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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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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方法

医疗纠纷赔偿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医院;医疗责任险;账务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是医院的难题,有些医疗纠纷当事人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如何创建平安医院 ,已是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2011年,广东省将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北京、上海、吉林等地借助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风险责任承担的社会化,并取得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一些保险公司纷纷推行“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是指由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保险公司,运用医学、法学、保险等手段,以医疗责任险为载体,对医疗行为风险实施的一种事先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补偿的新型保险服务、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全面承担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行政调解及司法诉讼工作。广东将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将患者索赔的义务交给了保险公司的调解小组,这样可以在医患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带,医方可以避免与患者进行直接对抗,减轻对医疗机构造成的压力和影响,患者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赔偿,对缓和医患对立关系有一定的缓解作用。现有《医院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账务处理,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规范其账务处理显得越来越迫切。

一、医疗责任险应支付的金额

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的难点是支付的保险金额怎样才合理,金额是多少医院才能负担得起。现在的医院会计制度既没有像坏账准备那样规定按百分之几计提,也没有像医院的科研支出那样支出不能超过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几。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医院只能按保险公司的计法,按医院以往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和医院的床位数、医务人员的人数乘以风险系数来确定缴交医疗责任险的金额,这样医院处于被动的状态。如医疗责任险广泛推行,省市应出台计算缴交的医疗责任险的指导标准,缴交金额应在医院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二、医院发生纠纷时医院的账务处理

1.1998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医疗赔偿费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2006年卫办规财发[2006]219号文《医疗机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在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中增加医疗赔偿费和诉讼费明细科目。有些医院购买的医疗责任险一次全部在管理费用中开支,与医院执行的权责发生制相抵触,造成不能真实反映医院的收支情况。在即将实施的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增加了“专用基金――医疗风险金”科目,但对医院发生纠纷的账务处理未有明确的指引。

2.以往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的账务处理,根据个人的理解,各有各的做法。通常一般有如下几种账务处理方法

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

发生医疗纠纷支付赔偿时:

借:医疗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医疗支出

由于保险公司支付的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理赔,医疗机构收到赔款往往是过了几个月或更长的时间,这种账务处理不能真实地反映医疗机构的收支情况。

第二种账务处理方法:

发生医疗纠纷支付赔偿时:

借:医疗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这种账务处理方法,将收取的理赔款确认为医院的收入,不符合医院收入的范围,虚增了医院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发生医疗纠纷支付赔偿时:

借 :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贷:银行存款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款不能全额赔付的,差额部分在医疗赔偿费明细科目中开支。

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把支付的赔偿款作往来处理,不确认当期损益,待收取理赔款与支付的赔偿差额作支出开支,不符合医院会计权责发生制制度。不统一的财务处理,导致医院财务报表不清晰,相关性、可比性不强。

三、医疗责任险账务处理的建议

1.参加医疗责任险的按将实施的新医院会计制度,每月计提医疗风险金,作分录如下:

借:医疗业务成本

贷:专用基金――医疗风险金

缴交费用时,作分录如下:

借:专用基金――医疗风险金

贷:银行存款

2.根据医疗责任险的赔款条例,有些保险公司的赔款直接给患者或家属,这种情况医院就不作账务处理。另一种情况,先由医院支付款项给患者或家属,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责任险的条例,计算应赔偿医院的金额再赔款给医院。这种情况作账务处理如下:

医院支付款项给患者时作分录如下:

借:医疗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同时根据调解小组估计医院确定的基本赔偿金额,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贷:医疗业务成本

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3.对于调解无效,要通过司法、医疗鉴定等途径解决的,为真实反映医院的收支情况,建议在将实行的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引入或有事项,增加预计负债会计科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法确定,如医院能够基本确定(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95%)该纠纷医院支付的赔偿金额或估计很可能(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支付、可能支付(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金额,就根据最佳估计金额(最佳估计金额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作分录如下:

借:医疗业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

同时根据调解小组估计对医院确定的基本赔偿金额,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贷:医疗业务成本

支付款项给患者时作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为使医院的财务报表更加清晰,在编写会计说明时,注明医疗纠纷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预计负债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医疗纠纷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或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如医疗纠纷引起的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或有事项,医疗机构应在会计说明中披露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该医疗纠纷将带给医院的经济损失等。

这些账务处理是笔者的一些看法,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总之,规范账务处理,能使医院的财务报表更加清晰,相关性和可比性更强,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数据。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赔偿方法范文第2篇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以了结的医患纠葛。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求医个体加强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和自我保护意识,医疗纠纷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加大,赔偿额越来越高。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已成为各级医院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日益受到广大医务人员和社会的关注。现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对医院的影响及防范对策作一些论述。

1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医方原因

1.1.1 由于差错事故引发医疗纠纷:由于医方技术原因或因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遵守诊疗常规,确有差错事故发生,但医务人员过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对差错事故采取遮掩、回避、推卸责任,引起患者和家属的强烈反感;或者医院领导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主动、不及时、不善管或不敢管,致使患者及家属感到医院无诚意解决问题;或者由于医患双方对差错事故的处罚力度、赔偿额度不能达成共识,由于各种原因患方提出的要求医方不能满足均可导致患方采取过激行为,扩大事态,引发纠纷。

1.1.2 医方解释不周,不及时通报病情:由于个体差异,对同一药物,特别是新药,在相同剂量下不同患者药效反应不一样,或体内一些重要脏器、神经、血管发生解剖变异可能导致意外损伤而用药前或术前谈话没有讲明;有些医生忽略了向危重患者的家属交待清楚病情,当患者突然死亡后,家属从心理上不能接受,认为是医方诊疗失误所致,凡此种种均可引起医疗纠纷。

1.1.3 医德医风不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态度生、冷、硬、推,不积极主动拉近医患关系,对患者及其家庭所提出的各种疑问不屑解答或解答时语言生硬;有的医务人员为了拿“回扣”,滥用不必要的贵重药品,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使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患者由此产生不信任心理,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尽管并无医疗护理过失,但患者及家属将其联系起来而引发纠纷。

1.1.4 医方内部关系不协调:医院之间、科室之间、医生之间、医护之间,由于种种矛盾,相互指责、推诿患者,推卸责任或学术上意见不统一,专家学者之间对同一问题解释不一均可引起医疗纠纷。

1.2 患方原因

1.2.1 经济利益驱动:有的人为了“捞一笔”或拒付医疗费而找借口,在医方有错时,夸大医方失误,索取过高赔偿,在医方无错时,故意曲解医护人员对病情的解释,甚至无端制造医疗纠纷,采取冲砸医院的粗暴行为,向医院施加压力,以达到索取赔偿的目的。

1.2.2 患方对医院期望值过高:许多患者及家属认为到医院就一定能把病治好,当患者病情严重甚至死亡之后,对医生的解释不理解或不愿理解,认为是医生不努力造成的。

2 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影响

2.1 医疗纠纷对医院的正面影响

2.1.1 促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规范行医: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类纠纷反映的是医院、医生的技术水平,因此无论从医生,还是从医院管理者来说,都会引起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别对青年医务人员将会起到督促作用。严格而细致的诊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是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重要措施,医疗纠纷的发生必然反过来促进各种制度的完善,促使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原则和诊疗常规,依法行医、规范行医。

2.1.2 促进医德医风的建设,加强医院管理:有些医务人员由于服务态度不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医务人员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增强责任心。同时,由于“红包”、药品回扣现象导致了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管理者通过对医疗纠纷的分析,应当认识到医疗行业中的不正之风的巨大危害性,从而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医者形象。

2.2 医疗纠纷对医院工作的负面影响

2.2.1 纠纷影响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发生医疗纠纷后,有的患者及家属在“人多力量大”惯性思维驱动下,冲砸办公室、病区、殴打医务人员、围攻院领导,有意制造事端,扩大事态,企图以人多势众来胁迫医院妥协,导致诊疗工作不能开展,管理机构不能运作,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2.2.2 过多的纠纷导致医务人员过份强调医疗原则,不利于患者救治。医疗纠纷过多,特别是患者及家属的无礼行为,使得医务人员身心受损,由于害怕承担责任,稍有疑难或家属质疑,即转院、转科等,遇有紧急情况,不敢打破常规,过份强调医疗原则,不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首先挽救生命,延误救治。

2.2.3 纠纷影响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在纠纷不断的形势下,医务人员为求自保,不愿开展高风险的新业务,更别谈开展临床科研了,在一些中小医院,即使是过去开展过的比较成熟的业务,也不得不慎之又慎,导致业务范围的萎缩。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全社会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

2.2.4 纠纷引起的赔偿,加重了医院负担,不利医院发展:近年来纠纷引起的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有的开价即是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个别的达百万元,对一些无差错事故的纠纷,有的也要索赔数万元。巨额的纠纷赔偿,使医院背上沉重经济负担,新设备不能购买,新技术不能开展,员工待遇低,人心涣散,人才外流,医院发展停滞甚至倒退。

3 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

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要严肃认真处理,以主动的态度,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应当认识到,医疗纠纷中的医方原因,是发生医疗纠纷的内因,而患方原因是事物的外因,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所以医院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3.1 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适应新的医学模式: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从根本上转变“家长制”的医疗作风。一些医务人员习惯于要患者“听话”,认为患者到医院来只应配合治疗,别的就都不要管,医生俨然成为家长,这种作风如不转变,就不能尊重患者的权利,必然激起矛盾,引发纠纷。因此加强服务意识,把一切服务于患者的思想作为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才有可能处理好医患关系,减少纠纷。

另一方面,医务人员要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在头脑中建立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主动接近患者,与其在思想上沟通,了解患者心理状态、经济条件、家庭关系、教育程度、人格个性等,解除患者的思想顾虑,调整好心理状态,积极配合治疗,以自己的真诚赢得患者的信赖,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3.2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加强医院管理力度: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技术是医院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因此,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各种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考核、考查,加强典型病例、疑难病例、特殊病例的临床讨论工作,练好基本功,建立人才梯队,搞好传帮带,从根本上防范纠纷的发生。

医院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各部门之间要职责分明,分工合作,并注意检查监督,对一些易发生纠纷的部门或薄弱环节,如交接班或节假日期间应重点防范,尽早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

3.3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医者形象:每位医务工作者都要树立牢固的为患者服务的思想,一切从患者出发,养成不浮不躁的科学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的探索精神,一旦发现自己治疗上的过失,不能首先考虑个人得失,要敢于承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处理纠纷时,院方应同情患者的遭遇,并尽可能使用清晰、明朗的语言回答患方提出的问题,把握说话的分量、尺度。倡导实行医疗服务承诺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

3.4 认真执行并完善现有的医师资格认定体系: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保证,现有的医师资格认定体系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临床工作1年以上,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可获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其中的实践考试,往往还是以理论形式进行,并非考查实际操作能力。而且执业医师中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主任医师虽然根据其业务能力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执业范围,但常常可以看到在一些乡镇医院里低年资、低职称的医师进行着高难度的手术,这样的现状有着致命的隐患,可以说对患者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是差错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认真执行并完善现有的医师资格认定体系已迫在眉睫。

3.5 开展卫生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医患双方法制观念:医疗法规作为普遍的社会规范,既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能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通过各种形式在医患双方开展卫生法制宣传工作,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要依法行医,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都要依法维护自己权利,认识产生医疗纠纷的危害性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赔偿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医疗纠纷 防范 处理措施

从近年来全国及地方发生医疗纠纷数量来看,据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于2000年对全国326所医院的调查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于2005年6-7月间在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中显示:出现过患方使用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院占73.33%;出现过患方纠集多人围攻并威胁到院长人身安全的医院占59.63%;出现过患者家属在院内摆放花圈、设灵堂、烧纸等情况的医院占61.48%;出现过患方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的医院有76.67%[1]。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率已高达98.47%,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在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中,90%以上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医闹围攻、打砸事件,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2]。我们认为,医疗纠纷已经给社会和谐带来巨大压力,也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医疗纠纷的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医学是专业科学与经验科学的结合,具体医师在对待具体病人上如何控制个体中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个体差别,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不能解决的医疗问题大量存在,因而医疗纠纷的解决较一般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加困难。

(二)医疗纠纷的多发性。患方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对诊断、护理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若达不到患者期望值,即便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方也会认为不良诊疗后果是医方造成的。

(三)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们虽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医疗的方法和方式等服务进行选择,但却因缺乏相关知识而在事实上没有进行选择和参与的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缺苦于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不能对上述的服务进行选择的能力。在现实中医疗机构由于处在主动位置,往往掌握着重要的证据和相关资料。现行法律在诉讼中虽然对举证的责任实行倒置管理,但是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患者在医患纠纷中处在弱势位置的现状。 [3]。

二、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加:随着人口增长、国家医疗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医人次也成逐年增加的态势,所以医患纠纷也不可避免的增加,同时要求伤残、技术等鉴定的人次也大幅度增加。

(二)患方胜诉的情况逐年增多:由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有效的解决了患方举证困难的情况。

(三)涉及赔偿金额增加:医疗纠纷进行到最后一步大多涉及到经济赔偿,由于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院方在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往往激发矛盾,患方会采取极端手段比如聚众喧闹等来增加索要赔偿金额。

(四)纠纷的原因越来越复杂:虽然国家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的复杂状况,社会上普遍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有了这种主观印象所以有时候处理纠纷非常困难。

(五)影响力越来越大:由于现在媒体发展迅速,有些不良媒体为了收视率和点击率对医疗纠纷进行不公正的报道、炒作,加之患者家属越级反应情况的事件有所增加,所以对医院的声誉影响极坏。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结论:

(一)医疗纠纷数量、医疗事故鉴定数目、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及医务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数目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占的比重小。

(二)医源性医疗纠纷和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是形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医源性医疗纠纷的形成主要来自技术原因、服务水平、医师责任心不强,缺乏良好工作作风、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主要可以归结为对诊疗不理解、对诊疗不配合、患方个体差异、法律意识增强、患方不良动机。

(三)医疗纠纷三种处理方式的缺陷、医疗纠纷法律法规适用冲突的问题、医疗纠纷鉴定问题、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问题是我国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措施中的明显不足。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建议:

1、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护人员服务意识;

2、全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3、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4、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医患双方法律意识;

5、规范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6、规范医疗纠纷鉴定机制;

7、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

8、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体系;

9、全民范围内开展健康知识教育;

10、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规范病案管理。

为完善和改进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措施,实现医患关系和谐,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还需要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人民群众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陈丽娜.“医闹”事件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4):253.

医疗纠纷赔偿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广.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7):7-9.

[2]王琳.急诊分诊安全管理模式对急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医疗纠纷赔偿方法范文第5篇

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机制,调解作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是医疗纠纷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们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认识应当辩证客观。

1.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分析

⑴医疗纠纷虽有多种争议处理方式以供选择,但事实上在社会中,诉讼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最普遍的方式。据调查,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调解来解决问题。调解制度之所以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一旦发生争议,更愿意选择调解与之相适应,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适用在像邻里纠纷这样的简单普遍的民事争议,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制度也趋于专业化,逐步涉入像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复杂性、专业化的民事案件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

⑵调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的矛盾。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医疗纠纷涉及患者健康权和生命权方面的问题,往往是人命关天,且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提出的医疗赔偿数额巨大。因此,以上因素导致了医患双方之间矛盾冲突极易恶化,甚至会发生非理性暴力冲突。调解员却能在医患之间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种种灵活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分析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做出在现实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2.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消极作用分析

调解制度对医疗纠纷的解决确实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事实上,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许多不足,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

⑴单一的行政调解手段不能满足患者对公正的追求。依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以概括为民间性的调解和行政性的调解,其中前者的调解主持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程序。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因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关是医疗单位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优先考虑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的声誉及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发生偏袒的事情,即使是无偏袒的行为,但基于行政调解机关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常会被患者或亲属认为有失公正,难以实现他们要求达到的利益。

⑵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节省社会资源的功能。众所周知,调解具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可以有效地节省社会的资源。但存在的单一的行政调解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节省社会资源的优点。因为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结果的不信任,使得医疗纠纷的当事人继而求助于诉讼手段,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费,而且还需要投入时间、金钱等去等待一个结果。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医事法法庭,相比而言,法官处理医疗纠纷并不如像对待常见的民商案件这般游刃有余。在法庭上法官也会首先尝试以诉讼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其实值作用与人民调解制度类同;此外,整个诉讼程序繁琐,成本投入较多,判审效率却相对低下,这是社会资源使用的不恰当。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的发展建议

1.须确保中立性和专业性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模式首先要保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以政府为主导,出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的专职人员组成,可隶属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司法局统一管。也可自成系统由政府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支付,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为医患纠纷争议在定性、定责、定赔方面独立提供调解的医学和法律建议。这方面“北京模式”和“宁波模式”的可操作性较强。

2.须全面引入医疗责任险

政府应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障的投入,仅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对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相当不现实。因此,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或保险保障机制。使患者的医疗损害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或补偿,以降低或弥补患者的损失,缓解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协议可作为医疗责任险的理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