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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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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指导案例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民间高利借贷在最近几年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然而我国对民间高利借贷尚无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当中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的司法干预出现混乱的状况。文章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以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实践情况为研究视角,推导出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设想。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司法干预;意思自治

一、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突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和法律现象,在中国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在民营经济极为活跃的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更是充分发挥了其融资渠道多元、手续简单、贷款便捷的优势,成为了地区经济长足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极大弥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不足,在当前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余额规模达到了800亿元,而2011年7月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监测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达到银行信贷总量的20%,即1100亿元左右,比一年前的800亿元有较大增长,而这个数字在2001年年末仅为300到350亿元。与此同时,伴随着温州“全民借贷”的高涨的风潮,高利借贷也随之喧嚣尘上,成为了温州民间借贷的重要的类型之一。但金融危机开始后,温州地区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也随之爆发。

首先,温州地区2010年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急剧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和案件标的额持续上升,其中2011年3、8、9、11四个月份增长较为迅猛,12月结案标的额为8.3241亿元,超过2006、2007、2008年每年年度结案标的额总值!温州市两级法院2011年度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见表一)。2012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69件,涉案标的68.59亿元,同比上升96.61%和250.9%,其中增幅最大的三个基层法院苍南、鹿城、龙湾法院收案增幅分别达到了206.8%、179.9%和143.9%。

其次,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标大标的额案件增多。根据鹿城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反映,该院2011年1月到9月,收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1件,同比上升了145%;收案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32件,同比上升了113%;收案标的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2件,同比上升了5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涨幅明显,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大大增加。

再次,民间借贷案件的急速增长主要是由于高利借贷案件引起。据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统计,诉讼到该院的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一般在2.5分到3分之间,但部分借款实际月利率达4分到6分,个别甚至高达7分到10分,涉及到高利贷及疑似高利贷案件数量占了九成。而同为民间借贷危机重灾区的龙湾法院在2011年1月至8月审结的3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月利率2分以下(包括2分)的89件,占27.3%;2分到3分的43件,占13.19%;4分到5分的21件,占6.44%;5分以上的4件,占1.22%;未约定利息的169件,占51.84%,这里的未约定利息的显然不是无息借款,而是实际支付的高利没有体现在借据等凭证上。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利现象在温州地区的审判实践中非常突出。

二、温州地区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纠纷中发现的问题

(一)四倍利率红线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司法干预的要求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在2002年《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上浮)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但是,该通知属于金融机构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层面效力。那么,以什么银行的利率为准?贷款利率以哪一档次作为参考标准?

其次,法院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一般均只是判决高利部分,既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而对于已经按高利标准支付的部分是否进行干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予以明释。显然这样的司法干预并不彻底,不能解决实际矛盾。对出借人而言,由于借款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已经按照高利标准收到利息款,实际上很多时候已经完全或几乎等同本金金额,那么即便再减为四倍以内的利息款,其也是已经保障了本金,剩下的只是获利多少的问题。这样长久以后,反而刺激出借人先行约定更高的利率标准,尽量在前期通过高利收回本金,将风险后移,无法切实保障民间高利借贷中的债务人。

(二)司法干预缺少法律层面上的统一

我国虽然一直对高利借贷采取管制的干预措施,但在具体干预规制内容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出台,而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甚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这也导致各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无从下手,即便采取司法干预后,也没法释明法律依据何在。

对此,各地司法审判机构结合地区情况纷纷进行了自行解读,在本地区出台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的地方指导意见。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要求法官执照职权对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进行主动审查调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9]297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超出四倍利率红线部分的利息,如果满足当事人自愿给付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干预。但是,上述上海和浙江两地高院出具的意见,虽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指导角色,但严格意义上说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基础。并且,地方司法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我国当前对高利借贷,甚至民间借贷的立法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非常滞后,存在规制空白,从而导致地方司法审判机构自行进行地区审判实践统一。

目前,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律,也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整体监管,而地方高级法院制定的审判指引仅为各地法院的自我法律解读,并没有形成统一认定,在部分问题上仍存在不同指导意见,显然长此以往也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

三、目前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司法干预所得实践经验

首先,确认民间高利借贷存在的合理性。民间高利借贷在立法层面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民间高利借贷关系是否有效成立仍未明朗,但结合温州地区及司法干预的实践来看,对于超出银行贷款利率的高利借贷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全盘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推动作用,否则不仅不能正确地解决借贷纠纷,而且也会给借贷双方都带来更大的伤害,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其次,突出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司法干预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高利借贷会可能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干预的核心价值目标也就是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一旦民间高利借贷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实,必须强调司法干预的目的性,保证金融秩序、社会安全等公共利益。特别像温州地区深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出现了债权人强行阻拦道路、债务人负债被逼跳楼等恶性社会事件,高利借贷纠纷已经不是单纯的个案和个体经济得失问题,其背后可能引起的经济连锁反应、社会稳定问题以及群体讨债等诸多社会公共问题。因此,司法干预必须将社会公共和国家利益放在优先考虑地位。

再次,坚持平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利益。出借人与借款人对于利息的高标准约定虽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我们要看到出借人的盈利目的和借款人的周转目的的差别,借款人获得资金同时背负了沉重包袱,在当今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支付高利的可能性,如不加以司法干预调整,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出借人实现取回本金的目的。同时,出借人由于只考虑到个人经济利益,几乎都要求一次性返还本息,甚至诉讼过程中还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逼迫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从来不顾及该诉求对借款人造成的严重经济和心理负担,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因此,必须通过司法干预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主动介入调整借贷约定,以适应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新形势,从而保障双方共同发展,实现双赢局面。

最后,强调司法干预的主动性。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的被动参与态度,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坚持民事行为自愿原则,不加干涉。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纠纷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的借款人并不是恶意赖账或讨债,而是深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喘不上气,无法履行支付高利义务,加之本身就经济困难,一般应诉时没有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因此在借贷纠纷中属于弱势群体,急需司法介入干预时提供适当帮助。温州地区处理高利借贷过程中,对于债务人没有主动对已付高利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对于已支付的高于四倍的利息部分依法酌情调整,为其进行减负的做法,即体现了司法干预的主动性。

另外,笔者建议在尚未出台专门单项法律对民间高利借贷进行规范的时候,有关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先行统一的司法解释,对目前新环境、新形势下产生的民间高利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明,从而为司法干预提供准确指引。目前,温州地区部分已决案例显示,法院对已经支付的高利息款项采取主动干预调整,认定超过四倍利率红线的利息标准过高并酌情调整,将已付利息中超过四倍利率红线部分认定为偿还本金进行充抵。这种司法干预的做法显然体现了正义公平、公诉良俗的合同原则,符合立法原意,但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因为出现了相类似的判例就随手拈来进行参考审理。由此,应当积极地将适用公平、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而将其作为法律行为的检测考量方法,出师有名,为高利借贷的主动干预提供司法依据。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机构涌现,但依旧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民间金融需求。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农户和个体户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到足够的资金,从而纷纷转向小额贷款公司。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强大和普及,民间借贷以网络为依托形成一个全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小额信用融资,满足众多客户的小额资金需求。P2P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模式,提高了闲置资金的利用率,更给我国民间金融带来了一个飞跃的发展,同时也需警惕其作为双刃剑的另一面。民间金融的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够完善,法律并不健全,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屡见不鲜。需通过法律政策的支持、政府的引导以及独立第三方平台的加入,严格规范和监督P2P的运营,并从这个全新的金融模式出发,对整个民间金融提出规范化管理意见,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1 民间金融的发展背景及原因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和民间金融的主体成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泛指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对于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机遇、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等方面,民间借贷给我国金融走向基层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由于监管不足、无法可依而产生的风险和问题。

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越强。中小企业以民营为主,运营规模不大且资金流动不稳定,这也是很多正规金融机构拒绝他们的贷款申请的原因,资金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部分金融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中“溢出”,流入民间金融,使得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涌现,由2010年的2614家增加至2012年的6080家,2012年末总贷款余额近六千亿万元[1],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

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下款时间快,作为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补充,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民间借贷中介悄然产生并流行,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的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实现“在线”交易,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对接的平台,平台的服务商不吸储也不放贷,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全新网络民间借贷形式。

2 P2P的概念及现状分析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也称为“人人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整个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2.1 P2P的对象和特点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客户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帮助低收入群体生产性活动或小本经营提供微型信贷,如:大学生、工薪阶层、个体户;另外一个是紧急资金或周转资金的需求,如:中小型企业、创业资金。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但作为新型金融模式它突显出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点: 分散风险;门槛低、渠道成本低;隐蔽性强;自主选择性;突破地域空间等。

2.2 P2P模式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目前,网络借贷服务已经在欧美地区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2005年才创建的英国Zopa目前已拥有超过50万注册会员,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而2006年成立于美国的Prosper发展更为迅猛,目前拥有超过160万会员,超过4亿的借贷发生额[3],俨然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行业的新焦点。

与国外成熟运作相比,国内P2P网络借贷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而且其建立大多是模仿和借鉴英美等相对完备的体系。但我国当前没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能完全复制国外的P2P模式。代表国内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拍拍贷,是国内较为典型的P2P网站,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P2P平台正在逐步地扩大规模。2011年,凯鹏华盈联手IDG和摩根士丹利向宜信平台注资数千万美元。截止到2012年底,国内已有2000多家P2P公司,总融资规模在60亿元左右。

3 我国P2P的潜在风险和突出问题

在我国P2P新型金融模式发展初期,由于机制不完善、人气不足、资金运转不周,甚至是一些欺诈行为的存在,导致P2P模式隐含着潜在风险和突出问题,下面结合国内典型P2P平台具体分析:

3.1 网络平台安全性的考验——以贝尔创投为例

安全性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所需考虑的重要因素,网络安全性又包含用户信息安全性和贷出资金安全性两方面。

(1)用户信息安全性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个人数据被公布在借贷平台上,不仅平台用户可以浏览,更是暴露在整个网络系统之中。此外,网站由于自身技术疏漏或是遭到黑客攻击,很可能泄漏注册用户个人隐私。

(2)贷出资金安全性

多数P2P平台限于中介功能和“线上”服务,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无法有效监察,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小则损害部分借出人的利益,大则导致大量坏账,平台倒闭各大网站目前正在摸索各种解决途径,诸如黑名单管理,将多次逾期会员的名单曝光。也有部分网站推出平台垫付,集中催款。但这相当于将风险汇聚与平台自身,加大了平台运营的风险。一旦恶意欠款超过平台所能承受的极限,网站停运,会影响到更多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南通贝尔创投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P2P贷款平台,其经营者为红岭创投网站逾期会员,并同时通过多家网站借款并恶意逾期。该网站用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充值,但同时又以各种理由限制投资者提现。该诈骗网站运营一年多,直到被红岭创投的催收人员举报才得以落案。

3.2 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不够完善——以拍拍贷为例

拍拍贷是中国首家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推出了个人信用等级制度,在网络借贷平台上,信用等级是借款人的信用属性,也是借出者判断借款人违约风险的重要依据。基于该点,网站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高度公平公正公开。而我国并无完善信用机制,而网站自行确定的个人信用等级也不完全准确。不过认证信息的公开与保护个人资料安全存在一定冲突,这尚是拍拍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解决的又一问题。

3.3 人气不足,影响平台流动性和灵活性——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例

P2P作为新型金融模式还不够成熟,暂未被大众广泛接受,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缺少足够的人气,就无法正常运作,发挥不了P2P的优越性。

(1)借款满标速度相对较慢

借款者在P2P平台上所需贷款信息,等待多位借出者分别借出部分资金,凑整借款。所以借款者信息后,不会立刻得到相应资金,这段等待时间受平台人气的影响。以下是哈哈贷网站截止至2013年2月底,“热投区”[5]的借款的满标进度情况,抽取400个成功借款案例整理得出:

图3 数据来源:拍拍贷门户网站“热投区”

从图中可以看出,“热投区”大部分借款满标都需要4-7天。进一步分析可知,3天内满标的借款大多是最低限额3000元,或是年利率高于22%。非“热投区”的满标时间更是远超一周,流标率也更高。满标的借款还需经过平台审核,需要等待3个工作日,这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时间过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线下民间借贷机构只需2-3个工作日的审查,且借款资金基本可以一次到位,更受资金流向明确的中小企业青睐。

(2)网站社区中借贷双方互动不足

红岭创投于2009年初成立,这几年间飞速发展,网站总交易量及月均交易量较同行领先,目前累计成交金额突破8亿元,是国内P2P规模最大的网站之一。网站中的会员社区,能够有效加强借贷双方交流社区在提供用户交流的同时,也能使借款人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以便借出人了解,而非仅仅依赖平台提供的信息,使平台更具灵活性。红岭创投有着较大的交易量,但是它的社区部分相比拍拍贷等网站却不是很活跃。大多数会员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社区,更有部分资深会员在网站外组建了交流平台来分享各自的交易信息。

3.4 金融监管空白,缺乏宏观调控——以哈哈贷为例

2011年7月21日,哈哈贷这一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 宣布关门,使整个行业受到极大震动。

P2P公司一般是工商注册,不属于银监会、央行管辖范围,目前有关网络融资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哈哈贷事件并不是孤立的,2011年至今,已经有优易网、淘金贷、天使计划等多个平台出现风险事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目前国内的P2P平台中,除了规模较大人气较足的几家领头网站,大多都是几人注册的小公司,这些小平台的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均无人监管。而一旦这些平台集中爆发问题,无论是平台运营不善还是打着P2P旗号的唐氏骗局,除了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也会影响P2P行业整体声誉,直接扼杀这一行业的未来发展之路。

4 由P2P出发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金融的一个分支,从侧面清晰的反映出当下民间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潜在风险。为了进一步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规范民间借贷服务平台,针对上文所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4.1 保障网络用户信息安全

就内部而言,民间金融机构需要严格甄选从业人员,注重其行业操守,坚决杜绝倒卖客户信息的行为。P2P平台更是需要不断提高网络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构建坚实的外部防护,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另外,借贷平台应定期调查用户基本信息变动状况,及时更新客户信用情况。

4.2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平台监管

P2P平台上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沉淀多被平台自身掌握,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监督,其他线下民间借贷机构也是如此。建议存入具有足够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及时资金动态,实现资金往来的跟踪机制。这既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对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约束,避免其挪用资金从事高风险项目,防止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

4.3 建立信用制度

在缺乏完善信用机制的背景之下,网络平台的特殊性,更为恶意欺诈者提供了造假的可能,也增加了信息甄别的难度。可由行业自律机构着手制定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专业化的征信机构进行合作,对借款人进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联合信用资料库,通过信息共享来降低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风险。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永久曝光规范,联合曝光,黑名单信息管理规范,失信关联组织鉴定与警示规范。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还可将网站信用数据作为个人社会信用并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4 整合现有资源,梳理行业结构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监管主体的逐步明确,P2P行业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此,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公司通过整合、并购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成立行业联合委员会,对民间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5 为民间借贷中介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2年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确定了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指导思想。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民间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和资金活动进行认定,保护中介和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平台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

[2]赵乐峰,杜凯.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官释明权 监督机制

释明权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官基于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理念,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由法官行使的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示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的职权。由于理论上及实践中对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不透,立法不全,应用不熟,形成法官释明权制度使用上的瓶颈,特别对法官而言,更显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审判公正高效目标的实现。本文着重论述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促使法官规范行使释明。

一、问题的引出

分析法官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最需要的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释明权行使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下面依据两起典型的实例作为分析样本来尝试述明现行法官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案例一:纪某向郑某购买一辆电动汽车。由于该电动汽车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而不能上牌,禁止上路,纪某起诉要求郑某退还购车款2135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郑某退还纪某购车款21350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纪某申请强制执行,郑某交纳执行款21350元,纪某于当日将电动汽车移交至法院。因电动汽车存在损坏不能启动,郑某起诉要求纪某返回电动汽车,并对电动汽车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折价损失款。审理过程中经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评估值为4000元,法院判决纪某向郑某返还电动汽车并支付车辆损失4000元。

案例二:邹某向倪某账户内转账26万元,后邹某要求倪某还款未果,以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为由起诉要求倪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倪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该款系邹某归还之前向倪某的借款。法院向邹某进行释明,要求邹某补充提供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或者根据现查明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经释明后,邹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和理由,要求倪某返回23万元不当得利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倪某返回邹某不当得利款项23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邹某称诉争款项系向倪某的借款,缺乏借贷凭证,其后变更诉讼请求又称诉争款项系倪某的不当得利,亦缺乏法律要件,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二、涉及的释明权相关问题思考

以上两个案例系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案例一中,一审法院判决郑某退还纪某购车款2135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件判决看似没有问题,但从后续郑某又起诉要求纪某返还电动汽车来看,双方存在累诉现象。如果法院在双方第一次诉讼时,向郑某就电动汽车是否要求返还问题进行释明,即告知买卖合同如认定无效,郑某有权要求纪某返还电动汽车,并征询双方对汽车返还的意见,便可通过一次诉讼解决双方的纠纷,不会再有后续的诉讼。在类似的案件中,一审法院未释明作出判决,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有的案件判决予以维持,有的案件二审向当事人释明后予以改判,增加了返还标的物的判决内容。

关于案例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该类案件中,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前提是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而在案例二中,一审法官在未查明双方存在不当得利关系引起债务情况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导致二审改判。两个案例均因法官释明权把握不当造成当事人的上诉或累诉,成了影响司法和谐的不良因素。

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多依据其自身的理解来进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怠于行使释明权。在诉讼案件激增的背景下,不行使释明权无需承担责任,而行使释明权则可能存在错误风险,使得部分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个别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没有进行充分说明和必要的询问,就直接简单地作出认定或否定。甚至对当事人的陈述、主张、举证出现不当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时,也没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指导。案例一就属于法官该行使释明权却未行使的情况,造成了当事人的累诉。

二是错误行使释明权。因法官对法律规定、案件性质的把握不准,导致释明不当,该释明的没有释明或不该释明的而释明,甚至出现错误判断,给当事人指示了错误的方向,干扰了当事人意识自治和处分权的行使。如案例二即属于因一审法官错误释明导致二审改判的案件。

三是过度行使释明权。个别法官由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受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行使释明权时职权探知主义痕迹明显,依据个人理解进行释明,造成释明权的扩大适用。如将释明权行使变成指导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告知当事人支持其主张所需的证据清单等。

综上,法官在司法实践行使释明权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立法缺陷难把握;(二)法官素质难匹配;(三)法官监督机制缺失。

三、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规范行使的思考

解决释明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促使法官规范行使释明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

一是有利于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和谐。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而现阶段当事人的素质、法律意识还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多数当事人仍缺乏举证的风险意识。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把不适当的主张、请求予以排除、更正,提供或补充证据,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平等保护下查明案件事实,使当事人得到公正裁判。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第4篇

民间金融也有称地下金融、非正式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灰色金融、场外金融、隐形金融、非公金融等。根据2004年12月由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实地调查显示,到2003年年末地下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近30%。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根据花旗银行一份研究报告估计,在2004年5月到10月期间大陆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都用于自己投资或民间融资,报告认为由于地下信贷的原因,官方信贷的降低可能转向了地下信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研究表明,2004年7~8月大陆约有1000亿至1400亿的民间资金流入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根据人民银行抽样调查显示,浙江、福建、河北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450亿和350亿元,相关于各省贷款总量的15%~2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我国2005年在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融资测算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和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

民间资本充裕,资金供应旺盛。一是民间积聚的大量财富需要寻求出路。2004年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继续较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比上年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比上年增长6.8%。2004年全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平均增速达15.3%。二是民间金融领域投资回报高。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了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标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

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民间资金需求量增大。一是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间融资给予资金支持。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率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和350亿,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二是民间金融的需求领域拓宽。在民间金融的总规模中,生产性融资比重仍远远高于生活互的民间融资。

手续简便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是借贷金额较小。据对全国15个省份的农户的调查,通过民间借贷途径获得的资金占农户借贷规模的55%以上。而农户的单笔贷款数额一般较小,通常只有几百元。二是期限灵活,借贷手续简便。民间借贷多为信用贷款,以人际关系为基础,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三是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彼此知根知底,容易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

融资渠道不畅是导致民间融资存在的外因。一是银行融资主渠道不顺畅。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农村信用社名曰为农村经济服务,但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的缺位。二是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资金投放不足。三是直接融资渠道有限。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民营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为11.84%。四是民间融资的互补效应。大量的资金流向非正式的资金市场,民间融资的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情况下,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并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支持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一是民间金融促进了我国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发展。二是民间金融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推进了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三是民间金融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加速了社会资金的流动和利用。四是民间金融活动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有益借鉴。五是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六是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按市场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七是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八是民间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制度创新、信息对称、成本低廉、速度效率四个优势。

促进和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若干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5月份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表述不仅是央行为民间借贷再度正名,更意味着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已经开始正视、承认并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的立法保障和制度安排。一是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促其规范。政府部门要改变对民间融资活动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在经济体制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建议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建议《物权法》和《破产法》的修改考虑小额信贷问题。

实行民间金融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一是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保持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二是实行存款浮动利率;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利率浮动,与民间借贷展开利率竞争,不仅可以保证自身经营业绩,还使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下调。三是小额贷款重在利率自由化,可以通过收取高利息例如15%到20%的办法来吸引民间资本做小额贷款项目。世界银行已经证明,小额贷款要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利率实现自由化,一些成功的案例甚至把利率定在20%到30%。四是当前贷款利率已基本放开,但存款还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需要用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和平衡资金价格,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促其增强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鼓励民间金融在改革中创新融资方式和机构类型。可先试先行,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让其阳光化,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一是组织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点名放贷,促进民间资金正规化,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成立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专门由民间资本出资的“只贷不存”的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二是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开展林权、海滩、旅游未来收益抵押贷款试点。探讨农作物动产抵押贷款问题。开展存货(产成品、原材料)、应收帐款、出口退税、收费权等动产抵押、质押,尤其是中小企业应收帐款保理业务,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三是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尤其是民营企业,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四是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革重组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和政策性贷款统筹协调。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和个人入股形式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五是支持中小企业“二板”上市和境外融资。吸引境外民间资金。选择资信度高的国内或在港证券和信托投资机构,在境外发行基金,吸引海外华侨和企业资金,投资重点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筹措资金。

改造并且优先重组民间金融存量。一是对私人钱庄、各种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二是对存在于民间的一些“非法”集资形式,有不少是自助的资金组织,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通过整合,引导民间金融转变为民营金融,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三是借助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融资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四是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等国家经济领域。

发展增量构建全新民营金融机构。一是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二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民间资金持有者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股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三是由民间资本成立的贷款组织按按照“只贷不存”原则,同时控制股东人数,在不违反《高利贷法》的情况下,民间贷款组织的资本金、贷款利率可不受特别限制。四是发展名副其实的合作金融组织。建议推广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间互相担保和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内部融资的做法。五是通过制度创新引领民间金融民营化,最终建立民营银行。以现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基础,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或以自然人、企业为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

培育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直接融资市场。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开展股权交易等各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加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和无形市场,更多引入境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修改《公司法》,认定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适当降低发债公司净资产额的限额规定,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经营状况、现有规模等综合指标来确定企业的发债规模。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其他生产等领域。可以考虑把更多的原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营造宽松的环境,让民间资金通过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及更多的融资方式,实现市场运作,投入到经济建设。

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实行试点。小额信贷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即可招标公告。明确发起人组成的试点组织形式,以及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试点组织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强小额信贷组织实力,在其运营正常后,经发起人同意,允许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入股,或接受金融机构和有关实体的批发资金。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必须控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试点一定要有可复制的推广意义,实施非审慎的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基金。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第5篇

沛县作为徐州市和江苏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煤盐化工、铝加工和农产品加工三大产业集群正在崛起,全县拥有各类企业3500余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31家。该县以占江苏60%的煤炭资源为核心,延伸出煤盐化工产业链条,借助大屯能源电解铝项目打造铝加工集聚区,借助肉鸭养殖、稻米加工,全力打造农产品加工集聚区。2011年,该县位居“全国产业经济百强县”第24位,县域产业经济呈现出提速发展的良好势头。随着该县经济的强劲发展,县域企业融资活动日益活跃,渠道日渐拓宽。根据沛县人民银行统计数据,至2011年4月底,该县各项存款余额达.~1J225亿元,较年初增)Jn6.6%,各项贷款余额逾78亿元,较年初增)''''JIJ2.5%。通过调研发现,在沛县民间融资主体中,投资理财公司约有l2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18家,投资公司(含理财、咨询)56家,担保公司1家,小贷公司、典当行各1家。另外,个人民间融资也日趋活跃。该县工商、税务、县法院数据与调查资料表明,沛县民间融资期限一般为短期,包括1、3、6、9、l2个月不等。利率随不同融资主体、融资期限而不同,一般为月息2分左右,部分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利息月息甚至达到3分44分。经估算,该县民间融资规模在1O亿元左右,两者比例大约为7.8:l。

二、沛县民间融资新动向

从工商部门获得的数据看,较早的民间融资机构为2000年12月成立的徐州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后陆续成立:2008年6家,2009年14家,2010年达~;J18家,呈逐年增加之势。其中,经统计,2010年下半年成立大约15家民间融资机构,今年以来成立4家,大都为投资公司。总体来看,民间融资呈现以下几种发展趋势:一是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地方性房地产项目融资偏向非正规金融渠道,地方部分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通过民间融资转向房地产投资。目前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达N2o余家,多数都是本地刚刚成立的项目公司,股东多为本地从事酒店业、食品业等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热潮,以“建设新农村社区”名义,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多为小产权房)多为民间融资项目。二是作为江苏省的煤炭基地,沛县煤炭购销活动较为活跃,今年煤炭价格上涨较陕,部分煤炭运销公司利用民问融资渠道进行煤炭贩卖,获取高额利润。在地方政策支持下,由该县农村工作办公室指导、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迅猛,为缓解农村融资难问题提供了较大帮助,但也存在监管隐患,部分资金进入煤炭购销领域。三是随着该县经济加快发展,成功跻身全国百强县,房地产业发展较快,价格一路上涨,部分房产中介公司、投资理财公司参与房地产交易,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从房地产交易中分一杯羹。四是招商引资到本地的企业,在深耕沛县多年后,获得丰厚的回报,有参与、甚至主导本地房地产项目的苗头。在调研中发现,从南方招商来的某企业,近年频频参与地方房地产项目,去年甚至独自拿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另外,随着县域经济集群化发展,企业群落内部中小企业在刚刚度过金融危机,又迎来信贷紧缩的情况下,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相互担保活动日趋活跃。沛县金融环境总体良好,信用环境较为稳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未随着银行信贷规模紧张出现大的波动。根据沛县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近三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持平,2010年略有上升。2008年~2010年民间借贷纠纷结案数分别为975件、953件、1076件,占年度结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1.7%、13.3%,12.6%。

但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该县民间融资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民间融资机构多而散、小而弱。沛县境内民间融资机构70%注册资本在l0万元~50万元之间,多为小型投资理财公司,注册资本在i00万元左右的有5家左右,500万左右的3家,另外,1000万以上的l2家左右,多为有政府背景的房地产投资、置业顾问等公司。同时,县内融资机构大都成立2~3年,民间融资机构成立数量呈现逐年加快的趋势,但今年以来成立相对较少。调研中发现其他单位参与民间融资较少,部分中介机构在客户办理购房按揭、租房等经济活动中为客户提供短期贷款的现象,因中介机构发展不够发达,此类融资规模较小。

二是民间融资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堪忧。县域内主要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高管多有在政府、国企从事财会、金融方面领导职务的经历,信誉度较高,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该类机构经营较为规范,风险控制较好;但农民资金互助社行业主管单位为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多数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该类单位管理人员多为信誉度较高、事业心较强的地方种养殖大户,以及有财会经验、人脉资源的地方退休干部等;投资公司高管多有企业管理、财会工作经历,因为该县之前银行业发展相对落后,AzJ-匮乏,银行跳槽人员较少,投资公司有银行经历的人员相对较少。

三是民间融资机构资金来源散而乱。通过调研走访,发现沛县民间融资资金来源相对较为混乱,主要来源如下:首先是民间个人借贷资金,主要为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因为储蓄实际负利率,为资金保值而进入民间借贷。其次是炒房资金,主要介入房地产开发,以求获取暴利,此类资金因缺少准确数据,据调研估算大致有2亿元的规模。第三是农民互助资金,除股金外主要从当地熟人取得资金,用于本地农户生产经营,部分投入到煤炭购销、房产投资,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参与小产权房建设。第四是政府资金,主要注入担保机构,或房地产开发类投资公司,比如江苏宜沛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沛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五是银行资金,主要注入小贷公司。比如省国开行、中信银行分别投入沛县九鼎农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300、1200万元资金。第六是企业资金,主要通过入股等方式注入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问金融机构。第七是部分票据贴现大户可临时性从外地融入资金,用于本地高利项目。

四、民间融资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影响

受到国内信贷紧缩影响较大的信贷客户主要为三类:一类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因为近年劳动力成本、资金成本大幅度提高,会影响企业正常用工、融资,使得现金流出现吃紧『青况;第二类为主导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央行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企业竞争愈加激烈,必将淘汰部分竞争力不强的企业。第三类为营运能力差,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会受到加大冲击,如应对不善可能会导致企业倒闭。民间融资通过信贷客户将影响传导给银行,苏北县域民间融资对银行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一是增加风险控制难度。民间融资机构的增加,为与银行合作关系的个人、企业客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是,在信贷资金紧张、银行融资门槛日渐提高的情况下,企业有盲目参与民间融资冲动、陷于高利贷的风险,威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首先是客户的抵押物可能存在重复抵押,资金紧张使得客户铤而走险,进行重复融资,同时,调查发现小企业因融资需要,担保链条日渐复杂,较多出现相互担保进行融资。其次是小企业可能存在从银行套取资金参与民间高利贷的情况,因为民间融资市场利率普遍较高,与从事实业相比,收益更高,使得客户挪用借贷资金获取高利。第三是企业客户通过借新还旧,以及利用高利贷资金等方式偿还银行借款。有贷款余额的客户可能因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从其他企业拆借资金。

二是增加客户拓展难度。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大力拓展小企业信贷客户,而恰恰这一群体容易卷入民间借贷当中,对此除了要通过传统手段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更要了解企业参与民间融资的情况,增加了贷前调查难度。存量客户的年度授信可能会因为企业民间融资出现的财务困难、资金链断裂风险等,使得银企合作失去基础,导致信贷资源流失。受到农行信贷政策限制,苏北县域支行可拓展信贷客户本身就少,在民间融资日益活跃的情况下,客户可能会因为农行繁琐的信贷条件、流程而转向资金成本更高的民间借贷。多数银行对民间融资情况的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信贷投放节奏可能会因此而放缓,小企业信贷政策面临收缩的风险,从而影响整体业务的发展。

三是成胁银行传统业务。部分个人或机构吸收资金用于异地高收益项目,可能会引起县内资金外流,影响我行储蓄业务、结算业务。市场资金的紧张可能使得信用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个人信用卡业务、汽车分期业务、POS机业务等可能会停滞。由此,间接影响银行信贷业务的全面发展,信贷产品对客户的粘性可能会因此而下降。

四是增加了银行的信誉风险。民间融资机构可能会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客户关系资源,进行业务拓展,让银行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并给予一定利益回报。部分员工可能会因风险意识不强,或利欲熏心将本行客户转介绍给高利贷机构,获取报酬,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因员工个人行为对银行市场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五、应对之策

(一)强化客户风险控制,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调查关。在按照银行相关文件和信贷调查尽职指引的具体要求做好贷前调查的前提下,要做到对客户知根知底,特别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社会关系网、经营管理和融资活动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其资金链情况。另外,要关注企业异常增加的脱离生产实际的用信需求,了解真实情况,了解资产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二是把好用信关。要按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用信相关文件和规范,确保资金支付与实际用信需求一致;强化账户监管,对可疑去向要进行深入调查,严防资金挪作他用,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采取整改措施。三是把好贷后管理关。特别关注客户参与民间融资的风险信号,如资金成本大幅度上升、库存非正常增加等财务信号,对企业非生产经营用的资金周转率加快、资金量加大多加关注,掌握资金真实走向;定期到企业现场进行了解情况,多方面联系客户的管理人员,了解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特别对报表异常变动反映的风险信号多加关注,并现场核实;广泛关注与信贷客户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动向,以及对本行客户融资的影响。对发现风险信号要及时处理,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以加大退出力度。

(二)强化小企业客户维护与拓展力度。首先要密切关注存量客户的财务状况。企业现金流非正常减少,特别是应收账款异常增加,账龄较长,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企业净利润急剧下降,可能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融资成本增加,侵蚀正常营业利润,引起企业资金链紧张。对外融资的还款来源不正常,如通过短期拆借还款,而不是销售收入,说明企业面临融资风险。其次,要建立小企业专营机构,在目前条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苏北行可以考虑建立小企业拓展人才队伍、业务发展制度、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为存量客户提供及时专业的咨询,制定理财方案,协助企业优化财务结构,与客户一起渡过目前的难关。另外,在市场整体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一些优质小企业客户会受到外部影响,产生资金需求,需抓住有利时机有效介入,进行大力营销,为建立良好客户关系打下基础。最后,制定适宜苏北行经济环境、信贷紧缩背景的信贷政策,目前苏北县域支行面临符合行业政策的存量客户综合收益上不来,预期收益较高的优质客户又因为各方面政策制约无法拓展的尴尬境地,需要建立更加细化、符合区域特点的信贷指导政策。