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
[2]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8.
[3] 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4]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
[6]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0.
[7]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5.
[8] [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316-317.
[9] [美]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
[10]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 [美]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54.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法制化建设;法制观念;高中政治
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并不仅仅是要向高中生传达政治知识,更是一门强调法律意识培养的课程,承担了公民培养的教育任务。我国高中思想政治课标准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在目前我国高中课程体系中尚未开设专门的教育课程,因而法律意识的培育一般通过思想政治课来完成。无论是从国家管理还是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最有效方法。高中生正处于行为规范养成的重要时期,因而增加对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进行有序的法制教育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目前高中课程体系设置,思想政治课程成为法律意识教育的最主要手段,高中生应当利用思想政治课程,丰富学生法律支持,提高法律素养,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一、高中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化的发展,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建设法制社会永远是我们的追求。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公民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并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前进。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步伐,高中政治课程中已经融入了很多有关于法律政策的内容,尤其是《政治生活》中,有不少内容设计我国法律政策,对于培育当代高中生法律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学校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除了要注重考试成绩外,也更应当关注对高中生政治权利意识、爱国主义情感等的引导,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人才。
(二)培养合格公民的需要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发展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形式。高中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未来力量,代表着祖国的前途,因而对于这一阶段的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势在必行。根据我国现有教育体系,高中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一般通过思想政治课程来进行渗透式教学。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知法、守法,进行法律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更多的也是保护自己。为了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高中生也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为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也从源头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做出贡献。
二、法律意识培养与思想政治课程的关系
(一)法律意识培养与思想政治课程结构息息相关
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不仅仅是学习理论知识的课程,也是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虽然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很多学生认为学习思想政治课就要死记硬背,但深究目前我国高中思想政治教材,发现其实有很多值得学习探究的内容。例如在《政治生活》教材中,《政治生活》是高中政治课程的必修教材之一,从其设置的指导思想和课程目标来看,与培育高中生法律意识是相统一的。而在课程体系设置上,《政治生活》的结构框架也与对高中生法律意识培养相得益彰,教材中用通俗而详实的语言向高中生介绍了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对《政治生活》的日常学习过程中,教材有意识的让学生理解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法律观,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为学生成为真正的中国公民奠定基础。教材在很多单元都涉及法律知识,例如第一单元涉及的是《宪法》对国家性质的相关规定;第二单元则反映了《中华人民行政法》的相关内容;第四单元反映了有关于《国际法》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单元都有涉及法律知识。相对于专业的法律课程来说,思想政治课程中的法律知识是有意识的渗透教育,把复杂的法律知识通过通俗的语言体现出来。
(二)政治课程有助于高中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除去应试作用外,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更多的是一种德育教育,也是培养高中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在学习思想政治课的过程中,高中生也应当明确法律学习的重要性,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意识。新课改以来,相较于过去的思想政治学习内容已经有了更大的开放性。但是高中生应当始终明确理论学习的重要性,铭记理论对实践的重要指导作用。只有学习好了理论知识,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多的规范,也让自己的行为可以更加适应社会发展。思想政治课程对于高中生的行为有重要影响,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法律知识也主要通过思想政治课程获取,更应当珍惜学习时光,从中汲取养料。
三、当前高中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信息化时代中,高中生的知识储备相较于过去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除了在课堂上获取知识外,高中生还可以从网络搜索到更加丰富的知识信息。但是碎片化的信息并不能真正提高高中生对知识的理解,以法律知识为例。大部分高中生对于法律只处于表面认知阶段,对于法律并没有深入了解,法律维权意识也比较差。面对越来越多的侵害学生事件的出现,对我们也是一个警醒,提醒高中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国家普法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中生的法律意识。但是这种认识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才能真正转化成知识力量。当前高中生法律意识普遍不够高,未成年犯罪逐年增长,犯罪低龄化严重,作案手段更加复杂,社会影响越发恶劣。在未成年犯罪中,高中生占了很大部分,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都说明高中生法律意识存在很大问题。究其原因,除了来自于高中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外,同样与社会、家庭、学校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从高中生自身来看,这一时期高中生的生理和心理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但思维能力仍旧受到很多限制,缺乏社会经验。在学习政治课程的过程中,往往知识单一的学习理论,缺乏实践机会。仅仅凭借自己对教材知识的简单了解以及从课外获取的信息,难以真正理解。同时在丰富的网络环境中,高中生更多的被娱乐、游戏等信息吸引,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存在。除此之外,学校教育中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法律素养的提高是需要后天引导的,尤其是高中生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重要阶段,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性的重要时期。在应试教育影响下,高中教学本身就缺乏法律相关内容的专门课程,思想政治课程中虽然有涉及法律知识的内容,但学校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理论灌输以及考试答题技巧方面,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使得学生也没有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高中生法律意识淡薄还来源于家庭教育的缺乏。高中生除了在校学习时间外,更多的时间是在家庭中,家庭环境对于高中生性格、成长、心理等方面有重要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本身就缺乏法律意识,难以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四、如何通过思想政治课程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
(一)明确丰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提高法律意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思想政治课程学习来说,提高法律意识就是要明确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社会全体成员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没有人享有特权。高中生只有树立正确的平等观,消除特权思想,才能以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在社会中,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提高自身思想水平。同样,我国法律也规定,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违法剥夺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高中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明确权利意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同时也学会尊重别人的利益,不侵犯他人利益。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可以让整个社会更加有序的发展。契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点,也是维持国家发展和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有了契约才能让一切交换活动更加有序的进行,高中生学习契约意识就是要培养自身遵守法律的精神,契约不可以随便破坏,订立契约的过程又是构建平等公平的过程,高中生就要学会用平等的契约精神来与人交往,同样也要用这种精神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意识对于不少高中生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高速发展的社会给我们带来了更好的生存环境,但同时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复杂。当代的高中生除了要面对繁忙的学业外,更要面对来自于社会中的各种诱惑,除了要时刻警惕来自社会中的各种侵害,也需要做好提前预防,应当了解当今害发生后如何合法的解决难题,而不是意气用事,通过暴力解决问题。随着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广大高中生应当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遇到问题时,要习惯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做一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学校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生活体验教学
学校是培养高中生法律意识的主要载体,应当保护法律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紧密联合起来,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发展特点,让学生体验不同的法律情境。除此之外,学校也应当多开展一些课外活动,把枯燥的理论知识转化到真实的体验过程之中,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重要作用。例如,在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教师应当根据情境播放相应的专题片,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便于学生如果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知道自己应当如何来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结语
当代中学生是不断学习的群体,也是最具有学习劲头的群体,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我国高中政治课程从其设置的指导思想和课程目标来看,与培育高中生法律意识是相统一的。而在课程体系设置上,课本的结构框架也与高中生学习法律知识相得益彰。高中生应当明确现代公民的基本内涵,明确公民应当是具有独立意识的自然人,有责任有担当,依法享有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在繁忙的学习过程中,高中生不仅仅要学习种类丰富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更需要学习政治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相关内容,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保护他人,让我们的国家更加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曾珠子.浅议高中生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6,(03).
[2]陈娅.新课改下高中政治课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怀疑精神”———以政治常识教学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6,(12).
[3]陆红云.浅谈高中政治课堂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J].中国校外教育,2017,(02).
[4]温彦辉.高中政治课要借助时事热点做文章[J].学周刊,2017,(08).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本文转载自[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一、刑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缺乏重视
首先,我国刑法中仅有第246条这一条是有关人格尊严保护的明文规定,不足以体现刑法对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视。而且对于刑法第246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过于笼统且将侮辱罪和诽谤罪设为亲告罪,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由于维权意识不强或是遇到诉讼困难等多种原因而选择不去告诉。然而,“公然侮辱”他人是性质恶劣的严重行为,是一种不顾国家法律的威严挑战公权力的行为。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做人资格,对于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公诉机关应当主动介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作为自诉案件,将不利于发挥刑法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功能。①
其次,该条文出现了两次“严重”,但对于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法律及法律解释都未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就给了法官和立案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若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不当,会使得罪刑不适应;立案人员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判断不当的,会使得提起公诉的标准变得因人而异或因事而异,如此一来便会导致大量公权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刑事案件得不到刑事制裁。
最后,对于该罪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该量刑偏低。人格尊严对于人来说是公民人权的核心,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侵害人格尊严多造成的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2014中国教育发展报告》对2013年国内中小学生自杀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得出了《报告》所搜集了2013年发生的79起自杀案件的主要原因排前二的是学业的压力和来自他人,特别是教师的羞辱。再比如,2005年沈阳市的 “超市搜身案”中,怀女士与女儿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东西,后被超市工作人员举报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强行遭到搜身,女儿因此患上创伤性精神病。从这些例子中,我们都可以看出侵害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这类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往往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所以说如果不重视人格尊严的保护的话,悲剧还将继续上演。
二、完善人格尊严的刑法保护
刑法作为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应充分发挥其在保护人格尊严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尤其是在刑事处罚这一部分。我国现行刑法中侮辱罪和诽谤罪仅简单的以一条法条作出规定,而相比人格尊严保护较为完善的德国,其刑法典以专门的一章内容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且将人格尊严的侵犯分为“侮辱”、“害恶的诽谤”、“重伤”三大类,并就各种行为的表现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同样作为亲告罪,德国刑法认为“公然侮辱”是属于严重的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作为公诉罪名。我国却没有用这种方式来划分公诉与亲告,而是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为公诉案件的标准,这在一个重视集体利益的国家不足为奇。但是这种设定却不利于我国法律意识不强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笔者建议,在公民法律意识尚不健全的我国,应将这两个罪名改为公诉罪名,让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此时发挥积极作用去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从刑法的角度上让公民认识到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公民的素质及维权意识。当然,此种设定的前提是在于侮辱和诽谤行为是严重的。对于一些不严重的普通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为了节省国家司法资源还是应当将其划入民事侵权的范畴,不作犯罪论。所以将侮辱罪和诽谤罪作为公诉罪名的前提是法律需要明确民法上的一般的有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和刑法上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犯罪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的认定界线。现行刑法中侮辱罪和诽谤罪转化为公诉案件时用的语言表述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其中对“严重”的认定,其实就是对亲告罪与公诉案件的界线认定,在笔者看来,在将侮辱罪和诽谤罪设为公诉罪名后,可以将这里对 “严重”的认定当做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的界线认定。只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尚未有相关规定,而如果真正对到这一界线的认定规定的话,那将涉及到民法和刑法两个领域,所以应当在这两个部门法的司法解释中都加以规定。总而言之,也就是法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为侵权行为的性质的判断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
在量刑方面,改侮辱罪和诽谤罪为公诉罪名后,可以适当的提高该罪的量刑幅度且增加必要的罚金刑。德国、西班牙等大多数国家都在该罪的刑罚方面设有罚金刑,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单处或并处罚金来起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当然同时被侵害人仍然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取得损害赔偿。此外,目前现行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适应那些造成了非常严重后果或情形非常恶劣的侵害他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就前面所提到的“超市搜身案”造成未成年人患上精神病的案例而言,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在身负双重义务(积极义务: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消极义务: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情况下还强行对未成年女孩搜身,给其精神上强大的打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对犯罪人的量刑幅度就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对于那些会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侵权行为更应是如此。
三、结语
随着社会和时代的进步,人的地位不断地提高,对人的认识也不断的取得新发展,相应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中。保护人格尊严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公民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其内容和作用都极其广泛,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保护好公民的人格尊严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进步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刑法对它的保护尚不完善,立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完善相关立法是保护人格尊严所要迈出的第一步。
关键词:公民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公民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2)05-0040-0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传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已经逐渐转型为公民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理应将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小学生法制意识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以准确把握中小学生公民法制意识的现状,从而为提出有效的教育干预措施提供参考。
一、传统型法制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
传统学校法制教育是指,通过传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案例等途径,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常识,学会遵从法律制度的教育。这样的教育强调对社会的遵从和对法律的依赖。而公民法制教育则是基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不仅让学生了解法律,更要唤醒他们督法、立法意识的教育。知识经济、信息网络化、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当前普法教育的内容产生了深刻影响,[1]我国的法制教育必须适应时展,拓展教育内容,以应对时代的挑战。公民参与是支撑法治运行的主体力量,对我国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立法、执法环节的推动作用。公民参与立法能够表达与平衡多元化的利益,推动法律的民主化进程,提高法律的合法性;[2]公民参与执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增强法律的开放性及其自我修正机能。
要推动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实现法制教育由“管理型法制”向“权利型法制”的转变,[3]就必须区分二者在目的、理念上的不同。“管理型法制”是指强调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强调对社会的管理;所谓权利型法制,是指通过“权利――义务”的平衡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承认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尽管我国已开展数次大规模普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相当多的地方只是简单发放法律宣传画册或者举行法制教育的讲座,观摩一两次法庭审判等。同样,学校法制教育的理念也比较落后,注重知识的灌输,只让学生了解法律规定了“不能做哪些事情”,而不是让他们明白法律规定的“你们有哪些权利”或者“你们可以做些什么”。可见,学校贯彻落实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将公民法制教育的模式从“传统法制教育”转变为“公民法制教育”,从小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逐渐培养守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已刻不容缓。
二、调查对象的确立
课题组对杭州市11所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的在校生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总人数为4134人,回收有效问卷4063份,其中小学1466份,初中1973份,高中624份。本调查参考《中国公民意识调查问卷》[4],将公民意识划分为国家认同感和自豪感、公正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五个维度。每个维度设计相应问题,调查学生的态度和看法。回答分为非常赞同、赞同、不赞同、说不清四个等级。问卷回收后进行数据编录并运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于问卷中“法律意识”维度的内容。
三、调查结果的分析
法律意识不仅表现为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而且体现在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监督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小学生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调查显示,中小学生已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见表1),其中对“如果你发现学校某项规定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你愿意提出质疑”这一问题的回答,小学生和初中生选择“非常愿意”或“愿意”的比例分别达到87.2%和81.8%;对“如果很多人都不遵守某项法律,你也可以不遵守”的选择,持“不赞同”观点的高中生比例达75.8%。由数据分析可知,中小学生已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遵守法律,懂得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切身利益,在学校规定与法律相悖时,懂得提出质疑,维护权利。
(二)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好朋友违反校规,法律意识存在年级差异
对“如果你的好朋友违犯了校规,你愿意举证他吗”这一问题的回答,如表1所示:小学生表示“非常赞同”或“赞同”的比例是75.7%,初中生所占比例仅有56.9%,表示“不赞同”或“说不清”的小学生比例是24.3%,而初中生却是43.1%。
面对朋友犯规,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这与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有关。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9-15岁儿童的同伴关系处于亲密的共享阶段,这时的友谊有强烈排他性,孩子们懂得忠诚、理解是友谊的基础,经常互相倾诉秘密、互相帮助。同伴相处时间已超过家庭及别的一切社会关系,集体作为同伴互动的社会背景,重要性日益增加。因此,初中生更看重同伴关系,而选择不举证违反校规的好朋友。
(三)中学生宪法意识较薄弱
从表1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分别有41.4%和48.9%的初、高中学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处理问题,另有17.2%和13.8%的初、高中学生无法做出判断。有将近一半的学生赞同这一观点。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当今中学生的宪法意识比较薄弱。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传统思想观念有关。在中学生甚至在成年人心中,“法律高于一切”的信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对“遇到违法案件能私了就私了”这一问题的回答,有5.8%的高中生表示“非常赞同”,15.7%的高中生表示“赞同”,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受到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高中生较初中生、小学生而言,其社会化程度更高,受到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更深,选择赞同私了违法案件就不足为奇了。
四、引导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路径
(一)教学路径
在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认清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树立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教师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不断唤醒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即遵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并以此作为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教师更要清醒地意识到,公民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不是仅靠背熟法律条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观摩几次庭审就可以的,它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实现。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师生之间的交往,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制知识的同时,还要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唤醒学生督法、立法的意识,促进学生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使学生能够认识到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义务主体。
(二)管理路径
在学校管理层面上,给学生提供更多机会参与学校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这对于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开展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学生参与学校立法能更好地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法规的权威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有助于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增强实效性;学生参与监督法规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法制教育的参与性,提高法规的修正机能。比如,设立校长信箱、学生法制委员会、学生智囊团等都是很有效的手段,能为学生今后积极参与社会法律管理奠定基础。
(三)生活路径
学生通过参与实际法律生活介入社会管理,一方面可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立法、督法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基于管理者、参与者的角色,对社会管理、法制运行会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学生普遍具有强烈的参与法制管理的热情,但由于条件限制而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因此,学校如能为学生提供走进生活,践行法律的机会,对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会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例如,在公共设施保护、公民环境治理等领域,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参与管理、配合、监督法制工作人员等活动。 尤其是学校所在社区,更是学生生活实践的场所,学校要努力取得社区人员的配合,让学生参与到社区的法制建设中去,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体验作为公民在立法、督法方面的责任。
公民参与途径的拓宽与参与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创造条件让学生积极投身公共管理,不但能提升其公民参与热情,而且能更好地培养其公民法制意识和法制技能。
参考文献
[1]赵俊林.时展与我国公民法制教育内容的拓展[J].中国司法,2006,12.
[2]李泽.公民参与法律推动法治秩序的运行[J].法学与实践,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