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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基金类别
基金分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原则上保持在本县上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
四、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9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为70%。
对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急诊的,只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才可报销补偿,比例为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70%;对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50%,1万元以上为60%。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四)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4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六、非住院补偿
(一)慢性病补偿
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慢性病由县农合办负责组织认定。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随用随报。实行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原则。按6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县医院、中医院和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规模为本年度总基金的20%(含慢性病调剂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分乡镇核算;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比例补偿封顶”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金。
2、大力推行门诊统筹试点。在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范的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试点乡镇由县卫生局确定,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医院(或一级医疗机构)、分院和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试点乡镇参合农民在所属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5%,当日补偿封顶为15元。
3、非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在乡镇医院及管理较好的分院。
4、乡镇合管站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门诊统筹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门诊统筹分村到户信息台账建立工作落实到位。
5、加强我县*年家庭账户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用途。由参合农户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用完。
6、严格控制各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上限,动态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
(三)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将视我县年终资金结余情况,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补偿方案和补偿比例,争取到年底时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15%(含10%的风险金)以内。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5%时,将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只针对住院大额费用实行补偿。
七、其它补偿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在《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并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2、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参合农民在县内日常生活和劳动生产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除交通事故、酗酒、打架斗殴、中毒(自服)、自杀、自残、违法乱纪及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外),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所属乡镇、村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无举报,并经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意外伤害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合管站负责,泗城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经治医院合管站(办)负责。对县外意外伤害又无他方责任的,可视本年度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可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4、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县中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乡镇级卫生院标准执行。
5、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6、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当日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7、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方式。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
八、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深圳市南山区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上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级别:南山医院(三级医院);蛇口医院和西丽医院(二级医院);社康中心。三个级别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水平、业务平台的先进性和医护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有较大差距。随着南山医院的迅速发展,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大。(南山医院的业务骨干已派往国外;而社康中心的医护人员基本上没有进修机会)。尤其是深圳市南山区已有近100多家社康中心,覆盖面大,医护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种差距表现为:(1)深圳市南山区区属各级医疗机构之间服务质量的差异性显著;(2)社康中心医疗服务质量的公信力不足,医疗质量遭到质疑;(3)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系统的医疗资源与技术配置在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差异化加大。这种差距导致的结果是:(1)难以为深圳市南山区全体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难以保障医疗安全;(3)难以提高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系统的整体竞争力,导致部分病人流失。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将区内各医疗机构的技术资源进行整合并实行共享。因此,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建立了上、下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短期双向交流培训模式,进行统一部署和指导并设立专项基金,以推动此项制度的实施。
1 双向交流培训模式的制度建设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统一部署、建立双向交流培训模式的制度,对深圳市南山区各医疗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并设立专项基金,为深圳市南山区各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短期双向交流培训模式的实施提供保障。
1.1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成立专项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设立基金,以推动此项制度的实施。
1.2 给予特聘专家组成员必要的荣誉和政策性待遇,同时对专家组成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完善专家组成员的考核、准入和淘汰机制。
1.3 双向交流模式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医疗机构的年度主要考核指标。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制度要求下级医疗机构必须按制度要求,每年有目的、有计划的向上级医疗机构选派中青年医护人员,进行短期交流学习。上级医疗机构有责任及时接收下级医疗机构派来的短期学习交流人员。上级医疗机构必须按制度要求派有资质的副高以上的专业人员定期到下级医疗机构出诊、会诊、查房、指导手术和讲学。实现深圳市南山区各医疗机构技术资源的真正共享。最大程度地发挥专家的价值和作用;全面提升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系统的医疗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深圳市南山区医疗机构的整体竞争力。
2 向交流培训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
2.1 短期学习与培训(上行交流)
2.1.1 社康中心根据所服务人群疾病谱的特点和每个社康中心医护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向上级医院派出2名医护人员,进行为期每半年2周的短期交流学习。
2.1.2二级医院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有针对性(专向技术)的向上级医院或本区重点科室派出中青年医护人员,进行为期每年1个月的短期交流学习。
2.2 专家技术指导(下行交流)
2.2.1 组建深圳市南山区特聘专家组并实施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区卫生局在南山医院及区重点科室遴选有资质的专家组成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系统技术指导专家组。特聘专家组成员为深圳市南山区区属各医疗机构所共享。特聘专家组成员有义务每个月2次到下级医疗机构进行讲学、会诊、查房和指导手术。
2.2.2 建立社康巡诊组。由各级医院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专业人员组建社康巡诊组。社康巡诊组成员每个月1次到社康中心出诊和每个月1次组织社康中心的医护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和培训,提升社康医护人员技术服务能力。
3 双向交流培训模式的具体实施
西丽人民医院社康管理部于2009年2月制定了《西丽人民医院社康中心医务人员院内轮训制度》和《2009年社康医务人员到本部轮训方案》。对本院各社康中心和参加轮训医务人员提出严格要求。
3.1 医院社康办每年根据各社康中心具体情况制定轮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2 各中心主任有针对性选择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到医院各科室轮训。
3.3 医院各临床科室对社康中心轮训人员,建立轮训人员登记及考核手册。考核成绩作为评定职称、提薪和奖惩的依据。
3.4 参加院内轮训人员必须刻苦学习,对学习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出现差错事故的人员需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直至解聘。奖惩由社康管理部研究决定。
3.5 参加轮训的社康中心医务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为社康中心服务两年以上。
2009年4月~2010年4月本院按《2009年社康医务人员到本部轮训方案》和各社康中心的实际需求共安排172名社康中心医护人员到院本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检验科进行为期1周的专科短期学习,参加轮训的医务人员认为短期轮训非常好,在对工作影响很小的情况下,得到了学习、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本院根据社康中心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下派本部医务人员到各社康中心巡诊、讲课56人次,提高了社康中心的医疗服务水平;给医疗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根据医院发展的需要共派26人中青年医务人员到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短期学习。邀请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等上级医院专家来我院会诊、查房、讲课、培训153人次。不仅提高我院的医疗技术水平;而且保障了医疗安全。
4 双向交流培训模式发展方向
深圳市南山区各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短期双向交流培训模式已经实施的两年多,受到下级医疗机构的一致好评。结果表明此项制度大幅度地提升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系统整体的医疗质量,特别是对下级医疗机构和社康中心医疗质量的提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医疗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系统专业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同时是深圳市南山区区属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专家,实现学深圳市南山区各医疗机构技术资源的真正共享。最大程度地发挥了专家的价值和作用,整体提升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系统的医疗服务质量,全面提高了深圳市南山区医疗机构的整体竞争力。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的原则。
2、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的原则。
4、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的原则。
5、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方便参合群众的原则。
6、科学简化流程,规范运行,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农业户口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2)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指导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4)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
(5)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安全管理。
(6)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1)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运作。
(2)监督县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
3、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
(3)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关系,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5)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4、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支付工作。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负责合作医疗各类财会、统计报表的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与。
(4)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
(5)负责病人到县外就诊、转诊转院手续的审批。
(6)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
(7)协助查处各种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引导、扶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3)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4)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2)负责参合人员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及统计报表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3)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
(4)办理合作医疗其它日常工作。
7、村级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筹集工作。
8、定点医疗机构
(1)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办法》,严格履行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署的《协议》内容,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诚信便捷的医疗服务。
(3)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及时办理参合人员的费用结算。
(4)接受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及监督。
(5)定期公示对农民的补偿费用,落实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
9、其他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合作医疗经办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1)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
(2)有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方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5)有对合作医疗管理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的权利。
(6)有对合作医疗管理的知情权和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2、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配套10元,参合个人缴纳2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启动前交费,中途不入也不退,一年一筹资,当年有效。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缴费办法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1、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参合基金的筹集,并及时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12月20日,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涉农补贴的农户在签订协议后可从涉农资金中代扣,无法由涉农资金代扣的农户可另行交费。不断探索推行科学规范的筹资机制。
2、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比例配套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参合缴费由民政部门核准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其他各种扶持资金可直接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与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收入户与支出户分设。除07年度家庭账户滚存基金用于门诊支付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长期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和持证生育人员的定额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医疗行为管理制度、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等制度。
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八、补偿模式与补偿办法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凭《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及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及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补偿模式为大病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病补偿。20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结余滚存,超支不补,用完为止。从2008年开始不再设立家庭帐户。争取到2010年实行门诊统筹。
(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分级、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办法,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转诊转院分别计算。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50000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2、县外非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低5个百分点。在县外非协议私立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3、保底补偿。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3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4、参合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生育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票,正常分娩按200元标准补偿,剖宫产按300元标准补偿;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二)非住院补偿
1、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病种数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凭发票、病历和相应的诊断依据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特殊大额费用疾病的种类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2、健康体检。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安排对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3、二次补偿。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0%时,可以开展二次补偿。
(三)其他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参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9、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组织临床专家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九、不予补偿的范围
1、因公伤、违反计划生育、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酒精中毒、酒后闹事、封建迷信或活动,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美容矫形手术、按摩、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3、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自购药品、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等。
4、特殊检查和治疗,如器官移植和基因诊断等。
5、结扎、引产、人流、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6、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家庭病床等费用。
8、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9、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11、县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不尽事项,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及补偿程序
1、门诊程序
参合人员凭《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现金结帐,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从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中支出,超支不补,节余滚存,用完为止。由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审核办理补偿。
2、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选择全县范围内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治医生出具入院通知单,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住院手续。缴足押金,治疗终结后,本人或家属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结清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持有关材料到设在该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窗口,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手续。
3、转诊、转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院的,应经个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必须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到外地就诊。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携带合作医疗就诊证、正式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4、异地急诊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外出(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异地急诊住院书面审批。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凭《异地急诊住院审批表》、救治医院急诊病历、有效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等,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5、慢性病门诊就医程序
参合人员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经本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等,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诊断专家委员会鉴定,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领取《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就诊。
十一、费用结算
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实行现场补偿的方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的办法结算医药费用。提倡与县外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垫付结算。治疗终结的医药费用,跨结算年度二个月,不予结算。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2、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评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续签协议,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3、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搞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切实提供质优价廉、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补偿标准。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合作医疗处方、结算表、费用清单等医疗单据。
6、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就诊资格,并做好相关资料管理。
十三、违规责任
1、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构,对直接责任人除追回补偿的医药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服务待遇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将本人合作医疗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的。
(3)开虚假医疗收据,冒领医药补偿费的。
(4)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5)不严格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报销纠纷而无理取闹的。
(6)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责任单位按违规发生费用金额的3—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3)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变换成可报销药品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3、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时,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
(3)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4)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有关说明
1、本方案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从根本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提高全区农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二)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
(三)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
(六)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专项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
基金分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新农合筹资水平的10%,用于防范本区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部分慢性病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区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合作医疗财务管理情况及对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三)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主要负责合作医疗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结算和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组织。主要负责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五)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合管站)。主要负责收缴农民自筹部分基金;负责所在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建立档案、规范管理等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1.区卫生局:配合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区合管中心人员及工作经费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区内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基金日常运行的监督。
3.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在农村的伤残退伍军人个人参合基金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合管中心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区广电办:负责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7.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8.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参合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
9.区农委: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10.区物价局:负责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11.区监察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属本区范围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乡镇的新农合,保证他们能够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金筹资与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中央、省、区政府资助、集体(单位、业主)扶持、社会捐助的筹资机制。
(一)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按年人均20元标准缴纳新农合基金;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补助30元,区财政每人补助10元。新农合年人均基金总额100元。
(二)农户缴纳的基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可以直接入户收缴或由农户直接到乡镇经办机构缴纳,也可在农户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从补偿金中代扣。
(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缴纳基金时,由乡镇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据,签订参合协议,并发给《合作医疗证》。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在农村的伤残退伍军人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农村伤残退伍军人参合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团体、个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由区合管中心开具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据。该资金用于补助合作医疗基金。
(六)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七)乡镇合管站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合管站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八)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合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合金每年收缴一次。享受补偿后次年的2月底前为当年住院费用报销的截止日期。
七、补偿模式
采取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门诊补偿+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八、补偿范围与标准
(一)参合人员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慢性病门诊医疗卡》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包括:高血压(Ⅲ级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炎、肝硬化腹水、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共14种疾病。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病费用不予补偿。
3.支付普通门诊和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三)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区合管中心备案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与患者疾病无关的药品治疗费用,与诊断、鉴别诊断无关的检查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各种不育(孕)症、保胎、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传播疾病、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因素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范围设施范围》(**卫农〔**〕128号)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区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区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五保户、低保户、在农村伤残退伍军人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种疾病,在区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2.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5**0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补偿比例。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级医疗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名义补偿比)。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为50—60%。
区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段设定补偿比例,实行分段累计补偿。(详见下表)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区级定点
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
起付线100元300元协议医疗机构500元、
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
补偿比例(名义补偿比)70%60%1**0元以下50%
1**1元以上60%
4.保底补偿。为兼顾受益程度,参合农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最低保底补偿。具体标准为:在区级或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总费用在1**元以上5**元以下的,按照补偿方案测算后,实际补偿比低于25%的,按照25%给予保底补偿;医药总费用在5**元以上的,按照补偿方案测算后,实际补偿比低于30%的,按照30%给予保底补偿。
5.住院分娩。参合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每例补助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6.特殊病种补偿。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
(五)非住院补偿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区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主。门诊补偿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总额不超过参合人均10元的总和。区外及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予补偿。
2.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年度最高补偿数额2**元。
九、其他补偿
(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其药品费用按甲类药品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应比例进行计算。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元以内按85%、1**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元以内按70%、1**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合农民门诊检查随即住院,与本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进行特殊查治,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四)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出生后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五)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中应用中医中药治疗,更好服务广大参合农民,凡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降低100元,住院补偿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提高10%
(六)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他方责任的,其医疗费用纳入相关补偿。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等血液病人,其血液实际支付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十、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一)住院治疗:区内实行即时结报制。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选择本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就诊医院的结报员对患者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由各医疗机构将补偿资金先垫付给患者,医院的垫付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拨付。
(二)危急重病人可直接在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出院后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急诊病历、就诊证复印件交当地乡镇合管站,各合管站结报员于每月12-15日报区合管中心审批,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三)转诊、转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区级以上医院就医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业务院长批准,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医疗终结后,将就诊证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及转诊转院审批表交当地乡镇合管站,由结报员报区合管中心审核,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四)异地急诊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区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并于5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将患者就诊证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交当地乡镇合管站,由结报员报区合管中心审核,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补偿按照上一级医院类别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执行)。
(五)外地务工(居住)人员住院:外住期间住院报销手续及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参照异地急诊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六)慢性病门诊就医:通过区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并领取《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的慢性病人,现金门诊就医。凭《慢性病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就诊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每半年到区合管中心办理一次补偿,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七)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本区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由本人或其家属填写《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申请表》,经住院医疗机构审核后,按照定额补助标准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医疗机构凭申请表、发票报销联及出院小结按月与区合管中心结算。确因外出务工或因事外出期间在外地分娩者,凭生殖保健卡、发票,外出证明直接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八)无责任人的意外损伤人员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就诊证和身份证交当地乡镇合管站,各合管站公示一个月,由结报员于每月12-15日报区合管中心审核,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十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管理
(一)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局制定。
(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
二、奖惩及其他
(一)对在实施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中心报区卫生局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推动分级诊疗制度有效落实
(一)推进“医共体”建设。我县是____市在全省实施“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首批试点县。先后印发了《医共体章程》、《县域医共体内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共体双向转诊工作方案》、《医共体医疗风险分担意见》,以及医共体新农合报销实施办法、医共体服务收入结算与分配、绩效发放等十几份配套文件。县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____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医〔2016〕14号),下发了《关于实施基层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疾病病种目录的通知》(卫医〔2016〕9号)。为县乡医疗机构推进医共体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一是构建工作体系。以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为龙头组建两大“医共体”,组建了县医院____分院和____分院,中医院开城分院和____分院,以此建立区域医疗分中心,实行双向转诊、医师驻点、专家会诊、科室共建、整体托管、培训指导等多种合作模式。二是发挥新农合杠杆效应。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根据县乡医疗机构诊治能力,遴选出县级医院收治的100+n个常见病种、乡镇卫生院收治的50+n个常见病种清单,这些病种原则上不得在医共体内办理转诊手续;扩大参合患者就诊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梯度比例,积极引导患者在医共体内逐级就诊。对在医共体内按层级转诊的病人,新农合补偿给予政策支持,报销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实际补偿比例。三是试点成效初显。从数据监测显示主要表现为“三升两降”:住院可报费用比稳步上升。省监测通报显示:截止到2016年9月底,____县人民医院可报费用比为91.57%,较2016年同期的88.34%提高了3.23%;____县中医院可报费用比为93.86%,较2016年同期的91.48提高了2.38%。住院实际补偿比维持上升。县人民医院实际补偿比为72.66%,较2016年同期的66.37%,上升了6.29%。县中医医院实际补偿比为74.42%,较2016年同期的71.36%,上升了3.06%。按病种付费执行率上升。截止9月30日,医共体按病种付费结算人数11906人,占总出院人数的19.46%,较2016年同期的16.37%提高了4.09%。2016年8月1日起,我县再次扩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病种数,县级医院按病种付费由49种扩大到66种,目前,我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病种数达123种。县外住院人数下降。截止9月底,第一医共体辖区内县外住院人次为10216人,2016年同期为13777人,下降3561人,下降25.8%,第二医共体辖区内住院人次为5506人,上年同期7576人,下降2070人,下降了27.3%。医共体牵头医院人均“三费”降低。县医院人均三费2757.82元,较2016年同期的2886.38元降低了128.56元,降低4.45%。县中医院人均三费2231.46元,较2016同期的2430.47元降低了199.01元,降低了8.19%。
(二)加强培训与督导,全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省卫计委签约服务新方案指导精神,8月8日联合____县物价局印发《____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基卫[2016]12号。8月9日召开全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启动会,8月16日至18日分组分片开展签约服务分级培训会。组建89个签约服务团队,共有868名县乡村医护人员参与此项工作。9月20日至23日进行全县签约服务开展情况督导,对开展进度及存在问题进行及时通报。9月1日起全面按照新方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截止目前12073人,其中有偿签约11308人,____偿765人。
(三)全面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一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落实《____县县级公立医院人才引进、使用和培养暂行办法》(政办〔2014〕2号),两所县级医院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加大医技人才引进力度,为县级医院的发展储备力量,切实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制定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推进乡镇中心卫生院创建二级综合医院,拟将____、____、____、____等中心卫生院分批次创建,建成县域医疗分中心。目前已启动____镇和____镇两所中心卫生院的
创建工作。(四)切实实施临床路径管理。____县人民医院从2012年起,试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到2016年已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114个,今年已开展临床路径病例数8560例,入组数7613例,入组率89%;完成数5888例,完成率77%;变异数1699例,变异率21%;临床路径病例数占出院病例数33.3%。为确保临床路径工作的顺利实施,县医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临床路径的通知》、《____县人民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奖惩办法》等制度。县中医院目前累计入径病种20个,其中中医病种16个。1-9月份全院出院人数8679人次,应入径1718人,实际入径1626人次,完成1348人次,变异退出178人,入径率88.82%,变异退出率11.66%。完成率88.34%,临床路径管理数占出院人数比例:17.58%。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进一步优化诊疗过程,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整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及纠纷,减少不合理检查、治疗、用药,降低总体费用,缩短住院天数,提高临床工作效率,增强医患沟通。
二、持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深化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科学核定、宏观管理、动态调整”原则管理医院编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由县级医院根据发展需要自主招聘人才。实行岗位管理和竞聘上岗制度。以科学设定岗位为基础,在全院组织公开竞聘,以岗定酬、以事定薪,逐步由人员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推进绩效分配制度改革。以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以医疗质量为核心,向临床一线岗位、风险岗位、关键岗位、技术骨干倾斜,建立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岗位性质、风险程度、职业道德及成本控制等项目紧密挂钩的全新考核机制。与绩效改革前相比,县级医院职工的绩效工资水平普遍上升,平均增加约52%,带动医疗业务迅速增长。
(二)不断完善运行补偿机制。落实“零差率”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性亏损通过设立诊察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零差率补助予以补偿。落实财政投入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一是对两所县级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对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纳入项目支出补助,县医院贴息基建贷款4800万元,县中医院贴息贷款2300万元;三是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实际工作量补助。
(三)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办医。今年5月,县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政办〔2016〕33号),优化和调整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适当降低“门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我县公立医院改制。县中医院与省中医药大学的泌尿及骨科微创治疗项目、两所县级医院与____大学____健康产业集团(____基因)联合建立区域医学诊断中心项目、________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精神病二级专科医院、____微创外科医院、____医药集团(与医学院校或省级三级医院合作)投资建设中医院二期工程,推进县中医院股份制改革等都在逐一落实。
三、不断深化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一)实施按人头总额预算。自2016年起,按照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我县制定了《____县新农合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实施方案》和《____县新农合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考核细则》,进一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以两大医共体为基础,落实资金预算与切块。按照各医共体辖区的参合人数每人每年410元预算资金,对新农合年度筹集资金进行切块,按季度预拨到两所医共体牵头单位,其中:县医院医共体服务12个乡镇,63.3万人,年度预算资金2.6亿元;中医院医共体服务8个乡镇,38.8万人,年度预算资金1.6亿元,季度预拨金额分别为5510万元、3381万元(每季度预算额的85%)。明确县内外参合患者住院补偿结算方式。在保持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原有框架的条件下,继续由县合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办理县外非定点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所需资金由医共体牵头单位拨付。医共体内部收治患者的住院费用补偿,自行结算。
(二)大力推进按病种付费和按病种定额付费(同病同价补偿)。自8月1日起,县内按病种付费由131种扩大到172种,1-9月份全县共有住院按病种付费31422例,发生费用总额9949.7万元,实际补偿总额6449万元,实际报销比例为64.8%(详见附表)。为遏制“穷帮富”现象,体现公平公正,自2014年起,我县在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探索部分疾病同病同价同补偿,即____论在何级医疗机构就诊,一率按病种定额补偿。2016年累计达28个病种。1-9月份,全县共发生按病种定额付费2491例,费用总额2647.3万元,实际补偿1125.9万元,平均实际补偿比为42.5%,如按住院平均补偿比计算,应补偿1635.4万元,节约基金约409.5万元。按病种付费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选择基层就诊、县内就诊,客观上推进了分级诊疗。
(三)开展精神类疾病按床日付费。由于精神类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按项目付费容易造成过度医疗,产生高费用,增加患者经济负担,浪费新农合基金。为此,市卫计委选择____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按床日付费试点医疗机构,通过半年多的运行,日均费用下降13.8%,实现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精神病患者就医费用负担的初衷。截至2016年10月24日,共有按床日付费病人187例,费用总额308.78万元,实际补偿202.83万元。
(四)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2016年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切块资金3560万元。由____保险____分公司和中国人保____分公司分别承办两大医共体的大病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实现了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的补偿申报和两项补偿资金的支付一次完成,且在同一联网银行合并支取,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简化了手续,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工作效率,更加方便了群众。2016年1-10月份,全县共有5297人享受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实际获得大病保险补偿金2393.5万元。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严重不足,县级医院高端医疗技术人才匮乏,基层医疗机构业务滑坡严重。二是县级医院
服务能力有限,“医共体”推进不快,县内就诊率提升不明显。三是乡镇卫生院创建二级医院设备和人员严重不足。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有效落实院长自,加大考核力度,切实有效提高绩效待遇,逐步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有效推进“两个试点”。加大推进力度,使“医共体”和村医签约服务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形成合力,互相促进,做好新农合政策的调整与配合,提高居民县内就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