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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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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

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1篇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高品质生鲜农产品和食品的消费需求日趋旺盛,对食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关注,这既对流通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冷链物流发展提供了机遇。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冷链物流实现较快发展。2015年,我国果蔬、肉类、水产品等的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22%、34%和41%,冷藏运输率分别达到35%、57%和69%。据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2016年,我国冷库总容量已超过4000万吨,冷藏车和保温车保有量约11.5万辆,分别约为“十二五”初期的2.3倍和3.6倍。同时,专业化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开始兴起,并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发展。冷链宅配、生鲜供应链、冷链资源交易平台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部分冷链物流企业开始向具有供应链管理特征的冷链综合服务商转变。冷链物流在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农民增收、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我国冷链物流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冷链“不冷”、“断链”、交叉污染等现象仍比较突出,与此相关的食品安全隐患较多,难以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冷链物流行业的系统指导,推动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

问:我国冷链物流行业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一是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不健全。一些已制定实施的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部分领域标准规范仍然缺失,冷链运输、仓储等环节标准规范尚未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基础设施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近几年我国冷链基础设施发展较快,但也出现一定程度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冷库为例,目前存储型冷库多、流通型冷库少,冷冻库多、冷藏库少,销地冷库多、产地冷库少。在部分冷库相对集中的地区,已出现过度竞争现象。三是信息化和技术装备水平有待提高。车辆定位、温度监控等信息化设备应用不足,在“最后一公里”环节,以“冰袋+塑料泡沫箱”为代表的传统手段仍占据主流。仓储、运输、订单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尚未大范围普及,企业缺少覆盖冷链物流全链条的信息化监控手段,存在大量“断链”隐患。四是缺乏第三方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引领。第三方冷链物流尚处在发展初期,行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运营成本高,服务网络不健全,缺乏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创新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五是新技术新模式尚未实现商业化普及。包括共同配送在内的一些先进组织形式和新型冷链物流技术仍处在探索推广阶段。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缺少必要的产后预冷处理,损耗率较高。六是行业有效监管不足。尚未形成覆盖全链条的冷链物流监管体系,无法实现对生鲜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各环节,以及温度控制、制冷和温控记录设备使用等情况的全方位有效监管。冷链物流行业信用体系仍不完善,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问: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明确了哪些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答:《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全程温控、标准健全、绿色安全、应用广泛”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流通率、冷藏运输率显著提高,腐损率明显降低,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冷链物流行业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8方面具体意见:一是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系统梳理和修订完善现行冷链物流各类标准,率先制定一批强制性标准。大力发展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二是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强统筹规划,逐步构建覆盖全国主要产地和消费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链设施。三是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经营创新。支持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冷链物流平台企业的资源整合优势,为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创业创新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支持中欧班列开展国际冷链运输业务。四是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大力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提高冷链基础设施等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构建全国性、区域性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五是加快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加强核心技术工艺、装备等的自主研发。加速淘汰不规范、高能耗的冷库和冷藏运输车辆,取缔非法改装的冷藏运输车辆。鼓励第三方C构对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认证。推动冷链物流设施和技术装备标准化。六是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将源头至终端的冷链物流全链条纳入监管范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和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评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冷链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息共享和记录应用。七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简化冷链物流企业设立和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加快建设开放统一的全国性冷链物流市场。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是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拓宽冷链物流企业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投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分级做好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完善和优化城市配送冷藏运输车辆的通行和停靠管理措施。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此外,《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冷链物流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把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发展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消费、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不安全因素;食品安全法制保障

一、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因素

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无论是加工食品还是农畜产品,从生产、加工、包装、流通到消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食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类健康。导致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导致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食品自身的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

许多食品生产商、经营者贪图利益、道德沦丧,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食品添加剂。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大头宝宝到“三鹿奶粉事件”下的结石婴儿,从蛋黄里的苏丹红到猪肉中的瘦肉精,从辽宁的“毒豆芽”到上海的染色馒头,这些事件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让人触目惊心。此外,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食品生产者为了降低食品生产成本,获得高额利润,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降低食品生产含量,使得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如有些奶粉生产商在奶粉加工过程中掺入大量的代用品,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实质上已不是奶粉,对人体危害极大。

(二)农畜产品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的污染

首先,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动植物激素等导致了蔬菜水果化肥品残留物过多,这就影响了食品的安全性。此外,这一过程还可能受到来自大气、土壤、水的污染而导致的间接污染。倘若是使用不合格的农药、有害饲料添加剂或是操作上的不规范(如农药施用时间不合理),则还会导致附加的不安全因素。

(三)假冒伪劣产品

近些年来,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区域性、集团性的制假销售越来越突出,从过去的单兵作战发展为大规模的生产,涉及的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制假销售现象不仅对知名厂家产生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类健康,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可是在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看新闻媒体和相互转告得知的,政府的信息披露总是在沸沸扬扬的传言后姗姗来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二)多头监管,职责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它只可能监管重大的突发事件, 而地方和日常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由各职能部门承担。由于立法机构、岗位职责、工作重点、监管手段各不相同,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多头分管,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在调查中,消费者认为,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执行力较差,没有承担起应尽的职责。

(三)食品安全检测和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可是就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水平来说,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较低,而且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较多,布局分散,食品安全检测很难覆盖到全部食品生产领域和地区。此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也导致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基本措施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力依据。就目前而言,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满足现阶段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实施细则,现有已经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法规要及时修正和调整,空白和漏洞要及时填补,这样才能使各部门有法可依。同时对于执法机关来说,要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一些违法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一方面,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因此,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就需要贯彻在各个环节,但是由于涉及的部门过多,需要投入各个环节的力量应该是不相同的。建议可以重点抓住主要环节,这就需要组织专家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险量以及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各个环节的相对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分配各个环节应投入的力量。另一方面,完善食品检验标准和食品法规,对不法分子加大惩罚的力度,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遏制不法厂商的恶。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处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从现实生活来看,食品安全事故一定出现,监管部门往往是仓促应对,召开临时会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一种事后行为,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公众对政府的期望落空,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管理和完善应急措施,尽量将食品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在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再想对策。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增强政府部门的权威。

四、结语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加入WTO后,贸易伙伴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国内外形势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海雄:食品生产品安全的经济社会学视角[J],新视野,2003年第1期.

[3]李正明: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体系的思考与建议[J].食品科技,2003,(7):38-42.

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食品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食品安全包括两个方面:食品数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侯俞老师的观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食品数量安全,是指从数量上反映居民食品消费需求的能力,它以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为特征,强调食品安全是人类基本生存权利。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一个单位范畴(国家、地区或家庭)从生产或提供的食品中获得营养充足、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以满足其正常生理要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出现在原料、加工制造、市场流通和食品监管四个环节上。

1.食品原料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原料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源头的污染。种植、养殖环节的无人能问题较为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最大的国家。氮肥年使用量2500多万t,农药超过130万t,两者单位面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和2倍。二是环境的污染。由于重金属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很容易导致健康损害。三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目前,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乱,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食品生产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现象。四是动植物中毒素和过敏污染,如水生生物中河豚鱼等含天然有害物质。五是转基因食品原料的负面反应。302医院传染病专家、医学博士刘士敬提醒人们,传统的“天然”饮食观念在工业化发展的今天已经不合时宜。食品原料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品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新技术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2.加工制造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任何一点出问题都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大企业都会有所疏漏,更何况目前我国上百万家的食品生产企业中,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卫生条件差,隐蔽性强、无证生产现象十分严重,诚信更难保证。最著名的恐怕是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问题,以及最近河南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大品牌也变得不可信耐,身为中国人不得不感慨中国居民悲哀。加工制造带来的担忧,恐怕是食品从生产到最后消费的重中之重,也是问题最频发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滥用、使用禁止添加剂,出现加工制造过程的二次污染;三是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四是微生物污染;五是假冒伪劣食品。

3.市场流通环节存在问题

在目前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很不规范,是个薄弱环节,各种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市场流通的污染主要体现在:首先,腐败变质的食物上市流通;其次,食品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再次,商品以次充好。比如食品过期、腐烂、变质,但仍正常销售,这类的案件比比皆是。

4.食品监管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多方面共同配合来完成。尽管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日益增高,但是很多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还很淡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还不密切,还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都导致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笔者以为最严重的是多部门监管导致效率低下,责任不清。对比外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他们采取链条式监管制度,从生产到销售,一环扣一环。一旦发生问题,追溯而上,肯定可以找到失责方,并且容易根治问题。而中国监管制度,多部门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一旦发生问题,各方推卸责任,且难以追踪问题根源所在。

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

1.多部门分环节监管,各自为战,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不高

在国家现行食品监管体制下,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粮食、畜牧、水利等8个监管部门。如,生产企业划归质监部门监管;而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管;农产品生产及部分销售行为则归农业部门监管;公共场所卫生由卫生部门监管等等。职能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是源头治理上,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比较严重,初级农产品未实行市场准入。二是加工环节上,条件落后,基础较差,相当部分企业未办齐证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流通环节上,城乡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条件较差、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进货渠道不规范等现象比较突出,甚至极个别业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有的不讲诚信,逃避监管。四是消费环节上,中小餐饮单位、街面食品摊点和学校周边小食店数量多、卫生条件较差,监管难度较大。城区饮食流动摊点管理上,按职能划分属城管,但城管又没有相应行政监管职权,卫生局因不发证则不监管,造成监管脱节。

这种监管体系,使得有些环节交叉管,有些环节又出现“真空”,无人管。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生产、流通、消费等哪个具体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就会出现监管空白。农业、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等十几个部门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一旦有一个环节监管不力,整个行业就会出问题,犹如木桶的一块短去一截,不管其他部门多么“卖力”,整个木桶仍会不断漏水。同时,这种交叉管理也容易导致部门管理资源的浪费,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疲于奔命但收效甚微。有人戏称,多头监管犹如“九龙治水”,越治越乱。打个比方,一个既现场制作零售,又批量外卖的蛋糕店,就会有归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管理的争议。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

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反映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问题。

3.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卫生、质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而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主要用于研究单位,基层监管部门,检测装备稀缺、检测技术落后。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并且,目前某些地方监管职能部门中只有农业、质监、卫生、粮食、水利有检测机构,其中只有市质监、卫生、粮食部门少数检测机构获得资格认证,有的部门有检测设备但无专业技术人员,有的部门无检测设备,有的部门的部分检测设备已老化,部门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仅靠肉眼凭经验检测,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未经检测就上市,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较大。大多数部门缺乏检测经费,致使检验检测手段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需要。

4.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

5.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经营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食品生产一般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投资小、见效快,使得食品行业竞争激烈;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违法成本相对低,消费者维权不愿较真等原因,使得从业者逾越社会道德底线,盲目追逐利润,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弄虚作假、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我国的食品问题面临巨大的安全挑战。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6.食品经营单位众多,监管不堪重负

食品经营单位涉及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部门,数量众多。除较正规的持证经营的企业、工商户外,还有大量的“五小”业户,这些业户或无证经营,或流动性大,在农村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监管力量不足,加上城乡接合部的消费者维权意识低,监管难度较大。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应努力创新监管体系和机制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效能。重视完善行政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首先进一步协调细化部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制度和协调机制,解决职责不清和交叉空白问题,做好各部门、各环节监管制度、措施的衔接;其次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协调通报,实现信息共享;使各部门、各环节的监管实现全面无缝隙对接,消除监管盲区。

2.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3.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维护稳定的错误认识,以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对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个别监管部门和人员甚至,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因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造成一种高压态势,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4.加大投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的人力和技术支持

首先应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的投入,保证各级食安办在宣传、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大对部门执法经费投入,增加执法装备和业务培训、培训经费,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加大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增加部门设备和检测经费。四是加大基层投入,乡、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无工作经费,无补助,不能调动工作积极性,建议政府把乡镇食品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其次要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管,要加大投入,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一支或者若干支专业的、监管执法队伍,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再者是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无论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产品抽检或是进出口把关等都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对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充实、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另一方面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还要了解当前食品的制假动态,善于从产品的外观捕捉到产品的违禁添加物,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一是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二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形成诚实、诚信的社会氛围。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6.加大队伍建设,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一是增加执法人员。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等监管部门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人员都较少,建议增加部门执法编制,确何监管到位;二是增加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农业、粮食等部门虽有检测设备,但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很多检测无法开展,建议市政府增加编制,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三是落实乡镇人员、机构,现在乡镇无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建议乡镇机改后,进一步充实人员抓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四是由于各地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原由卫生管理的流动饮食摊点改由执法局管理,建议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为食安委会成员单位,确保工作协调监管到位。

7.鼓励中介机构介入

食品的生产、销售乃至消费的知识越来越复杂,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终端受众,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鉴别食品的安全性,最便捷的方法是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来保障自己的安全消费。应着手改变政府包办、包管食品安全的现状,鼓励中介机构介入,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

8.落实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4篇

2011年,中国发生了数件备受关注的毒奶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中国在这一领域法规监管体系中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食品安全问题仍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大挑战。随着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中国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对政府来说,充分解决消费者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务之急。

中国美国商会很高兴地看到,为进一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2011年,中国政府在继续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框架,特别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国家标准。中国政府还加强了整个食品供应链食品安全的监管,包括生产、加工、流通和进出口等环节。

然而,法规中仍存在阐述模糊和不一致的地方,而且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也有待进一步改善。美国公司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可在中国进一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助一臂之力。中国美国商会会员企业期待与中国政府在这些问题上开展合作。

重大进展

中国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从“农场”到“普通百姓饭桌”的食品安全保护,中国美国商会对此表示欢迎。

2011年,中国政府发起多次食品打假行动。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国家标准,填补了重要标准缺失的空白,使检查人员能更加全面地执行《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食品生产和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过程和检查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纷纷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力度,同时,农业部还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奶制品生产和滥用农业化学药品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流通的监管,尤其是对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产品的监管。2011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力度,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最后,为确保法律执行和实施的统一性以及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无缝配合,国务院宣布对地方工商局和质检局(省级或以下)的汇报流程做出调整。各级地方部门将直接向当地政府汇报而不是向中央级别的相应部门汇报。这是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具体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解释不一致

2011年,虽然中国出台了多项亟需的食品安全新标准,但其中一些标准含糊不清,且政府官员以及受新法律法规制约的业内人士对其解释不尽相同,阻碍了这些标准的有效执行。

地方官员对标准的解释和做出的处罚经常与企业或中央级别政府机构的解释不尽一致。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创建了一个在线问答平台,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要求质检总局明确解释具体标准和法规。但是,当前所做的解释在地方并无法律效力。中国美国商会建议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扩大交流平台的影响力,如此一来,在线系统所做出的答复也可具有法律效力,使国内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和执行更具一致性。

另外,当某项食品安全标准可能还未下发到地方执行部门或在地方实施时,企业往往难以更换所需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而事实是,没有相关标准就谈不上遵守标准。这往往会影响业务运营并导致经济损失。在这种相关标准缺失的情况下,中国美国商会鼓励中央政府给予企业宽限期,并准许企业在相关标准得以确立之后的合理时间段内继续维持正常运营。

供应链管理

有效的供应链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因此,中国政府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时没有放过从农场到餐桌这条供应链的任何一个环节。美国公司是供应链管理领域的佼佼者,可通过向其在华业务引入最佳惯例和国际标准,帮助中国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例如,美国公司会通过风险管理或风险缓解方法来降低或消除供应链中存在的风险,中国企业则可以效仿这一方法打造自己的供应链。中国在制定提高食品安全的新法规时,美国公司还能提供宝贵的专业知识。

中国美国商会会员企业随时愿意在这一过程中助中国政府一臂之力。我们尤其鼓励政府推广世界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实践,鼓励投资搭建高效的、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物流网络,包括冷链物流。美国政府应尽自己的努力为政企合作创造更多机会,藉此推广最佳实践经验,完善供应链管理。

知识产权执法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滥依旧是影响食品安全执法效率的重大障碍。只要制假卖假现象继续存在,中国消费者就依然面临风险,食品安全领域的有效执法就会继续受阻,而那些遵纪守法的美国公司的声誉也会无端受损。中国美国商会强烈呼吁中国采取措施打击造假并惩罚造假者。

结 论

2011年,中国在改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法规框架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果。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下大力气来确保食品安全,调整行政结构以及加强组织能力建设。然而,食品安全法规与国家标准在阐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方面仍存在问题,这对正常的企业运营造成了困惑和影响。因此,改善供应链管理、明确相关标准以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为确保食品安全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在供应链日趋国际化的今天,中国食品的安全隐患也会引起美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鉴此,美国政府应继续与中国政府就食品安全问题展开高层对话,并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供更多资源,以支持该机构与中国同行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合作。

建 议

对中国政府的建议:

继续对监管者、生产商和分销商进行有关国际市场食品安全国际通行标准、最佳惯例和状况方面的培训。

考虑对生产商运营的影响,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给出明确、具体的解释。

推广世界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实践,鼓励投资搭建能确保食品安全、包括冷链物流在内的物流网络。

为在华开展业务的所有企业全面实施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对美国政府的建议:

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供更多资源,以支持该机构与中国同行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合作。

跨行业问题为政企合作提供更多机会,推广最佳实践经验,完善供应链管理。

继续与中国政府开展高层经济对话,探讨食品安全问题。

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食品安全法》的缺陷

(一)政府责任规范缺失

政府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其职权和职责是不可分割且不能独立存在的统一整体。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因为政府是最值得老百姓信赖的正义与公正的代表。可是,当我们翻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时,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对政府权力的规定和对政府承担义务的忽视。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责任规定的缺失,政府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就没有办法要求政府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其合法权益也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障。

(二)执法成本增加,效率低下

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除了食品安全立法之外,日常的执法和监督管理更为重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建立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并由几个职能部门分别监管的监督执法体制。这种阶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其监管权限分属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多个监管部门之间很难避免职能交叉,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使监管职责,“多龙治水”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难以保证

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时,首先要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其次还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及其程度与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直接、主要依据就是销售者出具的销售票据,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得不到购货单据,这些现实的以及未提到的客观因素的存在阻碍了消费者伸张正义、维护权益之路。

(四)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度不强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突破了以往补偿性的民事赔偿模式,是立法的进步。但10倍赔偿金的规定处罚力度仍然不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与危害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区别,且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众所周知,所以,法律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而且处罚力度应当大于对危害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的完善

(一)明确政府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涉及行政监管责任的仅仅是对职能部门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纯粹是一种内部行政责任,对于处在外部的消费者而言没有任何的实际效果。当政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职责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政府不是仅仅处分其工作人员即可,而是应该由政府对消费者承担外部责任,也就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在我国现阶段,食品行业协会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所谓自律根本无法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保障的强大压力来源于外部监督,这就是享有行政权力并勇于承担责任且受消费者信任的政府。

(二)改革监管体制,实现有效监管

目前,国际社会对食品监管提出了全新理念,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监管体制。这一理念的要求就是对食品安全实施系统、连续的监管。为适应这一要求,不少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探索由少数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的合力,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食品消费种类主要以鲜活农产品为主,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源头污染,农业部门在食品监管上的作用越来越凸现。笔者建议:精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三)强制出具购货凭证,强化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品和服务时,理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条件,也是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可见,在消费者不索要的情况下,经营者并没有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强制义务。而且在消费者索要但经营者拒不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情况下,对于如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最终的结果便是,法律不规定便奈何不了经营者,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此,应该在《食品安全法》中强制规定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不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赔偿额度,加大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以价款为标准来设定的。所谓价款,是指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货币数额。现实生活中有些食品价格不高、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价款也不多,但却发生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2010年南京小龙虾洗虾粉事件,如果按照价款十倍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话,这点罚款与经济利润相比,在商家的眼里根本算不上什么,无法对商家的行为有所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提高,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来确定。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