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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融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间借贷融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间借贷融资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第1篇

一、 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法律关系剖析

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融资关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分别为作为债权人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及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始于企业因有融资担保需求向担保公司提出融资借贷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对其审核后,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便向普通民众提出融资性担保借贷的要约邀请;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同企业签订借贷合同,向企业提供借贷。其中,自然人与担保公司的约定,主要为当被担保人(企业)不履行还款责任时,由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风险剖析

随着金融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额度从紧,部分商业性担保公司将业务从为企业进行融资贷款担保转向吸引普通民众为企业进行借贷投资中来,许多普通民众受部分担保公司高投资回报宣传的影响,在不具备相关常识的情况下盲目将资金向企业或个人进行借贷融资,引发了较高的风险性。

(一)担保公司内部运营、业务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

就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担保公司在内部运营中存在诸多的缺陷:

一是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部分担保公司为增加影响力,占领担保市场,会伪造出资或在出资后违法抽逃出资,这使得其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担保公司甚至会利用客户资金进行自己融资以充填其注册资金,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是高利担保吸引投资资本。部分担保公司为吸引投资者,允诺自然人高额利息,以致借款企业或个人无力承担。

三是违法吸收公众资本。一些担保公司直接吸收公众的资金,然后再转贷于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这些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极有携款逃跑的可能性,此违规操作势必给投资的普通民众带来损失资金的风险。

四是以新贷养旧贷。在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担保公司采取用后续资金填补上一笔不良借贷,或协商让债权债务人签订延长还款期的合同。这种以新贷养旧贷的做法,极易形成恶意循环,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二)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

一是民间借贷隐患重重。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之认可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民间借贷是由债权人自行判断的行为,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这就使得其成为一些人进行市场投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容易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那么为这些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其风险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业信用不足,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其自身发展能力有限,自身资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规范,很容易带来企业经营上的困难,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在借贷中,如果借款利息过高,给其还款造成过大的压力,目前发生的许多企业主弃企逃跑的大多数是因为这个原因。

三是融资性担保相关法律供给不足。推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建设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相关立法;第二类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是融资性担保法律规范的具体细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约束的现行规范效力层次低。

三、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防范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方,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及纠纷也会随之加大,在制度构建方面,对其进行风险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强法律制度供给

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矛盾相对集中的情况,建议借鉴、比较国外的立法的基础上,应采取单行的立法模式,并尽快修订法律和规范之间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专门法律规范,完善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运行环境。

(二)引入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在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隐患已经显现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行业准入的监管,严格审批,把好担保行业发展的第一关口,力促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可以成立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度,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督力度真正落实到位。

(三)加强法律引导,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第2篇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速度足以令人咋舌,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相应扩大。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007年安徽50%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资金上的困难,而8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困难,增加流动资金进行企业资金流动;由于河北正常银行借贷渠道不畅通,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比较突出,40%的企业(不仅限于中小型企业)都有民间借贷活动,足以显示民间借贷在河北范围内的重要地位;2008年湖南地区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大致包括建筑业、商业、农业、制造业、饮食业以及房地产等等。这些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而民间借贷又有较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所以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大。

二、民间交易已逐渐半公开化

国家承认的借贷行为是正当银行借贷,而民间借贷正好与银行借贷相反,它的发展不属于国家调控和监管的,民间借贷发展初期都被称之为地下金融,即不受法律所保护的。然而,民间借贷又是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随着民间借贷逐渐走向成熟化,民间交易也已逐渐从原先的暗处交易转向半公开化。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实施中也逐渐产生了中介人和放债人。借贷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中介人为借贷双方牵线,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用;还有一种就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再将这些钱放贷出去,从中赚取双方的差价。

四、市县范围之内的个人借贷普遍

民间借贷与正规银行借贷的不同之处在于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个人关系,它具有极强的关系借贷性质,所以民间借贷活动一般都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地域局限性。据调查,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亲戚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或者村镇之间,且个人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民间借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现如今已经成了全国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经济发达的地区、偏僻穷困山区都数见不鲜。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产业流向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银行借贷,它的借贷行为受法律约束不强,部分资金流向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计划经济残留下来的一些小工厂,例如小水泥厂、小纸厂、小钢铁厂,或是一些高污染的工厂,这些产业的生产都没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所以在正规银行借贷中是不允许向这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放贷的,然而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法律约束又比较小,不少民间借贷都不重视这一点,向这些工厂放贷,这些企业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所积累下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范措施不明确

不少人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差别分不开,不少非法集资行为都是由民间借贷慢慢发展过来的,这是由于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者的定义比较模糊,没有很明确的给出定义,导致社会大众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有关法规有如下定义: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两者之间达成协议即表示有效,但又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种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保护措施,导致不少借贷企业抓住此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没有相关规范措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进行定义给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

三、民间借贷结构性分析

以往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属于地下行为,见不得光的,也就不受当地政府所掌控,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难以把握,以致民间借贷现在主要都集中在一些热门行业去了,例如建筑业、房地产、饮食业等等。将民间借贷的资金都集中到几个热门行业的风险在于,不能产生合适的竞争,无法促进产业的发展,如果这个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不景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得不到及时的销售处理就会导致民间借贷的投资效益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数时,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会越来越大的。

四、借贷形式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形式有很多种,前面已经提及了几种常见的借贷形式,中介人、担保公司、中介机构,在这集中常见的形式中也是存在不小风险的。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关系,所以在大部分借贷活动中都是有关系才找的民间借贷,如果某些人利用这一点进行金融集资行为也无法防止,就跟当今社会上的传销形式差不多,就是利用关系进行的。就拿以下一个真实案例来说吧,2011年4月11日,江某借给许某、郑某600万人民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0天,要求许某、郑某在期限内还清本息,但是到了还款期限,许某、郑某无力偿还,江某就将这二人告上法庭,法庭之上担保公司合肥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出具的担保盖章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所以认为这次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后的结果,原告获得了胜诉,但是被告以及其他担保公司都无力偿还这两人所借贷的600万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企业到最后还是拿不回原先借出去的资金,自己的损失还是最大的。向这样的事情也许一两次无关紧要,但是发现这一漏洞的人多了对民间借贷的威胁也是比较大的,没有很好的内部保护措施很难避免这些借贷形式上的风险。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所以本文就民间借贷的相关发展情况,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规范措施,来进一步的让我们了解中小企业这一新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一、前 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性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性障碍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七、结束语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公正地评价了民间借贷的社会效应,其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作为有利于贷款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对于这些障碍因素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规范,以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解吴中辉.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学位论文〕,2005

[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罗丹阳民间金融的制度成因及政策含义复旦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3.4.28

[4]周彬,关于中国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

[5]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对策

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是依靠于自身的内部积累,许多中小企业的自筹资金在完成了前期技术的原始创新或者研制出创新产品后,就没了资金,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化、再到产业化,就必须进行融资。然而,由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较高、服务不到位,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非常难,因此众多的中小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具有金额小、分布广泛、分散性强、贷款速度快、手续简便等特点,这些特点恰恰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

从广义上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1]。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2]: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问题[3]

民间借贷事实上几千年来一直存在,因其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快速,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发挥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来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更加突出。

1.范围太广

据2008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后有关调查资料表明,在被调查的255家中小微型企业中,曾经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的有182家,占71.37%;据湖南省2008年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

2.速度太快

据中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报告显示,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 ,至3.8万亿元,约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中金估计)的33% ,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发展的速度严重超出国家预期,一旦发生问题将非常严重。

3.成本太高

民间借贷利率本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高低视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但近年来,国家实施连续加息、银根趋紧等宏观调控措施,信贷资金渐趋紧张,企业民间融资难度加大,导致借贷利率持续升高。

4.风险太大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一旦不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会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追讨债务,这样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企业负责人人身安全也成问题,由此造成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相当大。

三、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对民间资本的有序引导和规范,有利于提高民间资本收益率,有利于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供应不足的情况。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三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4.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四、结语

日趋发展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既有其促进经济发展积极的一面,也有其许多不利消极的一面。为了趋利避害,发挥民间借贷的优点,促进中小企业多层次融资体系的建立,需要采取多项有效政策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冬白.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70.

[2] 樊华.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民间借贷.论文天下 ,2009.

民间借贷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民间借贷 信用担保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自去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中小企业融资这个老问题再次被关注。据全国工商联调研报告认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90%规模以下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这一数据达95%。由于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较大,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总量的增加。目前,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摆在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件事情。

一、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这样的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

所谓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把分散主体的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信贷方式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方式,借助的方式主要是存贷款。银行的信贷支持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困难重重。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贷款需要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经常出现。二是中小企业贷款笔数多,每一笔贷款的额度小,所以贷款成本高,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相对于大企业贷款风险高一些,因此从现行的商业银行的体制、机制本身决定了它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主体,长期以来一直以服务国有大企业为宗旨,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日益严格,信贷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增量贷款普遍要求投向AA级以上企业。中小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的约束,一般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国外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占70%,间接融资占30%,中国企业正好相反,直接融资只占2%,98%靠银行贷款。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其产生之日起,股票发行额度和上市公司选择就受到规模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这些硬性条件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达不到的,加上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制度和信息成本与主板市场存在不对称性,根本不可能到沪深两大主板市场融资。即使目前新设计的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全面开放,但其设置的门槛仍然较高,据深交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4月底,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中有126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的支持,创投投资总量为42.5亿元,创投资本的平均回报15倍;创业板209家上市公司中有75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支持,投资总量超过17.5亿元,首日上市回报为11.5倍。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层次的缺乏都集中在中小板块,而创业板还在起步时期,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创业板。从推出至今,“三高”问题引来众多非议,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引来众多诟病。再加上近期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三)贷款利率上升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即使可以获得银行贷款,伴随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还需直面贷款利率飙升的重负。目前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有所上浮,一般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5%。据了解,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20%~30%是较为普遍的情况,更有甚者利率上浮50%。这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如果有信用担保的话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但是虽然我国于1990年启动了信用担保制度,但是就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政府的财政资金毕竟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担保的幅度。第二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

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基础。2011,日本央行宣布,将新推出总额5000亿日元(约合62亿美元)的融资支持计划,以鼓励金融机构向拥有技术力量的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无需不动产抵押或他人担保的贷款。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作用,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来扶植中小企业。

1、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提供具有国家导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贷款,它们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补充和完善,包括三个独立的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这三个机构的贷款对象不同,贷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们的贷款利率都比较低,期限也比较长,贷款业务由机构独立进行,不受政府干扰。还有一些民间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国家预算为其提供放款基金。同时,各县政府设立利息补助制度,对新事业、新技术振兴及地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利息补助。

2、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日本政府依据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与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担保协会共同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协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增加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当信用担保协会批准了担保,且金融机构已经发放贷款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自动对该笔贷款进行保险(只要担保协会的担保满足保险要求),信用担保协会向保险公库支付保费(一般年保费率0.5%左右)。

3、特别贷款制度。一是设立中小企业经营支援贷款,帮助因经营业绩暂时恶化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应对金融环境变化贷款,向因往来金融机构惜贷或经营失败而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发放周转性资金贷款。三是设立支持创业的特别贷款,向新开业和准备通过增加雇员进一步发展事业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二)美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四大举措。

1、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美国主要有两类中小企业专项基金,一类用于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如专项科研成果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一类用于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如财政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基金等。

2、提供贷款担保。美国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主体是作为联邦政府独立工作机构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常见方式是7(a)贷款计划,即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风险由小企业管理局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该类贷款上限为200万美元,贷款期限根据其用途确定,不动产和设备贷款的上限为25年,营运资金一般为7年。担保比例根据贷款规模确定,15万美元以下贷款可担保85%,15万美元以上贷款最多可担保75%。除此贷款计划外,小企业管理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为出口生产企业提供90%的贷款担保,为国际贸易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减少污染计划担保等多种形式在内的贷款担保服务。

3、提供风险投资。美国小型成长型企业还可通过引入以风险投资方式获得融资。具体做法为,由经过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认证的创业投资经理人募集至少500至100万美元私人资本作为风险投资初期资本,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担保杠杆放大3倍后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该项融资通常持续7到10年,中小企业成功后,上述创业投资经理人需向小企业管理局返还援助资金并支付适当投资收益。通过这种做法,小企业管理局成功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创立的良好的融资渠道。

4、通过政府采购给予支持。联邦政府采购也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应给予中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同时,政府机构要确定中小企业采购分额的年度目标,并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该目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路径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1、把银行融资仍作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要改变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大型商业银行要把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2、要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资本市场要降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进入门槛;除了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继续进行扩容之外,“新三板”的扩容也非常重要。对中小企业融资而言,新三板不仅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带动其他融资渠道。从开办之初新三板就坚持为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试图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解决方案。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之所以通过银行贷款困难有一部分原因至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以此做出是否贷款的决策。截至到2010年底,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全国累计采集了215万户中小企业信息,提供查询941万次,其中商业银行查询691万次。其中26.4万户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的授信意向。15.6万户获得银行的贷款,贷款金额达2.9万亿元,累计获得贷款总额5.5万亿元。而上海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早在2006年起即在全国率先试点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为4.7万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为2.2万户。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融资难担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不断拓展与深入,其作为缓解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有效途径的作用日益明显。

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政府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非常重视,而且经过努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已得到了一定改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构建系统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道路上,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切实解决其面临的融资困境。目前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不仅表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一直面临融资难瓶颈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讲,无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增大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2、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收取的少量担保费是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担保机构要承担担保失败风险,一旦担保失败的话,其资金的减少将会影响业务,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应当建立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这样的话从经济上支持了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进而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方式探讨。

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融资的范畴。

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民间资本对中国CDP的贡献已超过60%,企业数量占全国70%以上,8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农村转移就业源于民营经济;中国技术创新的65%,专业的75%,新产品的80%也是由民营经济实现的。民间资本已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庞大的民间资本若找不到适合的投资出路、会像高悬的“堰塞湖”,一旦决堤,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将是巨大的。比如之前的炒房地产、炒矿、炒贵重商品、炒农产品,再看现在的以温州、山西、内蒙古为首的民间借贷潮。国家可以鼓励这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把这些闲置资金聚集起来,投向有需求、能发展的中小企业。现在有些省份走出了一条“私募权益”融资(PPE)的路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一个例子。PPE介于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之间,由投资公司预先对某一特定投资项目进行预先评估,并就相关权益进行划分,然后向民间资本持有者募集资金,投资人根据出资额度的不同而享有对等比例的项目权益。

2、构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模式。

银行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往往需要担保,所以可以把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三者的资源整合起来,给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额度的信贷支持。由于有担保公司、政府的双重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大为降低,可以放心地把钱贷给中小企业。比如像国开行提供的小企业成长贷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9月末,国开行通过该模式累计向浙江小企业发放贷款40275万元,单笔贷款金额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户均169.9万元,无一逾期。通过该体系与国开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分布于省内7地级市,已有237家小企业获得了支持。

3、组建中小企业创投基金。

2009年12月12日,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起成立的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募集工作正式启动,这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设立的首家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而最早的由政府创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是2007年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发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创业引导基金),该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基础之上筹建,由中央财政投入1亿元,通过支持创投资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的四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农业局)

参考文献:

[1]贝洪俊.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国际比较.生产力研究,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