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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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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149

1 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主要来源于井水、泉水、冰雪融水等,很多地区的农民其基本上不采取什么净化措施就直接饮用或烧开饮用。据卫生部门和水利部门的调查,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安全饮水卫生准则的比例不到66%,有近34%的人口饮用水达不到要求。

2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存在问题及原因

2.1 农村饮用水源缺乏有效保护,水质无法保障

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原因有很多,近年来农村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大量的农药、化肥随农田排水或者雨水流入水体,造成水源面源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水质。

2.2 饮用水工程进展缓慢,饮用水安全无法保障人口依然较多

农村饮水工程是百年大计,是民心工程,是积德工程,过硬的质量是使其为农夫造福,为社会服务的唯一标准。 虽然我国已经建设了许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投入使用,但是与广大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需求相比,我国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依然缓慢,并且存在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混乱,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制不完善,设计不合理等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这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2.3 工程管理不足,水质监测薄弱

落实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得好、长受益”的更本途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我国各个农村虽然已经实施有了一定的年头,水利部门虽针对一些项目制定了了一些管理办法与准则,但是管理过程中任有许多漏洞。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安全饮水均采用以安全饮水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的管理为主,以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为辅的一种管理模式,在行政村管理的基础之上,工程建立初期的费用由水务部门来负担。由于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又很少举行相关培训,导致专业技能水平难以提升,无法有效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4 缺乏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我国每年人均用水量超过500m3,由于地形和气候差异很多偏远山区供水任然没有保障,政府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依然欠缺且存在地域分布不均现象。在水源保护这块缺乏政策引导和长效机制,无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根本性问题。

3 解决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3.1 设立水源保护区,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

地方各级、环保等部门等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应强化对农村饮用水的评估力度,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源企业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要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水源保护建设,加强对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治面源污染。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水污染处理工作,做到因地制宜。

3.2 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加强雨水集蓄利用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农村水利资金管理。除此之外,雨水是很重要的资源,在降雨250 mm 以上的季风区,可以采用雨水集蓄的办法解决饮水问题。尤其是在水量不足、取水困难、保证率低的半干旱、半湿润区的丘陵区、山区等水资源开发利用困难或水资源缺乏的偏远山区,应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建设集雨工程,以保证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3.3 健全农村饮水工程长效机制,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

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 饮用水安全保障 公众参

1 武汉市饮用水安全隐患及其原因

1.1 武汉市饮用水现状 武汉市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武汉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以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划分,建有19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厂,供水范围覆盖武汉市的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其中市区中心10处,近远郊9处,水厂的地表取水水源就来自于水源地保护区内部各级保护片区内分布的河流及湖泊。

1.2 武汉市饮用水安全隐患的原因

1.2.1 城市饮用水污染的应急措施与防范措施不完善。现阶段武汉市环保局仅制定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针对的是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乡镇,且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并不是仅针对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也没有专门的针对因供水设备和二次供水设备的问题导致的居民饮用水污染的应急措施与防范措施。

1.2.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①武汉市城市发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日益加深的矛盾。城市的快速发展是社会的进步,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的必经之路,但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界的干预和破坏,因此城市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用水水源地附近的自然环境产生坏的影响。伴随城市发展,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向水源的江河湖泊排放。②水源地“多、小、散”格局对于武汉市饮用水安全的影响。武汉地区统一供水的客观障碍是水源地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的特征。在远城区,由于地处分散,目前武汉市大部分远城区居民饮用水以内河、湖泊等为水源就近取水。水厂规模和供水人口不平衡。集中供水程度未及中心城区高。规模较小的水厂取水的水源地纳污能力不高,水厂的缓冲区小。水厂的规模、自身条件不同意使得远城区水厂缺乏统一的供水管理标准,水质难以得到保障。③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对饮用水的影响。近年来,尽管武汉市在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方面投入加大,截污工程与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速,关闭了大批污水排放口,但因历史原因,目前城区18个水源地保护区内仍有排污口。同时在水源地附近存在的一些违章建筑物,江河湖泊上的水上沿河餐厅等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常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其中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污染物会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

1.2.3 供水管理制度不完善。武汉市在9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城市供水进行管理,但至今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支持。目前,供水管理部门包括自来水供水、物业公司、开发公司、房产公司等不同类别的单位,管理起来非常复杂。有些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管水不设专人,水箱的清洗消毒也未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水箱清洗频率不足或清洗不当。甚至有些二次供水无管理部门,水房内杂物乱放,不卫生,水箱无盖、无锁,或有盖未盖没加锁,排气孔和溢流口无防护装置。

2 武汉市保障饮用水安全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武汉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系不够完整 现有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全面,对于城市饮用水从采集到净化再到储存、输送的整个过程中,针对于水源地的保护居多,这仅仅只是将法律措施集中在了保障水源地和取水的安全上。近几年武汉市的大力整改,对水源地的保护加强,水厂的取水水质已经基本达标,但是在城市集中制水供水以及二次供水的环节法律措施还是比较少的,现有的只有《武汉市供水条例》,对《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稿仍在向全武汉市市民征求意见当中。

2.2 相关部门机构职能划分不清,管理范围重叠,管理效率低下 武汉市水行政部门是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武汉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各区公用事业局,水源污染和水源地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武汉市环保局以及各区环保局。三个机构相互独立,互相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同时管理范围存在重叠,所以在日常管理和事故处理上易造成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

2.3 现有法规执行力度不足 现有的武汉市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规章政府性文件当中对于污染饮用水的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规定的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执行力不足。各管理办法、条例、政府规章虽然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破坏饮用水安全,污染饮用水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但有些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力度以及处罚的程度。

2.4 公众参与制度有待落实 从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到对保障措施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制度并没有落实起来。大多数老百姓只是根据行政主管单位的公告以及从电视新闻上了解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有些甚至是完全不关注自己饮用的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3 完善武汉市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措施的建议

3.1 完善保障武汉市饮用水安全的立法

3.1.1 加快《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快《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将饮用水的安全保障系统化体系化。促使供水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大力进行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的防范于治理;促使人们多关注身边的二次供水设施,多关注自己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促使部门机构,人民群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推动武汉市创建成为全国领先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

3.1.2 修改《武汉市城市供水条例》中对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金额。提高《武汉市城市供水条例》中对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行政处罚金额,公正严格行政执法,以高的处罚金额处罚既能震慑和教育其他的排污企业,又能将罚金适用于水源地治理和发展,还可以提高条例的执行力。

3.2 完善武汉市饮用水安全法律制度

3.2.1 在武汉市建立网上公示制度。有学者提出建立水源地重点污染源排污在线监测数据网上公示制度,该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在线监测污染源排污和网上环境信息公示。

建立网上公示制度,直观和清晰的显示污染企业的检测数据,便于全社会进行监督,保障了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有助于缓解因为饮用水水源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

3.2.2 扭转多头行政管理带来的监管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出于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观需要,应当由水务部门统筹考虑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源工程的建设、饮用水源的保护以及对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并牵头组建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和组织信息工作,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

3.2.3 增加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的机制。当前,武汉市已经开始探索建立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废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饮用水安全建设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机制。

4 结束语

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再次明确补偿对象、确定补偿主体以及相应的水污染生态补偿管理和饮用水安全监督机制。其次,将排污权交易引入水污染的行政管理制度中,拓宽排污权交易范围。最后,借鉴国外的水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使公众参与在武汉市相关立法中受到足够重视。政府能做到及时客观公布各项数据,政务公开,能确保环保组织和市民个人的权利的运用和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黄艳红.武汉市饮用地下水安全性评价[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统计学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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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翟青.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 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R].北京: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2009.

[5]许风华,王怀记,等.武汉市二次供水卫生状况调查[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10,21(6):115-116.

[6]万田英,王玲.自来水厂水源水及饮用水水质评价[J].湖北农业科学,2013,52(2):302-304.

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水质管理

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水厂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制定水质检验和监测、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档案,并定期对水厂水和管网末端水进行取水,市疾控防疫部门负责水样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供水管理中心设立了化验室,购置了仪器、设备和药品,配备专职化验人员6人,每月2次定期对各处供水工程取水化验,通过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2建议措施

2.1合理布局水源

目前供水工程主要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供水目标主要是城镇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能满足农村供水需求,水源有保证且水质良好。但从提高供水水质考虑,根据冠县“十二五”规划和近年来用水量递增的趋势,供水量已不能满足用水量的需要,因此,必须合理布局水源,以建设中的冠县当铺水库为供水水源,以满足农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量的要求。

2.2水厂规模化改建

目前,冠县各水厂供水规模较小、供水设施及管道渗漏损坏严重,水量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因此改建水厂迫在眉睫。目前,规划水厂联网建设平原水库,为统一供水提供有利条件。工程建成运行后,能够逐步提升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保障,在保证农民生活用水前提下,可兼顾工业用水,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2.3加强水源保护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设立明显标志,50m以内禁止从事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动,同时加大供水水质监测密度,取水、蓄水、净化水等建筑物50m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两侧各2m范围内为第二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冠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做到依法保护供水水源。

2.4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不断健全完善供水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管员守则、维修队伍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逐步规范维修专业队伍,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不断完善供水管理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维修管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工程管理提供及时、优质和全方位的服务,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2.5重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用

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目前,我市市区及各县(市)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较好,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但由于历史陈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全市饮用水源地特别是农村的饮用水面临着严峻形势,总体情况是:

1、水环境逐年改善,但饮用水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近年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但就总体而言,我市饮用水源地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环境污染带来的威胁,特别是造船、码头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以及面广量大的农业面源污染。全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500米范围内仍然有码头22个,其中某市二水厂水源地取水口500米范围内就有4家砂石码头和5家造船企业,直接威胁饮用水卫生安全。近几年由于农作物病虫害影响加重,全市农药施用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年和**年农药施用量(折纯)分别达1378吨和1366吨,比**年增加200吨左右。大量未被吸收的农药、化肥流失到河道、湖泊,已对农村地表水、地下水产生严重影响。

2、水质状况逐年提高,但饮用水卫生状况令人担忧。从源头上有效保护了水环境,防止了水污染。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市484家水厂供水水质普遍存在“城市好于农村、规模大的好于规模小的、公办的好于私营”的状况。城市水质达标率为100%,农村水质超标率为17.5%。

3、区域供水力度逐年加大,但农村区域供水相对滞后。近几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区域供水工作,区域供水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区域供水除市区进展情况较好外,面广量大的农村区域供水工作尚未摆上议事日程。全市城乡484个水厂中,就有乡镇水厂140个,村级水厂337个。而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水厂,总磷、氨氮等时有超标,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村水厂,总大肠菌群、氨氮超标现象更为严重。相当多的村级水厂只起了动力提升泵站作用,不经消毒处理和检测直接供水,有些根本就无检测设备和技术,也无运行记录,不具备供水的基本条件,给群众饮水安全卫生带来了隐患。

4、水质监测工作逐年加强,但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为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环保、水利等部门逐年加大了对水源地水质的监管力度。但全市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效管理机制还没有真正的形成。一是水源地保护责任、保护区不明确;二是企业用水过程中出现几头检查监督;三是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在主要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擅自批准兴建造船厂;四是面广量大的村级水厂改制后的监管缺位。

二、对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领导。(1)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合理确定和分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2)制定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监管机制,尽快形成区域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监管体系;(3)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规划水源地布局,明确保护区域和范围,规范水源保护区标志,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4)重视区域性战略储备水源建设,制定水污染事故突况下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调度方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5)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市水利、环保、建设、农业、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要进一步强化污染源源头控制。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一是要认真制定和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要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要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保护区内违法设立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围网养殖等污染设施要加以整治取缔。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凡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的项目,必须经规划、水利、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防止和杜绝因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

二是要积极有效地防治建设性的水污染。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所有项目建设都要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水污染。要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并创造条件扩大在线联网监控覆盖面。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保护水环境,防止水污染。

三是要切实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要积极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提倡和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和配方施肥,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在水源保护区内要优先发展高效益、低污染的生态农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积极研究和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秸杆综合利用技术、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要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是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我市已建有污水处理厂9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43万吨,而目前实际处理量仅为10多万吨。处理量不足最主要的原因是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未能同步建设,影响效益发挥。二是要加速供水管网改造。据市有关部门统计,我市目前城镇水厂供水管网漏损率为20-30%(国家规定的允许基准值为12%),而乡镇水厂供水管网漏损率高达30-60%。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增加群众负担,而且极易造成供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威胁供水安全。三是要尽快确定市区长江第二水源地。目前市区有长江瓜洲段和廖家沟2个水源地,日供水能力达40万吨。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至2010年满足市区所有人口用水需求,日供水能力将达75万吨,建议市政府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尽快确立长江第二水源地,并着手抓好水源区保护工作,一方面积极应对城市发展和区域供水需要,另一方面可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增加城市供水安全系数,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4、要进一步加大区域供水推进力度。一是要实行区域供水目标责任制。区域供水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乡三级政府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建议市政府要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将推进区域供水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县(市、区)、乡政府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通过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全市区域供水工作的开展。

二是要对供水水源进行合理规划。目前全市城乡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484个,其中乡镇水厂140个,村级水厂337个,规模偏小,数量偏多。建议市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并网、安全有效的总体原则,以长江、高邮湖、大运河、三阳河等为主要水源,以市、县(市)自来水公司为龙头,对全市的供水水源地进行统一规划,重视发挥集中供水设施的规模效应,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效率,有效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

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建设施供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市自建设施供水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自建设施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申报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许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符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三)不得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建自建供水设施。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因群众生活饮用需要增加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新建自建供水设施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经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开凿水源井,应当向受理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凿井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将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取水许可和用水指标,经批准后分类计量并按照自建供水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二)有水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有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嗅味、浑浊度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制度,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建设施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有关检测结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止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四条 供生活饮用的自建设施供水浅层水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和承压水水源井半径3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建筑项目;

(二)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三)挖砂,取土,挖设渗坑、渗井,铺设污水渠道、管道;

(四)其他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自建设施供水,按照全市供水规划逐步由公共供水替代。

由公共供水替代的原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量,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十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报废的,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水源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生变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二)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三)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未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毁坏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卫生、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 月1 日起施行。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使供水设施达到优质、高效、低成本及安全供水的非工程措施。在全面满足用户水量、水质和水压要求下,做到节约水资源,经济合理地使用各项设施,及时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组织状态。

供水设施主要有:

①水泵机组及电气设备。

②输水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③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调节构筑物及各种机械设备。

④观测及检验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