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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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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意识

法规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轨道交通;问题;对策

引言: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私家车也越来越多,使得我国城市环境面临的巨大的压力,如果不及时采取新的措施进行改善,城市的道路交通状况将面临更加严峻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面临的问题

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稳定性不够

由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起步比较晚,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基本空白。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易受“长官意识”的影响,规划的稳定性较差。虽然我国实施了《城市规划法》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依据,但是约束性和强制力不强,从而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方案的稳定性不够,建设条件和成本逐渐增高。

2.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理论方法体系认识不够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一项内容广泛、复杂的工作,完整的城市轨道交通体系不仅包含交通策略的制定,而且还包含网络的规划,制式的选择以及实施层面的土地规划等整个过程。由于当前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理论特性认识不够,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缺乏战略层面和深度,从而造成规划的方案难以落实,造成当前城市交通面临严峻的问题[1]。

3.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存在问题

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由于规划部门不同于设计单位,并且缺乏专业全面的工程技术以及运营管理技术人员,从而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过于理想化,在进行实施时很难实现规划的思想。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除了规划不合理外,还存在在建设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也会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产生影响[2]。由于我国的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政策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适应城市轨道交通技术专业特点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也不完整,使得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能像城市总体规划那样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从而导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合理。

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对策

(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具有前瞻性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城市建设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不仅引导着项目投资、居民居住、经济发展的方向,对城市的影响可以达到百年。甚至更长远,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站在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1)在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中,应该全面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发展速度,,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面积将会快速地向外扩张,现在规划的轨道交通线将很难适应城市20年后的发展。我们的规划必须超前于城市的发展。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而不能追随城市的发展。2)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应该全面考虑居民的出行方便。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时,应该把城市轨道交通延伸到现有的广大居民区,让老百姓出门500m左右就能进站上车。而且,还应该把城市轨道交通与新的居民区统筹规划,让更多的居民居住在城市轨道交通线附近,方便乘世地铁或轻轨列车出行[3]。从而可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才能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全面提高。

(2)加强城市轨道法律法规的建设

结合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现状,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需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保障。在城市交通规划的过程中,应尽快制定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运营的法律法规,并且应该完善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章,深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特点,理顺各个规划之间的关系,完善相关的规划管理体系,从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灵活性、稳定性以及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3)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线路应及时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一旦被批准,应该及时对线路进行勘察设计,这样不仅对提高线路质量有很大的帮助,而且还可以减少拆迁,降低建设成本。对于新城区,及时勘测设计,可以引导企业家和开发商的投资开发方向。对已经勘测设计的线路[4],可以根据运量和资金情况分步建设。

三、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新世纪的交通不再是满足单一的交通需求为目标,而应是满通需求的同时充分地考虑资源、环境的约束,能够完整的解决交通问题,即解决文通拥挤、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使城市能够更好的发展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设计中,不仅要满足传统的道路交通的路网规划的要求,还应该满足以下几个原则:

(1)应该适应城市的总体规划,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过程中,不仅要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进行设计规划,而且还应该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的建立对城市交通的需求。

(2)全面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将会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如振动、噪声以及环境的污染等,从而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全面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否会对环境有影响。

(3)全面考虑交通的协调性,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时,应该结合道路交通工具以及实际铁路等,做好交通衔接,从而保证市民的乘车方便性,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使用效率,并且对发挥城市客运的整体效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与其他交通方式比较,具有运量大、快速的特点。

(4)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布局应该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不仅要解决当前出现的交通问题,更重要的是应该促进城市的发展,从而使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成为城市发展的主体,引导城市的发展[5]。

(5)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利用的相互影响,处理好满足需求与引导发展的关系。 土地利用和交通是一个互动的单向循环系统,互动性体现在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的动力机制上,表现为“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城市轨道交通对此体现得更加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诞生”刺激沿线土地的高密度开发,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能力和站点分布特征的不同又影响土地开发的强度和利用模式,所以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土地使用率之间的关系。

四、总结与展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以及人口的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已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一个先进的、功能齐全的、运作有序的城市轨道交通体系对促进城市的经济建设、方便群众出行、解决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而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优化决策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所在城市的整体发展战略,影响深远。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当前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应该进行科学的论证,并且应该结合城市的发展以及人们的需要进行设计,从而设计出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并且能够促进城市快速发展的线路。

参考文献:

[1]王仕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选线存在问题及建议》铁道工程学报;2011(6):77--80

[2]何成才;高伟:《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探讨》科技信息;2009(8):128

[3]魏运;许双牛;冯爱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问题与方法探讨》 都市快轨交通;2010,23(6):44--46

法规意识范文第2篇

一、重点突出,扎实推进“合规管理年”活动。该行以“合规管理年”活动为抓手,紧紧围绕全行经营管理中心,服务和合规操作并重,以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为目标,以“争创合规经营,争做合规柜员”活动为契机,着重围绕“三个突破”、“三个推进”和28个重要风险环节点,定期开好合规经委会议,进一步深化合规理念,加大现场与非现场的合规检查力度和频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分析和非现场核查等,纠正违规违章问题,使合规经营管理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夯实,为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严格管控,有效保障信贷资产质量。该行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切实加强贷款用途监管,防范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有序开展辖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解包还原工作,防范和化解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并注重潜在风险贷款退出,本着无损退出的标准,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担保圈贷款风险。加强对多头融资、主业不突出的客户作重点分析;开展信贷管理百日强化整顿活动,切实增强合规理念;组织开展资产质量分类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回头看”;进一步规范抵押品管理工作,防范抵押品风险等。明确清收措施和责任,有效保障了信贷资产质量。

三、精细管理,切实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一是强化运行管理。重点对全行业务流程、运作模式、组织结构和相关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整合、再造,推动业务处理前后台分离和后台处理的集中运作,全力打造技术先进、内控严密、运作高效、响应及时的运营操作、服务和管理体系。全行业务运营风险监控、核查、披露、管理效率及质量日趋提高。二是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制度。落实了各专业内控案防责任人,哪个专业出了问题,责任人要负全责。对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排查了各项风险点,对制度存在漏洞的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完善了财险业务等管理规定。三是高度重视信贷套现和欺诈风险。通过严格用途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测通报、抓好清收处置等多项措施,抓好客户风险评估、产品风险提示、规范营销宣传等重点环节,高度重视防范风险、欺诈风险工作。四是突出维权意识,提高法律审查咨询质量。从注重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向合法、合规性和风险、效益性并重转变,并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管理,规范和完善案件管理制度。

农发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

强化学习加强宣传 着力推进合规管理年建设

李国军刘江孙冬梅

农发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在开展合规管理年活动中,以完善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强化学习加强宣传为手段,突出“强”、“严”、“实”的特点,不断提高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扎实推动“合规管理年”活动的有序开展。

一是夯实基础,做到“强”字。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部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室中层干部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强化措施。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层层动员,宣传合规文化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管理是立行之基、经营之本,营造“合规管理年”活动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三是强化责任。按照活动内容制定《目标任务分解表》,将责任落实到各专业各岗位,将“合规管理年”活动细划安排。

二是活重实效,紧扣“严”字。营业部要求员工在活动中认真学习,其中集中学习达15次,分专业学习10次。在学习中强调注重实效,准确掌握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加强合规意识,认真执行员工行为准则,严格内部管理。用严肃的态度、严谨的管理程序和严厉的管理手段,规范员工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真正做到人人讲合规、时时讲合规、事事讲合规。

三是丰富载体,抓住“实”字。一是通过突击检查、定期检查及远程监控系统等措施,对每位员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为营造合规管理年的活动氛围,在营业场所张贴了宣传标语、按时收看上级行开播的网络视频和光盘录像,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三是组织专人修订完善制度建设,并结合实际定期进行考核,达到用制度管操作避风险的目的。

永吉县农发行

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

杨辉林 张洪胜

吉林省永吉县农发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两轮驱动”战略,为切实履行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光荣职责,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该行认真贯彻落实省分行《关于提高办贷效率和办贷质量的意见》,着力解决办贷环节过多,办贷时间过长,办贷质量不高等问题,充分利用电子宣传屏幕、宣传单及向开户企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全行做到了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和办贷质量,进一步改进了信贷服务。

一、缩短办贷时间

该行尽力缩短贷款调查环节的办贷时间。一是对准政策性贷款的调查新客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老客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涉及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调查新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老客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客户部门对贷款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项目的可靠性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分行。市分行贷款批复后,县行客户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二、简化办贷手续

该行尽力简化老贷款客户基本贷款资料,对老贷款客户,只要当年的信用等级评定报批材料中已经提供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基本资料,申请贷款时,对贷款申报资料进行简化,只填报《报批基础性材料证明清单》,并由客户经理、主管副行长、主调查人签字确认无误,加盖行公章,随贷款申报材料上报市分行。二是简化老贷款客户担保资料。对老贷款客户的担保资料,经客户经理调查确认,且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担保资料合规合法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只需填报《法律审查基础性材料证明清单》,由客户经理、主管副行长、主调查人签字确认无误,加盖行公章,随贷款申报材料上报市分行。

法规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规章;法治化;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5)02-0054-04

依法治校是高等学校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题中之意,同时也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自2012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我国高校治理在依法治校的理念指引下步步推进。作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基本依据的校园规章则必然会在今后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特别是大学生群体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我国高校内部规章长期以来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顺应时代变革、尽快提高高校规章法治化水平自然便成了我国高校目前亟须面对与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成为了落实依法治校的关键一步。

一、我国高校内部规章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事实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授权高等学校各部门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因此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高校内部规章实际上是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的。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控制,目前的高校内部规章无论是制定还是实施都相对混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的高校规章制定主体相对混乱。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涉及方方面面,但是哪些规章应当由学校制定,哪些又应该由具体职能部门制定往往缺乏一个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实践中制定主体的混乱。例如,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四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其学校开除学籍,而学校所依据的《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只是该校教务部门所制定的一份规章文件。在开除学生学籍如此严肃的问题上,该文件的权威性、合法性自然会受到很大的质疑。

其次,我国目前的高校规章在制定与实施的程序上存在着缺失。就制定程序来看,绝大多数高校规章的起草都缺乏一个整体的统筹规划,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往往只是根据自己的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从而难免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同时,我国高校目前在规章制定的过程中普遍缺乏强制性的听证、表决、审查、备案等程序,使得不少规章制度完全沦为了校方甚至于个别校领导拍脑袋决策的产物,从而导致了其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完全背离了学生的诉求与权益。

最后,我国目前的高校规章在内容上难以保证合法性与合理性。正是由于制定主体的混乱与程序的缺失,从而难以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少高校的规章制度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甚至与人伦常理相冲突,例如有学校规定学生情侣禁止在校园内过分亲昵,否则将受到处罚;晚上在宿舍玩游戏看电影将被罚款;白天没事“宅”在寝室还得面临处分……当校规沦为所谓的“笑规”时,其实所伤害的不仅仅是学生,当我们高校看似威风八面地制定出一个又一个内容上并不具备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规章制度时,其实也就埋下了越来越多矛盾的隐患。

所有这些问题的形成与存在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与进步,特别是学生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其危害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一是对于高等学校的学生而言,某些规章制度根本无法保证其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动辄得咎在有的大学校园之中也绝非危言耸听。高校规章其本来目的在于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证学生可以有一个相对自由、和谐的环境进行学习,但是就现状而言,有的高校规章已经与之初衷相背甚远,甚至直接侵犯到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于高等学校本身而言,规章的不规范一方面有损其本身的权威,使得校园日常管理活动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给其带来越来越多的矛盾与纠纷。自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开始,高等学校逐渐成了行政诉讼的常客,这其中还不乏北京大学等著名学府。应当来说,从高校越来越多地被推上被告席这一现象中可以看到社会法治的进步,但同时更应该注意到我国高等学校与这种进步之间的脱节。盲目地以管理者心态自居,不受任何约束地制定、修改各项规章制度,无视学生诉求,漠视学生权益,必然会给高校带来更多诉讼的纠缠。

三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高等学校规章如果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必将严重影响法治化发展。高等学校作为一国培养最高层次人才的平台,不仅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更应当肩负起先进理念、公民意识、民主法治精神传播的使命。然而,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高校在制定规章时本身就忽视法治化的要求,那么在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其不仅不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还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高校内部规章合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我国高校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目前面对如此之多的合法性问题,其背后必然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其主要可分析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高校自逐渐为法律与社会认可。但是在行政化、官僚化依然严重的背景下,空谈自,不仅不能够给高校带来自由的学术氛围、独立的学术品格,相反成了无视法治精神、漠视学生权益的遮羞布。事实证明,许多高校的管理者并不具备与时俱进的法治理念,依然固步自封地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匮乏,法治观念、人文关怀与教育常识匮乏。这反映在校园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上就是随意性,任一部门只要认为出于管理需要就可以出台规章,不需要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民主表决……学生在其面前完全是渺小、被动接受管理的对象。

第二,大学是研究、传播智慧和学问的场所,应让学术专家单独解决知识领域中的问题。因此,其应是一个自治性团体,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及如何讲授知识、分配学校的教育资源,决定学位获取的条件……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自主制定管理规章的权力。而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特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事项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有法律授权不得为之”。根据该原则,所有的高校规章制度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出处,特别是对学生的处分绝对不能任意设定。

“法律保留”是法治社会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自然也不能例外。但是,高等学校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教育场所,其所肩负的不仅仅是传播知识的责任,更应当重视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与健全人格的培养,正所谓“教书育人”。而法律是不会设置道德的标杆更不会惩戒道德的,因此高校的规章制度没必要也不应该与上位法保持严格的一致,被国家的法律规范完全束缚住手脚。那么“高校自治”与“法律保留”的界限在哪里,看似相互矛盾的二者该如何平衡和把握呢?这正是我国高校所面临的难题,而在摸索过程中所制定出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难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三,我国法律未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给予明确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育法》第28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高等教育法》也规定了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权、颁发证书权、管理设施和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和其他权利,表明了高校在法律上享有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我国2005年9月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高校应当根据该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上述权力的行使、实施,行政机关授权高校制定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加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赋予了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

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高校的规章制度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高校规章的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以及制定实施主体、对象、程序等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模糊状态,有待细化与明确。而这种模糊也就为高校某些部门规章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留足了空间。

三、高校规章法治化可能的路径与方法

从以上分析的原因出发,要真正解决好当下高校规章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有必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首先,转变观念,以法治的视角重新审视高等学校与师生之间的关系。高等学校管理者的理念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及时的转变。如今,高校师生已经很难再被看作为教育管理的消极客体,将其单纯地定位为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被高校管理者们所完全控制支配的一方的时代已然过去。因此,亟须以法治的视角重新审视高校与师生之间的关系,充分认识并尊重师生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将其视作维护高校管理秩序、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力量,在高校规章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过程中有效地保证师生的参与,避免将规章异化为高校单方面的意志体现。

法规意识范文第4篇

以医疗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注重人才开发培养、加强医院科学管理为重点,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力争五年内建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技术精湛的二甲医院。

二、医院规模和任务:

㈠医院规模:

⒈开设床位250张。

⒉年门诊量10万人次,床位使用率≥85%。

⒊职工人数300人。

⒋固定资产总值5千万元。

⒌年收入达2千万元。

㈡主要任务:

⒈实施人才开发战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医院科技培养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职称管理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真正成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重视继续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建设有活力的学习型医院。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鼓励医务人员结合自己本专业特点进行科学研究。

⒉加快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

根据医院规模、人才结构、综合实力及战备目标,支持高技术、高效益的原则,制定较优为完善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激励机制,努力培育有特色、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

⒊引进高精尖医疗设备及技术。

根据医院医疗抂术发展需要,按照投资回报、综合效应的原则,购置C型臂造影X光机,用于提供心血管介入、肿瘤介入和其它疾病的介入治疗。

⒋深化医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运营,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转换经营机制,全面推行全成本核算,完善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出部分科室(口腔、美容、体检中心、临检中心)走入市场独立经营。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实行计划及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财务预期测、控制,为医院进行总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⒌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思想,合理配置后勤服务资源,走后勤社会化的路子,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技术雄厚、功能齐全、保障有力的后勤保障队伍,实现“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目标。

⒍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创建“绿色医院”。

创建“绿色医院”是医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高新科技加人文关怀。创建心人为本的服务模式,实现医患关系零距离;创建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实现服务保障零障碍;创建以人为本的医院文化,实现人际关系零隔阂。五年内,力争通过创建“绿色医院”实现“环境园林化、条件合适化、设备现代化、病房家庭化、服务人性化”目标。

三、发展思路:

㈠坚持一个中心。

医院始终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患者的医疗需求。

㈡构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人才问题是医院竞争的核心问题,医院既要培养一支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善于合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又要培养一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队伍,实现人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目标责任制化。

㈢完善管理体系。

完善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搞活用人机制,通过目标责任书,加强对科室的管理,以达到激励科室、促进医院发展的目标;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病案质量管理为中心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完善二级质控组织和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全员全程全面质量管理;完善成本核算体系,强化经营理念、市场意识,坚持质中取胜、量中增收的原则。推行全成本核算,进行成本量化管理,切实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医保费用管理,积极推行单病种费用控制办法,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降低病人费肜,减轻病人负担。版权所有

㈣推进创新机制。

进行院体制改革,积极尝试产权制度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创新人事、分配、人才激励机制;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各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科开展科研、新技术、新项目;进行管理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创造和优化一个宽松和谐、安全稳定的内外部环境,实现医院人、财、物及各种资源科学全理有效整合配置,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四、实施措施:

㈠以“三个代表”做为我们的行动的指南。

深入学习、领会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利益为最高准则,以医疗、安全、高效为目标,把为病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作为医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㈡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

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发展做为兴院的第一要务,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一切以发展和稳定为大局,合理调整收入结构,保持医院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㈢坚持以法治院、以德治院,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以法治院与以德治院,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建立符合客观规律和医院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要克服有章不循、有令不止的做法,防止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㈣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积极开展技术协作交流。

医院的竞争,关键是人才、技术的竞争,因此医院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并积极与上级医院开展技术协作交流,提高医院医疗技术,增强医院竞争力。

㈤坚持以医疗质量为核心。

医疗质量是医院立院之本,是医院的生命线。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建立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建立正规的医疗秩序,培养科学严谨的医疗作风,认真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疗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从事医疗活动,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在实施医院规划过程中,医院投资大,项目多,必须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㈦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院的方针。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减少各种浪费,严格控制非业务性开支,积累资金,集中财力搞好医疗经营。

㈧优化医院内、外部环境,稳定职工队伍建设。

法规意识范文第5篇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健康管理制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二是食品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是食品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四、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食品进货查验指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根据国家规定对与食品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这一制度的形成,来源于实践的总结完善,并通过立法形式逐步确定下来。《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还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过去立法的基础上,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设定为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重要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手段,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的重要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预防和减少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追溯,及时掌握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确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妥善处理纠纷。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时,查验的对象是供货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批发商和商等,查验的内容是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主要是看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报告以及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这意味着,食品经营企业在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查验的情况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况、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项。

为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推行,还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记录,保持记录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妥善保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日后查验。

随着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食品经营方式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新的经营方式如家乐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也随之产生,他们通过连锁经营手段,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企业内部各门店经营的食品来源一致。对于这类特定主体,如果要求由各门店在进货时分别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记录,不仅不符合统一配送经营的实际。而且容易造成繁琐、重复和不一致等现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毗邻,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贮存、运输、装卸等。

六、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来说,贮存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中的暂时停泊和存放过程,其条件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贮存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还涉及到经营者,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为了体现全程监管理念,本条具体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贮存食品行为,目的在于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贮存义务,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内在的不同属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温度环境下贮存,有的需要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贮存,还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设施贮存,对采光、防腐、通风、防晒以及分开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异,但归根结底贮存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特殊要求;现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无霉斑、污迹、苍蝇、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现行的含乳饮料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含乳饮料应当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种也会不断出现,也可能会对贮存提出特殊要求,从而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标。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食品经过一定期限。其品质特征会发生变化。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应当设定检查库存食品期限,形成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库存食品检查,如检查贮存的场所、设施、工具、容器等条件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食品的标签和标注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的外观看是否出现混浊、沉淀、变色、发霉等变质现象。

3、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贮存的食品有时还处于保质期,但已变质不能食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按照要求贮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依法不能销售和用于餐饮服务。因此,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已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退还给供货者或者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

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果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标签上应当依法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者容易辨认、识读,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4、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认真查验食品标签,发现所进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可以拒绝进货。

九、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在满足公众生活需要的同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潜在危险,除通过确保食品本身的安全进行防范外,还需要从食品标签的角度去防范。关于食品标签需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42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有些食品而言,还应当在标签上明白无误地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如实说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正确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啤酒应当标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调料应当标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应当标示适宜人群等。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清楚、明晰、易认易懂。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履行注意义务,在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采取正确的方法,必要时向购买者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障销售过程中的预包装食品安全。

十、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召回是食品生产者的主动行为,针对的是上市销售的食品。在召回过程中,离不开食品经营者的配合,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协助的义务。除生产者的主动行为可以导致启动召回程序外,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也可能导致召回程序的启动,但须取得生产者的认可,南生产者决定并实施,经营者仍处于从属地位。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发现的来源包括经营者自己检查后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后发现的,消费者反映后发现的等,其发现的阶段处于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通知之前。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经营,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对因腐败变质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时通知与食品流转有关的当事人,包括生产者、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买和食用食品的消费者。三是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或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处置情况,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四是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是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以及特定主体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广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推荐行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范。《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食品广告作为一种分类广告,近年来违法问题仍比较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的食品广告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有的对食品的质量等事项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特别是有的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实,社会反响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从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目的出发,对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根据食品的特点作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谓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污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为背离了合法性原则,即为违法。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如前所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虚假、夸大的内容与此是直接对立的,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夸大是指广告所宣传的食品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在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中作了不恰当的夸大,如将原本为20天的保质期宣称为30天,不切实际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食品广告不得有宣传或者暗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疗效,使消费者误把食品当作药品服用。如食品广告宣传“发挥防癌作用”,“对中老年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胆结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为适宜”。其实,食品和药品是两种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所做的定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疾病预防、治疗是药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定主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接受委托实施公正检验的第三方,应当保持中立;食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职能。本条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推荐行为与特定主体的性质、职责、宗旨不符,进而损害特定主体的形象。其二,推荐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食品、接受餐饮服务的正确选择,可能带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荐行为对其他未被推荐的生产经营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带来破坏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除广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费者得知推荐情况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开新闻会。发表文章、散发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对策,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