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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及特点
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全区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114.46万户,私营企业实有户数21.77万户,个体私营企业安排就业人员463.05万人。2012年1—9月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增加值2105亿元,同比增长19.7%,占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的67.38%;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23.94亿元,同比增长38.33%,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61.52%;非公有制经济进出口总额147.06亿美元,同比增长14.45%,占全区进出口总额的76.30%;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税收878.41亿元,同比增长11.27%,占全区税收的72.87%。目前已成为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财政税收的主要增长点,对外贸易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传统工业城市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日益壮大;二是北部湾经济区域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对外贸易日益活跃;三是固定资产投资日益增大;四是吸纳就业能力日益增强;五是支撑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加强。
二、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挑战
(一)随着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日益增强。如南宁、桂林、梧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等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数占各市企业就业人数的80%以上。截止到2012年9月,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安排就业人员463.05万人,同比增长22.59%,成为广西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如表1)。
表2 2012年上半年全区14个市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单位:人)
[\&国有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集体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其他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港、澳、台及
外资企业参保
职工期末数\&其他人员
参保职工
期末数\&参保职工
期末总数\&总计\&850213\&136913\&788366\&73091\&1042786\&2891369\&南宁市\&199707\&14542\&153274\&18177\&246730\&632430\&柳州市\&92215\&35044\&218511\&14435\&196583\&556788\&桂林市\&137640\&11115\&117921\&14333\&136031\&417040\&梧州市\&72447\&6353\&14747\&9580\&77062\&180189\&北海市\&22545\&8769\&36412\&3827\&41370\&112923\&防城港市\&44724\&7189\&10186\&2866\&19328\&84293\&钦州市\&28052\&7944\&15245\&911\&32114\&84266\&贵港市\&48642\&8960\&17090\&3779\&25090\&103561\&玉林市\&45282\&15334\&54381\&52\&99141\&214190\&百色市\&36203\&5742\&58098\&849\&30510\&131402\&贺州市\&33864\&402\&783\&0\&33311\&68360\&河池市\&35178\&988\&51237\&139\&54594\&142136\&来宾市\&23289\&10690\&14151\&1061\&25365\&74556\&崇左市\&30425\&3841\&26330\&3082\&25557\&89235\&]
从表1、表2数据比对看出,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潜力仍较大,扩面重点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但事实上其参保率低。比如,在北海市参保的四大园区用人单位2012年底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还达不到30%,虽然近年来社保经办机构一直不懈地努力宣传和推动相关企业的参保登记工作,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有的企业虽然办理了参保,但只为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缴纳,并没有为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参保,另一方面企业员工参保意识相对淡薄。这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积极引导职工参保,重点扩大园区企业参保覆盖面提出了挑战。
(二)全区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呈现集聚化发展态势,园区经济发展迅速。如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各类经济实体4500多家,基本全是非公有制经济。园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给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力量不足提出了挑战。
(三)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给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提出了挑战。为了加快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做优广西工业,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政府下发了桂政发76号文,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以下简称桂人社发72号文)规定:“凡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由此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目前,仍有部分市因各种原因尚未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调整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表3)。
表3的数据反映出,一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率低(表1与表3比对);二是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到位率低;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有待提高。
三、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及对策
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已成为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园区内企业职工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通过目标任务责任化,宣传稽核常规化,代扣代缴科技化的手段,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职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一)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保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一方面明确企业不依法参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明白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赋予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提高职工的参保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保按时缴费,使参保和缴费成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自觉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形式,提高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1.充分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深入工业园区摸清和了解企业招用工情况,掌握扩面空间。要求企业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顺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呈集聚化态势,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链条向重点工业园区延伸。通过登门送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将桂人社发72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园区内每一家企业,明确告知各有关企业关于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申请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事宜,鼓励和协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或采取定期上门的专员式服务方式,依法为企业提供参保登记等社会保险服务。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协调,提升应用能力,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以经办管理服务的信息化为支撑,以方便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转续、领取、结算为重点,完善网点布局,实现网上经办业务管理服务,让企业足不出户即能办理社保业务,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担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力及工作运行效率。
1.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财政负责50%,所在地政府承担50%。建议应考虑园区规模、企业规模和当地财政承担轻重等因素,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对财政困难的县(区)上级应予以适当补助。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间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一、深刻认识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大意义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现实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拉大,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了3.23:1。而在社会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70%的农民,其社会保障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却占总支出的90%,城市居民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民的20倍以上。城乡社会保障投入的巨大差距,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很不平衡,已经影响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城镇企业与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失衡问题迫切要求。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下发以后,城镇企业先于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决定的要求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家没有承担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导致城镇企业负担过重,许多城镇企业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已经没有能力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的巨大差距。2003年,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离退休费每月分别为1221元、1151元、644元(含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相差很大。这种差距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据统计,劳动保障部受理的这类案件,由1999年的4100多件增加到2003年的7100多件。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部分社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缺位问题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下发以后,有关部门分别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但是到目前为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覆盖范围相当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清理整顿,基本上是处于进退休两难的境地。只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并成功地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还是国有企业。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度不统一、基本模式不统一、覆盖范围不统一,导致目前部分社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缺位,众多的城镇从业人员还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外。首先,部分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没有着落;其次,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没有保障;再次,“边缘化市民”和“城镇化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三元”养老保险制度分立格局,已成为城乡从业人员在不同体制间的流动及体制改革的桎梏。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质,是要将计划经济时期处于“混沌状态”下的离退休费制度,系统化、有序化为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组成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想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就要将“非制度性的”固化的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有序化”,从而建立起可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相融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有良好基础和有利条件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特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先期探索,已经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标志着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转向了“部分积累”制;职工养老问题由“企业全部包揽”的“企业保险”转向“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下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长效机制、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财政投入约束机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作为融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性核心制度。
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自1998年以来,国家逐年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金支持每年都在增加。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减轻了这些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些地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成为可能;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降低,为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留下了宝贵的空间。以黑龙江省为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全省企业缴费比例平均为22.6%,其中地方企业平均为25.4%,个别行业和系统甚至超过了30%;省级统筹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为22%的,全省平均缴费比例平均下降费率2.42%,每年至少可为企业减轻负担4.13亿元,这就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及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条件。
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的加大,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国务院在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同时,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这两个《办法》不仅是城镇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纲领性文件。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时期出台这样的文件,说明国家对包括企业年金制度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也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东北三省开展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积累了经验。国务院在东北三省进行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部分做实了个人账户,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别是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后,减小了第一支柱中积累部分的比例,为扩大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留下了制度空间。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又给予了东北三省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的4%部分可以税前列支的特殊政策。这项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东北三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也必将成为其他省市推动企业年金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措施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福利刚性”原则。一般情况下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项目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二是遵循社会保障权益共享原则。将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群体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一步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统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使不同城镇社会群体具有平等的养老保险参保权利和机会。三是遵循政府主体原则。实行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转轨成本”应由政府承担。建立城乡融合的新体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也是政府的责任。四是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应在加大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责任,加大中央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当前,首要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加大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要求,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努力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城镇企业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二是加大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力度。扩大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税前列支政策的覆盖范围和税惠比例,实现企业缴费部分全部实行税前列支。在近期内可以采取目标管理、政策引导等措施予以推动。三是加快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探索制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特殊利率和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免交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各类人员积极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四是进一步推动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第二,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突破口,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城镇企业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模式,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工资基数。二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采取与企业年金制度相同的运作与管理方式,对有财政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采取强制的方式予以推进。三是建立与企业相同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抓紧申请办理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今年年底,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进入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个体工商户帮工的农村人口,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同时,按该基数10%的比例给其雇工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该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其雇主代收并逐月向所在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别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雇工个人帐户8%为本人缴费,其余从雇主给雇工的缴费中划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若本人自愿,经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率;缴费率下调
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我国公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合计高达28%,过高的缴费率对企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在我国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对增加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有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最近出台的《关于阶段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主要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依据。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情况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缴纳。按照这一规定,各省、市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了不同的缴费率。目前企业缴费率最高的是上海,缴费率达到21%,最低的是广东和浙江,缴费率为14%,山东和福建的缴费率为18%。除这些省份之外,其他省份均为20%。从国际比较来看,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仍然较高,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缴费率最高的是中国,最低的是韩国。我国各省份中,最低缴费率14%仍然高于除中国之外缴费率最高的英国,目前大部分省份20%的缴费率是韩国的将近4倍。我国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率达到了28%,在上述国家中最高,超过了国际警戒线20%。
针对这种情况,2016年4月14日,人社部与财政部《关于阶段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缴费比例降到20%;目前单位缴费比例为20%并且在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分阶段将缴费的比例降低到19%。此文件颁布后,目前已经有17个省份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其中上海由21%下降到20%,北京、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等地区均由20%降低到19%。虽然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降低了缴费率,但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较高。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的原因
(一)企业承担了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
转轨之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单方负责、现收现付等特点,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员工不缴纳养老保险,实行高积累、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转轨之后,原来制度下的欠账采取了模糊化处理,没有将其作为公共债务,在转轨时已经退休的“老人”以及在转轨之前已经开始工作,转轨之后退休的员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中,由企业负担转轨成本。企业在承担本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责任外,还承担了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
(二)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t利逐渐消失,较少的劳动人口需要承担较重的养老压力,企业承担的养老压力也随之加大。2007-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提高,在此期间,大部分省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率仍然保持在28%,按照老年人口抚养比的变化,缴费率应该上调才能保证增加的老年人口能够老有所养,但是由于目前缴费率已经过高,提高缴费率会导致企业无法承担,但是如果降低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所以缴费率并没有调整。
(三)实际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真正能够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广东省也没有完全实现,地市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各自为政,资金无法流通互济,导致一些地市只有提高缴费率来满足收支平衡。各省份之间也存在此类现象,统筹层次较低导致一些基金缺口较大的地区想要保证养老保险收支平衡,除国家的财政补贴外,只能提高缴费率来维持。
(四)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
我国地区间经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明显的差距,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以工资为基数征缴,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工资增长速度较快,工资水平明显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在缴费率相同的情况下,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而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工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只有通过提高缴费率来增加养老金,从而导致部分省份缴费率较高的情况。
三、过高的缴费率产生的不利影响
缴费率过高有其历史及现实因素,过高的缴费率给企业及职工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
企业生产以盈利为目的,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会导致劳动成本的增加,企业很难将增加的劳动成本快速转化为利润。此外,不同地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不同,广东、浙江的企业缴费率只有14%,上海却高达21%,对企业而言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缴费率高的地区承担了更多的劳动成本,不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欠费、逃费现象严重
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成本,努力规避基本养老保险,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降低货币工资总额从而降低缴费基数等。
从表2可以看出,2010-2013年我国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422亿元增长到560亿元,增加了138亿元。欠缴费用占征缴收入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仍然在3%左右。缴费率过高导致一些企业无法承担规定的缴费金额,所以欠缴、逃费现象严重,这部分企业的欠缴行为对按规定缴纳的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打击企业的缴费积极性。
(三)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有效的激励行为,但是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会使企业员工认为是在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养老。此外,我国过高的缴费率并没有形成较高的保障水平,企业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回报没有信心,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部门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重为81.19%,这意味着每5个人中有1个人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高缴费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的情况,国家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降低缴费率,一些符合降低条件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各层级机构要加强沟通合作,了解最新的政策,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执行。
(二)提高统筹层次
我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实际达到省级统筹的省份较少,存在部分地区为保证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提高养老保险缴费率,留足资金的现象。所以,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流通、互济及缴费率能够降低,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对于目前省级统筹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各省份必须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快地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中仍然存在欠缴、漏缴的情况,覆盖面窄,只有提高缴费率来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缴费人数,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为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提供保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方财政、税收以及人社部门要加强合作,在监督降低缴费率实施情况的同时,对漏缴、欠缴的企业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此外,对一些已经过世却仍然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金大量浪费的现象也要加强管理,更好的做实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加快推进其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