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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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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第1篇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来源:文章屋网 )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五大发展理念;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的借鉴;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立

一、 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c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

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下转第58页)(上接第45页)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五、结语

通过仲裁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对我国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专业性、快捷性、独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终局性的优势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其独立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之所以存在构建的难点,是因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的问题。通过在国家层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对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同时也推动五大发展理念的快速进步,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泉等.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古津贤,张新华主编.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第3篇

防范医患纠纷的对策

医患纠纷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作为医方首先应从自身出发,从多方面入手,综合管理,找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防范和应对医患纠纷的能力,及时较好的化解和处理医患纠纷。

(1)加强培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医疗队伍中形成重视医疗安全的氛围,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技能培训,注重医疗环节质量控制,培养医务人员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医患纠纷。

①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安全教育,形成人人重视医疗安全的良好氛围。②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从法律角度,使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的重要性。③针对医疗过程中的环节,针对不同的医务人员,围绕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隐患,采取不同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确保医疗安全。④加强医疗文件书写等基本功培训。⑤加强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树良好的医德医风,提高服务水平。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服务性、社会性都很强的学科,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对其服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要不厌其烦地进行全员医德教育,培树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爱岗敬业,尽心尽职,礼貌待患,一切为病人着想,视病人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尽量满足病人的需求,尤其是在用药等方面,根据病人的病情选择合理用药,根据病情,要充分考虑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使其从心理上消除一切顾虑,获取病人及家属的信任和支持,从源头上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纠纷的发生。

(3)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精心施行技术操作,以收到治病救人的最佳效果,尽一切可能防范以致杜绝医疗事故。这不仅能减少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有利于提高医疗单位的社会声誉,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4)加大管理力度,持续有效、循环改进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①应建立相应制度减少矛盾。②医疗规程和制度是医院工作的“法规”, 重在抓落实,应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常抓不懈。③建立医疗安全科主任负责制。④主管院长和职能部门加大管理力度。⑤切实加强与相关科室部门的协调管理力度。⑥加强重点环节、重点科室和部位的医疗质量管理。

(5)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平等和谐的医患关系:①要加强互相之间的沟通,从有利于病人的治疗康复的角度去做工作。②要想真正保障医生的人身安全,从根本上讲,医院要重新构建患者对自己的信任感,以规范的服务和良好医德融洽医患关系。

(6)加大医患纠纷的处理力度:医院要建立处理医患纠纷的制度和程序,确定专门部门,负责解决医患纠纷,确保快速、及时、有效、高度负责地办理每一件医疗纠纷。

(7)加强与新闻媒体与社会的沟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力度,确保媒体能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

医患纠纷处理展望

(1)建立医患双方的合同关系,来解决医患纠纷:

有学者提出,医患双方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目前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极少部分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采取签订书面医疗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医疗服务的个个环节,双方约定免责或减责条款,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避免和解决医患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

但事实,这是一种理想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未必可行,目前现代医疗手段仍然无法弄清某些疾病的病因,或者弄清病因的疾病尚未找到理想的医治方法,诊疗过程均带有一定的探索性,风险性相当大,医疗事故限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很难避免。其实医疗合同类似我们在医疗活动中的告知书,病人的疾病的比较复杂,有时不可预测,合同很难全部体现,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已经明确告知的情况,病人和家属一旦在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接受其签署的“合同”,而且,这份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等等,都值得探讨。

(2)建立人民调节员制度:针对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山西和北京相继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由律师、人民调解员及街道司法助理员等组成,将对调解范围内的纠纷依法进行调查、主持调解,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有关专家认为,工作站的设立将避免因患者及家属情绪过激、医院回应不当而导致的矛盾激化。同时,也打破了医患纠纷只能走诉讼途径的解决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但问题是,患者能否愿意在其下进行解决,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第4篇

・建立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制度

・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医疗诉讼

医患矛盾_直是令社会纠结的问题,不时发生矛盾升级事件。然而,医患关系并非天生的对立矛盾体。在国外,医务人员是非常受尊重的,医患之间是一种融洽的朋友式关系,医务人员把疾病的发展、转归、预后告诉患者,患者也能理解医学的局限性。如此和谐的医患关系得益于科学、严格的医疗制度。纾解之策就是构建一个刚性的制度性渠道,让利益诉求与表达找到一个出口。

如何建立完善科学的医疗管理制度呢?依笔者之见,可从保险、上岗、评估、司法四个层面来规范:

健全的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如果该案例在美国发生,负责解决纠纷的不是政府,而是由第三方保险公司与患者交涉,保险公司派专人负责对事件的责任进行认定。如果属于院方的责任,则由保险公司对患者进行赔偿,鉴于此,患者不会去找医生纠缠。

这种机制也对医生具有很大的约束作用,因为―旦出现事故,医生的保险系数就会降低,明年再投保时,保费就要提高,出的事故越多,保费金额越高,这就迫使医生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反观国内,尚未建构类似的保险制度,而且患者对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方法不满意,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纠葛就没完没了。

严格的医生上岗制度。在美国,高中毕业后要先上非医学类的大学,毕业后才能报考医学院校,医学院校毕业后,要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经过5年的在职培养。如果是从事高精尖学科,还要再经过3年培养,才能成为临床医生。在此之前,是不得单独行医的。

我们一般是高中毕业直接进入医学院,大学毕业后就成为住院医师。对于这样的医生多长时间内不允许独立行医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指导老师衡量,遇到忙的时候,有的指导老师便会放手让学生做。鉴于此,国家应加强统一的考核,规定一定的标准,才可以获得手术许可证。

建立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制度。在日本,医患关系非常融洽,病人相信医生,积极配合治疗,医生信心十足,全身心为病人诊治。这主要得益于评估制度监督,它有五大指标,即医疗记录严格管理;对患者实行主治医生责任制;每个病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医生进修制度;患者权利有明文规定。每个指标分五个等级。评估结果上网公布,评估合格发给合格证书。患者根据评估结果选择优质医疗的同时,又增加了对医生的信赖。

在我国评估医疗机构往往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缺少来自民间的评估声音,评估结果往往是主管部门知道,相关单位明晓,惟有百姓一无所知。譬如患者反馈的信息,也往往是表面文章,缺乏有力监督、评估机制跟进。基于此,我国应加强医疗评估机构的建设,充分开放评估渠道,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给予患者和医生充分的信任和宽松的环境。

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医疗诉讼在美国的法院里,有专门的医疗法庭,法官和律师都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目前,国内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沟通渠道不畅通,投诉机制不健全,服务态度不端正,还没有专门审理医疗纠纷的专业法庭,而懂医学的律师也凤毛麟角,这对医疗官司审判的科学性是一个不利因素。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院前抢救;医患纠纷;医患沟通;抢救人员;患者

[中图分类号] R459.7[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4(c)-0150-02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医疗卫生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不断增强,医院的硬件建设、诊疗技术、服务能力、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1]。但同时医疗纠纷数量也不断增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有激化的趋势,这种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而且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2]。而医患沟通贯穿于医疗活动的全过程,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医患沟通不良不仅影响医患关系、医疗质量,而且会引发医疗纠纷[3]。本文为此通过探讨了院前抢救医患纠纷的常见隐患及防范对策。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采用便利抽样的方法,于2011年11~12月,对本院科室的一些医生与住院3 d以上的患者以匿名方式完成调查问卷。

1.2 调查问卷内容

本研究使用的自行设计调查问卷(2份问卷:抢救人员和患者),(1)医生问卷内容。基本情况:年龄、性别、学历、职称、从事医生工作时间、所在科室。医患沟通认知:目前的医患关系现状、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对患者的信任程度、是否相信医患沟通的效果、医患沟通的作用。(2)患者问卷内容。基本情况: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家庭人均月收入、费用类别、现居住地、住院科室。医患沟通认知:目前的医患关系现状、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对医生的信任程度、是否相信医患沟通的效果、医患沟通的作用。

1.3 统计分析

所有资料经过严格复核后,双人双份录入Excell 2010,保证数据库准确无误。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抢救人员与患者情况

本次共调查了28名抢救人员,其中,男12名,女16名。年龄主要分布在24~50岁。本次调查的抢救人员的从医时间10年以上者3名,5~10年者18名,1~5年者7名。在250例患者中,女性患者有110例,男性患者140例,年龄18~78岁,平均48.6岁。

2.2 医患沟通得分

医生和患者在医患沟通认知和医患沟通技巧维度得分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患者在医患沟通认知方面得分高于医生,而在医患沟通技巧方面得分低于医生。具体情况见表1。

2.3 影响医疗纠纷的因素

从调查中可见,在抢救人员方面,选择最多的是工作繁忙(78.6%),其次是缺乏沟通技巧(67.9%)。在患者方面,选择最多的是不信任抢救人员(72.0%),其次是期望值过高(64.2%)。

3 讨论

医疗工作的直接成果是挽救人的生命,增进人的健康,而人的生命健康从来无法用金钱衡量。不过在相应的市场机制和法律规范还没有健全的条件下,盲目地把医院推向市场难免不发生灾难。事实上,医疗红包、药品回扣、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等已经明显地昭示了金钱潮的深深烙印。医疗服务对商业的贪婪消解着医患之间的关爱和信任,使医学进一步失人性化[4]。另外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单位形成了以药养医的普遍模式。由于医院可以按药品进价的一定比例加价零售给患者,加成费自留,一定程度上使“以药补医”变为“卖药求生”。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有着直接的经济联系,这种卖药越多收入越多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助长了靠药创收的不良经营行为[4]。本文结果显示,医生和患者在医患沟通认知和医患沟通技巧维度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患者在医患沟通认知方面得分高于医生,而在医患沟通技巧方面得分低于医生。

医患关系紧张与沟通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医疗改革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够,有部分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其次,民众对个人健康越来越重视,对医生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第三是媒体的介入,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媒体报道时有失公允,更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另外,专业“医闹”的增加也是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医患纠纷虽大幅度增加,但医疗事故率并未同步上升,这说明目前的医患纠纷并不只是医疗技术的问题,而往往是人文性医疗服务的问题,有调查显示,在频发的医患纠纷中,80%都是由医患沟通不畅造成的,由于医疗技术原因引起的不到20%,而这20%中也大都与沟通方式、方法不合适有关。

在防范对策中,笔者认为,加强医患互相沟通和信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医生要尊重患者,不仅要在头脑中考虑他们的病情,更要让患者知道你在为他们思考,为他们着想,主动和患者讨论病情,治疗方案等,让他们知道医生不仅有繁重的体力劳动,更需要大量的脑力劳动,让他们了解医生的价值,体会医生的辛苦。比如某医院在外科诊疗前、诊疗中、诊疗后,集体讨论患者的相关病情,制订具体的诊疗计划,交由主管医师去具体实施[5],从而成功完成了一个又一个外科手术。二是将学习心得汇编成册,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再学习。完善医疗法制体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卫生部部长陈竺日前提出,要建立健全专门机构接受和处理患者投诉,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维护医患和谐的作用,要创造条件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等处理医患关系新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法、患者权利法在内的规范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医患关系的发展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建立医患沟通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要明确沟通的内容、方式、时间、注意事项和由哪些人来和患者进行沟通;二是要将医患沟通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科室进行相关的处罚;三是机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医患沟通制度的监管,要不定期地深入临床一线检查督导,定期进行问卷调查,征求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6]。

总之,医患关系紧张与沟通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抢救人员和患者在医患沟通认知和技巧评价方面存在差异,需要从多方面加强防范与管理

[参考文献]

[1]左月燃. 对加强护理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思考[J]. 中华护理杂志,2009, 39(3):191-192.

[2]米勇,吾买尔江. 试论医护患关系及其影响因素[J]. 新疆中医药,2008, 26(5):77-78.

[3]崔荣昌. 医护患关系中的医医患沟通研究[D]. 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8:114-116.

[4]张岩,魏来临,赵延英. 谈抢救人员的非语言流技巧对医医患沟通的影响[J]. 医学与哲学,2005,2(1):48-49.

[5]屈英和,国宏钧. 在医疗服务中加强医忠沟通的实证研究[J]. 中国医院管理,2009,24(11):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