销售部门,虽然销售部门了解客户的情况,但为了完成自己的销售任务,搞好与客户的关系,销售部门也不可能履行好信用管理应有的职能;还有的企业为了加大企业的清欠力度,专门设置了“清欠办”之类的部门,但由于一些职工本身素质低、敬业精神差,为了完成任务而不择手段,不但不能完成工作,反而还与客户发生不必要的摩擦,使企业不该失去的客户也离开了企业,企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5.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不科学。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上。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存在三种模式:其一是销售部门负责订货和发货,财务部门负责记账和结算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应收账款没有具体的责任人,出现了对应收账款管理的真空,风险失控。其二是销售部门进行业务承包,既负责产品销售,又负责对客户清收货款,财务部门只负责记账和结算的模式。这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有所进步,至少对应收账款有具体的责任人,但销售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销售产品,盲目赊销在所难免,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往往有其名无其实。其三是财务部门负责清收货款、销售部门负责定单和发货的模式,由财务部门对销售部门进行控制。在这种模式下,财务部门为了降低风险,就要求大量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而销售部门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却要求采用赊销方式。这就必然会造成财务和销售两部门出现矛盾和冲突,财务部门控制严格,不利于销售部门开展工作;控制不严,这种管理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是增强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疏通和扩大其融资渠道、保持其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所在。在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的创造和建设上可采取以下对策:
1. 加快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构成是单一业主制、合伙制企业和股份公司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简单化,管理人格化;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小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制度决定了信用主体,企业制度有缺陷就难以培育可信赖的信用主体,管理有随意性就无诚信可言。因此,健全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是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选择。
2. 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素质。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产权不分,经营者和管理者同属一人,经营者对企业信用的影响非常大。首先,企业内部信用制度的建立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只有当领导者认识到企业建立完整的信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会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收益时,该项制度才会最终执行。其次,一个企业的形象是由它的员工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其中经营者的作用尤为重要,可以说,经营者个人的信用是企业信用的基础。因此,中小企业经营者首先要树立诚信的理念,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权益,真正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
3. 形成良好的信用记录,树立信用形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一个企业的信用记录将会越来越容易得到。因此,中小企业应该遵纪守法,遵守承诺,按时偿债,形成良好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首先,中小企业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其次,中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再次,中小企业应该按时偿还银行的债务,严守与其他企业建立的合同,遵守承诺,不随意毁约,以获得社会大众的信赖。
4.在竞争中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正确确立企业的发展前景。首先,中小企业只有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生产、销售合格产品,才能在消费者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其次,中小企业应该正确地分析和判断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能力及发展趋势,选择正确的企业发展策略,在公众面前显示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一个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即使目前它的规模比较小,资本并不雄厚,但是它良好的前景会使银行、贸易伙伴等利益相关者相信它将来能有偿还的能力,从而愿意贷款给它或者与它进行商务上的往来。
一、资金紧张、融资难是青海中小企业成长前进中的桎梏
据青海省企业调查队开展的60户中小企业专项调查资料表明:在调查范围内有73%的企业感到生产资金不足,其中有57%的企业感到比前两年更加紧张。只有27%的企业感到比以前有所缓解,大部分集中在通过产权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据调查,60户企业年内约需流动资金3.6亿元,而金融部门所能解决的信贷资金只有需求量的2%,仅仅是杯水车薪而已。从企业资金来源看,87%的企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源于自有资金,24%的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13%的企业以民间集资方式获取资金(复选项,总计大于100%)。自有资金占绝对比重,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融资份额很少。可见,中小企业的最大困难是缺乏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绝大部分得不到银行的资金支持。贷款难,融资更难的问题已成为中小企业成长前进中的桎梏。
二、信用担保业发展滞后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目前情况看,中小企业贷款时,不仅受到银行贷款总额度的限制,而且借款手续繁,贷款额度低,归还期限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难以操作,致使不少技术过关,产品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就业容量大,短期内就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甚至成为经济发展支柱的企业因受资金不足的困扰,无法迅速做强做大,而困死在“摇篮”中。同时,青海金融信用担保企业数量少,发展还面临着如担保公司资产规模小,银行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不高,利息上浮后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高;担保公司自身造血功能不强,抗风险能力弱,加之业务范围有限,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缺少资信评级机构,担保机构的资信得不到确认和公证;担保确认过程繁、时间长、时效差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信用担保业发展滞后,增加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影响了中小企业社会信用度的提升和民间资本的汇聚,对引导产业发展和调整结构、支持和推动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因此,加快建设和壮大青海的信用担保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只有千方百计办好办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才能架起中小企业通向银行的桥梁,才能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更难这一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三、对加快建设青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对策与建议
以鄂尔多斯市为例,该市现有个体工商户38488户、私营企业2745户、有限额以内的中小企业8000多家,这些企业创造了全市7%的工业产值,为社会提供了75%的就业岗位,税收贡献率达到4%,经济增长总量中5%以上是靠这些企业实现的。该市于2002年8月成立了“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市财政仅注入500万元启动资金。由于他们完全运用市场手段运作,体制新、机制活、经营理念超前,运行一年多,公司的担保基金总额扩展到6000万元,是建立之初的12倍,已为该市11大行业、179户中小企业提供了2.26亿元的担保贷款,解决了2000多个就业岗位,增加了2000多万元税收,为股东创造了8%的投资收益,公司迅速成为鄂市的一个新型产业劲旅,为该市的第二次创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列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单位。鄂尔多斯市运用“信用担保”这个助推器,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实践,不仅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今后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为此,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第一,抓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落实,拓宽信用担保基金扩资渠道。一是列入财政预算直接投入,可规定按增收比例投入;二是切一块预算内无偿投资为有偿投资,投入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运作;三是各种涉及中小企业的有偿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担保公司运作;四是可将部分国有资产和债权投入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盘活增值;五是动员大企业投资入股,在有偿互利原则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六是切一块国债投资投入担保公司使其运作。
第二,在中央政策法规体系还未完善之前,地方政府要先行出台一个支持担保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担保基金的筹集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对重点担保公司要加大资金投入,扩大信贷担保规模,提高信用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注入。各级政府应按照股权及其责任,对担保业要做到参与而不干预,使其完全按照市场规划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建立政府对担保公司担保风险的补偿制度,制定补偿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应允许其发生一定程度的风险。
第五,以担保公司为核心,组建和发展政府管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形成比较完备的服务体系和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