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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原因;处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前行,患者的保护意识和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体检提高[1]。当前,我国医患关系问题日渐凸显,医疗纠纷发生率处于不断上升态势,甚至不少性质恶劣时间常见于报端,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文选取云南省某医院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医疗纠纷分布、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对结果进行探讨研究,以期我国为政府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制定科学的干预举措提供理论依据,现将具体情况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数据来源:云南省某医院医疗纠纷办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存档医疗纠纷材料。其中,2010年~2013年医疗纠纷共455起,发生频次依次为:88起、103起、121起、143起。医患纠纷科室分布情况为:普外科183起、骨外科87起、妇产科64、心血管内科53起,其他68起。纠纷处理情况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415起,第三方调解解决21起,法律诉讼17起。各数据均经该院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相关人员证实,就有统计学意义。
1.2 研究方法
回顾统计分析法:对全455份医疗纠纷材料信息进行一下方面分析。一,对纠纷年限发生频次进行统计分析;二,对纠纷科室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三,对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1.3 统计学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 12.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分析,采用t和x2 检验,以P
2.结果
2.1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年际分布
医疗纠纷事件年际存在上升波动,纠纷发生频次整体呈逐年递增态势发展,从2010年的88起增长到2013年的143起,4年间纠纷频次增长62.5%。具体情况如下表1:
表1:2010年~2013年某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情况
年份 例数 比例(%) 累计比例(%)
2010
2011
2012
2013
总计 88
103
121
143
455 19.34
22.64
26.59
31.43
100 19.34
41.98
68.57
100
100
2.2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医疗纠纷情况各科室均有发生,但分布存在明显不均情况。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有30多个。其中,排前4位的科室依次为:普外科、骨外科、妇产科和心血管科,占总发生数的85.05%。 详细情况如下表2:
表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科室 纠纷次数 纠纷比例(%)
普外科 183 40.22
骨外科 87 19.12
妇产科 64 14.06
心血管科 53 11.65
其他 68 14.95
总计 455 100
2.3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分布
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中,第一原因为医护技术原因,约占44.62%;医护人员违规约占16.04% ;患者单方认为医疗方过错和无理取闹占14.96%,医护沟通问题占总比例10.11%,医疗费用问题仅占9.45%,详情如下表3。
表3: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布情况
纠纷因素 纠纷次数 纠纷比例(%)
医护技术问题 203 44.62
医疗费用问题 43 9.45
医护人员违规 73 16.04
医护沟通问题 46 10.11
患者无理取闹 68 14.96
其他因素 22 4.84
总计 455 100
2.4 全455起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
全455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415起,第三方调解解决21起,法律诉讼17起,不了了之2起。
表4: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情况
纠纷处理方式 处理起数 比例(%)
医患双方协调解决 415 91.21
第三方解决 21 4.62
法律诉讼 17 3.74
不了了之 2 0.44
总计 455 100
3.讨论
在调查中发现该院医务处遇到投诉事件时,首先是把投诉者安排回科室或门诊办公室进行消化处理,占总数的91.21%。当医患内部协商得不到解决时才诉诸法律,备案进行调查鉴定。也就是说目前采取的是单纯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管理模式,以缓解医患矛盾。但是,这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重点还在纠纷的双方,通常缺少有效的中间程序接入,且此种医疗纠纷处理处于自由状态,虽然是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疏于本质的规范。
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处模式。即以解决医疗纠纷、疏通医患关系为目的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叫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具社会和谐性和人文关怀传统,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维持和谐的医患关系。研究中的全455例医疗纠纷中,约有21例通过第三方沟通达成协议,约占4.62左右,该模式尚在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如果医患双方对以上纠纷处理存在较大异议,双方可以尽快诉诸法律途径,通过提供有效的医疗损害鉴定,清晰各自责任划分。在双方对纠纷中某些问题存在巨大利益冲突,抑或认知差异矛盾激烈是,寻求行政、法律处理,因为法律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法律解决途径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面对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和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我们应正确对待医疗纠纷,建立科学和完善的体制机制,公平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3]。切实维护好病患及其家属、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冲突得到合理解决,患者早日展开正常生活,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早日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曹杰,方鹏骞,高昭等.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机制适用优势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9 ,(12):72-74.
医疗纠纷案例收集:本研究来源于无锡某三甲医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发生的正式立案办理存档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共367例。
1.1文献研究方法广泛查阅CNKI、万方及维普数据库,检索国内外相关文献,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其他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措施,通过研究和借鉴,结合实证案例,综合性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因素,提出适合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策略。
1.2定量分析方法应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和整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年度分布情况本研究分调查案例来源于无锡市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四年间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投诉案例,共367例。这五年间的医疗纠纷数量2011年最多,为86例,所占比例为23.4%;2009年医疗纠纷数量最少,为65例,所占比例为17.7%;2010年为74例,所占比例20.2%;2012年为73例,所占比例为20%;2013年为69例,所占比例为18.8%。
2.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
2.2.1按一级学科分类外科发生总例数147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40.1%,内科发生总例数102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27.8%,妇产科发生总例数54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14.7%,儿科发生总例数21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5.7%,急诊科发生总例数43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11.7%。
2.2.2按二级学科分类在2009年~2013年五年间医院所发生的367例医疗纠纷中,纠纷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是内科、胃肠肿瘤外科、急诊科、心胸外科和肿瘤内科。其中内科发生纠纷66例,占18%;胃肠肿瘤外科发生纠纷46例,占12.5%;急诊科发生纠纷43例,占11.7%;胸心外科和肿瘤内科发生36例,占9.8%。
2.2.3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分析在367例医疗纠纷案例中,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有229例,占62.4%;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有115例,占31.3%;司法途径的医疗纠纷有23例,占6.3%。其中第三方调解和司法解决都逐年增多,由此可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作用发挥较大,应该更好的将医疗纠纷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减少矛盾的激化;并且应该重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3讨论
3.1外科是医疗纠纷发生率最高的科室(1)本研究中,外科发生总例数147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40.1%,纠纷数量居各科室的首位。主要原因是外科下设胸心外科,骨科,肝胆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胃肠肿瘤外科等诸多科室,病种繁多,病情复杂,大多为手术治疗,风险高,发生医疗纠纷的概率高于其他科室。(2)外科的二级学科中胃肠肿瘤外科发生最多,纠纷例数为46例,占12.5%。
3.2探讨其原因(1)医师医务人员医患沟通不到位,没有向患者交代清楚术后的相关注意事项。(2)术后病人的管理关心工作做得不够,或者说流于形式,对病情观察也不够,对一些术后并发症防范措施不到位。(3)术前风险评估工作不够细致,对病人的情况掌握不够,对大手术后的并发症没有充分的预见及应对措施。(4)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各种规章制度[1]是医院管理的依据,是防止差错、事故、超正正常医疗秩序的基本措施,有些医护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常存在侥幸心理,不严格执行各项核心制度。
3.3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协商为主,其次是第三方调解,最后是诉讼方式解决[2]。第三方调解近年来逐渐增加,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3],由于第三方社会地位中立,能打消机构与医院是同一伙的顾虑,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也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利益,防止矛盾激化,对解决纠纷具有良好的效果。虽然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数量最少,但也是逐年增加。本研究中,诉讼方式解决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2009年为1例,2010年为2例,2011年为4例,2012年为7例,2013年为9例。探讨其主要原因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也越来越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长久以来医护人员对医疗与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了只懂医不懂法。此种观念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病人需求发生明显冲突,容易引发医疗纠纷[4]。
4医疗纠纷预防的相关措施
4.1预防的理念高于治疗“不治已病治未病”是祖国医学精髓。如果把预防的理念用于医疗风险也是最高明的方法,是唯一途径,因为无论多么好的处理也莫过于预防[5]。
关键词 医疗纠纷 调解机制 可持续性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一个广泛争议的话题,医疗纠纷的概念也因为各界学者的认识不同,存在很多争议,医疗纠纷的概念与涵义必须要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去分析,广义的医疗纠纷值得是患者及其家属在患病就医的过程中因为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产生矛盾而发生的纠纷,这一定义既包括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为医护人员的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而引发的分歧和纠纷,也包括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因为医疗行为以外的问题,如:费用问题,服务态度问题,在住院期间受到第三者的侵害等问题而引起的分歧和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单一指的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为医护人员的医疗服务不当或未能满足患者要求而引发的分歧与纠纷,这个定义仅仅将医疗纠纷限定在医疗服务引发的纠纷问题,不包括医疗服务外的纠纷内容。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医疗卫生体制不健全,医疗供给难以满足人们的医疗卫生需求
随着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发展转变与改革,国家对公立医院的资金投入很大,但是全部医疗卫生支出的费用比例却在减少,近些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正在着手深入医疗改革,但是改革的方向与未来并不是很清晰,很多公立医疗机构与医院都已经不再是追求社会福利与人民安全健康为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与深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的目的都是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主,医疗服务的价格越来越贵,相关规定对患者都开具一些“大处方”,让患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患者不但多花钱,还看不好病,客观上加剧了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人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无法得到满足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初建阶段,保障范围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也很低,至今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加之各个地区居民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家庭人群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承担能力较差,常常出现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治疗效果不理想或者出现并发症等不良后果,患者往往难以接受现实,从而采取一些不理智的维权方式,最终导致了医患矛盾的加剧,数量相应增加,情况也变得更加复杂。
(三)医疗行为风险增高,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导致医患沟通困难
随着医学科技信息化的发展,医疗方法种类多样,治疗手段层出不穷,商业化经营与发展的方式改变了正常的医疗服务方式,医学领域至今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一些重症患者的治愈难度相应加大,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使得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不力,难以在医患之间建立充分信任、合作的关系,往往因为理解上的偏差和沟通的不力而引发矛盾,进而酿成纠纷。
三、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途径
(一)和解
和解是最常使用的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和解是以协商或者通过对话谈判的形式,在没有第三方主持与参与的情况下解决节分问题,纠纷当事人直接根据纠纷的争议内容进行谈判或对话,并最终达成协议。和解这种解决方式是《条例》中规定的医患双方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就医疗服务问题或医疗服务矛盾自行解决的最直接方式,谈判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不存在第三方决策者或参与者 ,完全由当事人本身磋商取得最终谈判的效果,和解解决纠纷的方式至少需要以下一些条件:第一,纠纷双方有协商解决纠纷的诚意,也就是说纠纷双方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互谅互让,从而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进而有可能达成协议。第二,和解双方的实力对比不能过于悬殊,最好是能够势均力敌。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双方实力悬殊,那么除非强势一方能够放下姿态,做出让步,否则很难达成比较公平合理的协议。
(二)诉讼
诉讼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通过法庭审理能够明确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从而对医患双方诉争的焦点做出相对客观公正的判决,而且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被法律赋予了确定力和执行力,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许多患者倾向于采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调解
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之一,调解的定义至今仍然存在争议,调解的目的在于可以以第三方或参与者的介入,和平友好,客观公正的解决好医患矛盾问题,改善医患关系。当事人双方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当事人双方可以发挥自主性解决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作用就非常明显,也非常重要,在古代调解就发挥着重要价值,帮助很多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是有其特点的:
第一,调解必须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所谓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指的是由于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调解虽然有第三方的介入,但是第三方的作用限制在纠纷双方之间进行劝解和协商的引导,协助双方提出最终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的方式,调解仅仅作为一种有效的引导,至于其中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操作、调解协议的决定与结果都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的,也是双方当事人资源的。
第二,调解解决纠纷需要居中调解者具有一定的权威或影响力。许多情况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第三方的调解,乐意接受第三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第三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影响力,这种权威性或者是社会地位方面的,或者是专业知识方面的。
第三,居中第三方必须保持中立和客观。第三方介入后,启动调解程序,第三方如果偏袒一方,倾向于帮助当事人一方,压制另外一方,则会导致调解的失败,调解也失去了公平价值,这违反了调解的本意。调解本身必须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要保证双方的利益,要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分析和引导双方当事人的正确谈判,公平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医疗纠纷问题。
四、结论
医疗纠纷的解决在目前情况下主要有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就目前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和解尽管在实践中运用较多,但是多用于解决较为轻微的矛盾与纠纷,而且容易陷入长期扯皮的境地,进一步激化矛盾,演变成严重的社会冲突。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发生的矛盾与问题进行解决,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做出综合分析,启动相关的解决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必要选择。未来推动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稳定发展,将成为一种有效的发展方式。
参考文献:
[1]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载徐昕主编.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法律出版社,2006(1):55-57.
[2]郭玉军,甘勇.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J].中国法学,2000,5:30-33.
[3]张卫平.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J].法律适用,2005,02:110-112.
[4]范贞.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04:23-25.
关键词:农村;医疗纠纷;现状;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055-01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蓝图的构想和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作为整个卫生事业中的薄弱环节,也被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上。除了对整个卫生事业建设所出台的法律政策外,国家还专门针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条文,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与成绩同在的是各类矛盾的激化,由于农民自身条件的限制,政府、医疗机构等部门工作做的不到位等原因,农村医疗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
2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设现状
目前,我们各地都陆陆续续出现了较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的实践性探索,比较典型的有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广州和谐医患工作室等等。这些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数据显示,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仅成立一年就受理医疗纠纷307起,成功调解285起。而北京卫生法学会开展专业医疗纠纷调解近五年来,处理医疗纠纷6000多起,调解成功率约为86%。而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在近几年来不断改善,政府以及其他各部门对此的投入也逐年增加,但目前农村医疗纠纷处理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纠纷数量仍在增多。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医疗纠纷数量就同期相比上升15%-30%。在诊断、护理、救助、注射、用药、急救等方面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因患者去世引发的医疗纠纷上升幅度最大。
(2)医疗纠纷调解难处增大。通过走访武汉周边农村发现,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其亲属往往不分青红皂白,不理证据和事实,一味的把责任全部推给医院,特别是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更是无理也要闹三分。往往会聚齐几十上百人游行示威向医院讨说法,经常发生损坏医院公共财产、伤害医院相关负责人等事件,而院方又存在极力推卸责任,导致双方僵持不下,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的境地。
(3)第三方化解手段不硬。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和院方总是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且往往不愿意配合调查,使得第三方调解机构难以取证。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尸检和司法鉴定等未做明确规定,因此,第三方调解机构想要获得事实和证据具有较大的难度。调解人员只能通过劝说等软方式来进行调解工作,难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很难使双方获得较大的满意。
(4)社会影响及院方声誉问题难以消除。医患纠纷的增多,不管最终解决情况如何都会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因为,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开始双方的僵持,会对围观者产生较多的误解,如果是一些比较严重的情况,诸如患者死亡之类的,则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而群众一般都对院方有抵触心理,或多或少的都会支持跟自己同等地位的人,这样一来,即使是患者方面的问题也会对院方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3 现行农村医疗纠纷解决方案探讨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农村医疗纠纷的化解途径与城市医疗纠纷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更多的依赖行政调解,而通过民事诉讼的比例也大大低于城市医疗纠纷。考虑到农村医疗纠纷处理的特点,笔者对农村医疗纠纷处理中常见的三种方式进行探讨并进行完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在农村医疗纠纷处理中,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在目前实践过程中还并不完善,解决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患者对赔偿额度及赔偿方式期望过高,在协商过程中虽然达成一致,但往往事后反悔,从而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院方因站在主动地位,积极的向患者了解情况,并进行实地的勘察,做好现场记录,浓情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及意见,以缓解紧张的气氛。
下面以患者死亡为例进行具体说明。如果患者在农村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死亡,院方应首先安抚患者家属,并委婉的劝说其对死者进行尸检。而相关医疗单位向死者家属提出尸检时,应站在搜集证据角度进行说明,向死者家属出具书面的尸检申请,并要求死者家属出具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同时,在书面说明中语言应委婉并且明确,切不可含糊其辞。
(2)行政调解。在处理农村医疗纠纷问题过程中,行政调解是使用频率最高、范围最广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调解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调解,从而达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一种方式。通过调查发现,行政调解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比较顺利,达到协议后的毁约率也相对较低。但是,行政调解中往往存在患者及其家属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信任问题,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患者家属认为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会比较倾向于保护“自己人”的利益,因而,患者往往会不太配合调查。解决这种问题,主要应通过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从而在长期的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来获取患者的良好印象。
(3)医疗诉讼。在农村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中,医疗诉讼所占的比率是最小的。采用这种方式的患者往往是态度很强硬,不愿意接受协商以及行政调解,或者是协商及行政调解失败。因此,医方面对这种诉讼更应持冷静态度,积极举证,做好充足准备来应对。而对病历管理不善的农村医疗机构经常发生在举证过程中证据权威性不够等现象。应对这种问题,应采取通过多种方式搜集证据,做到证据的权威性、有效性、有力性。
参考文献
1医疗纠纷的防范
1.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