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范文第1篇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研究如何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仍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包括社会不良因素、学校法制教育、家庭成长环境及大学生自身等方面的因素。针对这些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无疑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意识 影响因素 途径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这个特殊社会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观点、情感、信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它反映了大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的基本态度和认同、信任程度。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知识欠缺

当前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主要还是依赖于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通过课堂的教学可以使大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由于受教学课时的限制,无法面面俱到、深入剖析。学生所学内容较肤浅单薄,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相去甚远。因此,大部分大学生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不够、判断辨别能力不强,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二)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一件件由高校大学生引发的恶性案件让我们着实触目惊心,这与高等教育的初衷完全背离了。由于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欠缺,因而容易造成法律观念的模糊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主要表现在;首先,权与法的关系认识不清。其次,违法与犯罪的概念分不清。再次,维权意识差。在心灵深处,惧怕权势;对他人的不良违法行为能进行正确评价和谴责,但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却采取双重标准,表现出“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报以侥幸心理,知法而不守法,甚至以身试法。

(三)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现代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守法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蕴含着大学生对法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其实现,从而实现法治。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主观上就放弃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意愿,要么选择自己吃亏也要息事宁人,要么选择私力救济,以恶报恶。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不良现象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影响大学生成长的社会因素十分复杂,特别是大学生的认识能力、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来诱惑的能力不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也较弱,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上有关部门的管理、打击不力,导致这些涉世不深的大学生的心灵受到污染。

(二)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校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这里所指的“学校”不是哪一个学校,也不是哪一类学校,而是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接受教育的全过程。法制教育应当成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然而,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缺乏按照个体成长规律所设置的法制教育课程,各阶段的学校教育工作不能很好地衔接。

(三)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成长时期的影响

在社会、学校、家庭这三位一体的教育工程中,家庭教育在人的启蒙成长过程中,其教育机制的优劣,对大学生在青少年时期的成长及守法意识的培养有着普遍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观念影响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的压力下,不少大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思想上急功近利,把主要精力放在认为较实际的外语、计算机及专业课程上,而用于提高自身素质的时间相对较少,对于学习法律更认为可有可无,法律基础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同时我们还看到,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杀人、盗窃、诽谤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恶意拖欠学费、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高校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实路径

(一)树立法律信仰是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核心

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成为战略目标之后,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被看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治包括了硬件、软件系统,“即使这些作为起码条件的‘硬件’系统在一个社会中百分之百地达到了,也不一定就真的实现了‘法治’。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奋斗目标,大学生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地位而必须树立现代法律信仰。

(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

个人的法律意识常常是通过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少、是否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反映出来的。

1.重视第一课堂,传授大学生法律知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教学永远具有教育性”,这是教学活动的一条基本规律,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培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要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为教学服务,提高学生兴趣和课堂教学质量,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

2.丰富第二课堂,让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用更多的教学实践来丰富教学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就要积极拓展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律素质教育,增加法制教育的现实性。一是通过校电视台、广播站、报纸、宣传栏、网站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在这个过程中让大学生成为宣传的主体,达到育人育己的目的; 二是发挥学生社团在法律知识普及中的能动作用,以社团为活动的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文化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征文、法律知识竞赛、演讲赛等,培养熏陶大学生法律情操,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结论

综上所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不仅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而且要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力量,要根据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汇聚高校、家庭以及社会方面共同努力来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也为加快实现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戴颖. 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思考[J]. 中国-东盟博览,2013,11:283.

[2]张跃铭.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126-129.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范文第2篇

在深入学习时间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阶段,我局领导班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寻计问策,为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打下了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一定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条主线,把全局干警、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精神上来,把*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四对照、四查找”、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从个人和集体两方面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了回头望,总结了成绩,查找出存在问题,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现将我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在看到我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在人力、物力和经费资源方面的投入不够,普法深度、广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务面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还没有有效衔接;在法律服务方面,服务水平、质量不高,律师、公证员队伍的素质教育有待加强;在法律援助方面,覆盖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应加大对残疾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理论学习不深入。分析局领导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学到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导致在制定发展规划中缺乏战略高度,工作出现片面性、盲目性;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大家一致认为,不靠理论上的成熟指导实践工作,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当前我们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就是学习不深不透,理论功底不厚,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的表现。

2、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不够扎实。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做为评判自己工作优劣的标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服务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质量不是很高。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带头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坚持学习。在学习内容上,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科学知识和领导艺术的学习。在学习形式上,针对班子成员日常工作繁重的实际,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争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学习一次,每天个人自学。二要学以致用。要学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对理论、方法的简单了解上,要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要成为本行业、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要与思考相结合,学习要与工作实践联系起来,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改变思维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2、以民为本,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民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我们要在立足本职、服务社会上做文章,采取一系列措施,为民服务。一是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加强农村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利,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要加强民主制度、民主原则、民利、民主程序的教育。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以《村民自治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符合法律的要求,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要以创建文明生态村建设为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2010年底,各乡镇县级“民主法制示范村”要达到100%。每个乡镇要创建4至5个高标准的“民主法制示范村”,争取成为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民主法制示范村”。二是建立法律服务室。在全县行政村内分批次建立法律服务室。法律服务室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维权活动。选拔1名“两委”班子成员负责,责成2名以上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村民维权意识。目前,我局已在全县15个乡镇街道全部建起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下一步,准备以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辐射点,在各村全部建起法律服务室,并加强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对“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培训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者,逐步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在发挥好普法网的同时,要村村设立普法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送法八进活动。

3、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行业服务。一要以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服务理念追求真诚,服务内容追求规范,服务形象追求品牌,服务品质追求一流;还要抓好窗口优质服务规范化工作,加强对律师公证人员的教育管理,以“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活动为载体,使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们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县依法治县纲要》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应利用科技手段普法,设立普法网站,加大网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法律六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参加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

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位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定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已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要围绕*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建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减、免、缓收费,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每年都有近200件的法律援助,减免收费年均20万元。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范文第3篇

最近,对县直机关干部的作风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县直机关干部作风主流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⒈思想不求进取。有的干部思想观念陈旧,工作因循守旧,不思进取,习惯于照抄照搬,“研究研究”,凭老方法想问题,做事情;有的干部缺乏上进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存在混日子思想;有的干部精神不振,惰性十足。机关干部学习风气不浓厚,不想学、不愿学,把学习当成额外的负担。

⒉人浮于事突出。政事合一,职责不明,人浮于事,算起来机关人不少,真正在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人不太多;有的干部只做和尚不撞钟,工作上纵向比,待遇上横向比,总觉得人不如我,不做“运动员”,专当“裁判员”;有的干部工作不讲效率,办事推诿扯皮,群众到单位办事“门难找、话难说、事难办”。

⒊部门利益至上。一些掌握着审批权、办证权、处罚权的部门或单位把部门权力利益化,不愿放弃部门权力;有的单位和部门利用手中职权,肥部门利益,以罚代法,以罚代办;有的干部既缺乏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又缺乏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为政不廉,办事不公,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⒋工作作风漂浮。一些单位工作布置多,检查落实少,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形式上热热闹闹,实际上“竹篮打水一场空”;有的干部下基层走马观花,不深入实际,不接触群众,夸夸其谈,乱发号施令,造成基层群众无所适从;有的干部迷迷糊糊,人云亦云;有的干部向上讲成绩浓墨重彩,极力渲染,谈问题轻描淡写,甚至根本不反映存在的问题,有的弄虚作假,编造“政绩”。

⒌“老好人”现象抬头。有的领导干部明哲保身,遇到问题、矛盾不去解决,怕犯错误,怕担责任;明知下属出现不良作风和现象,不批评,不制止,怕得罪人,甚至呵着、护着、容着、捂着,“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上述五种表现,干部群众意见很大。如不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干部队伍建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原因剖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机关干部的作风问题是个老问题,也是个难问题。其产生原因固然有多方面,既有体制、机制的原因,又有管理制度的原因,既有教育方面的原因,又有干部素质的原因。

⒈体制机制存在滞后性。目前,机关干部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表现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干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还不够建立健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出现机关干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再之现有机关干部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又缺乏连续性,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小科员屡见不鲜,没有激励动力,干工作就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

⒉教育手段缺乏有效性。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机关干部的思想也发生多元化。如果单单教育干部讲奉献,显然是不太管用。目前,从表面上看,教育方式也不少,但真正使干部在思想上受到教育很难,入脑入心很难,效果不够明显。可见,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失去了它原有的效果,而现阶段又缺乏有效方法对机关干部进行教育,这也是机关干部作风转变难的原因之一。

⒊干部素质不平衡性。目前,机关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干部办事公道正派,勤政廉政,能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自己工作的标准,既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也有一些干部爱打小算盘,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事事都考虑自己的利益,甚至吃拿卡要、刁难群众。这些素质较低的干部,是影响着机关干部形象的害群之马。

⒋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少单位和部门规章制度很多,但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不多,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真正抓落实,一抓到底,重监督,环环紧扣的少;对违纪违规者,批评追究的少,做老好人迁就的多,久而久之,干部也就无所谓。

(三)几点思考

转变机关干部作风,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措施,严加整治,以优良作风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⒈切实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要加强对干部的理想和宗旨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弘扬正气,宣传、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那些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勤政廉政、克己奉公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积极开展“勤政廉政好公务员”、“人民满意好公仆”等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对违法违纪、群众影响极坏的反面典型,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力度,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⒉着力解决部门权力利益化问题。要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坚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停止的停止,做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执收执罚部门要全面落实和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要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对群众意见大、连续二年被评为倒数第一的单位主要领导要采取组织措施。

⒊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要大胆引进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大力推进科级干部公开选拔、股(室)长竞争上岗制度,使庸者下,平者让,优者上,努力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一个想干事业、敢干事业、能干事业、干得成事业的“有本事,靠得住”的实干群体。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干部积极性。要公开选拔一些年纪轻、文化高、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进一步优化干部结构,使机关单位充满生机和活力。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范文第4篇

一、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体会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和调研,市委讲师团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普遍有了新的深化提高,在思想观念上有了新的转变,对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实际工作形成了一些新的共识:

1、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更加注重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强化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孤立地、整体地而不是割裂地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注重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认真分析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怎么干好”的思想认识。

3、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突出问题。要找准党员队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等方面,不适应、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地方;要带着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进一步找出解决办法。

4、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真正落实到“自律、服务、传导”基本职能中,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勤于思考、积极主动工作、努力解决实际;靠及时沟通协调、圆满完成好工职工作。

5、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进一步强化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为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当前讲师团科学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市场的发展,对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讲师团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意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缺乏积极主动开展服务传导的精神,创新意识不足,在形势变化过程中,缺乏及时了解和分析国际国内问题的敏感性和反应能力,在服务、创新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

1、理论研究不够,服务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全面和有效。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服务职能的内涵理解不够深刻全面,挖掘不够深入,主动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的内容不丰富,服务的水平不够高;二是对当前党员干部思想上存在的问题研究不够,把握不准。三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基层调研时间少,没有很好的发挥参谋职能,在为市委决策出谋划策少。

2、讲师团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驾驭科学发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习惯用老经验、老方法来想问题、做决策,不善于综合运用经济及行政的手段来推动具体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可持续发展、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加快发展的步伐不快。

3、干部队伍建设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干部不善于作决策、抓落实,面对突发事件束手无策。一些机关单位形式主义和作风依然存在,个别党员干部甚至违法违规。部分干部队伍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优秀年青干部外流多,队伍仍呈现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偏弱的现象。

4、队伍部建设和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尤其是检查落实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在与单位交流、分析研究、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人员存在“软懒散”的思想,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三、影响科学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剖析根源,我们主观上还存在许多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旧思维。具体原因有:

1、学习理解科学发展观不透彻。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但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科学发展观过程中还不够系统、不够深入,没有完全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对如何结合市情,实事求是地推动发展未能做出科学判断,缺乏开放的目光和卓越的胆识,谨小慎微,患得患失,“等、靠、要”思想较重。

2、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不到位。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但党员领导干部对此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发展、内外贸发展的能力提升不快。对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为人民共享的理解不够,在处理复杂问题和一些具体工作中存在顾此失彼现象;没能很好地调动全区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3、推动科学发展的作风不务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在于求真务实。但部分党员干部未能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没有把求真务实体现到推进科学发展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中,缺乏工作干劲,缺乏高标准创新的精神,缺乏敢于向棘手、难点问题“开刀”的勇气和胆识。个别领导干部缺乏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好作风,一定程度存在畏难情绪和浮躁情绪,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少,统筹协调不够主动,落实效果不够理想。

4、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党员领导干部对建立科学的、长效的体制机制重视程度不高,研究不够;创新科学发展机制意识不强,体制机制创新相对滞后。在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未能突破,在建立干部培养机制、教育体制、内部约束机制、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未能完善。

四、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努力方向

实践表明:“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应是我市的主旋律。只有坚持科学发展,我们才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只有坚持统筹发展,我们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只有坚持和谐发展,我们才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大指引的方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努力把我区建设成“经济繁荣、魅力彰显、文明开放、富裕和谐”的中心城区的工作中,努力贡献自已的力量。并重点做好几个方面工作:

1、开拓理论创新,强化科学发展理念,明确科学发展方向。必须从理论武装、实践运用双向着力,进一步强化科学发展理念,明确我区科学发展方向。一要坚持理论学习,增强科学发展的自觉性。要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团、把教育干部和群众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重点是用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引导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要坚持解放思想,创新理论,完善科学发展思路。遵循“依法治市、文化兴城、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作举措,创新领导方法,进一步完善实现科学发展的思路,致力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2、夯实基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为推进全区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和组织保证。要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在队伍建设上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建立健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严格按照标准发展新党员,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抓好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重视党外干部、妇女干部的选拔工作,以感情凝聚人心,以实干凝聚人气,以事业留住人才。

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剖析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大学生不仅应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而且应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然而,当前不少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存在错位,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义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着装、佩饰、食品、娱乐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冈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大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1 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1.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1.1.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相对而言的,这种埘应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务履行要求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权利义务的界限是南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权利,超过这个界限就会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公民也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嗣内履行义务,当被要求超过法定界限履行义务时则有权利拒绝。除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性外,每一公民实现权利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义务的实现结果与公民的个体条件具有相对性。

1.1.3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义务平等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含义是:每一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权利也都有义务;法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的适用;法律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均衡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均衡是一个平衡一不平衡一平衡的动态过程。

1.2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权,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第三,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等。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大学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六,大学生的财产权。

二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大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学习任务的主要途径。第二,获得学金权,是指大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大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这项权利能帮助家庭贫闲的学生完成学业,而小敛使他们冈家庭贫困而辍学,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获得学金权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都有权申请,学校和教师不得拒绝。第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四,申诉起诉权.是指大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五,其他权利,是指《教育法》允许大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大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也相应地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普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受教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校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而制定的校规校纪,虽然属于法律的范畴,亿对大学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大学生都负有遵守本校校规校纪的义务。

2 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存在的偏差

2.1偏差的表现

应该说,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面对自身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仍有不少大学生在对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

2.1.1大学生权利“觉醒”,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在权利觉醒的时代,就大学生来说,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简单地以学生违反校规而随便予以开除;大学生有自南选择是否住校的权利,学校能以方便集中管理为由禁止学生到校外租房;大学生有达到婚龄选择自南结婚的权利,学校不能以结婚妨碍他人和影响学业为由禁止在校学生结婚等等。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的主张是权利的应有之义,是大学生正当权利的回归。但是,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一些大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强的弹性,埘现有法定权益扩大化。有些大学生以自己为中心渊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线,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的“非份”要求和不合理的利益主张,即便自己的行为与现有法律和社会必须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线相抵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2.1.2大学生义务“休眠”,应有的义务观没有树立。目前一些大学生在权利“越位”的同时,又存在义务和责任的“缺位”。不少大学生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义务观,头脑中缺乏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认为享受权利是理所当然,负责任是社会和学校的事,尽个人义务是傻瓜,甚至认为校纪校规妨碍了个人自由和权利。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在校生意外伤害案件纠纷,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导敛的。一大学生不仅认为父母应该承担其读书期间的费用,而且对拿父母的钱高消费一点不心疼,没有形成应有的自立和责任意识。

2.2偏差产生的原因

造成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偏差,由以下原因造成:

2.2.1教育模式上的问题导致大学生未能将义务内化于心。从法理角度看,讲法律就是讲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又是通过一个个行为模式(法律条文)来具体体现的,因而学法律就容易导致只学法律条文。这种“行为模式”教育,由于忽视了“意识”,没有把国家、法律、个人的关系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弄清领会的东两来灌输、强化于学生的思想中,从而使学生在自己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认识模糊小清,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学生在接受认识法律的过程中,其行为就总是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2.2.2家长权利义务观的错位导致大学生只单纯注重自身权利。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从小把自己的孩子视为家庭的重点照顾对象,对自己子女往往是有求必应。尤其是在子女考上大学以后,宁可自己在家省吃俭用,也不能在外“苦”了孩子。为了孩子,家艮放弃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全方位替孩子尽义务,长此以往孩子把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看成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错位的权利义务观导致他们上大学之后仍一味地将自己视作权利主体,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

3 加强大学生正确权利义务观教育

大学生应是典型的“四有”人才。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既是青年学生整体素质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人才同有的要求。为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3.1依托法律课教学,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正确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健康理性的权益和责任意识

当前,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多、自我意识强,主人翁意识较弱、责任感不强。面对这种实际,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侧重点必须放在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意识的培养上。为此,必须改变法律课教学的模式,小能简单地讲述法律条文,而应注重在教育中关于“为什么”的释疑,帮助克服行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要尽可能把行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剖析“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定的、应有的权利义务”,并南此正确把握它们在法律上的关系,使“感觉”深化为“理解”,进而内化为自觉的行为。

3.2创新高校管理体制,促进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合理转型

随着依法治围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不断创新。当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冈此,高校必须更新理念,构建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大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考虑的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而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同时,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要实现程序正义,并疏通大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实施学生权利救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学校要依法严格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不能过于强调学生应的义务,漠视学生的权利,也不能过分强调学生的权利,放弃对学生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3.3转变家庭教育的方式,建设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良性构建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