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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污水处理站 接触氧化法 中水回用
一、引言
医院污水类似于城市生活污水,但有其特殊性。一般综合性医院所排污水除含有机污染物外,还含有一些特殊污染物质如药物、消毒剂、诊断试剂、放射性用剂、铬、汞等重金属,特别是放射科、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科)所排污水中,含有大量寄生虫卵和病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这类污水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出,就会污染土壤、河流,使介水病原体传播,引发肠道传染疾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还会使重金属蓄积,引起“三致”作用。根据《河北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和张家口人民政府《2009年污染减排重点工程计划》的要求,实施宣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使处理后的污水出水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并进一步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实现中水回用,这将对减少地下水的污染和开采,改善官厅水库水质,保护北京水源地,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造福子孙后代起到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详细技术内容
1.总体思路
在宣钢医院建设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规模500 m3/d,采用接触氧化+消毒工艺污水处理工艺对生活医疗废水进行处理,实现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并进一步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实现中水回用,处理后中水大部分回用于医院冲厕、绿化用水并且为医院水源热泵提供能源,解决医院生活用热水。
2.技术方案
2.1第一节 建设规模的确定
污水处理规模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水量平衡下图:
为了院区废水处理的波动及医院的发展需求,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500m3/d。
2.2第二节 处理程度的确定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是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达到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为最终目的。
所要处理的水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及处理程度取决于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和处理后水的用途性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标准
单位:mg/L
要实现中水回用的目的需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T/T48-1999。
2.3第三节 污泥出路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含水率很高的污泥,污泥易腐败、有恶臭的特点,如不进行处理,任意排放,将引起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十分必要。
在工艺中采用了污泥浓缩池和压滤机房,污泥浓缩池含水率为98%,经压滤后变为含水率为70%的泥饼,泥饼外运即可。
2.4第四节 处理工艺的确定
医院污水处理方式采用二级处理方式。
二级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处理构筑物由化粪池、下水道、格栅、沉淀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次沉淀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池组成。
工艺流程图如下:
各类污水经化粪池、下水道,流入污水处理站的集水池、格栅、沉淀池,经污水泵提升进入生物氧化池、二次沉淀池,在接触消毒池与氯水混合消毒后排出。漂浮物在格栅前被打涝,沉渣污泥定期清入污泥池消毒脱水。为使各类污水充分混合又避免污水泵频繁启闭,考虑污水流量、水质不恒定及污水曝气、夜晚不开机、雨季调水因素设置调节池。
生物氧化反应工艺单元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池, 二沉工艺单元采用竖流沉淀池,其它工艺单元采用常规技术。
生物接触氧化池是滤池内充满污水,滤料淹没在水中,并采用与曝气池相同的曝气方法,向微生物供氧。即它是一种介于活性污泥法与生物滤池两者之间的生物处理技术。也可以说是具有活性污泥法特点的生物膜法,兼具两者优点。工艺特征如下:
填料上附着着的生物膜的生物丰富,除细菌和多种属的原生、后生动物外,同时生长着氧化能力较强的球衣菌属丝状菌,而无污泥膨胀之虑且丝状菌的大量滋生有可能形成呈立体结构的生物网,污水在其中通过,类似“过滤”作用,能够有效地提高净化效果;
曝气作用保持生物膜活性和高浓度生物量,因此能接受较高的有机负荷率,处理效率高,减小池容和占地;
抗冲击符合能力较强,操作简单、运行方便,勿需污泥回流,无污泥膨胀,无滤池蝇和臭味,污泥生成量少,颗粒大,易沉淀;
本工程采用竖流沉淀池较其它沉淀池占地面积小,排泥方便,管理简单。竖流沉淀池是污水处理中固液分离的常用设备,污水从中心管流入,由下部流出,通过反射板的阻拦向四周分布,然后沉淀区的整个断面上升,沉淀后的污水由池四周溢出,流出区设于池四周,采用三角堰。它主要通过控制污水上升流速使之小于污泥自然沉降速度来实现固液分离。竖流沉淀池在管道内完成加药反应,不需要常规的混凝加药箱,节省了空间和投资。
本工艺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对污水进行消毒,消毒效果优于其他消毒方法。二氧化氯对细菌壁的穿透能力和吸附能力都较强,从而破坏细菌内含硫基的酶,它可控制微生物蛋白质的合成,因此二氧化氯对细菌、病毒等有很强的灭活能力,毒副产品含量低,还有很强的除酚能力,且消毒时不产生氯酚臭味。
本工艺污水经生化处理后采用了过滤单元,连续过滤器过滤污水中的大颗粒悬浮物,活性炭过滤器对连续过滤器出水中的悬浮物和色度进行进一步深度处理,处理后中水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回用于医院楼冲厕所和绿化用水, 并且为医院水源热泵提供能源,解决医院生活用热水,每天节约用水300m3。
本系统采用24小时无人值守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污染指标进行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三、实施效果
宣钢医院原排水水质监测数据如下:
单位:mg/L
工程建成后,宣钢医院排水处理后水质监测数据如下
3.1工程建成后,减少了BOD、 COD、 SS、 NH3-N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
3.2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同时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T/T48-1999。 中水回用300吨/天用于医院楼冲厕所、绿化用水,年节约新水量10.95万立方米。
3.3利用医院污水处理后的高温中水(23℃~25℃)为水源热泵提供热源,能够达到每消耗1度电发挥8~10度电的节电效能,年节约用电量766.5万千瓦时。
四、结束语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达到了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目的,提高了水环境质量,减少了医疗污水的污染,并实现中水回用,使环境得到改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铀;放射性废水;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07-009-03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能源安全问题日渐突显出来,成为了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对能源的依赖和需要,各国大力发展新型能源,如:核能、风能、水能、潮汐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在这些新型能源中,核能被广泛的利用,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现实途径和新的希望,但是也产生了大量的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水的处理问题是放射性废物处理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含铀放射性废水的介绍
1、铀元素简介
铀,英文名称Uranium,元素符号U,原子序数为92,密度为19.050 g/cm3,熔沸点各为1132 ℃、3818 ℃,外层电子排布为[Rn]5f36dl7s2,具有4种氧化态,分别为:+6、+4、+3、+5,其中前面两种价态的铀的化合物化学性质稳定性能要比后面两种价态的好,是一种具有良好的延展性的银白色的金属。主要以三种同位素的方式存在与自然界中,分别为:238U、235U、234U,这三种同位素共同组成了天然铀,具有强度非常大的放射性,放射性存在于所有铀的同位素中,不同的同位素具有不同的半衰期,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周期非常长,从数亿年到数十亿年不等。通过衰变的方式,铀能够转变成另外一种元素,在衰变的过程中,伴随着三种射线的产生,分别是α、β、γ射线,而且这是一个自发的反应。铀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能源物资,广泛地应用到科研、农业、工业、医疗、国防等领域。
2、含铀放射性废水的来源、分类
放射性废水的来源有着非常广泛的途径,有以下途径:铀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矿山废水、反应堆产生的废水、核电站运行产生的废水、实验室科研产生的废水、铀水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产生的废水、各种核武器试验产生的废水、异常事故产生的废水。按照放射性活度的高低分类是目前比较广泛的放射性废水分类方式之一,该分类方法是按照水体中放射性浓度Av来分类的,照此方法,可将含铀放射性废水分为以下三大类:
3、含铀放射性废水的特点、危害
放射性废水中铀浓度跟废水来源途径有着紧密的联系,来源途径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水体中铀浓度的差异,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水体中浓度铀浓度存在差异,但是铀在废水中存在的形态却是大同小异,铀存在的形式绝大部分是以Ⅵ、Ⅳ两种化合价态体现的。Ⅳ价态的的铀在溶液中比较溶液与无机碳反生化学反应,最终沉淀下来,但是Ⅵ价态的的铀(存在于溶液中大多数是以UO22+形式),在溶液中,能较好的以离子的形式存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去除的困难,大多数的去除铀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Ⅵ价态的的铀及其化合物进行开展的[1]。含铀放射性废水的特点有[2-10]:(1)铀主要是以Ⅵ、Ⅳ两种化合价态与其他离子、化合物等物质共存于放射性废水中;(2)放射性废水中不只是含有铀一种放射性核素,还有其他天然的放射性核素存在,如:镭、钍、铅等,这些元素的半衰期T1/2非常的长,但是废水的比活度相对来说要比较的低;(3)从产生之初,就开始不断向周围环境辐射,产生放射性,从不间断;(4)废水中铀元素的放射性活度不能通过自然的阳光、温度等方式来改变,放射性是其固有的属性,意图用任何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来改变其放射性都是徒劳无功的;(5)废水中的放射性在生物体内会有累积效应,通过电离辐射的方式来发射射线;(6)组成放射性废水的成分及其的复杂,除了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存在之外,很多其他的化学有害物质也经常在废水中被发现。
含铀放射性废水对我们身处的环境有着非常大的潜在的危害,如果不加以治理就直接排放的话,危害极其的严重,后果将不堪设想。其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水体中,将破坏水中的酸碱平衡,水系中的各种生物体都需要适宜的pH才能比较好的生存,一旦打破了这种平衡,很多生物体将面临死亡的威胁;另外,影响水系中动植物的生长,进入到水系中的动植物体,然后通过食物链最终进入到人体内。放射性废水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来对我们人体造成伤害[11-13],例如:直接照射、呼吸道吸入、皮肤、直接接触、遗传、食物链等,作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内照射,另外一种是外照射。铀衰变时产生的射线照射到人体身上,由于其电离和贯穿的作用,使得细胞内原子和分子发生电离,一旦分子出现了解离现象,人体内正常的细胞会遭受到破坏,导致功能紊乱,人体可能出现异常情况。辐照损伤具有远期效应、躯体效应及遗传效应,放射性废水的危害不言而喻,因此,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人们随着环保意识的觉醒也比较关注放射性废水处理方面的问题。
二、含铀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方法
如果在含铀放射性废水的处理过程中,我们采取的措施像对待处理一般的工业废水一样,意图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的方法将其轻而易举的分解破坏从而达到处理的效果,那就大错特错了,要知道放射性是核素铀的固有属性,常规的物理、化学及生物方法都不能将其分解破坏,从本质上而言,只有自然衰变才是彻底消除放射性的根本途径,这也指导了我们在放射性废水处理的实际过程中可以采用贮存和扩散两种处理方式,贮存是将大体积的放射性废液通过一系列合适的方法浓缩成小体积的废物,然后储存起来;扩散是将放射性小于最大允许排放标准的废液,直接排放到所处的环境中去,利用环境中的条件来对其扩散稀释,最终达到无害化处理。针对放射废水处理的的方法有很多,总结归纳起来,比较常用有以下几种方法:
1、化学沉淀法[14-15]
化学沉淀法在中低放射性废水的处理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绝大部分的原子能机构部门都是使用该方法处理的,通过在放射性废水中加入一些絮凝剂,搅拌使得加入的絮凝剂能够更好的在水中水解生产大量的胶体颗粒,胶体颗粒通过相互作用再形成大量的具有絮凝沉降性能的絮凝体,从而使得废水中放射性核素在絮凝剂的作用下得以去除。该方法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成分也比较的低,而且对放射性核素去除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2、蒸发浓缩法[16-17]
该方法利用的是放射性核素在废水中受热性能稳定,不易挥发这一特点,放射性废水通过蒸发浓缩法处理以后,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浓缩、净化效果。具体操作就是通过加热蒸发器中的放射性废液,废水中的水分以水蒸气的形式排出,由于废液中的放射性核素不挥发,绝大部分依然存在于蒸发残余的废液中,排出的水蒸气通过冷凝后最终恢复到液态,此时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有量极低,能够达到直接排放的标准,蒸发残余的废液再通过其他方法处理。该方法能够取得比较高的去污因数,在这方面要优越于其他方面,而且最终蒸发残液剩余量不多。
3、离子交换法[18]
离子交换法利用的是在离子能够在固液两相界面之间发生交换反应,而且该方法具有等当量交换、可逆等特点,在废水中大部分的放射性核素都是以离子状态的形式存在的,其中以阳离子居多,放射性废水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后取得的净化效率比较高。离子交换剂有很多,比较常用的有两大类:无机离子交换剂和有机离子交换剂,两类离子交换剂使用都比较的广泛。蒙脱土、高岭土、膨润土、凝灰岩、分子筛等都是比较常见的无机离子交换剂,阴离子、阳离子两种交换树脂都是比较常见的有机离子交换剂。该方法能够取得比较好的净化处理效果,而且设备简单。
4、膜处理法[19-20]
膜处理法实现废水中混合物的分离利用的是膜的选择性透过性能,这种方法比较新颖、技术要求比较高,该方法采用的设备简单,人员操作起来不会很麻烦,能够适应于多种复杂体系下,在使用的过程中物料不会发生相态的改变,对能源的消耗不大,因而,认为是一种最有发展潜力的技术,被大多数人看好,广泛的用于放射性废水的处理。
5、萃取法[21]
萃取法利用废水中放射性核素在所使用的有机溶剂中有较大的溶解度,通过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溶剂,将核素从废水中提取出来,实现核素在废除中的分离,达到处理效果。
6、吸附法[22]
吸附法是一种非常传统的重要的放射性废水处理方法,该方法在很多领域都被广泛的应用,在处理放射性废液的过程中,利用具有吸附性能的多孔性的固体来作为吸附剂,通过固液两相界面之间物质相接触来吸附废水中放射性核素,吸附剂必须具备有一定的活性。
三、结论
含铀放射性废水的来源广泛,特点显著,危害严重,处理方法较常用到的方法有:化学沉淀法、蒸发浓缩法、离子交换法、蒸发法、膜分离法、萃取法和吸附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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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药化工;有机废气;处理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加快,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医药化工企业的生产产能和制造效率日益增加,在此过程中带来了严重的废气污染问题,尤其是医疗、石油化工等产业中排出的有机废气,其数量极大,且长期无法降解,这也是目前医药化工领域对于有机废气处理的一大难问题。由于化学和制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废物有着不易分解,污染物范围广,废气排放量大等特征[1]。因此,有机废气不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还严重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医药化工行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对有机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1医药化工企业的有机废气污染概况、组成以及关键技术
1.1医药化工企业有机废气的排放概况
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医药化学工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导致有机废气的排放量急剧增加,且对有机废气的处理难度也相应加大。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第一,传统医药及化工行业的废物排出方法为间歇性排出,因此,排出的大量高浓度的工业废水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例如,医药化工企业的周围往往会有强烈的臭味产生,虽然这种臭味刺激性很强,但一旦进入了空气中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挥发掉,这也是空气污染治理非常困难的原因;第二,医药化学工业排放的废气成分主要取决于其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所以,医药化学工业的废气排放也会因生产原材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医药化工行业的有机废气主要和化学产品中的基本物质相关,其污染的主要特征是排放量大,污染点多,且会产生无规则的溶剂废气污染。而医药和化工废气污染的另一个特征则是排出过程无规律,时间间隔不稳定,且停留时间随意变化,给废气管理造成了阻碍,并影响了后期处理工作的开展[2]。
1.2医药和化学工业有机废气组成分析
在医药工业的生产加工等环节中,最不可忽视的因素是溶剂,受药品特性的影响,在制造环节中很多溶剂极易通过空气挥发出去,进而排放出大量的废气,这些废气会严重污染环境。这些废气的主要成分包括甲苯、二氯甲烷以及丙酮等。试验结果证实,排出的废气含量与周围环境的污染程度成正比,一旦有机废气和空气接触,就会产生化学反应,从而形成恶臭等气味;当人们闻到这种臭味时,身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由于有机废气的扩散速度和挥发速率都特别快,当工作人员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时,就会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1.3医药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的关键技术
目前,国内外已研发出多种有机废气的处理技术,并获得了显著成效。其主要技术包括冷凝法、吸附法、焚烧法和生物处理法[3]。①冷凝方法是一项废气预处理技术,该技术在处理含有水蒸气较多的废气时,有较大的优越性,且能高效地利用废气中的有用溶剂,进而使废气中的废水也能够得到相应处理。但该工艺技术极易受废气冷却水温的影响,当废气含量较低时,再使用该工艺技术会产生不必要的资源耗费。②吸附法是一种利用吸收塔对有机废气进行生物处理的技术,该技术在处理溶水更高的废气时有较大的技术优越性,其处理过程也比较安全,是一项应用广泛的废气处理技术。③化学焚烧法是对有机废气进行焚烧处理,该方法在处理可燃废气方面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同时,它还能利用化学催化剂使废气中的有机气体迅速溶解,因此,可获得较好的处理效率。然而,该法不适用于处理含硫元素、溴元素等高毒性化合物的汽车废气。④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机废气中所含的污染物进行化学处理,然后采用生物吸收、溶解等方式,使污染物逐步转变为安全、无毒的物质。该方法的优点是所需资源较少,但用到的设备较多,占用土地面积较大,所以不适合所有的医药化工企业[4]。
2医药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存在的问题
2.1废气处理措施的效率不高
目前,处理有机废气的主要方式包括冷凝法和吸附法。从工艺上讲,这种两方式在工艺技术上都相当成熟,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也较高,但从实际的工作状况来看,由于冷凝法冷却效果改变幅度过大,导致冷却成本较高,而吸附法投入较大,相应增加了整个医疗成本,因此,这两种废气处理的效益都不高,且也不利于医疗领域化工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2.2缺乏相应的管控措施
当前,政府部门对有机废气的管控与处理逐渐重视起来,但其管控措施只在大中型医药化工企业中十分突出。而对于很多小企业虽然在环境保护和废气管理方面作了部分调整,但因公司实力有限,政策调整力度又不大,导致对于有机废气的处理问题不能获得完全缓解。在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管控措施,导致部分监理人员对废气污染问题没有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且还有一些医药化工企业不顾社会效益,只在有关环保部门突击检查时调整排污条件,降低废气排放量,而在相关部门检测后仍然按以前方式排污[5],导致有机废气的污染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2.3缺乏先进的处理技术
在医药化工行业中,所形成的有机废气存在着容易扩散、高浓度、不易降解等特性,因此,有机废气的处理工作困难很多,由于对其的处理技术要求较高,所以需要各公司在处理工艺上投入巨大的人力与财力。目前,国内废气处理技术水平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如部分公司在进行废气治理时,仍应用传统的冷却技术和冲洗技术,导致废气治理效率较低。相关研究表明,大部分的医药化工企业在进行废气处理时,一般都使用传统的吸附工艺。因为传统活性炭、滤棉等材质的吸附法处理成本相对较低,但如果废气中的污染物超标,会导致滤芯等材料的处理能力随着吸附率的增大而产生饱和效应,就可能产生效率迅速降低的现象。因大部分吸附剂都是无法再生的,且在使用吸附法处理化学废气的过程中,作业人员也非常容易中毒,所以该办法的使用效益并不理想。而且,对于非水溶性溶剂废气的处理设备构造较为简单,具有明显弊端,很难长时间应用。此外,大部分情况下,企业都是在面对环境检测时才使用设备,更多的情况是用环保设备应对环保检查,而后续的处理却不能保证同样的标准,从而造成严重污染环境[6]。
2.4环境监管难度大,成本高随着我国医药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化工产品的更换越来越频繁,导致医药化学工业出现了小、多、散乱的特征。由于这些中小企业布局的特殊性,产业内部结构竞争十分激烈,导致这些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两面性,且对于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也是这样。所以,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来对这些分散的中小企业的进行管理和监察。
3医药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的对策分析
3.1要采用更科学的排放标准
当前,要解决好在医药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机废气的问题,需要全面掌握其特性,并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对策,要建立合理的污染准则,限制有机废气的排放量,以此降低对自然环境带来的严重污染。在这一阶段,限制有机废气的污染与释放时间是制药化学工业中最关键的任务之一。因此,要科学合理地治理有机废气的污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污染规范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3.2推广并使用先进的处理技术
针对医药与化学工业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除了要建立适当的规范之外,还应合理使用各种先进的处理技术。如热破坏法,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处理部分含量较少的有机废气,其效果较好,在其应用过程中主要用到催化氧化焚烧和直接火焰焚烧。催化法燃烧是利用空气与催化剂的反应来减小有机废气的起燃程度,然后再通过对空气加热使有机废气进行化学反应,最后成功地消除废气中的污染。而直接燃烧法的处理效果也比较彻底,该方法的优点是投入小、使用时间长,在短时间和高温的条件下,其处理效果就可达到99%。生物处理技术是通过运用微生物技术对废气中的生物进行重组,同时也利用生物进行代谢降解的处理,使处理后的产物对水、生物等污染较少,或以零污染的形式存在。其主要装置包括气体洗涤器、滤池处理等。而该方式和热破坏法一样,在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处理中效能很高,且操作简便,成本较低,所以使用范围十分广阔。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若采用一成不变的方式就会不利于医药化工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所以,应加强对传统废气的处理方法进行技术革新。当前,已经有不少以生物治理为主的净化方案投入到了科学研究与实验中,通过利用生物菌株净化废气,在节省处理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和传统的活性炭吸附法比较,该技术在废气处理中更具生物活性,且处理效果也更高效,在其在末端处理方面也经常使用此类方式来取代传统的处理方式,因为该方式具有很强的净化能力。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发展、研究新型科学技术,坚持创新的思路,以及大力推广并使用先进的处理技术。
3.3提高国家药品化工行业市场的准入门槛
对于提升中国医药化工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要针对以往医药化工企业有机废气治理和控制经验,再根据目前有机废气的产生和治理过程的具体特征,积极、合理地运用最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技术,并提出更有效的治理办法。要制定和贯彻科学、有效的作业标准,从实际出发。一方面,企业要明确内部的质量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也要对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作出严格规范,并确保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管理上均能达到合格规范;同时,政府还要规范在制药化学品领域的生产人员技术水平,以保证生产者能够运用符合标准的工艺生产流程。
3.4建立严格的控制机制
长期以来,有机废气的污染问题一直制约着医药行业的发展,若要更好地解决将这一问题,应从政府各部门在废气污染管控与治理的角度出发。通过调查发现,在经济发展缓慢的区域,医药化工企业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导致各地政府部门对环保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现象视而不见。这些举措在短时间内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从长期考虑,废气污染带来的环境污染是长久的、难以恢复的,会严重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应改变思维,对环保违法者加强查处力度,严格控制有机废气的排放量。
4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医药化工是化工行业中非常关键的分支,关乎着人类的生活健康,所以要避免有机废气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针对我国医药及化工行业的有机废气污染的实际情况,要运用先进的处理方式,再依据科学合理的排放规范进行有机废气的治理。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中,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不断地变革和创新企业现行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由于医药化工行业有机废气的危险性很大,不仅处理过程繁琐,其处理难度也较大,所以需要选用最合理的方式加以处理,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有机废气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以此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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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肖洁松.医药化工行业溶剂废气治理的研究[J].科技展望,2016,26(8):77.
关键词:绿色建筑 可持续发展 设计 环境
1 概述
绿色建筑是利用较少的外部能源产生预期可用于本身的足够的能源,而不会对环境造成伤害的建筑,因此绿色建筑被称为能源高效的建筑或生态友好型建筑。这些建筑被称为绿色由于他们与树木相似。如同树木一样仅利用光和空气就可以舒适的居住和使用。绿色建筑在其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自然资源是最少的。
绿色建筑设计的目的是在施工和操作过程中使能源消耗降到最低,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需求,使这些资源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回收,使其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绿色建筑设计最大限度地利用有效的建设材料及施工做法;优化使用现场的资源并由生物气候建筑实践;用最小的能量来维持本身;采用高效的设备,以满足其照明、空调等需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使用最小能量维持本身;采用高效废弃物和水管理措施;并提供舒适,卫生的室内工作条件。绿色建筑设计通过全过程设计把所有有关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空调、电气、给排水、能源设计等结合在一起,使其溶为一体。
2 优化施工网络设计
从绿色建筑设计的观点来看,施工网络设计是最重要的。即在施工期间,施工网络设计应采用更加科学的技术,保存和保护景观,保护土壤,减少空气污染。由于采取适当的施工网络计划技术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包括通过储存工地表土、防止暴雨冲刷、防止扬尘的产生。进而保持施工现场的土壤肥力。
3 节约用水
水是人类宝贵的资源。节约用水是绿色建筑重要的设计原则。应采取更多的节水技术来节约用水:
①通过滴灌、喷灌减少景观用水的需求;
②通过建筑物循环用水来降低用水量;
③在施工过程中有效用水。
由于节水技术将有助于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物内的用水效率,减轻市政供水和废水系统的负担,从而避免浪费水,进而有助于促进绿色建筑一体化设计。
4 采取被动式设计
被动式设计是不需要机械的加热或制冷的设计。家庭利用被动设计天然能量流的优势,来维持舒适的居住环境。被动式设计包括被动制冷和被动加热两种类型。
4.1 被动制冷
被动制冷是建筑用自然来源冷却来促进建筑热损失的方式维护结构的效率。包括以下几种常用方式:
①蒸发冷却;
②辐射冷却;
③地面冷却;
④通风。
4.2 被动式太阳能采暖
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是直接用阳光给空间加热。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采暖系统。主要方式是通过玻璃控制摄入的太阳能。
被动加热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
①被动式太阳能定向加热;
②被动式太阳能遮阳;
③定位加热器;
④定位热质量;
⑤加强室内空气运动。
5 重视雨水收集
雨水收集是雨水从屋顶或一个较大的表面收集和储存,留于未来使用。水通常是存储在雨水罐或直接用来补给地下水。有些国家常规的水资源要么稀缺,要么由于人口过多而导致区域用水存在巨大压力。因而雨水收集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纳。
雨水收集可以为人类消费提供更为广阔的淡水资源来源。相比于兴建水库都需要利用大量宝贵的土地,雨水收集的优势更为明显,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6 充分使用非常规能源
6.1 太阳能
太阳能是利用太阳光来获得可用能量的技术。几个世纪以来太阳能就被用于传统的技术并广泛用于那些电源不存在的地方,如偏远的地点和空间。控制太阳有助于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太阳能光伏系统用于将太阳辐射直接转换为电。他们可以为没有电网连接的房主、牧场主和农民等提供广阔的电力资源,用于电视、录像机、音响、照明、泵、电围栏等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光伏太阳能被证明是廉价高效,经济环保的能源来源。
6.2 风能
风能是自然界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高效能源之一。大多数现代风力发电是依靠电子发电机将涡轮叶片转化为电流而产生的。风能是可再生能源,广泛分布在地球的各个角落的。
家用风力发电可使用小规模的风力涡轮机。这屋顶安装的城市风涡轮充电的12伏特电池运行各种12伏特的电器内建筑上安装它。家用风力涡轮机发电可以和电池存储技术结合起来。它具有较低的噪声水平,且操作简洁,物超所值,通过绿色建筑设计可以安放在离家用电器较近的建筑物。
7 固体废物处理
固体废物管理包括所有的活动,寻求减少健康,环境和审美固体废弃物的影响。固体废物被定义为材料,不再对任何负责他的人有任何价值,并且不能排除通过管。它不包括人类正常的排泄物。它是由住宅,商业,工业,医疗,农业和矿产提取的活动积累街道和公共场所。单词 “garbage”,“trash”,“refuse”and“rubbish”指的是各种形式的固体废物。堆肥是由院子里的垃圾有机质分解而来。堆肥系统限制堆肥使它可以得到空气,创建适当的温度分解成肥料。采用上述方法,堆肥在国内水平将导致由于适当的固体废物管理,这问题收集和处理废弃物的市政公司解决了。因此,它将有助于健康和安全的环境。
8 充分利用灰水
灰水是指洗浴、洗衣产生的废水。相应的厕所、厨房水槽、洗碗机产生的污水,被称为黑水。建立生活用水的不同处理方式,减轻市政供水和废水处理系统的负担。把分流的灰水用于景观及园艺的绿化用水。
9 绿色建筑设计带来的益处
外表上,作为绿色设计方的结果――绿色建筑和传统建筑看起来都一样。但是作为一个绿色建筑具有多项益处。
绿色建筑带来的有形好处:
①绿色建筑消耗的水比传统的建筑少30-40%;
②绿色建筑消耗的能源比传统的建筑少40-50%;
③增加住户的额外收益比传统的建筑多10-15%;
④减少建筑物的设备和系统的初始投资。
绿色建筑带来的无形益处:
①增强绿色企业形象;
②提升环境的健康;
③增强住户舒适性。
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筑增加的建设成本可以在3-5年内回收。
10 结论
当今时代,能源危机成为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绿色建筑设计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绿色建筑设计基于建筑消耗最小的能源而进行优化设计。
在今天的时代,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重要。绿色建筑必将成为时代主流,绿色建筑设计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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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红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素质评价研究[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8(1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有法律属性
(一)从环境法相关规定来分析
我国环境法对“排污者”最直接的定义来自《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条第一、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很明显,法律条款中的“排污者”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有着明显的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主体。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监督管理中,我国很多省市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上述规定其实只是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一般排污收费制度的例外。意味着城市污水处理厂不需要缴纳普通的排污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仍然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同样是违法的。例如,河北省环保厅2009年印发的《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总量和超标准排污的,由环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广东省200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2010年的《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也都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类似的定位。地方环保部门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排污管理规定》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条规定及该《排污管理规定》所定义的“排污单位”的确没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其他排污主体作出区别对待的特殊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是有属于“排污单位”的嫌疑。笔者认为上述依据并不充分,不能认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是环境法上的“排污单位”,理由如下:第一,《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显然,作为效力较高的单行法律的《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明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排污企业进行了区分。第二,无论是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是排污收费制度都是我国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中一个子制度,且一脉相承,规范的主体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在排污收费制度中城市污水处理厂被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区别对待,那么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样应该如此。第三,我国法律条款中出现的“排污者”和“排污单位”应该具有同样的含义,没有任何一个解释指出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只是由于立法者的小疏忽让我们看到了同一概念的两个称呼。城市污水处理厂既然不是“排污者”,也就不是“排污单位”。第四,我国很多现行地方性环境法规中都使用“排污单位”这个名词,且没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之区分,地方环保部门据此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单位”进行监控。这样的现状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正确把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致使地方立法与上位立法不统一所造成的。综上,国家的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纳入环境监管的约束范围,同时也有意图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其他排污企业区别对待,但遗憾的是没有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二)从环境法基本原则来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应该被环境法赋予“排污者”或者“排污单位”的性质呢?笔者选择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我国的环境责任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排污主体因其排污行为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根据这一原则制订。该原则有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无论这一原则的名称是什么,该原则的主要含义是统一的,即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2]该原则中的“污染者”与立法中的“排污者”具有相同的含义,该原则成为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环境法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身的行为特质否定了该原则对其的适用性,也否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者”性质的合理性。原因如下:第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削减污染物。国家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削减其他主体排放到水体中的污染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旨在保护环境且没有经济意图,其公益性质得到社会的公认,这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明显不属于环境责任原则所规范的范畴。不过,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转型,其行为目的似乎有所变化,公益的性质无形中减弱。笔者从污水处理费的角度来解析城市污水处理厂行为目的的变化。污水处理本属公益事业,无论是谁运营污水处理厂,只要用水主体排放污水或废水就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进而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这是用水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3]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收费体系中,污水处理费被作为水价的组成部分,性质上更接近于服务性收费。这样的收费制度给人以误导,即城市污水处理厂是一个盈利性质的企业,其行为目的是为了盈利。污水处理费一涨再涨更加深了人们这样的认识。其实在我国,污水处理费仍然是由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运营企业的合理利润。部分由于技术、管理成本过高等原因无法盈利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也由政府给予补贴促进其正常运转,这充分说明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不是完全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的盈利型企业。笔者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筹集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并使城市污水处理厂成为自主经营的公司化企业,做到政企分开,进而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所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之后的盈利性是正常、合理的,且适当的盈利是市场化发挥优势的基础和必然选择。换言之,污水处理市场化是国家积极引导的产业发展方向,它并没有改变城市污水处理厂原有的行为目的,即无论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传统的公共服务主体还是市场机制下的经营主体,削减污染物、改善环境的行为目的仍然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除此之外,虽然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它企业一样,其工作运行也是一个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的过程,同样使自然资源产生一定量的减少,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城市污水处理厂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是为更好地维护自然资源这一事实。总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目的决定了其不应该根据环境责任原则承担污染环境的环境法律责任。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是减轻污染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诚如上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确排放了污染物,其行为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据此就可以断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为此行为结果承担治理和补偿等环境责任吗?笔者认为不恰当,首先,城市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污染物基本上不是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因污水处理程序产生的污染物所占比例很小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准确地说,这些污染物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其它污水或废水经过处理后的残留物。既然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当然不应该被当作“污染者”来看待。有学者指出,虽然污染物是由其他排污主体产生的,但是其他排污主体已经通过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承担了他们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污染物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之后的环境责任就应该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承担。[4]此观点有一定说服力,笔者也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者”所应当承担的处理责任以及因处理不力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而不是作为“污染者”承担的环境责任。其次,暂时抛开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和废水的能力不谈,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后,污染物肯定会减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事实上是减轻污染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再次说明其不应该作为环境责任原则中的“污染者”承担环境责任。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现状之弊端
经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环境法并没有,也不应该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定性为“排污者”或者“排污单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环保部门还是普通民众,甚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者都渐渐遗忘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原有的作为环境保护者的公益性质。这样的认识给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带来诸多弊端。
1.导致处罚显失公平
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主要有两类原因:第一类原因源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本身。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和设施建设缓慢;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安装或擅自拆除出水口在线监控装置等。基于这类原因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严厉的处罚是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且人人拍手称快。在此,笔者必须强调,这样的监督管理中,城市污水处理厂扮演的角色不是“排污者”而是“污水处理者”。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受的处罚是因为本身的运行没有符合作为“污水处理者”的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类原因则稍显复杂,而且是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频繁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即城市污水处理厂无权对来源污水进行甄别和分类管理,而只能来者不拒。有的排污主体排放到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或废水严重超标,有的排污主体排放的污水或废水中含有无法处理的物质或成分,有的污水或废水在管网传输过程中污染加重,这些情况无一不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担加重,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时尽心尽力处理污水也无法使处理后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另外,按照目前的监管制度,只要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处理污水或废水来自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即使所有污水或废水均来自工业企业,也只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考核。但实际上,由于工业废水的可生化性差、重金属以及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等因素影响,工业废水比例较高时,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很难实现达标排放的。[5]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被定位于“排污者”,即使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排放超标,环保部门仍然会一味地见超标就罚,城市污水处理厂诉苦无门,这样的处理方式显失公平。综上,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超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排污者”的原因,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身的原因,还可能有污水处理技术的原因以及政府市政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多因一果却处罚一个原因显然是不公平的。
2.阻碍城市污水处理厂健康发展
由于整个社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市场化背景下运行面临不少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6]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不仅要承担作为“污水处理者”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还要作为“排污者”替其他主体来承担本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虽然政府返还的污水处理费加上政府的补贴可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和合理盈利的需要,但额外的不适当的处罚会给城市污水处理厂带来巨大的负担。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靠自身的管理无法避免超标排放,那么它就会想方设法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来实现盈利,由社会来承担责任;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求得环保部门手下留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来说,其自身污水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已经不是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因为技术的进步也不一定能够应对真正排污者带来的污染物的增加。长此以往,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的优势无法得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要么维持现状不思进取,要么不堪重负退出市场,这都不是政府和民众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3.不利于环境执法与守法
对环保部门来说,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是其职责所在。依据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环保部门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视为“排污者”进行监管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尤其是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时,环保部门不得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施以和其他排污企业同样的处罚。令人担心的是,某些行政区域的环保部门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视为重点监控的“排污者”,反而放松了对其他真正违法“排污者”的监督。再者,即使环保部门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并非“排污者”性质,且有证据显示超标排放不是厂方处理不力造成的,也不得不处罚城市污水处理厂,否则环保部门会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正是由于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认识不够准确以及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迷失方向。另一方面,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环境守法者也有苦难言。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管理上出现疏忽,导致处理能力下降进而排污超标,那么厂方没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尽职尽责,由于前文所述的其他非厂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达标排放,那么城市污水处理厂就应有抗辩的权利。但是,和其他排污企业一样,城市污水处理厂所接受的监督都是末端监督,只要排污超标,除非有不可抗力这样的抗辩事由,城市污水处理厂想减免责任非常困难。因为,立法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不准确认识使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只有关于“排污者”义务和禁止行为的条款,而没有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削减者”权利的条款。综上,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不准确认识给污水处理法律监管制度和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最终给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前景蒙上一层阴影。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模式的更新
笔者进行前文的分析并非旨在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利益,更不是主张环保部门放松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监管,而是力图从正确认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入手,为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监管制度出谋划策。
(一)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排污主体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进行一定量的排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必须要和环境法所确认的“排污者”严格区分。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单独作为一类排污单位,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予以规定。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并建议在立法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统一对排污主体的称呼,要么是“排污者”,要么是“排污单位”,不能模棱两可。其次,对一般排污者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义,比如,可以建议表述为:本法所称排污者是指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最后,明确指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是本法所规定的排污者,是一类特殊的排污主体,其排污申请及许可证取得等都作特殊规定。除了通过立法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特殊法律属性之外,政府非常有必要重新确立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污染物削减者的公益地位。诚如上述,认识的偏差和不合理的处罚使城市污水处理厂慢慢偏离了公益的方向,并注重逃避处罚获取利益,同化为一般的市场主体。在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必须及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立法和政策鼓励的方式确立其公益地位,让城市污水处理厂对自身的公益性质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更好地从事环保事业。同时,让环保部门也改变目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单纯谋利企业的态度,将监督的重点转移到污水处理的运行过程上来。最后,政府应通过宣传的方式让社会认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公益性质,使公众理解和支持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污水处理监控体系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不准确认识导致现行污水处理监控体系有重大缺失。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只安装有出水口在线监控装置,环保部门根据出水口的污染物指标来判断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超标排污,这和普通排污企业的监督办法并无不同。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来说,无论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还是处理后排出去的水都是具有一定污染指数的“污水”,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对进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来源污水进行甄别,那么单一的末端指标监督肯定是不合理的,这种监督无法客观反映城市污水处理厂对污水的处理情况。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真正对象应该是整个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控体系应该是这样的:首先,环保部门对不同级别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评价,将其具备的污水处理能力量化并进行登记。然后,建立污水处理进水口在线监控装置,根据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监控的方法测量一定时间内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完成的污染物削减量,出水口污染指标检测结果一旦超标,就要检查在该时间段污水处理厂所完成的污染物削减量是否符合其污水处理能力,如果两相符合就应继续查找超标的其他原因,如果不相符就应主要追究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力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