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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不足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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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不足的表现

法治意识不足的表现范文第1篇

(一)软法的概念

所谓软法(soft law ),又名软规范、软规则、软规制,是相对于硬法(hard law)而言的概念,根据NOEDWORKS百科全书,是指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类法律文件,或指在跟传统硬法相比的情况下强制约束力相对弱的法律文件。在国际法领域,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在1994年对软法的定义,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法律规则。目前,在国内软法研究领域,尤其是自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成立以来,罗豪才教授的主张被较多地引用,其将这一现象定义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有实际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总结国内外对软法的认识,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泛软法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凡是不属于硬法范围的规则、规范都是软法。这种认识,使软法的界定过于宽泛,把一些不属于软法的对象强硬拉入软法的领域,模糊了软法的研究对象;二是,无软法理论,这种理论主张软法一词本身就是错误的,其本身并不是法,只是一种规则,给这种规则披上法的外衣,会造成人们对法的认识的误解,对法也是一种伤害;三是,软法无法定义理论,相对前两种主张,软法无法定义理论承认软法是法,只是依照目前的理论水平还不能给出一个确定的、周全的概念。这种主张混淆了软法是不是法和软法是什么,没有回答软法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显得过于保守。

笔者倾向于赞同软法亦法,认为软法就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员所组成的共同体在平等协商、博弈妥协的基础上,就该共同体的组织、活动、人员等问题达成的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当然,笔者的定义也未必周全,任何定义都是鳖脚的,人们不可能从一个定义完全了解该事物。

(二)软法的主要特征

在形成主体上,软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根据梁剑兵教授对软法外延的概括,软法包括12类:1、国际法;2,国际法中那些将要形成,但尚未形成的,不确定的规则和原则;3、法律的半成品;4、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5,道德规范;6、民间机构制定的法律;7、我国两办的联合文件;8,程序法;9、法律责任缺失的法条或法律;10、仅有实体性权利宣言而无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11、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法律;12、执政党的政策等柔性规范。当然这种概括将一些不属于软法范畴的内容也划入软法圈内,扩大了软法的研究范围,但是从这种总结中可以看出软法制定主体的多样性,既可以是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最主要是社会团体、社会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高等院校等组织和机构。在表现形态上,对应于软法形成主体的多元化,软法的表现形态也没有硬性规定,其仍属于协商自治的范围内,所以软法的表现的形态也呈现出多样性,既有成文表现形态,如办法、规范、章程、通告等,也有得到共同体成员普遍认可的不成文的表现形态,而且以不成文为主,如行业惯例、行业标准、商事例、村规民约等。法的效力是法的生命,没有效力的法律只是过去的、死亡的法律或想象的法律。在效力方面,作为利益博弈的结果,软法的效力范围主要适用于共同体所属领域,主要是对其本身的内部事务进行规范,超出该共同体领域则一般不再有约束力。而且,这种约束力主要依靠共同体成员的自律、舆论、纪律、利益诱导机制来保障,从而保证共同体的秩序井然。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与软法相对的硬法,拥有一套司法系统来处理、化解纠纷和矛盾,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裁判的执行力。而软法并不想要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旦出现冲突或纠纷,主要依靠当事人平等协商、第三方居中调解或者由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裁决。

二、软法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当前世界是一个民主化、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为一体的多元世界,各种利益主体共同活跃在这样的舞台之上,多种社会关系复杂交错,不仅原有的社会关系受时代影响,表现出新的形态,而且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而对多元的社会关系,法律理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顺应实践的步伐,但是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硬法由于受自身普适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的限制,而且立法者受自身经验、经历、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则可能会使制定出来的法律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始终存在法律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具体来说,首先是法律的普适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根据吉尔滋的观点,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为了使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必然会使法律主要对普遍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基本问题做出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一国主权范围越大法律的原则性反而更加明显,而这种普适性的法律在应对不同地方、不同情形的具体事件时,很可能会出现适用的尴尬,变得不知所措。其次,为了使法律能得到人们认可,能够对人的行为做出预期的规定,必然要保证法律的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令人无所适从。但是,实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法律适时做出回应,针对不同的情况给出灵活的处理方式。最后,作为硬法显著特征的国家强制性,使得硬法无论是在制定主体、程序、惩罚方式等方面,还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都显得过于刚性,缺乏柔然性。一些问题或事件,可能通过协商方式不仅能够节约法治资源,而且能够取得更高效的社会效果,一旦使用硬法予以强制调整,反而会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未必能得到其对法律的内心认同感,可能会增加对法律过于死板、过于程序化的反感和不信任。

(二)公民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

法治需要较为广泛的民众基础,需要法治的思想作为支持,由于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所以法制观念的现代化就处于优先的地位。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灌注,作为法律主体的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逐渐增强。而且,硬法过于僵硬,在很多情形下,可能也是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限制,抑制了主体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为了拥有更多的自由空间,缓和硬法的限定,更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权利,各个个体在基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组成各种社会共同体,在不违背硬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参与制定或认可某种行为规范,即软规则,以实现利益的平衡,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加之,这种规则的制定,能实现个体的直接参与,而不是不可触碰的高层建构,便能够提升主体的广泛参与,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作为妥协结果的规则也能在自愿服从的基础上得到高效的遵守。

(三)公权力的社会化发展推进社会自治

市场经济的转型,要求市场主体广泛的、平等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就需要国家逐渐将公权力转移到社会,提供更多的自由和自治的空间,软法的健全、完善,正是这种权力转移或转化的体现。而且硬法的法律调整,需要高昂的立法、执法成本,不是节约交易成本的最佳选择,也未必能到秩序的理想状态。相对与硬法,软法在形成的时间、程序方面不受过硬的限制,不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若将其纳入法治的法的范畴,节约社会成本的同时,将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有利于法治状态的形成。此外,公权力的社会化也是社会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一种监督和制约,即软法的形成有社会公众更广泛、更直接的参与,体现民主协商的法治精神,与硬法相比较更加的柔,某种程度上能克服硬法的过于硬,能够对公权力的行使形成监督和制约。

三、法治视野下软法的价值何在

(一)弥补硬法的不足,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基础

法治需要硬法来将一国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予以确定,换言之,硬法是国家制度的书而写照。根据前述对硬法特征的分析,硬法的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硬法不可能辐射到一定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法治要求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都能有法可依,这就为软法提供了生存的空间。硬法的普遍实用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显现了硬法缺乏灵活性、适时性和柔软性的缺点。硬法一方面由于要兼顾范围广泛的共同体成员(通常是全国公民)的利益,从而有时不得不牺牲共同体少数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要兼顾不同时空的客观条件,从而有时不得不放弃在部分时空条件下可能实现的公平正义。软法律在现实法律世界中犹如海洋,而与之相对的硬法其实只是软法海洋中的一些分散的岛屿。回与硬法相比,软法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时境做出回应,有针对性的对待各种纷繁的社会关系,从而缓和硬法的普适性、稳定性可能导致的个别和具体的不公正,甚至对人的尊严的伤害,有效的保障和尊重人权。除此之外,在法治进程中,硬法受语境和立法者自身的局限,不可能将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予以覆盖,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继续引发调整而国家又不能及时立法时,软法对空白地带进行填补,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甚至软法在试错的过程中,逐步找寻到符合社会发展的理想的制度体系。一旦时机成熟,由硬法对这种制度再予以认可,使软法与硬法两者在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时做到有效的对接。

(二)增强主体的权利意识,为依法治国提供观念基础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得法律。由此可知,良法依赖于社会主体的广泛遵从,依赖于他们的广泛参与,得不到认同的法律只能是被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主体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更是软法的基石。软法的灵活性、便捷性、多元性在弥补硬法不足的同时,通过社会公共体组成成员的全部或大部分人员的参与,可以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强化了他们的主体意识.尤其是在那部分被硬法所忽略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软法的这种平等对待和利益博弈的形成机制启蒙着参与者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也正是软法在法治进程中拥有一席之地的原因。这种有效的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其核心在于切实保障各利益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和有效的途径参与到利益衡量过程中来,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和愿望,并能够对最终的利益取舍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为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加码。

法治意识不足的表现范文第2篇

1.公务员队伍法治观念落后

现代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归根结底。是要依靠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来实现的。目前,在我国各级行政系统内部已经以政策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法治政府的行政理念,但仅停留在制度运行的层面,公务员队伍对于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仍然不很到位,很多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按照依法行政、服务行政、效能行政的法治政府的要求进行。目前,在我国各级行政系统内部已经以政策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法治政府的行政理念,但仅停留在制度运行的层面,公务员队伍对于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仍然不很到位,很多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按照依法行政、服务行政、效能行政的法治政府的要求进行。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运行,但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务员队伍往往并没有做到这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自身权力范围不甚明确,倾向于将自身权力扩大化,常常造成了多部门的职责权力交叉,很多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未按照法定程序,公务员随意按照个人意志进行办理,行政权力的运行较多地带有行政长官个人的意志,其权威性大于法规政策的实际规定,形成人治大于法治的局面。服务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扮演社会生活服务者的角色。实际运作中,公务员只是将人民群众视为视为行政管理行为的单向接受者和被管理者,忽视了服务性职能的履行。效能行政,要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办事讲究效率,注重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力求行政成本的最小化,但由于行政资源的公立性特征,公务员并没有节约成本的动力,从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2.社会矛盾复杂化为法治政府建设带来挑战

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莫过于当前的社会矛盾的凸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融入经济全球化之后,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的社会矛盾主要呈现出下列特点:第一,突出表现在经济性矛盾方面。社会矛盾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的收入差距很大,且收入分配政策的调节作用还不甚明显,使得经济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还会不断有新的经济性矛盾涌现。收入差距过大,首先不利于国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实现以需求促进消费因为在经济学上看来,占人口少数的夫人手中持有的货币数量再多,其消费能力是有限的,要想促进消费水平的提高,方法只有让大多数人手中持有的货币数量增加。相比其他世界上的经济大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主要以消费拉动为主不同,我国GDP的增长主要依靠的是固定资产投资和政府兴建工程拉动,明显呈现出后劲不足的劣势。其次,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会造成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心态失衡,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第二,社会矛盾解决的难度增大。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多以群体性矛盾为主,但这并不是短期形成的,而是各种矛盾长时间积累的结果,有些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更加考验政府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如果处置不当,就会由小问题转化为大问题,给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二、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我国有着漫长的人治的历史,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显得基础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必然是漫长,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把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

依法行政的内涵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依法行政中的法,不仅指的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而是更为广泛的法律。为此,政府要完善和补充相关缺乏行政法律规范的领域,对政府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和完善,对仍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法规予以保留和继续完善,对不合理的行政法规予以及时地取消和修改。对缺少行政法律规范的方面,要组织有关专家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起草立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核心要求即是转变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定期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培养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公务员心中树立自身的工作能力,直接关系着政府的行政能力的使命感,严格按照尊法、懂法、用法的要求进行权力的行使,妥善处理各类社会问题,不断促进我国政府法治化程度的提高。

2.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实行行政责任制

法治政府就是负责任的政府,法治政府不仅要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负责,而且也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负责,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人民让与的,政府也要对自身行为的过程承担责任,实现权责统一。行政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可以使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权力的运用更加谨慎,不至于偏离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轨道。首先要以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严格规范行政主体,确保一旦出现行政部门的失职行为可以准确找出是哪一行政部门的责任。同时确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此督促行政首长树立危机意识,认真负责地领导本部门的行政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是行政责任制落实之后紧接着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国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不完善,追究力度不够,很多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只受到程度很小的惩处,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警戒作用不强。因此,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政行为,制定详细的追究责任细则。任何人不论官居何职、资历、功绩多大,都要按照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毫无例外。

法治意识不足的表现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科法学 功用 研究进展

社科法学融汇了法学及社会科学,是综合的学科。最近几年,社科法学正在受到法学界注重,法学界不可忽视它的价值。在法学视角下,社科法学建构了社会学的根本路径,融汇并且整合了多样的法学学科。然而,社科法学采纳的研究方式及进路都值得反思,研究立场也倾向于含糊。相比于其他科目的法学,社科法学仍缺失了全方位的梳理。为此,应能从全面入手,解析社科法学特有的全面性能。在这种基础上,设定最合适的进展路径。

一、社科法学的内涵

从本质来看,社科法学很类似其他学科,研究的对象都设定为法律现象。然而,从研究倾向来看,社科法学却表现出全方位的差异。这是由于,社科法学更注重于经验现象,这种法学关系到实然的法律形态,是运作过程中的法律现象。社科法学依照于社会科学独有的探究视角,面向实然性的法律形态。法社会学注重深层次的社会及法学联系,例如社会效果、社会法的塑造、法律的根本功用。

社科法学从外在来看是可观察到的,也涉及到经验。在观察多样的现象时,应能调动起综合的多感官。同时,还可采纳工具予以测量。例如:在调研案件时,法官应能深入调研及访谈,这样才能表征某一现象本质。然而前提应为:针对于案件实情,法官已拥有了明晰的心理判断。若缺失这种意识,还可采纳统计学特有的解析方式。由此可见,社科法学并非运行于真空,它受到多样条件的约束。社科法学解析的对象包含了运行中的法学成本、真实的社会结构、日常生活及文化的样式。经过经验研究,可以揭示根本性的机制及逻辑。

二、社科法学特性

针对现有的法律秩序及相关规范,社科法学持有中立性的态度。面对法律规范,社科法学并非认为完全正确,也并非完全予以信任。社科法学觉得,唯有运用于平日实践,才能表现出真正的法律效能。法律真正的生命,也蕴含在落实中。从总体来看,社科法学表现为独有的新特色,应当接纳并且融汇多样的法学资源。由此也可表明:社科法学包含了交错性,是社科的产物。详细来看,社科法学含有如下的特性:

首先,在解析因果时,社科法学依照于经验的路径。实质上,经验的路径代表着常规的研究倾向。在设定问题时,社科法学应能兼顾全方位的视角,把因果关系设定为核心。日常的研究中,社科法学应能区分多样的因果关系,因而采纳了如下两类的探析模式:第一类为判断。唯有深入内在,才能从整体入手把控深层次的因果联系,外在现象可表露出本质。经过观察之后,还需透彻予以解析。这种模式更注重于经验感受,辨析了深层的关联性。第二类为假设。在各类因果联系中,某些起源于假设。先要假定因果关系,而后验证得出结论。具体来看,先要设定前期的假定命题,而后搜集数据并予以观察,推断得出支持性的结论。

其次,社科法学在提炼根本原理及概念时,要从实践入手。这主要是由于,社科法学侧重于提炼根本的内涵,揭示核心问题。判断因果关系时,并非单纯予以归纳。实际上,这种判断包含着更深层的抽象。经验研究并非单纯表述了现状,而是抽象及提炼。日常现象表现为复杂性,对应着的因果链条也尤为复杂。若能构建理论模型,即可节省更多的额外成本并且凝练思想。每当凝练了某一范围内的因果联系,即可解释更广领域的多样联系。在这种状态下,理论跨越了边界,社科法学因而也拥有了更高的价值。

第三,社科法学根植于实践,从实际入手,摸索立法及落实的途径。在新阶段内,社科法学批判了传统的探究路径,抽象并归纳了信条及经验。从理论来看,社科法学不可缺失批判的特性;然而,也应面对于现实,注重去解决问题。若单纯从教义学来看,是远远不足的。为此,社科法学融汇了更多的社会及文化要素。法学的领域内,某些问题并没能深入实践,必须回归于根本的立法视角。在现今社会中,形态变得多样化,因而也隐含了多样风险。对于法律系统,也要提升相应的敏锐性。社科法学下个阶段内的根本任务应为强化法律的回归性。

三、具体的功用

社科法学构建于现今的社会,要注重它的根植土壤。近些年,法律接纳了西方传递过来的新式思维,体现出新的特性。然而长期以来,缺失了法治的浓厚氛围,社科法学没能接纳新颖的法治思维。社会及法律表现为深层的彼此联系,法学研究及相关性的实践都根植于厚重的社科法学土壤。具体而言,社科法学蕴含了如下功用:

(一)体会深层次的实践内涵

我国拥有的法治进程表现出独特性:起始于核心立法,而后贯彻法律。在前期立法中,虽然兼顾了现今的社会状态,也吸纳了公众建议及参与,然而并没能融汇更多的实践性要素。实质上,少数精英设置并落实了立法,尤其是法学家。法学精英常常注重吸纳外来的经验,缺失深化的调研。针对于历史渊源、法规文本及外在形式,较少深入予以论证。这样一来,立法并没能衡量深层次的民众需要;在现实及法律中,也隐含了偏大张力。

相比其他学科,社科法学不应局限于偏窄的文本角度,而是应当深入。唯有深入了社会,解析了各类的互动进程,才能表现出实践的特性。为此,社科法学独特的功用应为理解实践机制,深入研究实践。对于法治进程,也应当具体化,这种基础上再去辨析多样要素发挥出来的功用。

(二)设定落实对策

社科法学不仅应当理解,还需参与日常实践,设定可行的实践对策。要从国情入手,展开持久性的法律探究。唯有如此,才能辨析更深入的立法内涵并且予以改进。从根本上看,社科法学应能改善常规的治理方式,提升总体的实践水准。这样做,才能慎重防控潜在的弊病及漏洞,设定出来的法规更具有可行性。在司法范围内,面对某一疑难也应设定必要的指引思路,提供指导方案。应当设定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掌控一手材料。这样做,在最大范围内缩减了矛盾,防控社会的震荡,落实的法规才会吻合设定好的实效性。

(三)凝练根本的原理

作为社科法学,应能凝练根本的法学原理,表现出抽象性。从创新角度来看,社科法学不仅解释了现今的法律,也更重视创新。对于理论创新,可以吸纳外来的珍贵经验。然而,在重构法规体系时,必须根植于我们现有的实践,落实并且检验法律的成效。

四、结语

法学研究范围内,社科法学直接面对于实践,但仍偏重根本的理论。从现状看,社科法学并没能紧密关系到更广的社会现象,针对于法律问题也缺失了必要重视。社科法学应能围绕日常的法治,因此这种法学拥有更高层次的实践性。从发展倾向来看,社科法学根植于厚重的法治土壤,应当采纳实践的新路径,从根本上发挥社科法学应有的功用及成效。

参考文献:

[1]陈柏峰. 社科法学及其功用[J]. 法商研究,2014,(05).

[2]侯猛. 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J]. 法商研究,2014,(05).

[3]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J]. 法商研究,2014,(05).

法治意识不足的表现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初中教育;思想品德课程;宪法教育

依法治国是近年来我国发展历程当中最重要的指导方针,为了能够树立起宪法的权威性,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国民法治意识,人大会议将每年的12月4日设定为国家的宪法日。2014年及2015年的宪法日之前,教育部都曾通知对全国的中学在宪法日当天有必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强化法治意识及法律认知,可见法律在我国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意义是不可忽略的。

一、在思想品德教育中融合宪法教育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法治思想的核心,法律的约束,是为维护公民基本人权不受侵害而存在的,以人权为重,而且注重公民的参与,因此在初中思想品德课宪法教育中,也要充分体现对于学生的主人公地位的尊重,强调学生的民主权利及独立人格,不剥夺学生的表达权,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针对法规的看法意见,针对学生思想与宪法条文存在理念冲突的部分,应当循序渐进的引导学生了解法规订立的目标缘由,明确法规的合理存在依据,对于可优化的部分应吸收学生的意见,帮助学生通过合理渠道上报。教师必须要将自身的位置放低,不要将当前的宪法条文视作学生只能够接受而不能提出建议的金科玉律。学生的民主权利想来包含在宪法之内,是国家赋予的,不是任何人的赏赐,因此学生必然有表达异议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宪法也是权威的,学生的意见可以被采纳,作为优化法规的依据,但针对当前现存的法条却是绝对需要遵从的,教师要让学生了解到民主的范围,了解到自身有针对宪法条文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与对当前宪法条文的绝对遵从并不矛盾,守法是为保证自身的人权能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是利己利人的。

(二)主体原则

对于法规的遵从,取决于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与认可,因此在宪法教育过程当中,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至关重要,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如果只是照本宣科指导学生去死记硬背,学生必然是无法深入理解宪法晦涩高深的法规表达形式的,只会觉得内容枯燥,更无法谈及对于宪法的尊重。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首先想到,学生先前并不具备宪法学习的基础,而且在初中阶段对于宪法的硬性内容很难提起兴趣,因此教师不能以自身的角度去思考教学,而是要以学生的角度去思考,去规划教学形式与内容。宪法中涉及许多晦涩的名词,许多法条逻辑性极强,所以对于初中学生来说理解消化并不是易事,所以教师应当首先对法规内容合理进行注解,以学生能够理解的白话,适当配合实际案例,结合理论与现实,帮助学生更快理解。而且通过现实案例的讲解,学生更能够了解到法规法条存在的理由,以及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时,这些法规法条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让学生设身处地的去思考,去理解,更能确保宪法教育的实效性[1]。

(三)理实结合原则

以上亦有所谈及,每个人对于外界事物的理解,多数取决于自身的生活经验以及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我们之所以反对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因为了解如果自身去经历这些伤害会有怎样的痛苦,法律亦是不脱离人情的,宪法的存在,正是為了维护国内亿万民众不受到伤害,维护千家万户的安全,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确保国民能够更加安心的生活、工作、学习。就条文的内容来说,多数是十分晦涩的,而且表达形式是绝对理性没有感性成分的,但其蕴含的人文关怀却是很好理解的,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因此案例教学对于宪法教育来说是十分有利的。特别是针对初中生开展宪法教学时,考虑到学生的认知水平并未达到能够迅速理解宪法晦涩表达方式的程度,而且思考习惯也是倾向主观的,对于自身熟悉的事物才能更快理解,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案例融合自然是必要的,是不可忽视的。

二、丰富思想品德课程中的宪法教育内容

(一)宪法意识教育

专注于我国宪法的学者韩大元教授曾经指出,所谓宪法意识,主要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化表现方式,是公民宪法认知与理解的总和,体现在个人的言行当中。因此如果要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教师首先必须要帮助学生建立基本认知,帮助学生了解宪法的构成、宪法存在的缘由、宪法的约束作用、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必须要遵守宪法的原因等等。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到,就法律的本质来说,其存在的形式是一种意识,需要铭刻在公民的心中,成为自身一言一行的标准,才能真正起到作用,而且宪法并不是永远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亦同时在进步,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开始衰老或是消亡的时候,它可以继续维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学生仅仅学习到宪法的文字内容是远远不足的,最重要的是需要体会到宪法中蕴含的精神内涵,将单纯的文字认知转化为意识上的理性认知,才能形成稳固的宪法意识[2]。

(二)宪法信仰教育

所谓宪法信仰,主要是指因信任宪法能够为自身、为他人带来的有利影响而选择尊重宪法,并乐于遵从宪法,在维护宪法权威性上秉持坚定不移的立场,达到意识与行为的高度统一。信仰的体现主要在于对于自身的约束与理念的传播,学生对于宪法的信仰也在此体现,除去自觉遵守宪法,依照宪法规范自身言行意外,学生还应当更积极的宣传宪法所传递的平等、自由、民主、和谐等理念,以此作为自身核心价值观。即是说为了建设学生对于宪法的正面信仰,教师应当将宪法维护民众、社会、国家利益的意志更深入的植根在学生心中,让学生将利己利人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巩固对于宪法的信任。

(三)权利义务教育

当前我国许多院校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教育普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只谈义务责任却并不谈及权利,这会严重影响我国司法体系的形象,无法体现出宪法的人性化关怀。实质上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最主要的维护对象,我们作为公民只是对于自身有着怎样的权利并没有充分的了解,但并不代表国家未赋予我们权利,未保护我们的权利。当前许多学生能够在网络上看到许多被侵权的事件无法得到解决,但却并不了解依法维权的必要途径,这会让许多学生将部分侵权问题无法解决的缘由归咎于法律,是使得学生及社会大众对司法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因此教师对于关乎民众教育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应当进行更细致的讲解,而且必须要运用案例告知学生,如果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以怎样的方式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要让学生同时了解到权利与义务的共存关系,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在遇到侵权问题时,便有义务要遵从相关法规程序去获取法律保护,而不是忽略法律途径,以自身的主观意识去解决,这样学生才能对法律维权事宜有更深入的了解,懂得如何利用法律[3]。

三、结语

法律教育是每个人成长过程当中都十分必要的教育,当前被纳入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体系是十分可喜的转变,能够让更多学生了解到宪法的本质,存在的目的,并学会如何利用宪法去保护自身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因此教师应当更为深刻的思考思想品德课程中宪法教育部分的改革,以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存储,让学生成为知法守法的优秀公民。

作者:李芳

     参考文献: 

[1]王慧鸿.初中思想品德课宪法教育探析[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7,27(01):78-84. 

法治意识不足的表现范文第5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