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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保护工程;作用
引 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加速了各国之间的交流,同时也带来了对于世界性环境问题的探讨。在面对全球面暖的局势下,联合国以及各个国家都分别成立了相关的部门来做好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将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作为了关系到人类未来的大事来抓。倡导低碳理念,做好节能减排,降低温室气体的浓度,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系统的破坏,促进经济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在低碳的经济背景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是对低碳理念的践行,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重要举措。
一、低碳经济的理念
低碳经济是在世界各国的积极参与和促使下形成的一种经济观念,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具体的分配到每一个国家的发展任务中,遏制温室气体对大气层的破坏。
(一)低碳经济的奋斗目标
在低碳经济的理念被英国政府首次提出时,就得到了大众媒体的广泛关注,其首相布莱尔还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设立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到201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的80%左右,到205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60%,全面建设低碳型的社会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低碳经济的理念倡导是对人类发展的长远打算,具有高度的人类使命感和责任感。低碳经济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模式都有了约束,使得相关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不断考虑到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环保理念下的经济活动,提升低碳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将新能源的建设和发展放置到国家的发展战略中,从而为世界的低碳工程作出贡献。
(三)低碳经济对环境保护工程的要求
低碳经济的理念本身是一种绿色、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提倡对环境、资源保护性的模式,而环境保护工程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低碳经济理念的具体执行过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能够约束企业以及个人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行为,同时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最终共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的发展。
二、建设环境保护工程的重要性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是世界性的低碳发展任务,对于人类经济的发展具有长足的促进作用。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对于国家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也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加快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理念和任务。
(一)建设环境保护工程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能够减少经济活动中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制止对环境的破坏行为,促使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能够考虑到社会利益,从而将环保工程的理念运用到企业的发展理念中,带来企业更加长足的发展空间。只有注重了对环境的保护,才能提供给经济发展的长足动力。如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多的强调发展速度,不计后果的盲目建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也是极大的,而且是不利于经济的后续建设和发展的。
(二)建设环境保护工程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能够体现人在社会活动中对于环境的保护,从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模式。在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快资源整合,调整企业的发展模式,将环保的理念始终贯彻到具体的经济行为中,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带来个人身心发展的愉悦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也是个人身心发展的需求。作为社会结构的最小元素――个人的需求最终集合成了社会的发展意愿,只有注重个人的发展要求,才能最终促使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是具有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需求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人的物质满足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途径,而相对来说,精神需求的满足则薄弱一些。美好的生态环境、融入大自然的生活场景能够带给人以愉悦的精神享受,促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三、建设环境保护工程的具体措施
环境保护工程既是一种发展目标和要求,也是一种发展手段,需要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实施。在进行环境保护工程时,应该充分认识到低碳形势下的世界发展格局,了解到个人和社会的长足发展需求,利用高科技手段,不断推进环保工程的发展。
(一)制定环境保护法规
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应该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下进行的,从而使得环境保护工程的实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制定环境保护的法规,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也能够促使各个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工程建设,提高环保工程的执行率。
(二)利用高新科技手段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减少对环境有害的活动是促使环保工程建设的重要方面,这就要求在社会发展中,应该加强对环保材料的研究,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努力发展新能源技术。改变传统方式中对于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模式,引入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观念,不断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来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共同发展。
(三)提倡绿色出行方式
绿色出行方式是环保工程落实到具体个人的体现,强调个人在平时的生活习惯中保持良好的习惯,不仅注重家庭生活环境的建设,也注重社会生活环境的保护。提倡对环境污染小的出行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对资源的浪费,做好资源的二次回收利用,从而将绿色环保理念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思维意识中。
四、结束语
低碳经济理念体现的是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对于环境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意识,低碳经济是有具体的奋斗目标的,能够起到对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约束作用,将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分配到国家的发展任务中。环境保护工程是低碳经济的践行,能够将环保工作落实到实处,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促使政府环保工程的建设,也促使个人加入到对环境保护的任务中,从而共同建设一个适合人类居住的美好环境。
参考文献:
一、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
面对以上分析的众多旅游环境破坏问题,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等意识到问题存在的严重性和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并且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许多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旅游环境保护的措施。林越英[6]着重从经济方面考虑,提出十种旅游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如旅游税、旅游发展基金、旅游风景区资源税、信贷、保证金与押金、排污收费制度、保险、环境污染和破坏罚款赔款和物质奖励。张国勇等[7]从加强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与行政管理工作,搞好对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规划和控制景区的环境容量等三个方面提出保护措施。汤春琳和唐翀[2]提出完善现有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旅游企业和政府间的相互合作;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旅游地当地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重视导游在旅游活动中的作用。王木树[8]强调旅游环境的科学保护、生态保护、文化保护和审美保护等。肖红根[9]提出对一个景区的旅游环境保护,应和该景区的发展演变的历史阶段相对应,呈周期循环保护状态。即根据景区发展的每个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各个击破。笔者认为旅游环境问题的出现,其内在原因是人们缺乏环境伦理意识,以人为中心,其他非人类存在物(诸如树木、花草、动物、生态环境等)都是为了人类生活得更好而存在的。在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旅游环境保护只得依靠经济手段、政策手段等外部措施来制约人类破坏环境的行为。因此,本文将从环境伦理学的视角来探讨旅游环境保护的措施。
二、旅游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思考
中国古代的游记中蕴含着丰富的环境伦理学思想,比如中国明代著名旅行家徐霞客在游历楚地时看到“自州至永明,松之夹道者七十里”,不禁由衷地赞叹“栽者之功,亦不啻甘棠矣”[10]。这流露出人应爱护自然、珍惜资源的思想。然而,大自然的经济价值可以换算成金钱,审美价值则根本不能换算成金钱。任何自然的经济价值是有限的,而自然的审美价值是无限的。特别是,自然物的审美价值是不可再生的,已经破坏,任多少金钱的投入也无法恢复[11]。然而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大多数开发者只注重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或优先考虑经济价值,而忽视旅游资源审美价值及其他价值的开发和保护。1999年10月,《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在世界旅游组织第13次大会获得107个与会成员的“一致通过”,并于2001年12月21日得到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56/212)的核准[12]。这标志着伦理思想在旅游业中的逐步受到重视。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应把环境伦理思想的贯彻放在重要位置,这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旅游环境的破坏。只有人人都意识到旅游环境的重要性和旅游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才能人人做到自觉地保护旅游环境。具体看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环境伦理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是旅游环境保护的主打力量,环境伦理思想应成为其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景区景点的开发规划人员、导游人员和景区的管理人员,环境伦理思想应成为其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只有人们把环境伦理当成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后,在具体的实际中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才有望从根本上消除。
2.对政府主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的环境伦理教育。旅游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能否避免只看重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经济价值的缺憾,能否平衡资源和环境的众多价值,能否做到善待自然和生态系统,都有赖于政府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丰富的环境伦理知识。因此,政府主管部门从人员的环境伦理认识水平的提升,也将促进旅游环境保护和避免不必要的破坏。
3.在大学开设环境伦理的相关课程。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发展,国内外许多大学都设立了旅游学院(系)。在学校课程的设置方面,应把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必修课程,使其成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我们需要更多的人从事环境伦理方面的研究,丰富环境伦理思想。而旅游伦理思想的研究则更加迫切。
4.在景区景点设置小标语,随时提醒游客。在景区景点游览的时候,我们经常看到许多路标指示牌,提醒游客各个景点的具置。那么我们也可以在景区景点设置许多小标语,随时提醒游客善待花丛树木,善待大自然,善待生命。比如,在坦桑尼亚门雅拉湖国家公园有这样一则告示:“我们不想提醒您,那样会使您羞愧;在你来到这里之前,这里的一切都很完美。”当然,这些标语告示的设计和在景区的具置需要景区开发管理人员的智慧和理论知识的积累。
但是在关于环境诉讼问题上至今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在讨论关于气候变化等环境和资源问题时,我们更多的是想知道这种诉讼多是通过何种诉讼程序得以解决最为合适。当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并触犯刑事法律时,可以通过刑事诉讼得以解决,而当危害程度不及刑事法律规定而又产生了一定的损害时的诉讼程序问题成为了摆在现实的问题。通过公共利益的有限让渡而形成的公益诉讼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真正的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有效的制约又不能仅仅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进行简单处理和解决,那么探求环境利益损害的事件得以更好的解决的方式和情形又是什么又有哪些?
众所周知,中国的内陆城市多是工业中心所在地,而有工业重心的存在就有相对比较严重的污染,想要完全清理好内陆城市的污染并非易事,在原先污染的基础之上又有新增污染的出现,同时,各种工业制造业还要进一步的发展,以遏制发展的方式换得环境保护并不是件聪明事,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同时也需要工业等各种制造业的资金维持,而各种工业运营想要谋求长久的进步与发展就必须协调好自身发展与环境友好的关系,以牺牲经济建设的环境保护是不可取的。
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如何进行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重中之重,同时新的《环境保护法》也为环境与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环境监测,环境监管以及主要责任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制度都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并将环境保护的责任提上日程。在各国都将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的大前提下,中国在考虑自己国情的同时也在进一步更好的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环境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中国政府全方位的加强了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管是在措施层面、资金层面还是在宣传力度层面都增强了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2014年又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成果加以固定,进一步体现了国人整体对于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深入认识,也是对其加大保护后有效性的最为直接的体现。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亟待保护的公共利益赋予国家强制性和威慑力同时也是引起人们重视和将各种价值进行有效兼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并将原先责任与责任之间并不明晰的部分进行了有效界定。新《环境保护法》更像是一本环境权利保护的宣言书,不但进一步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也为民众更好的培养环境保护意识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环境保护与许多其他部门法也会产生交叉,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但在此我们主要探讨其在民事侵权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兼论其他部门法。由此,我想较为深入论证的是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众所周知,环境保护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而环境保护法在众多经济法门类中属于偏向社会法范畴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社会法类别,相较《反垄断法》《反不正当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而言,环境保护法更加侧重于对于整体公共利益的保护,其公益性质较其他经济法门类来说更加明显,其公益性质不仅体现在其中诉讼主体仅这一个方面,更体现在环境保护法对于从更深层次唤起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方面的重要作用,其在民众中起到的倡导作用比起所具有的强制性、约束力来说更为重要,较其他部门法来说也更为明显。例如,在劳动法中,我们自然或不自然的就会在仲裁或是诉讼中牵涉到较为具体的劳动工人和资本雇佣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具体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多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亦或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有时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维权主体但大部分维权行为的实施都是通过劳动者本人来完成的。但环境诉讼却有不同,环境诉讼可以由专门的维权组织实施,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无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受有损失的具体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益侵害指向是否明确具体到了自然人个人,诉讼都可以通过维权组织进行,这是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程序最大的不同。同时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维权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并明确了其作为公益组织的公益性质。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产业的发展给予的巨大的支持,是继文化产业之后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第三产业的又一次倾斜,同时也通过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带动了就业等一系列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此次通过立法对产业结构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作为其上层建筑应该发挥其作为上层建筑应有的功效即在保障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推动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各项经济结构的优化贡献力量。作为法学,应该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在有效评价他人行为的基础上为经济建设拓宽渠道,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更好的促进经济的有效增长。
环境与公益事业息息相关,但仅仅通过公益并不能完成社会中绝大部分环境保护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并存,有义务必有权利,通过环境保护以及新《环境保护法》就已经初现端倪:在原先明确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生态问题上的权力和责任,并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与政府进行绑定,在落实部门权限的同时宣誓其义务范围,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有效、有序、有力进行;在个人和社会组织方面明确了其监督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敦促义务与责任,同时也将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明确固定在法条中,以此加大了整体生态保护的力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提高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的准入门槛,将工业生产的整体效应所产生的影响与国际水平相接轨,从而实现“低碳”“减排”的目标,并对世界环境改善起到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以此推动国内环境质量的改善。但众所周知的是,内陆地区和城市的环境很容易受到地形气候、天气等因素影响,大陆性气候环境下并不利于空气质量在小范围、短时间内得到改善,因而在产业进步升级,提高效益和缩减成本的大工业生产环境下,环境和生态保护之路任重而道远。
在本文主要论述的是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在环境侵权方面有专章的规定同时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侵权时证明具有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时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当第三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时会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单向向最终侵权人追究全部责任。此处并不存在公平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并不能进行责任追究程度的定量分析,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只能单向追究第三人责任即由责任的承担者向第三认追究责任的全部而且公平责任在此处并不适用,虽然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最终造成损害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责任法最终极的评价对象。有说法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较为定量的分析,最后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额度,但是环境污染损害在民事领域的相对人有时可以确定到具体的自然人但大多数情况下可由环境组织进行,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完全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并以环境产业为经营主业的经济体,其所负担的环境责任除其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外并没有此项义务亦或是附随义务因而我认为此处并不能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那样给与负有环境污染责任的工业企业惩罚性赔偿。
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时间、方式是应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中之重,但同时环境风险控制等环境变化所产生风险的提前预防也是环境保护法需要应对和处理的问题,在环境风险控制方面,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风险控制机制,在发生大规模环境问题之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及时的环境风险控制,将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提前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通过环境立法充分调动对于风险预防的能动性,并从调控和检测中评估有效数据,为环境建设及其他有关经济的发展建设提供有益数据,以立法手段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机能,提高环境和社会运转发展效率。此种举措将有效地避免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发生,并将各种工程的建设更好的纳入环境监测的轨道,在规范工程建设运行的同时提高工程的环境保护效能,多管齐下,有益的保证了各项与环境有关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当今社会环境问题的影响尤为突出,在民事领域我们不难看见对于大规模污染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诉讼,其中比较突出的河流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尤为严重,水污染防治问题也日渐提上日程,在环境风险控制领域以及水污染防治领域都对水源的污染有所涉及。此次新《环境保护法》将风险评估机制纳入其立法范围就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将水污染等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纳入到风险评估等环境问题的提前防治领域,为生产生活的用水安全提供有益保障。
环境问题突出并不仅仅体现在水污染等问题上,对于环境检测也在新法中得到有效明确,例如将环境检测数据作为环境影响的重要指标。在此我认为,环境诉讼程序中与行政诉讼的交叉不仅仅体现在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环境影响主体对于环境产生的效应更不限于行政机关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罚引起争议时作为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而起到的作用,而是体现在行政机关对于环境影响的提前作为方面。作为行政机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部门依其所具有的执法主动性应当对环境及生态的发展起到积极有益的环境作用而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无疑将这种情形进一步加以明确;环境评估、环境评价制度,风险控制、监测制度都对环境行政机构的执法目标、执法方式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也通过法律提高了环境保护事业的整体运行效率并有效改善了环境运行模式。
环境保护中我们常常提到关于《东京议定书》和与之相关的问题,《东京议定书》中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责任界定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此种责任将有关历史问题和随时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固定,使之成为大气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防治中有效和有益的运行原则。当全球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产生活时,我们可以以《东京议定书》等多边协议为依据制定更加合理且更加契合本国实际的规范原则。但现在的问题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是不是还有欠缺,欠缺主要出现在哪些方面,又如何改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环境保护的资金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资金的界定有比较明确的说明,同时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社会环境保护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并在立法的基础上有效地促进环境生态保护建设的进一步运行,也为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比较有效和持续的促进和保障,同时通过环保基金的建立在全社会形成更加广阔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和风气,起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环保、能动环保的有益作用,让环境保护更加深入人心,而不仅仅停留在小范围和部分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的运行范围内。
同时我认为可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规范原则,使得环境保护不但具有公益性质还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维权保障,在维权同时更加体系化规范化,将维权系统更好的与诉讼程序相链接,提高法制社会的运行效率,降低诉讼程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使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更好的发挥其社会效果和作用,通过社会效果的有效发挥,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为环保事业积极贡献力量。
环境保护监测的进行也应该纳入到每日、时时监测系统中并形成成体系和系统的监测制度,在环境监测的同时进行环境监测的预报制度,使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被大家更好的掌握以此提高个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应对能力,为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起到作用;同时个人环境问题的有效应对也对整体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压力起到缓解作用,在部分、局部缓解的同时为整体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创造条件。
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倡导和保护方面比起以前更加侧重于大众整体环境观念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此次环境法的修订使得环境保护更加深入人心,新《环境保护法》更像是一部环境保护的宣言书,倡议书,在鼓励和更好的保障环境权益的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环境权益的界限进一步明确,为环境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以人为本;生态环境;法治;立法;执法;守法
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以人为本的环境法治观,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致力于既满足人的需求,又保证环境不遭到破坏;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一、完善立法
第一,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准则。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且其中很多都体现了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但由于有些法律条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和建立的,还很不完善,市场主体为了达到暂时的个人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与环境保护。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在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及时修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生态环境立法紧跟国际步伐和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趋势,更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前提。一些人片面地把经济增长的数据作为“现代化”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把GDP指标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关键标准,最终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片面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道路。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第二,要加大环境保护立法中环境资源保护的成分。在我国,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的转型时期,因而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由于这个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往往忽略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了环境的极大破坏。虽然现行的《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内容,但它并没有规定自然保护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且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因而可以说它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要修改环境保护立法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部分。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环境与资源立法却仍然有一部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必须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在政府决策中的分量,增加环保投入,为环境资源计划管理提供现实办法。
第四,要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而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统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二、强化执法
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况。个别政府部门和领导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以权代法、以亲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护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办法,帮助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对于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产生,执法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司法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绩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同时,执法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在环境执法时做到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人民检察院环境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以切实保障环境执法依法进行。
第二,必须加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执法力度。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中的执法不力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愈演愈烈的恶果,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为保证严格执法的实现,在立法确立生态环境法律中有关规定的实施主管部门时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主观臆想,要切实考虑该部门是否适合行使主管职能,在制度设计时充分地考虑到“制度防恶”,从源头上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产生。另外,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用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绝对杜绝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
第三,必须加强执法资源整合。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
三、普遍守法
目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不强。所谓环境意识就是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产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目前我国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清醒的认识,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都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而相当一部分公众不愿主动地获取环境知识。建国后几十年来关于“人定胜天”的宣传对公众自然观的形成有重大影响。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 农村居民;环境素养;环保意识;生态环境;三峡库区
中图分类号 X-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1-0284-02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日益加剧,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必须面临的问题。环境破坏的主要因素之一源于公民的环境素养,加快提高公民的环境素养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贡献微薄之力。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注重其质量和环境保护,做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环境素养的内涵概括地说,就是人对环境科学应有的认知和对环境负有的义务和责任[1],包括:一是环境情感,体现为个体在心理上对自然生态环境及其生存具体环境的敏感度;二是环境认知,体现为个人对环境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三是环境伦理,体现为个人在人与生态环境方面的一种道德观、世界观和发展观;四是环境技能,体现为个人解决具体环境问题的能力;五是环境行为,体现为把以上对环境的情感、认知、伦理道德观和技能等落实在个人的行为中,实现知行合一[2]。目前,三峡库区的农村环保力量相对薄弱,环保资金不足或是为加快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得库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提高库区农村居民环境素养迫在眉睫。
1 调查资料与方法
经过查阅资料,选取万州区走马镇、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和开县岳溪镇3个乡镇作为典型进行调查研究,采用以问卷调查为主。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45份。具体分布如下:走马镇45份,恒合土家族乡48份,开县岳溪镇52份,合计145份。
2.1 村民目前生活、工作环境的看法
问题1:您对您的生活环境满意吗?调查结果:很满意占21%;一般满意占59%;不满意占15%;很不满意占5%。
问题2:认为下列哪种环境破坏对您的生活和工作影响最大?调查结果:噪声污染占17%;水源污染占38%;大气污染占20%;固体垃圾污染占25%。
由以上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村民对自己的生活环境表示一般满意或很满意,但也有20%的村民不满意或很不满意自己的生活环境。他们认为噪声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垃圾污染影响到自己的健康,其中水源污染最为严重,约占38%,其次是固体垃圾污染,约占25%。
2.2 村民环保关心度
问题1:您知道限制使用塑料袋的通告吗?调查结果:知道占42%;不知道占39%;知道少许占19%。
问题2:您认为长江周边的厂矿对于污水是如何处理的?调查结果:直接排入江中占21%;送污水厂处理后再排放占46%;不清楚占33%。
问题3:您知道全球变暖现状吗?调查结果:时刻关注占47%;与我无关占13%;想知道但无途径占37%;不清楚占3%。
问题4:现在大力提倡使用无磷洗衣粉,主要的出发点是什么?调查结果:减少个人经济支出占7%;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占57%;节约用水占6%;以上皆对占30%。
问题5:您的环保知识来源于何处?调查结果:书占27%;报纸占19%;网络占18%;其他占36%。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大部分村民对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环保法规的推出较为关注,反之,对于像大力提倡使用无磷洗衣粉这类倡议的关注度不够。此外,对于与日常生活相关不甚紧密的环境破坏现状,约13%的村民认为与自己无关。即使有许多村民想了解些相关情况,却苦于无途径获知而放弃。仅有42%的村民知道6月1日的限塑令,33%的村民不清楚长江周边厂矿污水的处理实情,约47%的村民时刻关注全球变暖现状,57%的村民到现在大力提倡使用无磷洗衣粉的出发点是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综上可以得出:当地村民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度不够强烈,甚至有些人持有与自己无关或无所谓的态度,村民信息交流不便,生活水平较低。
2.3 村民在生活、工作中的环保意识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在购买家电优先考虑买节能产品吗?”73%的村民表示会优先考虑买节能产品,21%不会,另有6%的村民不清楚。当问到“看见公共场合地面上的垃圾你如何做”时,77%的村民选择将垃圾拾起来并丢到垃圾桶,8%的村民踢到一边,而有15%的村民选择视而不见。当问及“你认为随处乱扔废电池会对地下水资源有污染吗?”时,64%村民认为随处丢弃废电池会对地下水资源有污染,19%的村民不清楚。此外,村民在选择购买农药时,仅有33%的村民选择农药的标准时不污染环境,其余村民均是出于考虑价格或效果,其中以效果好作为标准的居多,约占调查人总数的54%。通过村民对这些问题的作答可以看出,村民的环保意识相对比较强,但是在调查走访过程中却发现,像街道等这种公众场所依然可以随处可见人们随手丢弃的垃圾。因此,可以得出村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存在不一致性的结论。
2.4 村民环保知识水平
问题1:白色污染是指什么?调查结果:废纸污染占12%;废弃的塑料污染占65%;废气污染占12%;不清楚占11%。
问题2:破坏臭氧层的物质主要是什么?调查结果:氟利昂占36%;二氧化碳占29%;酸雨占13%;紫外线占6%;不清楚占16%。
问题3:请问农田大量使用化肥是否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调查结果:会52%;不会18%;不清楚30%。
问题4:导致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调查结果:煤和石油做燃料占39%;人类的呼吸占8%;水源被破坏占8%;森林被砍伐占32%;不清楚占13%。
问题5:在农药标签中的除草剂类别标志带是什么颜色?调查结果:绿58%;红8%;黑10%;橙3%;不清楚21%。
问题6:请问下列哪种植物可以引起水体富营养化?调查结果:水葫芦占26%;水仙占5%;水藻占36%;荷花占18%;不清楚占15%。
问题7:请问使用含磷洗衣粉是否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调查结果:会54%;不会14%;不清楚32%。
由调查数据可知:相对来说,村民对在日常生活应用频率较高即实用性较强的环保知识的掌握程度较好,但只是徘徊在60%左右;反之,村民对与己的联系不甚紧密而又十分基础的环保知识掌握程度较差,如约有11%的村民不知道白色污染具体指什么,30%的村民不清楚农田大量使用化肥回引起水体富营养化,13%的村民不知道导致“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仅57%的村民认识到现在大力提倡使用无磷洗衣粉是为了减少水体富营养化。总体来说,村民环保知识水平普遍偏低。此外,进一步深入探究还发现,村民文化程度与环保知识水平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环保知识水平越高。
2.5 村民对政府或企业环保意识的态度和看法
在村民环保知识水平较低、对环保关心度不够强烈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也没有很好地起到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在调查中发现,仅有16%的村民认为当地政府环保工作做得很好,认为有待改成或力度欠大的占去了调查人群中的大部分,具体为70%,更有14%的村民认为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不好。当问及村民“在您的周围有没有关于保护环境的宣传或是活动?”这个问题时,30%选择了“偶尔有”,8%选择了“听说过但没有见过”,47%选了从来没有,同时有15%的村民未作任何选择。由此可见,政府或企业的环保工作力度不够强,以后需要不断改进。
2.6 村民环保行为测评
问题1:你的家庭中是否利用了太阳能?调查结果:是占32%;不是占64%;不清楚占4%。
问题2:生活中有许多的小事能减缓温室效应的恶化趋势,你做过那些?调查结果:从未做过占21%;把家中的电灯泡替换为节能占47%;选择家用电器把节能作为考虑因素占26%;家庭成员安排在相对较集中的时间洗澡占6%。
问题3:您家经常使用的农药种类有哪些?调查结果:剧毒占10%;中毒占32%;低毒占35%;无毒占16%;不清楚占7%。
问题4:您认为农药瓶用后如何处理?调查结果:随手扔掉占31%;放在家里占17%;由有关部门回收处理占49%;不清楚占3%。
通过分析以上数据可知,村民环保意识薄弱,不能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不用说为将环境保护做出尽可能大的贡献了。调查结果显示,很大部分的村民对公共场所的垃圾视而不见,在农药使用上有51%的村民选择了低毒或无毒这类对环境危害性最小或没有危害性的农药,在农药瓶的处理上31%的村民表示会随手丢弃,能正确交由有关部门回收处理的有49%,仅有16%的村民在选用农药时优先考虑不污染环境的品种,在减缓温室效应恶化趋势上,有21%的村民未践行任何措施,大部分人选择了将家中的电灯泡换为节能灯,约占调查人群的73%。由此发现,村民对环境的重要性了解不够,对身边的环境污染不够重视,环保意识不够强烈。
3 结论与建议
通过此次对三峡库区农村居民环境素养调查研究,对居民环境保护关心度、环保知识水平、环保行为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不仅充分认识到三峡库区居民生活质量及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居民环保知识缺乏,环保态度较差的现状,也体现了提高库区居民环境素养在保证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中所起到的不容小觑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解决所出现的一系列生态问题,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生态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3-4]。具体要做到:一是向农村干部和村民宣传环境保护对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促使其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紧迫性;还要通过尽可能多地组织开展各种科普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农民宣传公益环保知识,提高其科技文化素质和环境素养。二是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自身优势,提供环境保护信息,提出合作共建项目,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在指导思想、标准制定、评价体系、技术方法等方面都可以吸纳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5]。强化政府监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综合管理和环保执法力度,全力推进镇村“清洁工程”,着力整治农村环境。三是制定并严格执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科技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和推行清洁生产,把产业结构调整与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实用治理技术、发展环保产业结合起来,最终达到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
4 参考文献
[1] 朱江涛,朱骏武.大力倡导环境素养[J].环境,2003(2):40-41.
[2] 朱群芳,王雅平.建立环境素养的新概念[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05-19(12).
[3] 郭彬.大学生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关系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