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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配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中长期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计划、价格、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兴建、购置配租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监督。
第六条 配租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出资兴建或者购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认定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兴建或者购置配租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所在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安排配租住房或者发放租金补贴。
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人均居住面积超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租金计租。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配租住房协议,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权,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发放租金补贴,专项用于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租金。
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补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配租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十四条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因成员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住房面积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登记后轮候配租。
第十五条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保证配租住房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并核实情况后,发现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超过所在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应当停发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通知承租家庭在3个月内退还配租住房。承租家庭腾退配租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标准租金续租,具体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配租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后30日内,将配租住房人住户的家庭基本情况、住房面积、住房位置以及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基本情况、租金补贴数额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药师 职业定位
中图分类号:R951;G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2)15-0036-04
Thought on pharmacists’ professional positions in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s for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 agents
CHEN Zhi-dong
(Shanghai Sixth People’s Hospital, Shanghai 20023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professional positions of pharmacists in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s for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 agents (RCAAA) so as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and suggestion for them. Method: Effects of RCAAA on the professional positions of pharmacists and the pharmacists’ information level about antibacterial agents are analyzed. Result: Because of pharmacists’ insufficient information about antibacterial agents, it is difficult for pharmacists to carry out the RCAAA. Conclusion: Pharmacists must make up their knowledge of antibacterial agents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 regulations for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antibacterial agents; pharmacists; professional positions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5月8日在卫生部网站()正式,形式为卫生部令第84号,属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系列文件中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开始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办法》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业定位和法律责任,其指导思想必将有助于其他种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有助于医院药学的健康发展。药师作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的参与者,必须仔细领会《办法》精神,按照《办法》要求及时调整自身职业定位,严格履行《办法》所赋予的职责。
1 《办法》对药师职业定位受关注点
1.1 药学部门负责人不再局限于药事管理工作
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1]。药事管理是指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是指为获得改善病人生命质量的明确结果而提供负责任的药物治疗,是药师与患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共同制订、执行和监控治疗方案的合作过程[2]。药学部门负责人无疑都选择了前者。《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药学部门中高级职称药师是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组成员,等于直接向高级职称药师发出了参与药学服务的指令。这让人不禁要问:我国医院中高级职称药师究竟在从事什么工作?2010年我国医院中高级职称药师占药学人员的4.9%,共10 324名,而同年二级以上医院有7 756家[3],假如将这些高级职称药师都安排在二级以上医院工作,平均每家二级以上医院拥有高级职称药师仅1.3名。由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高级职称药师担任,因此可以说具有高级职称药师基本上都担任着药学部门的正副负责人。《办法》无异于间接向药学部门负责人发出了参与药学服务的指令。其实,早在2010年由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负责修订完成的《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就明确要求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入临床,参加危重和特殊病人的查房和病历讨论,参与临床用药的讨论,指导临床合理用药[4]。药学部门负责人的职业定位应调整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
尽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组成员还有感染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和微生物检验科的高级职称医师和高级职称检验师,但这些专家都有各自繁忙的医疗工作,大部分会诊可能仍需要由高级职称药师来承担。而且由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临床资料较少,或具有明显、严重的不良反应等特点,用药风险相对较大,由高级职称药师参与会诊(药学会诊)很有必要,患者需要这种级别的药学服务。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根据医院质量管理的要求,健全了三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方案。加强对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学部门的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定期组织活动,开展工作,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认真抓好医教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度,组织业务人员学习《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知识,开展自学、专题讲座、大查房、岗位练兵等技能培训,上半年组织了12次业务和法规学习,并安排1次笔试,使全院继续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通过学习使业务人员巩固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医疗技术的新知识、新进展,开阔了眼界,业务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在制度建设中,要求以科室为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尤其是核心制度的落实,如: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等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在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医务科积极配合院领导选拔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卫生技术人员8人到上级医院进修或短期学习培训。
定期深入社区服务站,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健康档案及社区六大任务的完成情况,提高了诊疗水平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使初级卫生保健深入居民生活。
加强疾病控制,按照规定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死亡证明的签发、诊断证明的出具。网络直报传染病和死亡报告,为医院的规范化管理做出了贡献。
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可行、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集中收治、分级治疗。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合理布局收治医疗机构,就近就地开展诊疗工作。减少就诊环节,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防止疫情传播。坚持科学防治、中西医结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组织领导
三河市卫生局成立市级手足口病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下设三河市手足口病诊断治疗专家指导组,具体负责全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落实情况;对全市救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对重症病例进行会诊和现场指导;对全市救治工作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全市手足口病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医疗救治机构设置与职责
医疗救治机构设置为预检分诊点、留观病例收治医院、住院病例集中收治医院和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医院。
(一)预检分诊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预检分诊点,配备体温计、压舌板、检查床等常用设备和从事过儿科工作的医护人员,负责对接诊病人进行初步筛选和分诊。
(二)留观病例接收医院
确定三河市医院、三河市妇幼保健院、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三河市儿童医院为我市留观病例接受医院,留观医院要设置专用具有隔离措施的留观病房,配备儿科普通医疗设备和儿科医疗护理人员,负责符合留观指征患者的观察治疗。
(三)住院病例集中收治医院
确定三河市医院、燕郊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负责集中收治住院病例。定点医院要设置明显诊疗区域,包括门诊、住院病区,要预留至少6张床位专门用于收治手足口病病人,并根据发病情况增加床位。病区应设置在感染性疾病科或封闭区域,不得将病人收治在其它病区。要配备儿童呼吸机(有创、无创)、气管插管及复苏设备、监护仪、输液泵、吸痰器、雾化泵、抢救车等设备和小儿呼吸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PICU等专业高级资格医师和从事小儿急救护理人员,专门负责接诊和治疗手足口病病人。要立足于防大疫的思想,做好药品、器材以及其它物资设备的储备。
(四)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医院
市卫生局已指定市人民医院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为市级重症患者集中收治医院,负责市辖区内重症患者和市城区内住院病例的集中救治工作。
医疗救治流程(图略)
医疗救治程序
(一)预检分诊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制度、首诊负责制,在门诊醒目位置设置手足口病分诊点,安排有临床经验的人员负责分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开辟专门诊室接诊疑似手足口病病人,防止手足口病与其他常见病混合就诊。在接诊疑似病人时,一定要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特别是儿科、呼吸科、消化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要明确鉴别诊断,根据病情进行分诊。
(二)分级治疗
依据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和《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诊断标准,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分诊,并确定收治方案。
1、居家治疗
患者病情较轻,依据《手足口病诊疗指南》可门诊治疗的,由经治医院专家组会诊明确诊断后,可居家隔离治疗。居家治疗的病人,接诊机构必须详细登记,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及时报告三河市疾控中心,并告知消毒隔离等注意事项,病情加重及时到定点医院检查治疗。
2、留观治疗
经留观收治医院两名医师检查,依据《手足口病诊疗指南》诊断,需要留观的病例,要及时转诊到留观病例收治医院进行治疗。留观医院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给予针对性治疗,48小时内病情好转的可解除留观。经院内专家组会诊,确定病人出现符合住院病例条件的要立即转往住院定点医院治疗。
3、住院治疗
具备住院指征的病例,由经治医院专家组会诊明确诊断后,立即将其转至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现重症时要及时报告三河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协调市领导小组转至重症病例定点医院。
4、重症患者救治
一旦出现重症病例,需要上级医疗救治专家组支援的,及时上报三河市卫生局,由三河市卫生局向卫生局提出申请救治。经市专家组会诊明确诊断后,收住到市人民医院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集中救治。
(三)患者转诊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实行分级救治。本地发生的手足口病病例均在当地定点收治,不得擅自跨市(县、区)转诊。对符合留观指征和住院指征的患者由接诊机构立即转至相应医院进行治疗,确需转至重症收治医院的,由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确认,重症患者必须转到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医院。转诊按下列要求进行。
1、转诊前与相应医院取得联系。
2、由需要转院患者所在医院安排医护人员与车辆并携带患者相关材料护送至上级医院。
3、转运车辆须配备一般的救治药械。
4、转运和接收单位要做好患者交接登记,并及时上报三河市卫生局。
5、转运患者的车辆和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
治疗措施
参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进行临床治疗。
医院感染控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和《省手足口病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切实加强和规范消毒管理工作,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要严格限定住院病人陪护,实行一患儿一陪护制度,减少传播机率。
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集中收治”的原则,实行就近就地开展诊疗工作。对符合留观指征和住院条件的患者要立即转至相应医院进行治疗。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和门诊部不得收治、截留病人;对接诊的疑似患者立即转至县级医院,定点医院不得拒收病人。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转诊制度和隔离消毒制度,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凡诊断为手足口病的病人要进行详细登记,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根据病情可以进行家庭治疗的病人,必须通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告知消毒隔离等注意事项,病情加重及时到定点医院检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