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农民正常生活的基础保障,在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被征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这就使得农民的经济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要想科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就需要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是,从当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待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所以必须探索一条科学工作路径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加以落实。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对我国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分析,在落实该政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点明显特征。首先,养老保险模式较多,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有商业保险参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不同模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次,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方式不同,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而一些地区政府则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资金,其余分摊至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最后,养老保险水平地区不均衡现象严重,养老金领取标准受当地经济水平影响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的养老金领取标准远远高于经济落后地区的标准。[1]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落实难度加大,部分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其中以下几点问题尤为突出。
2.1征地补偿水平较低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其主要经济来源途径便会被阻断,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容易引起失地农民养老隐患问题。为了减轻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经济负担,政府便会对失地农民做出相应的补偿,包括直接的补偿费用以及市场风险所带来的间接费用补偿。但是,当前大多数地区在开展征地补偿工作时,仅仅是落实了直接补偿费用,而对于市场风险所带来的间接费用补偿落实不彻底,导致征地补偿水平较低,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
2.2现行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提出多年,但是当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不符合实际情况。大部分地区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布置的任务而停留在表面工作,或者以农民不愿参加社保为由进行推脱,没有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落实。并且,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参保年龄、参保标准、缴费基数等各项指标与相关政策存在不配套现象,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整优化。[2]
2.3工作落实力度较弱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庞大,这部分费用一般是由当地县级政府进行组织筹措的,并且大部分费用都需要政府承担。但是县级政府财政支出项目众多,在支出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需要开展各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重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无法保证养老保险资金的及时到位。并且,部分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存在挂账现象,仅仅是向被征地农民做出书面承诺,却没有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资金,该项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2.4农民社保意识薄弱
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出台的各项法律政策了解较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刻认识,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与自身利益之间存在的关联性,缺乏积极主动参保意识,参保人数较少的现象比较突出。并且,政府缺乏对民众的正确引导,没有做好参保宣传工作,再加上征地补偿水平较低,只能暂时性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经济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应对策略
3.1提高养老保险水平
提高养老保险水平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效落实的必要措施。首先,政府应该明确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从被征地农民角度进行考虑,加大对养老保险工作的财政支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作为核心民生工作,提高乡镇养老保险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3]同时,在开展征地补偿工作时,应该将间接费用的补偿与直接费用的补偿放在同等重要地位,确保征地补偿的有效落实,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会出现养老危机现象,满足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
3.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
完善的政策法规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首先,国家政府应该对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对参保年龄、参保标准、缴费基数等各项指标进行重新划定,要求符合参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其次,还需要明确不同模式养老保险界定范围,供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并加强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性,加快社保制度之间的接轨步伐,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3.3加强工作落实力度
加强工作落实力度,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力度,下拨专项资金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确保资金专项专用和及时到位。其次,应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保资金筹集模式,缓解养老保险金对当地政府造成的财政压力,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最后,还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实,明确各部门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中的具体责任,确保参保农民都能及时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3.4强化农民社保意识
要想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农民的积极配合和参与,所以就需要强化农民的社保意识。各级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引导职能,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对养老保险政策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使被征地农民了解到参保的重要性。同时,应该选拔觉悟高的农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发挥参保带头作用,并组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干部队伍,解答农民对养老保险存在的困惑问题。
4结论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消除农民失地后的后顾之忧,就需要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为主抓手,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综合我国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加强工作落实力度、强化农民社保意识等策略加以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推行及有效落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仝文军,程云龙.银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14):310.
[2]雷爱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团结,2015(5):50-52.
(一)被征地农民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是指为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发展进程而征用农民土地,那些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是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中间但没有完全转化为城镇居民,也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全部权利的特殊群体。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以达到一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作为保障对象,主要通过被征地农民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农村集体补助和政府介入及贴补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此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制度。它以向被征地农民提供满足其老年保障的养老保险金为形式,旨在强调平衡责任和共担风险。
二、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缺位。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仅按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实施,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水平相对偏低且筹资渠道不通畅
被征地农民当前以及未来的生活质量与其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息息相关。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统帐比例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总体偏低,这导致了广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较低的保障水平面前难以被充分调动。次之,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不灵活,缴费额需要一次性缴清,很多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安置补助费后不愿意再掏钱参保。再之,集体补助部分占筹资额的40%,但由于集体补助不是针对全村范围而只针对被征地户,因此,集体补助难以在村民大会上通过,由此造成资金难以落实。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筹资不畅已经成为被征地养老保险的重大难点。
(三)制度衔接不合理、不统一
一方面,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只能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甚至在全省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县(市、区)的制度不统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被征地农民在进行跨地区流动时可能会遇到各地制度不衔接造成的养老保险不便随着实际流动而进行转移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建立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政策空白,也存在不能良好衔接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没有衔接完整、统一规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满足日益增加且情况复杂的被征地农民群体需求。
三、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策建议
(一)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征地制度
征地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合理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结合经济发展速度和通货膨胀的速度适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新经济形势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预留必要的可行性政策空间;并且要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土地质量、地理位置、未来用途等一切可能涉及到的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以及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评估办法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先决条件。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上的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为有效地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适时修订与当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议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1、创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一层次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其老年生活提供基础保障;第二层次是发展补充性的养老、医疗保险,对该项保障进行市场化的管理;第三层次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业务,通过多样化的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的不同需求。
2、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保障制度总体覆盖面,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变革,缩短城乡差距。具体说来,有助于缓解征地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土地及家庭上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这一举措将会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产生里程碑的意义。
四、结语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采取多种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要积极为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各地可以采取利益引导的方式鼓励农民缴费,充实养老保障资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个人缴费的资金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政府、集体出资部分原则上实行市、县统筹。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资金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
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为单位计)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2)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4)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5)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6)公示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7)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
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市社保局予以指导协助),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条件、标准和发放
1.享受条件: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且必须在征地安置基准日之后(含征地安置基准日当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标准: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凭《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100元。
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根据所选的档次分为:a档每人每月150元、b档每人每月170元、c档每人每月210元。其中,100元为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a档每人每月50元、b档每人每月70元、c档每人每月110元。
3.发放方式:由市社保局、××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共同负责,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发放、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筹措
1.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负责收缴,交财政专户。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就业政策
(一)对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可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免收其最长不超过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5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享受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保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
5.对有创业愿望并有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创业培训,并在就业创业园(街)或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中优先安排经营场地,享受创业园(街)内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对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视同城镇居民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劳社办字〔**7〕120号)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认定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1.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市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同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2.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定补18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定补10元。
3.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就业,并促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4.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技能培训的成员,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零就业家庭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成员,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每学年1000元的补贴。
(三)户口仍为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消除零转移农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劳社办字〔**8〕86号)有关程序申报零转移农户,经认定后领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零转移农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对为零转移农民推荐就业,并促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劳动保障事务所,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零转移农户家庭参加技能培训的成员,享受培训补贴;对零转移农户家庭适龄子女实行减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成员优先安排接受技工学校教育,并享受相关助学金政策。
三、社会保障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1.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基础养老保障金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2.个人缴费标准及待遇:个人缴费3600元的,养老金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个人缴费6600元的,养老金由160元提高到19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35元,个人帐户资金55元。在征地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费用的,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一年,减缴一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但至少需缴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并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没有领完以及个人帐户有余额的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鼓励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意见下发后被征地的,征地时男满40周岁至60周岁、女满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社会保障证后6个月内,可以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补缴始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8%。
2.本意见下发前被征地的,现年男满40周岁至60周岁、女满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人自愿自费的原则,在**8年底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上述规定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3.上述年龄段外的其他被征地农民,依据其就业状况,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费率为20%。
4.参保人员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各地参照被征地农民基础保障金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发放生活费。
(三)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本意见下发后被征地的农民,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安置补助费及用于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所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资金额确定提留,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费用,具体办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5〕7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