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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影响农民健康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区坚持“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着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农村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我区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乡镇及城郊农村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养殖场排污设施不配套;农药和化肥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农村企业固体废物乱堆、乱倒,废水直排江河。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对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农村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清洁家园、水源、田园、能源为重点,正确处理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环保与农村环保、主动预防与被动治理的关系,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从源头上减轻农村生态与环境的压力。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原则。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管力度,抓好农村饮水安全;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加大农村工业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加强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建设生态田园,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科学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建立健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农村环保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逐项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舆论引导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废物处理率达到9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70%,农村能源普及率达到80%,配方施肥和使用高效低毒农药比年提高15%,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比年提高15%,创建优美乡镇10个,生态村和生态小区达到50个,生态家园200个,达到省级生态区标准。
三、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加大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力度。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保护好已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严防工业废水、畜禽养殖污水、网箱养鱼污染饮用水源。要积极逐步治理西河、潆溪河、芦溪河、渔溪河等支流水域。要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力度。要利用国家大力发展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分年分批建设一批乡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近期要规划、设计、建设好荆溪的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场,城区周边村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直排河流。要在中心集镇修建垃圾中转站,近郊乡镇垃圾统一送垃圾中转站转运。逐步形成村收集、乡(镇)运转、统一处理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对经济条件较差、居住分散的村社生活污水和垃圾,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方式就地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推进科学养殖、生态养殖,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对城市规划区和近郊乡镇的舞凤清泉坝养殖小区、新建父子桥养殖小区、华凤江天坝养殖小区实行搬迁或关停;对规划区以外的规模养殖场,要通过建设沼气池、化粪池、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方式治理,治理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关停。已经达标的规模养殖场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养殖场与农业生产区之间衔接,扶持壮大现代复合肥厂,形成养殖—种植—废物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监管,全面禁止肥水、网箱养鱼,严格禁止向水库及小河流水体投放化肥、动物性饲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大力推行生态型水产养殖,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规模。
(四)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禁止农业生产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技术,推广普及沼气能源、太阳能,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农膜回收再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力度。大力实施生态绿化工程建设,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工程,加快沿江乡镇植树造林和5万亩工业原料林建设步伐。认真做好场镇、村组、道路绿化工作,绿化、美化小集镇、村庄和农房,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维护农村自然生态系统功能。
四、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实行统一监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环保干事专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要继续实行环保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区目标办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干部和部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区环保局要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区畜牧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新办养殖场,必须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区农业局要加快农村沼气池建设力度。区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医疗危险废物的监管,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的卫生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区建设、环卫、财政、发改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建设乡镇集镇垃圾、污水处理场。区林业、水利、国土、工商、司法和其他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协同抓好农村环保工作。
关键词: 工程管理;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踏入 21 世纪,中国正更稳健地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而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提出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这是一个重大理论创新,进一步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标志着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的认识进入了新境界。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即保护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 基于环境保护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
( 1)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顾名思义,其以项目为核心,其内涵是: 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在传统的意义上,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管理关注的对象只是项目本身,往往只考虑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用性,缺乏对建筑项目周围生态环境保护的考虑。而随着我国对可持续发展大观的深入贯彻,这更要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者要取得工程技术和保护环境两者间的一个平衡点,管理者需要不断学习前沿技术理论知识,利用现有的技术尽最大的努力减小工程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持生态平衡的稳定性,同时在工程技术合理提高的前提下更理智地开发自然资源,不能一味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环境,最大限度地保证建筑工程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 2) 在项目管理方法上要多点开花,实现经济效益、工程项目与环境保护的三者协调统一。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本质是一个系统性的课题,涉及到生产技术、工程质量、经济目标等的各方各面,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我们应统筹分析上述多方
面的因素,并且制定相对应的管理方法,在实现经济效益目标的前提下,可综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即建筑工程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
( 3) 需与时俱进,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恶高度协调一致。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工程管理目标是在实现质量目标、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等三个大目标,如今新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求实现整个宏观区域和微观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不假借工程建筑而对环境质量进行破坏,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最大限度的统一。
2、工程管理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分析
当前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废料污染(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现场的油品化学品泄漏,管理现场发生的火灾、爆炸和能源浪费等等。本文空气、噪声、废料污染等几个方面进行识别和分析。
2.1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工程施工中的粉尘,为了有效地改善工程施工中的作业环境,可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以减少粉尘漂浮产生的大气污染,对于有粉尘物质的建筑材料进行装卸时最好是在空气较为湿润的仓库内进行,要加固建筑物外脚手架的封闭性,以防粉尘物资的泄漏。此外,还要明令禁止向建筑物室外乱扔建筑垃圾,所有的建筑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进行统一的外运。
2.2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建筑管理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种污染形式,其中包括管理机械作业、模板安装及拆除及清理作业等产生的噪声排放。噪声污染会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非常大的污染,最主要是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进行施工时,将容易产生较大噪声的施工工作安排在白天进行,减低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问题;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必须在晚上施工,必须征得当地市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许可,同时在施工期间要合理降低音;施工前施工方应该就可能出现的噪音问题和周边的居民进行协商;施工期间,车辆进进出出要避免鸣笛,保证减速慢行。
2.3废料污染
2.3.1 目前工程废水是造成我国水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其特点如下:工程废水排放量一般很大,造成污染的范围会很广泛;工程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繁多,根据污染物种类的不同,工程废水造成的污染还可以分为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废水中污染物质的毒性一般很强,危害大;被工程废水污染过的水体,很难恢复。
对工程废水进行治理,其主要的措施有过滤、沉淀、吸附、离心分离等。其中,过滤是通过滤网等将工程废水中体积较大的污染物质除去;沉淀是通过静止,使水体中一部分污染物下沉到水体底部,从而达到去除目的;吸附则是将活性炭
等具有吸附性质的物质投入水体中,对工程废水中的一部分污染物进行吸附;心则是一种通过高速转动去除污染物质的方法。综上所述,工程废水的物理治理措施,实质上是将污染物质从工程废水中分离出来,使工程废水中污染物质的浓度降低,达到治理的目的,该过程不会发生污染物质状态的改变。
2.3.2 工程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些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将会对人体、植物造成重大伤害,还会造成一系列的污染天气现象,如雾霾等。其特点是气体成分复杂、污染范围广、危害程度大。
工业废气的物理治理措施主要为活性炭吸附法。活性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具
有广泛的应用,它内部具有很多发达的孔隙结构,可以对空气中的一些细小的微粒产生一定的吸附作用。但是由于活性炭吸附的饱和性,导致在吸附过程中活性炭需要被不停更换,成本比较高,所以活性炭吸附常被作为工业废气治理的第一道流程,在经过该工序之后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3.3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有毒化学品及废渣、固体废弃物、废旧机械设备等在露天随地摆放,旧机械设备均不采取任何措施进行保养,造成严重的空气质量污染和旧设备资源的流失。
我们可以积极利用城市建筑垃圾调配市场、建筑主管部门协调和相关业务企业,将一些利用价值较低的或不容易分离利用的垃圾,如渣土、碎砖、处理后的下脚料,成分复杂的装潢垃圾等用于基坑填埋,道路垫层和其他回填。而对剩下的碎砖、混凝土、砂浆等用筛分、破碎、水洗等设备进行简单处理后成为不同粒径的再生砖、石、砂等推向市场,当然这些再生材料成分复杂,其中占比较大的砖骨料强度较低、易吸水吸湿,制约了它们的使用空间。
3、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3.1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者首选需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来核实、确定工程现场周围环境的敏感点、环境保护目标和对应的环保法规及其它要求。此外,管理者负责人还需对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建筑管理的各阶段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与预测,找出影响环境的重大因素,并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倘若在管理过程中,工程内容、环境保护要求等发生变化,则管理者要相应地调整施工环境保护方案。项目组可在管理现场设置环保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
3.2 积极倡导建立健全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应积极倡导健全完善好城市建筑管理中关于保护基础设施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法规。在相应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强调任何施工单位和人员都应遵守并积极践行。此外,还可以将环境保护的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一部分进行监理考查,并与经济效益挂勾,与其它合同条件( 如保证建筑物本身的质量条款) 一样受合同法的约束,通过这大大约束施工单位在环保方面不良的行为。
4、 结束语
总之,我们要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我们要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倡导文明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是可以并且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的。我们只有统筹全局,面向未来,才能把我们的城市建设得更美好。
参考文献:
[1]丁渠.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立法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 河北法学,2014,0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镀污染,是指电镀企业、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废水处理场(以下简称电镀排污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所产生的电镀废水、废渣外排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镀小区范围为:东至原龙水氮肥厂,西至**县三鑫制品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北至电镀废水处理场,南至彭裕奎电镀作业场,其具体范围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镀小区内所有电镀排污单位。
第五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足委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园区(含电镀小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等相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县环保局对电镀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企业发展局、县贸易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龙水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电镀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电镀排污单位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
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电镀小区内新建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小区内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经征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经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或进行作业生产。
电镀小区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实施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处理技术。其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县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本办法实施后,电镀小区外严禁新建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
第九条电镀小区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日向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电镀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交要求变更的申请和变更的有关材料,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变更登记有关手续转报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核审。
第十条因破产、关闭或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及时转报县环保局为其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电镀小区内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变更法人代表、分立或合并时,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及时将其转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县环保局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被中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由县环保局恢复其被中止的排污许可证。
被吊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电镀小区的电镀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四条电镀小区内生产性用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管理办公室对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生产性用水计量装置进行规范管理,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随意改动,严禁用自备水从事电镀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排污管网系统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生产性废水必须经排污管网系统排入电镀废水处理场,严禁任何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擅自建设排污管道系统。
第十六条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定期疏通本单位的排污管道和沉砂井,规范电镀废水的排污口。
第十七条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本着清洁生产的原则,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从而降低电镀废水治理成本和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电镀废水治理实行有偿服务原则,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按生产性用水排放量及电镀废水处理费单价缴纳电镀废水处理费。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于每月5日前将电镀废水处理费缴至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按电镀废水实际处理进度将电镀废水处理费拨付电镀废水处理场。
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电镀废水用水排放量按生产性用水计量装置所反映的数量计算,每月1日由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定。电镀废水处理单价,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物价局、县企业发展局、县贸易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电镀废水处理场和电镀企业协会等单位根据定价原则进行协商核定。
第十九条电镀废水处理场必须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建卡,其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电镀废水达标排放,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电镀废水处理场的电镀废渣应及时交与有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置场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拆除或闲置电镀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经县环保局批准。
第二十条电镀废水处理场严禁未经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与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签订电镀废水处理合同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本办法之日起15日内仍未取得县环保局所颁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关闭该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生产性供水系统,待改正后再予恢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缴纳电镀废水处理费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关闭该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生产性供水系统,待改正后再予恢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由管理办公室提请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电镀废水处理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停运电镀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办公室按其停运的天数扣除相应的电镀废水处理费,并报请县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县环保局处以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环保局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在龙水工业园区内已建成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限自本办法之日起15日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和排污管网,并经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生产。否则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关键词】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环保档案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保护档案
环保部门应推行“一企一档”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所辖区域内实行“一企一档”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以便于摸清本地区内企业的环境保护动态,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检查、监督、治理,摸清企业环境保护动态,帮助企业建立及开展环境保护档案工作。 同时,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主体作用,由环境监察大队对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中形成的监察、监测资料和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的资料,准确反映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状态。
1、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在强化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中,注重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工作,尤其要做好审批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和环境保护业务系统管理档案的收集,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的名称、地理位置、邮政编码、企业注册的类型、企业经济发展概况、建成投产日期、企业投资规模、生产面积、原材料种类、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数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 二是企业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材料。 即企业内部设立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制定的环境保护制度材料,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安排、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过程、环境保护设施(装置)设计施工资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制度要求等基本材料以及适用于本企业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三是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材料。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减排总量和限定浓度)正本、副本、年检,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及落实情况;清洁生产情况(进展、验收等), 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协议或合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用水、用电、用煤等费用的登记材料以及污染源日常巡查记录表等。 四是企业环境保护监测控制材料。 包括企业环境保护评估文件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资料;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运行台账、维护情况、监测计划及落实情况),地方环境保护监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在线监测资料,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日常维护、计量记录以及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情况。
2、建立动态的企业环境保护档案数据库体系。 在全面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环境保护动态档案建设的同时,应将企业环境质量在线监测数据库、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库、环境统计数据库、排污申报数据库建设纳入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的整体发展策略之中,并做好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工作,实现基于数据库管理的环境保护档案整理输入、信息提取、加工分析、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认真分析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环境保护数据信息资源的需求,随时提供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数据信息资源汇总形式,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连续的、具有可比性的企业环境保护数据资源。
3、开展编研工作,实现企业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转化。 环境保护档案就来源讲,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生态、城乡建设等各个方面,企业的环境保护档案工作也是环境管理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积极地做好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的编研工作,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对所存档案资料进行筛选加工,使原本型知识形成二次文献,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对于控制环境恶化、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资信水平。 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而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资信水平不失为其中一个有效举措。 国家环境保护监管机关应与企业联合行动,将违规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记入环境保护监管处罚登记体系作为长期监管的依据,并以此增加企业违法排污的成本。 各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公众监督和在线监控等结果进行必要的排名,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资信状况,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进而增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二、建设环境保护的动态档案
近年来,随着在线监测监控体系为环境保护档案增加了电子版的动态档案,为环保部门推动进一步的工作提供了事实依据,节能减排指标统计对环保工作的要求不仅表现在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统计,还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正。要使环境保护档案更好地为节能减排服务,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将节能减排指标体系作为环境保护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污染源动态档案库,将排污申报内容纳入环保档案;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如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和二氧化硫(SO2)的台账;完善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档案;建立科学的与污染减排统计有关的其它 指 标 数 据 库 , 如 GDP产 污 强度、GDP值和新增工业源污染物削减量等指标。
2、同步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环境保护动态档案建设,将环境质量在线监测数据库、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库、环境统计数据库、排污申报数据库有序纳入环境保护档案,建立连
续动态的数据库体系,为节能减排统计提供连续可比的数据资源。
3、全面做好环保档案接收与收集工作,尤其要做好审批项目环保档案和环保业务系统管理档案的收集,做到内容齐全。审批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的各个环节内容,如项目申请、受理、立项、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等。项目审批有的工作内容不在一个部门完成,档案接收工作要按照不同部门收集,统一整合存档,以保证项目内容的完整性。要简化归档手续,方便部门移交,且便于项目内容的衔接。
4、坚持科技进步,继续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要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环保档案数字化建设。同时要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接收,要从节约资源、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效率和环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水平。
5、要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工作,实现基于数据库管理的档案整理输入、信息提取、加工分析、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要认真分析节能减排对环境数据信息资源的需求,随时提供节能减排需要的数据信息资源汇总形式,提高环保档案的利用水平。
三、总结
总的来说,环境保护档案记录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 加强对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 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查找及整改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急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对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马跃. 基层单位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要点探讨[J]. 海峡科学,2009,(06):83-84.
[2]柳尧翠,孙高峰,陆兆华. 以科学发展观促进环境保护档案管理[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03):13-14.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服务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一条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置正常发挥功效。
第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五条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服务业企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服务业企业仍继续经营的,供电企业应当予以断电。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服务业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经营,但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改变为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未予批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业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同时抄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承包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经营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致使油烟净化装置不能发挥功效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排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者交由非专业处置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二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3日的《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第三产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核算的实际工作中一般将服务业视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除了农业、工业、建筑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为1、农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等五大实物商品生产部门)之外的所有其它十五个产业部门。即,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1、教育
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