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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洗现场检查准备情况
(一)严格执行检查前立项制度。
我行根据现场检查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就每个被查单位分别填写了《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领导批准。
(二)成立检查小组。
立项批准后,我行跟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等情况迅速成立了检查组,确定了检查组长、主查人和其他人员,并明确了职责,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我行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分社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反洗钱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洗钱调查联络小组、现金支付交易监测小组、转帐支付交易监测小组等指定内设办事机构,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合实际,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
我行根据检查目的和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制定了《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目的、对象和内容,检查期限,检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组组成和人员分工,检查要求,检查依据等,并由检查组组长审核后报分管行长审定,审定后的《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检查组成员执行。
我行又先后起草、印发了《反洗钱规定》、《我行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内设办事机构、各具体岗位的职能、职责做明确分工,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制作和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
我行严格遵循检查工作程序,根据检查内容,制作并于进场5天前向各被查单位下发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单位需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等事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五)结合检查实际,进行反洗钱检查专项培训。
我行在检查进场前,组织检查成员进行了专项培训,认真学习《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以及反洗钱检查涉及的法规制度,并要求不能走过场,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做到依法履职,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现场检查实施情况
(一)我行按照《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并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了进场会谈,有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要求,专人负责编制了《现场检查进驻会议纪要》,并有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在检查中,我行根据各检查项目的不同采取抽样、核对、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具体方法进行了检查。在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时,采取了一次调阅、集中管理的办法,按要求填制了《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并有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分别保存。一是各网点基本能够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三是能够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等,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得到落实,暂未发现有匿名、假名、证件不符合要求、数留存资料不完整的帐户。
(三)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过程中,我行对检查发现问题并经核实的事实进行了详实的纪录,及时编制了统一格式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由检查组长对工作底稿进行了严格的复核。现场检查结束,离开被查单位前,退还了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进行了离场会谈,检查组组长通报了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现场检查处理情况
(一)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我行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处理程序,在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了分类整理,拟写了现场检查总结,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了复核、分析,形成检查结论与建议,制作并向被查单位下发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二)及时上报《现场检查报告》。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基础上,充分吸收被查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撰写了《现场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审核,报分管副行长审阅,并按时报送至了上级行。
(三)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
根据《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制作了《现场检查意见书》,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并加盖本行行政公章后,送达被查单位。
(四)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关键词:人民银行 履职审计 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过试点后,推出了一种新的审计形式——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经过这几年的审计探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已成为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渐成为人民银行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内审转型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便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1.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有助于促进各级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人民银行在实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金融宏观调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金融生态、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职能更加重要,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因此,有效维护人民银行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以业务和管理活动为审计内容,基本涵盖了体现人民银行主要职能的各项业务,通过审计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人民银行各级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央行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2.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丰富了干部监督的内容,有助于领导干部加强自律、拓宽了干部监督渠道,提高决策和管理能力。通过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管理决策、内部控制、工作运行、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既发现问题又肯定成绩,在查处和纠正问题的同时发挥正向引导作用。特别是履职审计将发现的违规问题与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挂钩,全面落实问题责任,履职审计得出的结论可以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完善干部监督考核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符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内审作用,提高内审工作的水平和层次。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体现了“人与事结合”、“权利义务与责任结合”,拓展了审计领域和空间,较之以单纯业务活动为重点的其他审计,将审计内容拓展到了复合的管理活动,与国际上通行的“绩效审计”更为贴近,具有管理审计的特点,有利于内审部门强化自身特色,促进业务发展。同时履职审计突出审计时效,监督关口前移,对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及时发现不足,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防范、价值提升,有利于被审领导干部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履职能力,也有利于发挥内审的监督作用。
二、制约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深入发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滞后,审计内容不全面。为了加强对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总行制定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指南》,就履职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责任认定与处理进行了明确,但对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审计周期等有关规定比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同级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往往都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实施,同级监督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审计内容中没有涉及,缺乏对上述重要内容的审计,内审部门做出的评价结论是不全面的。
2.审计评价难以准确把握。目前仍然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履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的评价标准、用语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履职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成绩,多使用鉴定性或结论性的语言,而采用客观事实和具体数据说话较少,甚至存在超越审计权限和范围、狭隘片面、只涉及事不涉及人的简单评价。同时,由于内审人员对审计对象如何评价无据可依,缺少定量评价,主要取决于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定性评价,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不同的被审计对象之间也缺乏可比性,不仅影响审计评价的有效性,还易带来审计风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近年来人民银行系统在内部审计转型和深化发展中探索实践,内部审计关注绩效、服务治理、增加价值取得初步成效。PDCA 是英文单词Plan( 计划)、Do( 执行)、Check( 检查) 和Action( 纠正) 的第一个字母,因而被称为PDCA 循环(亦称戴明循环)。PDCA 循环的提出对质量管理有着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引入PDCA 循环理论,从促进组织增加价值的绩效视角,探索进一步深化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转型、促进组织价值持续提升的路径。
一、PDCA 循环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突出目标导向,一切从谋划开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PDCA 循环理论与我国古代儒家的事前计划或准备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在PDCA 基本循环体系中,其开端是P(Plan)——计划,计划必须根植于明确的目标导向,无目标导向就无所谓计划和准备而言;有了前期计划,后面的D(Do) —— 执行,C(Check) —— 检查及A(Action)——纠正才有意义,见图(1)。戴明博士在给美国企业领导提出的“戴明十四条”中的首条就明确提出要有“长期目标,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诠释了目标导向和计划在组织发展中的意义。
(二)聚焦问题不足,在执行过程中查找“短板”。问题意识是PDCA 循环的关键,如果不能在循环中聚焦问题不足,就不能及时组织运行及计划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短板”就无法及时得到修补,一次循环就成了“空转”,PDCA 就失去了运行意义。只有立足计划执行全过程,通过聚焦问题不足,及时查找到运行中的“短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可行措施加以修正、改进和提高。而查找问题不足则需要“检查工作标准有效性的程序”。这样问题不足的查找才能有据可依,才能真正查找到位。
(三)着眼改进提升,每一轮循环都要获得新的进步。PDCA 循环四个过程不是运行一次就结束,而是周而复始地进行。在每一轮的循环中,最具成功意义的环节在于最后一个环节A(Action)——纠正。通过上一环节对失败的教训加以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及如何将做得较好的事情做得更好的方法,同时将未解决的问题放到下一个PDCA循环里。因而,四个过程在循环中周而复始,如爬楼梯那样,每一循环都在组织长期目标引领下,有新的具体目标和内容;每一个循环结束,解决了一些问题,未解决的问题进入下一个循环,如此阶梯式、螺旋式上升,以使每一轮循环都获得新的进步。这才是PDCA 循环的真谛和要义所在,见图(2)。
PDCA 循环理论的提出,也给质量管理实践带来了指导性变革。自20 世纪20 年代开始,有关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探索实践蓬勃开展。50 年代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Jurun)提出了全面质量控制(Totel Quality Management,TQM)思想,1961 年全面质量管理之父费根堡姆(Feigenbaum)博士出版了《全面质量控制》一书,全面质量管理在世界各国进一步得到发展。后来经过实践,PDCA 循环四个环节演变为P(Plan)——计划;D(Design)——设计;C(Check)——检查;A(Action)——纠正或处理,使四个环节更加严谨实用。我国于1978 年也开始引入全面质量管理,国内相关成长型企业结合自身的管理实践,把PDCA 简化为4Y(即Y1 计划到位,Y2责任到位,Y3 检查到位,Y4 激励到位)管理模式,让这一经典理论具有中国实践特色的发展。
二、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引入PDCA 循环可行性
(一)引入PDCA 循环契合了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转型发展的形势要求。近年来因顺应内部审计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导向、控制驱动、关注绩效、服务治理、增加价值”的转型理念。将关注组织运行质量和绩效、服务组织治理、增加组织价值提到全新的战略高度。在此指引下,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已经逐步用质量管理和绩效审计的思维开展审计工作探索,并取得一些进展和成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13 年8 月颁布、自2014 年1 月1 日实施的新《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明确赋予了内部审计确认和咨询两大职责,在《准则》中突出了“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报告、对舞弊行为的检查和报告、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同时提出了后续审计等审计整改督促落实环节的内容要求,这与PDCA 循环四个环节基本契合。
(二)引入PDCA 循环适应了人民银行新时期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需要。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管理部门,所担负的贯彻货币政策、强化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对人民银行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级人民银行机构站在履行央行职责的前沿,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全面的质量意识履行好各方面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也应积极创新履职,围绕组织中心工作、服务组织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履职实际,从组织运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不同视角,密切关注组织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深化内部审计转型探索。围绕整个组织履职质量和运行绩效开展内部审计各项工作,将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领域作为内部审计重点关注领域,将服务履职大局和组织治理贯穿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三)引入PDCA 循环与绩效审计的“如何更好”理念相辅相成。PDCA 循环的要义在于着眼长远的“阶梯式螺旋上升”,这与绩效审计中的评价“好与不好、如何更好”的理念尤为合拍。将PDCA 循环理念引入绩效审计实际工作,更能够从质量管理的“精益求精”视角,审视整个组织或内设部门在履职及运行发展中的整体绩效,或是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某一层面,并从内部审计角度作出“好与不好”的审计评价,提出“如何更好”的建设性审计建议。对内部审计本身而言,也能够通过引入PDCA 循环理念,以绩效提升的要求全面强化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如在审计项目立项阶段突出绩效要求;在审计检查过程中规范审计程序、简化审计流程、缩短审计周期、提升审计效能。同时注重与被审计单位的良好沟通,尽可能地取得对方的理解配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针对不同的报告对象采取不同的报告方式,最大限度达到报告目标、促进审计成果转化等,持续推进内部审计质量的“阶梯式螺旋上升”。
三、人民银行PDCA 循环绩效审计应用
(一)切实拓宽审计视野,将质量意识和绩效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作始终。PDCA 循环的引入,要着眼组织履行职责的长远目标,在“关注绩效”的总体要求下,将质量意识和绩效理念贯穿于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的全过程。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要以组织目标为准绳,将服务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内部审计服务组织治理的战略高度看,在整个组织的PDCA 循环大循环中,内部审计和其他职能部门也存在小PDCA 循环。这些小PDCA 循环都要紧紧围绕组织大PDCA 循环进行运转,见图(3)。
在审计工作实践中,要将PDCA 循环的精髓充分消化吸收,创造性地运用到内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不仅要把绩效审计作为一种审计类型来探索,而且更要作为一种审计理念,一种审计方法,一种审计视角。除了做好项目绩效审计、部门绩效审计和综合绩效审计,在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离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项目中,虽然项目内涵各有侧重,但在审计资源的分配、审计项目的谋划、审计方案的制定、现场审计检查和审计报告中,都力求体现全面质量管理和绩效审计的内涵和要求。要紧密结合审计项目的内涵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选择和放弃,从不同的绩效维度开展绩效评价。力争每一个审计项目、每一个审计建议都能为组织发展提供建设性的价值增值。立足每一轮内部审计小循环,推动组织价值增值大循环的阶梯式螺旋提升,见图(4)
(二)厘清内部审计履职边界,在遵循准则框架下积极实践PDCA 审计循环。内部审计实践PDCA管理思想,不可能面面俱到、无所不包,必须充分利用好“稀缺资源”,厘清内部审计履职“小循环”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精准发力,凸显自身在组织运转“大循环”中的价值。一方面,内部审计要积极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协会(CIA)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确认和咨询职能的界定,紧密结合人民银行职责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在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从具体准则《审计计划》开始,严格审计工作程序,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及时解决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项目中发现的问题。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通过贯彻实践PDCA 管理思想推动内部审计由“查错纠弊”向防范风险和增加价值方向转变。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在履职范围上,也要按照新修订的《内部审计准则》要求,践行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原则,在充分体现内部审计对组织风险的关注,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作为内部审计审查和评价的对象范围的同时,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摒弃内部审计部门“包打天下”的思维,针对组织价值增值的战略要求,依据准则开展确认评价或咨询服务。这也是《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的要求在PDCA 遵循中的体现。
一、在工作场所挂牌公示政务公开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银监分局的授权,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项目公开、内容上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让被监管单位明明白白办理业务。
二、员工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办事处要求职工挂牌上岗。并且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凡是来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办事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络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不能答复的,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及时请示报告。一人责任客户全程服务,改变了以前客户办理一项业务要找几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解决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环节,节约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三、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
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进行监管,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等市场准入事项,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回复。
四、廉正监管履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