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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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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工作方案

医疗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安全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1.医疗机构制剂质量进一步提高,标准进一步规范;

2.淘汰一批不具备配置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

3.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制、配制、使用更加规范有序。

二、整治重点

对全市范围内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的单位配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整治。整治重点是

1.超出批准范围或者品种配制制剂;

2.未经批准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3.不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配制制剂;

4.配制条件不符合许可时的法定条件;

5.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医疗机构制剂;

6.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制剂;

7.未经批准擅自用于临床试验的制剂。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依法及时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不具备配制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及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品种予以淘汰。

(二)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监督抽验

市药检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计划抽验。加强对违法擅自添加化学物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督抽验,探索医疗机构制剂检验的新方法,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三)查处医疗机构制剂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抽验、群众举报等途径不断拓展案源,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制剂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配制、委托配制、接受委托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未经批准进行制剂临床研究、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医疗机构制剂、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医疗机构制剂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3月,各县(市)、区局制订具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4月—7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药检所对医疗机构制剂专项抽验。

第三阶段:8月份,市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总结。各县(市)、区局(分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局。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李士强局长任组长,宋尔良副局长、姜德喜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魏世银、杜军、杜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管理处。

医疗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保障辖区内公众用药用械安全为目标,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目标

本着管好管住药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目的,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明确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资源配置合理、监督机制配套、覆盖全镇农村”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及时排查各类药械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药械经营、使用秩序显著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整治内容

(一)落实药械安全责任

切实按照“负总责”的要求,加强药械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由政府镇长任组长、主管副镇长和工商所长、卫生院院长为副组长的药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建立药械安全的长效机制。镇政府要掌握药械安全监管情况,定期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包片包村干部要深入药械经营、使用单位检查指导药械安全工作,抓好督导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县政府药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我镇配合工商和卫生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整治。配合工商、卫生部门重点整治中药饮片的采购渠道混乱、不合规范、记录不完备,包装、标签以及分装不符合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超范围、超方式经营中药饮片等行为。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2、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配合工商、卫生部门严肃查处经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查处个体门诊、农村卫生所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整行为。

3、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在巩固对药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联合工商、卫生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无文号产品等六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分类作出处理,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4、开展GSP执行情况专项整治。配合工商、卫生部门严查药品经营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行为;严查认证回潮、连而不锁、“一挂两超”和药品采购票据混乱等行为;严格落实全县的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隔离销售管理和药品分类陈列管理规定;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剂或经批准不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配制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已到期未换发及GSP认证到期未重新认证仍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

5、开展特殊药品专项整治。一是对是否超范围经营特殊药品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质同化制剂和肽类制剂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使用)环节是否严格按照GSP或相关要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开展对无证经营、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专项整治。一是严查已被取缔的个体门诊继续经营、使用药械行为;二是加大对利用义诊、咨询及专家名义推荐销售药械行为的查处;三是加大对街头、集贸市场兜售药品(医疗器械)的查处;四是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和出卖许可证行为;六是严厉打击药械经营企业超范围、超方式经营以及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为保证此次专项行动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顺利进行,切实取得治理成效,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日——2010年9月3日)

按照省电话会议要求,根据县药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药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4日——2010年9月28日)

针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及任务,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并存档备案;针对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深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0年9月29日——2010年9月30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经验和机制、办法,并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通过整改,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药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镇长、工商所长、卫生院院长担任,各室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镇长兼任,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安排、协调和信息汇总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加强考核。

(二)强化监管,突出重点

专项整治行动落脚于整治效果,监督检查要覆盖全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做到全覆盖,并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狠抓薄弱环节治理。

医疗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局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彰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并组织全县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医务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知程度。另外根据目标要求,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要求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在重大节日期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安全生产工程上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领导,注重落实

为保证我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卫生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由单位负责人主抓,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单位主管领导带头研究解决方案、亲自检查督导、亲自抓落实。广大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在各单位形成了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工作进展及成效

至我局组织全县卫生系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以来,我局再次邀请居安消防宣传中心的同志到6家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医疗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本月我局共出动2车次,8人次,抽查镇卫生院、镇卫生院2家卫生院,查看是否已落实整改,目前镇卫生院消防通道铁门已打开,镇卫生院安全指示牌正在整改中。

四、存在问题

(一)随着卫生工作任务的加重,个别单位对消防安全的培训力度不够。

(二)部分医疗卫生院未配置灭火器或压力不足、过期,消防通道未设置安全标志,氧气瓶的存放及使用不规范等消防安全隐患。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医疗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整治一批当前重点行业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确保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突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

(一)查处危化品的购买、保管、领取、登记、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查处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

(三)查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行为。

(四)查处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无证改造维修、无证操作、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无证充装医用氧气或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的行为。

三、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下旬)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调查摸底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整治领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上旬-11月底)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县上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仍存在以上重点整治隐患的,一律按照有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机制。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卫生系统成立由卫生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安全监督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这次全县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部署、迅速行动,逗硬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