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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1.1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
根据已公布的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2010-2020十年间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达到3.28%,预计到2020年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7亿[2]。离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缴纳养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势必会造成养老金支付出现缺口,中央财政便会面临着资金压力。
1.2城市化发展导致农民失地对养老问题提出新要求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人口占比明显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龄化问题也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超过60%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农民因而失去了土地。虽然土地被征用,但是农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导致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偿,养老更是遥不可及。从理论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这些失地农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障范畴。因此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1.3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也就是指养老保险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然而这种运行模式至少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由于我国一直在经历着各种改革,改革必然会因触及到既得利益获得者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由于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了一些债务,这些债务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政府只是以社会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务。从而造成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个人账户的保费收入就被“透支”了,随着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加,社会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二是覆盖范围难以扩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城镇只有部分人口被纳入,农村接近于空白,这也是由当前政府财力决定的。对于一些未纳入而有能力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口商业保险便可以成为一个较好的替代品。
2.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2.1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两者相结合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基于前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覆盖范围小等问题,发展商业保险能够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在岗不在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简单化。商业保险也能够集中经济单位的资金,通过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强化保障功能。商业保险还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能针对投保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各个层面的保障需求。总之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2充分体现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两者相结合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也就是缴纳的保费高的并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这样就可能出现少缴费多收益,多缴费少收益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兼顾公平的考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社会扶质,可能对投保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而商业保险不仅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还能够兼顾效率。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能够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多缴费多收益,少缴费少收益,实现真正的公平。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吸引客户投保聚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对资金进行最优配置,更好地实现保费资金的增值,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商业保险更能激发人们的投保意愿,从而实现保障范围的大幅提高。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加快,国家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商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政府的压力。
3.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分析
3.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保额的多少,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3.2养老金的互补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国平均水平的10%[4],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使得养老保险金无形中减少了。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负债需要用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急剧增加,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使得社会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为了能够支付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就动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最后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它能够使保户上缴的保费实现最优配置,从而获得较可观的回报,进而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养老金偿付不足的问题。
3.3实施方式的互补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投保险种,保额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这两者的互补既能满足社会稳定需要,又能给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
3.4职能的互补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属于政府职能,主要是对低收入者的扶助,保费资金产生的收益不是最主要的目标,更多考虑的是稳定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投保人的意愿,对缴纳保费高的个体可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在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只能比不可少,但是这种完全依靠政府推动的保险缺乏利益驱动。而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规律驱动,投保人可以为自己购买更多的养老保险从而给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两种职能的有机结合既能保证利益驱动的商业养老保险正常运营,又能提高保险的保障程度,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职能应该为主,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应该以市场职能为主。
4.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建议
总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养老保险正好能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因而应该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业养老保险利国利民,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可以提高人们老年生活质量,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如适度地减税等。保监会应该制定和完善保险法,使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推广应用。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宣传,使人们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增加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使人们从旧的攒钱养老的观念解脱出来,积极购买人寿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发出相应的寿险产品,提供不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障,还可以全面设计覆盖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等风险保障,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2006(6).
[2]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5).
乙方:
为了充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稳定职工队伍,同时帮助职工建立一份补充的养老保障,甲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为下属职工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现就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条款),具体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由甲方全权决定。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而垫支的保险费,作为甲方给乙方的借款,若乙方满足下列条件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归还该借款,同时乙方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领取保险金。商业养老金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1.职工在甲方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在甲方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统内部调动的;
3.投保后,在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身故的;
4.因特殊原因,由总经理室决定给付。
三、对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1.劳动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本人要求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或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3.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
四、乙方同意将保险单存放于甲方处作为质押,质押期至保险金支付时止。
五、若乙方在离开甲方单位一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则甲方有权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解约金款项归甲方所有。
六、在质押期内,乙方不得向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挂失补发、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七、本协议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商业养老金保险事宜均有约束力。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商业养老金保险的也按本协议执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商业养老金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1.我国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市场。
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经济发达地区参保比例不足10%,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比例更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的传统养老观念,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另一方面是因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较高,农村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农村市场对保费做出进一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打开农村市场,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中来。
2.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缺乏认知。
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仅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且在上世纪50年代停办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在1982到1986年间,政府干预力量较强,农村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后来虽有发展,国家也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依旧非常缓慢。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相对于城镇居民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意识薄弱,加上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大多数农村居民即便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也没有足够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自身养老保障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使得他们并没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使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足。
二、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1.国家完善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
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统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令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使二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发展,建立多层次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帮助,农村居民大多有从众心理,村干部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就可能会带动很多村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可以鼓励村干部和部分有条件的村民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从而带动全村村民。政府还要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地做到福惠农民。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满足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需求,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居民家庭的经济建设,进一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2.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力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且我国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因此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很是可观的。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导致对保险的购买力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相应的保费标准,以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总体相对于城镇来说,要遵从保费低、保单简单易懂、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原则。此外,农村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对保险认知的不足甚至有偏差,保险公司就更加应该注重农村网点的建设,提高业务员的素质,对业务员的法律知识、保险业务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要进行着重培养,使原本持对商业养老保险抵触态度的农村居民能够更加信任并逐渐愿意接受商业养老保险。
3.加强对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
社保为基础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柱,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带有社会福利性质。
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主要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是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主要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这样,凡是已达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或者1998年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满10年,规定实施后满15年的人均可领取。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等于个人账户本息之和除以支取年限。支取年限的计算方式是假设60岁退休,如果届时的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过渡性养老金只针对“中人”(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发放。养老金全部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按月领取。
不过,如果您指望光靠社保就能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可就错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为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年老时的生活而建立的,然而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用在岗人员缴纳的养老费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随着“生育高峰期”的一代步入老年,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
商业保险更自由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局限性,要想有优质的晚年生活,可以考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也就是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根据投保人购买的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社会养老保险是低缴费低保障,但保障相对稳定。而商业养老保险是高缴费高保障,因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注定它只能从大众角度出发,注重保障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因此其保障水平比较低,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市场行为,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以及想要的养老保障设计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比社会养老保险高,相应的保障水平也高。并且用户可以灵活的选择保障程度。商业养老保险也可以当作一种强制储蓄的手段,帮助年轻人未雨绸缪,避免年轻时的过度消费。
在国外,商业养老保险是和房产、汽车并列的高档消费品。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二十岁到六十岁只有大约四十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的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购买养老保险便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有效投资方式。
社保、商保相结合
对于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老百姓,尤其是那些年轻人来说,将社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是应对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丰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种类,社会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固定数额,而商业养老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是按月领、按年领、还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一大笔资金,如两全保险;有的还可以在按月领取的同时在到一定年龄时再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如年金保险中给付的祝寿金、满期生存金。因此,消费者如果感觉每月或每年领取保险金很麻烦,或希望集中使用资金的话,在选择商业养老险的时候可以选择一次性返还的。
商业养老保险还拓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现在人们都开始注重自己资金的升值,也开始注重投资。商业保险就不再局限于单一养老的功能,而是顺应市场补充了很多新功能,如:分红功能、最低保障收益、设立投资账户。而且商业养老险在购买的同时还可附带很多其他功能的附加险,如:医疗、意外、健康等,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不同侧重点去选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由于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也导致不同区域新农保的发展差异很大。在中西部地区,即便中央财政对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部分地方政府也不能完全及时地将由地方政府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引导商业保险的进入,正如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社保和商业保险之间关系的阐述那样,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政府虽然在新型农业养老保险方面加大了力度,但是作为其补充的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却远远没有发挥自身作用,这就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用尚有限
(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整体发展水平很低,我国基本国情比较特殊,人口多,而且是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晚。以河南为例,河南是农业大省,总人口有9918万,其中农业人口约6300万,占63.9%,而且老龄人口每年又以3%的速度持续递增。老龄化人口增长的速度同时又高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河南省2009年人均GDP虽然已逼近3000美元,但是河南省经济发展也不够平衡,还有不少国家级贫困县,这就给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二)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体系建设中缺乏总体规划,虽然这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确定了商业保险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但是还有很多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明确,甚至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制定,也没有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应扶持性政策,要完全使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完美、有机结合,真正形成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保险公司自身对农村养老保险不够重视也是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非常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多数保险公司的经营重点大都集中在城市,所设计的商业保险的品种也大都是围绕城市居民设计的。多少年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非常缓慢。当然了,商业保险公司主要以盈利为目的,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居住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就是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村人口也收入偏低,诸多实际因素也造成了商业保险企业对农村养老保险的不积极。即使有产品投入,也是曲高和寡,设计的品种缺乏可行性,不能符合现阶段农村收入状况。商业保险本来在河南省农村地区开展的规模就小,养老保险几乎就没有开展,农民个人收入很低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能力,所以农民的投保面非常小。
(四)群众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低。
1.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保险都属于公办,说是商业保险其实仍然由政府“包办”,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即使有养老保险也只是局限在国家在职职工层面。而我国农村养老几乎是个空白。改革开放初期,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介绍给了群众,群众对自身保险的意识很淡,几乎没有参加保险的意识。
2. 商业保险前些年由于自身不够完善,加上营销员过度追求营销额,忽视了全面真实地介绍商业保险的好处之所在,造成了消费者失去了对保险业的信任,认为商业保险有欺诈行为。有很多时候消费者是在很无奈的情况下才勉强同意参保的。尤其是农村更是缺乏参保的意识。
3. 农民的消费意识还停留在传统的消费观念上,以为他们世世代代没有享受过养老保险也都过来了,有没有养老保险无所谓。对养老保险的概念就不清楚,辛辛苦苦积攒下的钱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用来养老的。这部分钱或存于银行或在自己的视野内,没有真正发挥老有所养的作用。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用机制有待完善
(一)要充分了解、认识商业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作用。
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着农村、农业、农民和整体三农工作,关系到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传统农村养老方式的缺陷。
目前,我国完全靠政府去办社会养老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即使我国经济再发达些也不能完全包办城乡养老保险。国外也几乎没有完全由国家包办全部社会养老保险的。现阶段,我国开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做到基本保险、广覆盖,要在基本的层面上再提高养老保险水平也只能靠商业保险来补充。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加大商业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从而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达到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目的。
(二)与此同时,国家应当加大商业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商业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和有机结合的关系,让更多的农民知道商业保险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三)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要适时出台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尤其对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商业保险要实行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可以借鉴已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经验,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中进行有益的尝试。提高商业保险企业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河南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商业保险购买力低,这会从某种意义上影响商业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也将会大大提高;随着农村青壮年进城做工的增多和我国户籍政策的改革,有很大一部分农民消费意识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投资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也会增强。保险公司固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要注意“蓄水养鱼”,因为我国农村是一个潜在的消费市场,只有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农民才会自愿地去购买商业保险。
(五)针对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商业保险购买力低下的特点,应遵循“低保费、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易懂、投保核保理赔简便”的原则,商业保险企业也应根据农村具体情况设计适合农村实际的灵活的养老保险品种,要区分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商业养老保险品种价格。比如,在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就可以设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在贫困地区开个人养老金账户就不太现实,只能在现阶段由政府非纳费型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
(六)商业保险一般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有比较广泛的销售网点和比较好的效益,那么在贫困地区能不能开展商业保险呢?答案是肯定的。现阶段,贫困地区的养老保险是政府在起核心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的外移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加快,人口结构将会发生明显变化,老龄化人口将逐步减少,特别是现阶段高龄人口将会更少,未来,真正意义上的农村老龄化人口将大大减少。伴随着年轻的新生代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将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七)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对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规范化管理。
1. 要制定相应的保险管理制度或者条例,明确区分社保和商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经营的范围。要实行市场准入制,防止一窝蜂,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
2.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营销网点,大力培养保险营销员队伍。建立考核机制、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营销员的素质有较大的提高,能在营销工作中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准确地介绍商业保险中有关险种的利与弊,让消费者发自内心地去参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