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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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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部门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计划组织、督查指导和工作协调;承担直接监管范围内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二)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三)市区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市区食品、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监督分工的通知》(卫疾监〔〕46号)等规定确定。城南新区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交接到位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全市各地要加大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的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的意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就业组织,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无证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

二要依法行政,把好关口。各地卫生行政许可窗口要严格执行许可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被吊销、撤销的,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学校卫生: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20__年秋季学校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内容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以辖区内各类学校食堂、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传染病防治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小卖部为重点,所有学校全部列入检查范围。共检查各类学校21所(中学5所、小学8所、职校1所、托儿机构7所)学校食堂8家,学校周边小餐馆11家,食品销售店及摊点13家。15所使用集中式供水,6所为自备水或底下水。从检查情况看,学校卫生整体情况良好。7所学校食堂均推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建立了食品卫生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检查落实,没有发现小餐桌现象;大部分使用自备水的中、小学校制定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了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能给学生提供开水;绝大多数学校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畅通,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近年来未发生传染病爆发与流行。但学校有正式校医的不多,学校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

为切实保障我县的食品、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食物和饮用水中毒事件的发生,县卫生监督所于20__年5月4日至6月5日对辖区内20家宾馆(饭店)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及我县自来水厂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对宾馆(饭店)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检查中,重点监督检查了宾馆(饭店)的餐饮和客房的卫生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内容相符,卫生档案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承办100人以上大型宴席的备案登记情况,粗加工间、凉菜、水果等专间的设置情况,以及客房清洗消毒制度及记录等。检查情况反映,宾馆(饭店)都能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能够全面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但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个别宾馆(饭店)使用无卫生部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没有设立专门的水果间,冷藏(冻)柜标识不清,客房清洁用具未按用途分开放置且无明显区分标志等。针对存在问题我所作出了限期整改,否则不得进行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等监督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针对性地重点抽查了蒙山供水有限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防护带是否设立标志,水源防护带内有无生活及工业污染源,水厂卫生管理状况,水厂环境卫生状况,水厂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厂净水剂、消毒剂的储存、投加是否规范,水厂检验设施及检验记录情况,现场监测水厂出厂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等。从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供水公司的水源防护带状况良好,对饮用水卫生安全高度重视,各项管理措施到位,设备运行情况良好,出厂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现场监测合格。通过这次检查,督促并提高了宾馆(饭店)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和供水单位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为节日期间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障。

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政府要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要求,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为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工作,将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全面纳入“双随机”监管抽查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员对“双随机”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监督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要求,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随机抽查,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立足卫生健康监督专业特点、执法队伍现状、区域实际等情况,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职责

2021年将根据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针对国家2021年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及“市抽”设定“双随机”抽查规则及补充规则,使用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进行“双随机”工作。

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制定、统一抽取,任务发放,工作协调,工作考核工作,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双随机”检查内容的指导及国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执法科队完成辖区范围、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玉林

副组长:国民、崔宗强、胡帅

下设双随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帅,办公室设定为宣传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积极配合完成每年双随机工作。

三、国家双随机工作

国家双随机任务由卫生监督平台统一接收、分派工作。监督员使用手持机现场操作完成双随机监督任务。

(一)国抽人员安排

监督员共计:62名监督员,有执法证件人员:55人 无执法证新进人员5人 ,工勤2人。

参与双随机占比71.81%(国家要求70%以上)。

(二)国抽双随机工作总体要求

1、2人一组执法记录仪视频留存。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移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组执法记录留存(监督小条、采样记录等)。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2、需要检测的单位(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根据总体日程安排进行,如需要调整,由信息科总体调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时间。

3、不需要检测的单位(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由抽到的监督员在科队内协调自行完成监督工作。

4、学校卫生需要检测教室环境等检测外还需要检测饮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单位)。

(四)国抽双随机职责分工

按时完成国家双随机工作,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健康监督科完成本专业双随机业务指导培训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宣传信息科负责工作计划、任务下达、统筹协调、监测数据平台录入、质量控制和双随机信息公开工作。

各执法队负责双随机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测、处罚工作。监督信息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行政处罚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四、北京双随机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地点分配原则。全区共分为9个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一区域:东小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二区域:回龙观分所管辖区域;

第三区域:执法一队管辖区域;

第四区域:兴寿延寿分所管辖区域。

第五区域:北七家小汤山分所

第六区域:沙河分所管辖区域。

第七区域:南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八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第九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人员分配原则

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所有监督员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双随机工作,不进行混编。在各自专业及辖区内,按时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人员匹配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月定时从随机抽查单位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人,随机进行匹配。

医疗机构检查实行分级分层随机抽查,一次抽查应覆盖该机构涉及到的全部专业内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医疗(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计生、放射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生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从执业范围标记为放射的人员中抽取2人,检查放射有关的廍检查表,二医疗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三级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以日常监督检查补充覆盖。

3、双随机处罚原则

双随机处罚工作依据谁发现谁监督谁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所得款项计入作出处罚的科队,不统计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规科负责双随机处罚案件数及金额的核查及统计,宣传信息科负责将统计结果与本月其他处罚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及通报。

(二)抽取专业及比例。

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抽查比例原则上为每月不低于5%。

学校卫生在每年的学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动保障或抽取单位已经完成100%覆盖等情况,视情况调整抽取比例。医疗机构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场所力争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动态维护单位库

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每年12月底标记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随机抽查单位库的高风险单位。确定为高风险单位的,每年至少检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风险等级标记。高风险单位情形包括:

  1.投诉举报3次以上(不含控烟);

  2.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国家级、北京市级相关部门转办或督办的;

  5.中央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行为的;

  6.列入医疗机构重点监督监测台账管理的;

  7.各区结合区域特点确定的高危违法行为。

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之后,自动进入随机抽查单位库。

2021年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已完成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工作。

五、双随机工作信息公开

及时公示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宣传信息科负责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抽查结果处罚信息通过区卫计委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国家监督中心平台),积极完成国家、市级各项“双随机”工作,坚持将“双随机”监管运用到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适合昌平区监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强“双随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昌平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1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2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抽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情况抽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区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第8号》、《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4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一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一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一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一2009、《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05、《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一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一2012、《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6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7

母婴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8

婚检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9

产前诊断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10

孕产期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1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和助理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3

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依法执业抽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外出会诊依法执业抽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抽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乡村医生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考核、依法注册、依法执业抽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护士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7

港澳药剂师、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依法执业抽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港澳药剂师、护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澳门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核、依法注册抽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9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1

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执业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2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抽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3

医疗机构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4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抽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6

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抽查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7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抽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8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9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0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1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2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3

开展院前急救情况抽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4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5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抽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6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7

发生医疗机构人员购置使用药品牟取利益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8

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9

放射诊疗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自备水源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备水源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次供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和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建立适应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区域性医疗资源全行业管理,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配置,通过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增强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实现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设置原则

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控制城镇医疗资源数量,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的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公有制为主导的原则。坚持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主,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新增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进行设置。

(四)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五)分级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和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的原则。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区域概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区域概况

县位于长江中下游北岸,省中东部,介于、、、、五市之间;全县共辖8个镇,96个村和21个社区,总面积1047平方公里,人口45万,其中农业人口35.7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36人。

(二)居民健康水平

年全县出生率9.5‰,死亡率4.69‰,自然增长率4.86‰。

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23.74/10万,婴儿死亡率13.77‰,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覆盖率95.8%,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283.29/10万,其中,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发病率为肺结核、乙肝、手足口病。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1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50.02%。

四、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至年,全县共有卫生机构152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2家,县疾病控制中心1家,县妇幼保健所1家,卫生监督分局1家,血防站1家,进修学校1家,农合管理中心1家,卫生院10家,厂矿医务室5家,个,村卫生室96个。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至年,全县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1201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395人,注册护士332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650张(实际床开700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59张,每千人拥有医师0.897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75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年,全县医疗机构诊疗病人累计27.9万人次。全县已参合农民341666人,参合率95.65%;全县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10.8万份,建档率24.5%。

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基本合理,保留设置并发展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2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所各1家。按照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为原则,全县应设置8个镇卫生院,其他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撤并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改制为分院(门诊部);按照一个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的原则,全县应设置96个村卫生室。同时,加快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的步伐。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根据规模、配置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根据准入标准和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设置。

2、医疗床位:到2015年,服务人口45.5万人,按千人床位数2.5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1137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650张,尚缺487张;到2012年,总床位达到75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300张,县中医院120张,中心卫生院及一般卫生院累计180张,民营医院累计150张;到2015年,总床位达到114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500张,县中医院220张,民营医院累计200张,乡镇卫生院累计22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的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县级医疗机构(2家)

设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设县中医院。县中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充分发挥传统医学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十二五”期间,政府原则上不再新举办县级医疗机构。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培训、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镇卫生院、村卫生室(104家)。全县共设8家镇卫生院,确定、、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陶厂为防保型卫生院。全县共设96个村卫生室。撤村改社区后,村卫生室可注销或转型,人员可分流至相邻的村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

功能职责: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负责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最基层单位,主要承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家)。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继续保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关社区卫生服务站、漕川社区卫生服务站、乐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张公社区卫生服务站),撤销华阳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4、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4家)

淮北矿务局恒泰公司医务室、县瓷业有限公司医务室、县东关水泥厂医务室、铁道水泥厂医务室继续保留设置。其他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50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民营医院

济民普外医院、陶厂之祥眼科医院、陶厂医院、康达医院、平安医院、巨兴医院继续保留设置。现有的民营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经营,加强内涵,形成特色??局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和引导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的乡镇开办民营医疗机构。

6、个体诊所(36家)

个体诊所按照“总量控制、优化发展”的原则,县城所在地按1.5万人口设置1家诊所,乡镇按1万人口设置1家诊所,全县总量控制在36家以内。分别为:县城所在地6家(其中中医诊所2家),镇7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6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5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4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陶厂镇3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3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2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

医疗机构之间应相隔1000米以上距离,步行10-15分钟。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主要是作为公办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以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7、县120医疗急救中心

我县暂不具备条件设置120急救中心,县120医疗急救依托县人民医院开展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度。

8、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设置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设置30—40张床位,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到2015年,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房,用于预检接诊。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9、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继续发挥其现有功能。

六、设置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申请设置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各种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将依法惩处。

七、监督管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