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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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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学教育 课程设置 传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历史使命

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的资源大国,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地域历史与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然而在经济强势和文化式微的宏观背景下,面对开放多元的生存环境,那些主要靠言传身教、心领神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某些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瑰宝由于老艺人的离世而不断地消亡,乃至成为绝响。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非遗的保护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区域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学校是一个教育、文化的中心,每个学校都有着独特的文化背景,它不仅是某一特定精神文化的品牌标志,而且还是文化建设的重要驱动力。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努力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构建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是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和迫切要求。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教育服务社会的优势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载体。教育作为文化传承、发展与创新的重要平台,在教育教学中融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是势所必然。2002年10月,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进入中国教育体系。各地教育以服务地方文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办学的宗旨,在这个新课题上也是当仁不让。高校汇集了大批的青年学生和知识精英,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造发展的主体。高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可以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高校还具有科研创新的优势,能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理论研究工作和教育实践,调动学校内部各方面力量,争取地方各界支持,举办学术研讨会,设立研究机构,展示研究成果,为非遗教育传承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保证。高校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教育传承活动中,有相对于其他社会力量更加突出的优势。而几年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深化,不仅仅是高校教育的普及,而从小对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势在必行。因此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在中学阶段开展非物文化教育。这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使命,是教育服务社会的具体表现。也是重大优势所在。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提高教育精神文明质量的重要举措

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的见证,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精神的瑰宝,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教育审美价值。它的历史文化价值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是不同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积淀,反映着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与文化变迁,是现代和传统对接的见证;它的教育审美价值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丰富的文化知识、工艺技能、伦理道德和审美情趣,能够熏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能力、提高人的素质。因此,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工作,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正确的核心价值理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主义传统,提高民族自信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人格修养和审美理想,激发奋斗向上的追求精神,锻造真诚和谐的人格魅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创新意识,提高实践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文化素养和文化品位,增强可持续发展力,让学生理解“真正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提高教育精神文明质量的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传承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国家工程。校园传承关键在于学生,学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人及传承人。

校园传承能扭转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链条濒临断裂的局面,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找到一剂良方,在学校中进行发展性传承,就是在保护其基因和文化生态的同时,树立发展性思维,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兼收并蓄和开放包容。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各种方式,用理解的方式来教学,探索寻找出行之有效的教学传承模式,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通过学校的课堂行为让更多的人感知、熟悉、传习非遗文化;通过在学校的交流、展示及传承,培育传承机制,培养后继传人;通过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最终形成全民学习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和氛围。以此为契机,对于我们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并将文化在校园内不断的传承,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做出贡献。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教育传承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是符合历史客观规律的,关于非物质的遗产的教育传承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国艺术研究院著:《中国非物质文化普查手册》 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7.1

[3]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教程》,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2006.10

[4]周和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土族“纳顿”传承及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传承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问题。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潮中,“传承”虽然被称为“时尚”用语,但对传承的理论层面及现实的运用仍浮于表层。深入研究“传承”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论及“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意义,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了“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和“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而且,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年6月,原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可见,“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

关注传承、加以保护,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本文的出发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人所具有的独到、精湛、高超的手艺,罕见的绝技和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中的构想,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些富有无限创造力的经验与智慧,使非物质文化世代传承、不断流传而奔腾向前。所以,“传承”是核心,是灵魂,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前和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大事。

据专家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性传承,一种是社会性传承。

自然性传承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自然性传承又可分为群体传承、家族(或家庭)传承和神授传承。

1.群体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大部分的内容和形式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创造和完成,通过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传授的方式,世世代代传承至今的。如青海民和三川土族“纳顿”、玉树锅庄舞、九曲黄河灯会等。群体传承方式大致有三类:一是风俗或礼俗类;二是岁时节令类;三是大型民俗节日活动类。

2.家族(或家庭)传承,是最典型的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这种传承专业性、技艺性比较强,而且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进行传授。一般传内不传外,甚至传男不传女(也有例外)。如民族民间的口传文艺、手工技艺、民俗技能、中医等。

3.神授传承以“托梦说”或“神授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种传承现实和理论观点,在我国史诗传承学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如藏族史诗《格萨尔王》的传承则强烈地体现了“托梦说”与“神授说”的传承特征。

社会性传承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这种社会性传承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为其带徒授业、展示技能、开发产品等创造条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二,有效保护、维护传承活动所赖以生存的特定文化生态环境和社区环境,将文化生态环境、社区文化环境的保护作为政府经济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并付诸实施,使自然传承活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土壤;其三,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纳顿”是土族语,为“娱乐和玩耍”之意,是青海和三川地区土族独有的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其规模之大、气势之雄浑、内容之丰富、历史文化意蕴之深厚以及群众参与的狂热程度,实为全国罕见。每年农历七月十二从中川乡的宋家村、鄂家村开始,至九月十五朱家村结束,长达两个多月,堪称为世界上最长的狂欢节。

所以说,“纳顿”应属于“群体传承”类型。因“纳顿”的形式仅局限于土族文化范围内,群众集体参与、集体传承同一种民俗活动,显示了组成这个群体的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同时涵盖了“岁时节令”和“民俗节日”仪式与内涵。

土族“纳顿”包含土族的历史、信仰、习俗、神话传说、艺术形式等诸多文化内容,这些丰富而古老的民族文化元素历经诸多世纪的衍变和发展,以其原生形态或衍生形态传承至今。“纳顿”与重大庙会、重大节庆、祭奠分不开,这样复杂的活动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人来指挥、协调,如选出的某个杰出的会首等。

“纳顿”在整个活动中,是通过一个能够高效运转、分工严明、各司其职的民间组织体系来调动全村上百人参与传承这项重大民俗活动。每年秋后由村民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组织领导(称其为“会首”,会首所辖属的骨干称为“大牌头”和“小牌头”)。这类民间组织由村镇一些德高望重而且热心公益活动的老者和能干、公道的若干人士组成。班子成立以后,由他们负责一年的事务,为次年的“纳顿”做准备,逐一落实各项活动。而众人必须服从领导,不服从管理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

“纳顿”活动组织管理方式的传承,没有任何固定的传承师傅,都是在每年轮流担任具体工作中耳濡目染,逐渐培养起来的,在实践活动中,一点一滴地逐渐积累而成。普通成员,在一年的工作期间,会接触到“大牌头”处理各种问题的机会,而他们的本职工作可向“大牌头”、曾经担任过重要角色的人咨询,也可向自己家中曾经担任过类似角色的人讨教,也就能够完成各种任务了。一次经历,就是一次深刻的学习过程。在不断的轮流充任各种角色中,完成着它自身的传承,也就完成着属于它的社会化、习俗化过程。

“纳顿”的传承形式较为独特,除以上传承方式外,还以民间信仰为纽带进行传承。一般,“纳顿”的组织实施,都是以“地方神”为权威来进行的,“人与神约”,民间认为“牌头”们是为“地方神”跑腿的,各种事务都是为“地方神”效力的。由于信仰的巨大威力,每个人都会遵守“地方神”的意志,按照“地方神”的意志来行使。在实施中出现意见分歧,便以“地方神”的名义进行决裁,使得大家统一在“地方神”的管理之下。

“纳顿”的另一种传承者就是在整个民俗活动中担任歌舞仪式、祭祀仪式主要角色的民间艺人——“法拉”。在土族人的心目中,他们所崇拜的民族英雄能为他们驱邪逐疫、消灾祈福,保一方平安都集于“法拉”一身。在每年一度的“纳顿”盛会上,村民和观众目光中充满了正义战胜邪恶,祈求上苍恩赐农业丰产、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平安吉祥的期望,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这些民间艺人——“法拉”以神奇的舞姿、精湛的表演展示“神”的权威,又承载着村民的民族情感和精神寄托,使这一古老的文化代代相传,在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具魅力,使其成为青海民间艺术之林中的一朵奇葩,至今仍在影响着土族群众的精神层面。

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在社会转型变革的今天,“纳顿”也面临着种种危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困和落后同样制约着这一地区的发展。今天的土族聚居区的农村青年,更关心的是如何适应现代生活方式,而以往的文化传统(以“纳顿”为例)无助于他们与现代文明交流,他们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幻想,现代生活方式无疑对他们有更大的吸引力。这种认识上的变异使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逐渐淡化,物质或精神需求对他们来说已不能使他们满足。从年龄结构和传承关系来看,这一代年轻人的父辈是传承链的中端,这批人思想相对保守,比较认同传统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能热心地参与和投入到“纳顿”这一文化事象中去,坚守着自己的精神家园;而这一代的祖辈处于传承链的上端,这批人有的年岁已高,有的相继离世,已为数不多,而他们所承载的“纳顿”文化精髓也将随他们而去。现在2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是处于传承链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这代年轻人大多不屑于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承之链无法延续。经过15乃至20年后,当他们的下一代成长之时,“纳顿”这一文化形态趋于式微,传承和延续面临着严重危机。

当前农村社会生活的变化不只来自物质利益的诱惑,对传统更具有消解力的是,民间群众文化的创造主体——农民对自身文化的冷漠和淡化,面对日新月异的外部世界,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受到冲击,如果让他们继续保持原来的生活状态,无论从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来说,都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对新生活的渴望,而且也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来说,保持某一区域的原生文化形态等于保持某种落后的生活方式。例如,土族居住的民和县三川地区,远离城市和现代文明,是一个靠天吃饭的纯农业区,农民的生活只有单纯的粮食收入,均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显得贫穷和困顿。据调查,三川地区的土族青年不甘于贫穷与落后,各村有近半数的人纷纷外出打工,造成“纳顿”这一民俗文化主体的缺失,直接影响到“纳顿”这一民族文化的承袭和发展。过去每年在“纳顿”盛会期间,在外打工、学习、经商的人陆续回乡和家人团聚,共度节庆。如今,过去秉承和延续土族精神家园的农村青年,无法预期回乡参与他们的传统节日“纳顿”。另有一些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城市转移,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快了“纳顿”这一农耕文明的衰落,使活态的非物质文化由于缺乏后继传人的秉承和坚守,已出现裂痕,缺乏活力。

要留住历史文化的记忆,首先得留住人,要把背井离乡外出淘金的年轻的传承人留在家乡,就得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的生计问题才能解决传承问题,只有解决了传承问题,保护才更有意义。尤其要对民族地区担负传承重任的年轻人给予扶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应放在对传承人的保护,而不是对“物”的保护上。目前,青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局部地区亦有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在保护工作的规划中要建博物馆、展览馆,而对创造文化遗产的“人”却视而不见,显然是本末倒置、急功近利的偏颇认识和短视行为。比如“纳顿”是土族独特的乡土艺术,直接、强烈、细腻地传达他们内心的情感,袒露他们的心灵,创造了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家园。“纳顿”的传承,不像手工技艺性很强的文化类型,也不是靠口传心授而习得的知识和技能,不是靠哪一个人,而是来自群体的记忆,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传承同一种文化形式,组成这个群体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因此,对“纳顿”传承人的保护,要采取文化生态区整体保护的思路,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通过培养和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才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从“政府主导”的层面来说,要制定和完善对传承人保护的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流于形式。过去通常是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据说某些区县,由中央财政给传承人的保护经费并未如数发放,从中也要克扣一些,真正的保护措施并未落到实处。只有让传承人得到实际可见的利益,在生活中得到社会的尊重,有了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传承者就会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若能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落到了实处。若不正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保护就会成为空谈。

综上所述,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核心,是灵魂,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做好传承工作,也就做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刘锡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承人[C].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马达学.纳顿·土族的精神家园[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04:第6卷(6).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金乡县;红三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地都在推崇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利用,并把它作为一项特色文化节目渐次的推向观众,推向普通百姓,让我们认识并自觉的去保护、去发掘,原来这也是非遗、这就是非遗。

金乡县,古称山阳县,2015年被评为山东省文化强省先进县,非遗在这里也得到了更好的发掘与利用。包括像稀有戏曲的保留、中医技术的承传、特有文化小吃、童谣等。

一、成立研究中心,做强体制保障大文章

2008年金乡县四平调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成立四平调保护中心;与之同时,又与曲阜师范大学成立金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了这两个中心的保障,该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的发掘和利用。面对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的现实,收徒难也是一项更为棘手的事情。要解决这些难题应致力于多方的努力:一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打磨包装,做好亮化。二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保障、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做好自然化、轻松化。三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穿上地方特色的嫁衣,洋气化、开放化。

二、活态化非遗,走近大学校园、走入伊园村庄

金乡县的非遗保护利用,注重的是唯有源头活水来,卧龙需点睛、水墨要丹青,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办了多场进大学校园活动,让保护传承人走上大学讲台,给他们一个现身传艺的大空间,老艺人手把手的传唱与演示,让青年一代在兴趣与爱好中不自觉的去喜爱、也有意识地接受;也许他们现在只是凭爱好,而当这些青年人走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会在工作中自觉的去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甚者也许有的,特别是有所特长的大学生就成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继者。更为平民化的方式,像庄户剧团、送戏下乡等直接的把戏曲形式的非遗送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让老百姓的居家饭,也有大戏的调味来佐餐。

三、重点打造、一乡一艺

金乡街道的四平调、司马镇的山东落子、马庙镇的山东琴书、胡集镇的坠子、高河街道的渔鼓、羊山镇的金乡花鼓戏……如今,金乡县9个镇、4个街道都有了自己独特的区域文化。一乡一艺,一个乡镇一个重点戏,有主有次,突出特点,重拳打磨。这样的发掘方式有利于各镇街戏曲进行交流传承;有利于地方特色的形成;有利于重点包装,打造多才多艺的资深传承人;节目汇演也更能让老百姓记得住、叫得响;更加的活态化。种种有利于使得机制保障与实体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必然相得益彰,例如,送戏下乡每年演出600余场,硕果连连。

四、登得祖谱、上得玉蝶,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定等次

金乡县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个,省、市级1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化表性传承人1人,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金乡四平调”“山东落子”已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鸡黍之约”“渔鼓”被列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两夹弦”“金乡红三刀”等4个项目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竹马、渔鼓、花鼓戏、高跷等县级非遗名录项目16项。为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金乡县为像周艳修、张萍这样的乡下优秀文艺人才破格解决编制,调入县文化馆等单位,让他们专心创作、演出。

通过不断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关爱传统艺人,金乡的非遗不断得到开发和利用,原有的更好,后来者居上。非遗文化以不掩主流文化的态势不断发展,促推着各种有效因素的集合,在这里生根发芽。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 ;高校 ;传承 ;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一是物质文化遗产,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都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也是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作为传统文化的记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领域,纳入高校教育体系,建立系统科学教育机制,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文化形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灵魂。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最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是存续活态传承。既要保护其原真性,又要赋予其“振兴”的生命活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强调和保持“原生态传承”、“专业传承”及“教育传承”相结合。教育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有效的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既是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整合过程,更是民族古老生命记忆的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除了包含大量的科学知识外,还有许多极富审美价值的文化艺术精品,值得用这些科学的知识和内容进行个体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二是指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成为教育的一个重要领域,使教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就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主要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为教育目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教育活动。实现途径多种多样,比如各地纷纷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培训基地等。

二、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现状

许多高校积极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研究、保护、教育传承、普及的行列,纷纷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的高校还设立了相关专业和学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工作起步更晚。当前我国高校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多数高校的非遗工作尚未起步,部分高校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上有所尝试,个别院校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已经取得了较好成绩。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进步,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仍然不规范。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未列入学校的常规教学计划,高校课堂上很少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类的课程;二高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与研究的师资队伍不足;三是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是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和教学设备。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一直把重点放在普查挖掘上面,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问题关注极少。长期以来在西化教育模式和应试教育的引导,高等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重视和价值认知,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

三、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建议

1.树立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理念

大学应当积极推广、传播、宣传有着深厚根基的本土文化,增进人类文化交流,促进形成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在当今大学教育日益普及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教育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教育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培养人,实现人的“社会化”。从文化视野中的高等教育来看:“教育的本质是通过文化过程使文化得以社会遗传和再生,教育是文化的社会遗传和再生的机制,是文化人的过程。高等教育应该具有文化传承的功能、文化适应的功能和文化创造的功能。大学教育应当实现知识体系教学的多元化,积极推动民族自身文化传统在艺术教育中的实现,以开放和包容的教育理念支持新学科的发展。

2.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列入教学体系,合理设置相关课程

大学教育终极目的是为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信息服务,应积极与社会不同领域的学科进行沟通,根据社会发展来调整学科知识结构的重组。大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应把自己的己任落实到学科创新发展和课程建设中。把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合理设置相关课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相应地调整专业结构配置,拓宽专业途径。打破单一文本式、学院式的学术模式,走进文化遗产地进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让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校园,走进课堂,使教学和传承融为一体。

3.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教育

非物质文化教育往往依靠“口口相传”的传承链,依靠师傅带徒弟的传、帮、带的教习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既需要传承人,更需要一大批愿意学习传承传统文化的传习人,这样才能“后继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动态的,其传承载体必然是人。要在一些高校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课程,尤其是民族院校,要设置相关专业并招收学生,把民间文化、民间艺人引入高等院校教育。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在文化产业、民族文化等相关专业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文化产业研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发展、管理、研究等各类型、各层次的人才。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课程师资队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对高等院校任课教师进行培训,任课教师定期举行艺术实践活动和教学研讨等,培养一批集保护、科研和传承为一体的专业教师队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形成一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体、规模相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利用当地社会文化资源,聘请当地文化部门的有关专家或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代表人物等,参与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等工作共同培养当地文化产业急需的民间艺术实用人才。

5.发挥高校档案馆与图书馆的新功能

高校在运用传统手段和工具进行资料搜集的同时,应着力于利用现代化的设备设施保存成果,对非遗资料进行系统化的记录、保存。两馆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研究与调查工作,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和数据库,为高校传承地方文化遗产、进行民族传统教育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有利于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建立系统科学的教育机制,从教育的视野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通过教育的途径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效果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高校和现行教育体制如何在传承方面发挥教育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5):25-29

[2]申茂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及其实现途径[J].教育文化论坛,2009(1):50

[3]潘懋元.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111-129

作者简介:

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法律地位

现今文化生态环境急速消失,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艰难,民族艺术后继乏人。因此,保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当前最急迫的任务。

这项工作如果做得成功有效,对留存民族资源、传承民族文化、延续民族血脉是具有厚重的历史意义的。

一、传承人的定义

文化和文化活动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对于个体或者族群是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需要。民族文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是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在当前推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过程中,众多专家学者在理论和实务相融合的基础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传承人。但是对于传承人承载的核心精神是什么,怎样认定传承人,学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遗产类别,传承人人数也同样众多。只有众多相应的传承人,才能使这些神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更加明确的体现。

二、传承人的基本分类

要认定传承人,首先要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基于认为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确定了传承人范围的前提下进行的划分,并没有完全解决认定传承人的问题。应依据传承人主体类别的不同,将其分为本源性传承人和外源性传承人两大类别,然后再对传承人进行相应的细分。

(一)本源性传承

一方面,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是通过本族群内部的传承展开的,这是主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口传心授的特点,需要一个相对独特的文化生态环境,而这种文化生态环境是经年累月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饱含了该地域或者族群鲜明的文化特色。

(二)外源性传承

有些民族民间文化仅靠当地的族群是不能够顺利传承下去的。自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世界性的重视伊始,大批专家学者出于专业研究和个体使用的需要和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开始加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行列。采集、整理、加工、改编、技术改进等一系列专业和非专业方式的融合,使得许多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新生,从而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传承人认定的制度建构

现阶段我国广泛实施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国家认定制较为成型的以制度化形式开始实施的,应该是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的实施和文化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2007)的公布为标志。此后,全国相当多的省份相继展开了省、地(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一)申请备案制

申请备案制度,是指利用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层级保护体系,在各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的一种制度。

1.制度背景

政府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过程中实际上起到的是确认这种项目的存在的作用。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众多,且随着时间流逝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可能“再造”,急需一种制度来解决这种保护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提升传承人的积极性。

2.制度内容

申请备案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在这种制度构建下,传承人的申报是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是关键,政府最终认可是根本。申请备案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最大程度地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发挥传承人自我维护权利的积极性。

3.制度实施的重点

在实施申请备案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着重推进两方面的工作。第一,传承人自我申报。传承人的申报材料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第二,政府的认可。必须指出,政府的认可只是一种确权形式。传承人所代表的某个民族或者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群众才是该项权利的最终所有者。第三,通过申请备案制度认定的传承人必须经过专家组评议、评定和无记名投票才能最终产生,然后进入公示期,公示时间可以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之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申请人的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格。

(二)群众推荐制

国家认定制和申请备案制度暂时没有覆盖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允许由群众公开推荐,政府审查认可,我们将这种制度称之为群众推荐制。

1.制度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应该最大限度地确定传承人以及调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既没有被国家认定,也不愿意自动申请,故应该建立群众推荐制度,以达到更大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

2.制度内容

对于群众推荐制度下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方式与前述申请备案制一样。两种制度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群众推荐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申请备案制的主体是具备传承人资格的公民。

3.制度实施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