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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科护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1.1不遵守护理制度,岗位责任心较差护理专职监管机构的不完善,护理人员不学习和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教育的薄弱,护理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都对护理安全构成威胁[2]。
1.2专科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欠缺骨科专科性强,如果不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就存在不安全隐患。如搬运椎体骨折的患者或翻身时,不保持头、颈、躯干呈同一轴线会加重损伤;颈椎损伤患者操作不当会发生呼吸骤停;石膏固定未干燥,搬动易引起变形;全髋置换术后易引起深静脉血栓;长骨骨折72小时内易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小腿及前臂挤压伤易发生骨筋膜间室综合症。在骨科的护理中专科理论知识是病情观察能力的基础,预见性思维缺乏、重点观察不到位、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护理风险的发生。加之近年来骨科专科各类治疗仪种类的增加,个别护理人员没完全掌握操作方法、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巡回观察,从而导致理疗损伤。1.3病区环境及设施配备不全骨科患者行动不便和卧床者居多,常借助平车、轮椅、拐杖等移动,地面湿滑、床边无防护栏、走廊及洗手间无扶手、牵引患者和石膏固定患者自行活动时摔伤,而导致错位和变形,这些因素使护理工作处于被动,易发生护理不良事件。1.4沟通欠缺,忽视健康教育,危险因素评估不足护理工作重复性高,连续性强,导致护患沟通没耐心,解释简单,语言冷漠。忽视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对病情的发展、并发症、措施、心理生理需求、生活能力等等的不安全因素缺乏正确的评估,而发生护理风险。不同层次的护士对疾病可能出现症状的预见性不同,观察能力和指导的能力有差异[3]。
2骨科护理安全隐患的对策
2.1建立防范护理安全隐患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护理制度,建立应急预案首先医院建立完善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由组织因素、背景环境因素、护理人员因素、患者因素、陪护因素等,确立三级指标构成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4]。从护理部主任到骨科护士长,到科室护理质控组长,再到质控小组成员,层层把关,使骨科每一位护士都参与安全管理;加强护理质量的监督、评估、落实,同时与各项护理制度相配合,做好护理的环节和细节。并建立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降低对患者的伤害。护理学是不断发展的学科,制度与常规也应与时俱进。
2.2加强防范护理风险的意识,更新护理观念强化法制观念,学会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范风险能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5]。首先对护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对骨科常出现风险薄弱处提高警惕,骨科常见风险事件的原因、程序、结果、影响范围要认知;对骨科护理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正确认识;有意识的加强护理事件的预见性;分析原因、改进流程、加强措施。不断从主观和客观分析,扬长避短,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2.3鼓励继续教育,重视职称晋级,不断提高护理技能水平,提高防御风险能力加强知识结构的学习,包括基础知识和骨科专科知识的不断学习,鼓励我科护理人员继续再教育,重视职称晋级;支持参加各类骨科护理学术活动,及操作技能比赛,对新知识、新业务积极接受并学习。对我科开展的疑难、复杂手术虚心请教,耐心护理,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综合能力,防御护理风险的能力也随之提高。
2.4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提高护理服务满意度加强与患者沟通,牢记服务理念,做好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护理。及时耐心的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疏导心理的不良反应,尽可能满足合理的需求,把护理服务从被动到主动,取得信任和理解,维护患者知情权,与患者共同建立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满意度。
2.5加强护理文书书写,完善签字制度护理记录是病案材料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为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也是院方维权的有利证据。因此,书写护理文书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完整。落实签字制度,落实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部门进行病案完整保存。如患者入院时已发生骨筋膜室综合症,下肢皮温低,肿胀明显,末梢循环不良,但在护理文书中未详细记录,这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2.6加强病房环境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在骨科病房内设有洗手间,湿滑处放警示牌;床边安有护栏、床头放置呼叫系统,并保持通畅;走廊有扶手,尤其牵引和石膏固定患者,及术后无陪员患者,加强守护和巡回。不断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加大管理的执行力;合理配备护理人员,实行弹性排班,注意新老护士的搭配,对重点时段、重点病人、重点环节、重点操作在工作中倾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9〕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1临床资料
本组入选的100例患者,均为2008年2月-2010年3月笔者所在医院骨科门诊收治的住院患者,其中女41例,男59例,年龄23~69岁,平均41.2岁。腰椎骨折17例,双胫腓骨骨折21例,上肢骨折29例,骨盆骨折8例,下肢骨折25例。69例患者实施手术治疗,31例实施保守治疗。
2目前骨科临床护理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隐患问题
2.1患者对自身疾病了解较少
绝大多数骨科患者下床活动不方便,卧床休息期间,且多为高龄患者,因而极易发生意外伤、肺部感染及泌尿道感染等并发症。为此在并发症增加、功能恢复慢、活动长期受限及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等因素影响下,加上患者对病情了解较少,极易对护理工作人员产生抵触或不信任情绪,导致医患纠纷等不良后果。
2.2病历管理中出现的护理问题
患者的护理病历是医生制定抢救方案的前提[3-4]。然而在骨科护理工作中,部分护理人员对病历的填写往往忽略,导致出现对病历记录不及时,治疗与护理实际不符,记录了但是并没妥善保管等现象。2.3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到位由于部分年轻护理人员经验不足,极易出现判断失误。如在对切口负压引流管的操作中,因手术剥离较深,渗血也较多,术后必须放置引流管,实施负压吸引。这时如果护理人员忽视负压的大小,对引流液性质及量未作出正确评估,势必加重创腔内引流不畅或出血。
2.4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欠缺
出现此现象一是由于护理人员人数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在医院聘用护理人员时,很多年轻而专业知识有所欠缺的护士被招进来,录用后又不太重视对新员工的培训,往往是护理人员还没有掌握全面的护理知识就上岗,出现医患纠纷。
2.5部分护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因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多数医院对护理工作都不愿投入过多人员,导致骨科护理工作人员的长期超负荷工作,所得报酬却没有提高[5]。久而久之护理人员不但身心过度劳累,更易出现抵触情绪,此是实际工作中出现护理差错的重要内在因素之一。
2.6医院护理工作制度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制定相关完善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护理方案是否落实到位也没有针对性的监督。此外,加上部分骨科护士根本就没有受到正规的职业教育,因而对患者的不良情绪及心理变化等缺乏一定的预见性。
3防范策略
3.1加强并发症及患者心理的护理
绝大多数骨科患者需长时间卧床休息,日常活动或多或少均有所受限。因此其出现意外损伤、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及压疮等并发症发生率高,患者情绪也随之不稳,除了给予一定的心理护理,还需制定强化措施加以防范[6-7]。如术前可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健康教育,并让其学会有效咳嗽及深呼吸等。术后如患者自身条件允许,应鼓励其尽早进行床上活动。护理人员或家属应悉心协助患者翻身,并帮助其叩背,科学指导功能锻炼等。对于脊柱骨折合并脊髓损伤者,护理时除了协助其叩背、翻身外,还应做好皮肤护理工作。对下肢骨折患者,可利用吊环做引体向上活动,但运动强度不宜剧烈[8]。对于上肢骨折患者,指导其慢慢进行抬臀运动。在患者痰液粘稠、咳出困难时,应遵医嘱咐进行雾化吸入。此外对性格内向、极不愿说话的患者,可安排其住单间病房,想法引导其多和人交谈的同时,与家属商量尽可能安排其平时喜欢的人来陪护,禁止在其面前说比较敏感的话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护理人员要尽可能在工作间隙和患者进行沟通交流,对其病情进行分析,对有焦虑不安、情绪抑郁的患者可正确引导其宣泄,使其情绪尽快稳定下来。
3.2重视和加强护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骨科护理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专业护理知识的学习及技术操作等,定期组织系统的护理知识考试,并将其与年终护理知识考核有机结合,奖惩分明[9-10]。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护士长应尽可能地满足大家的合理需求,并引导她们从个人目标向组织目标靠拢,从而最大可能地激发其工作热情、进取精神。对有上进心的护士,渴望自己的工作能力及成绩得到大家认可,即给予其充分的肯定和表扬。通过各种研讨及传帮带形式,加强护理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及实践操作,不断提高护理队伍素质。
3.3重视、强化护理安全意识及管理
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出现失误是不可避免的[11]。为此应经常举行与安全教育相关的会议,对发生的每一项护理差错及缺陷应及时解决,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责权分明,使大家意识到提高护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3.4加强护理制度建设,提高骨科整体护理水平
【关键词】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治理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及人们出行频率与日俱增,给道路交通运输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使得交通管理工作与车辆、行人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近几十年,我国处于高速公路交通建设的集中建设期,在交通管理上尚有不足,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且有明显上升趋势,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以及群众不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人身安全的威胁,还影响了我国的安全形象。因此,急需加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及管理措施的实施。
1.事故致因理论
所谓事故致因理论,简单地分析就是阐明危险如何转变成事故的理论,主要分析事故的成因、发展及事故后果。根据事故致因可知事故的发生是人和物两大系列轨迹交叉的结果。因此,防止事故发生的基本原理就是使人和物的运动轨迹中断,使二者不能交叉。具体的说:如果排除了机械设备或处理危险物质过程中的隐患,消除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就砍断了物的系列连锁;如果加强了对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进行科学的安全管理,从生理心理和操作上控制住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就砍断了人的系列的连锁。这样人和物两系列轨迹则不会相交,伤害事故就可以得到避免。
人和物两大轨迹又可分为人、物、环境和管理因素,因此,要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克服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改善作业环境和改进安全管理水平。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当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科学规划工作有待加强。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一些城市缺乏科学规划,道路建设滞后,公交分担率低,道路、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方注重短期建设,忽视长期影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造成一些道路交通拥堵“瓶颈”和安全隐患路段。
(2)安全隐患还比较突出。有的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被非法改装,强度大大减弱;“大吨小标”现象虽有所遏制,但依然存在。一些临水、邻崖、坡陡、弯急路段,事故多发。一些交通运输企业挂靠经营问题突出,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驾驶人聘用把关不严。据统计,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
(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薄弱。农村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现象普遍,事故多发。农村公路标准低,安全防护设施落后。2003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在农村公路的54%。
(4)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的理念、机制、手段、方法,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和高速公路警力不足问题更加严重。
(5)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有待强化。机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仍很突出,自行车、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意识淡薄。近年来因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导致事故致死人数年均增长5%。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尚未形成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特别是公益宣传相对较少。
3.消除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安全不断增加的需求给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关必须坚持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中心,狠抓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可知,交通事故的预防必须从人、车辆、道路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入手,消除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从而达到预防或消除事故的目的。
(1)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
驾驶人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事故作为一种警示,时刻提高自身的意识。
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等;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一定要有充足的睡眠、注意力集中,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行人一定要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不翻越护栏、横穿和斜穿路口;任意横穿机动车道,翻越中间隔离带。
(2)提高车辆安全性
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其损害后果与车辆性能是分不开的,建立完善的汽车安全检测制度和基于检测的车辆维修制度;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和主动、被动安全性能研究,避免不合格的机动车参与交通;严格执行机动车年检和报废制度,对主要部件存在严重缺陷的车辆,经修理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以及已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避免因车况不良而造成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的增加。
(3)完善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完善交通管理设施,改善交通环境,增加交通标志、信号灯和隔离设施等,建立起有助于通行的交通条件,把道路的危险性降到最低,保障出行人员的安全;对于高速公路主要是加强路面巡查和路况自动化监控措施的应用,控制超速和强行超车;在大雾和雨雪天气要进行路面疏导和控制车速,防止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弯道和交叉路口等事故多发路段进行警示、警告。
(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管部门还应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课程、对驾驶员进行分批的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从实处提高驾驶人员的驾驶技能和法律意识,对于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在培训中让大家得到共鸣,使他们自觉的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提高叫交巡警的整体执法水平,增强交通科学技术管理水平,落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社会化管理交通的各种措施,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在管理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合作。
4.结语
通过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严峻形势的分析,结合事故致因理论的原理,从人、车辆、道路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为建立安全、健康、快速运行的交通环境,形成科学、健全和行之有效的道路安全管理体制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1]戴晓明.试论当前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4
[2]胡晓娟,胡毅夫.国内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原因及防治对策.工业安全与环保,2009,35(10).
[3]姜亦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及管理措施分析.财经界,2013,12.
关键词:公路施工;安全事故诱因;预警处理
在公路安全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发挥公路建设的综合作用中,要更加注重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因此,要突出在公路建设中各种规范性工程建设的综合模式,尤其是在对公路建设中减少安全发生、提升安全防范功能方面,更好地将公路事业作为一种全面的工程管理模式,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公路安全施工的规范化,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好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1 阐述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1.1 施工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建设工程来说,外部的环境对于施工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虽然环境具有复杂性,但是其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根据实践经验来看,最容易给公路施工安全带来隐患的是天气的突然变化和地质的突然变化。首先,公路建设是一项工期较长的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可能面临的天气状况更加复杂,比如夏季施工会出现暴雨、雷电和大风等天气,冬季施工容易出现冰雪、冰雹、气温骤降等天气,这些恶劣极端天气极容易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势复杂多样,很多公路建设项目是在地质环境较为恶劣的地方进行的,再加上天气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地质灾害,比如持续降雨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1.2 设备问题形成的安全失误
公路施工是一项大型的基础建设,对于机械设备的依赖性较高,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会使用多种不同类型和规格的设备,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接触程度较高,所以设备问题也是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契合程度不够,比如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更不上设备的更新速度等,使得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意外;其次是对于机械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不够重视,使得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1.3 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是一个关键因素
数据显示,在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公路施工安全事故中,有近一半是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这就说明在施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到位,没有按规范进行操作,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在对于人员的管理上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科学的方法,人员分配不合理,职责不明确,操作存在冲突,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4 制度运行不到位造成的安全影响
在一些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中,虽然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培训、安全意识、技术创新、设备管理、操作流程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是,在当前公路施工的安全运行过程中,对于制度的执行上还没有落到实处,在整个机制体制的创新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制度的优势,因此,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公路施工安全制度的运用,没有做到精细化的管理,对于制度在惩处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模式,在整个制度的执行上不能落到实处。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没有秉着自我需求的模式,在精细化管理方面,不能结合企业的综合发展需要,虽然提出了安全管理的概念,但是在制度适用、执行到位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相应的精细化模式,因此,在突出企业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对于岗位作业管理、员工激励制度、精细化绩效考核等方面,都还没有形成健康有序的运行模式,尤其是在执行落实方面,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制度的综合运行效果,因此,在对于员工、管理者等责任落实、追究管理等方面都没有落到实处,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制度落实等方面,在规范化、系统化、数据化的运行中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2 探讨在施工中做好安全事故预警管理的有效方式
2.1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预警制度
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形成综合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理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公路施工指导模式,尤其是在安全施工与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对于整个管理体系都将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要建立规范化的预警处理流程,突出在监测、识别、诊断等方面的综合顺序形成安全隐患的整体排查与防控设计,可以有效的杜绝危险的发生。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监督制度,对预警信息平台形成网络化的综合管理,在预警机构的设置中,形成常态化的管理模式,企业做好安全防范管理,在规范性、监督性、激励性等方面着手,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更好地指导安全建设。
2.2 提高施工人员素质,树立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出人的关键要素与作用,并在加强团队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人员规范化的管理,确保整个施工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质量。同时,在注重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全面加强人员的综合配置与全面管理,通过采取多种培训方式,让工作能力强,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融入到公路建设之中,并作为项目建设中的关键位置进行全面管理。因此,在施工队伍的综合管理中,要全面加强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出一支技术过硬、品德过硬的施工队伍,尤其是注重在安全意识的形成上,构建多方面的管理措施。通过多种专业技能的综合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管理,通过对施工中各种新技术以及新设备综合性能的掌握,形成安全意识的综合培养,在操作中自觉遵守,可以增强施工人员的职业素养,形成专业态度以及负责人的精神,确保公路施工的安全运行。
2.3 规范运作,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安全控制是减少各种风险的有效措施。在进行安全控制的过程中,既要确保公路施工的整体质量与进度,在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化的控制。在细化每一个安全环节的过程中,对于公路施工中每一个安全平台构建良好的模式,根据各项安全需求与规范,事先做好宣传教育与培训,对于相关部分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要形成综合教育与责任细化,将详细的图纸与综合设计数据形成全面的分析,这样可以减少相应的安全事故发生。在进行施工前,要穿戴好安全防护设备,定期对安全设施的功能进行检查。对于高空施工,要做好防坠落保护工作,防护网和防护栏的安装要全面科学,避雷装置要可靠管用。在夜间施工时要做好照明,严禁在施工条件不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3 结束语
因此,在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形成多元化的考虑,并结合相应的预警措施,通过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规范化的处理中,形成统筹兼顾的处理方式,能提升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程琦,刘秀菊,张冀新.高速公路建设灾害及管理现状的调查与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17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