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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对于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三个途径处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为通过鉴定和/或诉讼能够很好地让患方解除许多误会,对于内部医务人员的处理也更有说服力。当然不管哪种处理都要注意总结避免犯同样的的错误。
关键词:医患纠纷;和谐社会;医患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唐山市医患纠纷预防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21372)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3日
随着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足进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显著的增强。随之也带来了医患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它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和谐,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阻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且成为当前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一大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医患纠纷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不同的内涵,医患纠纷可以分为三种: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只要是医方和患者或患者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统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医方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行为过程中,患者认为生命健康权受到医方侵害,而医方认为没有侵害患方的生命健康权,或医方也承认侵害了患方,但不认同侵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的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分为三类:医疗合同纠纷、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分为两类: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二、医患纠纷成因分析
医患纠纷不断发生,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其中的根源,有助于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缓解医患紧张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一)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看病难、收红包、拿回扣、药品价格高等已成为医院不争的事实。但这只是问题表象,其本质上是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的表现。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部分医疗机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医护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利益与创收相结合,因而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医护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对患者进行过度诊疗,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费用等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二)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医护人员长期承受更大的压力,医院开展的“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和医务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得许多医生从工作就没有过休假,每一个节假日都要查房、上“无假日门诊”、抢救急危重病人,长期处于满负荷、超负荷工作状态。这种现状导致医务人员多数处于职业倦怠状态,不但影响工作的效率、质量和工作者的情绪,而且极易出现医疗差错、医疗事故。
(三)医疗不良事件不断增加。近年来,由血制品、医院感染、注射、医疗器械和伪劣药品导致的伤残、后遗症、甚至死亡事件屡见报道。还由于部分医疗机构资金投入有限、硬件设备老化、医疗用房紧张等原因,容易遗留医疗安全隐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大量的事件被媒体追踪报道后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广大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愈加激烈。
(四)部分患者就诊前抱有过高期望。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上升,患者对诊疗效果的期望越来越高。但医学现实与患者期待是有本质区别的,人类认识、了解、治愈疾病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而现有医学技术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疾病对患者的困扰,由于患者在这方面缺少足够认识,因而对诊疗效果往往期望值太高,对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或过分乐观,认为到了医院就等于保险柜遇到病情骤变,诊疗意外致病人短期内死亡,患方家属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无法接受现实,误认为医务人员未尽义务,诊疗不当所致,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
(五)法制因素
1、对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处理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医疗纠纷力度不强。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的部门,如当地派出所等,由于纠纷性质尚未明确,在实际处理医疗纠纷中,工作力度不大,过多考虑患方情绪,未能严格履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客观上纵容了医闹等违法行为,有些医闹肆无忌惮,甚至在医院门诊、住院部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因而,实际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力度不强,是造成医疗纠纷的客观因素之一。
2、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也是患者不走法律途径的重要原因。现有处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法规很多,具体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其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凡未经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分清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使患者望而却步,从而采取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导致医疗纠纷。
三、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方;患方
[中图分类号]DFO-05;R-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1-0062-03
随着社会进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的不断提高,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就医权利意识在逐渐增强,但同时,医疗纠纷数量明显上升。因此,深入探讨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对策,对于增强医患人员的沟通意识,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病人的满意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纠纷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行政或法律的裁决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也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在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工人员之间的纠纷,它可以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有的现象。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本文将从多方面探讨产生医疗纠纷的成因并提出防范对策。
二、医疗纠纷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1.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我国正处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部分贫困患者无法承受较高的医疗费用,缺乏健康保障。另外,目前很多医院以药养医,药价虚高,导致患者负担过重,进一步致使医患关系紧张。
2.卫生资源分布不均且不公平。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农村人口众多,却只享受较少的卫生资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导致部分患者心理上不平衡,使得矛盾容易被激化,医疗机构成为不满者泄愤的窗口,这也是现阶段医疗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
3.媒体报道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医疗纠纷报道中,有的媒体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利用公众对医学知识的相对缺乏和对医疗工作作高风险性不理解,小题大做,强调患方弱势群体地位,加大广大人民群众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对进一步化医疗矛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医方因素
1.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及职业道德水准下滑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关键,也是医疗纠纷的成因之一。临床上出现的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因为医护人员的技术不好引起的,而往往是因为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差而成为导火索的。另外,部分医生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开“大处方”、“大检查”、实施“过度医疗”,这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损毁了医护人员的社会形象,加剧了利益冲突,破坏了医患关系,引发了医疗纠纷。
2.医院综合服务跟不上。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起因于医方的缺陷,但几乎可以说所有的医疗纠纷都源自患者的不满意。患者到医院就诊已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要求医院提供优美的环境、可口的饭菜、明白的消费等综合性人性化外延服务,当这些服务提供不好时,极易发生纠纷。
3.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一些医护人员不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熟悉,工作中不细心、不严谨、不虚心、遇事不请示,导致诊疗和护理中出现差错或事故。有的医务人员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误诊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4.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告诉患方:包括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预后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让患方参与到医疗决策中来,使医生的诊疗得到认可,避免分歧。但现实中,医方往往并未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因此,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患方以此说事,医方举证不力,就会引发医疗纠纷。
(三)患方因素
1.患方对医疗服务合同性质认识有误区以及对医院期望值过高,导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许多患者认为既然自己已经付费且选择了医疗机构就诊,院方就有义务为患者解决问题并提供满意的服务,无论何种原因,一旦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就极易诱发患方非理性的维权行为,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患方缺乏医学知识,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成因之一,即使掌握了一些医学知识,也是比较肤浅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一旦治疗方案结果不甚理想,或感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障时,就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从而引发医患纠。
(四)医患双方共同的因素
1.医患双方认知存在差异。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的知识背景、所掌握的信息及各自权益的不同,从而对医患关系的理解和态度也就存在明显差异。医护人员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加大了工作压力,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但患者却感到医患关系紧张使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难以得到保障。医患认知的差异导致了患者不理解、不信任医生,医生也难以信任患者,这种认知差异长期存在必将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
2.医患双方沟通不充分。医患双方沟通不充分也是医疗纠纷成因的重要因素,表现在医生对沟通不积极、不及时;患者对沟通不理解;医患沟通形式单一;医患沟通效率低;医患沟通效果难以保证。
三、防范对策
1.建立及完善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最主要、最普及的保障模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门诊费用的独立不利于基金的统筹,住院门槛费用高、自付比例大、新农合患者在三级医院报销总额受限制等,这些问题亟待完善及健全。在不断完善“社保”体系的同时,还应鼓励社保以外的其他商业险种的发展。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疗纠纷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利益。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对已参加过保险的会员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可以确保医疗纠纷的赔偿。
2.政府应重视“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医疗行业特别是公立医院的投入或建立新的医院补偿机制,最大限度上避免以药养医,从各种渠道降低医疗费用,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低收人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
3.加强对新闻媒体正确导向的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体正确导向的管理,全面、如实、科学、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杜绝片面的、扩大化的失真报道;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管机制。同时,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理解与信任,对他们付出的辛勤劳动予以尊重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理解和信任度。
4.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医务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
例》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侵权损害赔偿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要严格执行护理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的要求去做。增强责任心,养成严谨求实、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对工作高度负责,确保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从而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5.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患方不满意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引起的,因此,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尤为重要。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培养医务人员高尚的医德,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学会换位思考,尊重和关爱病人,积极为病人排忧解难,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
6.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地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做到忙而不乱,积极主动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预防医疗差错,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7.建立有效沟通与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各种医疗纠纷中,真正因医疗技术原因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占的比例并不高。71%的医疗纠纷与医患之间的沟通质量有关。因此,医务人员应重视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良好有效的沟通包括:应用图象、数据讲解治疗步骤和手术方法;介绍该病的相关知识,帮助患者分析病因、了解治疗费用、治疗效果及预后等,使患者清楚地理解治疗的全过程,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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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档案;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事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上升和加剧,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医疗档案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被重视起来,在医疗纠纷事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患者的角度而言,医疗档案是作为患者在院期间所有治疗活动的完整体现,而对于医护人员而言,在医疗纠纷事件上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也是必要的监测依据,所以我们必须加深对于医疗档案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它的法律性和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医疗档案的管理,维护医患关系,避免出现医疗纠纷以及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1 医疗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中的内容来看,医疗档案管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参考凭证,其中第八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颁布的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规范进行档案书写,并妥善管理医疗文件,以备查询,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每一件不愿做的事,这是必须完成和延续的,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的相关事宜,也就是说对于医护人员在工作中的书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必须确保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医疗档案的妥善保存,作为必要的法律依据,医疗档案必须要具有完整性、时效性以及合法性,才能够更好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因此必须完善院内制度,提高医疗档案管理措施。
3 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建立合理的医疗档案管理措施,根据要求来进行病案的书写和归类保存,尽量做到记录全面、翔实可靠,对于《条例》中未能涉及到的内容也应当根据自身机构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妥善处理[2]。
4 医疗档案的书写不规范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从病案首页到病程记录,由于医师工作量的日益加大,在病案书写方面往往疏忽大意,容易存在遗漏或潦草的现象。但是医疗档案是对于患者整个医疗活动的完整记录,所以必须做到真实、有效、整洁,要求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正确的格式和规范来进行医疗档案的记录,组织质检小组定期进行检查,同时进行随机抽查,了解医师对于书写方面的改进程度,设立奖罚制度,与医师的奖金相关挂钩,使医师重视起来,提高书写规范意识。
5 在患者治疗结束后应立即将病人的在院资料全部收集齐全、整理,经治医生应对此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将病人的全部原始资料整理后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档案室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理由将病案进行外借或擅自修改[3]。
6 尽量改善档案保管的硬性条件,合理的根据自身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完整、有效,不发生丢失和遗落,做好防盗、防火、防雨等设施,确保档案无残缺、丢失,保证原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因此,改善医疗档案的存放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要将这项思想落实在工作中,为整个医疗卫生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7 对于借阅制度,因特殊原因需借阅的病历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复印过程中应有病历本人或委托的人、医护人员双方在场,方可复印,防止医疗档案被涂改或丢失,复印结束后立即装订送回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标记注明此档案已复印,标明复印几份。
8 对于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档案应当进行统一管理,在院内开展学习会议,将这些典型案例进行汇报,对于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以此为鉴,避免以后同类事件的发生。简单来说,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群众维权意识的体现,虽然导致了医患矛盾的加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的进一步完善,更好的找出了自身的缺点,不断进步[4]。因此医疗纠纷档案应当详细记录纠纷发生的原因及过程,做好结论,在以后的工作中防范于未然。
综上所述,相关条例的颁布,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提高了一层,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医疗档案 完全而详细的记录每个患者在院治疗的全部过程,能化解医疗纠纷并且能把纠纷降到矛盾的最低点,尽量避免矛盾升级[5]。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改变主观意识,认识到医疗档案的重要性,将工作细分,严格做好自身本职工作,不但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为医疗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加强管理,把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做的更好,逐步向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发展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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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急诊科 不良事件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0-0403-01
随着患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全民医保的实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增加以及对医疗护理的期望值增大,但目前就医环境与患者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医闹的出现,使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不断攀升,为了正确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国家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为医疗纠纷的处理特供了依据,但解决医疗纠纷的根源还在于更好的预防纠纷的产生。下面将急诊科常见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防范措施总结如下:
1 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沟通障碍。急诊科来院患者发病急,患者本人及家属对病情表述不清或不正确,只希望医生尽快医治患者,不重视甚至是拒绝需要做相关检查。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转归不了解,对很多医疗干预措施知之甚少,对医务人员和医院产生误解,在不同的心理作用下产生纠纷。往往病情发生突然变化就是形成重大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1.2 服务态度不良。急诊科工作量大,服务对象又是焦虑的对象及家属,医务人员接待家属和患者的时间与其心里所期盼的时间有一定的距离,而医务人员又因忙于工作缺乏主动的告知意识,造成患者和家属觉得未得到充分重视,而产生不满情绪。患者来院时在医院其他科室医务人员(如挂号、检查科室、服务台等)接触过程中产生的不满情绪集聚到急诊室爆发。因此急诊室是医院不良事件发生的聚集地。
1.3 法律意识淡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知识权、安全权、受尊重权、获得知识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有权复印病历。部分医务人员缺乏法律认识,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薄,护士对护理行为的法律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包括医疗护理记录缺乏真实性,是导致医疗护理纠纷的催化剂。
1.4 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缺乏经验,对某些事件潜在性危险认识不足,如患者在输液过程中自行调节输液速度。部分医护人员责任心服务意识淡薄,观察病情解释患者疑问不到位。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不认真落实规章制度,是某些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2 防范对策
2.1 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高度重视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增进改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要掌握沟通技巧,主动关心和帮助患者,在做各项检查操作前,说清注意事项及注意目的,仔细观察认真操作,倾听患者的述说和愿望,体现医务人员尊重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耐心解释患者的疑问,工作中充满同情仁爱之心,取得患者的理解,对减少医疗纠纷有重要的作用。
2.2 转变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不良的服务态度往往是医护人员遭遇患者投诉的重要原因,因此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法可直接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管理者从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着手,通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使护理人员主动为患者服务,增强患者的满意度。科室设立奖励机制,与工作人员评先及晋级挂钩,以达到改善服务水平的目的,保证医疗护理质量。
2.3 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学法,懂法,守法,是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不良事件发生的重要前提。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一名护理人员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处处体现合情合理合法,达到医患双赢的目的。[1]做各项操作都应做好记录,确切真实。在工作中,对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按不良事件处理程序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问题,从而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
2.4 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流程。工作期间护士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遵守操作流程,完成各项工作。对患者对自己负责,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满足医学发展的需要,同时认真学习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急诊科医护人员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情绪控制能力,使医疗护理行为经得起患者的推敲和质疑。[2]加强对急诊科护士专业知识及应急能力的培训及考核,保证医疗护理质量的提高和医疗行为的规范。[3]
3 结果
优质的服务、良好的沟通、高度的责任心、细致具体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完善、合理、合法、规范各项医疗行为,是防范各种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
4 讨论
急诊科承担着院前及院内急救,是保证患者生命的关键,精湛的技术、恰当的沟通是增强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基础。高度的责任心、拥有优良的医疗护理技术是医护人员必备的素质,在精湛的医疗护理技术的同时,还要知法守法,才能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急诊科医务人员认识到问题所在,科学客观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解决。参考文献
[1] 黄伟珍.产科护理纠纷发生原因及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10,(33):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