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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以人为本战略,落实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设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办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需要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积极贯彻,主动实践,不断开创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本地有关部门联系,努力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为《办法》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办法》部分条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的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支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竞标等形式确定3-4家药品配送企业,对农村药品使用单位统一配送药品。
同时,支持、鼓励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配送能力的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构建农村药品配送网络,支持、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逐步形成以“药品直配”模式为主、“连锁经营”等模式为辅的现代农村药品流通业态。
二、关于《办法》第八条的实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主动研究,积极探讨,制定有效办法和措施,加强对本地使用单位以集中招标形式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产品合法性的审查。
三、关于《办法》第十四条的实施。省局将与省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下发“规范药房”的条件和标准。
四、关于《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实施。省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统一编写教材,内容涉及药学法律和专业知识,保证“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培训学习质量。培训工作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具备条件的市、县局可率先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五、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实施。省局正在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录有关管理制度,内容涵盖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记录,并统一设计有关监督记录表式样,在征求各地意见后下发各地执行。
六、关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实施。请各市、县局及时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制定举报事项的记录、受理、核实、处理、答复、转交、告知等管理制度和程序规定,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确保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与衔接。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7日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指导下,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助力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发展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说,征信作为兼顾专业性和独立性而存在的客体机构,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记录以及合理评估、判断企业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而帮助个人和企业形成各自的信用档案,这种档案有助于我们合理评价其履行信用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说它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近些年中逐渐成为了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主体,它的稳健成长对于我国整体经济运行的稳定性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感染力。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稳定性差、信用观念不强、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少、发展规划不明确、资信度不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这导致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民间资本,流动性不足问题越来越突出。通过广大学者的研究发现,信用信息的不完善是目前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资金输入的最主要因素。由此可见,我国当前急迫需要利用企业征信系统,尤其是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完善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让该系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突破口。那么,如何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完善来有效解决其融资难题,将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一)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央行作为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单位,同时也兼顾着征信的责任。央行最初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组织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随着后续发展逐步形成了电子化的三级联网运行系统,再经过一系列升级改造后,于2006年完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的构建。同时,我国央行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试征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通^对试点问题的改进最终在企业的基础数据库中建立了中小企业这一单独的部分。根据国家文件,2013年央行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并并改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十年间,全国企业系统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数1,724家,其中接入小微型金融机构1,179家。截至2015年底,该系统共收录了全国超过2,10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其中的1/4存在着信贷记录,全年日均查询次数达到24万。2016年末,我国基本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实现了企业信息互联互通。
(二)我国征信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首先,以政府牵头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是政府为响应国家号召而设立的征信机构;其次,社会征信机构,这类机构规模上并不大,且其发展水平在各地区表现不一,主要担任企业信用服务的职能;最后是信用评级公司,纳入我国央行统计范畴之内的信用评级公司的数目已超过了70个。从业务和规模上来看,我国征信业逐步呈现一种多头垄断的局面,少数几家征信机构,比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等,他们的业务覆盖范围达到了全国市场的绝大部分,而其余的征信企业根本无法与它们相比。
(三)企业征信法律法规。近些年以来,我国政府通过依次颁布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来推进征信行业达到并维持其运行上的高效发展,比如2012年国务院颁布并于2016进一步完善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央行颁布实施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颁布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自律公约》。虽然我国在企业征信的法律体系建设上一直向前迈进,但是目前我国依然缺乏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相关体系的建设和健全仍然需要引起关注。
三、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发展困境
(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信用观念薄弱。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中屡屡出现缺乏诚信、不守信用的现象。一方面中小企业大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而忽略了信用问题,一些企业中甚至存在着许多逃债、偷税、漏税、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信用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因此给他们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所面临的破产危机较大,他们会担心信用信息的披露会外泄商业机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因素都导致他们不会主动上报信用信息,为我国的征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缺乏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源实际上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清楚地了解小企业自身以及其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由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于信用的重视度明显不足,仅有个别企业设置了单独、专业化的信用管理部门。在他们的财务资料中也存在着要素不全、数据缺失、财务报表不平衡等问题,这些都导致了小企业先天的信息缺失。还有许多企业中连最基本的财务制度都是不健全的,这加大了征信工作中信息收集的难度。
(二)中小企业征信监管力度不足
1、法律基础薄弱。本文在前面也提到截止到目前,我国最新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其中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一部,而其余两部――《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服务机构自律公约》均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范畴,约束力较小。并且,这些文件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征信业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推进了我国企业征信系统的发展,然而他们并没有对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做出任何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此外,尽管《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对于企业诚信做出了一定约束,但是仍然没有专门用于中小企业信用的有效规定。所以,目前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和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几乎是空白的,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缺乏真实有力的法律支持。
2、监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现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在征信机构设立时一般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对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管理,在市场准入上未能对征信机构的技术水平、准入资格和行业标准等实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使得现有的征信公司间水平差距较大,各个公司良莠不齐,进而导致征信机构缺乏信誉,降低了公众对征信行业整体的认可程度;另一方面在行业规范层面,我国目前仅采取分市场监管模式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评级,没有对企业的信用登记、信用担保以及信用治理等给出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
(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协调统一难度大。企业经营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包括工商、税务、法院、财政、技术监督等多个单位,同时也涉及到许多非政府部门,包括银行、电信等多个单位。各个机构部门都有自己独有的信用信息系统,采取的信息采集标准也不尽相同,且为保护客户权益,这些信息通常不便于公开。这就导致我国目前亟待一个全国通用的信用信息平台。此外,除了央行设立的全国性的征信系统,各个地方政府也都牵头建立了许多不同的征信系统,信息的重叠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造成使用者信息查询的不便。
四、健全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机制。健全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构建,首先要从中小企业自身入手,通过加大宣传、推广、定期培训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中内部人T的诚信意识,还可以通过政府鼓励政策来正向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自主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另外,还需要加强中小企业内部的信用监督治理机制,推进中小企业财务机制的构建与发展,同时可单独建立一个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大力培育相关优秀人才,从而提高信息质量。
(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需要明确的是,目前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为保障未来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要从征信数据公开、使用和保护的角度对其进行法律强制力约束;二是加强“第三方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设;三是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措施。在监管体系方面,加大包括银行、工商部门、社区、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在内的其他部门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三)构建协调统一的中小企业征信共享平台。首先,政府要进一步发挥其引导作用,通过规定统一的、系统的征信标准来协调和整合全国各部门、各机构所搜集的征信数据,建立全国通用的中小企业征信共享平台;其次,通过更加完善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响应号召,加入到征信系统的构建中来。目前,“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成为热点,逐步实现央行征信系统与网络资源的对接,用大数据的科学方法计算互联网中数量繁多的变量,能将更多其他的有用信息也归入征信系统之内,对这一平台的应用将带领我们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征信共享平台。
主要参考文献:
[1]崔学军.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探析[J].北方经贸,2015.12.
[2]文彬.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征信,2013.4.
[3]李连恒.健全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有效破解融资瓶颈[J].对外经贸,2014.9.
1.担保结构失衡,有违初衷。
从担保机构的结构上看,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保体系主要是由地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两个层次构成,全国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同时,在政策性、商业性和互担保中,政府担保份额过高。2004年,在全国100亿元左右的总担保金额中,政府担保资金为66亿元,所占份额为66%。这说明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如果政府性担保一直保持主导状态,就等于把政府信用过多地用在中小企业上,造成政府财政负担加重,政府风险放大,这就失去了建立信保体系的意义,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2.担保规模和品种有限,难以满足需要。
由于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太多,有政府、经贸委、财政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联等,各个主管部门管理体制存在差异,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导致分散出资,规模过小,出于防范风险,担保品种单一。据国家信息中心调查系统的调查显示,户均担保资金仅3000万元左右,在保责任总额与担保资金的比例仅达到1:1.78。据此计算,我国担保体系可提供的年总担保融资额仅500亿元左右,与全国360多万家中小企业及其上万亿元的融资需求相比,能解决的资金缺口不到5%。并且大多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使用期限。
3.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目前整个社会的征信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原有的征信部门,如银行、工商、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海关、统计等部门虽然搜集部分信息,但缺乏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使得担保机构很难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资信,出现担保机构与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及下游的银行合作困难,或者使担保机构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4.担保与银行风险利益不对称,致使银行置身风险之外。
从担保机构与其协作的银行关系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要承担100%的风险,而合作的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形成二者风险、利益不对称的局面。按照发达国家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经验,信用担保风险的规避是靠建立一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来实现的,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信用担保所介入的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主体包括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都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否则,就会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使银行置身于担保链条之外,不再关注放贷资金的运行情况、可收回程度。
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小企业、担保业、银行业的和谐出发,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1.建立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相互补充的信保体系。
首先,规范行业准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担保机构。在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抓紧起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有效整合担保机构资源,从需要和结构、规模合理出发,有序建立高效、稳健的“一体两翼”模式的中小企业信保体系。“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保体系,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通过“一体两翼”的担保机构,使我国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担保风险的分散,同时,也使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网中。
其次,政府担保和民间担保应相互分工、相互合作。从宏观金融调控上看,政府有义务、有必要用政府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以此扶持和促进它们更快更大地发展。问题在于政府提供的信用程度应该有多大。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担保贷款数额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远远低于我国。如何逐步减少政府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的比重,关键是对政府担保与民间担保进行合理分工。政府的直接担保应放在与支持出口、扩大就业、鼓励技术、产业结构升级、环境保护及特殊群体等有关的项目上,并在这些企业获得担保后具备了市场竞争力时,撤出担保。作为间接担保,政府担保可以为民间担保提供再担保。但不论哪种担保,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同时,应从工商、财税等体制上,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催生一批实力雄厚的民间担保机构。
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调查、评级、制度。
在全社会积极开展诚信教育的同时,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有序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协调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综合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以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级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通过对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利税情况、产销情况、负债情况、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给出不同的信用级别,依此作为担保依据,并进行公示,促使中小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强化企业信用立法建设。
应加快信用立法,尽快出台“信用管理法”。通过立法,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政府部门除对企业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外,还要对失信企业的行为约束采取联动机制。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对有义务实施限制行为而不作为的,规定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加大其失信成本。同时,明确失信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把企业信用行为落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人员身上,并使这种不良记录跟随责任人相应的年限,从根本上增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建立和完善各种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实行比例担保。
应建立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平等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实行比例担保。这既是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相对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盘活信贷资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有效途径。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一般为70%-80%,协作银行承担剩余部分。
二是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
资金补偿机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并从科技发展基金、技改贷款贴息中划出一定金额用于高科技行业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可按每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充,形成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
200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和约瑟夫·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对不对称信息市场上经济行为的开创性。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提出了市场上信息较少的一方如何行事的,用这种理论信贷市场时,斯蒂格里茨提出了著名的信贷配给论。信贷配给 (credit rationing)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人得到贷款,而另一部分人即使愿意支村更高的利息也得不到贷款;第二种情况是:一个给定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得到满足。新古典经济学将这种现象或者解释为由外部振动引起的暂时的非均衡现象,或者解释为政府干预的结果。斯蒂格里茨和魏斯(1981)证明,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供款人方面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将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而存在。
在信贷市场上,贷款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个人在申请贷款时,知道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拖欠贷款的可能性有多大,而贷款机构并不知道,个人有可能利用贷款机构的不知情,或掩盖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信息获得贷款。其次,当款借到手之后,借款人有可能任意挥霍,这种现象称为道德风险。贷款机构面对个人的道德危险可以采用的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利率,提高利率可以用增加的利息收入来补偿可能出现的拖欠损失,但也有不利后果,一方面,面对高利率,能按时偿还的安全客户只好退出借贷市场,而危险客户仍然贷款,因为他们有赖账的打算,利率再高也无所谓,另一方面,对所有贷款的个人而言,为支付高利宰只好把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贷款机构收不回贷款的风险也更大。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所以,提高利率并不是贷款机构防范风险的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甄别就显得尤为重要的。对贷款机构来说,要有一套甄别的制度,即要有个人信用制度,贷款机构可以根据个人过去的偿还情况判断个人的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拖欠贷款的个人给予惩罚等。在这种制度之下,个人的信誉变得十分重要,拖欠贷款会使自己在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就降低了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欺骗性贷款的可能性,所以,在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金融市场上,为了减小信息的不对称,应该尽量将借款人的信息传递给贷款人,贷款机构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进行信贷配给正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反之,贷款机构也要尽可能地将拟交易及相关信息传递给拟贷款之个人。如果没有一套个人信用制度,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资金需求很难得到完全满足,当然,要作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人和贷款机构的良心发现,而要靠制度保证。
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对于贷款机构而言,就能根据个人信用的、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个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对于社会而言,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在美国,为个人提供储蓄工具和信用的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金融分析家把二战后的这段时期称为个人金融,因为个人不仅仅是金融市场可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个人受程度的提高,更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他们更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大的借款者。正是由于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美国消-萤者为达到期望的生活水平在金融市场上大量借款。例如1995年美国贷款市场上个人的净借款额达到3300亿美元,而非金融的借款不到3200亿美元。1995年美国个人债务总额为5万亿美元,仅略低于联邦政府和所有州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在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迅速发展中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安排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今,美国制订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逐步趋于完善,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在稳定国家经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估不仅关系到经济生活,还与人权、个人隐私等诸多方面有着联系,因此要受到各种法律和法规的约束。自六七十年代至今,美国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有关个人信用贷款的联邦法律,主要有《个人贷款保护法案》(又称贷款的真实性原则)、《公平信用记帐法案》、《个人租赁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公平信贷和信用卡信息披露法案》《公平债务归还法案》《社区再投资法案》《平等贷款机会法案》《公干隹房法案)、《住房抵押公开法案》、《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案》、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高法案》破产修改和联邦判决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按照借贷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解决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设立的法律: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于个人信用贷款具有转折意义的《个人贷款保护法》,被称为个人贷款的真实性原则。主要是要求贷款机构必须自动控制借款人贷款每年的利率水平和公开与贷款相关的全部融资费用,以便个人根据较为充分的信息进行比较,选择最便宜的贷款。1981年通过的《真实贷款简化和改革法案》,要求信贷和成本的信息完全公开,使个人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使用贷款。交易的后续信息也应充分显示,《公平信用记帐法案》就要求贷款机构在30天之内对消费者的帐务调查要求作出反应,在90天内解决争议。近年来,为了保证贷款机构在交易时对个人显示充分信息,制订了一些重要的新法规,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财务信息披露,即在借贷协议签订前贷款机构要向个人提供贷款有关条件的全部相关信息。《公平信贷和信用卡信息披露法案》规定,如果个人申请和续展信用卡业务,那么发行单位就需要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个人开立和续展信贷帐户所需的费用。如果收费方面的信息有任何变动,个人同样需要事先得到通知。如果个人信用贷款被拒绝,1968年的《平等住房法案》,1974年的《信贷机会均等法案》、 1976年的修补法、1975年的《住房抵押公开法案》和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案》等。这些法案要求贷款机构必须作出“肯定的努力”为当地所有的人提供服务,不能将低收入和赢利较小的地区不公正地划分出自己的服务区域,不能因为借款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或国籍而加以歧视。个人有了联邦政府的支持,不仅有权了解贷款成本方面的信息,还有权知道贷款申请被拒绝原因方面的信息。
除了正式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针对公民个人的授信的法规,其中最有名的是《统一商业准则》,其宗旨是使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法律简单、明确和符合信用销售,帮助消费者更好了解信用条款所对应的收费方信息,并对消费者的的收费或利息辜运行封顶。
另一类是解决个人对贷款机构信息不对称而设立的法律:
1970年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授权个人可以得到由美国几百家信用局保管的信用档案,这些局可以向贷款机构提供有关个人和家庭的债务金额、付款记录和信用等级的最终记录,有利于减少贷款机构对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个人信用报告所列出的信用项下的信息如付款记录保持2年,只有不良记录如逾期呆账等才须保留7年;公共记录信息下破产宣告和积欠款等要保留10年;查询记录中,凡以雇主身份查询者,该记录保留2年;以授信者身份查询者,保留6个月。有关消费者个人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个人背景资料、生活习惯、立场和犯罪记录等信息,按规定都不得载入信用报告。对于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或信用不连续的个人,机构应对贷款机构提出信用警告,贷款机构则依实际情况决定贷一部分款或者干脆不贷以示惩罚并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个人有权随时检查自己的使用档案记录,可以对档案中的任何项目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而信用局必须做出反应。如果存在信息不准确或不能证实的情况,就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正。如果个人受到信用档案中不正确资料的损害,可以起诉。对于个人资信调查机构,该法案限制了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档案中的数据只对身份经过确认的个人或应个人书面要求才能观看。 1996年美国国会又出台了《情报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前者授权联邦调查局,后者则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侦察为由或在债务催收活动中取得所需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如果个人财务收支恶化,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传达出这种信息。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这个法案允许个人提出破产申请,即使以他们现在的收入,储蓄或未来能够偿还所欠债务。由于破产成本偏低,个人破产申请的迅速增加,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破产修改和联邦判决法案》,这个新的法案大大地提高了破产的成本。限制了个人可以通过破产申请免除的债务数量和种类。
一、全力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全面完成
(一)农村住房重建基本完成。市农村住房重建总户数(含维修加固)为451633户,其中,314989户维修加固房屋已于2008年全面完成;截至年6月底,新建的136644户已建成136048户、占总量的99.56%;已入住105672户、占总量的77.33%。314989户、8.7亿元的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新建补助资金24.013亿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镇住房重建实现预期目标。截至年6月5日,全市城镇维修加固141512套、1537万平方米,已全面完工。全市城镇住房重建42958套、383万平方米,已竣工38769套,建成比例90.25%。全市城镇住房重建有序推进,进展较好,已建成了幸福家园二期、鱼凫新村、慧民苑、水乡人家、子龙安居房等项目。
(三)农村重建“三清一还耕”工作取得初步成绩。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已到最后决胜阶段,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和各灾区县(市)抓住“三清一还耕”(清理拆除板房和自建过渡安置房、清理废墟、清理环境,宅基地还耕)这个重点,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市共还耕宅基地51752亩,完成任务总量的78.15%;共拆除板房9771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64.34%;拆除自建过渡房2427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81.64%。
(四)城镇重建突出重点,着力打造特色场镇。目前,龙池、虹口、街子、泰安、西岭、花水湾、三郎等场镇重建已基本完成。突出龙门山脉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山地特色旅游恢复较快,龙池、虹口等场镇已接待大量游客。其余场镇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中,预计9月底可基本完成15个特色场镇的打造。
二、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结构,形成组团式城市走廊带
按照田园式城市形态,全域形成组团式城市群走廊带布局的要求,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发展。
(一)加快中心城区城市重大项目建设。年,中心城区以打通断头路、重要出入城通道及地铁建设为主,完善路网结构和优化道路功能,逐步形成一个以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和地铁为骨架,次干路和支路为基础,地面和地下交通优势互补、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保障公交优先通行,充分重视慢行交通的道路运行系统。目前,机场路东延线上跨红星路南延线立交桥6月底建成通车。一环路西门车站、羊西线、一环路高升桥上路口跨立交桥上已完成项目立项,现正在进行地勘、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预计年7月份开工建设。东客站配套工程纬一路、二路上跨铁路立交桥预计年底完工。中心城区42座人行天桥建设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建设中,长城片区A10线、A11线已建成通车,万石路、劼人路已于5月底建成通车。地铁工程一号已试运行,月1日将投入运营,地铁二号线正在加紧推进。
(二)整体推进“四大新城”建设。二圈层的六个县城,按都市区“一主四副(四大新城)”的发展思路,按照都市区既连绵式又组团化的布局关系,凡与中心城区直接对接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市和区县二级按分工责任共同实施,实现都市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统筹。通过推进川陕路改造、国道317线老成灌路(郫县段)改造、天府大道新会展中心和海洋公园下穿隧道等重大项目,依靠快速出入城通道、城市放射性主干道及地铁、快铁等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路网密度,使中心城区与四大新城连接更加紧密。其中川陕路大天立交桥已于月8日实现西幅桥通车,东幅桥梁正在进行东幅桥梁管线迁改及下部结构施工。天府大道新会展中心下穿隧道,已完成全部土方开挖和喷锚护壁工作,完成隧道主体6个框架段的底板砼浇筑,预计月底形成通车能力。海洋公园下穿隧道,已于6月12日完成全部主体结构的施工,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0%,预计8月底形成通车能力。三环路龙潭立交桥、成汉路立交桥预计于月底建成通车。
(三)以中等城市的发展目标,提升县城建设水平。加强县城建设发展的研究,按照中等城市的规模和田园城市“城在田中,园在城中”的特征,优化县城的城市布局形态;快速改善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扩大城市规模,提高城市承载力和辐射力;以高端化发展为方向,加强产业园区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形成主导产业明确、各具特色、高端化发展的产业集群。今年市建委支持县城基础设施和特色街区建设项目共计50多个,努力提升县城建设的水平。
(四)提高综合城镇化水平,大力推进重点镇建设发展。重点镇是全域城市群的组团,需要按田园城市组团化形态加快推进重点镇建设。各重点镇立足打破区域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发挥带动作用,按照田园城市的形态优化城市规划,优化发展空间,壮大主导产业,实现“三化联动”发展;充分运用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统筹城乡资源、多元化筹集资金,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城镇功能和承载力;运用政策扶持措施,全面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步伐,加强城镇和农村社区管理,提升城镇化质量。上半年,34个重点镇招商引资预计到位资金30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亿元。
(五)一般场镇改造全面实施。代市政府起草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一般场镇改造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5号)文件及6个重要的配套文件,成立了一般场镇改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年50个改造镇计划启动实施改造建设项目257个、计划投资25亿元,同时各地还增加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确保年底一般场镇改造初见成效。各地统筹场镇内外建设用地资源,为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场镇改造做好前期基础准备。目前,金堂县与市小城司进行融资合作,共涉及11个乡镇,融资总额达6.17亿元,已到位资金2.4亿。郫县的花园镇资源优势积极转化为资本优势,引入广东广晟集团整体实施场镇改造。在大力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场镇改造的同时,各地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支持区位条件较差,难以引入社会资金改造的一般场镇。市一般场镇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5000万元的补助开始下拨,双流县计划配套资金约5亿元,新都区计划配套资金2000万元,金堂县匹配以奖代补资金1700万元,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蒲江县匹配资金注入国有平台公司,为一般场镇融资改造提供条件。目前,市一般场镇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5000万元的补助已送市财政局准备下拨,改造项目共开工150个,完工80个,风貌改造开工10万M2,道路改造开工80KM,雨水管网下地完工30KM,污水管网下地完工30KM,小三线下地完工25KM,公建配套项目完工20个。
(六)天府古镇整治向纵深发展。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历史文化名镇,加大城镇整治力度,增添配套设施,提高服务功能,改善城镇形象。黄龙溪镇投入上亿资金封闭整治,扩展了文化活动场所和内容,古镇起步区面貌焕然一新;新场镇的整治,政府投资与社会资金投入并举,已初现成效;安仁镇的世界博物馆小镇项目,有序推进;街子镇抓住灾后重建机遇,同步整治城镇形象,受到社会赞誉。加大历史文化古镇古村的发掘和申报,新增添市级历史文化名村2个,目前全市已有历史文化名镇23个(国家级5个、省级10个、市级8个),历史文化名村3个。
三、按照现代田园城市历史定位,积极促进农村加快发展
充分注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在加快城镇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我市农村四大基础工程之一,是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综合性项目,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推广运用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强化统筹配合,全市确定了21个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点位。建立和运用好农房建筑设计方案图集库,提高农房建筑设计水平。拟年入库600个农村居住区项目方案,300个农房建筑单体方案。目前已落实资金100万元,启动该项工作。按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管理力量,今年已下拨资金160万元,用于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强项目的设计指导和工程监管,确保“四性”的落实。目前,全市启动21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均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大多数通过审查,一部分正在修改完善。其中金堂三溪镇、蒲江县大兴镇米锅村、新都区军屯镇静平村、都江堰柳街镇鹤鸣村、郫县花牌村、双流县永安镇、三星镇、大邑县安仁镇三河村等点位已动工,开工面积达45万平方米。
(二)增强川西林盘保护和整治利用力度,充分展现田园城市的特色。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和城乡统筹发展示范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以及城镇周边,以“连线成片,聚点成群”的思路,优化川西林盘保护点布局,通过聚居林盘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农房改造,改善林盘人居环境,引导农民多种形式集中,传承和突出特色。今年按照田园城市建设的发展要求,完成全市林盘保护利用规划的优化调整,继续筛选确定一批整治利用试点示范点,加强林盘示范项目的指导和支持。目前,均已启动实施,其中纳入今年民生目标的50个林盘整治已完成27个,其余均已开工,正在建设。
(三)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日趋完善。年市、县二级设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资金,完善已建成集中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支持各区(市)县全面完成已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四)结合“198”功能区建设,推进中心城区新型社区建设。继续强化对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加快新居工程和新型社区产权办理,结合198功能区建设,指导五城区完善新型社区建设方案。目前,117新居工程在建249万平方米,198新型社区在建267万平方米。
四、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
(一)扎实抓好出入城通道治理。按照市环治办《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主要出入城通道环境容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成环治办[]108号)文件要求,我委立即召开了出入城通道环境容貌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容貌治理)动员会,对容貌治理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做了周密布置和安排。其中涉及中心城区的,安排市建筑设计院和中心城区建设局对10条进出城通道沿线从三环路至所在行政区范围容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及时开展容貌治理行动,有的区还进行了除10条进出城通道外的延伸治理;各郊区(市)县结合林盘整治、农房风貌整治等积极做好所涉通道环境容貌整治工作。通过半年的治理,成灌高速、成彭高速、成温邛高速、成青快速路、城南高速、成绵高速和成渝高速等重要出入城通道两旁的广告、建筑立面都等到了有效治理。
(二)继续推进特色示范街和外环生态带建设。今年前确认锦江区东大街、新开街,成华区新鸿南路、建设南新路,金牛区老成灌路西门车站至金牛宾馆段、锣锅巷至一环路段,青羊区琴台路、锣锅巷至一环路段,武侯区玉洁东街、红瓦寺街,高新区肖家河北街、紫荆南路12条特色街道打造。其中,琴台路采用传统复古手法,与宽窄巷子连成一片,交相辉映;老成灌路西门车站至金牛宾馆段将以城西老商贸圈到生态田园城市的自然过渡为主题,充分展示国宾礼都的风采;锣锅巷至一环路段对该区域内的佛禅文化、商贾文化及水文化进行了有机整合与统一,展现了该区域的历史底蕴及人文气氛;东大街再现金融街风采。目前已完成了五个城区10条特色示范街区设计方案的审查把关,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外环路生态带建设上半年共完成房屋拆迁392.4万平方米,占拆迁总量的53.8%。并在去年已完成绿化建设3880余亩的基础上,11个区(县)明确了本年度的三项绿化工作重点任务:1公里示范段、50米固定防护林带、300亩景观节点,已完成选址,正进入方案设计工作,部分区(县)已正式实施。同时由市建委实施的成南、成渝立交桥区域绿化改造,成龙路立交区域绿化建设基本完成,面积共约23万平方米。
(三)推进绿地清理和建设。新增10个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目标,已完成8个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评审,进入实施阶段。其中兴光华公司已全面完成了青羊区苏坡乡88亩的公园建设。对我市五城区和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及公共绿地现状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中心城区绿地清理目标,我委牵头普查城市公园、历史文化公园、街头绿地、小游园广场、滨河绿地、高压线走廊绿地,重点检查了82个公园绿地,其中公园27处,公共绿地55处。查处餐饮场所(含茶铺、咖啡吧、大排挡等)、停车场、网吧及其他经营性建筑侵占绿地的行为165余处。
五、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重点,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一)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出台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强化监管的通知》;拟定《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征求意见稿)、《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项目出入口区域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着手《质量监督细则》的修订工作,制度建设为进一步规范质量安全及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夯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一是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工作和全市68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灾后重建工程)、地铁建设施工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是加强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修改完善《市建筑工程深基坑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基坑施工人员安全能力专项考核,召开深基坑汛期施工安全专题会,编制汛期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三是针对片区工地、临主要干道工地及安全管理薄弱的产权(租赁)单位开展专项机械设备交叉大检查,四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职督察。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