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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基础
在我国,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依托于“空白刑法”这一特殊立法技术来完成。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1.保持刑法稳定性的需要。
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使人们产生一种不确定感从而无所适从。要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就不能动辄对原有的条文恣意地进行增删或改动。而使用“空白罪状”这一立法技术后,就可以实现对某一行为违法与否交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衡量,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刑法的安定性。
2.是弥补刑法滞后性不足的需要。
法的安定性要求必然导致法律呈现滞后性的“诟病”。环境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变化较快,而罪刑法定原则又要求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环境刑法领域就会出现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通过使用“空白罪状”,将环境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委托给较为灵活的环保行政法律规范,这样做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变化,顺应了打击新型环境犯罪的需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刑法滞后性之不足。
(二)具体表现
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概念的行政从属性和构成要件的行政从属性。(1)概念的行政从属性指的是环境刑法规范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术语,多是直接援用行政规范。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有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如何界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需要通过参照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目加以确定。(2)构成要件的行政从属性主要包含两种具体情形。第一种表现为将违反环境行政法规范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中,行为设计多是以“违反……法规”的形式出现,而违反的这些法律法规,多半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第二种表现为以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作为环境犯罪的消极构成要件。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即是如此。该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该条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形。
二、环境空白刑法适用中遇到的难题
(一)新型环境犯罪案件下空白刑法指引缺失的问题
依据上文,使用“空白刑法”技术能够有效的弥补刑法滞后性的不足,但面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环境犯罪案件,这种弥补性仍显捉襟见肘,仅具有相对程度上的补足性。尽管行政法依其形式的灵活性和立法的广泛性而著称,但面对新型环境违法问题,仍有不足(笔者所言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主要有光污染、热污染,气味污染、低频噪声污染等)。这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新型环境犯罪案件因无法可依而惨遭搁置的尴尬境遇。
(二)行政瑕疵情况下的环境刑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行政规范及其行为一旦出现问题,法院是否有权对其进行附带性审查,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随之受到影响,对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又该如何判断,这些都是由行政瑕疵本身造成的环境刑法适用中的新问题。在行政法上,行政瑕疵是指作为环境犯罪前置的行政规范或其行为存在的瑕疵。通常包括:行政规范瑕疵、行政规范欠缺瑕疵以及行政处分瑕疵三类。由于行政规范欠缺的瑕疵与前述新型环境犯罪案件下的指引空白具有同一性,因此,笔者所言行政瑕疵只包括行政规范瑕疵与行政处分瑕疵两种。
三、环境空白刑法适用中问题的解决
(一)利用罪名之间的交叉、包容、竞合关系,寻求新的定罪依据
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一个新型的环境犯罪案件,如果在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中找不到违法的依据、空白刑法指引缺失时,可通过罪名之间的交叉、包容、竞合关系,寻找定罪依据。(1)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危险方法进行的污染环境行为,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质或者危险的后果,此时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过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则可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3)如果行为人是以杀害他人的目的向外投放、处置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分情况可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二)以法益为向导,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关于行政规范瑕疵。
行政规范自身有瑕疵怎么办,对此问题我国一直以来关注较少。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对行政规范是否违法认定时难度极大,通常也就不会对环境犯罪的定罪产生影响。由于我国将行政规范即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部分———行政立法与非行政立法,加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待二者的态度显有不同。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审查中,根据现有的立法精神,可借鉴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做法,即对环境犯罪所依托的行政规范作两分法的对待。如果是行政立法违法,只要在被确认违法以前,行为人的行为都应认定是合法有效。而对于依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为,法院在追究刑事责任前,可先判断其合法性,再结合行为人是否对环境法益造成的实质损害为标准,共同判断是否对行为人定罪苛刑。
2.关于行政处分瑕疵。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行性
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传统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单轨制保护模式,即由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维护环境公益。然而,对于没有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公共权力,其权力本身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是每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所无法改变的。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护同样受到制约。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的巨大潜力,是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趋势。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
环境公益诉讼指致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公民、环保组织或特定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方为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此处所指的特定国家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它最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管理环境的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4.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提讼当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成为鼓励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减少因环境纠纷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主要理论依据体现在以下两点:
1.环境法中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拥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有在环境保护方面监督、检举、控告和诉讼的权利等。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利遭到行政行为侵犯的时候,不管是否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讼,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权理论的兴起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作为人类生活所必需的要素来说,乃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损害;国家是基于全体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权的,因而政府作为委托人有责任管理好这些财产。
当行政机关只注重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现象漠然视之,行政机关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公民、组织或国家特定机关均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履行其职责或管理环境的义务。
环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环境法是一种社会法,从社会法理的观点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社会法思想为底蕴,具有社会法理基础。
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环境问题的危机不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严重侵害,而且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环境公益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单轨制保护体制。这种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体制紊乱和软弱、行政监督缺位与低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另外,政府环境管理行政部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权利本身对环境公益构成侵害,不能实施保护环境的行政行为。可见,这种单轨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寻求解决这种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以期改变环境保护不力的状况。
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预防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时就容许公民采用诉讼等司法手段加以解决,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护环境,民众必须参与环境行政行为和环境司法过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国单轨保护体制下,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力以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求,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政府行政行为上,进行监督制约,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参与保护和监督环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畅通环境公益诉讼,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环境。
(二)可行性
我国已经存在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这些在法律上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就体现了公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体现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的精神,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据。由此可见,人民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政府机构行为和权力形成强制性约束,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
2.民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随着我国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空前提高。另外,社会的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和非政府环保组织将一定范围内个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对政府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政府环境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监督性。民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众基础。
3.国外经验可以借鉴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为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在美国,环境法中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称作公民诉讼,即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出诉讼。这种诉讼方式完全废除了原告适格理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自己受到违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在英国,检察长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组织公共性不正当行为的诉讼,只能请求检察长的同意,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德国、法国的“越权之诉”“客观之诉”实际上也是类似于美国集团诉讼的模式。
实践证明,国外的公共诉讼对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提高环境质量、实行法治发挥了极大作用,而且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也积累了经验,我们可以吸收其中的精华,并与我国的本土资源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
另外,我国已有公益诉讼的案例,这些案例从程序上、实体上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提供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础。
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政府单轨保护环境不力的状况以及民众要求参与环境管理与监督的社会现实,有必要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软环境,具有可行性。从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出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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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四项改革逐步在基层全面铺开。政府采购作为财政四项改革之一,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但由于其运行环境并不完善,特别是在基层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困难重重,如何应对。
【关键词】政府采购基层单位难点透视
一、基层堤防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难点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属湖北省水利厅直管单位,下辖十二个堤防、涵闸管理分局,五个局直单位,所辖单位分布在江汉平原七个县市,担负着汉江中下游752KM堤防的常年维护、管养及防汛任务。2008年,我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571万元,利用自有资金列入政府采购商品180万元。项目经费571万元包括堤防维护经费533万元,正常防汛经费38万元,按湖北省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堤防维护费和正常防汛费支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截止10月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项目经费实际到位291万元,未到达280万元,包括1.4万元正常防汛经费。堤防维护经费和正常防汛经费是我局完成年度堤防岁修养护、涵闸整修任务不可缺少的经费,资金到位的早晚对当年的安全渡汛影响极大,然而2008年汛期已过仍有近半的资金没到位,由于资金不到位,有的分局仍没能完成当年的堤防岁修计划。此外利用自有资金采购商品实际申报112万元,其中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函70万元,正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确认函。因得不到及时批复,为了保持单位的正常运转以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单位不得已对堤防管养所需的除草机、堤林翻耕机等急需物品未待批准自行采购。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已成为我局正常运转的最大障碍,造成我局政府采购进展缓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采购手续繁琐,操作难度大
2007年湖北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订了《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分采购程序、采购行为、采购文本三部分规范共22章,12.5万字。其中采购程序就有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质疑和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程序,每一程序又有若干环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但是对基层单位(特别对省直、厅直在武汉市外单位)可操作性不大。依照《规范》我局各二级单位所需政府采购物品首先经汉江局汇总,再上报水利厅,然后由水利厅汇总上报财政厅,小到传真机、碎纸机,大到工程项目,一概必须此程序,而现行《规范》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协议供应商在武汉市区,我局所辖却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包括询价、协议等必须跑很远的路,有的二级单位分散在偏僻的乡镇,这样层层上报,层层下达,加之政府采购本身的繁琐程序,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和运行成本,有的单位为几百元的急需物品,也得跑出几百元的申购费用。此外,按照《规范》,有的基层单位在加油、打印、会议费等支出根本无法实施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行为滞后,造成隐患多
按照现行的财政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各单位采购活动纳入部门预算,而部门预算的编制本身就有“二上二下”的漫长过程,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人大会通过后才得以实施,在部门预算没有批复之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财政部门为各预算单位预拨经费,但政府采购却只有在人大批准部门预算后方可执行。部门预算的批复在基层单位一般也就拖到四月份以后了,这意味着每年的前五个月无法购回所急需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我局2008年堤防岁修任务按原计划拨付体制,应在前一个年度的冬季即预付开工,2008年汛前即已完工,然而今年汛期已过,却有近半数的资金没有到位,造成应维修涵闸无钱维修,很多堤坝无钱养护,这无疑加大了我局所辖的堤闸的隐患,对堤闸安全渡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有的管理段危房改造、维修项目因当年采购工作推迟而推迟,有的管养点用房甚至在房屋倒塌后仍没有等到房屋整修的批复。
3、政府采购刚性有余,缺乏灵活性
按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经费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作为我局正常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经费即被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可是堤防维护费实际用于全局堤防日常维护,其开支主要有诸如堤面整修、堤身除草等项目,防汛费也是用于日常防汛检查等支出,况且全长752公里的大堤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项目支出涉及到上百个点,无法集中实施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的这一硬性规定,正是造成我局2008年项目经费无法及时到位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购法》及其《规范》虽然对所须按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临时性、突发性的采购行为作具体规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提到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规范》第三章也只提到“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预算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但这只是使采购工作回到了重新申报的起点,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我局今年5月在水管爆裂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将本已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的水管项目提前开工,在申报政府采购时,水管改造已经完成,这暴露出了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缺乏灵活性。
4、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多年,但在基层才刚刚起步,有的基层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十分肤浅,重视不够,主要表现有几点。一是认为自有资金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随意购买,自行其事仍很普遍。2008年各二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行采购的设备、办公用品等41.99万元,没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工程70万元。二是对政府采购与集体采购的概念没有分清,以为只要是集体行为的采购就是政府采购。三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配备不强,不能及时按《规范》程序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造成已申报的政府采购材料多次被打回,有的询价单不是真正由供应商参与填表,而是由采购单位一人完成,有的中标单位与发票开列单位不一,甚至银行账号也填错,没有采购小组签名等等。四是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粗糙,没有进行细致的市场调查。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对本单位所需商品进行初步的市场询价,做到心中有数,如有的单位,需要10万元的小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认真作市场调查,结果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再进行询价才发现市场没有所同价位的小车,致使当年的采购行为大打折扣。五是政府采购工作后续管理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可是有的基层单位在当年申报完成后,就无法查找申报资料的踪迹。
5、现行政府采购工作与有关法规相抵触
依照《规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项目。自有资金采购程序是:采购计划申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函,基层单位再组织询价、签订采购合同等,将此资料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确认函。按规定的程序,确认函下过后,基层单位即可实施采购行为,在询价、签订合同的申报材料中,规定必须附上采购发票,然而真正的采购业务并没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单位为开发票的确犯难,特别是在现今发票管理越来越严的条件下。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1、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已颁布实施几年,但要达到其最终目标,必须经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并不断创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法》应有的作用。省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深入调查,制订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2、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适当放权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管而有序,放而有度”的原则上,适当下放当前政府采购目录下的货物、工程项目、服务等政府采购权。一是将用于堤防维修项目经费、防汛经费与重点工程项目经费分别对待,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费可视同人员经费一样,按工程进度拨付,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即可。二是对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手续进一步简化,探索并扩大分散采购的办法,如将自有资金采购审批权改为属地审批原则,这样既节省了采购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也节约了采购成本。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为分散采购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演讲是一种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鼓动和交流的好形式,直接产生社会效应,作用很大。“鼓天下之动者存乎辞”。演讲目的是说服听众,但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还要对听众产生感染力。而作为演讲底稿和依据的演讲稿,其作用一是理清思路,确定内容,还可以安定和调整情绪;二是细心推敲,表达完美。有了演讲稿就有充分的时间来修改;三是掌握时间,调整速度。一般广播是每分钟280个字。演讲速度要慢一些,大约200-250个字。演讲一般要求是10分钟,也有15分钟的,20__-3000字。注意:竞争上岗演讲稿还有10分钟左右的答辩。
一、竞争上岗演讲稿的特点
(一)议论性
在文体上,演讲稿属于议论文。因而,演讲稿具有议论的本质特性。首先,演讲稿的目的和内容是说理。发言者要讲出自己的道理,也就是自己对公务新颖、深刻的认识及最为稳妥有效的工作意向。这样,演讲稿对于未来的工作又具有指导性和计划性。其次,这种认识的论述过程从主体上也可以就是一个逻辑论证过程,要有中心论点即主题,还要有分论点即层义以及段义,更要有事实(自身情况、组织情况以及国内外环境情况)和理论两种主要材料。演讲稿要进行分析、归纳和演绎等科学论证。再次,在议论性的基础上,建立了演讲稿的说服性和鼓动性。演讲能够直接产生社会效应,是一种基本的人际传播,目的是说服听众,让听众一道办理在共同认识主导下的公务。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符合记忆规律(7个字左右),最好让听众口耳相传。
(二)策略性
这是关键和重点内容。提出自己的工作要点计划,要“许诺”。具体来讲,一是提出自己的规划方案,即目标措施。如6字方针:“(我提出的目标是)知名度(省内外和国际知名度)、翻两番(任期内业绩、单位总收入和职工收入)。”二是整体性。建立在对社会组织及其国内外环境深刻认识基础上的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整体性、长期性(起码一个任期)的意见和安排。三是针对性。针对社会组织及任职范围内的工作问题,进行分析,作出答案,提出安排。这个问题,是听众和考评员都非常关心的普遍问题,能够产生强烈共鸣。
(三)通俗性
演讲面对会议听众,要尽可能让个性不同、情况各异的与会者全部听懂,这就决定了演讲稿必须具有通俗性。对于与会者来说,演讲稿的内容应当是通俗易懂的,是听众熟悉的讲演者及社会组织的情况。即使是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内容,也要尽可能明晰准确,以与会者理解为标准。演讲稿的形式更是通俗的。结构是格式化的,语言则是口语化的。演讲稿不同于一般的科学文章,更不同于一般的公文,最明显的一点是语言的口语化。一般的科学文章,主要诉诸人们的视觉,要让读者理解,语言就要概括精炼,甚至讲究专业性。而一般公文尤其是行政公文,语言是规范的,有的格式用语甚至是特定的,最重视的是准确、明晰和简练。相反,演讲稿的语言则由讲话的自身性质所决定,必须口语化。由于讲话是声入心通的、人和人之间的传播活动,需要更加适应人们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四)艺术性
演讲稿的艺术性是讲话的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讲话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演讲稿必定要联系整体的演讲活动特点来进行。演讲一词,可以分为两个字来看待,即“演”和“讲”。“演”,是表象的整体的艺术生命体,又称“讲演”或者“演”。“讲”,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演讲既是一门学问,一项活动,更是一门艺术——整体生命的投入、表现甚至升华。但是,有的演讲重“讲”,有的重“演”。才华横溢、气魄雄伟的讲话风格,可以说是东方思维为主导,比喻很多,深入浅出,应该说重“演”;严谨科学、坚定有力的讲话风格明显不同,可以说重“讲”。列宁的演讲正如斯大林所说,有一种强大的逻辑力量。而希特勒的演讲,却有一种蛊惑力,使人像“中了电一样浑身颤抖”(见《第三帝国的兴亡》)。一些宗教人物的布道往往达到天花乱坠或者单口相声一样的效果。当然,我们希望两者并重。写作演讲稿,最好从上述对演讲总的认识出发。演讲稿的艺术性,还表现在语言要有感情和个性。这就要注意分析并体现演讲者的个性特点,将感情发展过程形成一种有规律可循的内在结构。最终,演讲成为一种整体生命的投入和表现。
二、竞争上岗演讲稿的写作
(一)确定主题
演讲稿这种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演讲稿中反复突出。提取对现实公务的认识,一定要从客观上考虑社会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问题作出自己的解答。要适应受众的心理需要,使之产生亲切感、参与感和冲击力。演讲稿的主题一般是明晰的,但是,比起一般的事务性公文写作来说主题要集中、新颖、深刻得多。演讲稿的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确定主题,这是讲话稿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
要注意的是,最好提炼一个口号(广告语),贯穿全文,反复突出,进行宣传鼓动,成为听众的流行语言。
正如灵魂的高低决定着人的水平一样,主题句的高低也决定着全文的水平,也就是说主题句具有层次性。作者一定要充分发挥主观性,让主题句达到更高的层次。主题句可以有五个层次。一是客观特色层次。主题句最基本的层次应该是客观层次,即主题句准确反映了演讲稿中心内容的本质真实和客观特色。如:“建设经济效益高的……”二是时代特色层次。时代特色中最突出的是科学技术。这种主题句是具有科学技术新颖性和先进性的认识。如:“建设信息时代的……”三是
文化色彩层次。这就要求作者的思想文化修养的提高。如:“建设小康(大同)的……”四是哲理意味层次。哲理简单地说就是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理趣。如:“建设世界性的、永久性的……”五是审美生命层次。黑格尔认为美学是哲学的高度发展,而哲学又是人类所有认识的精华。所谓美,其实就是促发人们积极意义的高级生命及其自由创造的本质。据此,笔者以为,主题句最高的层次应该是审美的生命认识。如:“建设全新的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语)的……”
主题句的位置:标题大多是主题句。开头一般要在段尾写出主题句。中间主要采用分析法——分出二三层来,说明主题为什么(主张)和怎么样(措施),行文中兼用其他论证方法如列举事实的例证法。在中间部分的*后处突出主题句。结论重申主题句,可以在字句上变化,或更深入一步。
(二)选择材料
演讲稿一定要有材料。正如一般的议论文,材料主要有两种。一是事实材料,在讲话稿中叙述或者说明(如数据)出来。这种材料包括结构中两个重要部分:自身简况和优势,包括建立在对社会组织以及国内外环境的认识基础上的计划。二是理论材料,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各种下行文中的方针、政策,还有群众语言。又分个人材料和单位材料。
(三)安排结构
1.遵循格式化外在结构:
(1)标题。演讲稿的标题可以说有两种:一是演讲主题型,二是直接以“竞争上岗演讲”作标题。
(2)称谓。称谓是演讲稿特有的,是对听众的称呼。称谓要根据听众对象而定。如“各位考评员、同志们”。称谓放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有时根据需要在正文中间适当穿插使用(一般采用提行的写法以拉近两者心理距离)。
(3)正文。演讲稿正文的写法依据讲话场合和对象而定。正文结构包括开场白、主体、结束语三部分。
①开场白。方式多种。有的开篇入题,又叫开门见山,如“我主张……”;有的介绍内容如“我要向各位谈谈……”;有的采用设问式;还有借题发挥,或者表示感情等。开场白要平直、概括、简短,要具有吸引力,使听众产生兴趣。
②主体。主体一般要分析证明主题,这就要条理分明,层次清楚。主体有两种层次安排方法,即纵向排列(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和横向排列(各层次独立性强,共同论证主题的正确)。每一层次都要有一个小的主题,写成层义句。层义句,一般写在层次前面,或者每一层次前后都要写出,也有的层义句写成了小标题。层次中间要恰当运用材料。可以是口号(主题句)的反复。
主题具体落实在三大部分:一是自我简况(要突出成绩,给人印象,作为依据)。二是优势(有利之处,与他人相比的长处)。三是工作设想,即计划。
③结束语。一是结束语,多种多样:有的概括要点,强调主题;有的抒发感情,激励人心;有的展望未来,鼓舞斗志;有的饱含哲理,发人深思。二是表示态度,竞争上不上的态度。三是表示感谢。
2.简介竞争上岗演讲稿的模式:
【标题】主题型:一句话。
直接型:“竞争上岗演讲”
【开场白】设问法(能与听众交流)
开宗明义(主题)
【主干】(1)简介自身:简历和优缺点(要突出成绩,给人印象,作为依据)
(2)优势:有利之处(与他人相比的长处)
(3)工作设想:提出策略即目标和措施,这是重点内容。
要领:抒情化议论主题;分成几个层次,每层次前有主句(还可以反复);材料作血肉;进入时,使演讲现场成为整个社会的一个聚焦点;运用排比、反复和比喻;向听众呼吁,手势动感强,引人进入一种创造境界,仰视上空。
【结尾】(1)强调主题;或抒发感情;或展望未来。
(2)表示态度,竞争上不上的态度。
(3)表示感谢。
3.谈谈演讲稿的内在结构和写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