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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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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__地处汉江上游,川陕渝交界的大巴山北麓,南与重庆市毗邻,北接汉阴汉滨、东连岚皋、西与汉中镇巴接壤。总面积2204平方公里,全县辖25个乡镇,212个村(居)委会,1367个村小组,总人口339281人,全县农业人口288290人,占总人口数的84%,农村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人数(不含在校生)154196人,占总人口数的45%,60岁以上(含60岁)38000人,占总人口数的11%。20__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167元。全县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3750人,占农村适龄人口的2%。

二、农村居民缴费及财政补贴资金测算情况

1、18岁至60岁之间的农村居民,以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0%、15%、20%、25%、30%分别为216.7元、325.1元、433.4元、541.8元、650.1元,根据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生活消费水平,18至45岁年龄段费率按8%、46至59岁年龄段费率按10%比较合适。

2、新型农保财政补贴:我县农村60岁以上居民人口为38000人,按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补贴,全年共需资金2280万元;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按我县20__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167元为缴费基数,年缴费额为216.7元,财政给予2%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补43.34元,共需补贴668.28万元,如财政给予2.5%、3%、3.5%、4%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补贴分别为54.17元、65.01元、75.85元、86.68元,所需补贴分别为835.35万元、1002.42万元、1169.49万元、1336.57万元。

以上两项按照最低标准测算,县财政全年共需补贴2948.28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测算存在以下问题:

1、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2%的标准按20%的参保率计算,全年需资金133.65万元,按照我县财政收入情况,县财政无力全额承担。

2、我县60岁以上的(含60岁)农村居民38000人,如按照政策规定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财政每月补贴50元,需资金2280万元/年,占我县20__年财政收入的27%,县财政更无力承担。

3、目前我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尚未移交,机构、编制、经费等诸多方面制约此项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__]4号)文件要求,采取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法,主要抓好村组干部、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失地农民、农村专业大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等重点人群率先参保,逐步向有经济条件且有参保愿望的农民扩展,不断扩大农保覆盖范围。

2、落实农保人员编制,明确管理和经办机构性质,统一农保机构名称,落实工作经费。建议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内设“农村社会保险股”,设置行政编制2-3名;设置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编制5-10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文第2篇

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怎样确定的?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自治区依据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盟市、旗县(市、区)负担50%。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问: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答: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在上款规定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文第3篇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态度、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及其年龄、文化程度、子女数、所在村的经济实力等,均会影响其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快试点,让群众看到实惠,提高参保积极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文第4篇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通知精神,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缴费补贴结算截止时间延期到6月30日。为确保我县广大农民朋友能充分享受到国家新农保政策的实惠,现将几个缴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缴了保费才能享受到养老金

我县1949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年满16周岁不满59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本人必须缴纳新农保保费,到年满60周岁时,才能领取到国家发给的新农保养老金。具体规定如下:

1、1964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必须从起按年缴费,一直缴到年满60周岁为止,并且不能中断缴费。同时,可以往前追补之前的缴费,但补缴年限与以后按年度缴费的年限之和不能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2、1964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应从达到缴费条件之日起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追补之前的缴费。

二、缴费不会有任何经济损失

本人缴纳的新农保保费、政府的缴费补贴等全额存入本人的缴费存折,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逐年计息。如果缴费者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其个人缴费(不含政府补贴)全部退还其家庭。如果缴费者在年满60周岁以后至71岁零7个月之间死亡、且已领取了新农保养老金,其个人缴费金额减去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不包括中央财政支付的55元基础养老金)的余额也退还其家庭。

三、在规定期限内缴费政府给予补贴

我县农村居民,在6月30日前缴纳的新农保保费,可享受到缴费补贴30元。在12月31日前缴纳新农保保费,可享受到的缴费补贴30元。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缴费,不能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缴费越早,缴费年限越长,享受政府补贴越多

从起,只要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了当年保费的,每年都能享受到政府当年的缴费补贴30元。因此,每多缴一年费,就能多得到30元的补贴,到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其月养老金标准就越高。

五、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相互对接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97-01

一、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沿革

吉林省从1986年起就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1992年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规范(即“旧农保”),2009年底又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旧农保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即“新农保”)。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种筹资渠道相结合的模式,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直接补贴,是继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又一重大的惠民工程。开展新农保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一个必然趋势,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解决了农村制度化的老有所养问题,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千百年来,农村普遍奉行的是“养儿防老”的“自保险”养老策略。将养老职能由单一家庭转为由社会补贴,到最终转移到社会行使,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

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加快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提高了农村的老年抚养比率。因此,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吉林省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吉林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吉林省是个农业大省,全省农村人口约为1236万,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35万左右。2009年12月吉林省开始新农保险试点,到2011年11月底,在试点地区的覆盖范围达到88.3%,比国家规定的60%高出28个百分点,已经为39万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发放养老金2.9亿元。新农保成绩显著,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不高和集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吉林省粮食产量连年提高,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连年增长,但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收入水平不高。农民的收入用于购买必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之后所剩无几,导致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不强。据了解,吉林省的村级收入只有3万元左右财政的转移支付,除去用于义务兵优抚、供养“五保”人员和维持运转外,无力提供新农保的资金补充。(二)自愿参保的“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越是低风险的人群越缺乏参保动力,越是高风险的人群越是踊跃参保。根据2010年5月国家审计署对全国9个新农保试点省份实施情况的调查发现,44岁及以下的中青年参保率只有36.12%,远低于45岁以上人群的参保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青年一代的缴费比率低下,在不远的将来当大量符合养老金申领资格的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转而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我们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三)低层次统筹管理的“规模不经济”。根据国务院规定,当前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这种低层次的资金管理无论在效率上还是规范性上都存在着潜在风险。在效率上,过小规模的资金管理无法获得规模效应。在规范性上,基层政府部门集农保基金管理与投资运营为一身,担负着自身的财政压力,往往会滋生违法乱纪现象,势必对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后果。(四)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难。新农保基金肩负着保值增值的使命。但根据现行规定,它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不得投资于股票、衍生产品等其他资产。与此相对应的是,最近几年通胀率一直较高。在这种情况下,缺乏合理的投资工具、采取过分保守的投资策略就会造成农保基金价值的实际缩水,面临着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五)基础养老金标准设置的不确定性。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政府的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我们认为,调整期限、挂钩经济指标这两个关键问题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政策预期,并没有通过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同时,按照收入水平调整或按照物价水平调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调整方式,面临着政策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无疑会影响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热情。

三、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拓宽农民和集体经济的增收渠道。发展生产是农民和集体经济增收的根本途径。要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要加快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和进一步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增加农民收入。要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支付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大力兴建村办集体企业,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的收入,进而提高对新农保的支持力度。(二)扩大参保人员范围。参保人员的广泛性是新农保政策成败的关键。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首先要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包括加大宣传规模,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新农保的巨大优越性;扩大政府补贴力度,使农民切身体会到参加新农保的好处。其次要借鉴城镇养老保险的经验,将缴纳养老保险作为长期居住该地的甄别手段之一,与购买首套房优惠等其他政策相挂钩。(三)将新农保基金在更高层次上进行统一管理。要将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层次由县级提升至省级,甚至由中央成立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从效率上来看,数以亿计的新农保基金是个庞大的现金及资产池,在交易费用、管理费用上可以获得巨大的折扣。从规范性上来看,统一的资金管理才会实现征收――管理――使用的“三线分离”,杜绝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最终实现专户专用、统收统支、保值增值,同时更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四)采取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要将新农保基金采取组合方式投资保值。有3种比较好的投资方式:一是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其收益率高于国债收益率,是一种近乎绝对无风险,又具有较高收益率的资金管理手段。二是进行简单的资金管理后,以5年或5年以上的期限存入银行。5年期的利率势必高于1年期,可以获得一个远高于1年期存款的收益率。三是购买5年期或更长期的国债。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在较长期限内不会被使用,完全可以购买利率更高的5年或更长期国债,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五)要将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或物价水平挂钩。对于基础养老金标准,我们建议与农民平均收入或物价水平挂钩,并规定调整期限(例如每年调整一次)。这对强化农民的政策预期具有重大作用。养老金标准与收入或物价水平挂钩是社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的商业保险产品并不提供与物价水平挂钩的养老保险产品。也就是说,长达数十年的通胀风险只能由商业保险投保人自行承担。只有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养老保险能够着眼于养老金的购买力,因为社会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福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