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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的保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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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的保健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制度;环境责任;分析评价

中图分类号:F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66-05

一、引言

绿色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它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目前,绿色保险已经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环境高危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中国是环境事件高发国家。在我国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和人口密集地域等环境敏感地带,其中45%为重大风险源,导致污染事故频发,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因此实施绿色保险制度迫在眉睫。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绿色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借鉴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健全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现状

(一)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在美国,绿色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ilu-tion Legal Lability Insurance),它赔偿被保险人因其所在地的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后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同时为保障保险人利益,促使被保险人积极保护环境,保险人一般将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并对保单保障范围做出严格规定。另外,环境责任保险保单一般还将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者照管的财产因为环境污染而遭受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突发、渐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同时美国是实行强制绿色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一般企业因为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相当巨大。因此美国保险公司一般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给予了严格限定。

(二)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德国是欧洲较早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之一。1965年保险人就开始对水面逐渐污染损失进行赔偿。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德国为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特别规定了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预防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有违反,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由于法律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成了特定设施的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

德国的环境立法也确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限制赔偿原则。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在赔偿数额上,基于同一环境影响所导致的人或物的损害,最多只能各赔偿1.6亿马克。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比较宽泛,但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企业地域之外,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是被排除于责任之外的。

(三)法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法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环境责任保险采用两种方法限定承保责任范围,一种是列举法,即列举出属于保障范围的风险;另一种是排除法,只保障除了明确列举出的风险以外的所有民事责任风险。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尚无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保险,而是仅在必要时,就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气污染事故,以传统的、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到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将承保的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污染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保险人可以借鉴英国1974年提出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对累积、继续、协同、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法国通过建立技术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作为承保机构。该技术委员会在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咨询和就保险人拟定的保单中关于危险种类和性质、保险费等意见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以及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修改保险合同等要求,均需要作出严格的核定。法国采取柔性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责任投保,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四)欧盟的绿色保险制度

作为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欧盟(EuropeanUnion)自成立后,对欧洲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欧盟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一直致力于在成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欧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被包含在环境民事责任框架中,以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为前提。1993年欧洲委员会发表了《关于补救环境损害的绿皮书》,提出和阐述对环境责任一般问题的态度。2000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盟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是欧盟环境责任方面的又一个重要文件,白皮书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讨论,但没有对环境责任保险提出详细的方案。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

立法,成为欧盟正式引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伏笔。

欧盟法律主要包括欧盟基础条约、国际条约或协定、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fives)和决定(Decisions),绝大多数欧盟环境立法都采取指令的形式。例如,欧盟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通过颁布“计算机监视器指令”来明确辐射污染责任,在实务中通过保险设计,以风险社会化的形式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欧盟环境政策的基石。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4(2)条规定:“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建立在防备原则以及采取预防行动、优先在源头整治环境损害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2004年1月通过的欧盟环境责任指令,更是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要求经营者采取综合性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近年来,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欧盟的确立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引起了激烈的辩论,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以星火燎原之势发展成为欧盟环境政策的焦点,并且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制度的雏形。目前,欧盟及其众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接受或者正在考虑对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三、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分析评价

设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置也将是全球化的,制度上的趋同也是很有可能的。但在目前,作为一个新兴的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还有一些个性化的发展。它将因各国国情以及政策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述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一)立法方式各俱特色

顺应环保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各国大多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的方式,为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但在具体立法方式上差异仍是不可避免的。如美国针对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制度制定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德国把环境责任保险规定在《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中;法国则将通过综合性的《环境法》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欧盟也试图通过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二)承保范围逐步扩展

虽然在具体的扩展步骤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扩大的趋势是共同的。一般而言,在开办初期,各国或地区都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做出限制,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侵权事故(如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而对累积性的污染损害则不予承保。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逐渐把累积性污染损害纳入承保范围。如法国自1977年成立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承保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发展到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在成立专业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后,美国的承保范围也扩展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三)承保机构个性化

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面,主要存在三种模式:(1)专门保险机构,如美国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2)联保集团,如意大利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法国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共同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3)非特殊承保机构,如英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第一种模式的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强制保险作为后盾,且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政府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比拟的强大的公信力,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第二模式是由国内外公司组成的共保集团,可以把环境责任风险在各个保险公司间进行分散,有利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第三种模式则对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能够更好地满足环保水准不同的各个地区的差异化需求。然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险公司,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环境保险机构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设立,且要接受来自政府的严历监管。

(四)投保方式的选择最具有灵活性

综观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鉴于各国经济水平,环境问题性质、污染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其各自的投保方式也不尽相同。如上文所述,较为典型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1)强制保险制度,如美国。此种模式实质上是以先制定法律的形式,使环境责任保险成为财政经济上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其优点在于强制性、明确性、一致性强,缺点在于立法程序容易旷日持久,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也不确定。(2)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的保障制度,如德国。此模式采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然而,由于财务保证的方式一方面使得“损害仍由发生之处来负责”,无法通过“损害的社会承担”来分散风险,因而其仅对受害人有利而不能减轻加害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财务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常因未能有效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流于形式。因此这种模式在实务中仍然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3)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才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法国。此模式的优点在于“不会造成有害事业主在经济措施与意愿上之反弹,危害公权力之行使。同时,由保险界与事业界主导,可以避免立法上之争扰”;缺点在于,在发展中国家,因企业财力以及保险意识所限,保险界和实业界就环境侵权责任是否有订立保险合同的积极性不易把握。这种模式以法国最为典型。

事实上,无论是上述美国的强制投保方式,还是德国的兼采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抑或是法国的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方式,实质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些或某类企业必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区别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担保等附加条件相结合。此外,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总体上责任保险有从任意保险走向强制保险之趋势。

以上这些个性化的因素决定了在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包括本国的经济水平、环境状况、保险业的现状、政府与产业的关系互动以及本国的历史传统等等。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应着重于结果,而非过程和方式,应给予保险企业和投保企业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同时还应谨慎界定承保范围和责任限额,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以及注重对责任者的激励。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途径

针对绿色保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在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健全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

(一)建立强制性绿色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模式,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同时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投保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指数),分别适用不

同的保险费率。在具体实践中,鉴于环境问题的种类、性质、污染源(主要是工业企业)营运状况、污染危险的程度及范围各不相同,原则上需要办理绿色保险的企业,均须以个案为基础,由保险公司与投保的特定企业协商确定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可以实行任意绿色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因为这类企业是否投保,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都不会很大。

(二)扩大责任保险范围

从国外经验看。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大,这是一个共同趋势。因此,我国责任保险也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范围不仅应包括违反环境法的经济社会活动、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

对于保险实施的对象,应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不论企业的性质和大小,也不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有可能污染环境破坏,就应该是责任保险实施的对象。而且,绿色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其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因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疾病和财产损害,以及因有害物质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绿色保险还应当承保环境责任的抗辩之费用,以及优先考虑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

(三)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

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环境侵权限额赔偿原则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基础。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促进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的扩大。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其损害后果是逐步显现和扩大的:如果对损害后果没人负责而由保险人全额赔偿,其扩大的可能将难以估量;而如果实行限额赔偿,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投保人和受害人将会积极的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从而也有利于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性。

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由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还有转化性的,从而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难以把握其未来的赔偿责任。针对环境侵权的这一特征,西方国家的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经常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

(四)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

费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大小及最大赔偿金额的估算,需要在大量污染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要准确确定每个企业的污染风险等级异常困难。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有管理的浮动制,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其责任保险应实行自由的费率制。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符合市场决定价格原则。从本质上讲,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在市场经济中,这一价格应由买卖双方根据风险的高低通过谈判决定。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则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杠杆,促使投保人积极采取环保措施,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

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还应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也可以抑制绿色保险制度引发的负面作用,对其进行合理的设计并不断予以完善是现实而明智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的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范事故风险。

(五)开办新险种

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绿色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不仅内容单一,且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等缺乏规定。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责任险: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

(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

法律制度是绿色保险发展的基础。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研究发展绿色保险的法律环境。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在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时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其中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七)注重绿色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绿色保险要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在国外,保险风险勘察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专家、农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他们熟悉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技术问题。积极培养专业人才,不但可以督促被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而且可以加强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的力度。同时还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八)实践绿色保险须再保险配套立法

眼睛的保健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是目前水环境监测的关键技术之一,对水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要从地表水环境监测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两个方面入手,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再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加强水环境监测,希望文中内容可以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一、监测地表水环境

在实际工作中,对地表水环境的监测需要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水质因素合理的分为三种类型,然后对不同类型的水质展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第一,调查常规水因子,直接体现水环境的质量情况;第二,对污染因子进行调查,包括水体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布局、污染源分布、排污情况和城市给排水情况,这样可以反应监测地区所受到的实际污染的情况。此外,在地表水环境监测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一些十分特殊的因子,在监测采样过程中,监测会受当地的特殊环境的影响,而对当地的水环境产生比较严重的影响。例如,监测地表水区域的水文、地质和水生生物、水体沿岸资源现状,以及项目的实际工作要求等。所以,在对于某区域的水质进行监测时,需要通过对环境和水质进行具体调查后再决定。

对地表水进行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分别在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三个不同阶段各采样两次;同时在进行采样时尽量选取在风速稳定、天气晴朗、水流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通常情况下对河流的调查每期一次,每次调查连续三天。水库以及湖泊每期也需要进行一次调查,需要了解生物、沉积物特点、间温层分布,容积、平均深度、等深线和水更新时间等。

二、监测地下水环境

在监测地下水质上,主要通过对典型地区的水井进行比较完成,但在实际监测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环境,造成监测范围内的水井无法满足人们对水环境监测的需要,这就要求地下地下水监测人员必须要在制定的区域内,设置具有代表性的水井监测完成监测取样。对监测项目的选取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监测项目包括:水质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氰化物、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汞、砷等项目的测定。同时,在水质监测过程中,要了解水井周围的水文地质特征,通常包含的信息有:水文、水位、水体中的含水量、含水层等,对地下水文的监测必须要依据行业特点以及现行标准的具体情况而定。针对地下水的监测,采取的测试方式应根据各地水期确定采样月份;有条件的地方,按地区特点四季采样;已建立长期监测点的地方,各观测点按月采样。每采样期至少采样一次,异常情况增加采样次数。测试过程中,选取好监测点后,监测需要按计划连续进行。在监测过程中,需要确保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技术水平,把好质量关。现阶段,在地下水环境监测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标准是《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三、控制水环境监测质量的措施

质量控制是当前水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关键,也是实验室分析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得出准确实验数据的重要前提,,因此在水环境监测过程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质量,从目前的技术和实际情况来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质量。

(一)完善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体系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对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个符合实际情况,并且能够实施的标准,不能盲目的追求理想主义,要从实际出发。

2、建设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从而确保水环境监测中涉及到的每个环节都能够可以被纳入到统一轨道中进行管理,对水监测部门的环境要进行明确,对分工进行详细划分,最大限度降低重复监测造成的资源浪费,在监测过程中从布点开始,经过分析监测、处理数据、传输数据、综合评价等多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将这些环境合理的分配到每个部门中,对每个部门的职责都要进行明确。

3、监测要进行多次,尽量降低监测带来的数据误差,最大限度提高监测数据的精密性和准确性。

(二)控制监测的全过程

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技术难度高、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管理难度大,任务重。因此,在工作上必须要科学、严谨,对监测的进行全程控制,确保监测不会存在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1、做好样品采集,样品需要反映水环境的整体质量,因此在水环境样品的采集上必须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进行样品采集时,应当依据测量样品性质和目的的不同将样品存放到不同容器中,并妥善保存、装运、做好详尽现场记录。在放置和运输过程中,操作要谨慎,避免操作上的错误,导致样品被二次污染,从而造成监测结果失真。

2、做好实验全程监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测定空白实验、绘制标准曲线、控制精准度等多个方面,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空白实验涉及到的空白值不能产生过大波动,不然将会对对比效果产生不良影响,曲线校准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待测物质浓度与测量仪器之间形成的函数关系加以表示,控制精准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实验误差,提高实验结果的精密性和准确性。

另外,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积极参加实验室间的能力验证或比对、对待测组分使用不同或相同方法进行重复校准或检测、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校准或再检测、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等方式都是实验室质量控制至关重要的手段。

(三)控制事后监测

水资源事后监测控制也是质量监测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其也是反映监测质量的水平的一个主要环节,事后监测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审核、评价,并对总结监测结果,从而对获取的数据是否与水环境的实际情况相符做出最终判断,如果在事后控制中发现了错误,要对错误进行及时调整,避免错误的结果对其它基础决策造成影响。总之,获取的监测数据必须要准确,不能存在失真情况,从而对水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节,为国家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对环境的质量进行充分了解,就需要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计划,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同时,环境的恶化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因此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因此,在水环境监测过程中要做好质量控制,确保监测结果的精密性、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李林. 如何加强水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J]. 环境与生活,2014,06:21-23.

[2]穆肃. 流域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框架初探[J]. 科技资讯,2014,28:96-97.

[3]姜军成,曲琳,宁璇璇,纪灵,夏炳训. 浅谈基层海洋环境监测中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03:32-36.

眼睛的保健知识范文第3篇

1 BMSCs体外诱导实验

BMSCs向某一特定细胞的分化,必须依靠相应微环境所提供的各种营养因子来完成。原始视网膜发育的微环境是最适宜的微环境,这种微环境提供了BMSCs定向诱导分化所具备的各种生长因子以及营养成分。人工诱导分化干细胞的方法,就是对这种微环境的模拟。模拟的准确性越高,分化效率也就越高。

1.1单用诱导介质

1.1.1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bFGF):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basic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bFGF)诱导方法是诱导BMSCs向神经元方向分化的经典方法,其优点是可以获得较多的神经元样细胞,分化的阳性率为78%。刘东宁等[1]用bFGF诱导后结果与Woodbury一致。用bFGF诱导后细胞GFAP表达阴性,认为主要是向成熟神经元方向分化,而不是神经胶质细胞。诱导后从形态学上在细胞间建立了突触联系,但诱导后细胞难以长期存活,需联合其他神经营养因子进行维持培养,才利于长期存活。在培养中,刘东宁等用含10 ng/mL bFGF进行接触性的诱导,有报道是用20 ng/mL bFGF进行接触性的诱导。

1.1.2乳鼠视网膜细胞:采用新出生1~3天的乳鼠视网膜细胞作为诱导剂。有学者把将视网膜神经细胞培养换液的上清液收集于干净玻璃瓶中,真空抽滤后按2∶3比例与DMEM培养液混合后备用。用上述混合液进行BMSC细胞的诱导分化,倒置相差显微镜下观察细胞的生长及分化情况。徐春玲等[2]是

将新出生1~3天的乳鼠视网膜细胞置于Transwell双层培养板的上层,这些尚未成熟的视网膜组织内尚存在一些促进原始视网膜干细胞分化和发育的细胞因子及细胞外基质成分,可通过上层的滤膜孔扩散至下层的BMSCs周围,而上层的乳鼠视网膜细胞却无法滤过到BMSCs周围,从而模拟了原始视网膜发育的微环境。BMSCs在此微环境中,分化为具有神经细胞形态特征的神经样细胞。实验组诱导3d后,检测到RGCs标志物Nestin阳性细胞的表达,比率为30.9%±7.7%,但7d后表达减弱(23%±4%)。

1.1.3 activin A、牛磺酸和表皮生长因子(EGF):Anthony等[3]应用activin A、牛磺酸和EGF体外诱导分化后,发现有20%~32%的细胞在体外可表达感光细胞特异标志――视紫红质、视蛋白和recoverin。将MSC植入RCS大鼠视网膜下腔内,移植入视网膜下腔的MSC未表达细胞增殖的标志,说明MSC在移植入视网膜下腔后经历的是分化的过程而非增殖。这与Kicic A实验的结果一致。

还有,Woodbury等利用BME、DOSO、BHA为诱导剂将BMSCs诱导成为神经样细胞。还有人利用中药,如人参、丹参、当归、黄芪等诱导BMSCs为神经样细胞。

2 借用支架培养

2.1三维支架的选择

三维支架培养是组织工程中最典型的培养方式,使细胞间形成适宜的空间分布和细胞连接,而且为细胞提供特异性的生长和分化信号,形成与体内相似的细胞生长微环境,引导组织形成。近年来,BMSCs的三维培养已用于骨、软骨、肌腱和脂肪等组织的工程研究,其主要的支架材料为明胶海绵、水凝胶、β-磷酸三钙及聚己内酯等。但应用在神经元细胞上未见相关报道。

羊膜(human amniotic membrane,HAM)基质:王晶等[4]采用人的HAM基质负载BMSCs定向诱导分化为神经元样细胞。在实验中,观察到BMSCs接种到HAM基质上后能很快贴附生长,细胞活力好,折光性强,第3-10天可在HAM基

质面密集生长,这与张妍等报道相同。王晶等则认为,把HAM基质作为细胞培养载体具有以下的优点:HAM基质主要成分为胶原纤维和网状纤维,其三维支架结构为神经元样细胞及其轴突的生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HAM基质免疫原性低,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和抗炎性;HAM基质内的EGF、bFGF等多种生长因子为细胞的增生和分化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分,HAM内可能产生的某种未知的有很强神经保护作用的因子,为神经元样细胞及其轴突的生长提供了更多的营养支持。

2.2三维支架的诱导剂

王晶等[4]以HAM基质作为载体,以新出生1~3 d的乳鼠视网膜细胞作为诱导剂进行非接触培养。以HAM基质为载体,以2-巯基乙醇(DMEM/F12)接触培养将其诱导定向分化成神经样细胞。关于二种实验方法的效果比较未见相关报道。也未见借用HAM基质作为载体和单用乳鼠视网膜细胞作为诱导剂这二种诱导方式效果比较的相关报道。

3 BMSCs体内移植实验

BMSCs移植入体后,如何从受体辨别供体干细胞,并观察其在体内的迁移变化情况,一直是让人困扰的问题。近年来,主要运用的标记物有以下几种。

3.1 超顺磁性铁纳米颗粒(SPIO)。SPIO是研究发现的新型磁共振阴性对比剂,可在活体标记神经干细胞。Frank等研究发现SPIO颗粒与转染试剂结合后标记干细胞比使用单纯SPIO颗粒高100倍。陈舒泽等[5]研究发现,SPIO的浓度对此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浓度过低无法达到较高的标记效率满足MR的需要。在标记浓度为11.2mg/L左右时,既能达到较高的标记效率,又不影响视网膜前体细胞的体外生长增殖,但这与有些文献报道不同。转染剂结合SPIO并无短期或长期毒性作用。

3.2 溴脱氧尿嘧啶(BrdU)。BrdU是胸腺嘧啶类似物,移植的细胞与含有BrdU的培养基一起孵育,让它取代胸腺嘧啶而掺入处于DNA合成期细胞的DNA中作为标记,用免疫荧光或免疫组织化学显示移植的细胞。BrdU作为标记应选择适当的浓度,采用质量浓度为10μg/mL的BrdU标记的了BMSCs与未做标记的细胞生长情况基本相同,在荧光显微镜下可见BrdU标记的MSCs细胞核被染色,未做标记的细胞不着色。

3.3 细胞荧光黄(LY)。显微镜下选取诱导后1 d形态和活性良好的细胞,将细胞爬片置于灌流槽中。电极拉制器拉制玻璃毛细管微电极,注入电极液后电阻范围为8~12mΩ。调节微操纵器,使电极尖端接近细胞,利用特定的测试方波电脉冲形成封接,在电极尖端接触细胞表面之前,向微电极加正压。当接近细胞时,给予短暂负压吸引。当电极尖端与细胞膜表面形成1~5 gΩ封接电阻时,用力吸破电极尖端上的膜片,LY通过记录电极尖端扩散入所记录的细胞内,5~10min后,在Leica荧光显微镜下观察细胞形态并拍片。

3.4 视网膜电图。视网膜电图是客观有效地反映视网膜功能变化的一个敏感指标,b波反映了视网膜内核层区域细胞的电活动,是视网膜缺血的敏感指标。用视网膜电图、b波观察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视网膜下移植对大鼠视网膜缺血再灌注损伤的影响。

3.5 荧光染料。4,6-二脒222苯基吲哚(DAPI)是一种蓝色荧光染料,可被不同时期的细胞摄取并与DNA结合。把(DAP I)储存液(Sigma)加入第2代BMSCs培养液中,至终浓度为50mg/L,37℃孵育染色1 h,Hanks平衡液冲洗6遍,消化、离心收集细胞,重悬于PBS中(106个/mL),置于冰上待用,然后采用标记细胞直接在荧光显微镜下识别,阳性率达100%。神经节细胞密度与内层视网膜厚度是检测视网膜损伤修复程度的常用指标。用苏木精-伊红染色研究内核层细胞结构和排列情况,用尼氏染色是对视网膜神经节细胞进行定量研究。还有用绿色荧光染料(PKH-67)标记了BMSCs进行实验。

4 动物模型与结果

4.1 正常模型

张枝桥等[6]把MSCs移植到同种异体成年大鼠视网膜下腔后14 d,主要分布于RPE层和视锥、视杆细胞层,证明MSCs能够在视网膜下腔存活并能与原视网膜结构相融合;免疫荧光结果显示,移植后的MSCs细胞并未表达光感受器细胞的特异性抗原Rhodopsin。对于这一阴性结果,认为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一是由于实验条件所限,观察时间太短,移植后的BMSCs可能还来不及发生分化,这一点可在下一步的实验中通过延长观察时间来证实。二是本实验选用的受体为正常的成年大鼠,正常成年大鼠的视网膜与新生大鼠视网膜及非健康的大鼠视网膜相比,后者的微环境更有利于移植细胞的迁移、整合、分化,在这一微环境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能是一些生长因子,如bFGF、NGF、GDNF、BDNF和CNTF等。而在正常成年大鼠的视网膜中,这些生长因子的水平相对较低,对移植细胞产生的趋化作用较弱,不利于移植细胞的整合、分化。大鼠MSCs移植于正常和Nd:YAG激光损伤后的大鼠视网膜下5周,MSCs可与原视网膜结构相融合分布于RPE层、视细胞层、双极细胞层及节细胞层,ERG检测表明损伤移植组的b波水平高于对照组。

4.2 损伤模型

光损伤模型:张钰等[7]光损伤模型的制作:除N组外的SD大鼠经过24 h暗适应,被放入光损伤仪中(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厂制作)光照24 h,光照强度为(950±50)lx,波长为480~520 nm,光照后置于黑暗中3 d,此后恢复到正常光环境,并在视网膜下移植BMSCs,研究结果发现,BMSCs可能是通过其分泌的细胞因子bFGF发挥其营养支持作用,从而对光感受器细胞产生保护作用,抑制了光损伤大鼠光感受器细胞的凋亡,但BMSC并没有整合到大鼠视网膜组织中起替代作用。

注射3%NaIO3损伤RPE模型:在Lewis大鼠腹腔注射3%NaIO3(100mg/kg)建立大鼠RP模型,将体外培养的BMSCs植入视网膜下腔,术后第1周即可见BMSCs主要分布于RPE层和视锥、视杆细胞层,并从第3周开始表达RPE细胞及光感受器细胞的表面标志,但尚未需从功能上进行验证。龚莉华等[8]用同一方法研究发现,诱导后的细胞表达RPE细胞、光感受器细胞和星形胶质细胞的特异性标志,但没有整合入神经视网膜层,也没有证据支持其分化为光感受器细胞。

视网膜缺血再灌注动物模型:用血管结扎法建立视网膜缺血再灌注损伤模型。即是分离、暴露视神经,在其根部用3/0涤纶线打活结,60 min后拆除结扎线,恢复血流。缺血再灌注损伤后28 d后视网膜下移植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组与非移植组相比,移植组视网膜电图b波增高,组织结构破坏不显著,内层视网膜厚度显著增厚,研究认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对视网膜缺血再灌注损伤有神经保护作用,且该作用与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移植有关,而与磷酸盐缓冲液无关。王陆飞等[9]眼缺血再灌注损伤的实验模型是在右眼角巩膜缘穿刺,注入BSS平衡盐溶液,用间接检眼镜观察,当眼内压上升到80 mmHg维持约60 min时,间接检眼镜下可见视网膜血管阻塞,视网膜变白,也可发现虹膜变白,此时终止眼内灌注。以间接检眼镜确定血管再充盈后,用Br2dU标记的BMSCs进行视网膜下移植。然后做了BrdU阳性细胞连续切片的免疫组化染色,发现BMSCs在视网膜下移植后有一部分参与了视网膜的重建,一部分参与了损伤的增生,还有一部分形成了新的节细胞层增生。BMSCs的参与可以缓解缺血对视网膜神经节细胞的损伤,具有向损伤部位迁移的能力。证明了BMSCs能够在视网膜下存活并能与原视网膜结构相融合,初步判断形成的视网膜样结构具有神经细胞特性,但尚不能确定这种新形成结构是否能够建立一定的神经传导。

5 鉴定

鉴定指标有以下几种:(1)Nestin:为神经巢蛋白,是神经上皮干细胞蛋白,属于中间丝蛋白,只在多潜能的神经外胚层细胞中表达,是神经干细胞特有的生物学标记。(2)生长相关蛋白(GAP-43):是一种细胞骨架蛋白,特异性地分布于神经元胞体及突起中,是轴突成熟的标志之一,国际上将GAP-43列为研究神经生长发育和损伤修复等神经可塑性的首选分子标志物。(3)神经丝(Neurofilament,NF):属于中间丝家族的第Ⅳ型,广泛分布于成熟神经元中。(4)视网膜神经节细胞的特异性标志物Thy111检测。但大部分的学者只用其中一种或几种:王晶等[4]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测定分化所得细胞的Nestin、NF表达;或应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检测神经上皮干细胞蛋白Nestin、神经元特异性标记物GAP-43的表达;刘东宁等[1]则检测Thy111表达。

6 讨论

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诱导分化出视网膜神经样细胞为视神经损伤等疾病的治疗提供了新的方法。然而,由于对MSC来源的分化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尽管近年来对MSC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尚待解决:

(1)不同条件诱导骨骼间充质干细胞定向分化成视网膜细胞所需微环境的是否存在蛋白差异,未被证实。

(2)还未形成相对有统一的、高效的诱导剂与诱导方法,未形成相对统一条件培养剂。

(3)体内实验中损伤模型的仿真程度还未经进行实验证实。正常视网膜与病变视网膜以及不同病变视网膜间的微环境对移植细胞的影响有何不同?

(4)虽然检测到了RGCs标志物的表达,但未能在功能学以及电生理学等方面上证实视网膜神经节样细胞的功能。所以,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其分化成的视网膜神经细胞是否具有特定的功能,移植后与宿主神经细胞整合发挥修复作用等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5)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对光感受器细胞产生保护作用机制未明了。是通过其分泌的细胞因子发挥其营养支持作用,还是整合到大鼠视网膜组织中起替代作用,还在探讨中。

虽然MSCs移植目前尚不能应用于眼科临床,但是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表明MSCs移植有可能成为治疗视网膜变性疾病的新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刘东宁,阴正勤,吴楠,等.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体外分化为视网膜神经节样细胞的实验研究[J].眼科研究,2007,25(12):901.

[2] 徐春玲,苏冠方,牟大鹏. 视网膜细胞诱导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分化为神经元样细胞[J]. 中国实验诊断学,2007, 11(1):1975.

[3] Anthony K,Shen W Y,Wilson AS,et al.D ifferentiation of marrow strom cells into photorecep tors in the rat eye[J].J Neurosci,2003,23(21)7742-7749.

[4] 王晶,苏冠方,李海波,等.人羊膜载体培养骨髓基质干细胞向神经元样细胞分化的研究[J].眼科新进展,2009,29(5):325-329.

[5] 陈舒怿,古宏晨,吴强,等.超顺磁性铁纳米颗粒标记对视网膜前体细胞体外培养的影响[J].国际眼科杂志2008;8(5):913-915.

[6] 张枝桥,于伟泓,董方田,等.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视网膜下移植的短期观察[J].眼科研究,2007, 25(9): 863.

[7] 张钰,张弛,王薇等,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视网膜下移植对光损伤SD大鼠光感受器细胞凋亡的影响[J].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2007,29(10):741.

眼睛的保健知识范文第4篇

知识经济对以信息和技术等非物质要素为特征的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产品的技术含量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方面还有差距。只有充分利用好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这把“双刃剑”,加强自身的科技实力,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使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有利位置。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以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为核心,不具备物质实体而以某种技术、知识或特殊权利等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驰名商标、知识作品及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新产品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使用能刺激消费、扩大产品市场;另一类是新生产技术专利权、专有权、计算机及技术版权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作为一种资源,知识产权是一种能够产生收益或价值的经济资源,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减少资本消耗,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由于是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使用隐蔽性、价值潜在性和容易被篡改性等特点,其保护的难度较大。

高等院校是知识生产和人才培养密集型的部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创造知识产品的核心部门,也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划分知识的四个组成部分,即Know-what,Know-why, Know-how and Know-who前两种被称为信息知识、后两种被称为产权知识。到2005年底,中国的高等学校数为2300余所,在学的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为21%。我国对高等院校职能的定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强,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高等院校的自主知识产权多必将成为我国知识和智力产品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高等院学校参与科研的在职人员大约有24万,如果把参与科研(自然科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内,共有大约65万人。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不难设想,在未来的发展中,高等院校将是我们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军。

随着我国工业化规模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中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单纯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部门无法完成这个历史性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提高自主产权的研究水平的同时,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特别是注重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院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

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尽管我们有一支数量可观的高校教学科研队伍,但是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言,我们在许多方面还有不足,以专利情况为例,目前有75%的高校尚无专利申请,有18.1%的高校无专门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从事管理专利工作,有10%的高校没有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据统计,最近五年,全国高校专利申请量18137项,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量只占授权量22.8%,有77.2%专利被束之高阁。五年间,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6所高校共申请专利4809项占同期全国高校总数26.5%,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数很少甚至是空白。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很多,从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高校教师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的研究成果没有保护意识,片面追求,许多成果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就公开发表,导致成果外流;对他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足够重视,在论文撰写或从事研究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时候没有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处理,出现了多起“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恶性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在学术界造成很坏的影响;许多教师对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认识模糊,缺乏保护各种成果价值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丧失了许多实现转换价值的机会。

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在高等院校的各种评比或评估往往只注重在权威性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果缺乏必要的表彰和奖励措施。有些学校虽然有一些鼓励申请专利的措施,但是对成果转化所带来实际效益重视不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缺乏系统的评估。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等院校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成果评估过程中,注重项目申请,而轻视成果转化,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知识产权研究的“队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出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含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现已扩展到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个领域。目前,我国高等院校从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的学科背景主要是法律、国际贸易、管理学和理工科类。目前,前三类研究人员较多,而真正构成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理工科的研究人员很少,学科结构的不平衡造成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的实效性较差,具体地说就是“理论指导多,可以实际操作少”;对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问题,“喊打的多,会打的少”。而对于企业来说,出现产权纠纷协助打官司的专家多,而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指导如何应用知识产权进行产品保护专家少。知识产权的研究要重视如何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但更要研究如何将现有成果转化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我们不仅要开展理论研究,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从国家的发展战略上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高校现行的教学计划缺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高等学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主要部门,今日的学生很可能是企业未来的技术骨干和管理者,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是,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知识课程很少,并且开设的课程也都以相关法律为主,对如何进行专利申请等产权保护课程则开设的更少。高等教育系统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国民教育中对掌握未来的青年人没有开展相应的知识产权教育,这种现象是造成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主要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结合的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教育相结合是一个有待拓展的领域,二者结合基础是产学研运行的机制。我们认为,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服务的作用,根据目前现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相互结合:

利用高校科研平台和资源优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高等院校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有其独特的方式。我们可以借助这些资源,提高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资和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此外,高校还应注重科研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和专利技术,提高自主的知识产权水平,并在国内和国外同时申请这些新技术专利,使我国技术专利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

通过政府引导,实现校企结合,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政府出台的措施是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关键性的机制保障。如,可以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专门的专利服务,大力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普及活动,引导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技术创新。高等院校在进行专利技术创新的方面,应注意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投融资机构结合。在政府政策法规的支持下,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发自主的知识产权,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新成果的研究,还有利于高校的专利转化为产品,提高专利的实施率。

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未来的科技研究人员主要来源于大学理工科专业毕业的学生, 在大学期间接受专利知识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在今后的科技研发中,他们不仅要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对于历史、中文、新闻、艺术、广告、音乐、外语、建筑等其他专业的学生,版权和著作权知识的培训非常必要, 要提高他们的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和文化产权的保护意识。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学校有必要开设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知识和保护手段的课程。如,发明创造学、专利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管理、专利情报分析、外国与国际专利法、反垄断法、技术与标准化、网络法、区域一体化法学、世贸组织法学等。掌握新工具、熟悉新规则,我们才能应对全球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局面。毫无疑问,高等院校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对提高全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提高产权保护的研究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管理和国际贸易学科。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在更深层次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特别要在如何进行智慧财产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领域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应该在这些领域设立软科学研究,鼓励在这一方面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及时收集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和对外宣传提供依据。其次,要特别鼓励与企业有密切合作关系研究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工作,政府在项目立项上和成果鉴定上要给与支持。

设立奖励制度,鼓励师生参与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高等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特点设立有关奖励制度,对在读学生可以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那些在校学习期间有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学生。对于在毕业设计指导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教学方面有贡献的教师予以教学成果奖。可以设立成果推广和应用奖,以激励教师将其科研成果通过专利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成果实践活动。可以设立专利推广奖,以奖励促进企业申请专利工作的教师。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高等院校可以极大地调动师生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而达到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将专利申请列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评价体系,调动高等院校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眼睛的保健知识范文第5篇

资料与方法

2010年1~12月采用头皮静脉留置针输液患儿160例,男92例,女68例,年龄3个月~3岁,平均1.9岁。穿刺部位为头皮静脉的额正中静脉、颞浅静脉、耳后静脉。

材料: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3M敷贴、透气胶布、3M自粘弹性绷带。

方法:将160例患儿随机分两组,实验组80例,对照组80例。选择适合的头皮静脉,将穿刺部位的头发剃净,范围8cm×8cm;用75%酒精消毒,范围6cm×6cm。穿刺成功后,用敷贴加透气胶布绕头固定;实验组敷贴固定后再根据头围用弹性绷带在患儿头部缠绕一周,绷带两端重叠5~10cm,压住留置针针体及针翼,使肝素帽露出约1/3。观察两组静脉留置针保留时间的长短。

结 果

敷贴加透气胶布绕头一圈固定与敷贴固定后用自粘弹性绷带加固在小儿头皮静脉留置针固定保留时间的比较:实验组患儿头皮静脉留置针保留3天以上61例;对照组留置针保留3天以上48例。两组比较X2>/sup>4.864,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 自粘弹性绷带加固在小儿头皮静脉留置针固定中时间的影响(例)

注:X2>/sup>4.864,P<0.05

讨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