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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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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1篇

 

一、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研究总体状况

 

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研究主要表现为专著和论文,由于专著总体数量有限、不具有样本作用,而论文数量和类型较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能直观反映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状况和发展态势,本文仅选取论文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在中国知网以“特殊教育法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14年12月23日共有文章21079篇。从成果数量看,有一个明显的分界线:1990年以前,成果增长极其缓慢,每年发表的成果数量都少于40篇,有的年份较上一年甚至有所降低。从1990年开始,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成果呈爆发式增长,除1996年、2010年较上一年略有下降和2014年未完全统计外,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2013年成果数量为1990年的76.8倍。(见表一)

 

从研究层次看,研究成果中属于基础研究、政策研究、高等教育、行业指导和应用研究范畴的,分别为11647篇、1634篇、834篇、1930篇、264篇,其他均属于公报文稿、科普宣传、文艺作品等,与特殊教育法律建设关联度较小。在上述范畴中,政策研究与法律建设联系最紧密,但此类成果数量仅1634篇,占总数的8.1%。(见表二)

 

从基金资助看,获得资助的共有762篇,占总数的3.8%;获得国家级基金资助的有559篇,获得省部级基金资助的有134篇,获得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社科基金等市厅级基金资助的有69篇。(见表三)

 

综上可见,1990年以来,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但总体研究层次偏低,相关高层次成果比重很小;获得基金资助的成果比重更低,其中以国家级基金占比较大,既反映出国家正大力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更反映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推动力度不一,存在“上热下冷”的情况。

 

二、特殊教育法律建设代表性研究成果概述

 

(一)国内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

 

1.条文解读。唐淑芬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随班就读、教师待遇、学校运转等5个方面,全面解读了新《义务教育法》中与特殊教育相关的内容[1]。顾定倩、陈琛比较了新旧《义务教育法》,肯定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进步,指出还存在教育对象界定、“残疾人”概念等比较混乱的问题[2-3]。

 

2.体系分析。刘春玲、江琴娣认为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由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五个层次构成[4]。陈久奎、阮李全认为立法层次低、缺乏专门性立法,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笼统、缺少特有制、操作性不强等是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主要问题[5]。于靖指出存在立法程序和法律用语不规范、特殊教育司法制度薄弱的问题[6]。包万平等认为,我国特殊教育法律的缺陷主要是法治环境不完善、行政领导不到位、法律难以贯彻等[7]。刘全礼认为,特殊教育法律建设更重要的问题是执法不严,监督和追责机制不完善,导致残疾人教育状况不容乐观[8]。

 

3.建设方向。邓猛、周洪宇认为由于缺乏法律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发展过度依赖于行政推动,应尽快起草通过《特殊教育法》[9]。孟万金认为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条文比较分散,制定《特殊教育法》是当务之急[10]。汪海萍详细论证了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特殊教育立法已经具有一定基础[11]。汪放着重讨论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和实现途径,并提出了制定特殊教育法、开展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家长参与和呼吁权利、加大政府执政力度等五点建议[12]。

 

(二)国外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研究。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特殊教育法律完备、理念先进,吸引了众多国内学者的关注。

 

1.美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杨柳认为美国对残疾的认识更具人性化,对残疾人教育的目标和原则更加明确,充分调动家长、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教育事业,强化了残疾人教育的效果[13]。于松梅、侯冬梅着重分析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中零拒绝、无歧视性评估、个别化教育、最少限制环境、合法的程序和家长参与等6条基本原则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4]。黎莉分析了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的规定,认为我国也应加快制定早期干预的法律法规,重视早期干预理念的建立与推广[15]。崔凤鸣、林霄红等人对比分析了有关高等教育规定,指出我国对残疾的观念认识应进一步改进,在立法技术上应增强操作性[16-17]。高杭指出我国应注重特殊教育立法,形成完备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增强可操作性[18]。肖非、李继刚认为司法判例是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推动立法进程、解释说明和补正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建议我国加以借鉴,在特殊教育领域引入判例制度[19-20]。

 

2.其他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建设。苏雪云认为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特别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具体法律对保障残疾人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21]。牟玉杰认为丹麦特殊教育法律直接反映从隔离式教育到一体化教育的变化,贯彻了“正常化”理念和融合教育模式[22]。赖德胜认为英国特殊教育法律注重对有特殊教育儿童的评估和鉴定工作,并强调家长参与和不同教育阶段间的衔接服务[23]。黄霞认为韩国《特殊教育法》具有对象细化扩充、无偿教育年限扩大、重视残疾人终身教育、保障学生与家长的权利等突出特点[24]。张继发、李贤智认为台湾《特殊教育法》多部门协商、重视专家作用等经验值得借鉴,具有责权细化、内容具体、易于操作的独特优势[25]。

 

三、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趋势展望

 

上述现状及相关观点,充分体现了特殊教育法律建设的趋势,也是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需要把握的。

 

(一)注重法律文本,更注重司法实践。

 

总的说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覆盖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个领域,层级体系和内容体系基本形成;存在诸多不足,很多学者提出应制定《特殊教育法》。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公平,效力来自于落实,在注重法律文本建设的同时,更应注重强化司法实践。现有的一些法律条款之所以被诟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定笼统宽泛、难以操作。

 

(二)注重形式公平,更注重实质公平。

 

形式公平是制定统一的客观标准,实质公平则是制定的标准兼顾不同个体的情况差异并将差异影响降至最低。我国现有特殊教育法律虽然规定残疾人同普通人一样有享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人与普通人的客观差异,在入学年龄、在校年限、办学形式、学校设置及布局、师资培训等方面仿照普通教育的痕迹明显,没有降低客观差异带来的影响,离实质公平还有不小差距。

 

(三)注重普适教育,更注重补偿教育。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2篇

(一)特殊教育法律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低。现特殊教育立法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宏观层面,法律条款流于形式化,号召宣示性比较强,对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性较弱。很多条款缺乏强制性及具体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如《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但是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这样的法律条款必然给实际的实施和监督带来极大困难。

(二)立法科学性低,立法人员思想观念和专业素质弱。未接受过系统的特殊教育培养,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的认识不一定到位。他们往往是从“外行人”的角度看待特殊教育和特殊人群,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意义认识不够,使得制定法律、法规与实践脱节,更多的具有理论意义而缺乏实际价值,难以满足特殊人群的真正需要②。

二、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注意立法质量,提升特殊教育法的层次。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特殊教育法》,规范特殊教育活动和指导特殊教育立法实践,进而形成一个以《教育法》为母法,以特殊教育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既有从《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地方法规纵向的层次结构,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又有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相联系的横向结构,同时每部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样便成为既自成系统又不脱离其他教育法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二)倡议建立相关立法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的实施效力。从目前我国的行政制度看,我国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立法的专门机关,仅仅是作为公民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并没有专门的机构研究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建议建立专门的机关监管法律的建设,例如在证券行业有证监会等,可以在法律行业建立法监会,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这样受益的不仅是特殊教育法还有其他各类法律,也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除此之外,特殊人群的权利要得到真正实现,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之外,还要有完备的救济制度作为支持,否则这种权利只能是空想,注定是一种无法实现的权利。首先要建立家长或监护人对侵犯特殊群体权利行为的申诉和诉讼制度,残疾人的家长或监护人都强烈希望自己的孩子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当特殊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或难以实现时,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及时行使申诉和诉讼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必要时向法院提讼,这对特殊群体权利保护有重大意义;其次,各级立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残联应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依法对侵犯特殊群体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再次,各级人大应加大对特殊教育立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有效监督。

(三)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特殊教育立法中应当尽量克服过大过空的立法弊端,少一些形式化带有“号召”、“鼓励”的规定,而是应当对特殊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监督部门、财政投入主体和比例、教师资格的培训等实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具体的处罚方式、救济手段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大大增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实际操作性,使法律法规得到真正落实,对残疾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起到根本作用。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3篇

青山区特殊教育学校是由1990年附设于青山区进步道小学的培智班发展而来。进步道小学位于富强路四号街坊,占地面积1 600平方米,最初由培智班和聋儿语训班二个教学班组成,学生15名,专任教师4名,学校面向全区隔年招生。青山区特殊教育学校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校内教育教学设备齐全,设有劳动操作室、运动康复室、心理康复室、微机室、多功能活动室等专用教室。配备有多媒体、实物投影、电脑、电子白板、健身器、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和运动康复设施。截止2013年底,学校占地面积约1 4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 620平方米有教学班7个、在校生50多人,主要有自闭症、脑瘫、唐氏综合征、多重智力障碍等残障儿童。

(一)学生就读现状

青山区特殊教育培育学校是包头市唯一一所单独办学的培智学校。主要承担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共有在校学生50人,学制九年,学生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9岁。为了完成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任务,学校在特殊教育这一领域里做着积极的努力与不断的探索,力求使每个智力残疾儿童都能掌握更多的科学知识、劳动技能和生活技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经过多年努力,该校的学生智力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除低年级个别学生需要家长接送外,其余都能自己乘汽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学生们能写简单的日记、作文,高年级学生能编织围巾、车座套,使用缝纫机,自编自导文艺节目,九年级一名同学能用电子琴为同学的演唱伴奏。学校已有30名毕业生走上社会,其中1人从事电脑打字工作,2人从事餐饮服务工作,3人从事运输装卸工作,1人送纯净水,2人为广告公司发送宣传单。此外,在包头市第五届残疾人文艺会演中学校节目获得一等奖,在全国首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美术作品大赛中,有3幅作品获奖。这些都告诉我们,残疾儿童虽然身体残疾,但他们通过努力,付出汗水,收获了丰硕的果实,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创造了社会财富。

(二)师资队伍发展现状

特教教师是教育、培养残疾儿童的专门师资,他们在特殊教育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是残疾儿童思想品德的塑造者,是残疾儿童生活信心的树立者,是给残疾儿童知识的传播者,是残疾学生能力的培养者。学校现有在岗教师17人,其中取得副高职称7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2人,未定等次2人;取得本科学历7人,专科10人。近年来,学校先后外派教师19人,参加有关特殊教育的学习。其中,两人获得“韦氏量表”使用资格,一人获得“瑞文推理测验”使用资格,2人获得国际特奥会教练员资格。这些都是学校教师专业素质不断提高的证明。作为一名特殊教师,不仅要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与施教能力,更重要的是有为特殊教育事业奉献的精神,要能够做到“爱特教事业、爱特教学校、爱残疾儿童”,使残疾儿童能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关爱,从而成长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学校一直坚持在教师中开展“一爱三为”(爱残疾儿童、一切为了残疾儿童,为了一切残疾儿童,为了残疾儿童的一切)和“六个标准”(补偿缺陷、矫正行为、掌握知识、培养能力、自食其力)。

(三)财务经费现状

包头市青山区特殊教育培育学校由市区两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投资建成,是包头市唯一一所单独办学的培智学校。它有稳定的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经费,一般包括教学行政费、一般设备费、教学设备费和技术实习费等,其中,教育行政费一般以班为单位计算,应比当地普通小学的定额增加一倍到三倍,一般设备费可相当于当地的初级中学的定额标准,教学设备费相当于当地高级中学的定额标准或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标准。近年来,政府还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两免一补”(免交杂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政策,保证了残疾学生的顺利入学,促进了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提高了全市义务教育的普及率。

(四)内部业务流程现状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普通学校有着相似的地方,二者都是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需要有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和为实现共同目标努力工作的运行机制维持。为此,学校采用的是“形成理念、建立机制、建设队伍”的管理模式,不断加强和改善教育、教学管理。

1.完善学校教学设施,大力开展学校建设。

由于特殊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学校建设方面就与普通学校有所不同。特殊教育学校除设有普通教室外,还建立了专用教室,如音乐(律动)室、书法绘画室、仪器室、家政室、体育健康训练室等。同时,还配备了保证特殊教育、教学和学生康复需要的设施、设备、模型和康复器材等。

2.科学实施国家课程,开展研究校本课程。

学校使用的是人教版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培智学校教材,主要针对轻度智障儿童。为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特别提出了“系统教学策略”(即合理调整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多样化、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反复练习、及时反馈、分层教学、体验成功)。在实施的各个环节中,注重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这一教学策略的实施充分考虑到智力残疾儿童在认知程度、能力和水平上的差异,体现了学校对智力残疾儿童的尊重和关爱,又能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使他们形成自信、自强、活泼、勇敢的良好的个性品质,发展社会适应能力。此外,学校还开拓创新教学课程改革,早在1997年就开始研究开发校本课程,使其更符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和学习水平,但是这一研究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3.建立教学过程管理制度,抓好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建立了“教师教学情况赋分表”,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并设定每月一次的家长开放日,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让每位教师和家长都能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

4.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学生管理网络化。

学校除学籍外,还给每位学生建立了康复训练档案,对学生的出生史、家庭病史、康复训练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为今后的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

5.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为了更好地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办学差距,积极地与区内、外特殊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今年,学校与南京特师附属小学和北京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的智障教育机构联系组织教师对十个适应性技能基本领域进行研究。又与青山区少年宫合作研究“蒙台梭利”教育理念对智障儿童发展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1.特殊教育质量还比较低。

包头市特殊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学设备、信息技术工作等方面发展较为落后,不仅缺乏特教的专用设备和现代化的仪器设备,学校的教研、科研工作明显滞后,而且在招生方面也很有局限(如东河区聋哑学校主要承担适龄听力障碍儿童、智力障碍儿童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3-8岁聋儿语言听力康复训练,青山区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招收年满3周岁的聋儿),高中阶段的教育还是空白,这些都制约着包头市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2.经费投入明显不足。

特殊教育是一种高投入的教育,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对特殊教育机构发展的财政支持上做出了许多的努力,但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相对于发展需求仍明显不足。学校的办学条件普遍较差,生均公用经费偏低。如根据1993年颁发的《实施义务教育经费参考定额》中的规定,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不低于80-100元。呼市、包头、乌海市的学生公用经费每生每年150-200元,今后随着物价的上涨,生均公用经费也应同步增加。但是目前,包头市的生均公用经费仍保持在1993年的水平上,并没有明显的增加。

3.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够。

国家虽然颁布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保障法》等,但保护特殊群体的社会氛围并没有真正形成。目前全国近650万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还不到40万,很明显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尽快解决近600万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普及问题。

4.师资队伍匮乏。

师资是特殊教育质量保障的先决条件。就包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而言,大部分来自普通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出身,缺乏特殊教育的相关理论知识与教学经验,而且少有与其他地区特殊教育机构经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三、加快包头市特殊教育机构发展的对策

1.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要全面实施教学改革,真正使孩子终生受益;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和有利条件,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提高特教班与随班就读的质量,建立并完善以县为单元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资源教室、建立特教班、特教学校、特教班、资源教室的辐射作用;以科学研究带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应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真正做到逐年增长。同时,保证各项基础教育的投入项目,向特殊教育倾斜,努力增加经费,开拓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渠道。

3.完善特殊教育立法,抓好法律法规的落实。

在认真贯彻落实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立法,制订更加细致、更加全面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4.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边远农村,特殊教育,问题,对策,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家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的出台,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投入也越来越多,极大地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但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和重视度也就存在很大的区别。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尤其是边远农村地区的特殊教育的发展远远滞后,严重影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整体推进,影响整个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

一、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学校分布不均,残疾儿童入学困难

据2015年教育部的资料显示,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053所,但是这些学校大多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城市里,不少西部地区尤其是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很少,甚至没有。以重庆市为例,1997年重庆直辖后,由重庆市直管的9区12县扩大到40个区县,边远的万州、涪陵、黔江三个地区所辖19个区县(其中5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划归重庆市管理。在3400多万总人口中,有2000多万是农村人口,是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直辖市。目前全市40个区县中,只有36个区县设立了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还有4个区县没有创办特殊教育学校,重庆市供视力障碍儿童就读的学校也仅有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唯一一所。在已办起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农村,特别是地处渝东南武陵山区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地处渝东北三峡库区的边远山区农村,仍有相当一部份残疾儿童未能入学。越是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残疾儿童的数量也就相对较多。而这部分孩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由年迈的爷爷奶奶代为抚养,这种抚养,大多也仅仅是让孩子能够吃上饭而已。经济的压力,交通、信息的闭塞,意识的落后,导致这些孩子完全不可能到离家较远的特殊学校上学,他们成为孤独的留守儿童,除了身体残疾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

(二)政策落实不到位,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边远农村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支持力度不够,重普教轻特教的思想很严重。他们看不到特殊教育深远的社会意义,认为一个区县残疾入学适龄儿童顶多100—200多人,与普通中小学动辄十几二十万学生来说,特殊教育完全没有可比性。特殊教育学校一个区县只有一所,而其他普通中小学至少有100多所,多的达300多所。从学校所数和学生人数来看,特殊教育投入大、人数少、效益差,也就变得可有可无。我国实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的体制改革后,有的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经费与其他普通中小学一样,仍按人头经费划拨,殊不知特殊教育学校及学生的费用开支要大得多,运行成本要高得多。比如说,现行教育经费投放是按学生人数划拨的,一所普通中学或小学的学生人数一般在1000人左右,有些学校学生人数达到4000—5000人,如果特殊教育学校的保障经费也按普通中小学的生均经费划拨,特殊教育学校就会面临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尴尬境地。

(三)办学资源不足,设施设备配置不到位

由于残疾儿童学生数量较少,上级部门划拨给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面积也就很小,有的甚至把学校选址放在城镇的边缘地区或远郊农村,根本不按照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执行,这样的学校无法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应有的设施设备,更谈不上进行各种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的功能教室等,完全无法满足特殊教育和残疾儿童的发展需要,从而导致学校的办学特色无法形成、办学目标无法实现。

(四)师资队伍建设严重欠缺,教学水平不达标

作为特殊的教学单位,特殊教育学校虽然学生人数少,但教学班级的分配和课程设置都有特殊的要求。边远农村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短缺,尤其是接受过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的教师更是少之又少。特教教师的待遇很低,以重庆为例,不少地区的特殊教育津贴还是15%,几十年不变。教师评职晋级的机会少,且评审标准没有考虑到其特殊性,执行的是和普通学校一样的标准,极大地增加了特教老师评职晋级的难度,严重挫伤了老师的积极性。笔者作为教师职称评委,全市有2000多名特教学校的教师,有的年度进高级职称的教师一个也没有。特教教师扮演着教师、父母、朋友、保姆等多重角色,工作十分辛苦。且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使得教学和管理工作变得复杂而艰巨,特殊教育要求教师应具备综合化的知识结构,掌握教育与康复的复合型知识,严格的要求,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与工资待遇形成的反比关系,导致部分教师不安心在特校工作,师资队伍严重不足。留下来的部分教师专业水平不高,专业技能缺乏,得过且过,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继续教育学习受到严重影响。不少特殊课程无法开齐开足,因材施教、按需施教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发展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的对策措施

特殊教育事业作为中华民族教育事业千秋基业整体中的一部分,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千万个残疾儿童的健康与成长,针对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解决措施。1、政策法规引导,措施落实到位。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校。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这些特殊教育的法律和规章,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提供了坚实的保证,特殊教育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落实制度,责无旁贷。由于边远农村地区的社情民意不同,特别是像我们重庆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区县农村地区是土家族、苗族、彝族、侗族等多民族杂居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制定相关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特殊教育政策。一是认识必须到位,政策措施落实。二是分管领导责任明确,特别是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这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专门的领导分管特殊教育工作,有专业的业务科室主抓特殊教育。三是资金必须保证到位。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支持中,特殊教育经费必须重点倾斜,不能按普通中小学校那样以人数划拨保障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财政部门,对特殊教育经费应专项资金支持并及时划拨到位。四是校舍改造,校园环境建设方面政府应予以大力支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活动场地、校舍修建改造、环境绿化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残疾儿童从人生出世落地来到这个世界,首先遇到的是先天性的身体残缺,随之而来的是心理残缺,如果不能让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不能在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里学习、生活、度过自己幸福的童年。那么,对他们残缺的身心就会雪上加霜。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文明社会大家庭,需要的是文明和谐,共同幸福安康。2、拓宽特殊教育模式,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随着《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颁布,边远农村地区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要求,统筹安排教育资源,结合地域特点、针对当地残疾儿童的分布情况,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安排残疾儿童就近入学,通过到特教学校就读、或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能到校就读的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举措,努力保障残疾儿童公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3、优化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均衡发展与质量提升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边远农村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划拨专项培训经费,分级分类对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做到数量与素质并重,树立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师资质量观;培养与培训结合,形成完善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厚望与厚待相称,建立高效实用的特殊教育教师聘任制度;文化知识与职业技能并举,打造"双师型"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激励与制约制衡,良性运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机制。4、因地制宜,开发资源,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教材体系。边远农村地方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观点,在开设国家规定课程的基础上,立足于本校的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结合不同类别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开发相应的特色课程,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教材体系。比如,在我们重庆市的黔江区、彭水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等少数民族地区,许多残疾儿童从小就跟着父母或民间艺人吹唢呐、吹奏葫芦丝、巴乌等民间乐器,学校就可以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艺术课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也必须均衡、重点发展,大力拓展。只要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策落实,常抓不懈,措施到位,特殊教育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工作主动,班子成员和广大教师尽心尽责,全社会大力支持,共同关心边远农村地区残疾儿童的成长,中国的特教事业就会迎来又一个灿烂的春天,春天的阳光就会洒满一个个残疾儿童的心灵。

参考文献:

【1】肖非,傅王倩,多学科合作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一兼论“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发展政策[J],现代特殊教育,2015,(08):3-8。

【2】王培峰,丁勇.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转向及其改革逻辑与重点领域[J],中国特殊教育2015,(02):15-21。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G633.9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01―0068―01

特殊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中十分独特的一类教育形式,由于特殊教育的受众在生理或者心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特殊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方法与常规教育相比都有较大差异。特殊教育的目的往往不在于教授知识的深度,而关注于特殊教育群体精神和心理上的变化,致力打开特殊教育群体心扉,扫除其心理阴影和障碍,能够走出阴霾,更好地融入到与周围人之间,进行较为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缓解精神压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或是改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美术教学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尤其是在压力不断增大的现代社会,美术艺术已经成为了社会人群放松身心、愉悦心灵的一种有效方式,而这恰好和特殊教育的教学要求不谋而合。正是由于此,特殊教育中的美术教学逐渐受到了特殊教育界的关注和重视,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人们也发现了美术教学对于抚慰心灵、释放心理压力的明显作用。关于特殊教育中的美术教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特殊教育中美术教学的作用

1.使教学生动化、形象化。与其他教学形式相比,美术教学在形象性和生动性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例如,对于聋哑儿童,由于其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均受到较大的限制,于是视觉感知便成为其理解周围事物的重要途径,而美术教学中可以运用图片的形式来讲述相关的知识,一个个的画面有效地弥补了聋哑儿童听觉上的不足。不仅如此,当学生想和周围人或是老师交流、沟通甚至是讨论时,除了传统的哑语之外,学生还可以通过图画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大大丰富了聋哑儿童的表达方式,也加强了他们与正常人群沟通的能力。

2.良好的心理教育功能。众所周知,一件优秀的美术作品,很容易引起观赏者的共鸣,进而进行发散式联想,对其心灵产生影响甚至是震撼。特殊教育受众是弱势群体,他们由于生理心理上的缺陷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表现为自闭症、妄想症等等。在这样心理因素的影响之下,特殊教育的教学效果要大打折扣,而美术教学可以展示大量表现真、善、美元素的作品,教师可以以这些作品为突破口,将学生的思维引向美好且积极向上的方面。

3.有效地多感官协同训练。美术教育一般包括了赏析和创作两个部分的内容,而当中又涉及到色彩、搭配、比例、构图等一系列的因素,通过赏析可以很好地训练学生的思维和理解表达能力,而创作更可以将学生的手、脑等多个部位充分调动起来,尤其是对于智力有缺陷的学生,这些训练对于开发其智力和激活大脑部分功能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特殊教育中开展美术教学的方法

1.加强理论教学的融合。基本的美术理论是美术教学的基础,但是考虑到特殊教育的受众在理解和表达能力上的缺陷,美术教学的教学目的应该更多地放在感知和感官的训练及开发上。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将大量的美术基本理论融合到趣味化的教学之中。例如,可以在课堂上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想法,描绘一定的场景,待大家绘画完成之后在课堂上集中进行展示,再一起评选出大家觉得“最好看”的作品,在这里要注意,我们不要用深奥的理论去引导学生,标准就是简单的“觉得最好看”就行了。之后我们再组织大家讨论,为什么大家都觉得那几幅画得“最好看”,是不是在色彩搭配、画面比例、布局等方面有一些优势?在这样的引导之下逐步将色调、构图等美术理论引出,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和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